《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解读(上)测试答案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解读(上)测试答案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解读(上)测试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全口径登记备案基础

上的重点监测”作为立法原则,下列不属于该原则要求内容的是

()。

A. 各类管理规模不等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均统一到基

金业协会登记和备案

B. 基于协会登记备案信息,证监会主要对管理规模较大

的基金管理机构进行重点监测

C. 不同类型管理人选择加入不同专业委员会接受行业自

D. 对管理规模较小的基金管理机构,按照问题导向,主

要基于证交所等监测信息、投资者投诉、社会举报、舆情监测等线索进行风险监测;依据风险监测信息,开展现场检查和执法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0.0

二、多项选择题

2. 下列有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说法正确的是()。

A. 本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不设行政审批,以发挥各类市

场主体积极性

B. 本办法体现了与监管公募相区别的适度监管的立法原

C. 通过建立健全发行监管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打

击非法集资,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D. 通过经营机构建立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安排,监

管机构建立统一监测系统,促进市场规范运作,防范市场风险外溢

您的答案:D,B,A,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3.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

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

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规定。()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4. 由于不同类型私募基金具有的不同风险特点,所以实行分类监管的原则。()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各类养老基金和社会公益基金,其资金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且可以用做长期投资,视为合格投资者。()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6. 创投基金通过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有利于促进创新创业,但因具有高风险性和规模不经济性,故需要给予特别扶持,同时,为实现政策扶持目标,有必要对其投资领域进行特别监管。()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7.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任何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投资于私募基金的,都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8.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9. 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10.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规则监管和原则监管相结合确定为立法原则之一,其中规则监管的优点在于便于市场把握和监管层依法执法,缺点则在于过于僵化,不利于激发市场主体积极性,而原则监管的优点在于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试卷总得分:90.0

证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9)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10)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 (10)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 (1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12)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1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1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1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14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 (1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17)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1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 (18) 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 (19)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19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20)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09年10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3.2.5 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3.2.6 董事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真实意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内部控制 第三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7.3.1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7.3.2 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划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7.3.3 上市公司应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7.3.4 上市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7.3.5 上市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

证监会行业分类结构与代码

证监会行业分类结构与代码 A 农、林、牧、渔业 A01 农业 A0101 种植业 A0199 其他农业 A03 林业 A05 畜牧业 A0501 牲畜饲养放牧业 A0505 家禽饲养业 A0599 其他畜牧业 A07 渔业 A0701 海洋渔业 A0705 淡水渔业 A09 农、林、牧、渔服务业 A0901 农业服务业 A0905 林业服务业 A0915 畜牧兽医服务业 A0920 渔业服务业 A0999 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 B 采掘业 B01 煤炭采选业 B0101 煤炭开采业 B0105 煤炭洗选业 B03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B0301 天然原油开采业 B0305 天然气开采业 B0310 油页岩洗选业 B05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501 铁矿采选业 B0599 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01 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15 轻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30 贵金属矿采选业 B0740 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业 B09 非金属矿采选业 B0901 土砂石开采业 B0911 化学矿开采业 B0921 采盐业 B0999 其他非金属矿开采业 B49 其他矿采选业 B50 采掘服务业 B5001 煤炭采选服务业 B5003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服务业 B5005 黑色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07 有色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09 非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99 其他矿采选服务业 C 制造业 C0 食品、饮料 C01 食品加工业 C0101 粮食及饲料加工业 C0111 植物油加工业 C0115 制糖业 C0120 屠宰及肉类蛋类加工业 C0125 水产品加工业 C0130 盐加工业 C0199 其他加工业 C03 食品制造业 C0301 糕点、糖果制造业 C0310 乳制品制造业 C0320 罐头食品制造业 C0330 发酵制造业 C0340 调味品制造业 C0399 其他食品制造业 C05 饮料制造业 C0501 酒精及饮料酒制造业 C0510 软饮料制造业 C0520 制茶业

证监会发布CDR细则,3分钟看懂15大核心关注

新规解读系列证监会发布CDR细则,3分钟看懂15大核心关注 【编者按】6月6日,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9份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正式拥抱新经济。A股正式开门迎接新经济“独角兽”。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证监会申报IPO或发行CDR的材料了。 关于CDR,投资者最需要了解的15个核心问题: 1.什么是CDR? 三个条件: 存托人签发 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 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 随便举个例子:招商证券(600999,股吧)在A股发行的以百度美股为基础的存托凭证。在这里,招商证券是存托人,百度的美股是基础证券。 2.去哪买? 即存托人有哪些:

中登公司及其子公司 经批准的商业银行 券商 需要注意的是,存托人不得自行买卖其签发的存托凭证,不得兼任该存托凭证的保荐人。CDR也要像新股一样提交申请,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 3.怎么买? 总体考虑是比照A股交易方式。 这样有利于保证交易制度基本稳定,投资者交易习惯不发生重大改变,技术系统无需做大的调整,确保交易平稳,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4.谁都能买吗? 证监会未对参与试点的投资者门槛作出规定,仅从投资者保护角度对投资者适当性作出要求,具体等交易所在业务规则中予以明确。 5.价格怎么定? 发行价和估值由专业机构投资者在在充分询价的基础上确定。 6.上的都是“独角兽”? 总体上看,门槛高于市场口语化说法的所谓“独角兽”企业标准。

7.试点的都是挑出来的,闭着眼睛买? 错。监管部门不背书,不对企业的质量、投资价值、投资者收益等做出判断,还是得靠投资者自身判断。 8.会不会对A股资金面造成压力? 中金公司测算,如果30%-50%的“独角兽”及四新类海外中资股在未来3-5年内陆续在内地上市,粗略估算新增融资需求每年在1000亿-3000亿元左右。约占当前A股总市值的0.3%-0.6%,对二级市场冲击不大。发行时也会把握好试点的数量和节奏,平稳有序地开展试点工作,不会一哄而上。 9.买这个存托凭证的收益不如直接买美股、港股? 是一样的。会保障两者权益相当,不得存在跨境歧视。但在投票权上可能有差异,即“同股不同权”,具体怎么样,公司招股说明书上会写清楚。 10.对哪些公司利好? 新规迎BATJ等巨头们回归,以及其他新经济独角兽企业们上市,一轮科技股浪潮或将展开,包括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 11.哪些公司可以发CDR? 基本条件包括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内实控人未变更、公司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董监高近期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等,最终入选的公司肯定会远远高于这些标准。 《若干意见》规定的试点企业选取标准包括: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年修订)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 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

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 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4.1 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检查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检查办法》的通知 (证监发〔2001〕46号) 为加强上市公司监管,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将《上市公司检查办法》发布施行。1996年12月20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检查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我会将据以对上市公司进行检查。 二00一年三月十九日 上市公司检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管,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境外公司和其股票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检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称“检查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公司检查工作。 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予以协助。检查费用由中国证监会承担。 第四条检查方式分为巡回检查和专项核查。 第五条巡回检查是例行的合规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 (三)公司的独立性,主要检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资产等方面的分开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合规性; (五)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的一致性及变更的程序,资金管理的安全性; (六)中国证监会认为应予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专项核查是针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的调查核实。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核查; (二)投资者投诉问题和舆论关注问题的专项核查; (三)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的专项核查; (四)中国证监会认为应予核查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检查机构进行检查时,可要求被检查公司向检查人员提供以下文件: (一)公司的会计报表、相关帐簿和凭证以及其他涉及会计报表的资料; (二)公司章程及有关公司运作的各项管理制度;

证监会行业分类方法

证监会行业分类: 大类:A 农、林、牧、渔业 B 采掘业 C 制造业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J 房地产业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I 金融、保险业 G 信息技术业 K 社会服务业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M 综合类 A 农、林、牧、渔业 A01 农业 A0101 种植业 A0199 其他农业 A03 林业 A05 畜牧业 A0501 牲畜饲养放牧业 A0505 家禽饲养业 A0599 其他畜牧业 A07 渔业 A0701 海洋渔业 A0705 淡水渔业 A09 农、林、牧、渔服务业 A0901 农业服务业 A0905 林业服务业 A0915 畜牧兽医服务业 A0920 渔业服务业 A0999 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 B 采掘业 B01 煤炭采选业 B0101 煤炭开采业 B0105 煤炭洗选业 B03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B0301 天然原油开采业 B0305 天然气开采业 B0310 油页岩洗选业 B05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501 铁矿采选业 B0599 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01 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15 轻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30 贵金属矿采选业 B0740 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业 B09 非金属矿采选业 B0901 土砂石开采业 B0911 化学矿开采业 B0921 采盐业 B0999 其他非金属矿开采业 B49 其他矿采选业 B50 采掘服务业 B5001 煤炭采选服务业 B5003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服务业 B5005 黑色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07 有色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09 非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99 其他矿采选服务业 C 制造业 C0 食品、饮料 C01 食品加工业 C0101 粮食及饲料加工业 C0111 植物油加工业 C0115 制糖业 C0120 屠宰及肉类蛋类加工业 C0125 水产品加工业 C0130 盐加工业 C0199 其他加工业 C03 食品制造业 C0301 糕点、糖果制造业 C0310 乳制品制造业 C0320 罐头食品制造业 C0330 发酵制造业 C0340 调味品制造业 C0399 其他食品制造业 C05 饮料制造业 C0501 酒精及饮料酒制造业 C0510 软饮料制造业 C0520 制茶业 C0599 其他饮料制造业 C1 纺织、服装、皮毛

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

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1年3月17日证监发〔2001〕48号 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 为规范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活动,现将《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证券公司应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对在2000年度主承销的首次公开发行、配股、增发的上市公司进行回访。其中,对于2000年上半年完成发行的上市公司,在2000年年报公布后一个月内完成回访;对于2000年下半年以后完成发行的上市公司,待2001年中报公布后一个月内完成回访。回访报告应当在上市公司年报或中报截止日后的一个月内报送中国证监会,并抄送上市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150号)、1999年12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证券发行申请材料主承销商核对制度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153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一年三月十七日 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包括主承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和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以下简称“增发”)。 二、担任股票发行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负责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推荐发行人,并对所出具的推荐函、尽职调查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需要辅导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证券公司应在推荐函中说明内核情况并填报核对表(见附件一);对于主承销上市公司配股、增发,应出具推荐函、尽职调查报告(见附件二),并填报核对表(见附件三)。 三、证券公司应指导发行人建立规范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发行人全体董事充分了解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所承担的相关责任,为发行人的股票发行提供切实可行的专业意见及良好的顾问服务。 对于主承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进行重大重组的上市公司增发或配股的,证券公司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其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辅导义务。 四、证券公司推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应建立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明确推荐标准,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保证推荐内部管理良好、运作规范、未来有发展潜力的发行人发行股票。 五、证券公司在与发行人签署保密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向发行人调阅与本次股票发行有关的未公开的法律文件和财务会计资料。 六、证券公司应成立内核小组,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内核小组的职责、人员构成、工作规则等进行适当调整,形成适应核准制要求的规范、有效的内核制度,并将内核小组的工作规则、成员名单和个人简历报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备案。证券公司内核小组应当恪尽职守,保持独立判断。 七、证券公司应当在内核程序结束后作出是否推荐发行的决定。决定推荐发行的,应出具推荐函。推荐函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明确的推荐意见及其理由、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有关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说明、发行人主要问题和风险的提示、证券公司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及内核意见、参与本次发行的项目组成人员及相关经验等。推荐函应当由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注明签署日期。 八、对于发行人的不规范行为,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尽职调查报告或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因发行人不配合,使尽职调查范围受限制,导致证券公司无法做出判断的,证券公司不得为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第41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和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长:吴爱英 二○○七年三月九日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提高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水平。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部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律师协会依照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三)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四)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证监会钦点2017年证券市场20大案

最近发布了2017年20例典型的证券审计违法案件。其中包括虚假陈述和中介机构非法案件,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以及捏造和传播虚假证券信息。其中,仙岩操纵上市公司编造“ 1001朵奇flower”,操纵多伦股份,位居榜首。 据我所知,有些案件涉及巨额罚款,调查过程可谓一波三折。中国证监会主席刘世玉在检查局和检查组进行的调查中指出,这是“新年的第一站”。在过去的一年中,检查制度“严厉惩治了造成波浪,损害市场,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若干“残茬”。让我们来看看2017年的主要案例。 1.鲜盐操纵上市公司编造“ 1001妙钞” Pitoupi一直是市场上的麻烦制造者。从他的名字可以看出,由比都皮前董事长咸彦控制的汇球技术并没有落后。2017年1月4日晚上,广西汇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球技术)的1001“奇花异动”在互联网上被异常披露,涉及到一些重大的政治问题,如炒作头。此外,还必须规范权威,践踏法律底线,破坏社会公德并产生不良影响。中国证监会最终对仙岩进行操纵,处以34.69亿元的罚款,并终身禁止进入证券市场! 2.久浩集团财务舞弊“诈骗”重组 2016年5月,浙江久浩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安徽股份公司共同进行了“忽悠型”重组,通过各种方式增加了巨额收入和银行存款。审计机构,联安会计师事务所,天元律师事务所,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及其员工未尽职尽责。

2017年4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取缔了久好集团的实际控制人郭从军,他组织并做出了实施财务欺诈的决定,并对这四家中介机构处以最高刑罚。 3.山东墨龙的虚假陈述和实际控制人持股的准确减少 在有关“面子变”的内幕消息发布之前,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恩荣及其副总经理张云山以大宗交易的形式出售了他们的股票,避免了3,824万元的亏损,并且“吃饭的样子”很丑。2017年9月,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山东墨龙和张恩龙进行内幕交易行政处罚。 4.保利国际的非法披露案件 宝利国际主动披露上述事项后,未就上述投资公告事项签署具体协议,也没有在明确终止相关业务时依法披露重大进展。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说法,保利国际滥用自愿披露方法进行选择性披露,隐瞒负面信息,并产生了误以为该公司积极拓展海外业务并频繁报道好消息的消息,这严重误导了投资者。 5.雅培金融欺诈案 通过假想承接海外项目,假想跨境资金流通,假想建材出口和假想国内建材贸易,亚伯特公司虚假地增加了收入5.8亿元,增加了利润2.6亿元。2017年1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雅培处以最高罚款,并禁止相关负责人员依法进入证券市场。 6.嘉电财务舞弊案 为确保兑现履约承诺,佳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和2014年通过减少主营业务成本和销售费用计算,共计虚假增加了1.98亿元。

《证监会:对证券公司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政策不变》

《证监会:对证券公司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 政策不变》 不变 记者马靖妤郭玉志 xx-4-136:03:32xx年04月12日16:56:01中国证券网针对证券公司创新发展政策取向会否发生变化的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今日下午对媒体表示,证监会对证券公司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政策方向不会改变,将继续坚持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两者并重,坚持创新与风控“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 发言人表示,今年将按照“巩固、深化、调整、提高”的原则,抓好机构监管和推进创新工作,巩固已有的改革创新成果,深化证券公司基础功能制度的完善,加强风险监控和监管执法,持续推进行业的创新水平、能力的提升。 下一阶段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的重点在于全面提升证券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提升其服务水平,建立需求为导向,市场为动力,风控为保障的创新机制。 第二篇: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xx修订) 上市证券公司具有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作为证券公司,要适用证券公司监管相关法规;作为上市公司,要适用上市、发行监管相关法规。为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现规定如下:

一、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以下简称ipo)和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行为,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发行、变更注册资本等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向监管部门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提供包括监管意见书在内的相关申请审核材料。ipo和再融资行为涉及变更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同时报送相关股东资格的审核材料。 二、上市证券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涉及变更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股东资格审核材料。 三、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章程中载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当限期改正;改正前,相应股权不具有表决权。 四、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编制上市公司年报,同时上市证券公司还应根据《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等规定编制证券公司监管年报,在规定期限之内先按上市公司要求披露上市公司年报,然后再向监管机构报送证券公司监管年报,并按要求将其中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附注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和公司网站进行信息公示。如果向社会公开披露的年报和向

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通知(20210212090123)

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通 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配合科创板设立及注册制试点相关工作,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第十至十三条合并为一条,修改为:“证券发行人申请办理证券初始登记, 应当根据本公司有关规定提交证券登记申请、证券登记数据及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相 关文件等申请材料”; 二、将第三条“协议范本见附件”删除。 上述修订条款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重新公布。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9-03-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防范证券登记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纳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其他证券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本公司依法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办理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证券发行人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第四条 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证券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份、元)。 第五条 证券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本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记录是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将证券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名义持有人依法享有作为证券持有人的相关权利,同时应当对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承担相应的义务,证券权益拥有人通过名义持有人实现其相关权利。名义持有人行使证券持有人相关权利时,应当事先征求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不得损害证券权益拥有人的利益。 本公司有权要求名义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相关明细资料,名义持有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名义持有人出具的证券权益拥有人的证券持有记录是证券权益拥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第六条 证券登记实行证券登记申请人申报制,本公司对证券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证券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证监会:适当公开IPO审核标准及意见

证监会:适当公开IPO审核标准及意见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日前召集立信、中瑞岳华、天健、京都天华等会计师事务所的现任或前任发审委委员,针对国内拟上市公司上市动机和美化业绩手段、会计师事务所首次公开发行(IPO)业务执业情况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了座谈。 与会代表指出,目前公司上市的动机主要包括增加企业融资渠道、提升企业品牌形象、追求个人财富最大化等。一些公司上市美化业绩的基本模式是先画业绩曲线,再规划报告期业绩,目的是制造曼妙业绩曲线和虚假成长性,基本手段是通过调节营业收入、成本、费用三大要素来实现。会计师事务所IPO业务执业中存在的问题有外部环境方面的原因,也有自身执业方面的原因。外部环境包括社会诚信意识淡薄,审计时间不充分、收费不合理,与IPO审核部门缺乏有效沟通机制等。自身的原因包括专业胜任能力参差不齐,未做到勤勉尽职,在诸多环节本末倒置,如在形式上注重审计程序,轻实质判断等。 会议认为,要妥善解决上述问题,需要监管层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努力。从监管层角度出发,应建立和完善与会计师事务所的IPO业务沟通机制;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出台相关扶持措施,提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收费水平;加大对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培训力度,注重对目前证券业务新政策、新法规及市场风险较高领域的讲解和培训;督促总所加强对分支机构执业质量的管理;以适当形式对外公开IPO审核标准及审核意见;加大对违法违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从会计师事务所角度出发,应在业务承接阶段就做好全面调查工作,坚决拒绝承接存在欺诈上市嫌疑的IPO业务;要针对“做假重灾区”实施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要切实关注公司的信用政策和应收账款的形成过程,牢牢树立“资产负债表”审计观。 证监会会计部近期还就今年4月~5月期间的10起媒体报道和质疑与审计师进行了沟通。初步分析显示,其中媒体对2家公司的报道缺乏事实依据,2家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1 分类对象与使用范围 1.1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单位。 1.2 《指引》规定了上市公司分类的原则、编码方法、框架及其运行与维护制度。 1.3 《指引》为非强制性标准,适用于证券行业内的各有关单位、部门对上市公司分类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2 分类原则与方法 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为分类标准,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分类方法 2.2.1 当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类别。 2.2.2 当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时,如果某类业务营业收入比重比其他业务收入比重均高出30%,则将该公司划入此类业务相对应的行业类别;否则,将其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 3.1 《指引》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

大类两级,中类作为支持性分类参考。由于上市公司集中于制造业,《指引》在制造业的门类和大类之间增设辅助性类别(次类)。与此对应,总体编码采用了层次编码法;类别编码采取顺序编码法:门类为单字母升序编码;制造业下次类为单字母加一位数字编码;大类为单字母加两位数字编码;中类为单字母加四位数字编码。 3.2 各类中带有“其他”字样的收容类,以所属大类的相应代码加两位数字“99”表示。 3.3 大类、中类均采取跳跃增码,以适应今后增加或调整类属的需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4.1 中国证监会主要职责为: A)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 B)负责《指引》及相关制度的解释; C)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所属类别的划分备案。 4.2 证券交易所负责分类指引的具体执行。主要职责为: A)负责上市公司类别变更日常管理工作; B)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对上市公司类别的确认结果。

证监会钦点2017年证券市场20大案

证监会钦点2017年证券市场20大案!触目惊心!黑幕重重! 2017年证券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件近日发布。其中既有虚假陈述及中介机构违规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及编造传播虚假证券信息等类型。在这些案件中,鲜言操控上市公司炮制“1001项奇葩议案”暨操纵多伦股份等系列案件,位列榜首。 据懂私慕了解,部分案件涉案或处罚金额巨大,查办过程堪称波折。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作为“开年首站”的稽查局、稽查总队调研时就指出,稽查系统过去一年“严惩了一批兴风作浪、祸害市场、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硬茬子’”。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2017年有哪些大案。 1、鲜言操控上市公司炮制“1001项奇葩议案” 匹凸匹一直是市场上的搞事精,从他的名字可见其奇葩,而匹凸匹原董事长鲜言控制的慧球科技自然也是不回甘落后,2017年1月4日晚,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慧球科技)1001项“奇

葩议案”通过网络非正常披露,将多个重大政治问题当作炒作噱头,挑战监管权威,践踏法律底线,败坏社会公德,影响恶劣。证监会最终对鲜言操纵行为依法开出34.69亿元罚单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九好集团财务造假“忽悠式”重组 2016年5月,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鞍重股份联手进行“忽悠式”重组,通过各种手段虚增巨额收入和银行存款。审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天元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及其从业人员未勤勉尽责。2017年4月,证监会对组织、决策实施财务造假的九好集团实际控制人郭丛军等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4家中介机构分别给予顶格处罚。 3、山东墨龙虚假陈述及实际控制人精准减持案 在业绩“变脸”的内幕信息发布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恩荣及其子总经理张云山以大宗交易方式抛售股票,避损3824万元,“吃相”难看。2017年9月,证监会依法对山东墨龙和张恩龙父子内幕交易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4、宝利国际违规披露案 宝利国际在主动披露上述事项后,后续并未就上述投资公告事宜签订具体协议,在相关业务明确终止的情况下未依法披露重大进展。证监会认定,宝利国际滥用自愿披露方式做选择性披露,隐瞒负面信息,营造公司积极拓展海外业务且捷报频传的假象,严重误导投资者。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145号】(2018-06-27)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廉洁从业,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应当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依据章程、相关自律规则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 第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

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对本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合规、审计等部门的合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对所从事的业务种类、环节及相关工作进行科学、系统的廉洁风险评估,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强化岗位制衡与内部监督机制并确保运作有效。 前款规定的业务种类、环节包括业务承揽、承做、销售、交易、结算、交割、投资、采购、商业合作、人员招聘,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接受监管执法和自律管理等。 第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范,明确廉洁从业要求,加强从业人员廉洁培训和教育,培育廉洁从业文化。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将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纳入工作人员管理体系,在遇有人员聘用、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审计、稽核等情形时,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 第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强化财经纪律,杜绝账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https://www.360docs.net/doc/423219333.html, 2010-01-11 22:10 证监会网站 手机免费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423219333.html,| 字体: 大中小| 我有话说查看评论(0)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上市公司自2009年年度报告起应按照本规则要求编制并披露。拟上市公司的申报报表审计截止日为2009年12月31日及之后的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披露年度财务报告或需要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有关财务信息时,应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是对财务报告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规则是否有明确要求,凡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条由于商业秘密等原因导致本规则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已经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公司应当在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规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五条公司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得含有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有关审计报告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重要子公司和特殊目的主体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对公司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也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规则第四章补充资料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特殊行业公司财务报告的披露除需遵守本规则外,还需遵循该行业财务报告的特别规定。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规定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规定 篇一: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秦喜胜、赵强等4名责任人) 〔20xx〕52号 当事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系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味精)审计服务机构,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秦喜胜,男,1970年2月出生,时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会计,莲花味精20xx―20xx年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 赵强,男,1972年3月出生,时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会计,莲花味精20xx―20xx年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 张向红,男,1973年11月出生,时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会计,莲花味精20xx年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莲花味精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

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履行了告知程序。应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所)、秦喜胜、赵强等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亚太所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20xx年年报审计中的违法事实 对于20xx年莲花味精将未到位的政府补助入账、虚增利润事项,会计师未履行以下审计程序:1.政府补助中所指补助资产为项城市天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科技)1.944亿元欠款,对于该债权的真实性、交接手续、可收回性均没有履行相应的审计程序;2.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审计中,没有获得天安科技的函证;3.没有取得建行1.98亿元贷款的贷款合同;4.没有取得建行项城支行银行借款和银行存款的函证回函;5.在贷款卡信息内容不完整的情况下,没有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莲花味精20xx年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当年审计中,对公司1.944亿元政府补助和建行1.98亿元贷款债务转移的账务处理,因会计师专业判断错误和审计程序不到位、审计证据不充分,未能发现政府补助未到位和建行贷款实际未转移的事实,致使公司当年利润总额虚增 1.944亿元,债务虚减1.98亿元。 二、关于20xx年年报审计中的违法事实

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2015年1月16日表示,证监会已正式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邓舸介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规范发展债券市场的总体目标,体现新一届政府简政放权、宽进严管的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适应债券市场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推动债券市场监管转型,提升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同时加强市场监管,强化投资者保护,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规章更名为《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扩大发行主体范围。《管理办法》将原来限于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的发行范围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二是丰富债券发行方式。《管理办法》在总结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非公开发行以专门章节作出规定,全面建立非公开发行制度。三是增加债券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和证券公司柜台。四是简化发行审核流程。《管理办法》取消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以简化审核流程。五是实施分类管理。《管理办法》将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区分为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公开发行和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公开发行两类,并完善相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安排。六是加强债券市场监管。《管理办法》强化了信息披露、承销、评级、募集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监管要求,并对私募债的行政监管作出安排。七是强化持有人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完善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并对契约条款、增信措施作出引导性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