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基础设施及不动产债权投资业务介绍(民生)_2013-02

投资业务流程及操作完整

投资业务流程及操作 一、投资方式:股权投资(合资合营),债权投资(资产抵押〉。 1、合资合营按实际投资比例划分股份(甲方的实际资金到位,乙方的实际资产评估),各自应得实际利润按股份比例分配。 2、债权投资:投资方收益为收取年固定回报率形式,借债方须以资产作抵押/. 二、投资对象: 高成长性的中小型企业; 项目优良的房地产企业; 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 技术领先,具有自有知识产权,未来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处于“种子期”、“导入期”或“扩张期”的项目。 三、投资领域: 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计算机领域、新材料、能源交通、环保节能、旅游、现代农业、新型建材、林业、化工、医疗设备、房地产、基础设施、生物制药工程、黄金采选、粉丝加工等高新技术产业。 四、投资业务流程与内部操作: 投资业务流程是投资业务开展的基础,业务流程的设计关系到投资项目的运作效益和投资的风险控制水平的高低。主要操作分以下七个阶段。 (一)接洽项目

1、提供咨询:由综合业务部业务接待主动向客户介绍、传递相关投资信息,说明本公司资金投放意向、投资的对象、条件、额度、期限、回报率等有关规定,洽谈、沟通、探讨投资项目的可能性,交流投资相关资料。 2、资格条件初审:主要包括法人名称、性质、所属行业、企业简介、经营年限、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法人代表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品行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投资金额和期限、投资回报率、借债方资产抵押、投资项目的政府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报告等。 (二)项目审定 1、综合业务部初步立项,确定项目经理和协理责任人,负责对项目进行调研评估! 2、项目经理根据投资合作人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分类该项目所属行业,确认投资规模、投资回收期和回报率是否可行! 3、项目实地考察:针对具体项目提出调研提纲,有计划地展开考察调查,进一步分析产品方案、市场预测、投资估算、财务评价等。评估该项目的可行性、效益性、安全性,分析投资的风险点以及投资后的主要风险因素和防范措施。 4、评价报告:评价报告一般由客户评价、项目评估、投资回收期和回报率等组成。评价报告要求内容详细、数据准确、及时完整,字迹端正、清楚,要素齐全、准确无误。阐明是否同意投资的倾向性意见,提出是否正式立项的书面报告。 5、项目经理、协理责任人、业务部主任详细分析评估调查报告,做出初步结论,并签署意见。 (三)项目评审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word参考模板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 文号:保监发[2007]53号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6-07-0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行为和操作流程,防范投资管理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是指受托人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向保险机构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委托人应当自主投资,自担风险;受托人应当及时明示项目经营风险和投资风险,谨慎勤勉管理投资计划;托管人应当规范保管资产,监督投资计划运作;独立监督人应当维护受益人利益,监督受托人和项目方管理运营情况。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投资计划设立、运作和清算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发起设立

第一节设立准备 第五条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前,应当做好下列基础工作: (一)综合考虑经济运行周期、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因素,研究确定投资计划; (二)审慎选择投资项目,确保所选项目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

(三)全面评估投资风险,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四)与其他当事人协商投资计划运作方案。 第六条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确定投资项目,发行受益凭证,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开展尽职调查、评估项目风险、论证投资可行性,形成相关报告; (二)风险管理部门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投资项目和业务流程合规性,阐述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 (三)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审议设立投资计划,形成有关决议; (四)委托监管机构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估受益凭证信用级别; (五)按照市场化原则,与项目方确定投资合同债权收益率,与委托人确定受益凭证期限和预期收益率; (六)拟定投资计划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受托合同、托管合同、投资合同和监督合同等; (七)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八)申请及其他相关工作。 前款第(五)项投资合同债权收益率,应当充分考虑国家法定利率、市场利率及其变化趋势,可以采取固定或者浮动方式确定。 第七条采用保证担保方式提高信用级别的,应当是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模式研究及风险控制概要

2010年2月Special Zone Economy 特区经济改革论坛 摘要:新保险法的颁布标志着保险业投资不动产的渠道已经打开,意味着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格局已经形成。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报稳定安全,非常适合保险资金运用要求,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无疑是一种明智的选择。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目前可选择市政债券模式、贷款模式和资金信托模式等。我国保险业对这个领域的投资缺乏专业经验,有效控制投资中出现的风险至关重要。 关键词:保险资金;基础设施投资;模式研究;风险控制 Abstract :Promulgation of new insurance law marks a real estate investment channels for insurance industry has been opened,which means to further broaden the channels for insurance funds investment.Infrastruc -ture has long construction period,a stable and secure return on investment,which is very suitable for the use of insurance funds investment in infrastructure and it is certainly a wise choice.Insurance funds in -vestment in infrastructure currently has models of mu -nicipal bonds,loans and capital trust.China's insur -ance industry investment in this area lacks profes -sional experience.Effectively way to control invest -ment risk is very essential. Keywords :Insurance funds ;Infrastructure ;Model re -search ;Risk control 从1978年以来,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经济的高速增长使得基础设施存量不足的“瓶颈”制约突现出来,而且基础设施投资所需的中长期资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研究 1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相关政策聚焦 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保费收入及资产总额也在不断的扩大。如何用好这笔庞大的资金,一直以来都是保监会和保险公司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资金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而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投资额大、建设和运营周期长、投资回报稳定和安全的特点,符合保险资金运用对于安全性和收益性的要求。因此从20世纪初,国务院和保监会就对保险资金进入基础设施投资领域不断进行探索,相关的规章制度也在不断的建立,为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提供了很好的政策保障和投资环境。 下面我们对历年来国务院和保监会对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相关 政策进行了梳理。 1.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004年7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这是国家层面首次明文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从而为保险资金进入基础设施投资领域提供了政策保障。 1.2《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第1号) 之后,作为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相应,保监会于2006年3月,颁布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行业的专项管理规章,标志着保险资金进入基础设施行业正式开闸。该《办法》立足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致力于构造以资产隔离、资产托管和独立监督为核心的风险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 ◆一是实行间接方式投资。保险机构必须通过购买专业机构设立的投资计划,将投资管理交由专业机构运作; ◆二是严格项目投资范围。允许保险资金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三是限定投资规模和比例。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5%;财产保险公司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人寿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基础设施项

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模式研究_陈成

保险研究2009年第10期公司经营I N S URANCE STUDIES N o.102009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模式研究 陈成宋建明 (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100140) [摘要]本文首先对国际上保险资金进行不动产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情况进行了概述,然后对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模式进行了归纳总结和案例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目前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政策与模式进行了探讨。最后,针对我国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业务的发展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保险资金;不动产;证券化;投资模式 [中图分类号]F840.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306(2009)10-0060-08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逐步发展,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日趋广泛,而不动产则是保险资金资产配置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际上的经验,保险资金进行不动产投资的模式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直接投资,即通过购置、开发等方式对不动产进行直接配置;另一类是间接投资,即通过资产证券化产品、基金等方式对不动产进行间接配置。 一、保险资金不动产直接投资国际概况 虽然世界各国或地区对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的监管政策不尽一致,但对保险资金不动产直接投资的比例,大多都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见表1)。 主要国家或地区保险资金不动产直接投资比例上限情况 表1(单位:%) 国家或地区英国美国德国韩国日本新加坡台湾 直接投资比例上限无101015202019 资料来源:根据刘国栋,韩冬芳5保险投资的国内外比较及发展前景展望6整理。 20世纪90年代以前,保险公司主要采取购置土地、购置物业、物业开发等方式进行不动产直接投资。虽然近年来直接投资比例不断下降,但由于保险资金的总规模不断扩大,故直接投资的绝对金额依然很大。另外,随着专业经验的不断积累,一些保险公司还围绕不动产购置与开发拓展了相关顾问服务业务。下面以美国和英国为例对保险资金不动产直接投资的国际情况进行介绍。 (一)美国 美国对保险资金不动产直接投资的监管较为严格,对投资方式和投资比例都有着明确的规定(见表2)。 按照用途区分,美国保险资金不动产直接投资主要可以分为自用、出租和出售三种类型(见图1)。 (二)英国 英国对保险资金不动产直接投资的监管较为宽松,对投资领域及投资比例没有明确的限定,只要保险公司符合规定的偿付能力并能够按期公布业绩,就可以自行决定投资结构和投资比例(见表3)。 [作者简介]陈成,管理学博士,现供职于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宋建明,经济学博士,武汉大学研究员,现任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

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合作要点

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合作要点 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

一、项目合作方式 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进行项目合作。合作模式包括但不限于:BOT、BOO、BOOT、TOT、ROT、BLOT及政策允许范围内的BT等模式。工程承包方式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等形式。 一般而言,政府方作为项目采购人授权项目实施机构负责具体的项目实施,具体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测绘、规划、环评、水保、可研、造价、代理、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咨询、征地拆迁等)及项目公司部分出资;社会资本方负责项目投融资及工程建设及运营。政府方在约定期限内对项目进行采购,向社会资本方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及运维服务费,项目合作周期结束后社会资本方将项目移交给政府方。 二、投资保障条件 为确保项目建设合法规范,保证项目融资的顺利进行,政府方需提供以下投资保障条件: 1.当地人民政府关于PPP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并附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及财政承受力论证报告以及项目纳入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相关证明; 2.当地有权机关依法将项目采购资金列入项目周期内地方财政预算的程序文件; 3.当地财政局出具的财政采购计划书; 4.其他担保条件。 5.项目必备审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建设

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用地预审文件;项目用地正式批复文件;项目环评报告的批复文件等。 三、项目合作条件 1.工程造价 按照国家清单规范及当地定额、取费标准及造价信息编制工程预算,工程预算按财评控制价不下浮。项目建设期间根据当地工程造价信息按期对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进行调整。 2.项目投资 原则上项目前期费用由政府方投资,工程建设费用由社会资本方投资。社会资本方投入前期费用的比例不超过社会资本方总投资额的15%。 项目实际结算金额超出合同约定社会资本方总投资额的部分由政府方筹集支付,社会资本方不再追加投资。 政府方以社会资本方实际投资额作为支付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的依据。可用性服务费的起始支付时点根据约定完工日期并考虑合理宽限期(完成竣工验收及决算的合理期限)予以确定,各期可用性服务费的支付时点和支付比例在PPP项目合同中予以固定。 3.投资回报 原则上根据资金占用时间计算的投资回报年利率不低于10%或内年化收益率不低于8%,总体确保经测算后的项目投资收益应满足社会资本方项目全投资回报税后IRR不低于10.0%。 4.项目周期 项目建设期2年,项目运营期8~10年。项目周期控制在10~12年。

保险公司投资自用不动产保监会文件十一点解读

保险公司投资自用不动产保监会文件十一点解 读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保险公司投资自用不动产保监会文件十一点解读通过对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学习,对保险公司投资自用不动产有如下理解: 一、保险公司投资建设自用不动产须符合《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且必须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投资不动产需要聘请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机构 《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十条规定:“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有关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投资不动产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和资产转让年限需符合条件 《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应当合理安排持有不动产的方式、种类和期限。以债权、股权、物权方式投资的不动产,其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5年,且自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四、不得以所投不动产提供抵压担保,不得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和(三)项分别规定:不得“以所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和不得“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通知》第二项第四款:“保险公司不得用其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保险公司以项目公司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的,该项目公司可用自身资产抵押担保,通过向其保险公司股东借款等方式融资,融资规模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40%”。 五、投资不动产需建立规范有效的业务流程和风控机制 《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分别对投资业务流程和风控机制、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聘请专业机构、物权的设立变更及注销、投资资金专户管理、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不动产资产价值的评估、风险责任(岗位职责)的明确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通知》第三项第一款:“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内部控制及稽核规定,防范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和利益输送行为,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和他项交易。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投资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假借他人名义,投资该公司所投资股权或不动产项目”。第三项第三款:“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项目,应当明确投资人定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开发机构代为建设,不得自行开发建设投资项目,不得将保险资金挪做他用。”。 六、投资余额和可投资额度等需监管并向保监会报告 《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保监会强调如何加强不动产投资监督管理。其中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投资余额超过20亿元或者超过可投资额度20%的,应当在投资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对已投资不动产项目追加投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在投资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2020年云南政府专项债券-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智博睿编制

2020年云南政府专项债券 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 方案 项目建设名称: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卫生局 项目编制单位:北京智博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编制时间:二〇二〇年六月

一、项目基本信息 1、项目名称: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 本项目分两期建设。 (1)一期建设内容及规模包括: 1)配水厂建设,总用地面积3300㎡,拟建供水站、配套设施及管网铺设,供水量0.1万m3/d。 2)污水处理厂建设,总用地面积3200㎡,拟建污水处理厂、配套设施及管网铺设,污水处理量0.02万m3/d。 3)土地整理,拟进行土地收储、平整1393.666亩。 4)综合管线铺设。 (2)二期建设内容及规模包括: 1)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总建筑面积2117㎡,包括:行政办公1000㎡;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总建筑面积1117㎡,分为线上和线下两个部分的建设。线上建设包括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公共服务平台、梦想孵化平台三个平台。线下建设包括购置主要办公设备购置设备22台(套),购置软件6套。 2)环卫设施建设,包括环卫公共设施(生活垃圾收集点、废物箱、果皮箱、垃圾转运站、车辆清洗站、环境卫生车辆通道、洒水车供水器)、公共厕所等建设。 3)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包括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设

施、体育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 二、项目预期收披和社会效益情况 经济开发区以仓储物流、新能源、装备制造业、新型建材业、钙系列发展为主,辅以成品油仓储、煤炭物流、居住、办公、商贸等多功能于一体的新型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北区主要以仓储物流、装备制造、新能源(锂电池组装太阳能电池组装和风能、智能电网、农林生物质、储能电站设备生产等及配套企业)等高科技产业为主,辅以商贸、煤炭物流产业。 (一)配水厂建设的必要性 目前开发区尚未形成统一供水,现状工业企业和村民用水主要采用自备水源井方式。因此,需建设配水厂,满足集中供水需要。 (二)污水厂建设的必要性 项目位于生态优化区,区域经济发展格局中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但资源蕴藏相对丰富的地带,是市域范围内经济发展较具潜力的优势区域之一,是市域经济发展战略布局中较为重要的区县。 随着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区内将产生大量的生产和生活废水,目前,周边暂时没有污水处理厂,污水只能靠路边沟渠直接向外排放,污水横溢,大大影响区容区貌环境,干扰到区内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同时,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就排入附近水体或用于农溉,其结果会危害农作物,污染地表水源。 随着排入污水量的増加,区内周围的水体将会受到严重污染,这些都将抑制开发区的发展。污水厂建成后,对保护周边生态环境,促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概况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概况 一.发展历程 (1)2009年10月1日: 新《保险法》正式生效实施,其中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保险公司资金可投资不动产。 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 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 银行存款; (二) 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 投资不动产; (四)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2)2010年9月5日: 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正 式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不动产。保险资金将可以合法进入不动产领域,

但必须严格控制风险,投资总额不能高于保险公司投资总额的10%,无论直接投资还是间接投资,保监会都明文规定险资不可变身地产开发商。办法明确:险资不可以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和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保监会禁止险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已投资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当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投资的不动产应当地处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城市。 (3)2012年7月25日: 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投不动产行为,增强投资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4)2014年6 月5 日: 保监会下发《关于清理规范保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增值有关事项的通知》。清理范围包括:(1)保险公司以物权方式直接持有的、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2)保险公司通过设立或入股项目公司间接持有的、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对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方式,保险公司可以在成本计量和公允价值计量两者中选其一。虽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是国际保险业的趋势,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保险公司可

保险资金间接入股基础设施开闸保险,入股,基金.doc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开闸-保险,投资,基金商务指南 记昨天从知情人士处获得确切消息,太平洋保险集团已于日前获得国务院批准,成为首家取得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建设试点资质的保险公司。据称有关的具体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投资于基础设施类项目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末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5%。 太保有关人士昨天表示知晓这一消息,但目前还没有看到正式文件,因此出言十分谨慎。 投资渠道获突破 业内人士认为,这是保险资金运用投资渠道的又一重大突破,将有利于推动保险资产结构调整和盈利模式转换。它不仅为长期的寿险资金开辟出一条很好的投资出路,同时还可以解决国家重点项目资金不足的问题。 保险业务快速发展、保险资金迅速集聚与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相对狭窄的矛盾,是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由于国内很少有超过10年以上的国债投资产品,给保险业获得长期稳定收益带来巨大压力。为缓解这一矛盾,国务院和保监会2004年1月出台《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若干

意见》,指出要“使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成为资本市场的主导力量”;同年7月通过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更是明确“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辑推荐: 热点专题: 门槛可能需百亿 一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高层告诉记,要取得基础设施投资的资格,还需要一定的资产门槛,可能是100亿元。 由于基础设施投资占用的资金量大,对于一些中小型保险公司肯定不适用。截至今年1月底,全国保险总资产超过1.54万亿元,其中,照此计算,理论上有超过2300亿可以间接投入基础设施。不过由于存在门槛,实际投资可能远不及此,并仅限于几家大型寿险公司。 可能获准经营房贷 业内人士表示,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开闸,意味着其他间接投资领域可能也将陆续获准放行。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可以选择的间接投资方式主要有信托模式、产业基金模式、委托贷款模式和资产证券化模式。有关人士指出,其中比较值得注意的是委托贷款模式,为保险公司分享房贷利益提供了可能。

保险公司投资自用不动产保监会文件十一点解读

保险公司投资自用不动产保监会文件十 一点解读 通过对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学习,对保险公司投资自用不动产有如下理解: 一、保险公司投资建设自用不动产须符合《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且必须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投资不动产需要聘请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机构 《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条规定:“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有关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投资不动产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和资产转让年限需符合条件 《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应当合理安排持有不动产的方式、种类和期限。以债权、股权、物权方式投资的不动产,其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5

年,且自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四、不得以所投不动产提供抵压担保,不得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和(三)项分别规定:不得“以所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和不得“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通知》第二项第四款:“保险公司不得用其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保险公司以项目公司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的,该项目公司可用自身资产抵押担保,通过向其保险公司股东借款等方式融资,融资规模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40%”。 五、投资不动产需建立规范有效的业务流程和风控机制 《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分别对投资业务流程和风控机制、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聘请专业机构、物权的设立变更及注销、投资资金专户管理、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不动产资产价值的评估、风险责任(岗位职责)的明确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通知》第三项第一款:“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内部控制及稽核规定,防范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和利益输送行为,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和他项交易。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投资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假借他人名义,投资该公司所投资股权或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行为,增强投资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7月25日以保监发〔2012〕59号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学习研究,对该通知作如下解读,请领导参考。 一、《通知》中重要调整事项 (一)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门槛降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取消了上一会计年度必须盈利的规定,且上一年度会计净资产要求统一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由原先的150%调整为120%。此调整使更多的保险机构可以参与股权和不动产投资,同时也减轻了保险公司追加资本金的压力。 (二)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范围扩大。增加了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且该股权指向的标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三)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范围扩大。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和以上股权投资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其中,并购基金的投资标的,可以包括公开上市交易的股票,但仅限于采取战略投资、定向增发、大宗交易等非交易过户方式,且投资规模不高于该基金资产余额的20%。 (四)拓宽了自有资金的范围。重大股权投资和购置自用性不动产,除使用资本金外,还可以使用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保险公司非重大股权投资和非自用性不动产投资,可以运用自有资金、责任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五)投资股权不动产比例限制放宽: 1、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方式,账面余额由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调整为10%。 2、保险公司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标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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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23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经国务院批准,保险资金允许投资基础设施项目。2006年3月6日,《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已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防范和控制管理运营风险,确保保险资金安全,维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委托人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委托人投资受托人设立的投资计划,应当聘请托管人托管投资计划的财产。受益人应当聘请独立监督人监督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的情况。 第四条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以及参与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受托人因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投资计划财产。 第六条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

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运用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融资的可行性分析_刘莹

MoneyChina财经界 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运用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融资的可行性分析 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刘莹 摘要:企业如何利用数额大、来源稳的保险资金促进自身的发展,是各界一直关注的重点。但是由于相关法规对投资项目、融资主体、增信方式都要求非常严格,大多数企业还是无法运用保险资金筹集建设资金。2012年,管理层频吹政策暖风,尤其是中国保监会在7月份陆续推出相关投资新政,进一步放宽了保险资金投资债券、股权和不动产的品种、范围和比例的限制,保险资金布局投资市场的脚步明显加快。 关键词:保险投资政府融资一、政策背景及目前市场情况介绍 2005年1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保险资金可以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2006年3月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7年4月京沪高铁项目已运用债权投资计划,发行了100亿元的“泰康开泰铁路融资计划”,开泰铁路债权投资计划是《办法》出台后首个正式签约运作的基础设施项目。 2012年10月12日中国保监会再次出台《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并同时废止《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该政策的出台从各方面放松了投资计划的设立条件,再次为企业运用保险资金拓宽融资渠道提供了有利的机会。截至目前,保险行业累计发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已超70单,金额超过2000亿元,2012年新增金额约500亿元,占保险总资产的3%左右,相较规定上限20%有很大的空间。 二、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概述 (一)概念 保险资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统称“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作为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的创新型债务融资工具,具有资金规模大、期限灵活、成本较低的特点,且融资规模不受企业净资产规模限制,资金用途较灵活,是大型企业扩充长期稳定资金来 源,优化负债结构、提高财务稳健性的理想债务融资工具。 (二)操作模式及基本结构 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一般都采用类信托模式进行操作,其基本结构如下图: 三、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的设立要求及组成要素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设立总体来说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和构成要素: (一)偿债主体 偿债主体应当是项目方或者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且具有稳定可靠的收入和现金流,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无违约等不良记录;还款来源明确、真实可靠,能够覆盖债权投资计划的本金和预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经有权部门按正规法定程序审批通过的基础设施项目债权资产,现阶段即可视为符合条件的保险资金债权计划基础资产。 (三)项目条件 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投资的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良好的社会影响,符合国家和地区发展规划及产业、土地、环保、节能等相关政策;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最高级别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评估报告;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运营等履行法定程序。 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利用保险债权投资计划融资的可行性分析及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保险资金投资计划具有融资规模大、期限长、资金用途灵活等特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多数项目均可考虑采用该种方式融资。因该融资方式对偿债主体、项目条件、增信方式等都有一定的要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后续如尝试运用该方式融资,需要对融资主体、项目手续、担保方式等要素进行统筹安排。 (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项目所需具备的相关条件 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最高级别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和评估报告;项目立项批文,主要包括规划、发改、土地、环保等部门的批复;项目未来具有或者预期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回报,具备按期偿付本金和收益的能力;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或增信;项目方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比例的规定;在建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即债权计划融资占项目总投资40%以内。 如上,虽然新法规的出台对项目的要求降低,但仍需项目具备完整、合法的审批手续及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等条件。 (二)与保险公司保持长期沟通并对政策进行跟踪 为了不断加快保险资金布局投资市场的脚步,中国保监会在过去几年中陆续推出相关投资新政,进一步放宽了保险资金投资的范围和比例。因此,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未来需与保险公司保持长期有效沟通,及时掌握保险资金投资相关的政策变化,利用最有利时机通过保险债权投资计划融得发展所需资金。 投资理财 123

保险公司投资自用不动产保监会文件十一点解读 (2)

保险公司投资自用不动产保监会文件十一点解读通过对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学习,对保险公司投资自用不动产有如下理解: 一、保险公司投资建设自用不动产须符合《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且必须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投资不动产需要聘请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机构 《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十条规定:“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有关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投资不动产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和资产转让年限需符合条件 《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应当合理安排持有不动产的方式、种类和期限。以债权、股权、物权方式投资的不动产,其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5年,且自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四、不得以所投不动产提供抵压担保,不得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和(三)项分别规定:不得“以所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和不得“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通知》第二项第四款:“保险公司不得用其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保险公司以项目公司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的,该项目公司可用自身资

产抵押担保,通过向其保险公司股东借款等方式融资,融资规模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40%”。 五、投资不动产需建立规范有效的业务流程和风控机制 《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分别对投资业务流程和风控机制、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聘请专业机构、物权的设立变更及注销、投资资金专户管理、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不动产资产价值的评估、风险责任(岗位职责)的明确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通知》第三项第一款:“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内部控制及稽核规定,防范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和利益输送行为,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和他项交易。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投资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假借他人名义,投资该公司所投资股权或不动产项目”。第三项第三款:“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项目,应当明确投资人定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开发机构代为建设,不得自行开发建设投资项目,不得将保险资金挪做他用。”。 六、投资余额和可投资额度等需监管并向保监会报告 《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保监会强调如何加强不动产投资监督管理。其中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投资余额超过20亿元或者超过可投资额度20%的,应当在投资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对已投资不动产项目追加投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在投资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等等。 《通知》第一项第十款:“保险公司和托管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投资股权和不动产季度报告的时间,调整为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保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 保监发〔2009 〕41 号 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稳步推进保险资金以债权形式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规范债权投资计划 产品设立业务,明确操作流程,维护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及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 二oo九年三月十九日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步推进保险资金以债权形式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规范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业务,维护保险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指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符合管理办法和管理指引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专业管理机构),可以作为发起人和管理人,依据信托原理,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引规定,审慎开展业务。 第二章能力标准 第四条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除符合管理办法和管理指引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建立专业管理体制,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或者事业部。子公司必须具有完善的制度体系,健全的公司治理,有效的决策机制,规范的操作流程,清晰的责任追究等制度,并设置项目储备、投资审查、投资管理、信用评级、运营保障、

保险资金投资合规性审核要点明细

泰康之家合规法务部 保险资金投资 合规性审核 要点明细 王朔 2012/2/28 保险资金投资合规性审核要点明细,包括投资不动产、不动产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股权

泰康之家合规法务部 保险资金投资合规性审核要点明细 一、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托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投资不动产审核要点 (一)投资主体资质 1.专业人员:拥有不少于8名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 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 2.财务状况: (1)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2)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3.资金来源:具有与所投资不动产匹配的资金,且来源充足稳定 4.合规情况: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投资管理机构 1.机构状况: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市场信誉良好,管理科学高效,投资业绩稳定 2.业务资质: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业务资质 3.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 4.资产管理状况: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50亿元,具有丰富的不动产投资管理和相关经验 5.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15名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 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4名 6.制度机制:具有健全的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且执行有效 7.相关承诺: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8.合规情况:最近三年未发现投资机构及主要人员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专业服务机构 1.机构资质:具有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业务资质 2.治理结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内控机制完善 3.经验能力:熟悉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和交易结构,具 有承办投资不动产相关服务的经验和能力 4.商业信誉:良好 5.关联关系:与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6.合规情况:最近三年未发现投资机构及主要人员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范围

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0〕66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负债管理,优化资产结构,分散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我会决定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流动性管理,配置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政府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余额,不低于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二、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负债需要,配置固定收益类资产,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将可投资有担保债券的品种,调整为有担保的企业债券、有担保的公司债券、有担保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有担保的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司债券。将投资有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的信用等级,调整为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投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以及有担保的企业(公司)类债券,可自主确定投资总额;投资上述债券同一期单品种的份额,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20%。 投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仍执行现行有关规定。 (二)将可投资无担保债券的品种,调整为无担保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商业银行发行的无担保可转换公司债券。将投资中国境内发行的无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的信用等级,调整为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投资无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投资上述债券同一期单品种的份额,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10%。 (三)投资本条第(一)和(二)项所列债券,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投资同一发行人发行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的20%。投资具有关联关系企业(公司)发行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的20%。同一保险集团的保险公司,投资同一期单品种债券的份额,合计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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