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教案6-2

刑事诉讼法教案6-2
刑事诉讼法教案6-2

教学

内容刑事证据(二)教学时间课时分配第6周2课时

教学目的:通过本节课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法律上的种类,理解刑事证据的理论分类及意义,掌握刑事诉讼证明的相关标准,并能够结合法律规定对实际案例作出正确评判。

教学重点:刑事证据的种类和理论分类。

教学难点:学生能够结合实际案例分析相关问题。

教学设计:(反映为达到本章教学目的所进行的整体规划,内容组织与安排,教学过程控制的基本思路)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法律上的种类,理解刑事证据的理论分类及意义,掌握刑事诉讼证明的相关标准,并能够结合法律规定对实际案例作出正确评判。我主要采取以下措施来组织教学:

一、通过边讲解边用案例说明的方式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同时能巩固学生所学。在讲课过程中把案例发给同学们,让他们根据所学来写出相应的法律文书,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通过矫正与自我矫正的方法使学生巩固深化所学的能力不断得到提高。在学生学习完相关内容后,教师对其内容进行用案例的方式进行深化讲解,对学生不理解的地方重点讲解,巩固所学;同时,让学生之间相互讨论,找出自己知识点掌握不牢之处,学生既有成就感也能发现自己的不足,能很快对自己的缺点进行矫正,效果良好。

教学过程与基本内容: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概念和种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司法工作人员所作的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供。口供通常包括以下三种: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并就有关事实所作的供述。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举报他人犯罪行为的陈述,也叫攀供。

(二)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特点

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中心人物,他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由此决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有以下主要特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可能是真实的,有可能全面、直接地反映案件事实情况。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虚假的可能性较大,往往真假混杂。

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侦查阶段是否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的问题,已经成为我国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工作人员关心的热点问题。确立沉默权对防止司法专横、遏制刑讯逼供有重要意义,我们要转变观念,从立法上修改《刑事诉讼法》第93条关于“如实陈述”的规定,结合国情,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地确立这一制度。

五、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结论性的判断。

(一)需要鉴定的问题

鉴定结论又叫鉴定人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我国刑事诉讼中经常需要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医鉴定主要用于确定死亡原因、伤害情况等。

2.司法精神病鉴定主要用于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以便确定被鉴定人有无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3.痕迹鉴定包括对指纹、脚印、工具、枪弹、轮胎等痕迹进行鉴定,确定

是否同一。

4.化学鉴定主要用于确定毒物等的化学性质和剂量,对人体或其他物体的危害或伤害程度、伤害性质等。

5.会计鉴定主要用于确定账目表册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6.文件书法鉴定主要用于确定文件的书写、签名是否伪造或同一等。

7..其他鉴定解决案件中的其他专门问题所进行的鉴定。比如建筑、交通运输、产品质量等方面的鉴定。

(二)鉴定人和鉴定人的条件

鉴定人是指具有一定的专门知识,接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解决司法机关向他提出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的人。鉴定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鉴定人必须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能够对案件中的某种专门性问题作出科学的鉴定结论。

2.鉴定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能够公正无私地进行鉴定。

3.鉴定人必须是自然人。

4.鉴定人是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同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当事人无权聘请鉴定人。

(三)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的区别

(四)鉴定结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者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视听资料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视听资料具有其他证据所没有的三大优点:①具有高度的科学技术性。②具有较强的直观性和动态连续性。⑧使用方便、可靠。

视听资料虽然具备较大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是,它也易于被伪造、删节、剪辑。例如,录音带、录像带或其他软件容易被冲洗、消磁或剪辑;有时候技术设置本身不科学,不准确,视听资料的证明力也易受到破坏,等等。因此,对视听资料的运用,司法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必须进行认真审查判断。

刑事诉讼证明

一、证明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依照法定程序,运用证据来查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证明的基本内容包括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其中核心问题是证明责任。

二、证明对象

(一)证明对象的概念

证明对象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凡是与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有关的一切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都是证明对象。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刑事审判的实践经验,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在继续进行刑事诉讼上的证明问题。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3.依法应当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这些情节特别是法定情节,对量刑轻重具有直接影响。只有全面查明这些情节,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做到量刑适当。

4.解决刑事诉讼程序问题需要证明的事实。

5.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三、证明要求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要求,是指法律规定的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求达到的程度。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要求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四、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又富有争议的概念。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明责任是指司法机关应当承担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以及部分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

1.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司法机关承担

2.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陈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例外:①自诉案件中,被告人如果提出了反诉,他应当就反诉的事实和主张,承担证明责任。②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

作业:简述证明责任的分配。

参考资料:(教师备课用资料,推荐学生阅读资料)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叶青:刑事诉讼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3、吴宏耀: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5、朱景文:《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6、贺卫方:《司法的理念和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章节总结:(通过教学效果评价,对教学整体设计、教学方式方法运用、教学进度控制再认识。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设想。)

刑事诉讼法教案【实用】

第十章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 教学目的 1、了解刑事诉讼的基本含义及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 2、掌握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3、了解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 [教学重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及其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教学难点]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教学时数]1课时 [教学内容] 一、刑事诉讼 1、诉讼的含义:“诉,告也”,“讼,争也” 其定义是:诉讼是讼争一方或双方将讼的原因、内容、主张及理由告知、倾述于听讼之人,以求讼的息解活动。 我国的诉讼是指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全部活动。 诉讼是伴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变化,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不断地赋予特殊含义。按照诉讼纷争的内容,可将诉讼划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大类。 2、刑事诉讼: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共安全专家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刑事诉讼有广义和狭义有区别,我国的刑事诉讼属于广义的。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狭义的专指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有六个方面的特点(P4-P5)。 二、刑事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共安全专家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属于程序法。

2、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刑事诉讼活动。 3、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共有七个方面(P6)。 4、刑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存在于广义及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之中。 刑事诉讼法通常是指广义的。 三、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1、刑诉法与宪法的关系: A、宪法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即宪法是“母法”,刑事诉讼法是“子法”。 B、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务必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及其所规定的刑事司法制度、组织和原则。 C、刑事诉讼法是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具体体现。 2、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A、二者都属于刑事法律,都是用于解决犯罪问题的法律。 B、二者之间是形式的统一,也是方法与任务的统一。 C、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失去了目的和意义。P9 3、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异同: A、都属于程序法,三个诉讼法规定的许多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都是相同的。 B、三大诉讼法各自解决的的实体问题的性质是不同。 C、在主持诉讼的专门机关上、在诉讼程序上、在证据制度上在诉讼结果上都有区别。 四、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三个方面) 1、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2、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3、刑事诉讼实 五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一)外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 1、弹劾式诉讼制度 弹劾式诉讼是指在禁止原始的血亲复仇基础上,由国家垄断纠纷裁判权而逐渐发展而成的一种诉讼模式。

最新整理《刑事诉讼法》教案.docx

最新整理《刑事诉讼法》教案 《刑事诉讼法》教案 关于“辩护与代理”、“刑事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的有关内容 授课人:××* 时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 首先我先对大家说:谈不上是讲课,因为我这几年一直在从事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对刑事检察包括刑法、刑诉法以及与刑事有关的新的司法规定和司 法解释近几年接触的比较少,今天在这也是跟大家共同学习。希望大家多鼓励,多批评指正。 一、讲一下辩护与代理: 我国的辩护制度作为现代法制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体现诉讼程序的价值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行辩护制度,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防止办案人员的主观片面性;有利于防止国家机关滥用权利,体现司法活动的公正性,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更好地完成行使诉讼的教育任务。 那么,辩护人和代理就是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说一下辩护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辩护人的范围: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同时,也规定了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依法被

剥夺、限制人(请登陆政法秘书网)身自由的人,和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公、检、法、国家安全、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等不能充当辩护人。 在这,我说一下: 虽然刑诉法对辩护人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是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实体辩护,维护他们的程序权利,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进行法制宣传等。但是由于修改后的刑诉法扩大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选择范围,不再限定为近亲属和监护人。凡是亲戚、朋友都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接受辩护。 就是因为刑诉法扩大了委托辩护人的选择范围,在近些年,使一些接受辩护的人不是能够很好地按照律师职责通过诉讼活动来体现法律的公正,使得辩护士去其真正的含义,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为此,我们自治区高级法院对刑事诉讼中就辩护人的要求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要求是由律师资格证的律师才能参加法庭辩护。那么,没有律师资格证的辩护人不允许充当公诉案件中的辩护人。)如,前几年,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法律工作者经常忙碌与公检法等部门—— 辩护的种类:一是自行辩护,这好理解。二是委托辩护,就是有人向法院状告自己后就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还有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三是指定辩护,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被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如:聋、哑、盲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

法制主题班会教案(共7篇)

篇一:法制教育主题班会教案 法制教育主题班会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 1,使学生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立法制观念. 2,使每一位同学远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3,联系实际,防微杜渐,自省自律,弘扬正气,做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1、案例叙述,学生讨论发言导入本课: 学生杨某,15岁.学习较好,但贪慕虚荣,片面追求物质享受,常因没钱花而发愁.一天中午12点左右,他到某市201中学后巷,见该校某男生一人回家,就手持小刀威胁该男生,迫使其交出财物.勒索了该男生300元人民币,后被抓住.杨某的行为构成勒索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0天. 2、讨论明确:少年违法也判刑 二、理论讲解,法律是治国的工具. 以法治国,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必然要求. 三、联系生活 1,你知道的法律有哪些 (《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兵役法》《经济合同法》《环境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交通 管理法规》) 2,常见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1),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 包括: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2),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 (3),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 (4),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 (5),民事侵权的行为 3,现身说法,谈谈自己的一件违法小事. 四,学法用法 1,小品表演: 情景一:星期六早上,王丽的爸妈有急事外出,留下一些钱让她自己安排两天的生活.王丽:哦,太棒了!自由了!她首先想到了去找同学玩,然而在王丽去找同学玩的路上,有一伙人拦住去路,威胁她交出钱来方可放过她,情急之中的王丽,会怎么对付这一场面呢 (讨论) 情景二: 近几天,王威感到非常苦恼,在放学的路上,总有几个高年级的学生拦住他,向他索要钱物,并且威胁说,如果交不出钱来,就让他尝尝拳脚的厉害.王威把这事告诉了中学刚毕业的表哥.第二天,表哥带了几个同学,埋伏在路上,把那几个小路霸狠狠地揍了一顿,并且逼着他们交出了身上所有的钱. [讨论]王威错在哪里报复心理怎样产生的除了像王威那样直接受到伤害还有哪些情况容易使人萌发报复心理 情景三: 王丽在过往行人的帮助下躲过了坏人的抢劫,找同学玩的心情已经没有了,王丽想到去商场买些东西,可就在买好东西离开商场准备回家时,被几位店员拦住了,说她偷了商场的东西,要搜她随身携带的物品.假如你是王丽,碰到了类似的遭遇,你会选择什么方式解决问题.(讨论) 2、看谁机灵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 英文名称:Criminal Procedure Law 课程代码:2DA3A0090 学分:3分 总学时:54学时 适用专业:法学专业 先修课程:宪法学、法理学、刑法学 考核方式:闭卷考试 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专业基础课程。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三大程序法之一,它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部门法。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是法科学生必修的专业课之一。本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熟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程序。教学中主要侧重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司法工作或法律服务工作奠定基础。 二、教学基本要求 (一)了解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体系、结构,了解外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对刑事诉讼法学形成一个整体性的认识。 (二)理解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各项诉讼制度与程序所包含的具体容; (三)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畴、基本制度以及各种程序的特点,培养和提高分析、解决刑事诉讼中具体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容 第一章概述(2学时)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二、刑事诉讼阶段的概念和划分标准 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异同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一、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二、国际人权公约中刑事司法准则的意义 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学 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四节刑事诉讼法学的若干基本观念 一、司法公正 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三、控审分离

刑事诉讼法参考案例

刑事诉讼法教学参考案例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阅读案例】 王李两家因争用水源而引发纠纷案 王李两家分属两村,均毗邻一地下水源。由于所处地区气候干旱,水源短缺,两家常因用水问题发生争执,今年夏季旱情严重,王家兄弟以其所承包土地多于李家为由企图独占水源,并在一次与李家父子的争吵中出手打人,导致李家老父腿部骨折和腰部挫伤,老二受轻伤,还肆意毁坏了李村分配给李家承包用的集体所有的拖拉机和一些农具。事后王家为息事宁人,试图付一笔赔偿金给李家,但仍霸占水源。李家大哥看到父亲卧床难起,十分气愤,叫嚷要以牙还牙,“出了这口窝囊气”,夺回水源,“让王家知道我们李家不是好惹的”。老二则主张“打官司”,向法院“讨个公道”。而李村的村干部为避免事态扩大争斗不止,劝李家道既然王家已作出较充分的赔偿,就不要再另起争端,由村干部出面协调重新拿回用水权,而且只要不到法院去告发,法院是不会理的,这样对大家平安相处也有好处。 【问题】如何看待各人的主张?这一纠纷应通过何种途径处理? 第五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阅读案例】 张某杀人案 某晚,某市荷花公园发生一起杀人案。被害人是一女青年。附近群众听到呼救声赶到时凶手已逃走。被害人被送到附近的医院抢救,后脱离危险。公安机关根据女青年的陈述,很快查明凶手及杀人原因。 原来,凶手是被害人同单位的职工张某。被害人遇害前与张某曾谈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后被害人发现张某性格内向,很难沟通,加以家人的反对,被害人就提出了分手的要求。张某由爱到恨,认为被害人玩自己,蓄意行凶。凶杀案发生当日,张某约被害人到荷花公园作最后的努力,但仍被被害人拒绝。张某恼羞成怒,拔刀向被害人猛刺,之后逃离现场。 张某回家后,神情慌张,被父母察觉,经追问,张具实相告。其父母当即赶到被害人家中,向被害人父母道歉,要求被害人父母念双方多年交情的份上,放其子一次,并承诺负责被害人医疗及康复费用,另再赔偿3万元。被害人父母考虑到都是在同一个厂子里,将事闹大对其女儿也不利,于是同张某父母达成协议,双方签名盖章。 当侦查员到张某家中逮捕张某时,张某的父母拿出双方协议阻止侦查员行使职权。张某所在单位领导闻讯后也赶到现场,对侦查人员说:“双方已达成协议,公安机关就不要管了”。 【问题】张某的父母与被害人父母达成的协议对公安机关是否有约束力? 【讨论案例1】 周某抢劫案 周某系佳平市红光区机械公司职工。2010年3月3月,周某在佳佳商场伺机作案。当看到朱某带有现金,正在买衣服,便佯装买衣服对周某实施扒窃,被朱某发现并大喊抓贼。朱某夺过钱就跑,并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一名拦截的群众刺成重伤。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红光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周某,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红光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抢劫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宣判后,被害人朱某不服,要求红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没有必要抗诉,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了朱某。判决生效后,朱某仍不断向有关部门申诉。后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遂指令佳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问题】省人民检察院指令佳平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是否是对佳平市人民检察院独立办案的干涉?是否符合司法独立原则? 【讨论案例2】 钟某贪污案 钟某,男,某银行会计。自2009年起,钟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15万。某年7月,某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6年。钟某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第二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接到群众来信,指出人民法院对钟某的量刑过轻,是一个典型的错案,要求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市人大常委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2015解读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二、课程描述 中文: 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本科专业必修的一门基础专业课程,也是法学体系中十分重要的学科。课程系统阐述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以及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通过学习,能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对刑事诉讼的一般问题能作出正确处理。 英文:Criminal procedural law is a basic professional course of law undergraduate compulsory, also is an important subject in the law system. The curriculum states systematically the basic concept, basic principle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al law and the basic content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n our country. It can cultivate students' ability to analyze and solve problems, general issues for criminal proceedings can make the right treatment. 课程内容 (一)课程教学目标 开设本课程的目标在于夯实学生的法律专业基础知识,注重培养学生法律实务综合运用能力,教学生运用刑事法专业知识解决刑事司法实务中的法律实践问题,并能运用专业法学原理对一些复杂刑事法律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 (二)基本教学内容

《刑事诉讼法》课堂的案例教学

2012年第10期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No.10,2012 第28卷JOURNAL OF EDUCATIONAL INSTITUTE OF JILIN PROVINCE Vol .28(总286期) Total No .286 收稿日期:2012—06—30 作者简介:李亮(1983—),陕西宝鸡人,浙江警察学院法律系,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刑事法学。 《刑事诉讼法》课堂的案例教学 李 亮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杭州310053) 摘要:刑事诉讼法是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刑事诉讼法案例教学的针对性、互动性、反思性以及实践性较强的特性为刑事诉讼法的课堂案例教学提出了更高要求的同时,又为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提供了新的思路。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课堂;案例教学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12)10—0073—03 一、刑事诉讼法案例教学的特性 (一)刑事诉讼法中案例教学的特性 第一,针对性。刑事诉讼法的所有原理和理论的课堂讲授不可能全部用案例去加以阐释与分析,案例的选择和运用必须有一定的针对性。一方面是讲难点内容的时候,如果听讲者听得很吃力的话,那么给适当的案例加以说明;另一方面针对重点内容的讲解,我们往往要从多个角度去帮助听讲者理解和把握这个问题,那么以典型案例为角度是一个理想的途径。当然,案例教学的针对性还应当包含另一层意思,就是案例教学的对象应该成为我们案例 教学的考虑因素, 针对成人教育生、自考生、专科生和本科生讲授同一个刑事诉讼法理论,案例教学的 程度肯定要有所不同;同样,针对以前接触过法律的和没有接触过法律的听讲者的案例教学也应当有所差别。 第二,互动性。一方面,刑事诉讼法学是实践性、应用性都非常强的专业,它要求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统一,案例教学能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教师在教学中运用案例这一中介,使学生置身于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因而其参与意识强,主动性和积极性容易得到更大的发挥。这时候教师应当科学地引导这个积极的讨论和参与,这种讲授效果的好处显而易见。另一方面,案例教学以教师为引导,以学生为参与主体。在案例讨论中,知识、思想、经验在师生之间双向流动,并在学员之间互相交流。应当注 意的是,案例教学过程中还突出强调了对前人实践 经验进行理性分析与总结,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前人和后人通过案例中介在进行互动。 第三,反思性。刑事诉讼法的案例教学,不仅在于帮助听讲者理解和把握抽象理论,更在于启发学生独立自主地去思考、探索刑事诉讼法法条背后的法律,促进培养听讲者的独立思考能力。最终在培养他们建立一套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的同时,也向他们传递着制度自身的优劣,让他们作为新的法律人对制度不断地进行反思再反思。个人认为,高校法律系对学习法律的学生的这种思维习惯的培育极为重要。 (二)刑事诉讼法中案例教学与理论教学的联系 首先,案例教学与理论教学在前提假设上是不同的。理论教学认为,只要教师吃透了刑事诉讼法的理论知识,就会自然地运用到教学中去,并导致自己教学方法的改变。而案例教学认为,刑事诉讼法的良好教学效果不仅需要靠教师对相关知识的不断汲取与增长,更需要教师对教学活动的主动思考和突破。 其次,案例教学与理论教学的教学载体不同。前者是精心挑选过的刑事诉讼法案例,而后者的载体往往是课本和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规则与规定。 再次,案例教学与理论教学在教学效果上会自 3 7

刑事诉讼法课程教案

《刑事诉讼法》课程教案 一、课程定位 《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必考课程,是为培养和检验学生的刑事诉讼基本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而设置的专业主干课。学习该门课程是在已经学习了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刑法学等基础课程上展开的,同时该门课程的学习也为证据法学、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律师实务等的学习奠定了基础。 二、课程总目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理解和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熟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诉讼程序,重点掌握与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活动密切相关的立案、侦查、证据、强制措施和执行刑罚等办案程序;培养学生运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分析、解决执法办案中遇到的问题的能力;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思想、理念和程序、证据、时效意识,提高依法办案的自觉性,为做好公安保卫工作,依法同刑事犯罪作斗争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一)知识目标 ●掌握刑事诉讼法律基本理论 ●掌握重要的刑事诉讼法制度:立案、侦查、证据、强制措施、起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法律监督程序和执行刑罚 (二)职业能力培养目标 ●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区分生活中的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对个案进行分析 ●能够解决司法中的实际刑事案件

(三)素质目标 ●培养学生良好的法律素养 ●培养学生较强的职业和社会责任感 ●培养学生守法护法意识 ●培养学生辩证思维能力 三、重点、难点章节及内容 刑事诉讼法课程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十分重要的专业主干课,具有强烈的普遍性、伦理性和强制性,本书共十九章内容,包括刑事诉讼法的概述、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强证据、制措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期间与送达、立案、侦查、起诉第、审判概述、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本书可分为两编来讲授,第一章到第十章主要是关于刑事诉讼的实体法律法规,第十一章到第十九章主要是关于刑事诉讼的程序法律法规。本书的重点章节主要有第二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第七章证据、第八章强制措施、第十二章侦查和第十五章第一审程序。 其中,第一章主要是介绍刑诉和刑诉法的基本概念,刑诉法的立法宗旨和任务。第二章的重难点掌握是刑诉法中的司法机关有哪些,诉讼参与人的范围。第三章重难点是掌握刑诉法的十五个原则。第四章重难点是掌握立案。第五章重难点是掌握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第六章重难点是掌握辩护人和代理人的资格和在刑诉中的权利。第七章重难点掌握七种证据的种类和如何证明证据。第八章重难点掌握五种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第九章重难点掌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条件。第十章重难点是期间起止计算方法送达的种类。第十一章的重难点是掌握立案的材料和条件。第十二章的重难点是掌握侦查的方法和要求。第十三章的重难点是掌握公诉和自诉的异同和分别满足的条件。第十四章重难点是掌握审判组织有哪些,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异同。第十五章的重难点是掌握整个一审判决过程。第十六章的重难点是掌握二审提起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七章的重难点是掌握死刑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目录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司考探疑: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 关于刑事诉讼中几种不起诉的条件汇总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案例一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法律;教育n 网整j理|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现问:(2002年试卷四第3题,本题10分) 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 (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因此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

《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Criminal Procedure Law) 适用专业:法学专业 课程学时:70学时 课程学分:4学分 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 《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是国家教育部指定的法学本科专业十四门主干核心课程之一。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三大程序法之一,它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部门法,是法科学生必修的专业课之一。 本课程的目标是使学生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熟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程序,熟悉刑事诉讼法律条文,领会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树立诉讼公正、民主的现代法律意识。学习侧重于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今后从事司法工作或法律服务工作奠定基础。 教学系统性与知识点讲解相结合,在有限的学时内,按照刑事诉讼程序的前后次序展开进行教学,将刑事诉讼的价值、原则、目的、构造、行为、阶段等理论贯穿于刑事诉讼各程序之中。本课程的体系有三个部分,即绪论(包括刑事诉讼原则、理论、刑事诉讼史等)、刑事诉讼各论(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以及刑事特别程序等)、刑事诉讼证据论。 二、课程的内容与学习目标和要求 (一)理论教学内容与学习目的和要求 第一章绪论 【学习目的和要求】着重掌握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掌握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及刑事诉讼法与宪法及刑法的关系;掌握刑事诉讼目的及目的理论,明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和立法根据,重点掌握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以及各项任务之间的关系;重点掌握刑事诉讼构造的概念、原理;掌握中外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重点掌握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理解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理解刑事诉讼法学的科学体系。 【本章内容】 第一节刑事诉讼 一、诉讼及刑事诉讼概念、特征

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大纲 (Criminal Procedural Law) 课程编号:070408 适用专业:法学(本科) 总学时数:54学时学分:3分 编制单位:社会科学系法学教研室吉海荣 编制时间:2004年7月26日 一、课程的地位、性质和任务(四号黑)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专业基础课程。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三大程序法之一,它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部门法。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是法科学生必修的专业课之一。本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熟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程序。教学中主要侧重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司法工作或法律服务工作奠定基础。 二、本课程与其他专业课程的关系(本课程学习所必备的知识) 《刑事诉讼法》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与其它两大诉讼法有着密切的联系。要求学生具备相应的刑法学知识,对我国的诉讼法体制有所了解。 三、教学内容、学时安排和基本要求 (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2学时) 1、基本要求 (1)理解与熟练掌握: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不同历史类型的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2)了解与掌握:刑事诉讼法与其他部门法律的关系。 2、重点、难点 重点:重点: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当事人主义诉讼、职权主义诉讼

难点: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当事人主义诉讼、职权主义诉讼 3、说明:(对教师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学生学习及作业布置要求的具体说明)教学方法:讲授法、讨论法 思考题 (1)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2)弹劾式、纠问式、混合式诉讼的特点。 (3)刑事诉讼法的多种价值。 (4)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和任务 (二) 刑事诉讼主体(3学时) 1、基本要求 理解与熟练掌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及其职权;理解与熟练掌握: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及其权利义务。 2、重点、难点: 重点: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的性质和职权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难点: 3、说明 教学方法:讲授法、模拟实践法 思考题 (1)刑事诉讼中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性质。 (2)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的概念及诉讼权利。 (3)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及诉讼权利。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2学时) 1、基本要求 (1)理解与熟练掌握:刑事诉讼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和意义。 2、重点、难点: 重点:刑事诉讼法各项基本原则内容的确定及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前言 教学目的和要求 《刑事诉讼法》是公安专业本科阶段的专业基础课。学好刑事诉讼法不仅是提高法学专业理论水平的当然要求,更是培养公安专业实践能力的必然途径。 《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教学任务与要求是:(1)使学生全面、准确、系统地理解和掌握刑事诉讼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2)使学生比较全面地理解和掌握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程序规则;(3)熟练领会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4)能够熟练运用所学知识分析相关现实案例,解决现实刑事诉讼相关实践问题。 教学原则和方法 刑诉教学不仅要使学生学到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还要使学生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使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在教学计划中,加强实践环节,增加课程教学中的作业、专题辩论等内容。在教学内容上力求突出实用性,在课程设置上力求反映出新颖、应用性的特点。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必须注重课堂内教学与课堂外教学的结合。精心制作多媒体课件,注重表达的准确性、思想性,通俗易懂,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自学与讨论相结合,指导学生课下到图书馆查阅相关的文献资料,综合运用案例式教学法、过滤式教学法、研究性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等。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和独立思考专业问题的能力。 《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计划学时分配表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刑事诉讼的概念,了解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根据和任务,理解刑事诉讼法与宪法和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教学时数2课时 教学重点与难点 诉讼、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的特征、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教学内容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一、诉讼 由一方告诉、告发或控告,由国家的权威机构(官府)解决控方与被告方的争议或纠纷的活动。 诉讼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划分。 二、刑事诉讼及其特征

刑事诉讼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性质:岗位能力课 课程组长: 总学分值:总学分:4学分,其中理论3学分,实验实践1学分。 总学时数:总学时:64学时 适用专业:法律文秘专业 先修课程:刑法、民法 后续课程:行政法、劳动法 一、课程简介 1、课程性质与定位:《刑事诉讼法学》是法律文秘专业的一门必考课程,是为培养和检验学生的刑事诉讼基本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而设置的专业主干课。学习该门课程是在已经学习了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刑法学等基础课程上展开的,同时该门课程的学习也为证据法学、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律师实务等的学习奠定了基础。 2、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教学,使学生理解和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熟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诉讼程序,重点掌握与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活动密切相关的立案、侦查、证据、强制措施和执行刑罚等办案程序;培养学生运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分析、解决执法办案中遇到的问题的能力;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思想、理念和程序、证据、时效意识,提高依法办案的自觉性,为做好公安保卫工作,依法同刑事犯罪作斗争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一)知识目标 ●掌握刑事诉讼法律基本理论 ●掌握重要的刑事诉讼法制度:立案、侦查、证据、强制措施、起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法律监督程序和执行刑罚 (二)职业能力培养目标

●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区分生活中的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对个案进行分析 ●能够解决司法中的实际刑事案件 (三)素质目标 ●培养学生良好的法律素养 ●培养学生较强的职业和社会责任感 ●培养学生守法护法意识 ●培养学生辩证思维能力 3、教学重点与难点: 刑事诉讼法课程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十分重要的专业主干课,具有强烈的普遍性、伦理性和强制性,本书共十九章内容,包括刑事诉讼法的概述、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强证据、制措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期间与送达、立案、侦查、起诉第、审判概述、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本书可分为两编来讲授,第一章到第十章主要是关于刑事诉讼的实体法律法规,第十一章到第十九章主要是关于刑事诉讼的程序法律法规。本书的重点章节主要有第二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第七章证据、第八章强制措施、第十二章侦查和第十五章第一审程序。 其中,第一章主要是介绍刑诉和刑诉法的基本概念,刑诉法的立法宗旨和任务。第二章的重难点掌握是刑诉法中的司法机关有哪些,诉讼参与人的范围。第三章重难点是掌握刑诉法的十五个原则。第四章重难点是掌握立案。第五章重难点是掌握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第六章重难点是掌握辩护人和代理人的资格和在刑诉中的权利。第七章重难点掌握七种证据的种类和如何证明证据。第八章重难点掌握五种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第九章重难点掌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条件。第十章重难点是期间起止计算方法送达的种类。第十一章的重难点是掌握立

刑事诉讼法案例(汇总)

案例 1、孙某因犯贪污罪被二审法院判决无期徒刑。交付执行后,二审法院发现本案判决确有错误,即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再审结果判处孙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问题: 1、本案的再审程序该如何提起? 2、被告人孙某对再审结果不服能否上诉? 回答: 1、本案的再审程序应由二审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审判。《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因此,本案中,院长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不能直接决定是否再审,而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被告人孙某对再审结果不服不能上诉。《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本案原是二审终审的案件,因此,再审时应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孙某对再审判决不能提起上诉。 2、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装神弄鬼骗取钱财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 问题: 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 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他还可通过什么途径被取保候审? 参考答案: 1、公安机关可以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本案中,江某患有严重的肺结核,理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本案中,江某之弟无固定的住处,不符合第(二)(四) 项规定,公安机关不同意其做保证人的做法是正确的。 3、江某若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可通过交纳保证金,而被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我国的取保候审分人保和物保(财产保)两种,若江某无法提供保证人,可选择财产保,交纳保证金。 3、被告人李某因贩毒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于1994年12月1日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1996年12月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李某的减刑问题进行评议,尚未做出减刑裁定。12月4日,李某将同监犯人王某打成重伤。 问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李某又犯新罪为由核准执行死刑?理由是什么? 回答: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能以李某又犯新罪为由核准执行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如果故意犯罪,查

刑事诉讼法学教案

刑事诉讼法学 教案 学院:传媒与艺术学院 教研组:政法系 作者:苗建森 时间:20XX年9月 第一章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刑事诉讼的概念 一、诉讼的词义及其演变 “诉”,在字形上,从言从斥,指以言词斥责为诉。其字又与“告”相通,即告发、控告、告诉的意思。“诉”,在字形上,从言从公,指言之于公为讼。在欧美各国,诉讼法中的诉讼,英语procedure,源于拉丁文precessus,原意为向前运动、发展的意思。英语诉讼的含义为进行、过程、手续、方法等。我国学者意译为“程序”,在作为特点的法律用语时,多意译为“诉讼”一词。 诉讼分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诉讼指专门机关在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参加下,依一定的程序处理案件的活动。广义的诉讼指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一定程序处理案件的活动。 二、诉讼的基本要素 1、案件事实; 2、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原告和被告; 3、司法机关; 4、程序和规则。 三、刑事诉讼的含义及特征 1、刑事诉讼是专门机关行使和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是专门机关的活动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活动的有机结合; 3、刑事诉讼是指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4、刑事诉讼是国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带有强烈约束性的特殊活动。 四、刑事诉讼的表现形式 狭义的刑事诉讼,仅指审判期间的诉讼活动。侦查只是起诉的前期准备,侦查与起诉都只是审判前的程序,执行只是审判的必然延伸,都不具有独立的程序意义。 广义的刑事诉讼,包括侦查机关的侦查、公诉机关或自诉人的起诉、人民法院的审判和监狱等机关的执行活动的总称。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历史类型 一、外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发展 (一)外国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立法 奴隶制刑事诉讼立法反映了奴隶制社会的阶级本质,反映了奴隶制社会初期即从氏族制度过渡到奴隶制国家时期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合一,而在奴隶制社会的强盛期,司法权则不同程度从行政权中被分离,刑事诉讼基本上实行弹劾式诉讼的特点,神判色彩较浓重。 (二)外国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立法 1、法兰克王国:诉讼制度有浓重的宗教色彩,人判和神判并用。 2、法国:1670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采用“神明裁判”与“司法决斗”,后采用形式证据制度,并实行纠问式诉讼制度。 3、德国:在封建社会早期沿袭日耳曼人的习惯采取弹劾式诉讼。后期采取纠问式诉讼制度,刑事诉讼分为侦查和审判两个阶段,实行“有罪推定”和刑讯制度,审理不公开,判决分为有罪判决、无罪判决和存疑判决。 4、俄国:1649年制定的《会典》采用了纠问式诉讼制度。 5、日本:仿效隋唐法律制度,制定了大宝律令》,也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典。 6、英国:1215年6月15日《自由大宪章》确立了“正当程序”原则,实行对抗制诉讼程序和陪审团制度。 (三)资本主义国家刑事诉讼立法 1808年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是资本主义国家也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该法典基本实行职权主义的诉讼程序,建立了起诉、预审、审判职权分离的原则和依重罪、轻罪、违警罪分设法院的司法体系,并确立了内心确信的证据制度和其他一系列诉讼原则、制度和规则。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相对稳定,到了帝国主义时期特别是二战,一些实行军国主义的国家破坏了原来刑事诉讼法中的民主原则。 二战后,日本受美国影响较大,实行了起诉状一本主义和令状主义、废除预审制、强化公审中心主义和控辩双方的对抗作用、限制口供的证据能力、限制传闻证据、赋予被告人以保释的权利等。 (四)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 1923年2月15日《苏俄刑事诉讼法典》,1961年1月1日又施行了《苏联刑事诉讼法典》。 二、外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 刑事诉讼模式是不同刑事庭审方式的本质特征所构成的相互区别的诉讼类型。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弹劾式诉讼模式 1、控诉与审判分离,实行“不告不理”: 2、原告与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审判以言词辩论进行,注重发挥争讼双方的作用,可以互相对质和辩论; 3、法官处于消极仲裁者地位。 (二)纠问式诉讼模式 1、控诉与审判职能不分; 2、法官是唯一的诉讼主体; 3、庭审前的调查活动是秘密进行的,审判一般也不公开; 4、进行刑讯,被告成为被拷打的对象。 (三)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1、强调国家干预和司法机关的主导地位; 2、侦查行为不公开,且自由度强; 3、起诉阶段,检察官将案卷、证据、起诉状一并移送。 4、审判阶段,法官居于主导地位,对案件事实负有责任并可主动收集证据。 (四)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刑事诉讼法》实训教学方案

《刑事诉讼法》实训教学方案 一、实训教学的目的和任务 通过实训教学,让学生进一步熟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理刑事案件基本程序,重点掌握刑事案件立案、强制措施适用、侦查等环节的内容,培养学生准确运用《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基本知识办理常见刑事案件的动手能力,培养学生“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思想和执法理念,养成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及时效意识。 二、实训教学的原则和要求 1、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要求所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恰当,程序合法,法律手续完备。 三、实训教学的方法——综合模拟演练法 一是准备。一方面要准备好办理盗窃案件所需的法律文书、印泥、实训印章、立卷材料和相关物品等;另一方面要选用合适的场所作为模拟刑警大队办公室,并按相关要求配备相应的办公设施。 二是分组,定角色,定职位,熟悉任务程序。分组,将一个区队每个班(10-15人左右)分为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及办案民警四个小组;定角色,就是在一个班选出3名学生扮演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角色,选出2名学生扮演保安的角色,选出1名学生扮演被害人的角色,其余学生扮演办案民警的角色;定职位,就是在签字审批时每个区队区队长要履行公安局局长的职责,各班班长要履行刑警大队大队长的职责;熟悉任务程序,各班班长要组织本班学生明确各自扮演角色的任务,进一步熟悉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 四、实训教学案例——盗窃案 简要案情:3名犯罪嫌疑人乘学生上课期间,用电话卡捅开一学生宿舍门锁,窃得笔记本电脑两台,手机两部,现金500元,总计价值12000余元。3名犯罪嫌疑人盗窃得手离校时,被校门口的2名值班保安询问发现,遂将两名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一名嫌疑人脱逃。 五、实训实施的步骤和具体内容 组织实施的步骤: 第一步:扮演民警的学生进入模拟刑警大队办公室,与此同时扮演犯罪嫌疑人的学生秘密进入学生宿舍实施盗窃,其他角色也进入各自的位置。禁止扮演民警的学生观看扮演犯罪嫌疑人的学生在宿舍实施盗窃的过程。 第二步:保安扭送两名嫌疑人到刑警大队,扮演民警的学生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程序规定》对刑事案件进行受理。 第三步:扮演民警的学生赶赴现场,按照《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要求,开展现场保护、现场勘验、现场访问和现场分析工作。 第四步:采取适当的侦查措施对案件进行侦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并按要求完成相关笔录、绘图、照片及法律文书的制作。 第五步:装订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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