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伤害事故的类别及表现形式和判断

职业伤害事故的类别及表现形式和判断
职业伤害事故的类别及表现形式和判断

职业伤害事故的类别(类型)及表现形式和判断

一、事故类别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11-86)按致害起因将伤亡事故分为20种(表5.3.1)

伤亡事故类别

表5.3.1序事故类别序事故类别

1物体打击11冒顶偏帮

2机具伤害12透水

3车辆伤害13放炮

4起重伤害14火药爆炸

5触电15瓦斯爆炸

6淹溺16锅炉爆炸

7灼烫17容器爆炸

8火灾18其它爆炸

9高处坠落19中毒和窒息

10坍塌20其他伤害

二、事故类型

在建筑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的类型很多,其中常见的事故汇于表5.3.2中

常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类型

表5.3.2

序次类别常见形式

1

物体打击空中落物、崩块和滚动物体的砸伤

2触及固定或运动中的硬物、反弹物的碰伤、撞伤3器具、硬物的击伤

4碎屑、破片的飞溅伤害

5

高处坠落从脚手架或垂直运输设施坠落

6从洞口、楼梯口、电梯口、天井口和坑口坠落

7从楼面、屋顶、高台边缘坠落

8从施工安装中的工程结构上坠落

9从机械设备上坠落

10其它因滑跌、踩空、拖带、碰撞、翘翻、失衡等引起的坠落

11

机械伤害机械转动部分的绞入、碾压和拖带伤害

12机械工作部分的钻、刨、削、锯、击、撞、挤、砸、轧等的伤害13滑入、误入机械容器和运转部分的伤害

14机械部件的飞出伤害

15机械失稳和倾翻事故的伤害

16其它因机械安全保护设施欠缺、失灵和违章操作所引起的伤害

17

起重伤害起重机械设备的折臂、断绳、失稳、倾翻事故的伤害

18吊物失衡、脱钩、倾翻、变形和折断事故的伤害

19操作失控、违章操作和载人事故的伤害

20加固、翻身、支承、临时固定等措施不当事故的伤害

21其它起重作业中出现的砸、碰、撞、挤、压、拖作用伤害

22

触电起重机械臂杆或其它导电物体搭碰高压线事故伤害

23带电电线(缆)断头、破口的触电伤害24挖掘作业损坏埋地电缆的触电伤害

25电动设备漏电伤害

26雷击伤害

27拖带电线机具电线绞断、破皮伤害

28电闸箱、控制箱漏电和误触伤害

29强力自然因素致断电线伤害

30

坍塌沟壁、坑壁、边坡、洞室等的土石方坍塌

31因基础掏空、沉降、滑移或地基不牢等引起其上墙体和建(构)筑物的坍塌

32施工中的建(构)筑物的坍塌

33施工临时设施的坍塌

34堆置物的坍塌

35脚手架、井架、支撑架的倾倒和坍塌

36强力自然因素引起的坍塌

37支承物不牢引起其上物体的坍塌

38

火灾电器和电线着火引起的火灾

39违章用火和乱扔烟头引起的火灾40电、气焊作业时引燃易燃物

41爆炸引起的火灾

42雷击引起的火灾

43自然和其它因素引起的火灾

44

爆炸工程爆破措施不当引起的爆破伤害

45雷管、火药和其它易燃爆炸物资保管不当引起的爆炸事故46施工中电火花和其它明火引燃易燃物

47瞎炮处理中的伤害事故

48在生产中的工厂施工中出现的爆炸事故

49高压作业中的爆炸事故

50乙炔罐回火爆炸伤害

51

中毒和窒息一氧化碳中毒、窒息

52亚硝酸纳中毒

53沥青中毒

54空气不流通场所施工中毒窒息55炎夏和高温场所作业中暑

56其他化学品中毒

57

其他伤害钉子扎脚和其它扎伤、刺伤

58拉伤、扭伤、跌伤、碰伤

59烫伤、灼伤、冻伤、干裂伤害

60溺水和涉水作业伤害

61高压(水、气)作业伤害

62从事身体机能不适宜作业的伤害

63在恶劣环境下从事不适宜作业的伤害

64疲劳作业和其它自持力变弱情况下进行作业的伤害

65其它意外事故伤害

三、表现形式

1、不安全状态的表现形式(见5.3.3)

不安全状态的部分常见表现形式

表5.3.3

序次施工场所和项目

不安全状态的表现形式

1施工现场

场地严重不平,有较多施工障碍物2场地低洼,无有效排水措施

3场内有仍在使用中的市政管线(电缆、上下水道、煤气管线等)4场内有仍在使用中的市政架空高压电线和其它线路

5场内无符合要求的运输道路、机械作业场地和材料设备存放场地6场内存放有易燃、爆炸材料而无符合规定的保管条件7场内无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水源、道路和场地

8场内供电电源和临电线路的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安全要求

9施工吊运作业和高空落物影响范围内有居民住宅、施工生产场地和通道10施工工程临街、临路

11施工现场四周无可靠的封闭围护、非施工人员可自由进出

12施工现场各区功能安排混乱、交叉混用频繁无序,材料设备知乱堆、乱放、施工垃圾堆积13土方和爆破工程施工

放坡开挖基坑的坑壁小于安全坡度

14基坑上口边与建筑物、堆置物或停机处的距离小于安全距离15基坑开挖危及毗邻建筑基础的安全

16在地下有流砂层、无有效降低地下水的情况下进行基坑开挖17在雨季进行基坑开挖、且无有效排水和防塌方措施

18在地质情况复杂且无可靠防塌方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隧洞、坑道开挖作业19堆方的高度和边坡坡度超过安全规定

20深基坑降水支护方案设计的安全可靠性不够,或实施中遇到意外情况出现21土石方爆破碎块溅落区内有建筑物和人员22土石方爆破中出现的“瞎炮”未予完全排除

23运输爆破材料的车辆之间未保持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

24爆炸材料仓库相距邻近建(构)筑物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爆炸材料的贮存不符合规定25模板、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

模板支撑架的整体刚度,承载能力、整体稳定性不够或支承物的承受能力不够26混凝土浇筑不均衡,对模板和支撑造成过大的集中荷载、偏心荷载、冲击荷载或侧压力27在混凝土未达到规定的强度前,过早地拆除支撑和模板

28模板、背楞、支撑杆件和连接件的材质和安装质量不合格

29长钢筋、弯折钢筋在水平、垂直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存在拖地、扯拉、摆动、反弹、交织或散捆等情况

30竖立起的未予拉结或支撑的大块模板31大片整体翘动拆除楼板底模板

32模板立式存放的稳固和支撑措施不符合要求

33脚手架和垂直运输的设置与使用

脚手架构造尺寸过大、连墙点设置过少、未按要求设置剪刀撑与其它整体拉结杆件、连墙点以上自由高度过大,基地不实和承载力不够34脚手架立杆垂直、平杆水平度、节点构造和连接安装不符合规定35脚手架的作业层数、使用荷载超过规定或使用脚手架进行超重构件的人工安装作业36脚手架在使用中,拆除部分构架基本杆件和连墙件而未采取弥补措施或作业过后未及时恢复37脚手架挑支件、撑位件和挑支构造的制作或安装不符合设计要求

38附着升降脚手架(爬架)和整体提升脚手架的提升构造和设备不符合设计要求39脚手架和垂直运输的设置与使用

在脚手架上设置模板支撑或缆风绳

40井架的多层转运平台或栈架构架结构未予加强,超载以及与脚手架连成一体41井架、龙门架的料盘(或料笼)未作安全封闭,未设安全门(进出口)、限位、停层等安全保险装置;施工升降机的安全保险装置失灵

42垂直运输设施超载使用或超过其结构承受能力、加设拔杆等多功能设施43材料容器(料斗、砖笼等)的结构和启闭装置不合格、吊绳不均衡,索具不牢靠44

脚手板、斜道板上无防滑措施,在只铺一块脚手板、散铺脚手板以及有探头板的架面上作业

45搭设脚手架未及时设置连墙件或临时拉结,拆除时过早拆掉连墙件,已松开连结的杆件未及时取下

46脚手架的外侧面未按规定设置栏杆、安全网、半封闭或全封闭47地下工程材料的垂直运输采用高陡坡道、溜槽,倾倒或抛掷

48超重吊装作业

履带式和汽车式起重机在停置不稳、支垫不好或停于斜坡上的情况下进行作业49附着式塔式起重机未按规定设置附着连接;轨道式塔机的轨道不符合要求,在大风来临前未作可靠固定

50超载、超限速和超爬杆(倾斜度)吊装51用吊索斜拉方式竖立长、重吊件

52吊件的临时加固、支撑和固定措施不当

53吊具、索具不符合规定、绳控脱钩装置动作受阻

54使用不合格的手动起重工具、手板葫芦的自锁夹钳装置不可靠

55采用双机或多机抬吊时,选用的起重机的性能不相近、动作不谐调56起重机作业范围内有架空高压电线57非作业人员进入起重吊装作业现场

58在不符合安全规定要求的天气和照明条件下进行作业59桅杆起重机移动时,缆绳的收、放动作不谐调

60起重机作业完毕后,未按规定要求缩臂落放、制动和加锁

61安装作业架、台的设置不符合要求,高处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62升板施工时各提升机动作不谐调,提升停歇后未及时插钢销固定63大型结构的整体吊装提升的同步性控制不好,缆锚设施松紧不一致64整体顶升时、各液压千斤顶的动作不一致

65钢结构高空拼装时,因拴锚孔对中不好而强力对孔作业66在未达到规定的强度下进行混凝土构件的运输和吊装作业67预应力作业

锚具的材质和加工不合格,用前的逐套查验不认真

68张拉设备(拉伸机、高压泵和高压管)不符合施工要求69张拉时未设保护措施和禁入区

70在张拉完毕的裸露预应力筋邻近处进行电焊或其它可能伤及预应力筋的作业71张拉完毕未及时浇筑混凝土,灌浆或封固锚头

72电焊、气焊作业

电、气焊火星飞溅范围内易燃物未予清走或加以防火保护

73焊机的外露带电部分的绝缘和安全防护不符合要求,焊接把线(电缆)绝缘不好或有破皮74氧气瓶阀和减压器泄漏,与高温、明火、其它热源和乙炔罐的距离小于安全距离75乙炔罐(瓶)与用火点的距离小于安全规定76乙炔罐无回火防止器或回火防止器的使用不当77电、气焊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78在狭小空间、船舱、容器和管道内单人进行电、气焊作业,无人轮换和进行安全监护79高压作业特种作业和特种工程施工

进入有害和可燃气体、缺氧的器内和封闭空间,施工前无检测,作业时无防毒、防爆、供氧、通风和救护措施

80进行高压容器和管道的压力试验时,无可靠的控压和防爆措施

81高压作业特种作业和特种工程施工

锅炉的压力容器未按规定的期限或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及时检查,进入内部检查时未按规定使用低压防爆灯

82锅炉的气压迅速上升;水位升至高限以上或低限以下;给水机械、水位表、安全阀失效;锅炉元件损失;燃烧设备损坏

83沉箱工作室气压控制不好,升降过急84顶进施工时,顶铁两侧有人逗留85气压顶进施工时带气压打开封板

86盾构顶进施工时,在掘削土坠落处站人或出土皮带运输机无防护罩

87在气压作业段违反规定使用明火,闸门管理不严和作业人员的身体不合格88

机加工和机械作业

木工机械不按规定设置防护罩和安全装置

89钢筋冷拉场地未设警戒区和防(围)护

90工人进入搅拌机清理时未切断电源、加锁和设专人监护91采用桩机行走或回转来纠正桩的位置92桩机上坡时,桩机重心未移至坡道上方93拔桩力超过桩架的负荷能力

94机动翻斗车斗内载人,向基坑卸料时未与坑边保持安全距离95运输车辆在坡道停车时,未将轮胎楔牢

96使用夯土机械时,未设专人配合移动拖地电缆

972台以上压路机作业时,未保持安全距离或在坡道上纵队行驶98挖掘机装卸土时,汽车司机未离开驾驶室,或铲斗碰撞汽车99推土机下坡时脱档滑行或未用低档行驶

100电动施工机具的金属外壳未保护接零(地)和加设漏电保护装置101工地用电和防火

配电箱、开关箱的设置不符合规定,漏水、无门、无锁、箱内有杂物,开关箱设置分路开关,在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未采用防溅型露电保护器102过载保护熔体使用代用品103配电屏(盘)、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堆放杂物或有易燃易爆物、附近有强烈振动、热源烘烤104工地配电线路未采用绝缘线;架空线路的架空高度、电线截面和排序不符合规定;埋地敷设深度不够、未加保护覆盖、穿越处未加防护套管;线路敷设采用地面明设

105用电设备的保护接零、保护外壳、绝缘电阻等不符合规定106照明采用自耦变压器

107工地配电禁入区、夜间施工危险区域未设红灯警示108工地的防雷电设施不符合要求

109工地消火栓和消防器材未定期检查和保持完好110存放气瓶和危险品的仓库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111季节施工

在大雨、大风、大雪之前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之后未全面检查和消除其危害和影响112冬季采用火炉加热的作业暖棚,没有可靠的防火、防煤气中毒措施113冬季采用火烤解冻气瓶阀门、胶管等,夏季气瓶在烈日下爆晒

114在雷雨和大风天气下进行爆破作业、露天电焊作业、起重作业和输电线路架设作业115电热法融化冻土施工区域未作安全围护,施管人员未穿绝缘靴进入检查

116电热法加热混凝土施工中,导线与电极连接的接触不好,出现虚接(电流过大)或短路117冬季违反规定用电炉或自装电热丝取暖

118拆除工程

施工

拆除工程施工时,场内电线和市政管线未予切断或迁移,未设安全警戒区和派人监护119拆除工作中,在作业面上人员过度集中

120采用掏挖根部推倒方式拆除工程时,掏挖过深,人员未退出至安全距离以外121

在人口稠密和交通要道等地区采用火花起爆拆除建筑物

2、不安全状态的判断(见表5.3.4)

在对不安全状态进行分析时,可参考表5.3.3所列例项和表5.3.4提供的判断原则进行

不安全状态的判断原则

表5.3.4

序不安全状态的判断原则分析提示

1违反现行法规和标准规定的状态

包括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各个级别的法规、标准和规定,将对相应方面的作业“严禁”“禁止”“不准”“不应”等规定的状态提出归纳为不安全状态

2违反现行安全生产制度规定的状态

包括上级和企业制订的有关安全生产制度,按上栏作法从中提取和归纳

3

安全事故实例中出现的状态

从单位已出的和所尽可能收集到的安全事故实例中提取和归纳

4安全限控措施涉及的状态在安全机械设置中限制速度、高度、行程、角度、荷载、变形、配重、冲击等所涉及的状态

5安全保护措施涉及的状态需要使用安全保护用品,采取安全保护和监护措施所涉及的状态6

安全保险措施涉及的状态

凡已采取或需要采取保险措施的状态,如断绳保护、停层保护、过载保护、漏电保护,感应、喷淋保护等难于绝对避免出现的危险状态

7安全抢险措施涉及的状态包括人为的和自然的因素造成的险情和事故所呈现的状态,如结构的不均匀沉降、倾倒坍塌前的孕育过程、机械的严重故障等

8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的措施中未作出明确安全规定的状态

由于是“四新”,在不少方面的认识和研究不够。凡措施中未提及或未细致说明的方面,都有可能存在着不安全的状态,需要根据安全和技术工作经验去进行细致地研究。9

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素质不够所引起的状态

体现于上岗状态,执行安全规定和措施的状态,使本无问题的也有了问题或疑问的各种情况

1、不安全行为的表现形式(见表5.3.5)

部分常见不安全行为的表现形式

表5.3.5

序次类别

常见表现形式

1违反上岗人员身体条件的规定患有不适合从事高空、井下和其它施工作业相应的疾病,如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等

2未经过严格的身体检查,不具备从事高空、井下、高温、高压、水下等相应施工作业规定的身体条件

3妇女在经期、孕期、哺乳期间从事禁止和不适合的作业4未成年工从事禁止和不适合的作业5疲劳作业和带病作业

6不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不穿安全鞋7高空作业不佩挂安全带或挂置不可靠

8雨天、潮湿环境进行高压电气作业不使用绝缘防护用品9进入有毒气环境作业不使用防毒用品

10电气焊作业不使用电焊帽、电焊手套、防护镜11进入有易燃气体环境作业不使用防爆灯12其他不使用相应作业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13违反上岗规定

非定机、定岗人员擅自操作14无证人员进行取证岗位作业

15单人在无人辅助、轮换和监护的情况下,进行高、深、重、险等不安全作业16在无人监管电闸情况下,从事检修、调试高压电气设备作业17单人操作带线电动工具设备,无人辅助拖线

18违章指挥在有关进行作业的条件还没有达到规范、设计与施工措施要求的情况下,组织指挥施工19在出现不能保证安全的天气变化和其他情况时,坚持继续进行施工作业

20当已发现安全隐患或已出现不安全征兆,在未消除险情的情况下,指挥冒险施工21在安全设施不合格、工人未使用安全保护用品或其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情况下,强行组织和指挥施工

22违反有关规范规定的指挥,包括修改、降低和取消某些规定,而没有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

23违反施工技术措施的规定的指挥,包括修改、降低和取消某些规定、改变作业程序,插入其它作业,而没有取得措施编制人员和主管部门的同意、批准24

在施工中出现意外情况时,作出了导致出现安全事故或扩大事故伤害程度的错误决定

25在技术人员、工人和其他人员提出施工中的不安全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时,未予重视、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处置,以不负责任的态度继续指挥施工26违章作业

违反程序规定的作业27违反操作规定的作业

28违反安全防护规定的作业

29使用带病机械、工具和设备进行作业

30违反爆炸、防毒、防触电和防火规定的作业

31在不具务安全作业条件(无架子或架子不合格、无可靠防护设施等)下进行作业

32在已发现有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征兆的情况下,未经处理解决,继续进行作业成绩

33放松安全警惕性不注

意保护自己和保护别人的行为

在缺乏警惕性的情况下,发生的误扶不可靠物,误踏入“四口”、误碰致伤物、误触带电物、误食毒物、误闻有毒气体以及其它造成滑、跌、闪失和坠落的行为

34在作业中出现的工具脱手,物品飞溅掉落、碰撞和拖拉别人等行为35在出现险情时,不及时通知别人(以便共同脱险)的行为

36

在前道工序中为后续工序留下安全隐患而未予解决或转告下道工序作业者注意的行为2、伤害事故的起因物和致害物(见表5.3.6)

部分常见伤害事故的起因物和致害物

表5.3.6

序次事故类型起因物致害物

1

物体打击

由各种原因引起的同一落物、崩块、冲击物、滚动体,上下或左右摆的物体以及其它足以引发打击伤害的运动状态硬物

2

引发其它物体状态突然变的物体,如橇棍(杠)、绳索、拉曳物和障碍物等

在受突发力作用时发生弹出、倾倒、掉落、滚动、扭转等态势变化的物体,如模板、支撑杆件、钢筋、块体材料、器具等,以及作业人员(自身受害并可能同时伤害别人)

3高处坠落

脚手架或作业区的外立面无护栏和架面未满铺脚手板

施工人员受自身的重力运动伤害4

高空作业未佩挂安全带5“四口”未加设的盖板或其它覆盖物6失控坠落的梯笼和其他载人设备

7由于不当操作或其他原因造成失稳、倾倒、掉落并拖带施工人员发生高空坠落的手推车和其它器物

8机械和起重伤害没有、拆去或质量与装设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罩

机械的转动和工作部件

9机械进行车、刨、钻、铣、锻、磨、镗、加工的工作部件

10加工件的不牢靠的夹持件脱出的加工件11起重的吊物

失稳、倾翻的起重机

软弱和不平衡的地基、支垫12

破断、松脱、失控的索具倾翻、掉落、折断、前冲的吊物、重物

变形或破坏的吊架

13失控或失效的限控(控速、控重、控角度、

控行程、控停、控开闭等)、保险(断绳、

超速、停靠、冒顶等)和操作装置

失控的臂杆、起重小车、索具吊钩、

吊笼(盘)或机械的其它部件

14滑脱、折断的撬棍(杠)

失控、倾翻、掉落的重物和安装物

失稳、破坏的支架

15启闭失控的料笼、容器散落的材料、物品16拴挂不平衡的吊索

严重摆动、不稳定回转和下落的吊物

失控的回转和控速机构

17触电伤害未加可靠保护、破皮损伤的电线、电缆18

架空高压裸线

误触高压线的起重机的臂杆和施工中的其它导电物体

19未予设置或不合格的接零(地)、漏电保护设施

电动工具和漏(带)电设备

20未设门或未上锁的电闸箱

易误触电的电器开关(特别是闸刀开关)21坍塌伤害

流砂、涌水、水冲、滑坡引起的坍方22停靠在坑、槽边的机械、车辆和过重的堆物坑、槽坍方

23没有或不符合要求的降水和支护措施24受坑槽开挖伤害的建筑物的基础和地基整体或局部倒塌的建(构)筑物

25设计不安全或施工有问题的工程建筑和临时设施

整体或局部坍塌、破坏的工程建筑、临时设施及其杆部件和载存物品

26不均匀沉降的地基

27附近有强烈的震动、冲击源

28强劲自然力(风、雨、雪、地震)29拆除的部分结构杆件或首先出现破坏的局部杆件与结构

30承载后发生变形、失稳或破坏的支撑杆件或支承架

发生倾倒、坍塌的设于支撑架上的结构、设备和材料物品

31堆置过高、过陡或基地不牢的堆置物32火灾伤害

火源与靠近火源的易燃物33雷击、导电物体和易燃物

34爆炸、中毒和窒息伤害爆炸引起的飞石(块)和冲击波35保管不当的雷管、火源其它起爆源爆炸的雷管和炸药

36“瞎炮”与引起其爆炸的引爆物

37溢(跑)漏的易燃物(气体、液体)和施工中的火源38一氧化碳、瓦斯和其它有毒气体39亚硝酸钠和其它有毒化学品

40密闭容器、洞室和其它高温、不通风施工作业场所

41

其它朝天的钉子、伸于面上的铁件、钢筋头、管头和其它硬物、伸于作业空间的硬物和障碍物等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 事故分类方法有很多种,可以按事故性质进行分类,也可以按伤害程度和伤害方式进行分类。我国在在工伤事故统计中,主要是按照伤害方式,即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类,将工伤事故分为20类。各种分类方式介绍如下: 一、按事故的性质分类 事故性质可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可以预见、抵御和避免,但由于人的原因没有采取预防措施从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包括自然灾害事故和技术事故,如地震、泥石流造成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安全防范知识和技术条件、设备条件达不到应有的水平和性能,因而无法避免的事故。 在已发生的事故中,大量的属于责任事故。据有关部门对事故的分析,责任事故占90%以上。 二、按伤害的程度分类 根据伤害程度的不同,伤亡事故大体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几类。 (一)轻伤事故 轻伤事故是指一般伤害不太严重,休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

凡具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重伤事故。 (1)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的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的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 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拇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由伸屈、残废的; (7)脚部伤害:脚趾断二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残废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工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三)死亡事故 指死亡(含伤后一个月内死亡)3人以下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 是指死亡3人或3人以上、特大事故死亡人数以内的事故。 (五)特别重大事故

隐患分级分类制度

制度会签表 制度编号版本编号 生效日期密级程度□普通■秘密□机密□绝密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管理,有效进行监控,维护工作的正常秩序,保证公司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版本优化 说明优化原 因 无 优化内 容 无 传达对象 应知应会一般了解 部门/区域岗位部门/区域岗位总公司总公司 分公司分公司 上级流程或制度 下级流程或制度 类型: □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管理规定□其他制订:财务中心拟稿:资金管理部

会签: √运营中心√人力资源中心√综合中心√企划中心 √财务中心√资讯科技中心√审计监察中心√培训中心 √中融信√客户服务中心√市场研发中心√企业发展中心 批准: □本中心副总裁√总裁□其他: 隐患分级分类制度 1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公司员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加强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新疆天富垃圾焚烧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和外委施工单位。 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DL227-94 DL409-91 DL408-91 4 术语与定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和辅助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基 建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5 隐患的分级分类 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 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建设单位自 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隐患分级:按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不同,将隐患分为A、B、C三级。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职业活动或有关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的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对职工、公众或环境以及生产设备造成即刻或延迟性严重危害的事故。由于各行业性质、特点不同,具体事故严重程度的划分标准也不同,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的分类划分如下: 一、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 1、按伤害程度分:根据国家标准(GB/T15236-94),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按经济损失程度分: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分为:(1)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三、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16号令《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员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船舶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四、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规定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 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xxxx公司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制度 一、隐患的概念 1、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和管理上的缺陷;重大危险源是生产使用和储存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安全隐患是指控制、约束、管理这些危险物的装备、系统、设施、人员、管理制度和体制等方面可能出现漏洞使危险物质突变形成事故的不安全因素。 二、隐患分级 1、按隐患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三级: 重大事故隐患一级:危害相当严重、可能造成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治理难度相当大,需书面请示集团公司,停产停业,需要集团公司组织协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或相关专家共同解决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二级:危害严重、可能造成较大事故或者治理难度大,安排限期整改的或部室无能力整改,需书面请示公司,需要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室帮助共同解决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三级:危害比较严重、可能造成一般事故或者有一定的工程量,安排限期整改的或部门无能力整改,需书面请示公司,需要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协调有关业务职能科室安排解决的隐患。 3、一般事故隐患分为三级: 一般事故隐患一级:对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需生产部室或会同职能部室安排解决或需一定整改期限整改的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二级:对安全生产有影响,需要工段安排或会同本部室整改的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三级:对安全生产影响不大,能够立即安排个人或班组进行整改的隐患。 三、督办验收及销号 (一)督办验收 1、重大事故隐患(一级)由董事长和总经理负责督办,并协调相关人员验收。 2、重大事故隐患(二级)由总经理会同安委会成员负责督办,并组织相关人员验收。 3、重大事故隐患(三级)分管负责人会同相关部室和有关人员负责督办,并组织相关人员验收。 4、一般隐患(一级)由生产部室、业务职能部室自行排查认定的一般隐患一级,由本部室经理负责督办、验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以上各条件为或的关系。符合一项即可定性。 其它不同行业还有相应标准: 一、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事故严重程度分类及划分办法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372 事故严重程度分类及划分办法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事故严重程度分类及划分办法通用 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事故调查分析及评价过程中另一必不可少的内容是明确事故的严重程度。我国过去一直主要根据事故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程度将事故划分为: 1.轻伤事故:导致受伤害者损失一个或一个以上工作日而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事故。 2.重任事故:使操作者脑、眼、四肢、躯干等部位受到严重伤害而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事故。 3.死亡事故:造成受害者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或其后的抢救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事故。死亡事故还因一次事故中死亡人数多寡之别而被定为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人数1~2人)和特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人数达到或超过3人)。 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人们发现,仅用“轻伤”、“重伤”、“死亡”来衡量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过于笼统而含糊,难以明确而清楚地反映出各种伤害事故、尤其是重伤事故到底使受害者遭受何种损害、伤愈后劳动能力

事故隐患分类规定

永煤公司化工企业事故隐患分类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永煤公司所属化工企业。 第三条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工艺、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企业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排除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制定事故紧急救援预案,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第五条各企业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设法排除。 第六条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第七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或车间,由于条件所限,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整改,在整改过程中要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要定期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档、跟踪监控并逐级上报。单位主要领导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并跟踪落实。 第九条对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或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条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隐患类别;影响范围;影响程度;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整改目标;跟踪落实。 附件: 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标准(试行);

火灾事故等级划分国家标准

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是怎样的 火灾事故主要分为四类:一般火灾、较大火灾、重大火灾、特别重大火灾。其中特别重大火灾是指火灾造成了30人以上的人员伤亡,接下来我们就详细的了解下火灾事故等级划分的知识,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是怎样的 轻微事故,死亡0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0元,上报县级,企业处理。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以上各条件为或的关系。符合一项即可定性。其它不同行业还有相应标准: 一、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 (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 (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二、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根据公安部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各类的标准如下: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事故隐患分类和等级认定

6事故隐患分类和等级认定 事故隐患分类 事故隐患按检查内容和专业分为:工艺、设备、电气、仪表、标识、建构筑物、储运、劳动防护用品、文件记录、安全消防设施(含消防器材、应急装备)、其他现场问题及管理缺陷11类。 事故隐患等级 企业应该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依据事故隐患的定义,按事故隐患风险程度(即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程度)进行隐患等级认定。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认定 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应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采用风险评估(评价,以下同)方法对事故隐患后果进行定性分析,并根据风险等级标准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事故隐患的风险等级。 具有重大及以上风险的事故隐患,应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此外,化工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 (1)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装置,仓库、罐区等储存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厂外道路、相邻工矿企业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辅助生产装置、公用工程设施、运输装卸设施、电力线路、办公生活区等,相互之间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3)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4)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内设置休息室和非生产直接需要的办公室的。 (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6)生产或使用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 (7)易燃易爆和有毒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的;未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的。 (8)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泄压面积、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9)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等规定要求的。包括: a)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露天贮存的;或在潮湿、易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的; b)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未隔离贮存的;

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分类与分级完整版

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分类 与分级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生产安全事故分类与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各单位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生产安全事件分类与分级 生产安全事件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件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件,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

事故严重程度分类及划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事故严重程度分类及划分 办法(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3477-30 事故严重程度分类及划分办法(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事故调查分析及评价过程中另一必不可少的内容是明确事故的严重程度。我国过去一直主要根据事故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程度将事故划分为: 1.轻伤事故:导致受伤害者损失一个或一个以上工作日而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事故。 2.重任事故:使操作者脑、眼、四肢、躯干等部位受到严重伤害而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事故。 3.死亡事故:造成受害者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或其后的抢救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事故。死亡事故还因一次事故中死亡人数多寡之别而被定为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人数1~2人)和特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人数达到或超过3人)。 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人们发现,仅用“轻伤”、

“重伤”、“死亡”来衡量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过于笼统而含糊,难以明确而清楚地反映出各种伤害事故、尤其是重伤事故到底使受害者遭受何种损害、伤愈后劳动能力的恢复程度如何等等。故GB6441—86《工伤事故分类标准》中采用了按伤害后果或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事故分类的办法。 (1)死亡:任何由工作伤害导致的死亡,无论其伤、死亡间的时间有多长。 (2)永久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非死、但使受伤害者永不可能再从事可以获取报酬的职业,或在一起事故中导致下列三种情况中任何一种残缺(或未残缺但功能完全丧失):两眼,一只眼和一手(臂、脚、腿),不在同一侧的下列肢体中的任何两个:手、臂、脚、腿。 (3)永久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与上述不同,此处指的是身体的某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残缺或失去作用,或者全身或部分功能遭到永久性损坏,不管该肢体或身体功能在受伤前的情况如何。

事故分类和分级

事故分类、分级 (讨论稿) 一、目的 为规范对各种事故及事故隐患的分析处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对与本公司相关的各种事故及事故隐患进行分类、分级。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部对事故及事故隐患的分析与处理。 三、事故的定义及分类 根据事故的性质,将事故分为: 安全事故、质量事故。 (一)、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是指人(个人或集体)在有目的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违反其意愿并可能使有目的的活动暂时或永久中止,或迫使之前存续的状态发生暂时或永久改变,造成人员伤亡或(和)财产损失的所有事件的统称。 安全事故包括: 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人员伤亡事故、环境污染事故。 1、火灾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失去控制的燃烧(包括: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车辆等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烧毁的事故。

2、交通事故: 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法规或机械设备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3、生产事故: 由于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及管理原因造成停(减)产、跑料、窜料、油气泄漏、化学危险品泄漏,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4、设备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机械器具、动力设备、电力通讯设施、仪器仪表、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及建(构)筑物损坏,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5、人员伤亡事故: 除上述火灾、交通事故外,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职业性疾病、领导指派到公司外从事与本公司有关的活动或在公司内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等)所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事故。 6、环境事故: 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主要类型有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物污染事故、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等。 (二)、质量事故 质量事故是指一个物体不能满足使用要求和使用程度,而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者其他意外损失。 四、事故等级划分 (一)、安全事故

事故隐患分类和等级认定

6 事故隐患分类和等级认定 6.1 事故隐患分类 事故隐患按检查内容和专业分为:工艺、设备、电气、仪表、标识、建构筑物、储运、劳动防护用品、文件记录、安全消防设施(含消防器材、应急装备)、其他现场问题及管理缺陷11类。 6.2 事故隐患等级 企业应该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依据事故隐患的定义,按事故隐患风险程度(即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程度)进行隐患等级认定。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6.2.1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6.2.2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6.3 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认定 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应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采用风险评估(评价,以下同)方法对事故隐患后果进行定性分析,并根据风险等级标准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事故隐患的风险等级。 具有重大及以上风险的事故隐患,应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此外,化工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 (1)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装置,仓库、罐区等储存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厂外道路、相邻工矿企业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辅助生产装置、公用工程设施、运输装卸设施、电力线路、办公生活区等,相互之间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3)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4)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内设置休息室和非生产直接需要的办公室的。 (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6)生产或使用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 (7)易燃易爆和有毒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的;未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的。 (8)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泄压面积、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9)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等规定要求的。包括: a)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露天贮存的;或在潮湿、易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的; b)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未隔离贮存的;

(完整版)20类事故分类解释

1.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爆炸、主体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在行驶中上下车、搭乘矿车或放飞车所引起的事故,以及车辆运输挂钩、跑车事故。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如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构缠压住等。常见伤害人体的机械设备有:皮带运输机、球磨机、行车、卷扬机、干燥车、气锤、车床、辊筒机、混砂机、螺旋输送机、泵、压模机、灌肠机、破碎机、推焦机、榨油机、硫化机、卸车机、离心机、搅拌机、轮碾机、制毡撒料机、滚筒筛等。但属于车辆、起重设备的情况除外。 4. 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包括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机械伤害,但不包括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上下驾驶室时引起的坠落式跌倒。 起重伤害事故是指在进行各种起重作业(包括吊运、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重物(包括吊具、吊重或吊臂)坠落、夹挤、物体打击、起重机倾翻、触电等事故。 起重伤害事故形式 1)重物坠落 吊具或吊装容器损坏、物件捆绑不牢、挂钩不当、电磁吸盘突然失电、起升机构的零件故(特别是制动器失灵,钢丝绳断裂)等都会引发重物坠落。处于高位置的物体具有势能,当坠落时,势能迅速转化为动能,上吨重的吊载意外坠落,或起重机的金属结构件破坏、坠落,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2)起重机失稳倾翻 起重机失稳有两种类型:一是由于操作不当(例如超载、臂架变幅或旋转过快等)、支腿未找平或地基沉陷等原因使倾翻力矩增大,导致起重机倾翻;二是由于坡度或风载荷作用,使起重机沿路面或轨道滑动,导致脱轨翻倒。 3)挤压 起重机轨道两侧缺乏良好的安全通道或与建筑结构之间缺少足够的安全距离,使运行或回转的金属结构机体对人员造成夹挤伤害;运行机构的操作失误或制动器失灵引起溜车,造成碾压伤害等。 4)高处跌落

安全事故性质分类

安全事故性质分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 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一次造成100人以上重伤; 一次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 一次造成1O~29人死亡; 一次造成50~99人重伤; 一次造成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 一次造成3~9人死亡; 一次造成10~49人重伤; 一次造成1000万元~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 一次造成1~2人死亡; 一次造成1~9人重伤; 一次造成100万元~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需要说明的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在规定事故一般分为上述四个等级的同时,也规定针对一些行业或者领域事故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这样规定,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符合实际情况。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是指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程度划分的事故等级。这种事故等级的划分,主要是为了便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

作的分级管理。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事故分成若干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事故规定不同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要求。但不同时期和不同行业对事故等级的划分有不同的分级办法,如1986年颁布的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将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定为特大事故,将一次死亡1~2人事故定为重大伤亡事故。而后来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将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称之为重大事故,把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称之为特大事故,把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称之为特别重大事故。由此可见,过去对事故等级划分有些混乱。为统一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程度,明确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这是在国家行政法规中第一次明确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是目前我国最权威的事故分级标准。此外,有关法规和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部门规章也有一些特殊的事故等级划分办法。

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其级别标准

一、道路交通事故分类: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安全生产事故分级: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三、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

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 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 (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 (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四、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等级评定: 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安全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安全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一、通风 A级: 1、矿井通风能力不足 2、采面形不成全风压通风进行采煤的 3、开采边界三角煤柱的 B级: 1、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不足的采区,工作地点强行组织生产的 2、巷道严重失修,进回风巷断面不足而未及时处理的 3、局扇安设位置不当喝循环风的 C级: 1、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局扇;随意停电、停风;随意撕开风筒,风筒距离超过规定;临时停风地点不立即撤人、断电;不设置栅栏提示警标的。 2、通风系统中出现单道风门或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通风设施质量低劣,跑漏风严重,主要进回风联络巷风门没有设联锁装置的。 3、局扇无上架,风筒破口漏风严重,吊挂弯曲不直,接口无反边的。 二、瓦斯 A级: 瓦斯涌出异常区域的 B级: 1、监控系统及断电装置不完善的 2、不按规定配齐瓦斯检查员的 3、各类通防仪器未按规定配齐的 C级:

1、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工作地点瓦斯超限或积聚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及时的 2、巷道停风24小时以上未按规定密闭,独头肓巷封闭不合格,无措施或不按规定封闭的。 3、瓦斯检查出现空班、漏检、假检、记录不全、不按规定现场交接班的 4、未按规定设置传感器及显示、报警、断电功能不齐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及监测探头不按规定悬挂的 5、各类通防仪器未按规定携带、使用、标校和计量鉴定的 6、排放瓦斯、巷道贯通不按规定执行的 三、煤尘 B级 1、采掘工作面及主要运输巷道未安设防尘管路的 2、综合防尘系统不完善,不按规定进行粉尘检测的 C级 1、煤尘堆积超过规定、防尘、隔爆设施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2、采掘工作面及主要运输巷道未采取降尘措施的 3、主要进回风巷不定期清扫和冲刷巷道的 四、火灾 A级 采区或工作面存有火区的 B级 1、不按规定建立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或消防器材不按规定配备的 2、巷道未按防火要求布置施工的 C级 矿井综合防灭火措施落实不力,一氧化碳超限作业的 五、放炮 B级

生产安全事故和事件的分类和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和事件的分类和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非单位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所属单位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一般A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B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C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件分为工业生产安全事件、道路交通事件、火灾事件和其他事件四类。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件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件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 (三)火灾事件是指在企业生产、办公以及生产辅助场所发生的意外燃烧或燃爆现象,造成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 (四)其他事件是指上述三类事件以外的,造成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 生产安全事件分为限工事件、医疗处置事件、急救箱事件、经济损失事件和未遂事件五级。(一)限工事件是指人员受伤后下一工作日仍能工作,但不能在整个班次完成所在岗位全部工作,或临时转岗后可在整个班次完成所转岗位全部工作的情况; (二)医疗处置事件是指人员受伤需要专业医护人员进行治疗,且不影响下一班次工作的情况; (三)急救箱事件是指人员受伤仅需一般性处理,不需要专业医护人员进行治疗,且不影响下一班次工作的情况; (四)经济损失事件是指没有造成人员伤害,但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五)未遂事件是指已经发生但没有造成人员伤害或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