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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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标 签】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颁布单位】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86号

【发文日期】1995-11-22

【实施时间】1995-11-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已经1995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但是不作为一级预算。

第三条 预算法第四条第一款所称“中央各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

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所称“直属单位”,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四条 预算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本级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地方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所称“直属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五条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本部门机关经费预算,应当纳入本部门预算。

第六条 预算法第八条所称“中央和地方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

第八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预算收支以外国货币收纳和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九条 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所称“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各部门和各单位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境内外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预算的部分。

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所称“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第十条 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所称“经济建设支出”,包括用于经济建设的基本建设投资支出,支持企业的挖潜改造支出,拨付的企业流动资金支出,拨付的生产性贷款贴息支出,专项建设基金支出,支持农业生产支出以及其他经济建设支出。

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所称“事业发展支出”,是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工业、交通、商业、农业、林业、环境保护、水利、气象等方面事业的支出,具体包括公益性基本建设支出、设备购置支出、人员费用支出、业务费用支出以及其他事业发展支出。

第十一条 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中央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中央预算、地方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

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地方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地方预算、中央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收入。

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

制,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对同一税种的收入,按照一定划分标准或者比例分享的收入。

第十二条 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中央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财政承担并列入中央预算的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和中央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地方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地方财政承担并列入地方预算的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和地方按照规定上解中央的支出。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预算上下级之间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以及上解、返还或者补助的具体办法,由上级地方政府确定,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专用基金应当实行预算管理,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应当逐步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预算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三)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

(四)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第十八条 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

(一)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二)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三)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四)地方上解的收入。

中央财政本年度举借的国内外债务和还本付息数额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示。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

(一)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二)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三)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

(四)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

(五)上解上级的支出;

(六)下级上解的收入。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

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预算中,预备费设置的比例由本级政府在预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二十二条 预算法第三十三条所称“预算周转金”,是指各级政府为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周转资金。各级政府预算周转金从本级政府预算的结余中设置和补充,其额度应当逐步达到本级政府预算支出总额的4%。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预算的上年度专项结余,应当用于上年度结转项目的支出;上年度净结余,应当用于补充预算周转金和下年度需要安排的预算支出。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原则和要求。

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部署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预算收支科目,报表格式、编报方法,并安排财政收支计划。

第二十五条 中央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提出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的要求,具体布置所属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

中央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编制预算草案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本级政府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期限报上一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案,应当于下一年 1月10日前报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审核中央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中央预算草案,汇总地方预算草案,汇编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时、发现不符合编制预算要求的,应当予以纠正,汇编本级总预算时,发现下级政府预算草案不符合国务院和本级政府编制预算要求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由本级政府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 中央预算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中央预算。财政部应当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中央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本级政府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地方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批复的预算,为当年部门预算、单位预算。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三十三条 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财政税收政策的措施,支持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制定组织预算收入和管理预算支出的制度和办法;

(三)督促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各预算缴款单位完成预算收入任务;

(四)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季度用款计划,合理调度、拨付预算资金,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管好用好预算资金,节减开支,提高效率;

(五)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

(六)编报、汇总分期的预算收支执行数字,分析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增收节支的建议;

(七)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业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预算法第四十四条所称“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是指上一年度同期预算安排用于各部门、各单位正常运转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必需的支出数额。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未经财政部批准,不/FONT>

各项预算收入的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第三十六条 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项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三十七条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

则:

(一)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即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按期核拨,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三)按照进度拨款,即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库款情况拨付资金。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与预算执行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财政部门的要求,加强对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管理核算。

第四十条 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国库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中国人民银行商财政部后,委托有关银行办理。

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理。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上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有关的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后,委托有关银行办理。

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应当设立国库。具体条件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十一条 中央国库业务应当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对中央财政负责。

地方国库业务应当接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地方财政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国库业务规程应当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四十二条 各级国库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业务的管理,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各级国库和有关银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预算收入缴库的规定,不得延解、占压应当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和国库库款。

第四十三条 各级国库必须凭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签发的拨款凭证于当日办理库款拨付,并将款项及时转入用款单位的存款帐户。

各级国库和有关银行不得占压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

第四十四条 预算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所称“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是指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调拨、周转、冻结、扣拨、退付已入国库的库款。

第四十五条 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退库的办法,由财政部制定。地方预算收入退库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制定。

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或者财政部授权的机构批准。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具体退库程序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应当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第四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与国库的业务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各级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的决定和规定的行政措施,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中作出相应安排。在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制定新的减收增支政策和措施,确需制定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增收节支措施。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凡涉及减免应缴预算收入,设立和改变收费项目,罚没财物处理,企业成本、费用开支标准和范围,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分配,会计核算以及行政事业经费开支标准的,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地方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章和规定的行政措施,不得涉及减免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不得影响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征收;违反规定的,有关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有权拒绝执行,并应当向上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财政部报告。

第五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财政部门有关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 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部门预算收支的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

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本级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及退还预算收入的,责令改正。

第五十二条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月向本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具体报告内容和方式由本级政府规定。

第五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和方式向财政部报告本行政区域预算执行情况:

(一)预算收支旬报,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内容编制,于每旬终了后3日内报送财政部; (二)预算收支月报,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内容编制,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报送财政部; (三)每月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文字说明材料,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报送财政部,每季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全面分析材料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财政部;

(四)年报即年度决算的编报事项,依照预算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和县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政府向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编报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内容和报送期限,由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四条 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应当每月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预算收入计划执行情况,并附说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中央国库与地方国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编报预算收入入库、解库及库款拨付情况的日报、旬报、月报和年报。

第五十六条 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国库,应当建立健全相互之间的预算收入对帐制度,在预算执行中按月、按年核对预算收入的收纳及库款拨付情况,保证预算收入的征收入库和库存金额准确无误。

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有关预算收支、企业缴款完成情况等报表和文字说明材料。

第五十九条 政府财政部门对要求追加预算支出、减少预算收入的事项应当严格审核,

对需要动用预备费的,必须经本级政府批准。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六十条 预算调整方案由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六十一条 接受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款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政府有关部门以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拨付给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专款,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第六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第六十三条 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事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在改变财务关系的同时,相应办理预算划转。

第六章 决算

第六十四条 预算法第五十九条所称“决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

第六十五条 财政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部署编制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中央各部门决算、地方决算及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的部署,部署编制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本级政府各部门决算、下级政府决算及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

第六十六条 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上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制定本行政区域决算草案和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的具体编制办法。

各部门根据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制定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的具体编制办法。

第六十七条 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决算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的基层单位汇总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布置,认真编制本单位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上报。

各部门在审核汇总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基础上,连同本部门自身的决算收入和支出数字,汇编成本部门决算草案并附决算草案详细说明,经部门行政领导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

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第六十九条 各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收入年报及有关资料。

第七十条 财政部应当根据中央各部门决算草案汇总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汇总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乡、民族乡、镇政府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年度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结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七十一条 对于年度预算执行中上下级财政之间按照规定需要清算的事项,应当在决算时办理结算。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自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之日起30日内,将本级政府决算及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七章 监督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认真研究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改进预算管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答复。

第七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对下级政府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本级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下级政府应当接受上级政府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虚报,严格执行上级政府作出的有关决定,并将执行结果及时上报。

第七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接受本级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的监督检查,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预算资料,执行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

第七十七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预算法第七十四条所称“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是指:

(一)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不经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政府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退库的;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之外设立的过渡性帐户、经费帐户和其他帐户的;

(三)经理国库业务的银行未经有关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动用国库库款或者办理退库的;

(四)经理国库业务的银行违反规定将国库库款挪作他用的;

(五)不及时收纳、留解预算收入,或者延解、占压国库库款的;

(六)不及时将预算拨款划入用款单位帐户,占压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的。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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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指南,从而促进财税体制改革,推动现代财政制度完善。 信息公开力度加大 此次修订《条例》,在进一步明确政府预算收支范围和编制内容、规范部门预算管理等诸多方面,均对预算法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作出重要规定。 《条例》对预算编制作了细化规定。比如,明确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区域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司法部、财政部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有利于更好地规范预算编制,确保预算编制工作顺利进行。 实行部门预算管理,是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我国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推出的一项重大改革。《条例》统一了部门预算管理口径,按照全口径预算管理要求,规定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同时,明确部门预算收支范围、完善项目支出管理方式。 《条例》从多个方面细化了预算法关于预算公开的内容。比如,细化转移支付公开内容,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明确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需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细化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公开内容。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财政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政府要详细晒出‘账本’,接受全社会监督。《条例》进一步加大预算信息公

2015年新《预算法》知识考试试题--有答案

2015年新《预算法》知识考试试题 姓名:单位或股室: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30分) 1. 预算年度自公历 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 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3.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 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 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4.各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制约、 相互协调的机制。 5. 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 6. 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7.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 作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8.各级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 9. 各级国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 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 预算支出的拨付。 10.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11.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 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 执行情况。 12.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 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13.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 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 预算。 14.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所有 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15.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 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 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 预见的开支。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 1.我国的《预算法》通过于( B )。 A、1983年 B、1994年 C、1995年 D、1998年 2.我国国家预算收入的最主要部分是( A )。 A、税收收入 B、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C、专项收入 D、其他收入 3.预算的批复是指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之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 B )各部门批复 预算。 A.上级 B.本级 C.下级 D.国务院 4. 地方各级预算按照( B )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 定外,不列赤字。A.统筹兼顾、收支平衡 B.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C.统筹兼顾、量入为出 D.优先安排、重点支出 5.下列不属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管理职权的是( C )。 A.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B.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C.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D.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6.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施审计监督的部门是( C )。 A.各级政府财政部门 B.各级政府 C.各级政府审计部门 D.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 7..新预算法自( C )起施行 A.2014年9月18日 B.2014年8月31日 C.2015年 1月1日 D.2015年2月1日 8.预算是由()组成。 A收入和支出 B 收入和消费 C审查和监督 D 计划和决定 9.财政转移支付包括( A ),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 A 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 B 中央对基层的转移支付和地方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 C 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乡镇、村(居)的转移支付 D.中央直接对乡、民族乡、镇等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 10.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 A )和其他支出。 A 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 B 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 C.商品和服务支出 D 资本性支出 11.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 B )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A地方融资债券 B地方政府债券 C 举借国外债务 D 银行借贷 12.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B ) A 审查和预算 B 审查和批准

新《预算法》解读

题号:Qhx012409 所属课程:新《预算法》解读 8. 预算体现着整个国家政权体系、各级政府活动的范围、方向、重点和其中的政策要领,体现着国家怎样履行它的职能。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解析:未找到解析 题号:Qhx012410 所属课程:新《预算法》解读 3. 1995年10月1日,《中华人员共和国预算法》正式施行。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析:1995年1月1日,《中华人员共和国预算法》正式开始施行。题号: 题号:Qhx012411 所属课程:新《预算法》解读 7. 土地批租收入一直以来都是以预算内资金存在的。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析:土地批租收入一开始的概念,一般人认为是预算外的,在2012年财政

部的具体工作中已经明确预算外资金概念要退出历史舞台。这次预算法已经适应了2012年之后要求所有的政府财力进预算这个客观需要,一些特殊的收入比如说土地批租收入,应该有特殊的管理形式。政府性基金预算是预算体系里面一个相对独立,但是要跟其他的预算内容,形成合理衔接关系的一个部分,这就有了非常清晰的规定。 题号:Qhx012412 所属课程:新《预算法》解读 2. 《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解析:未找到解析 Qhx012413 所属课程:新《预算法》解读 1. 全口径预算要以公开、透明为准则,以特殊事项的保密为例外。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解析:未找到解析题号: 题号:Qhx012424 所属课程:新《预算法》解读 6. 根据《预算法》规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新预算法试题(答案)

《预算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新预算法自(C)起施行 A.2014年9月18日 B.2014年8月31日 } C.2015年1月1日 D.1995年1月1日 2.预算是由(A)组成。 A.收入和支出 B.收入和消费 C.审查和监督 D.计划和决定 3. 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D)、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A.艰苦朴素 B.量入为出 C.提高效率 D. 勤俭节约 4.按规定,经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决算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B)内由省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 A.一个月 B. 二十日 C.十五日 D.三个月 5. 财政转移支付包括(A),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 ! A. 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 B. 中央对基层的转移支付和地方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 C. 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乡镇、村(居)的转移支付 D. 中央直接对乡、民族乡、镇等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 6.下列表述违反《预算法》规定的是(B)。 A.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B.我国国家预算共分为四级 C.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市辖区作为一级预算 : D.设区的市(自治州)作为一级预算 7.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A)和其他支出。 A.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 B. 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 C. 商品和服务支出 D. 资本性支出 8.(A)有权根据预算法制定其实施条例。 A.国务院 B.财政部 C.全国人大 D.全国人大常委会 9. 按规定,黑龙江省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D)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 A. 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三 B. 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 C. 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 D. 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10. 黑龙江省预算由省人民代表大会(B)。 A.审查和备案 B. 审查和批准 C.审核和计划 D.备案和批准

预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1995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但是不作为一级预算。 第三条预算法第四条第一款所称“中央各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所称“直属单位”,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四条预算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本级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地方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所称“直属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五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本部门机关经费预算,应当纳入本部门预算。 第六条预算法第八条所称“中央和地方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

第八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预算收支以外国货币收纳和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 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 第九条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所称“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各部门和各单位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境内外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预算的部分。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所称“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第十条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所称“经济建设支出”,包括用于经济建设的基本建设投资支出,支持企业的挖潜改造支出,拨付的企业流动资金支出,拨付的生产性贷款贴息支出,专项建设基金支出,支持农业生产支出以及其他经济建设支出。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所称“事业发展支出”,是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工业、交通、商业、农业、林业、环境保护、水利、气象等方面事业的支出,具体包括公益性基本建设支出、设备购置支出、人员费用支出、业务费用支出以及其他事业发展支出。 第十一条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中央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中央预算、地方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地方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地方预算、中央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收入。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对同一税种的收入,按照一定划分标准或者比例分享的收入。

新预算法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挑战解读考试题及答案

新《预算法》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挑战解读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下列选项中,属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财政职能定位表述的是()。 A.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与重要支柱 B.财政是理财安邦的重要工具 C.财政是财政部门收支管理的工具 D.财政是政府收支的主要载体 A B C D 答案解析: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与重要支柱。 2.国债余额管理的主体是()。 A.国家财政部 B.全国人大 C.审计署 D.中纪委 A B C D 答案解析:《预算法》第34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中央政府债务的统一管理。 3.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比例设置预备费。 A.2%-4% B.1%-3% C. 4% D. 5% A B C D 答案解析:2014年《预算法》第40条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4.下列选项中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的机关是()。 A.各级人大 B.各级政府 C.各级审计部门 D.各级党委 A B C D 答案解析:2014年《预算法》第84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5.2014年《预算法》共()条。 A.76 B.106 C.101 D.90

新预算法的十大亮点

新预算法的十大亮点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 浏览字号:大中小来源:中国人大杂志 2014年第23期 新修改的预算法比较好地总结了20 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创新,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与此前中央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相衔接,比较好地回应了各级人大代表的要求社会各界的关切,在立法宗旨和调整范围、预决算原则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在全口径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方面进行了诸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调整、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许多完善。主要可以概括为十个亮点。 (一)匡正立法宗旨和调整范围 在预算法修改过程中,一直存在着“管理法”与“控权法”两种思路的交锋。争论的实质,其实是对预算法根本价值、法律定位和作用的不同认识。 最初两稿,无论一审稿还是二审稿,立法宗旨都保留原法规定不变,继续强调预算法的行政管理功能,很多条文修改主要也是对政府预算管理细节进行调整。在修改后期,主张预算法要规范和控制政府权力的意见也得到了一定的重视,三审稿、四审稿增加许多有关控制政府权力、规范政府预算管理、加强人大对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的内容。 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修改的预算法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 明确预算法的本质。新修改的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分配好监督职能”修改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从管理监督的主体,同时也转变为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这是一个重大变化。 2. 确立现代公共财政理念。新修改的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在财政功能上明确预算法的定位,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 3. 法定预算改革目标。新修改的预算法增加“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规定,增强预算完整性、透明度。 4. 拓展预算法调整范围。新修改的预算法第2 条增加规定,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新修改的预算法对立法宗旨进行了几乎全新的修改,增加了调整范围的规定,成为修改预算法的指导思想,极大地提高了新法的定位和作用。 (二)厘清预决算原则 原法第3 条规定,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新修改的预算法确定了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最新国库知识竞赛考试题库258题(含标准答案)

2020年国库知识竞赛题库258题[含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中心设立在中国人民银行。 2.国库经收处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或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4.根据POS机布设机构的不同,分为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布设POS机实现刷卡缴税两种模式。 5.储蓄国债承销机构营业网点一经发现可疑国债凭证,应立即向当地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报告并留下凭证影像证据,切实做好国债反假防伪工作。 6.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 7.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应在收纳当日办理报解入库手续,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如当日确实不能报解的,必须在次日报解。 8.国库经收处占压、挪用所收纳税款的,经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核实后,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予以处罚。 9.代理支库的国库主任由代理行行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国库工作的副行长兼任。 10.代理支库办理预算资金拨付,应于接到拨付指令当日及时办理,不得延误、积压;如当日确实不能办理的,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办理。

11.预算收入的收纳可分为就地缴库、集中缴库和税务机关、海关自收汇缴。 12.根据《关于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退库、电子更正、电子免抵调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TIPS系统与商业银行资金对账分为 日间对账和日切对账。 13.凡要求代理支库的商业银行,应向上一级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14.代理行应当在下一年度1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之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初审行报告上年度的代理情况,同时填报“年度代理支库业务年审登记表”。 二、单选题 1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A.发展改革委计划 B.经济贸易部门列入计划 C.审计部门审计 D.税务部门审核 正确答案:C 16.根据《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依法撤销、注销代理行代理支库业务资格的,由()在其办公场所或以其他适当方式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A、初审行 B、审批行 C、申请行 D、初审行和审批行 正确答案、A 17.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 ),法律术语称为课税主体。纳税人是税收制度构成的最基本的要素之一,任何税种都有纳税人。 A、单位 B、团体 C、自然人 D、私人 正确答案:C 18.当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A、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 B、财政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账户、预算单位账户等最终收款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9号 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20年8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199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6号发布2020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不作为一级预算,其收支纳入本级预算。 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运行,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四条预算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第五条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 各部门预算收入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部门预算支出为与部门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本条第二款所称基本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所称项目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本级预算拨款收入和其相对应的支出,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 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具体办法,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规定。 第六条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 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单位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单位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第七条预算法第十五条所称中央和地方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 第九条预算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称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 (一)均衡性转移支付; (二)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 (三)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十条预算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给予下级政府,并由下级政府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无锡市度会计继续教育考试(预算法)试题及答案doc资料

无锡市2015年度继续教育考试(模拟考试) 总成绩:54分 一、判断题(每小题4分,10小题,共40分) 1.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举借债务应当控制适当的规模,保持合理的结构。()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A XX:A 解析 2.按《预算法》规定,我国政府收入科目分为类、款、项。()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B XX:A 3.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 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A XX:A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中央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 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中央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中央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A XX:A 5.新预算法从2015年4月1日施行。()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B XX:A 6.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A XX:A 解析 7.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A XX:B 8.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支预备费。()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A XX:B 9.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A XX:A 10.各级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可以挪作他用。()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B XX:B 解析 二、单选题(每小题3分,10小题,共30分) 1.《预算法》规定: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 A .类 B .款 C .项 D .目 正确答案:C XX:C 解析

FY-0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地方各级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其收支纳入本级预算。 第三条依照预算法、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政府性基金预算能够统筹使用的资金可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在自身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运行。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下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单独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收支事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四条各部门预算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 各部门预算收入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各项收入。各部门预算支出为部门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本级预算拨款和相对应的支出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 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具体办法,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规定。 本条第二款所称“基本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本条第二款所称“项目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第五条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 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公开到款。

2015年继续教育学习考试题答案(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解读 单项选择题 财政部应当部署编制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的时间为(第四季度)。 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时间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20天内)。 国务院财政部门将中央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的具体时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45前)。 既是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又对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的是(本部门和本单位)。 将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提交给全国人大主席团的是(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属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的是(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从纵向来看,我国的预算体系划分为(五级)。 下列各项中,以税收为主要预算收入的预算账本是(一般公共预算)。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1994年预算法局限性的是(预算透明度高)。 下列各项中,居于我国财政体系核心地位的是(国家预算)。 下列各项中,说法错误的是(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下列各项中,新预算法实行的起始时间是(2015年1月1日)。 下列各项中,新预算法为了强化法律责任,对编制预算的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的规定是(追究行政责任)。 下列各项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是(政府性基经预算)。 下列各项中,在新预算法中匡正的立法宗旨是(规范政府收支行为)。 下列属于预算部门应该公开的内容包括(部门预算调整报告及报表)。 新预算法最终出台经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次数为(四次)。 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的支出不包括(按照本年度的计划,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支出)。

新预算法修正案——六大亮点解读全

新《预算法》修正案——六大亮点解读(全) 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日前完成实施20年来的首次大修,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预算法回应百姓期待重点修改了哪些内容?传递出怎样的改革动向?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本周接受记者采访为公众详解新预算法。 新预算法折射下一步改革方向 楼继伟说,1995年开始施行的原预算法在今天已难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尤其是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有必要全面修改预算法。 他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此次修改突出预算的完整性,政府全部收支要纳入预算管理;遵循预算公开原则,强调预算必须接受社会监督;更加符合经济规律,拓展预算审核重点、完善地方债管理等多处修改,传递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改革方向。 亮点一: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 新预算法一大亮点是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如第4条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5条明确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楼继伟说,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收入是全口径的,不仅包括税收和收费,还包括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支出也要涵盖广义政府的所有活动;同时,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脱离人大监督。 亮点二:避免“过头税”预算审核重点转向支出预算和政策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重点是收支平衡,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 楼继伟说,新预算法旨在改变这一现状,将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同时,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通过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解决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或短收问题,如超收收入限定冲抵赤字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允许增列赤字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弥补等。这些规定强调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有助于避免收“过头税”等行为,增强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亮点三: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减少“跑部钱进” 针对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问题,新预算法第16条、第38条、第52条等条款对

2014年新预算法修改的亮点及意义

亮点一: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 新预算法一大亮点是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同时,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脱离人大监督。 亮点二:避免“过头税”预算审核重点转向支出预算和政策 新预算法旨将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同时,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通过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解决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或短收问题,允许增列赤字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弥补等。这些规定强调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有助于避免收“过头税”等行为,增强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亮点三: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减少“跑部钱进” 新预算法重点规范了专项转移支付,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预算。 亮点四:“预算公开”入法从源头防治腐败 将预算公开实践成果总结入法,形成刚性的法律约束,是预算法修改的重要进步,有利于确保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财政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而对于预算不够细化问题,按功能分类能明确反映政府职能活动,按经济分类则明确反映。 亮点五:严格债务管理防范债务风险 “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第35条和第94条,从举债主体、用途、规模、方式、监督制约机制和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做了规定,从法律上解决了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等问题。 亮点六:“勤俭节约”入法违纪铁腕追责

新预算法重新梳理了违法违纪情形,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 意义:修订预算法意在——使政府由管理主体变为管理对象,用法律约束行政权力,让人民监督政府花钱。

新《预算法》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挑战解读考试题及答案

新《预算法》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挑战解读考 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下列选项中,属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财政职能定位表述的是()。 A.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与重要支柱 B.财政是理财安邦的重要工具 C.财政是财政部门收支管理的工具 D.财政是政府收支的主要载体 A B C D 答案解析: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与重要支柱。 2.国债余额管理的主体是()。 A.国家财政部 B.全国人大 C.审计署 D.中纪委 A B C D 答案解析:《预算法》第34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中央政府债务的统一管理。

3.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比例设置预备费。 A.2%-4% B.1%-3% C.4% D.5% A B C D 答案解析:2014年《预算法》第40条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4.下列选项中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的机关是()。 A.各级人大 B.各级政府 C.各级审计部门 D.各级党委 A B C D 答案解析:2014年《预算法》第84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年《预算法》共()条。 A.76 B.106 C.101 D.90 A B C D 答案解析:2014年《预算法》共计11章,101条。 6.在法律体系中,预算法素有()之称。 A.宪法 B.政治宪法 C.经济宪法 D.财政基本法 A B C D 答案解析:《预算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号称经济领域内的根本大法。 7.报送各级人大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至()级科目。A.类 B.款 C.项 D.目 A B C D

新预算法六大亮点

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日前完成实施20年来的首次大修,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预算法回应百姓期待重点修改了哪些内容?传递出怎样的改革动向?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本周接受记者采访 为公众详解新预算法。 新预算法折射下一步改革方向 楼继伟说,1995年开始施行的原预算法在今天已难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尤其是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有必要全面修改预算法。 他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此次修改突出预算的完整性,政府全部收支要纳入预算管理;遵循预算公开原则,强调预算必须接受社会监督;更加符合经济规律,拓展预算审核重点、完善地方债管理等多处修改,传递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改革方向。 亮点一: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 新预算法一大亮点是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如第4条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5条明确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楼继伟说,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收入是全口径的,不仅包括税收和收费,还包括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支出也要涵盖广义政府的所有活动;同时,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脱离人大监督。 亮点二:避免“过头税”预算审核重点转向支出预算和政策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重点是收支平衡,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 楼继伟说,新预算法旨在改变这一现状,将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同时,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通过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解决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或短收问题,如超收收入限定冲抵赤字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允许增列赤字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弥补等。这些规定强调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有助于避免收“过头税”等行为,增强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亮点三: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减少“跑部钱进” 针对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问题,新预算法第16条、第38条、第52条等条款对转移支付的设立原则、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达时限等做出规定。 楼继伟说,新预算法重点规范了专项转移支付,如强调要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国务院规定上下级政府应共同承担事项外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等,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预算。

新预算法学习心得体会

新预算法学习心得体会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全口径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并进行了诸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调整、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许多完善。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亮点: (一)匡正立法宗旨,极大提高新预算法的地位和作用 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预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新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修改为“规 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原法“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的“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以前仅仅是管理监督的主体,而现在同时也是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 2、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

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新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正是体现了财政的“二不”功能,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真正让预算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3、法定预算改革的目标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同时,新预算法第2条增加“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极大地拓展了预算法的调整范围。 (二)实行全口径预决算,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 1、确立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新预算法第4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13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2、明确全口径预算的范围,新预算法第5条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同时,对以上四大预算之间的相互关系作出规范。一般公共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新预算法首次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法律框架,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概念、编制原则、如何衔接,为日后中国特色全口径预算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奠定法制基础。 (三)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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