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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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广告法概述

一、广告法的概念和内容

1、概念:关于广告法的概念,我国法学界还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通说认为广告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广告法是国家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所制定的专门调整广告活动的法律,即广告法典,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这部法典,1994年10月27日颁布的,共六章四十九条。广义的广告法是指用来调整广告管理、广告活动的强制性行为规范的总称。广义的广告法除了《广告法》以外,还包括了国务院及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广告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等,具体来讲包括:1.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2.国家广告管理职能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广告管理规章;3.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广告法规;4.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广告管理规章等。另外,与广告管理、广告活动相关的国家法律和其他行政性法规,也是属于广义的广告法的一部分。

二、广告法的历史及中国广告法制体系

在1907年,英国颁布了第一个《广告法》,这是国外广告管理史上最早的比较完整的广告法。美国是实施广告管理最典型的国家,早在1911年,在美国广告联合会的前身,广告联合俱乐部开展广告诚实化运动的基础上制定了世界闻名的“普令泰因克

广告法案”。该法案的主要内容为:

“凡个人、商店、公司、社会欲直接或间接出卖或用其他方法处理其商品、证券、劳务或任何物品,或者欲增加这些物品的消费量,或用任何方法,诱使公众,就这些事物缔结契约、取得利益,或发生利益关系而制成广告,直接或间接刊载于本州各种报纸或其他刊物上,或作书籍、通告、传单、招贴、小册子、书信等分发的,如其中陈述的事实,有不确、欺诈或使人误信者,治以轻罪。”这也是西方国家中,最早通过刑事立法对虚假广告活动加以制裁的法案。同时,美国广告业的行业自律也十分严肃,如美国广播事业协会在1975年订立的《美国电视广告规范》,除了对一些电视广告播映的基本标准作出规定外,另外还订立了六项准则。法国于1968年制定《消费者价格表示法》、《防止不正当行为表示法》、《禁止附带赠品销售法》等有关法律,对广告活动中的有关内容作出了严格限制,使广告活动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1963年国际商会通过了《国际商业广告从业准则》,此准则在丹麦、希腊、瑞士等国家作为法律依据而执行。在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也较早发布了各类广告法规,以台湾省为例,截1980年,已有各种广告法规40个以上。

在我国,广告法规起步较晚,广告法规的建立健全则是近十几年的事情。1982年6月,国务院颁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广告管理条例》,于1987年

12月1日起施行。根据《广告管理条例》,1988年1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直到1994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并于1995年2月1日起施行。从而使我国的广告业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广告法制建设也日趋完善,基本建立起了多层次、多方位、多角度的广告法制体系。

中国广告法制体系是以《广告法》为核心和主干,以《广告管理条例》为必要补充、以国家工商局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定为具体操作依据、以地方行政规定为实际针对性措施、以行业自律规则为司法行政措施的重要补充的多层次法制体系。它包括一部法律——《广告法》、一部法规——《广告管理条例》、20多项部门行政规章和规定以及具此制定的一些地方性行政规定等等。内容纷繁复杂,涉及面十分广泛。

在这个法制体系中,广告法具有最高效力,是广告管理的依据和准绳。三、广告法的性质和特征及立法目的

1、广告法的性质

广告法是我国政治、法律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国家意志,以国家强制力手段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广告法规既是我国广告管理机关进行广告管理的主要依据,又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2、特征:目的性、规范性、概括性、强制性、稳定性

3、广告法的立法目的

《广告法》属于广告界的根本大法。《广告法》的出现,使我国广告业的发展真正达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可循的状态。《广告法》与以往国家行政部门颁布的行关法规构成完整的广告法管理体系。广告法的立法目的概括来讲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广告业属于知识密集、技术密集、智力密集、人才密集的高新技术产业。

第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

第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广告积极作用。

我国广告法立法目的就是依法保护正当广告活动,防止和打击虚假广告现象,充分发挥广告的积极作用,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四、广告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1、调整对象:广告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着其特定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

行为主体对象而言,广告法调整5类社会关系

从广告形式而言,只调整商业广告。从法律定义来看,我国《广告法》仅仅调整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政府广告及分类广告等其他类型的广告应当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来调整。

2、广告法的基本原则

1、真实、合法的原则。广告的真实性原则是指广告中有关广告主、商品或服务的介绍应当符合事实真相,不得有虚假或不实记载。

2、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

3、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五、广告法的适用

1、掌握商业广告的含义、特点和作用

含义:《广告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特征;1、是一种信息传播活动,2、通过一定的媒介来发布,这里面的“媒介与形式”,依照《广告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包括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

3、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4、有特定的宣传目的。

2、广告的认定

几种容易模糊甚至判断失误的情况:

1、以公益广告的方式进行商业宣传,是否可以认定为商业广告?我们认为,判断一则广告是否属于商业广告,一个重要的依据是看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以公益广告的形式进行商品宣传也应当由《广告法》调整。

(2)对在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是否认定为广告

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在包装物上直接或间接地宣

传、介绍产品,是广告的一种形式;对含有宣传、介绍内容的包装物,应认定为广告宣传品。

(3)对产品简介是否认定为广告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在给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关于“产品简介是否属于广告的请示”的答复》中明确指出:附着在商品包装内的产品简介,符合《广告法》中广告的特征,应依照《广告法》进行监督管理。

(4)对在产品展览、展示会上的宣传品是否认定为广告

广告的内容广泛、形式多样,并在不断发展,但只要是为介绍产品或服务、传递信息、树形象、提出意见或建议等进行的自我宣传,都应认定为广告。在产品展览、展示会上的宣传品也应纳入广告管理。

不认定为广告的情况:

商品的标签以及附着于商品上的包装装潢,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商品上”的表示,与广告还有所不同;该法第9条还规定了广告以外的“其他方法”,如说明书、在经营场所雇佣他人进行的诱导、在经营场所对商品所作的文字标注、说明、解释、新闻媒体的有偿报道等等,这些与《广告法》上所说的广告也有所不同。

房地产行业《新广告法》培训

房地产企业新《广告法》培训 今天非常高兴能和大家一起学习新《广告法》,下面我就新广告法的修订内容与大家进行交流和探讨。 新修订的《广告法》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这次广告法修改的幅度非常大,原来是49条,现在变为75条,新增了33条,删除了3条,同时修改了37条。今天我主要和大家一起学习下新《广告法》中的几个亮点和以及对房地产广告的相关规定。 亮点 亮点一明确虚假广告定义 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亮点二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

旧广告法没有对代言人的法律规制。这次广告法修订当中对明星代言也作了法律责任规定,明星代言不能只收钱而不担责。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老百姓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比较反感。广告不能想接就接,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应进一步强化,代言活动也应更加严格规范,限制和约束明星代言,这是国家的一种态度。这个规定在新广告法第38条、62条中有体现。 亮点三: 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 新《广告法》规定,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这个规定在新广告法第39条、40条中体现。 亮点四: 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 互联网是一个新生事物,在旧广告法当中没有关于互联网广告的章节。新《广告法》对互联网广告有了规定,互联网广告应显著表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停;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这个规定在新广告法第43条、44条中体现。 亮点五: 进一步提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新《广告法》对罚款金额有了进一步提高,比如过去对媒体发布广告、广告主发布的广告,根据广告费用处罚款1到

广告法经典案例

广告法经典案例 王泉诉东方肾脏病医院邮购药品赔偿纠纷案【提出问题】 因违法药品广告诱使患者购药,虽没有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但为购买药品所支出的费用经营者就是否应予赔偿? 【要点提示】 不含有诊疗服务,单纯以售药为目的所出售的药品应理解为生活消费商品,根据医方做虚假广告的事实,依照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医方承担双倍退款义务。 【案情】 原告:王泉。 被告:东方肾脏病医院。 1999年4月20日,被告在报纸上登载了《治疗肾脏病尿毒症的新希望〈东方肾脏病医院中医全息根治疗法〉》的广告,该广告对肾脏病、尿毒症的中医全息根治疗法的特点、疗效、临床应用、治疗方式等进行了介绍。原告瞧到了这则广告后,向被告进行了咨询,1999年5月13日,被告对原告的咨询用信件进行了回复,内容为其医院中医全息疗法能从根本上治疗肾脏病。2003年10月—2004年10月,原告向被告邮购20180元的“东方生力散”、“东方肾病胶囊”与“GS系列全息治疗仪”。原告服用被告提供的药品与使用了治疗仪后,病情未得到改善。2005年2月,原告认为被告的广告宣传不实,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反映,山东省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原告的反映进行了回复,内容为:该局已对被告违反《广告法》发布的医疗、内部制剂广告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并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医疗费用40360元。诉讼中,原告撤回对报刊单位的起诉。 【审判】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刊登的广告内容与出具给原告的信件中隐含了能够根治肾病,误导了原告接受被告的治疗,使原告花费了不必要的医疗费。这种误导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医疗费的主张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

新广告法违禁词汇总

新广告法违禁词汇总(2015年9月1起) 严禁使用极限用语 1、严禁使用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顶级、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史无前例、万能等。 2、严禁使用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最佳、 最大、最好、最大、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最受欢迎、最先、等含义相同或近似的绝对化用语。 3、严禁使用绝对值、绝对、大牌、精确、超赚、领导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奢侈、世界全国X大品牌之一等无法考证的词语。 4、严禁使用100%、国际品质、高档、正品、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等虚假或无法判断真伪的夸张性表述词语。 违禁时限用语 限时须有具体时限,所有团购须标明具体活动日期,严禁使用随时结束、仅此一次、随时涨价、马上降价、最后一波等无法确定时限的词语。 违禁权威性词语 1、严禁使用国家X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国家XX机关专供、特供等借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称进行宣传的用语、 2、严禁使用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等宣称质量无需检测的用语 3、严禁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的除外) 4、严禁使用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等词语(唯品会专供除外)。 严禁使用点击XX词语 严禁使用疑似欺骗消费者的词语,例如“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试穿”“领取奖品”“非转基因更安全”等文案元素。 严禁使用刺激消费词语 严禁使用激发消费者抢购心理词语,如“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再便宜了”“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抢疯了”等词语。 疑似医疗用语(普通商品,不含特殊用途化妆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 1、全面调整人体内分泌平衡;增强或提高免疫力;助眠;失眠;滋阴补阳;壮阳; 2、消炎;可促进新陈代谢;减少红血丝;产生优化细胞结构;修复受损肌肤;治愈(治愈系除外);抗炎;活血;解毒;抗敏;脱敏; 3、减肥;清热解毒;清热袪湿;治疗;除菌;杀菌;抗菌;灭菌;防菌;消毒;排毒 4、

2016新广告法违禁词汇总

新广告法违禁词汇总 严禁使用极限用语 1、严禁使用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顶级、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史无前例、万能等。 2、严禁使用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最佳、 最大、最好、最大、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最受欢迎、最先、等含义相同或近似的绝对化用语。 3、严禁使用绝对值、绝对、大牌、精确、超赚、领导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奢侈、世界全国X大品牌之一等无法考证的词语。 4、严禁使用100%、国际品质、高档、正品、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等虚假或无法判断真伪的夸张性表述词语。 违禁时限用语 限时须有具体时限,所有团购须标明具体活动日期,严禁使用随时结束、仅此一次、随时涨价、马上降价、最后一波等无法确定时限的词语。 违禁权威性词语 1、严禁使用国家X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国家XX机关专供、特供等借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称进行宣传的用语、 2、严禁使用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等宣称质量无需检测的用语 3、严禁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的除外) 4、严禁使用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等词语(唯品会专供除外)。 严禁使用点击XX词语 严禁使用疑似欺骗消费者的词语,例如“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试穿”“领取奖品”“非转基因更安全”等文案元素。 严禁使用刺激消费词语 严禁使用激发消费者抢购心理词语,如“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再便宜了”“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抢疯了”等词语。 疑似医疗用语(普通商品,不含特殊用途化妆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 1、全面调整人体内分泌平衡;增强或提高免疫力;助眠;失眠;滋阴补阳;壮阳; 2、消炎;可促进新陈代谢;减少红血丝;产生优化细胞结构;修复受损肌肤;治愈(治愈系除外);抗炎;活血;解毒;抗敏;脱敏; 3、减肥;清热解毒;清热袪湿;治疗;除菌;杀菌;抗菌;灭菌;防菌;消毒;排毒 4、

最新广告法及广告法禁用词

最新广告法禁用词 与“最”有关 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档、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时尚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科技、最新科学。 与“一”有关 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一流、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 与“级/极”有关 国家级(相关单位颁发的除外)、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顶级享受、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 与“首/家/国”有关 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全国首发、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级产品、国家(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填补国内空白、中国驰名(驰名商标)、国际品质。 与品牌有关 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领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巅峰、奢侈、优秀、资深、领袖、之王、王者、冠军。与虚假有关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高档、正品、真皮、超赚、精准。 与虚假有关

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 与欺诈有关涉嫌欺诈消费者 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涉嫌诱导消费者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更便宜了、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 与时间有关 限时必须具体时间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精品团、单品团(必须有活动日期)严禁使用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与权威有关 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专家推荐、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国家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 这些新广告法禁用词在以后的网络营销推广上肯定用的上,而且现在国家也在打击一些违法事情。且懂且珍惜。 最新广告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新广告法极限用语总结

极限用语: 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虚假广告: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未成年代言人: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第四十条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专利宣传不当: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恶意贬低竞争对手: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互联网广告违规:第四十四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其他相关规定:与工作有关但在上述类别中未提到的广告法规定,请遵循广告法。 其他违禁词:卓越、领鲜、高效、创新、完美、极致、超大、精致、精控、极品、真正的、缔造、强劲 静若无声、分毫不失静若鸿毛,类似这种比较夸张的词

专门为公众号解析广告法

专门为公众号解析《广告法》 工商局也会按照《广告法》对我们公众号的行为进行鉴别和处罚, 因此对于广告法我们必须要有了解。该法篇幅长,难以理解,为了简化阅读和更好理解,小助君只选取了公众号相关的条款,对其进行解读和整合。完整的原文可以自行搜索。本文类似手册,建议大家收藏,以 后需要拿出来参考。 禁止做广告的行业:远离这些广告 烟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处方药。 规避措施:最好的规避就是不做,不要试图挑战工商对罚款的执着。 处罚:没收公众号广告费,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的 吊销相关证件。 有广告内容准则的行业:做这些广告要先查准则 有些行业的广告内容有特殊的准则,不符标准会被处罚,这里只罗列行 业不再具体说明准则,大家需要的时候自行去查广告法即可。 行业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 加剂、酒、教育、培训、招商、投资理财、房地产、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 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 规避措施: 1. 做这些广告要先审核,不要违背广告法的行业准则,具体内容广告法 有明确说明,不要明知故犯,若有怀疑,请广告主提供证明材料即可。

2. 若此广告在正规媒体做过,就可以节约此步骤,因为对方会做严格、 专业的审核。 处罚:明知故犯,对公众号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1-5倍罚款或十万 至一百万罚款 公众号不审核会被重罚的行为:这些要审查,否则会跟广告主一起被罚以下错误行为很容易犯,要多注意。被查处后,不但对广告主进行重罚,若我们公众号不审核也会处以重罚: 1. 引用内容必须要有依据:广告中不能胡乱引经据典,也不可以随意引 用数据,如(品牌历史、获得荣誉、市场占有率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 摘、引用语、本草纲目记载、古书上说、经统计和调查我们产品可靠性XXXXX 等等),要使用类似的词汇和数据,必须要拿出证明或表明出处,且用语必 须准确(公众号要求广告主提供广告内容的依据证明即可)。 2. 专利要有效:若涉及专利必须说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过期的和正在 申请的不允许出现在广告中(公众号要求广告主提供专利书即可)。 3. 对比:不准和其他产品对比贬低,这个条款大家都很清楚了。 4. 医疗宣传: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 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 相混淆的用语。(简单暴力的规避办法就是:不准使用过于专业的医疗用语 和治疗XXX病)。 5. 未成年保护:如果你的公众号是针对未成年的,请不要劝诱家长购买 及不要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 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2018版-化妆品广告法违禁词汇总

2018版-化妆品广告法违禁词汇总

(一)化妆品网页描述中禁止发布的内容 网页描述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具体要求如下: A. 商品网页描述、标签、说明书中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法律禁止的内容: 网页描述中禁止使用“最高、最佳、最好、顶级、极品、最高档、100%安全、100%无污染、最安全、最健康、最专业、最先进、最新科学、最佳、最高级、顶级”、“最新技术”、”国家级“、“最先进加工工艺、第一、全面、全方位、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等”、等等绝对化词语“ 禁止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驰名商标、“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推荐产品(品牌)”、央视上榜品牌、CCTV上榜品牌、CCTV展播品牌、“×××认定”、“×××认可”、“×××展示”、“×××荟萃”、“×××指定”、各种满意率、信任率以及某类商品、服务上榜企业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内容的词语(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除外)。 禁止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免检商品”宣称。(备注:新商标法第14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否则按照新商标法第53条规定,将被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未取得专利的,禁止声称专利产品;如果声称“取得专利、获得XX专利、专利产品”的,应具体标注出专利类别和专利号。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

广告法禁用词汇汇总防打假投诉必备讲解

背景说明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淘宝网根据新《广告法》 及《价格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淘宝网卖家实际经营情况,请卖家仔细阅读以下内容,避免和防范行政执法及民事诉讼的法律风险。若卖家违反前述法律法规规定,将会被执法部门处以数额较大的罚款,并有可能被消费者起诉而承担民事责任。 审议内容 一、所有类目商品适用的相关要求: (一)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绝对化的语言或表示用语。 1、《广告法》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最高级、国家级、最佳、顶级、极品、第一品牌; 2、含有绝对化词义且无法通过客观证据证明,建议不要使用的:绝无仅有、顶尖、万能、第一、最低、销量+冠军、抄底、最具、最高、全国首家、极端、首选、空前绝后、绝对、最大、世界领先、唯一、巅峰、顶峰、最新发明、最先进等。 (二)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字样、图案,如下图:

(三)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四)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也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五)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不能利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广告代言人。 (六)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七)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八)在促销活动中,请谨慎使用“原价”字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

广告法发条分析

广告法发条分析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广告表述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 一、广告中对商品或者服务的重要信息的表示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一般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广告必须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以及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信息作出表示。但是,一旦广告主特意在广告中就上述信息作出表示,以此为卖点吸引消费者,从而影响消费者作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决策,则其表述的信息必须准确、清楚、明白,避免误导消费者。所谓准确、清楚、明白,一是要实事求是,客观、明确地作出表述,不能含混不清;二是要使普通消费者能够正确理解,不致误解。 二、附带赠送广告的明示义务 实践中,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为了吸引消费者、促进销售,往往在广告中宣称将会向商品购买者或者服务接受者提供赠品、消费券、抵用券、额外服务等。但是,有的附带赠送广告因为表述不清,往往会引发争议,常见的情形有:其一,广告中宣传的赠品与实际不符。例如,宣称赠送高级化妆品,实际上只赠送廉价化妆品;宣称“买一赠一”,实际上买一双鞋赠送一双鞋垫,买一大桶油送一小瓶油。其二,获取赠品附带条件,在广告中未声明。例如,宣称来店就有礼品,实际上数量有限,或者消费满一定金额后才能享受。其三,赠品的使用附带条件,在广告中未声明。例如,仅限特定日期使用,消费满一定金额才能使用一张消费券等。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也就是说,虽然是否附带赠送、是否在广告中宣传附带赠送都是广告主的自由,但是一旦在广告中就附带赠送作出宣传,对其中的关键信息(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的表示就应当清楚、明白,避免出现前述争议。这样规定,有利于防止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故意含糊赠送信息吸引消费者,进行不正当竞争;也有利于避免消费者受到误导,减少不必要的争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法定明示义务 一些特殊商品、服务可能对消费者产生重要影响,为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例如,畜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种畜禽广告应当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等等。对于这些内容,广告中应当依法显著、清晰地表示。

专门为公众号解析广告法

专门为公众号解析《广告法》工商局也会按照《广告法》对我们公众号的行为进行鉴别和处罚,因此对于广告法我们必须要有了解。该法篇幅长,难以理解,为了简化阅读和更好理解,小助君只选取了公众号相关的条款,对其进行解读和整合。完整的原文可以自行搜索。本文类似手册,建议大家收藏,以后需要拿出来参考。 禁止做广告的行业:远离这些广告 烟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处方药。规避措施:最好的规避就是不做,不要试图挑战工商对罚款的执着。 处罚:没收公众号广告费,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的 吊销相关证件。 有广告内容准则的行业:做这些广告要先查准则 有些行业的广告内容有特殊的准则,不符标准会被处罚,这里只罗列行业不再具体说明准则,大家需要的时候自行去查广告法即可。 行业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酒、教育、培训、招商、投资理财、房地产、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 规避措施: 1. 做这些广告要先审核,不要违背广告法的行业准则,具体内容广告法有明确说明,不要明知故犯,若有怀疑,请广告主提供证明材料即可。

2. 若此广告在正规媒体做过,就可以节约此步骤,因为对方会做严格、 专业的审核。 处罚:明知故犯,对公众号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1-5倍罚款或十万 至一百万罚款 公众号不审核会被重罚的行为:这些要审查,否则会跟广告主一起被罚以下错误行为很容易犯,要多注意。被查处后,不但对广告主进行重罚,若我们公众号不审核也会处以重罚: 1. 引用内容必须要有依据:广告中不能胡乱引经据典,也不可以随意引 用数据,如(品牌历史、获得荣誉、市场占有率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本草纲目记载、古书上说、经统计和调查我们产品可靠性XXXXX 等等),要使用类似的词汇和数据,必须要拿出证明或表明出处,且用语必须准确(公众号要求广告主提供广告内容的依据证明即可)。 2. 专利要有效:若涉及专利必须说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过期的和正在 申请的不允许出现在广告中(公众号要求广告主提供专利书即可)。 3. 对比:不准和其他产品对比贬低,这个条款大家都很清楚了。 4. 医疗宣传: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 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简单暴力的规避办法就是:不准使用过于专业的医疗用语和治疗XXX病)。 5. 未成年保护:如果你的公众号是针对未成年的,请不要劝诱家长购买 及不要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2016年新广告法全文,新广告法禁用词大全

2016最新广告法禁用词 与“最”有关 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档、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时尚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科技、最新科学。 与“一”有关 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一流、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 与“级/极”有关 国家级(相关单位颁发的除外)、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顶级享受、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 与“首/家/国”有关 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全国首发、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级产品、国家(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填补国内空白、中国驰名(驰名商标)、国际品质。 与品牌有关 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领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巅峰、奢侈、优秀、资深、领袖、之王、王者、冠军。与虚假有关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高档、正品、真皮、超赚、精准。 与虚假有关 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

与欺诈有关涉嫌欺诈消费者 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涉嫌诱导消费者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更便宜了、错过就没机 会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 与时间有关 限时必须具体时间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精品团、单品团(必须有活动日期)严禁使用随 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与权威有关 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专家推荐、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国家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 这些新广告法禁用词在以后的网络营销推广上肯定用的上,而且现在国家也在打击一些违法事情。且懂且珍惜。 2016年新广告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精彩试题含问题详解

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试题(含答案) (共100分) 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30分)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 2.《广告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广告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5.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6.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7.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8.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9.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10.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11.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12.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3.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版广告法试题含答案

版广告法试题含答案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试题(含答案) (共100分) 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30分)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 2.《广告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广告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5.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6.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7.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8.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9.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10.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11.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12.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3.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14.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着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15.处方药广告应当显着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药广告应当显着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16.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着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着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17.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着标明“本品不可代替药物”。 18.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19.禁止在大众传媒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20.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母婴行业重点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广告法》,细化了广告内容准则、广告活动规范,为加强广告监督管理、促进广告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一、以下条款适用所有商品: 1、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绝对化的语言或表示用语,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词汇:最高级(最X)、国家级、最佳、顶级、顶尖、极品、第一、第一品牌、绝无仅有、万能、最低、销量+冠军、抄底、最具、最高、全国首家、极端、首选、空前绝后、绝对、最大、世界领先、唯一、巅峰、顶峰、最新发明、最先进等; 2、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字样、图案,如下图: 3、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4、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也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5、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不能利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广告代言人。 6、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7、在促销活动中,请谨慎使用“原价”字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8、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否则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二、食品类商品除适用第一条的要求外,还需适用以下条款: 1、食品类商品不得在其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国家免检产品字样、图案,如下图: 2、广告不得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食品具有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例子:对……疾病有预防和治疗的作用;具有加强和调节心肌,扩张血管,增加冠脉血流量,改善心脏活力,降低血压胆固醇,软化血管等作用……、抗肿瘤……、让肿瘤患者走向康复……等。 3、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不得明示或暗示可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4、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以下为保健食品功能范围,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号,不能使用下列词语及同义词: 1、增强免疫力; 2、辅助降血脂; 3、辅助降血糖; 4、抗氧化;

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精彩试题含问题详解

2015版中华人民国广告法试题(含答案) (共100分) 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30分) 1.在中华人民国境,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 2.《广告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广告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5.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6.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围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7.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8.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9.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10.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容有适用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11.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12.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3.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14.药品广告的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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