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辩护策略

从犯辩护策略
从犯辩护策略

共同犯罪,系多名行为人共同作案,因形成犯罪智力与行为上的互补结构,相比单个主体犯罪,呈现出更为复杂的犯罪样态。在当前贯彻责任个别主义的司法原则下,刑事实务中如何区分各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实现罚当其罪,具有重要的刑辩意义。尤其从犯辩护,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刑量轻重,因而成为刑辩律师在共同犯罪中实现罪轻辩护的主要路径。笔者现结合自身实务经验,归纳十大从犯辩护策略,以供各位同仁参考。

策略一:应遵循同一案件认定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与实务,主从犯应限定于同一案件而非不同案件之间进行区分。当然,这里的“同一案件”应包括事实上属于同一起共同犯罪但因各种原因分开处理的案件。换言之,同一案件应是指同一起共同犯罪的案件,即“同一”是指事实判断上的同一,而非诉讼处理上的同一。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亦指出,共同犯罪主从犯的认定,不同案件不能简单类比,一个案件的从犯参与犯罪的毒品数量可能比另一案件的主犯参与犯罪的毒品数量大,但对这一案件从犯的处罚不是必然重于另一案件的主犯。显然,《纪要》的上述内容明确了主从犯同一案件认定原则。

策略二:分工与作用结合认定原则

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该规定,认定从犯采取的标准是“作用标准”。与我国《刑法》直接采用“作用标准”区分主从犯的做法不同,国外刑事立法多采用“分工标准”区分主从犯。例如,现行《德国刑法典》将共同犯罪人划分为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表面上看,两种分类方法似乎完全不同,互不交集,但实际上,分工本身是明确作用大小的关键,而作用的判断更是分工标准最终拟实现的目的,二者互为依托。虽然我国刑事立法对主从犯的界定采用“作用标准”,但司法实践通常依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和地位来判断作用大小。如首要分子,因其地位系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的组织者、指挥者、策划者,因此司法实践几乎无一例外的认为,首要分子是主犯;相反,因帮助行为属于辅助行为,因此帮助犯只能认定为从犯。

需要说明的是,主从犯的认定需要借助分工情况判断,但分工本身属于事实问题,而主从犯的区分则属于评价问题,因此,分工本身不能等同于作用,作用的判断需要以分工为依据,但也同时需要综合全案,进一步评价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之不同。因此,唯有贯彻分工与作用相结合的原则,方可实现从犯的正确辩护。

策略三:从犯意提起的角度加以判断

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务历来主张造意者为首。早在《大清律例·名例律》中即有“共犯罪分首从”条之规定:“凡共犯罪者,以先造意一人为首,依律断拟;随从者,减一等。”这一标准直至今天仍然得到沿用。例如,2000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在共同犯罪中起意贩毒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当然,造意者为首,并不意味着非造意者就一律是从犯,但非造意者这一标准至少成为从犯认定的标准之一。

策略四:从参与共谋的程度加以判断

是否参与共谋以及参与的程度,通常能够反映出行为人违法意识的强弱。参与共谋者,对所共谋行为的性质会有更加清晰的认识,对行为拟造成的危害结果意欲更强。所以,刑事实务中,参与了共谋的行为人通常以策划者加以认定,而从犯则通常以不参与共谋或者策划为条件。

策略五:从行为人对整个犯罪过程的控制程度判断

对犯罪过程加以控制者,通常被冠之以组织者或指挥者。组织、指挥者在共同犯罪中通常也是起意者,但亦有例外。根据我国《刑法》第

97条、第26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是主犯。因此,行为人没有从事组织、指挥行为的,可以做从犯辩护。

策略六:从行为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主动性进行判断

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如果是在知情的情况下主动要求参与犯罪,则通常会因参与的主动性而被认定为主犯。相反,如果是在他人的邀约下或者命令下被动参与犯罪,且所从事的行为多为接受安排所致,通常可以被认定为从犯。

策略七:从行为人是否为主要的实行行为者进行判断

实行行为者,是指实现犯罪构成客观要件行为之人。如抢劫案中当场实施暴力并劫取财物之人;盗窃案中实施秘密窃取财物之人。在我国,没有实行行为便无从成立共同犯罪,因此,实行行为者在共同犯罪中具有核心地位,主要的实行行为人也因此通常被认定为主犯。相反,行为人如果只是次要的实行犯或者帮助犯,则只能认定为从犯。

策略八:从行为人是不是出资者或者资金的主要筹集者加以判断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出资者通常也是共谋者、组织者或者主要实行犯。因此,在经济类、财产类、贩卖类犯罪案件中,出资者通常被认定为主犯。没有参与出资的行为人则一般被认定为从犯。

策略九:从行为人是否为主要获利者分析

共同犯罪中,获利多者说明其系共同犯罪的主要受益者。在出资不明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出资情况、组织策划情况的场合,获利多者通常会被认定为主犯。相反,获利很少、分赃较少的一方就可以考虑从犯认定。

策略十:综合全案考量,行为人所实施的其他行为对共同犯罪的实施或完成是否起到关键作用

由于司法实践中,部分共同犯罪案件的分工情况较为复杂,难以明确区分教唆行为、组织、策划或指挥行为、主要实行行为等。对于这样的共同犯罪案件,需要结合全案事实,综合评价行为人的行为在整个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大小。如果其行为较为重要,对共同犯罪的完成起到关键作用,则应当认定为主犯,否则为从犯。例如,在诈骗类共同犯罪案件中,行为人从事的行为是联系资金转移的渠道,如果综合全案,该行为对于诈骗罪的实施或完成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则应认定为主犯,否则应认定为从犯。

醉酒犯罪律师辩护原则及方法

醉酒犯罪律师辩护的原则及方法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自从2009年发表《醉酒犯罪的律师辩护困局及对策》一文后,我在以后的四、五年来不断的接到国内同行先后数十次的电话联系和电邮。询问《醉酒犯罪的律师辩护困局及对策》一文中的一些问题,特别是询问此类醉酒犯罪案件在辩护时如何进行醉酒精神病法医鉴定前的调查工作,调查工作的内容和范围,调查材料如何撰写才能符合醉酒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机关的要求,以及该类案件具体操作上的原则、细节等问题。在此,根据本人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及本人对此类问题的理解,一并答复如下。并根据本文的内容要点,命名为《醉酒犯罪的律师辩护原则及方法》。 一、醉酒犯罪律师辩护的一个原则。 就是醉酒犯罪的律师辩护工作“不要进行无罪辩护的原则”。 此原则的法律依据就是《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依据此款,任何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必须在醉酒犯罪以后要承担法律责任,接受《刑法》规定的刑事处罚。只要你所辩护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酒后实施了犯罪行为,不论具体的情节有什么变化,不论你辩护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醉酒精神病的司法鉴定中得到什么鉴定结论(包括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你在实际的辩护中都不能进行无罪辩护。 这样做的原因如下: 1、辩护律师进行“进行无罪辩护”,将与《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这条规定正面相撞和对立。首先在法理上将自己至于被动不利的境地,更不利于自己为当事人整个辩护工作的继续进行和开展。在国家立法机构对《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进行修改以前,辩护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念头连想都不要想。 2、辩护律师进行“进行无罪辩护”,必将直接与审判法庭对立起来,与公诉机关对立起来。致使你为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准备的一切辩护观点和内容,会被整个法庭法官、检察们置若罔闻,听都不愿意听,更何来采信多少一说。 3、辩护律师进行“进行无罪辩护”,必将直接与该案件的受害人家属、朋友等等统统对立起来,他们及其他们的家族和所有的社会关系及其他们所能够影响到的的人,都会千方百计的为该案的审判工作设置障碍。使你的辩护工作举步维艰,寸步难行。 所以,辩护律师在为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刑事辩护时,无论从任何角度出发,都不能“进行无罪辩护”。

刑事辩护有什么策略

刑事辩护有什么策略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下 面小编为你整理刑事辩护的策略,希望能帮到你。 刑事辩护的策略 一、案件事实辩护 (一)正面论述和证明一个和公诉机关提出的案件事实不同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 (二)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论述和证明公诉机关并没有用证 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案件事实辩护又可以分为: 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我不知道北京工商注册代理。常见的做法有: (1)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 (2)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陈述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 (4)陈述或证明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2、阻却违法性事由辩护 一般有:违约责任。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 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节辩护 根据案件事实,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过错、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受威胁犯罪等有助于从 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 二、证据不足辩护 1、“孤证”不能定案。 2、排除不合法、不真实、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 3、证据不能构成证据链不能定案。 4、证据不充足不能定案 (1)控辩证据相冲突,控方证据不能否定辩方不能否定辩方证据 (2)控方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三、法律适用辩护 指辩护律师对控方提出的事实认定不持异议,但就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上海驾校科目一理论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 021学车网。犯罪性质,定罪量刑等提出与公诉机关不同的抗辩意见。 1、非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 2、彼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但符合另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罪名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涉嫌一个刑责较轻的犯罪。 3、定罪量刑辩护。 法庭辩论相关文章: 1.原告法庭辩论词范例 2.关于法庭辩论的三大基本技巧 3.什么是法庭辩论 4.法庭辩论技巧 5.法庭辩论技巧之法庭辩论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写作基础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写作基础 导读:一、刑事法律意见书的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刑事法律意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立案阶段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刑事立案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起点,对辩护工作至关重要。当前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为了其办案的需要而非法剥夺辩护律师会见权的现象屡见不显。因此辩护律师在该阶段就应撰写“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可以代为其提出控告或申请取保候审,因此这时就需要撰写“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2、审查批捕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通常当案件侦查到一定阶段后,公安等侦查机关会将案件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而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不仅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案件的走向,根据羁押遵循比例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被批准逮捕,审判阶段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就会很高,所以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3、审查起诉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改变起诉书中

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承前启后的阶段,一方面表明公安等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另一方面决定案件是否移送审判机关起诉,是以何处罪名起诉,是否可以改变强制措施,是否符合不起诉决定的情形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等,因此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申请改变起诉书中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4、审判阶段开庭前阐明初步辩护意见、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 律意见书 案件移送到审判阶段后,如果是比较复杂的`刑事案件,主审法 官在开庭前往往要召集公诉人、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目的是为了控辩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或听取双方对某些专门问题(如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因此,在此阶段辩护律师就需要撰写“初步辩护意见的 法律意见书”、“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意见书”。 二、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和主要内容 刑事法律意见书由于在不同诉讼阶段所提的意见不同,格式和主要内容也不尽一致,但通常情况下应当具有以下几部分: 1、题目: 法律意见书的题目撰写应当开宗明义,直接阐明辩护目的与意图,不应仅写上“法律意见书”。 如:“对XX涉嫌XX罪一案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的法律意见书”

法学概论期末考试A卷

《法学概论》期末考试试题 (A 号卷 满分100分 考试时间120分钟) 题号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总分 分值 10 10 20 30 15 15 核分人 得分 复核人 选择题答案栏 一.单项选择题答案栏(每小题1分,共10分) 题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答案 二.多项选择题答案栏(每小题2分,共10分) 题号 1 2 3 4 5 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 不属于法律构成要素的是 A.法律文件 B.法律规范 C.法律原则 D.法律概念 2.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用一定的方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执 法行为是 A.行政强制执行 B.行政决定 C.行政处罚 D.行政许可 3. 我国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 A .犯罪终结 B .犯罪中断 C .犯罪未遂 D .犯罪中止 4. 合同法规定:“其它法律对合同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说明 A.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B.同位法中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 C.同位法中新法优于旧法 D.不溯及既往 5. 下列不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方式是 A.听取和审查政府的工作报告 B.视察和检查行政机关的工作 C.受理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D.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 下列不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方式是 A.听取和审查政府的工作报告 B.视察和检查行政机关的工作 C.受理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D.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 A.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B.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C.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D.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得分 阅卷人 得分 阅卷人 年级_________ 专业班级__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

刑事案件辩护要点和技巧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辩护要点和技巧 第一部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辩护策略 刑事辩护是一个战役,应讲究战略、策略。若要决胜千里之外,必须具有运筹帷幄的能力,具有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同一案件的不同阶段,制定出一个切实可行的辩护策略。根据不同的标准,我认为形式辩护策略主要由以下几类。 一、有罪辩护与无罪辩护的策略。 刑事辩护业务中的具体案件,首先需要确定的策略问题,就是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恰当地确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 所谓无罪辩护策略,就是认为控方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也许是绝对无罪,也许是存疑无罪。这一策略是辩护律师的最高境界——最上策。有人说辩护律师应当怀疑一切,其首要的就是怀疑所指控的罪名能否成立。 确定原则:只要实体上存在不构成犯罪的因素,不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的案件,就应当进行无罪辩护;只要可能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坚决不做罪轻辩护。在目前的司法现实下,无罪辩护成功的标志:第一,促使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二,促使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第三,促使法院判处缓刑;第四,促使法院作出“实报实销”的判决。(判决前羁押的时间要折抵刑期,如果法院对无法定罪的被告直接宣告无罪释放,就会导致采取羁押措施的机关承担错案赔偿责任,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法院往往会作出“实报实销”的判决。) 1.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1)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2)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2.辩护律师应当做无罪辩护的几种情形: (1)被告人没有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的;(2)被告人行为仅构成民事违法或行政违法的;(3)被告人行为系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4)被告人行为不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 3.辩护律师可以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1)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相应证据证明的:(2)据以定案的基本证据不确实的;(3)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之间有明显矛盾,无法排除的;(4)依据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备排他性的;(5)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而无其他证据的。 4.只有间接证据的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1)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未经查证属实的;(2)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的;(3)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未能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4)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的;(5)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不符合逻辑或经验判断的。

刑事代理意见书审查起诉范本应该怎么写

刑事代理意见书审查起诉范本应该怎么 写 ▲刑事代理意见书审查起诉范本应该怎么写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意见书 尊敬的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尊敬的吕梁市人民检察院: 山西 **律师事务所接受师××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了涉嫌抢劫(致人死亡)案件曹××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如指控曹××罪名成立,曹××或许被判处死刑、死缓。给辩护人增加了巨大压力,辩护意见有必要提前。 一、辩护人努力工作,争取让受害方拿到一定的赔偿款,争取刑事谅解。 二、辩护人依法会见曹××后,得知受害人手持铁锹,往死里打曹××,不让曹××逃跑。案卷中,是否有铁锹?受害人有能力将曹×ד扭送”至公安机关,为何动“私刑”用铁锹打曹××?该情节公安机关应侦查到案,或建议补充

侦查。 三、关于量刑的证据,辩护人依法提取了一份《会见笔录》、两份《调查笔录》、三份照片。证明曹××曾经救过一个人的生命,酌定量刑参考。如公安、公诉机关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建议补充侦查。 此致 犯罪嫌疑人曹××的辩护人: 王**、刘* 律师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本辩护意见书敬请公安、公诉机关依法附卷。 ▲范文二 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亲属的委托并征得他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____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事实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证据方面:

2014年省委党校法学专业研究生考试复习要点

2014 年省委党校法学专业研究生考试复习要点 1、名词解释.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 想观念体系,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 体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组成。 2、简答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 答:(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 保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思想 基础;(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我国司法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推动法学研究繁荣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3、名词解释. 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权利 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总称。 4、简答题:法的特征。 答:(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四)法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 (五)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5、论述题:试论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含义。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或法律仲裁的确认规范。 (二)法律原则的种类 1. 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1)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 法理) 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 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则。 (2)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 2. 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 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1)基本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 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治原则。 (2)具体法律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如行政 法中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等。 3. 按照法律原则设计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1)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实体法问题( 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等) 的原则,例如,宪法、 民法、刑法、行政法中所规定的多数原则属于此类。 (2)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程序法( 诉讼法) 问题的原则,如诉讼法中规定的“一事不 再理”原则、辩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 6、名词解释.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是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 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7、简答题: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与策略刑事辩护的技巧

刑事辩护的技巧与策略 (一)说服法官 说服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辩护业务是一种最基本的诉讼业务,而诉讼的本质就是说服。一位优秀的刑辩律师可以成为一名著名学者、教授。但一位学者、教授或法学专家未必一定能成为一位好的刑辩律师。因为刑辩业务不是讲课和传授知识的,而是一种直接的对抗。刑辩律师出席法庭辩护的目的就是要说服审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诉人。公诉人是无法说服的,因为,他们坐在法庭时已事先设定你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所以,刑辩律师不要把说服的对象搞错。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达不到辩护目的。 (二)选准角度 选准辩护的角度是刑辩律师从事刑辩业务成功的一个关键。被告人的辩护人选错了辩护角度,在法庭上对被害人生前的行为进行攻击,从而激怒了受害方,更是让审判的法官无法接受其辩护意见,从而导致辩护的失败。 (三)换位思考 刑辩律师要学会换位思考,换位思考不仅能帮助刑辩律师把握全面、选准辩护的角度和突破口,更有利于消除公诉人的对立情绪,说服审判法官。我曾经担任过一位公安局长受贿案的一审辩护人,庭审中,我采用换位思考的方法对刑事与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证据标准和原则进行简要论述。从而推导出“在民事诉讼”中都无法认定的证据,又如何能在刑事诉讼中认定。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公诉机关也认可了一审判决结果,没有提出抗诉。所以,我认为,成功的辩护有时不需要浪费太多的心思和口舌。换一个角度看问题,可能就是成功全不费功夫。 (四)教被告人说话

所讲的所谓“教被告人说话”不是要教被告人说谎。是教给被告人说话的方法和技巧。我在担任一位大学生正当防卫一审辩护人时,就是用教会被告人的辩护策略达到了成功辩护的目的。在开庭前,我三次会见被告人,告诫他不要在庭审中攻击受害人(死者)生前的过错,要利用法庭上被告人自我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机会,向法庭讲述其与受害人几年同窗的深厚友情、情急之下的自卫、防卫致死挚友的痛苦和懊悔以及甘愿承受一切处罚的“悔罪”态度。从而取得了最佳的庭审效果。当我看到审判台上拭泪的法官,听到受害人亲属失声的痛哭,我就明白,我的辩护成功啦!法院最后以防卫过当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由此可见,教会被告人说话也是辩护成功的策略。 (五)深挖证据 我们都知道,证据是诉讼之王,有其是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显得尤为重要。有些刑事案件证据更是成功辩护的关键。我在承办过一起“无期徒刑犯越狱杀人案”。阅卷时发现,全部卷宗材料仅59页。并且杀人现场留有被告人指纹。通过对仅有几十页的卷宗材料深入细致地分析和研究。最后是发案宾馆的总台小姐半张纸的证言救了被告人一条命。多年的刑事辩护实践证明,深挖证据,是许多刑事案件辩护成功的法宝。 (六)媒体“双刃剑” 媒体一向被司法界称之为“双刃剑”,刑辩律师应慎重使用。 (七)法庭辩论技巧与谋略 法庭辩论技巧系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公诉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作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对律师业来讲,亦称“庭辩艺术”。

辩护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丁原儒家属委托,齐鲁律师事务所指派我和XXX担任受贿一案被告人丁原儒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为其辩护。经调查取证,结合今天的庭审调查质证,发表如下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丁原儒再任山东省潍坊贸易学校校长期间,收受他人财物77万元,对于案发后丁原儒坦白交代,有自首情节,现所有款项已经全部追缴,事实清楚,对此,辩护人没有异议。 首先,我们就1997年年底到1998年年底所收受董法春、马海山所送的44万元发表辩护意见。 山东省潍坊贸易学校的性质不是国家机关,被告人丁原儒也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山东省潍坊贸易学校是按照《教育法》的规定登记设立的事业法人单位,属于集体所有性质,举办主体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因此,山东省潍坊贸易学校不是国家机关。 我国《刑法》第93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的规定中指出,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丁原儒担任的潍坊贸易学校校长和该校党委书记职务,也不能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丁原儒并非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被告人丁原儒任潍坊贸易学校校长由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任命委派,而根据提交的相关证据已经证明,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的性质系“集体所有制企业”,不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内设机构中第二个为人事教育部,其职能有管理学校一项。丁原儒为该校校长必须服从主

关于庭审的辩论技巧

关于庭审的辩论技巧 关于庭审的辩论技巧一 1、深入浅出,生动形象 法庭辩论是一场关于事实、法律和理论的争论,常常会涉及到一些复杂、疑难的理论问题。同时,由于辩论的对手不同,有时候简单的问题也会变得复杂化。在这种情况下,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够有针对性地使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深入浅出,往往会收到明显的效果。 2、把握主攻方向,切忌偏离主题 在法庭辩论时,还要注意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一定要把握住自己的思路和主攻方向,不要让对方牵着走,以免误入歧途而不能自拔。有时候,对方会有意识地避实就虚,转移话题,然后攻其一点,不及其余,达到改变辩论主题的目的,这时候一定要反应敏捷,切勿上当。 3、赢得法庭辩论的理论基础和工作基础 技巧归技巧,它毕竟只是赢得法庭辩论的因素之一,而并不是赢得法庭辩论的基础。那么,赢得法庭辩论的基础是什么?首先,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你没有理论功底,你就要犯错误,你再有技巧也没用,只是哗众取宠,只是嘴上功夫。其次,要有扎实的工作基础,就是说要充分地调查取证。 4、法庭辩论中的应变能力 在法庭辩论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对于这情况如何应付?这确实是对律师应变能力的考验。在法庭上,有些情况是不可能提前做好准备的,所以,应变能力对于律师来说非常重要。《三国演义》中孔明说郭嘉:“坐说立议,无人可及,临机应变,百无一能。”就是说郭嘉没有应变能力。可见,缺乏应变能力的只能做谋士,不适合做律师。 5、良好的心理素质是赢得法庭辩论的重要因素 心理素质方面包含的因素很多,就我个人的体会而言,最突出的一点就是自信。自信心可以使你保持一种良好的心理状态,这样你就能充分发挥你的应变水平,善于应付各种环境和场面。由于我国的司法环境并不尽如人意,所以,有些案子该输的不一定输,该赢的不一定赢,特别是当这种迹象在法庭上显露出来的时候,就可能影响你的情绪。在这种情况下,自信心会帮助你解脱困境。 6、语言表达要注重方式 在法庭辩论中,还要注意语言本身的表达艺术,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让人家听得进,听得懂,给人家留下反应和理解的余地。大家都知道,语言的连贯性是很重要的,做律师的

律师必备刑事辩护策略

刑事律师辩护策略七步谈 林强(律师) 运用有效的辩护策略来保护被告的权利,便成为对一位辩护律师最大的挑战。他不仅要有睿智的头脑和丰富的辩护技巧,更需要真正把握法律所赋予正义的涵义! (一)说服法官 说服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辩护业务是一种最基本的诉讼业务,而诉讼的本质就是说服。一位优秀的刑辩律师可以成为一名着名学者、教授。但一位学者、教授或法学专家未必一定能成为一位好的刑辩律师。因为刑辩业务不是讲课和传授知识的,而是一种直接的对抗。刑辩律师出席法庭辩护的目的就是要说服审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诉人。公诉人是无法说服的,因为,他们坐在法庭时已事先设定你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所以,刑辩律师不要把说服的对象搞错。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达不到辩护目的。 (二)选准角度 选准辩护的角度是刑辩律师从事刑辩业务成功的一个关键。被告人的辩护人选错了辩护角度,在法庭上对被害人生前的行为进行攻击,从而激怒了受害方,更是让审判的法官无法接受其辩护意见,从而导致辩护的失败。 (三)、换位思考 刑辩律师要学会换位思考,换位思考不仅能帮助刑辩律师把握全面、选准辩护的角度和突破口,更有利于消除公诉人的对立情绪,说服审判法官。我曾经担任过一位公安局长受贿案的一审辩护人,庭审中,我采用换位思考的方法对刑事与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证据标准和原则进行简要论述。从而推导出“在民事诉讼”中都无法认定的证据,又如何能在

刑事诉讼中认定。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公诉机关也认可了一审判决结果,没有提出抗诉。所以,我认为,成功的辩护有时不需要浪费太多的心思和口舌。换一个角度看问题,可能就是成功全不费功夫。 (四)、教被告人说话 所讲的所谓“教被告人说话”不是要教被告人说谎。是教给被告人说话的方法和技巧。我在担任一位大学生正当防卫一审辩护人时,就是用教会被告人的辩护策略达到了成功辩护的目的。在开庭前,我三次会见被告人,告诫他不要在庭审中攻击受害人(死者)生前的过错,要利用法庭上被告人自我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机会,向法庭讲述其与受害人几年同窗的深厚友情、情急之下的自卫、防卫致死挚友的痛苦和懊悔以及甘愿承受一切处罚的“悔罪”态度。从而取得了最佳的庭审效果。当我看到审判台上拭泪的法官,听到受害人亲属失声的痛哭,我就明白,我的辩护成功啦!法院最后以防卫过当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由此可见,教会被告人说话也是辩护成功的策略。 (五)深挖证据 我们都知道,证据是诉讼之王,有其是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显得尤为重要。有些刑事案件证据更是成功辩护的关键。我在承办过一起“无期徒刑犯越狱杀人案”。阅卷时发现,全部卷宗材料仅59页。并且杀人现场留有被告人指纹。通过对仅有几十页的卷宗材料深入细致地分析和研究。最后是发案宾馆的总台小姐半张纸的证言救了被告人一条命。多年的刑事辩护实践证明,深挖证据,是许多刑事案件辩护成功的法宝。 (六)、媒体“双刃剑” 媒体一向被司法界称之为“双刃剑”,刑辩律师应慎重使用。

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 一、什么是有效辩护原则 对于刑事辩护的有效性,有的学者曾做出以下解释:“有效辩护原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层意思: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二是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义务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包括审前阶段的辩护和审判阶段的辩护,甚至还应当包括执行阶段提供的法律援助。三是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充分行使辩护权,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可以看出,这一解释是从广义上界定有效辩护的,其核心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享有充分的辩护权、是否能获得辩护人的帮助包括法律援助等方面来定义有效辩护的。 我认为,辩护与辩护权虽然密切相关却是不同的概念。辩护权固然重要,获得律师帮助也固然重要,但这都不是辩护的目的。辩护的有效性更为强调的是辩护行为的目的和效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有效辩护或辩护的有效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别是辩护律师提出的正确的辩护意见或主张被办案机关接受或采纳,在实体上或程序上做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诉讼决定。具体而言,实体上的有效性主要指辩护方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否承担刑事责任这一问题提出的有关证据或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或符合刑事实体法的规定,被办案机关接受或采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等有利的处理决定。如在侦查阶段案件被撤销,在审查起诉中获得不起诉决定,在审判中被判无罪等。程序上的有效性则是指辩护方在诉讼过程中,针对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在诉讼中存在的程序违法行为,提出异议要求纠正并获得解决的有利结果。如超期羁押被解除,违法管辖被纠正,非法证据被排除等等。 二、刑事辩护有效性的实现条件 (一)立法上应当具备的条件 (1)准备辩护的权利 “准备性辩护权利是指辩护主体为反驳控诉、充分、有效的进行辩护创造必要条件的诉讼权利”。它包括: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与律师会见和通信的权利。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八条规定,“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不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联合国《关于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未经审讯的囚犯可以会见律师,警察或监所官员对于囚犯与律师间的会谈,可用目光监视,但不得在可以听见谈话的距离以内”。

关于刑事辩护有什么策略

关于刑事辩护有什么策略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下 面小编为你整理刑事辩护策略,希望能帮到你。 刑事辩护的策略 一、案件事实辩护 (一)正面论述和证明一个和公诉机关提出的案件事实不同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 (二)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论述和证明公诉机关并没有用证 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案件事实辩护又可以分为: 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我不知道北京工商注册代理。常见的做法有: (1)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 (2)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陈述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 (4)陈述或证明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2、阻却违法性事由辩护 一般有:违约责任。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 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节辩护 根据案件事实,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过错、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受威胁犯罪等有助于从 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 二、证据不足辩护 1、“孤证”不能定案。 2、排除不合法、不真实、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 3、证据不能构成证据链不能定案。 4、证据不充足不能定案 (1)控辩证据相冲突,控方证据不能否定辩方不能否定辩方证据 (2)控方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三、法律适用辩护

指辩护律师对控方提出的事实认定不持异议,但就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上海驾校科目一理论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 021学车网。犯罪性质,定罪量刑等提出与公诉机关不同的抗辩意见。 1、非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 2、彼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但符合另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罪名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涉嫌一个刑责较轻的犯罪。 3、定罪量刑辩护。 法庭辩论相关文章: 1.原告法庭辩论词范例 2.关于法庭辩论的三大基本技巧 3.什么是法庭辩论 4.法庭辩论技巧 5.法庭辩论应该怎么写

辩护意见书

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被告人杨某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现根据本案事实,结合现行法律及刑法政策,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予以采信: 一.我方代理人韩天民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1.在王建军询问韩天民房地买卖问题的时候,韩天民并没有说该门面是他的。在2010 年3 月22 日韩天民的笔录中记载道:在2009 年11 月份的时候,这个东海市远方宾馆的王建军来到了我经营烧烤的东海市三建公司 5 号门面,来的时候是晚上九点左右,当时我正好店里做生意,王建军就问我,这个门面是否是我的,我当时回答他说:这个门面不是我的。韩天民并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所以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的构成前提。 2.认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韩天民后以五号店主人的身份与王建军签订合约但是其在讯问笔录中也说到:如果你买了这个门面,这三万元钱我就不会退给他,如果没有买下来,我就退给他王建军。我事后找一个熟人,名叫赵志龙的朋友(他是农业银行的人)叫他去帮我查一下,王建军是否直接从徐小芳手中买下了这个门面,赵志龙查了之后告诉我说,他们双方在2009 年12 月 1 日双方直接成了交。我得知这个情况之后,我就不退给他王建军这三万元钱。表明韩天民并没有希望非法占有五号门面也没有想非法占有三万元的主观意识,只是法律认识界限不够清晰。韩天民在得到三万元后也并没有直接花去,而是交予妻子,并且在之后全款归还给了王建军,更加没有构成非法占有的事实。 二.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韩天民诈骗王建军3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韩天民与王建军的合约中,与双方的询问笔录中都提到签订本协议时支付了定金叁万元现金给他韩天民,其余的就按约定在权证过户后当日付清。表明30万元并没有真正支付,而且三万元的现金也在随后一次性归还,且原告证言前后矛盾,有理由质疑其真实性。 三.被告人丁某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 1.我方代理人韩天民文化水平低下,对法律知识缺乏基本了解,导致不当行为出现。但认错态度诚恳,返还原告财物及时,不无拖欠行为。 2.我方代理人韩天民与王建军发生的纠纷属于个人财产纠纷,并无涉及公共财产,对社会并无造成大伤害。 3.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Criminal Procedure Law) 适用专业:法学专业 课程学时:70学时 课程学分:4学分 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 《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是国家教育部指定的法学本科专业十四门主干核心课程之一。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三大程序法之一,它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部门法,是法科学生必修的专业课之一。 本课程的目标是使学生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熟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程序,熟悉刑事诉讼法律条文,领会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树立诉讼公正、民主的现代法律意识。学习侧重于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今后从事司法工作或法律服务工作奠定基础。 教学系统性与知识点讲解相结合,在有限的学时内,按照刑事诉讼程序的前后次序展开进行教学,将刑事诉讼的价值、原则、目的、构造、行为、阶段等理论贯穿于刑事诉讼各程序之中。本课程的体系有三个部分,即绪论(包括刑事诉讼原则、理论、刑事诉讼史等)、刑事诉讼各论(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以及刑事特别程序等)、刑事诉讼证据论。 二、课程的内容与学习目标和要求 (一)理论教学内容与学习目的和要求 第一章绪论 【学习目的和要求】着重掌握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掌握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及刑事诉讼法与宪法及刑法的关系;掌握刑事诉讼目的及目的理论,明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和立法根据,重点掌握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以及各项任务之间的关系;重点掌握刑事诉讼构造的概念、原理;掌握中外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重点掌握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理解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理解刑事诉讼法学的科学体系。 【本章内容】 第一节刑事诉讼 一、诉讼及刑事诉讼概念、特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意见书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贵院开庭审判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嫌疑人崔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崔某某一审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起诉书、本案案卷材料以及鉴于庭审情况,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贵院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本案属于单位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和自然人都可以构成。自然人犯罪由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在单位犯罪案件中,除单位外,自然人如决策者、组织者、具体实施者也要承担刑事责任。两种情形中,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不同,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程度也明显不同。所以,在一个单位和自然人都能构成犯罪的案件中,关键的前提问题是:案件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 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而不是自然人犯罪。这是辩护人综合考虑本案总体情况得出的结论。 首先从形式上看,本案中吸收存款是以河南美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长垣分公司(以下简称“美嘉公司”)的名义进行的。在该案中,集资人是向河南美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资金,集资人收到的都是盖有河南美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长垣分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章的收据以及投资合同。所涉双方当事人为集资人和河南美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长垣分公司。虽然有时集资资金转入了崔某某账户,但还是以美嘉公司单位名义进行的集资,这只能说明公司财务混乱,而不能说明是崔某某个人集资。总之,接受资金的当事人为美嘉公司这个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而不是自然人。

其次从实质上看,被告人的行为完全是为单位的利益而不是个人的利益——本案吸收的资金全部用于支付集资人利息和壮大公司实力。集资人的证言一致认为自己的集资款是向美嘉公司提供的,也一致认可崔某某是美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其从事的行为也是美嘉公司的行为。每次收到集资人的集资款均有美嘉公司会计出具的收据以及投资合同。 最后,本案不属于“虽然以单位名义实施但是不属于单位犯罪而应以自然人犯罪论”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有三种情形,虽然与单位相关但是不以单位犯罪论而是以自然人犯罪论处:第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第二,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第三,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具有上述任何情形,所以不属于自然人犯罪,是单位犯罪。 综上,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应为美嘉公司,崔某某作为美嘉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本案报案记录反映不实 1、根据卷宗3孙秀英报案情况,其供述其第一次到河南美嘉存款是2014年。侦查机关问你怎么知道李保国也参与公司的经营了?孙秀英回答美嘉公司在2012年阴历腊月二十六在长垣县城湘豫情大酒店请我们村在美嘉公司存钱的人吃饭时勾洪宇给大家介绍时说李保国是美嘉公司李总,李保国也主动说自己是美嘉公司李总。根据孙秀英供述其在2012年时并没有在美嘉公司存钱,既然其没有存钱其是如何去参加的请客呢?这只有一种可能,她的供述不是真实情况的描述,况且孙秀英也未提供存款合同,在崔某某的还款计划中也未见到孙秀英的记录。

司法考试三卷基础模拟试题及答案六

2020司法考试三卷基础模拟试题及答案六2020司法考试三卷基础模拟试题及答案六 1.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实体法 B、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程序法 C、民事诉讼法属于私法、实体法 D、民事诉讼法属于私法、程序法 2. 下列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我国基层政府组织 B、我国基层权力机关 C、仲裁机构的特殊形式 D、群众解决纠纷的自治组织 3.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之诉属于( ) A、确认之诉 B、形成之诉 C、给付之诉 D、撤销之诉 4. 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 ) A、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判决与裁定 B、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对于自己任何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处分 C、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处分 D、处分原则仅仅限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对于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包括民事权利。 5.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

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 ) A、平等原则 B、对等原则 C、同等原则 D、相等原则 6. 民事诉讼与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比其特殊性表现在( ) A、民事诉讼是纠纷解决的最后手段和方式 B、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最具可接受性 C、只有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D、民事诉讼中有国家权力介入 7. 诉讼主体起诉时可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这表现了( ) A、检查监督原则 B、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C、处分原则 D、辩论原则 8.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的论述错误的是( ) A、民事诉讼中辩论权的行使是指在法庭辩论中的诉讼权利 B、辩论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 C、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 D、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和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不存在差别 9. 诉权是( ) A、原告基于民事纠纷关系的发展,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非法经营烟草辩护意见书

非法经营烟草辩护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朱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为其担任辩护人,开庭前,本辩护人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认真的听取了公诉人所发表的公诉意见,下面本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并愿与公诉人和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就本案涉及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共同商磋。 第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不能成立。 1、关于非法经营犯罪的客观要件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第三条的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是指“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即无生产许可证而生产、无批发许可证而批发、无零售许可证而零售的行为,也就是说,该罪的客观要件表现形式必须是无证经营才能构成。这里没有无证运输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规定。 2、关于非法经营共犯的主观要件问题。 从《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第4条及该条第2款的规定来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在无证经营烟草,仍提供车辆和运输,用于帮助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才应认定为共犯。也就是说,构成该罪的共犯应当同时具备两个主观要件:一是必须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在无证经营烟草;二是主观目的必须是为了帮助他人无证经营,没有规定为没有准运证托运人运输烟草制品就构成共犯。 本案中,无任何证据证明朱某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他被告人是在无证经营烟草,也无任何证据证明朱某某提供车辆运输是用于帮助其他被告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庭审证据表明,事实上朱某某只是作为承运人运输烟叶,而不是为了帮助其他被告人非法经营,只是为了收取自己的运费。朱某某对于本案涉及的非法经营行为事前既无共谋、也没有想事后分脏,更未参与无证经营的过程。因此,朱某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的共犯。 第二、本案中烟叶价格197130元的鉴定结论不合法,涉案的金额存在重大的出入。 本案涉案的烟叶价值是由汉中市烟草专卖局作出的估价,依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和《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试行)》的规定,汉中市烟草专卖局只能对“卷烟(含国外卷烟)”进行鉴别检验,而不能对本案涉及的烟叶进行鉴别检验,当然更不能对涉案的烟叶价值进行估价鉴定。而本案涉及的烟叶不是假冒伪劣的卷烟,所以汉中市烟草专卖局没有资格对本案涉及的烟叶价值进行估价鉴定。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 因此本案涉及的烟叶的价值只能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当地价格事务所进行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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