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古代的合议制度

试论中国古代的合议制度
试论中国古代的合议制度

内容摘要:中国古代已经出现合议制度,虽然它具有与现代合议制度不同的表现形态,但是对合议制度的现状进行研究,就不能不对合议制度的历史渊源进行系统的探讨,只有通晓历史,才能深刻理解现代合议制度设立的合理性。本文拟对中国历史上出现的各种合议制度形态加以论述,期望能对合议制度的合理建构具有些许的价值。

关键词:合议合议制度会审

合议制度是世界各国司法审判领域的一项基本审判制度,这一制度的合理建构关系到司法公正与效率这一最终价值目标的实现。而对合议制度的现状进行研究就不能不对合议制度的历史渊源进行系统的探讨,只有通晓历史,才能深刻理解现代合议制度设立的合理性。本文拟对合议制度的现代含义略加阐释,同时对中国历史上出现的各种合议制度形态加以论述,期望能对合议制度的合理建构具有些许的价值。

一、合议及合议制度的现代含义

合议,《辞海》的解释为:合,协商、共同;议,商量、讨论;合议,指多人共同商量讨论。

[①]这是从语言学的角度对合议的理解。我们这里所说的合议是指存在于司法审判领域的合议制度,这一制度是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现代司法领域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根据现代通行的观点,对合议制度可作如下大致界定:首先,合议制度要求多个司法主体(审判主体)参与案件审理;其次,合议制度强调合议成员应当集体商量、讨论案件的处理问题。

[②]这是对合议制度的最基本要素的概括,它兼具集体决策和司法制度的主要特征。

根据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具有实质决定权,可以将合议制度划分为实质意义上的合议制度和形式意义上的合议制度两种类型。如果合议成员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实质决定权,则是实质意义上的合议制度;反之,合议成员虽然集体参与了案件的审理,但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并无实质决定权,则为形式意义上的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特别是现代合议制度的主要特征[③]:

一是多人参与。多人参与是指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为多人,他们共同参加对案件的审理。自传统社会至现代社会,多人参与这一基本特征始终为合议制度所保持——可以说,缺乏多人参与根本不能称之为“合议”。在这一意义上,多人参与构成合议制度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是合议制度的首要特征。

二是平等参与。平等参与强调的是一种制度上的平等,含义是:合议庭成员在法律地位上平等,在诉讼过程中如法庭审理阶段、评议阶段和作出判决阶段享有同等的参与权利,它尤其反对合议庭某些成员在对案件结局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务上享有更大权力。具体而言,在审判阶段,平等参与体现为合议庭成员均有权参与审判;在评议阶段,平等参与体现为每一成员均有权阐述自己的主张及相关理由;在判决阶段,平等参与则体现为平等决定权。

三是共同决策。共同决策是指合议庭成员对权限范围内的事项集体作出决定,同时这种决策建立在合议庭成员平等的基础之上。

四是独立审判。合议庭独立审判是指合议庭成员根据证据、法律独立作出判断,它反对合议庭之外的任何主体对合议庭之影响甚至干预。一般而言,合议庭独立审判有三个基本要求:(1)合议庭外的其他任何主体不能违法介入司法程序干预其审理;(2)禁止外界因素的施压;(3)反对外界的妄加评论。

我们认为,要构成实质意义上的合议制度,这四个基本特征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如果只具备第一项特征,则构成形式意义上的合议制度。

二、中国古代合议制度的形态

中国古代,一般案件,多采用一个法官坐堂问案的独任制,同时,在历史久远的原始社会及奴隶社会的大部分时间里,中国也先后出现过形式不一的各种合议制度,对少数重大案件,采用像三司推事、朝审、秋审那样由若干法官会审的合议制。但是,诸如三司会审等各种形式的合议制度,以严格现代意义上的合议制度的概念来论,只能说是形式意义上的合议制度,它们仅仅具有多人参加案件审理这一形式特征,平等参与、共同决策、独立审判这些实质特征的缺乏,使中国古代的合议制度与现代所说的合议制度是有差别的。下面就对中国历史上出现的合议制度的各种形态按照历史朝代的顺序略加阐释。

西周的合议制度

中国有文字记载的合议制度可追溯到西周时期。《礼记?王制》一书就记载:“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宥),然后制刑。”

[④]《周礼》中也有记载:“乡士掌国中,各掌其乡之民数而纠戒之,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肆之三日。若欲免之,则王会其期。大祭祀、大丧纪、大军旅、大宾客,则各掌其乡之禁令,帅其属夹道而跸。三公若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其丧,亦如之。凡国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上面的“王命三公参听之”和“王会其期”,即由周王会同三公(太师,太保,太傅)共断大案要案的制度,都是合议审判的原始形式,在这里,案件最终裁决权虽掌握在皇帝手中,但审理由三公共同进行,表明西周时代已初具合议制度的影子。

虽然严格地说,西周还谈不上什么真正意义上的合议制,但是合议制的雏形却已经在很多资料中得到了体现。金文中的“讯有司”,[⑤]《周礼》中的“三刺之法”,都带有明显的合议色彩。

1、讯有司。讯有司,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一样,在判决之前要征询大臣们的意见,《琱生簋》叫做“讯有司”。讯,讯问。有司,泛指官吏。讯有司,即征求群臣对判决的意见。判例说明,“讯有司”作为一项诉讼程序,是有进步意义的,理论上是为了防止法官个人的独断,

但是,在宗法制社会里,当法律制度与宗教势力发生矛盾时,再进步的法律制度等于零,国法须唯宗法是从。

2、三刺定案。根据《周礼?秋官?司寇》的记载,重大刑事案件判决之前,司法官必须征求有关官吏的意见,称作“三刺断狱”:“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⑥]“三刺”之后,按照大家的意见,再决定对罪犯加重或减轻刑罚。三刺定罪虽不是以侦察确凿证据为出发点,但其已包含着调查研究的内容,有利于防止冤狱。

三刺的程序是否全面实施或杂有后人的理想,尚难断定,但在铜器铭文中确有“讯有司”即征求大臣意见的实例。

秦汉时期的合议制度

秦统一六国,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秦朝又是一个十分重视法治的朝代,奉行“以法治国”的方略,力图运用法律的权威,巩固中央集权。在汉朝的司法方面,基本是汉承秦制。

秦汉时期实行官员会审制度。

1、杂治。杂治,即会审。《说文通讯定声》“杂”字云:“凡狱讼多言‘杂治’之,犹今言会审也”。秦汉法律规定,在发生重大案件时,实行由廷尉会同丞相、御史中丞等共同审理的制度,时称“杂治”。据《汉书?王嘉传》记载:汉武帝时,息夫躬、孙宠等上书告东平王云犯“谋弑上为逆罪”,“廷尉梁相与丞相长史、御史中丞及五二千名杂治东平王云狱”。

[⑦]

汉代的“杂治”也每常称为“杂考”、“杂案”、“杂问”

[⑧]这些称谓均可在古籍中找到例证。《汉书?楚元王传》附《刘向传》中有记载:“辞果服,遂逮更生系狱,下太傅韦玄成,谏大夫贡禹,与廷尉杂考。”《汉书?景十三王传》:“积数岁,事发觉,汉遣丞相长史与江都杂案,索得兵器玺绶反具,有司请捕诛(刘)健。”《汉书?朱博传》:“(赵)玄辞服,有昭左将军彭宣与中朝者杂问。”

杂治的采用,主要视罪犯的身份和案件的性质而定,它的适用范围有严格的限定。因此,实行杂治,表面看是汉代统治者标榜“慎刑”的表现,不过就其内容来看,完全是为优容皇亲国戚和达官显宦,与老百姓的关系不大,参与杂治的人,往往揣测皇帝或权臣的心意而有所出入,因此,杂治制度实质是皇帝控御臣下的一种手段。

2、廷议。秦汉时期还实行“廷议”制度,即对于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如谋叛大逆之类的案件,因为事关诸侯王的性命,所以往往通过大型的会议来形成判决意见,整个议罪过程显得十分复杂,一般的程序是:先由公卿议决奏劾,然后报请皇帝批准,可是当皇帝对议决方案不能满意时,便提议举行由更大范围人员参加的议罪大会,以期形成新的方案,廷议多

由丞相主持,邀请三公九卿等朝官共同审议,这就是所谓的“廷议”。

[⑨]它是秦汉时期讨论军国大事的非常重要的方式。

“廷议”制度是原始民主制度的遗存,它的存在,对于改善皇帝一手专断的局面,扩大公卿对国家重大事务的发言权,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两汉时期政治上的重大失误较少,与这一制度所发挥的效果有很大的关系。当然,由于皇帝于诸侯之间的特殊关系,皇帝为了避免屠杀血属的恶名,通常只是利用廷议的形式,以获得有利于自己的结果。

(三)唐朝的合议制度

唐朝继承了秦汉官员会审制度的理论精神并有所发展,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内部会审和外部会审两种审判形式。

[⑩]

外部会审机构由不同的司法机关分别派有关人员组成联合审判组织行使审判权。它包括:

1、三司推事。又称三司会审,中国古代三法司(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三司会审是汉朝之后的各个朝代都具有的合议制的表现形式之一,唐朝的三司推事是后世这一制度的典型代表。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为三法司。唐代以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为三法司。明、清两代以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为三法司,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审理。

三司推事是指每遇有重大案件时,由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审判组织联合办案。联合审判的官员,叫“三司使”。对于地方上的大案,如不便解送中央审理,则派大理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有时还由门下省给事中、中书省中书舍人和御史台御史,共同组成特别法庭,称为“小三司”,负责审理申诉案件。“凡三司推事,则与给事中、中书舍人更直于朝堂受表。”

[11]在唐朝,不少案件的审判都以三司推事的形式进行。唐朝的三司推事开创了后世“三法司”联合办案的先河。

2、都堂集议。《旧唐书?刑法志》中有载:“伏奉今月五日敕:复仇,据礼经则义不同夫,征法令则杀人者死,礼法二事,皆教之端,有此异同,必资论辩,宜今都省集议闻奏者。”

[12]都堂集议乃是唐朝的最高级集体审判组织,凡“八议”之人犯死罪时,均由其集体讨论罪名和有关宽宥的情节,提出意见供皇帝裁夺。《唐律?名例律》总第8条:“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即将其所犯罪行及应议理由奏请皇上,皇上再召令公卿都堂集议,议定后奏上,由皇上参与“集议”最后裁决,而一般司法官吏无权过问。

内部会审机构则是由同一审判机关内部所有审判官吏组成合议组织进行审理。唐朝的同职连署制就是代表。

(四)宋元时期的合议制度

至宋元时代,合议审判制度得以延续。据《至顺镇江志》卷十五《宋太守》记载:“……上路设同知、治中、判官,下路则省治中而不置,虽曰参佐,然皆环坐府上,事无大小,必由判判官而上一一属押,然而施行,非若前代刺守得专其任也。”

[13]在审判时,合议形式非常严密:如对于拒不供认的被告人需要拷问的,在拷问前,连职官员应立案同署,“依告体例”,确定应否刑讯,拷打多少,然后由吏人拷打;拷打后,对拷打情况也要由参与审理的官员共同签名。此外,在拟判审核、结案的过程中也要实行连职官员圆押。

(五)明清时期的合议制度

在审判制度上,明清时期有较大发展。会审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

1、九卿会审。是清代最重要的会审制度,它从明代的“九卿圆审”发展而来。依清朝规定,凡全国性特别重大的案件,由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和通政使组成会审机构共同审理,判决结果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2、热审。是中国古代于暑热天为疏通监狱而设的审判制度。永乐二年开始在暑热天减、遣轻罪,但未成定制。康熙十年,清朝将热审定为制度,“每年小满后十日开始,至立秋前一日为止,非真犯死罪及军流,均酌予减等,笞杖者宽免,枷号者暂行保释,俟立秋后再行补枷”。

[14]

3、秋审。是明清时期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故名秋审。在《大明律》中即有此项记录:“直隶去处,从刑部委官与监察御史,在外去处,从布政委官与按察史共同审决。”每年秋审前,各省督抚预先对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畿地区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进行审核或审讯,并提出书面意见分送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备阅,供秋审参考。至八月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由六部长官、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通政使与小三司等会同审理。秋审被看成是“国家大典”。

4、朝审。明、清时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刑案件的制度。“始于明英宗天顺三年,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称为‘朝审’”

[15]朝审是复审刑部判决的案件和京师附近的斩监侯和绞监侯案件。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进行,冬至前结束。

经过秋审和朝审的死刑案,其处理的结果大致可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类。除情实类要执行死刑外,其他三类均可免除死刑。由于秋审和朝审的结果减免了大部分斩、绞监候死囚的死刑,也有利于体现“慎刑恤罪”的原则,因此被清朝统治者视为“大典”。这一制度发展到今天,就是被人们交口称赞的死期缓期执行制度。由此看来,死刑缓期执行制

度并非中国现行刑事法律制度的独创,其委实是中国德治刑法传统在现代的合理变迁。

总体来看,中国古代大体存在着两大类型的合议审判制度:第一种合议制度适用于重大犯罪案件,例如被判死刑的案件、皇亲贵族犯罪的案件,合议的主体是三法司、三公九卿等朝廷百官,他们因案件重大而被皇帝赋予参与决策的权利。在这类案件中,各方意见供皇帝裁判之用,最终决定权掌握在皇帝手中,历朝历代莫不如此。第二种自唐代起,较重大的刑事案件多由刑部官员会同属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重大刑事案件中,合议制度的适用成为普遍现象。

三、中国古代合议制度的主要特征

“凡事不可一人独断,如一人独断,必至生乱。”

[16]这是封建统治者早已经看到的,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历朝历代都有关于合议制审理案件的规定,但是无论任何制度的形成与发展,都不能摆脱其所处的时代特征的控御。中国古代的合议制度具有自己的时代特点,它根本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合议制度,归根结底,中国古代的合议制度只是形式意义上的合议制度,它仅仅具有现代合议制度基本特征中的多人参与这一形式而已,其它实质特征都是缺乏的。在此,对各种形态的合议制度的特点加以归纳分析,中国古代合议制度的基本特征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从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上看,组成人员基本都是官方人士,并且都是特定的官员,由法律明确规定哪些人有权参加合议,并非是所有官员都有权参加会审工作,权力由官方专断行使的特征十分明显。

第二,从受案范围上看,大多数案件都实行独任审判的形式,实行合议制形式审理的案件多为重大刑事案件,合议制度并没有成为审判的基本原则,而只能说是审判重囚犯的例外。

第三,从合议庭内部的关系上看,整体上,司法审判尽管多人参与,但由于参与的官员之间往往存在着等级差别,且大家又都听命于皇上,故没有真正实现决策时的平等性,主审官往往决定案件的裁断过程。

第四,从合议庭的最后裁判权的归属上看,合议审判的官员内不一定具有最后裁断权,审而不判或者合议决定供上级参考是常态,合议庭工作具有辅助性。对于实行合议的重大案件,文武百官虽可发表意见,但仅供皇帝参考,最终裁断权仍在皇帝手中,因此可以说,中国古代的合议制度不过是皇帝为达到集权专制的最终目的,而实行的一种看似“慎刑”的手段而已。

四、由中国古代合议制度的特点分析中国现行合议制度的特点之成因

合议制度是中国现行司法审判制度中十分重要的基本制度之一,它的运作对审判独立与公正价值的实现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现代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都十分重视对合议制度的合理建构的研究。通过上述对中国古代合议制度的各种形态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现时合议制度运作中的一些特点与古代会审制度的某些特征有不可割断的联系,本文在此结合对古代会审制度与现代合议制度的特征之比较,试对现代合议制度特征之成因加以论述。

中国现行合议制度运作的特点及成因之分析:

1、适用范围广。这是我国现代合议制度与古代合议制度的显著区别之一,现代审判制度中,合议制度是中国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一般的案件都要经过合议庭的审判,这正是现代民主观念发展的产物,也是公正的价值导向所要求的,合议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保障审判的公平,防止专断独裁。

2、以3人参与为主。古代有三司会审、九卿圆审,合议庭人员基本是3—9人,但也并非固定,各朝各代也不尽相同,并且是由官员组成的,而现代合议制度以三人为主,合议庭组成人员可以是审判员或者是审判员与陪审员联合组成,这种区别正是历史的进步,是为了保障普通民众利益,是出于公正与效率的平衡的考虑。

3、形合实独。现代合议制度中,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参与、集体决策的表象下是案件承办人一人唱独角戏,这种弊端的形成有现实社会条件的原因与法律制度内部结构的缺陷,但也不能说这与历史的原因毫无关联。中国古代封建体制下的合议制度是皇帝实现专制集权的工具,所以必然是表面会审,而实为主审官一人掌控审判的全过程,甚至可以说最后的裁断归根属于皇帝。中国古代特别是长达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官员之间等级森严,讲究“上命下从”,因此现代合议制度虽然不是专制的手段,但是历史的传统使它具有形合实独的特点。

4、审判中讨论机制简单化。合议制度的核心在于有“合”有“议”,只有通过充分的讨论参与才能切实发挥司法民主,体现合议制度相对于独任审判的优越性。而长期受孔孟文化熏染下的中国人特别注意讲情理,重面子,相互之间一般缺乏进行论辩式交流的心理习惯和思维定势,现代合议制度与古代合议制度一样,受“以和为贵”思想的影响,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只要不是原则性分歧,一般不会发生激烈的辩论和争辩。

n[1][2][3]下一页

浅谈中国古代避讳字

浅谈中国古代避讳字 我国封建时代,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和森严的封建等级制度,人们对皇帝、官长以及尊亲长辈的名字,不能直接说出来或写出来,而要用别的字代替,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如空字或缺笔),以示尊敬,这就是所谓的避讳。避讳,是中国古代社会特有的一种习俗,也是一种特有的文化现象。有学者对中国避讳历史进行了专门研究,出版有《中国古代避讳史》等著作。 据说,避讳之习起源于周朝。避讳起源于周朝。“入境而问禁,入国而问俗,入门而问讳。”(《礼记·曲礼上》)凡到他人家中,要先问其家人名讳。以免在交谈中,因犯讳而失礼。了解一下我国历史上相沿上千年的避讳习俗,对于了解现代汉语中一些词语的来历,很有帮助,还可以知道古代为了避讳是怎么样把本来很清楚的语言搞得乱七八糟的。 讳,又称名讳,即古代帝王或尊长者之名。“讳,忌也。”(《说文解字》)封建时代等级森严,为了体现下对上、卑对尊的恭敬,严格划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级区别,避讳便应运而生,并在统治者的提倡、推动下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历经上千年有增无减,成为封建时代体现等级名分、维系礼教秩序的重要手段。 (一)避讳的对象有四类: 一是帝王,对当代在位的帝王及本朝历代皇帝之名要避讳,称之为“国讳”或“公讳”。如在刘秀时期,秀才被改成茂才;乾隆曾下诏门联中不许有五福临门四字,为的是避讳顺治帝福临之名。有时甚至还要避讳皇后之名,如吕后名雉,臣子们遇到雉要改称野鸡。 二是长官,即下属要讳长官本人及其父祖的名讳。甚至一些骄横的官员严令手下及百姓要避其名讳,称“官讳”,亦称“宪讳”。“只许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的成语所反映的,就是避官讳。 三是圣贤,称“圣讳”,主要指避至圣先师孔子和亚圣孟子的名讳,有的朝代也避中华民族的始祖黄帝之名,有的还避周公之名,甚至有避老子之名的。比如孔夫子,名“孔丘”,北宋朝廷下命令,凡是读书读到“丘”字的时候,都应读成“某”字,同时还得用红笔在“丘”字上圈一个圈。清朝尤甚:凡是天下姓“丘”的,从此以后,都要加个耳字旁,改姓“邱”字,并且不许发音为“邱”,要读成“七”字。于是,天下姓“丘”的,从此改姓“邱”了。到了今天,有姓“丘”的,又有姓“邱”的,原因就是有的改了,有的又改回原来的“丘”字了。 四是长辈,即避父母和祖父母之名,称“家讳”或“私讳”。与别人交往时应避对方的长辈之讳,否则极为失礼。唐代诗人李贺之父名晋,“晋”与“进”同音,故李贺一生不能举进士。又如唐朝的诗人杜甫,父亲的名字叫“杜闲”,为了避“闲”字的讳,杜甫写了一辈子的诗,却没在诗中用过“闲”字。杜甫母名海棠,《杜集》中无海棠诗,避母名也。 (二)避讳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论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发展

论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发展、成熟、定型 班级:09 文本⑴班姓名: 蒋旭学号:2009022011 内容摘要:从唯物论的角度来看,任何事物都是从无到有, 从雏形到完善的一个发展过程。中国古代的选官制度也同样经历了这样一个发展、成熟、定型的过程。选官制度,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部分, 是一个国家或政权选拔官吏的实体和程序规章,又可以称作仕进制度。从夏、商、周三代到明清,经过千年的发展,中国古代社会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选官制度体系。本文将对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发展形成进行简单论述,同时也对古代选官制度对今天公务员选拔制度的影响进行简要阐述。 关键词: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科举制公务员 引言 选官制度是与国家同步出现于人类历史舞台。苏东坡说: “三代以上出于学, 战国至秦出于客, 汉以后出于郡县吏, 魏晋以来出于九品中正, 隋唐至今出于科举。”这段话, 实际上划出了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几个发展阶段。我国古代选官制度,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军事民主制”时期的禅让制,而它的正式形成,则是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的事。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选官制度的发展,大致可分三个大阶段,即:世官制、察举制和科举制三个时代。 一、世官制时期 夏、商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建立和初步发展时期。据《礼记?礼运篇》记载,当时诸侯传位和官吏任用,均是“世及以为礼”,即实行世官制。在这种制度下,公门有公,卿门有卿,贱有常辱,贵有常荣,赏不能劝其努力,罚亦不能戒其怠惰。至奴隶社会鼎盛的西周,世官制也进入鼎盛时期。周世官制的特点是:它与当时推行的宗法制、分封制紧密结合。那些担任王室或诸侯国官职的大小贵族,便是受封的各级封君,他们均遵照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代代相袭,占有封地,所以也就世代垄断官职。春秋时,社会开始大变革,出于争霸斗争的需要,一些大国突破世官制的框架,实行明贤主义。到了战国,社会变革更加剧烈,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和封建制的确立,唯功唯贤的新选官制度逐步建立起来,例如:“以客出仕”是战国最风行的仕进途径。“客”, 据史家解释, 就是“宾客”。战国以客出仕的史实中, 仍以秦国最为典型。到此,世官制时代终告结束。 在秦统一前后至察举制出现的这段时间里,选官制度是复杂而多样的。秦汉是我国古代出现的空前的大一统时期。秦统一前后的仕途主要有:保举、军功、客、吏道、通法、征士等。其中保举又称作“任”,是负有法律责任的荐举,即“举其显,复保其微;举其始,复保其终”;军功即为按军功授爵;吏道即由“吏”(“吏”,这里专指官府的低级公务人员如“佐”、“史”之类)选“官”的入仕途径,主要通过考课制度实现;通法是指凡通晓法令者,即有可能入仕;征士,即以征召的方式收罗人才。公元前213 年,秦始皇接受李斯“焚书”的建议后,“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便几乎垄断了秦仕进之途。 二、察举制时期期 楚汉之争后,刘邦建立汉王朝,国家得到统一。想要幅员辽阔, 强大统一的帝国国祚长久, 必然需要大批官吏。据《汉书?百官公卿表》统计, 汉朝“吏员自佐吏至丞相十二万二百八十五人”。这么庞大的官员数量必然需要相对稳定的选官制度培养与选拔。汉代选官, 主要通过吏道与文学两条途径。汉王朝首先创立了察举

浅论中国古代选官制度

内容摘要:选官制度,是一个国家或政权选拔官吏的实体和程序规章,又可以称作仕进制度。它与我们今天的人事制度中公务人员录用大体相当。由于官吏担负着国家的日常管理职责,因此中国历代王朝的统治者都把官吏的考核选拔置于特别重要的地位,并十分注意积累经验,完善制度。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和最高统治者的重视,从夏、商、周三代到明清,中国古代社会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选官制度体系。对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研究,对于了解把握中国古代社会的政府管理体制、研究中国封建社会的行政管理,人员录用制度,尤其是从中汲取经验,对当今中国的政府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本文试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此作简要的论述。 一、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 选官制度是与国家同步出现于人类历史舞台。苏东坡说: “三代以上出于学, 战国至秦出于客,汉以后出于郡县吏, 魏晋以来出于九品中正, 隋唐至今出于科举。”这段话, 实际上划出了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几个发展阶段。我国古代选官制度,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军事民主制”时期的禅让制,而它的正式形成,则是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的事。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选官制度的发展,大致可分三个大阶段,即:世官制、察举制和科举制三个时代。 夏、商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建立和初步发展时期。据《礼记•礼运篇》记载,当时诸侯传位和官吏任用,均是“世及以为礼”,即实行世官制。在这种制度下,公门有公,卿门有卿,贱有常辱,贵有常荣,赏不能劝其努力,罚亦不能戒其怠惰。至奴隶社会鼎盛的西周,世官制也进入鼎盛时期。周世官制的特点是:它与当时推行的宗法制、分封制紧密结合。那些担任王室或诸侯国官职的大小贵族,便是受封的各级封君,他们均遵照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代代相袭,占有封地,所以也就世代垄断官职。春秋时,社会开始大变革,出于争霸斗争的需要,一些大国突破世官制的框架,实行明贤主义。到了战国,社会变革更加剧烈,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和封建制的确立,唯功唯贤的新选官制度逐步建立起来,例如:“以客出仕”是战国最风行的仕进途径。“客”, 据史家解释, 就是“宾客”。战国以客出仕的史实中, 仍以秦国最为典型。到此,世官制时代终告结束。 秦汉是我国古代出现的空前的大一统时期。秦统一前后的仕途主要有:保举、军功、客、吏道、通法、征士等,其中保举又称作“任”,是负有法律责任的荐举,即“举其显,复保其微;举其始,复保其终”;吏道即由“吏”(狭义的“吏”,指官府的低级公务人员如“佐”、“史”之类)选“官”的入仕途径,主要通过考课制度实现;通法是指凡通晓法令者,即有可能入仕;征士,即以征召的方式收罗人才。公元前213年,秦始皇接受李斯“焚书”的建议后,“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便几乎垄断了秦仕进之途。刘邦建立汉王朝后,随着国家的统一和强大,幅员辽阔, 国祚长久, 自然需要大批官吏。据《汉书•百官公卿表》统计, 汉朝“吏员自佐吏至丞相十二万二百八十五人”。这么众多的官员显然需要相对稳定的选官制度培养与选拔。考汉代选官, 主要通过吏道与文学两条途径。汉王朝首先创立了察举制度。此制选官,先经官吏察访,然后推荐给中央予以任用;举荐的标准,主要看德行、才能,而非全靠家世。大体说来,汉武帝以前,是察举制产生、确立时期;其后则是此制的规范发展时期。东汉末,由于天下丧乱,人士流移,考详无地,魏王曹丕采纳陈群的建议,实行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这实际上是一种发展了的察举制,它规定在地方州郡分别设立大小中正,负责以九个等级品评本地区的士人,作为授官的依据,并对已评定的品级定期予以升降。九品中正制初行时虽有选贤用意,但不久即被门阀势力左右,成为世族把持政权的工具,以至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现象。

古代宰相制度的演变

古代宰相制度的演变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中国古代宰相制度的演变中国政治制度史上的宰相制度, 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宰相之职主要表现在辅弼天子和参 决国家重大事务两个方面, 他统率朝廷百官, 总领全国的军政财等大权.中国政治制度中的宰相制度, 是一个联结政治制度整体结构各个部分的中心环节, 尤其是在联结皇帝制度与官僚制度两者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历史上的宰相及宰相制度, 对中国政治和政治制度的发展, 有着非常关键的影响。 一、中国古代宰相制度的演变 商代的太宰就是宰相的前身,太宰为百官之首,其职责是辅佐帝王治理国家,地位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相当于后来的承相之职,简称宰。 春秋站国时期,周天子力量削弱,伴随社会的大变革,各诸侯国已普遍设立相当于丞相的职位,建立起各自的宰相制度。 1.秦朝三公的设置——宰相制度正式确立 2.西汉“中朝”的建立——宰相制度的重大调整 3.唐朝三省制的完善——宰相制度的成熟 4.宋朝相权再分割——宰相制度的衰落 5.明初废丞相权分六部——宰相制度的废止 此后,为适应处理政务的需要,明成祖时,在洪武年间设立的殿阁的基础上正式设立内阁。内阁只是皇帝的侍从咨询机构,没有决策权。尽管人们还是习惯把阁臣看成宰相,但其权力与前代宰相不可同日而语,更谈不上制约皇权。

二、宰相制度演变的特点 中国宰相制度在几千年的演变中, 并不是杂乱无章, 而是有其内在发展规律的。 其一、不断压抑相权, 以加强皇权。隋唐以前的各朝,宰相位高权重, 甚至受到皇帝的尊重,特别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 门阀政治盛行, 相权往往能够与皇权相抗衡, 甚至皇帝有时都成为世家大族的傀儡, 由此可见宰相权力之大。但隋唐以后的历代, 随着封建制度的逐渐走向成熟, 相权开始逐步削落, 皇权逐渐强化。明太祖明令罢宰相, 想从根本上消除相权对皇权的隐患, 皇权得到空前强化。皇帝就这样通过各种方式侵夺相权, 加强皇权。宰相制度沿着相权的步步削落, 君权的逐渐强化这根主线发展演变。 其二、宰相在中国古代行政体制中不可缺少, 且宰相职位的设置由实位转向虚位。宰相职位, 尽管历代名称不尽相同, 但几乎始终存在, 以至于朱元璋明令废止, 仍未能禁绝, 充分说明这个职位在传统体系中并不是可有可无的。虽然处于位极人臣的宰相有可能拥权自重, 权倾主上, 导致皇权旁落, 但历朝历代又要设这个职位。因为一个国家的政务繁多复杂, 皇帝集立法、行政、司法于一身,不可能事事躬亲、事事独断, 这就必然要有一个机构为皇帝综理政务、出谋划策。这样, 宰相就自然而然的要产生并存在下去了, 这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其三、宰相既实行分权, 又注重事权的相对集中。我国宰相制度在机构设置上, 除元明两代外, 其余各代一般都分设几个机构, 这样就形成了宰相机构的分权。分权虽能削落相权, 但分权也会造成职责不清、争功委过、行动不力。为了弥补分权的弊端, 实行事权相对集中的首长负责制就势在必然。因为事权相

浅谈中国古代的休妻制度

中国古代的婚姻离异不像现代社会这么自由,更重要的是,离异权是掌握在男性手中的。 古代男子休妻讲究“七出”,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也就是说,休妻是不能随便休的,得按照这个规范来,这个规范既具有习俗的性质也具有法律的色彩。 在汉代,虽然在礼制中已经有了“七去”的说法,也成为一般人休妻的重要准则,文献中记载的离婚例子,大多以七去为休妻的理由,但一直未成为具有强制性的规定,因此不按照七出原则而离婚的例子仍经常出现。一直到唐代的唐律之中,才把“七出”列入法律规定之中,规定不符合七出或其他离婚理由包括义绝、和离、违律成婚等而离婚者为违律必须受罚,表现出对男子行为的一定约束。到宋、元以后,离婚规定的实行逐渐变得更严格。宋代的士大夫,逐渐开始认为离婚对于家庭或个人来说,都是不名誉之事,而且婚姻契约也普遍使用,这种制度一直延续到明清。 休妻制度呈现出对女性的完全压迫和对男性行为的一些微小节制。那么,“七出三不去”则稍微有些人性化。三不去主要是:一,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无家可归,这可能只是人道主义的一点体现罢了,但毕竟对女性是有一定的关怀和照顾的;二,和丈夫一起为父亲或母亲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三、丈夫娶妻的时候贫贱,后来富贵了。 总结起来,休妻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一、休妻虽是夫妻关系的

破裂,在很大程度上却是父子关系的反映,例如“七出”里的“不顺父母”、“无子”都体现出父子关系重于夫妻关系,为协调夫妻关系,就必须要调整夫妻关系来与之相适应。「1」 二、休妻是维护男性利益的需要,是对女性的残酷压迫。如西汉的王吉,他的妻子因为爱护丈夫采摘了邻居家的枣子给他吃,结果他因此把妻子给休了。可笑的是,邻居看不下去,反而来劝说他。王吉休妻是因为妻子行为失德,丢了他的面子,于他的名誉是有损害的。这在今天看来荒唐的举动,在那个时代却冠冕堂皇,因为它符合“七出”的条件。但也完全体现出“七出”维护男性利益的作用和对女性的压制。 三、“七出”制度有一定的伸缩性,因为它的解释权在男性和男性家庭中。很多时候,男性在“七出”制度之外依然可以毫不犹豫的背弃妻子。例如著名的外交军事家班超,因为同僚说他沈溺于家室之乐,就愤而休妻。可见“七出”对男性的约束有限。 四、休妻制度是在礼法体制下的,它的依据最初道德性质多一些,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色彩也有所上升,这是一种进步。因为法律色彩的加大,男子想要休妻就不那么随便了,例如陈世美遗弃了妻子后不仅受到道德的谴责,也要接受法律的审判。至少,这在观念上也是一种进步。 五、休妻制度表现出一定的对女性的人到关怀,这主要体现在“三不去”的内容。 总之,古代这个的休妻制度的建立是维护男性利益,针对的是女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

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制度,中国古代先后实行了一系列的选官制度。其中比较有影响的选官制度主要包括世袭制、军功授爵制、察举制、九品中正制和科举制。 1、世袭制 亦称世卿世禄制,盛行于夏、商、周时代。原始社会末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的禅让制破坏后,出现了“大人世及以为礼”的世袭制。世袭制的特点是王权与族权统一。它通过家族血缘关系来确定政府各级官员的任命,依血缘亲疏定等级尊卑和官爵高下。凡定爵位与官职者都世代享有采邑和封地。 对后世政权的好处:①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对祖国疆域的初步奠定和中华民族的形成,都起了重要作用;②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2、军功授爵制 军功爵制是在春秋战国奴隶制走向崩溃,封建制逐渐产生和确立的形势下出现的新的军政制度。如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中规定:按军功的大小授爵和赐给田宅。可见,军功的大小是用人的标准,军功大的授给的爵位就高。奴隶主贵族没有军功就没有爵位。因此这种制度摧毁了奴隶制的上层建筑,有利于新兴地主阶级势力的增强,但豪强地主由此产生,经西汉的恢复,到东汉发展到高峰,成为东汉的显著政治特点。豪强地主势力的恶性发展导致三国鼎立局面的出现和士族制度的形成,使封建政治更加腐败、黑暗。 3、察举制 秦朝以后,封建的选官制度有了发展。汉武帝时建立和发展了一整套选官制度用来选拔人才,其内容包括地方察举和皇帝征召等,其中自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是两汉选官的最主要途径之一。各方面人才的涌现是汉武帝时期出现鼎盛局面的重要原因。 东汉时期继续实行察举制,但前后有所变化。初期主要依据人才在地方上的声望,称为“乡举里选”。中期以后,豪强地主势力开始恶性膨胀,门第族望成为选举的主要依据。在选官制度日趋腐朽的情况下,出现了一批世代为官、把持中央或地方政权的豪门大族,累世公卿的世家地主因此形成并发展起来。后期,宦官把持用人大权,选官制度更加腐朽,出现“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的腐朽居面。 4、九品中正制 九品中正制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重要选官制度。三国时开始实行,隋唐时被废除。东汉末年的军阀混战打破了原有的统治秩序,使汉代的察举制度无法继续实行下去。曹操为发展自己的势力,采用“唯才是举”的用人政策,曹丕当政时创立了九品中正制。具体做法是:中央选择“贤有识鉴”的官员兼任本州的中正官,察访士人,评列九品,作为官吏除授的依据;中正评定士人,家世、才能并重。曹魏后期,尤其到了晋朝,九品中正制发生了变化,不再是选拔人才的途径。由于中正官一职为世家大族所垄断,选官任人唯看门第家世,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等级森严的局面。九品中正制是东汉以来世家大族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加速了魏晋以来士族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中国古代宰相制度的设立与演变

中国古代宰相制度的设立与演变 阅读:2156 次我要评论(0) 收藏2011-7-3 9:32:46 分享到:0在中国古代政治体制中,宰相制度居于核心地位,是连结政治制度各部分的中心环节。从宰相制度的兴废看,其起源甚早,而且复杂多变。其演变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即萌芽期、创立期、鼎盛期、调整期、衰落期。 一、萌芽期:黄帝至西周时期 在史书中,这一时期已有宰相名称如“相”、“百揆”、“宰”的记载。这些职位实际已有辅助君王处理政务的职责,但尚未作为正式官称,所以也还谈不上建立宰相制度。 二、创立期:春秋至秦 这一时期,中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因为政事繁多,国君一人难以应付,就出现了以宰相为首的朝官集团。为适应这种政治体制变化的需要,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已普遍设立相职,建立起各自的宰相制度。经过几百年的实践,到秦始皇统一天下时,完整成熟的宰相制度便水到渠成,正式创立,成为后世沿袭相承的定制。丞相作为官称,始于秦国,后来也被他国采用。由于春秋战国时期宰相制度的普遍实行,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在对政治制度进行改革时,便确立宰相“掌丞天子,助理万机”,使之成为正式官制。 三、鼎盛期:汉初至武帝时 在秦统一中国、实行丞相制度后,相权日强。到西汉初期,宰相的权力更是迅速膨胀,并很快达到鼎盛时期。丞相在一人之下、万人之上,无所不管,与当时的皇权基本上处于平等状态。萧何、曹参等一批名相出现,在西汉的政治舞台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之,相权和皇权之间的矛盾开始暴露出来。由于相权的膨胀使皇权受到威胁,皇帝便想办法制约相权,宰相也就很快迎来厄运。仅西汉初期到汉武帝时期的百余年间,相权虽然很大,但宰相被杀的也达30多人。而且在汉武帝之后,由于加强了皇权,抑制了相权,相权就再也没有翻过身来。可见,宰相制度的萌芽和创立时期虽然很长,但它的鼎盛时期却很短暂,不足百年。四、调整期:魏晋至宋 两汉时期,由于君权与相权的矛盾迅速暴露,宰相制度很快便进入调整期。调整的核心是,皇权不断集中,相权不断被分割。第一次调整开始于汉武帝时期内外朝的设立,皇帝开始靠身边的心腹办事机构控制相权,但心腹办事机构日渐坐大后,又形成一个实际的行政中心,分割甚至取代了相权,最后形成了互相消长的内外朝。 在进入调整期后,宰相制屡有变化,最重要的是多相并存、三省出现。曹魏时,凡任录尚书事、尚书令及尚书仆射者,便成为宰相,执掌政柄,这时的三公(太尉、司徒、司空)仅为名义上的宰相。至两晋时期,中书监、令便取代了宰相的职位,宋齐梁陈并相沿袭。北魏、北齐时,因魏晋以来的门下省逐渐发展起来,侍中权柄尤重。后周改制,以“大冢宰”为宰相,不久又置左右丞相。隋朝废三公,三省长官为相,称为“真宰相”。 唐朝前期确立三省制,中后期为中书门下政事堂制。唐朝是宰相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其宰相机构之变化与宰相名称之多变均较复杂。在唐代的中枢机构中,真正握有实权的是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凡朝廷有军国大事,则中书出令(决策),门下封驳(审议),尚书受而行之(执行)。又因尚书省下设有六部,故习称“三省六部制”。唐初右仆射加“知政事”身份,参加政事堂会议,也是宰相。中书令迁右仆射,不加“知政事”亦为宰相。李世民继位后,尚书省的左、右仆射与侍中、中书令均成为宰相。宋朝正副宰相同设,多相并行,编制也不固定,目的是分散相权。北宋沿袭唐代后期制度,设置中书门下省。在北宋前期,中书门下的长官为正宰相,亦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副宰相称“参知政事”。后来参知政事与正宰相基本无差别,使正宰相事权更为分散。宋太宗后,一相四参或二相二参是常事。五、衰落期:元至清末

浅谈中国古代选官制度

选官制度,是一个国家或政权选拔官吏的实体和程序规章,又可以称作仕进制度。它与我们的人事制度中公务人员录用大体相当。 由于官吏担负着国家的日常管理职责,因此中国历代王朝的统治者都把官吏的考核选拔置于特别重要的地位,并十分注意积累经验,完善制度。 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和最高统治者的重视,从夏、商、周三代到明清,中国古代社会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选官制度体系。 对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研究,对于了解把握中国古代社会的政府管理体制、研究中国封建社会的行政管理,人员录用制度,尤其是从中汲取经验,对当今中国的政府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本文试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此作简要的论述。 一、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 选官制度是与国家同步出现于人类历史舞台。苏东坡说:“三代以上出于学,战国至秦出于客,汉以后出于郡县吏,魏晋以来出于九品中正,隋唐至今出于科举。”这段话,实际上划出了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几个发展阶段。 我国古代选官制度,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军事民主制”时期的禅让制,而它的正式形成,则是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的事。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选官制度的发展,大致可分三个大阶段,即:世官制、察举制和科举制三个时代。

夏、商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建立和初步发展时期。 据《礼记礼运篇》记载,当时诸侯传位和官吏任用,均是“世及以为礼”,即实行世官制。 在这种制度下,公门有公,卿门有卿,贱有常辱,贵有常荣,赏不能劝其努力,罚亦不能戒其怠惰。 至奴隶社会鼎盛的西周,世官制也进入鼎盛时期。 周世官制的特点是:它与当时推行的宗法制、分封制紧密结合。 那些担任王室或诸侯国官职的大小贵族,便是受封的各级封君,他们均遵照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代代相袭,占有封地,所以也就世代垄断官职。 春秋时,社会开始大变革,出于争霸斗争的需要,一些大国突破世官制的框架,实行明贤主义。 到了战国,社会变革更加剧烈,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和封建制的确立,唯功唯贤的新选官制度逐步建立起来,例如:“以客出仕”是战国最风行的仕进途径。 “客”,据史家解释,就是“宾客”。战国以客出仕的史实中,仍以秦国最为典型。到此,世官制时代终告结束。 秦汉是我国古代出现的空前的大一统时期。秦统一前后的仕途主要有:保举、军功、客、吏道、通法、征士等,其中保举又称作“任”,是负有法律责任的荐举,即“举其显,复保其微;举其始,复保其终”;吏道即由“吏”选“官”的入仕途径,主要通过考课制度实现;通法是指凡通晓法令者,即有可能入仕;征士,即以征召的方式收罗人才。

中国古代的宰相制度学习目的

?ò?D ¤¤°ê¥j¥Nao?_??¨??× ??2?¥?ao ? ¥[±j??¥í1?¤¤°ê?_??¤@??ao¥\ˉàˉS?Iao?{?? ? 3z1L1??ú¥v¤Ha?ao?{???d?T??¥í1?°ò¥??ú¥vao′x′¤ ±D±?1??H ? ¤¤¤T??¥í ? ??¥í1??ú¥v¤Ha?|3¤@?wao?{???ò°ó??°ê??°ê¤@ á?????°ê|ü2M ?A?ú¥N?_??¨??×aoot?ü?C 1 ??°ê¥?ao 1. ?{??¤¤°ê¥j¥Nao?_??¨??× 2. ¥[±j??¥í1?¤¤°ê?_??¤@??ao¥\ˉàˉS?Iao?{????°ê¤G 1Cà?¤@|Woù?m§?¥X¥L?O???n 1Cà?μ{§? 1. ±N??¥í¤à|¨¥|2??C 2. ¨C2???¥íàò?£¤@?M1Cà??M 2 ?C 3. 1Cà??M¤o?e¥]?A ? ¥|±i?à|a¥d¤ù¤W¤à§O|C¥X¥|-ó¤Ha??GoT¥ò?B§?′μ?B???ˉ?G ?B¤y|w¥??C ? ¥|¥÷??|a¥d¤ù¤W¤à§O?gμ?¥H¤W¤Ha?ao¨????C 4. ??¥í±N¤Ha?¤?¨????i|?°t1??C 1Cà?¥?ao 3z1L°t1?1Cà??A?d?T??¥í1?¥|-ó?ú¥v¤Ha?ao?{???C 1 ??2ó?ê??¨£at?y¤@?C 2

??°ê¤T 1Cà?¤G|Woù ?m3ì¨??_????á|?n 3ì¨??_????á|-???¤H 1.?K????°êaooT¥ò 2.ˉ3°êao§?′μ 3.¤T°ê?éao???ˉ?G 4.¥_§o¤y|w¥? -I′o 1.2{¥N-?′??C 2.°t|X-?′?ao±?ap?A¨ò|p?G?gàù°I°h?B?D¨???ˉf?r¤J?Iμ¥?A-?′?2{|b???Y-n¤@ |W?_???A?°ˉS°?a??x¥X??1o2¤?C 3.2{|b|3¤@-ó3ì¨??_????á|?A3ó¥Xaì±N¥X¥?ˉS°?a??xao§U¤a ?C 1Cà?μ{§? 1.??¥í¤′??¤à¥|2??C 2.¨C2???¥í??¤H??¥-§?¤à|¨¨a§??A¤@§???¥í¥Naí?ó?ò?A¥t¤@§???¥í¥Naí¥-¥á?C 3.¥Naí?ó?òao??¥í?A°23]2{|b?ó??¥íao¨-¥÷?O?ó?ò?A±q?ó?òao¥?3?¨ó?Y?A¥||ì -???¤H¤¤-t|ì¥i¥H|¨?°3ì¨?ao?_???C 4.¥Naí¥-¥áao??¥í?A°23]2{|b?ó??¥íao¨-¥÷?O¥-¥á?A±q¥-¥áao¥?3?¨ó?Y?A¥||ì -???¤H¤¤-t|ì¥i¥H|¨?°3ì¨?ao?_???C 5.¨C2???¥í¨?àòμo¤u§@ˉè3¨a±i?A?u?ó?ò?v?B?u¥-¥á?v|U?ù¤@±i?C 6.??¥í???g¤u§@ˉè?A¨???¥X3ì¨??_???C 7.¨C2??£¨a|ì??¥í(¤à§O¥Naí?ó?ò?M¥-¥á)¥X¨óá????ò???_??¥H¤????üao-ì|]?C 8.3ì?á¥?|??v?I2??A??¥X3ì¨??_???C á`μ2 |b1Cà?ao1Lμ{¤¤?A??¥í¥[±j¤F1??ú¥v¤Ha??M?_??¨??×ao?{???C1Cà?¤G?y??¥í°t|X2{¥N-I′o?A??¥X3ì¨??_???A¨C2???¥í?ò??¥Xao?_??¥iˉण|P?A?u?ó?ò?v?M?u¥-¥á?v¤?¥?¤¤ao?_??¤]¥iˉण¤@???C¥?|1¥i¨£?A???O3ì¨?ao?_???A¤£?O?è?[±?¥ó¥i ¥H§P?_ao?C2?avaìao3?|n?B¤H-ìao±à±R?B?é¥Nao?Y-nμ¥μ¥ao-ì|]?A3£?O§P?_¤@-ó?_??ao?u¨??v?P?u¤£¨??v?Aao|]ˉà?C??¥í±q|ó??2?±q¤£|P¨¤?רó?Y?ú¥v?M·í¤¤ao ?C ¤Ha??A|ó¨??D¥H3?¤@ao±?¥ó¨ó§P?_ 3

高考历史大二轮复习 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课后作业(一) 人民版

专题一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 课后作业(一) (建议用时:40分钟) 一、选择题 1.西周初年,武王之弟康叔受封于殷商旧地,建立卫国,管理殷民七族;周公之子伯禽受封于奄国故地,建立鲁国,管辖殷民六族;成王之弟叔虞受封于唐国故地,统治夏墟。这一举措的目的是( ) A.防止宗族内部产生利益纠纷 B.联合旧贵族扩大统治基础 C.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巩固统治 D.促进民族交流与文化认同 解析:选C。根据材料“武王之弟康叔受封于殷商旧地……管理殷民七族;周公之子伯禽受封于奄国故地……管辖殷民六族;成王之弟叔虞受封于唐国故地,统治夏墟”可知,周分封同姓亲族到各地,以维护其统治,故选C项;根据材料“管理殷民七族……管辖殷民六族……统治夏墟”可知,其目的是管理地方,排除A项;根据材料“武王之弟康叔受封于殷商旧地……周公之子伯禽受封于奄国故地……成王之弟叔虞受封于唐国故地”可知,受封的是同姓的亲族,排除B项;根据材料“管理殷民七族……管辖殷民六族……统治夏墟”可知,其目的是管理地方,而非促进民族交流与文化认同,排除D项。 2.《史记》载:“成王少,周初定天下,周公恐诸侯畔周,公乃摄行政当国。管叔、蔡叔群弟疑周公,与武庚作乱,畔周。周公奉成王命,伐诛武庚、管叔,放蔡叔。以微子开代殷后,国于宋。”材料旨在说明( ) A.周代分封先代贵族以维护统治秩序 B.周初统治尚不稳固,分封制受到冲击 C.西周初期中央集权雏形已开始出现 D.宗法秩序受到冲击,周天子权威衰落 解析:选B。解答本题的关键是了解材料中的通假字“畔”通“叛”。材料中周初出现与周王室对立的叛军势力,这表明周初政治统治尚不稳固,结合所学知识可知,此时分封制受到冲击和挑战,B项正确。 3.下面分别是商、周疆域简图。该图表明当时( ) A.中央集权统治不断完善

浅谈我对古代中国政治制度的认识

浅谈我对古代中国政治制度的认识 远古到秦汉 为什么谈古代中国政治制度我会选择远古到秦汉这个时间段?在我看来从远古到秦汉这个时间里政治制度的变化是呈现上升走势!从禅让制到奴隶制再到封建制,古中国一直走到世界的前端。禅让制形成于远古时期,这个让后来让很多文人向往的政治制度。奴隶政治制度形成了古中国最基本的礼仪制度。封建制度形成于秦,在汉封建制臻于成熟!更是有千古一帝秦始皇,雄才大略汉武帝,也是这个时代形成了独尊儒术这个被后来王朝所用来控制人们思想的武器!!! 远古时期(禅让制) 远古时期生产力薄弱,为了满足最基本的温饱问题,人们不的不群居的生活在一起。在这个时期可谓是因为没有解决最基本的温饱的问题,正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连经济基础都没有形成,所以这个时期是没有形成任何一种政治制度或者是政治制度还是处在萌芽时期!!在这个时期有点社会主义的味道也有点无政府主义的味道!! 在这种情况下人类发展了很久后,生产力有了大的进步,并形成了私有财产!在这个时期形成了一种部落制度。在这个时期也产生了一种让很多文人向往的政治制度————禅让制! 那么何为禅让制? 禅让制是我国原始社会部落联盟民主推选首领的制度,就是部落首领在年老时,召集部落联会议,推举有才德的人为继承人!! 中国禅让制最早记载于《尚书》之中,但其真实性一直存在争义。而在正史中是对禅让制度是大加赞赏,让为这是最好的政治制度。而也有持反对意见地!而我持的也是反对意见。我让为这种政治制度甚至可能没有存在过。佐证是:在以后的的朝代更替中出现了很多的所谓禅让制,如东汉末年魏代汉也被称为禅让、东魏孝静帝禅让给北齐方宣帝等。按这种记录中要是王朝更替都可认为是禅让。禅让制产生盛行于春秋战国时,这个时期可能是那些仕人为了抨击当时的政治制度而编造的美好世界!!! 夏商周时期(奴隶制) 人类从远古进入奴隶社会,在当时是一种社会的上升,并且是进步的的一种的表现。正这个时期产生了我国的第一个奴隶王朝——夏朝!这个时期形成了我国最早的相对的完整的礼仪制度,制度是周朝更是促进了礼仪的发展! 那么为什么奴隶制产生于这个时期而非秦汉时期呢?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探究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探究 一、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 选官制度是与国家同步出现于人类历史舞台。苏东坡说: “三代以上出于学, 战国至秦出于客,汉以后出于郡县吏, 魏晋以来出于九品中正, 隋唐至今出于科举。”这段话, 实际上划出了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几个发展阶段。我国古代选官制度,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军事民主制”时期的禅让制,而它的正式形成,则是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的事。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选官制度的发展,大致可分三个大阶段,即:世官制、察举制和科举制三个时代。 夏、商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建立和初步发展时期。据《礼记?礼运篇》记载,当时诸侯传位和官吏任用,均是“世及以为礼”,即实行世官制。在这种制度下,公门有公,卿门有卿,贱有常辱,贵有常荣,赏不能劝其努力,罚亦不能戒其怠惰。至奴隶社会鼎盛的西周,世官制也进入鼎盛时期。周世官制的特点是:它与当时推行的宗法制、分封制紧密结合。那些担任王室或诸侯国官职的大小贵族,便是受封的各级封君,他们均遵照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代代相袭,占有封地,所以也就世代垄断官职。春秋时,社会开始大变革,出于争霸斗争的需要,一些大国突破世官制的框架,实行明贤主义。到了战国,社会变革更加剧烈,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和封建制的确立,唯功唯贤

的新选官制度逐步建立起来,例如:“以客出仕”是战国最风行的仕进途径。“客”, 据史家解释, 就是“宾客”。战国以客出仕的史实中, 仍以秦国最为典型。到此,世官制时代终告结束。 秦汉是我国古代出现的空前的大一统时期。秦统一前后的仕途主要有:保举、军功、客、吏道、通法、征士等,其中保举又称作“任”,是负有法律责任的荐举,即“举其显,复保其微;举其始,复保其终”;吏道即由“吏”(狭义的“吏”,指官府的低级公务人员如“佐”、“史”之类)选“官”的入仕途径,主要通过考课制度实现;通法是指凡通晓法令者,即有可能入仕;征士,即以征召的方式收罗人才。公元前213年,秦始皇接受李斯“焚书”的建议后,“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便几乎垄断了秦仕进之途。刘邦建立汉王朝后,随着国家的统一和强大,幅员辽阔, 国祚长久, 自然需要大批官吏。据《汉书?百官公卿表》统计, 汉朝“吏员自佐吏至丞相十二万二百八十五人”。这么众多的官员显然需要相对稳定的选官制度培养与选拔。考汉代选官, 主要通过吏道与文学两条途径。汉王朝首先创立了察举制度。此制选官,先经官吏察访,然后推荐给中央予以任用;举荐的标准,主要看德行、才能,而非全靠家世。大体说来,汉武帝以前,是察举制产生、确立时期;其后则是此制的规范发展时期。东汉末,由于天下丧乱,人士流移,考详无地,魏王曹丕采纳陈群的建议,实行九品中正制

浅析中国宰相制度的演变历程

浅析中国宰相制度的演变历程 相”的古义是指辅助君主掌管国事的最高官吏。“危二不持,显而不扶,则焉用彼相矣”【1】明白地说明了相的辅助之义。宰相,就是辅佐天子治国之人。宰相制度在我国历史悠久,影响深远,宰相在各个朝代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尽相同。以下将简要评析宰相制度在我国的演变历程: 在远古时期,虽无宰相这一职称,但已有类似官职的官员。如商朝的伊尹,周朝的周公等。这一时期,可称为宰相制度的萌芽时期。战国以后,各国相继设立丞相辅助国君,相成为专门官称,宰相制度开始逐渐发展起来。直到秦统一六国之后,宰相制度的发展才趋于成熟。自宋以后,由于君权的强化,相权不断受到压制,开始逐渐走向衰败,直至明朝被废除。 我国宰相制度发展过程的突出特点是君权和相权之间矛盾的不断升级。秦汉时期,丞相权力很大,史书中对当时丞相权力的描述是“丞相掌丞天子,助理万机。”【2】可见,宰相帮助君王处理万机,其权力涉及国家的方方面面,而且,君主对丞相相当敬重。担任丞相的人不仅会被授予爵位,还有封地的赏赐,即“凡无侯而拜相者,命相而后封之”【3】这一时期,君权和相权之间的矛盾不太突出,宰相权力不受君王的太大限制,可以放手做事,能够真正起到辅助君王的作用。宰相制度发展到后期,君主为了加强君权,不断削弱相权,其中唐朝的三省六部制最为典型,唐朝中央设中书、门下、尚书三省,分别负责决策、审议、执行,这样将相权一分为三,削弱了相权,保证了君权的独尊。从宋真宗时起,相权逐步得到了强化,皇权反而受到限制,这使君权和相权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升级,但在我国古代社会君权是至高无上的,统治者为集中自己的权力,便对相权进一步压制,乃至废除。 宰相制度在我国持续两千多年的历史中,其发挥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秦汉时期,宰相的职权很广,因此在国家事务中所起的作用也很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劝谏君主,可以对君主的权力进行监督,使君主明得失,做出对国家人民有利的决策;二是推荐官吏,为君主提供强大的决策、执行团队,保障行政效率;三是考察百官,即对白官政绩,可以保障官僚队伍的清正廉洁,巩固封建统治,防止吏治的腐败。另外,唐朝的三省六部制是我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大创造,也标志着封建政治制度的成熟。三省的设立将相权一分为三,削弱了相权,保证了君权的独尊;三省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合作,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三省形成的合议制,可以集思广益,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或减少决策上的失误。 宰相制度尽管在历史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仍没有逃过灭亡的命运。其灭亡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根本原因是君权和相权之间矛盾的不断激化。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下,加强君权是必然的当相权威胁到了君权,就势必将要走向灭亡;(二)相权的不断削弱。宰相,即辅助君王治理国家的人,他需要一定的权力来完成自己的职责,但是,君主专制下,君主不肯放松权力,反而不断削弱相权,使宰相难以施展其才能,宰相制度逐渐失去了其原本的意义,因此,宰相制度废除也是大势所趋。(三)统治者对宰相不信任。而欲取得统治者的信任,必须要对君权加以限制,相反,统治者不愿自己的权力受到限制,因此对宰相产生了不信任,也不会给予宰相很大的权力。相权和君权之间得不到配合,所以宰相制度逐渐衰落。 纵观历史,宰相制度的设立是相当矛盾的。一方面,君主是国家最高统帅,政

论皇帝制度

论皇帝制度 中国古代社会以皇帝为中心,实行皇权至上和皇权专制的政治制度。它以君权神授学说为理论基础,用严格的名位等级、礼乐制度和皇位继承等各种规定和措施,集中突出皇帝个人的权威地位,保证皇帝高踞于国家机器之上,拥有至高无上、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皇帝制度自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创立,经过历代王朝的不断发展、强化,直至1916年袁世凯的垮台而彻底废除,前后历时2137年。 “皇帝”这一称号渊源于上古传说中的三皇五帝。秦王赵政[1][2]完成了统一六国之后,自认为“德兼三皇,功过五帝”,决定用“皇帝”作为空前统一的郡县制王朝最高政治首脑的专用称号,并建立起皇权专制的政治体制。在这一制度下,皇帝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核心和权力主体,法定的国家首脑和最高统治权力的执掌者。皇帝一人独治天下,全国的土地、资源、人民、财富均为他所有,可谓“履至尊而治六合,执敲扑而鞭笞天下”,“天下之本无小大,皆决于上”。皇帝可以决定任何人的生死荣辱,可以“涂毒天下之肝脑,离散天下之子女”。“明主之所操者六:生之、杀之、富之、贫之、贵之、贱之,此六柄者,主之所操也”。 皇帝是国家政治事务法定的唯一最高决策者,有权统率和指挥自中央朝廷以至各级地方军政系统和文武官吏,要求他们绝对遵照自己的意志和指令办事。一切以皇帝名义发出的指示,都被赋予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朕即法律”,不允许有任何违抗或异议。一切法律的颁行和解释,所有一定品级的文武官员的任免、奖惩和升贬,全国性财政赋役的征调和开支,对外和战与对军队的调遣指挥,都只有皇帝一人才能决定。 皇帝控制和指挥着整个国家机器的运转。他主要通过奏事、朝议、刺察等形式掌握全国全社会和军政信息,进行日常统治活动。奏事有面奏和书奏的区分。面奏是具有一定身份等级的大臣和贵族当面向皇帝反映情况、回答咨询或请示。书奏是具有上奏资格的官署或官员通过一定渠道呈递文书请皇帝裁定审批。奏事的文种主要有章、表、书、启、议、疏、封事、题本、奏折、状、册等。不同的文种有不同的使用范围和作用,不允许混淆错用。到清朝康熙和雍正时期,更推行一种密奏制度,不但具奏人的范围有严格规定,而且具奏人必须亲手缮写,奏前或奏后均不准向任何人泄露内容,奉到皇帝的批示(称为朱批),不许向任何

浅谈中国古代质量管理

浅谈中国古代质量管理 [论文作者:李攀][免费论文源自:现代企业2011年8期] 在我们往往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时,回顾历史,总能找到相同或者相似的问题和答案。古人的智慧令人叹为观止。本文简要的分析了中国古代各个朝代的质量管理制度,通过借鉴古人的智慧和经验,发展自己的质量管理道路。 我们中华民族追求高质量的历史源远流长,质量管理的思想和做法自古就有。远在石器时代,我们的祖先就有了朴素的质量管理思想和意识,当时石器不仅按照不同的功能、用途进行制作,而且对于石器所用的石料进行筛选选择,对加工出来的石器产品还要进行简单的质量检验。 随着时代的进步,我们的祖先不断地创造着高质量的产品,特别是青铜器的出现。其首先应用于兵器方面,世人熟知的越王勾践剑就是当时最负盛名的宝剑之一,经历了千年历史依然锋利如昔,可见我国古代的青铜制作质量的水平。 《礼记》记载了周朝对食品交易的规定,这大概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质量的记录:“五谷不分,果实未熟,不粥于市。”其内容是,在五谷与于水果不成熟的时候是不允许贩卖的。 《考工记》,作为一部官书,是周王朝关于各种器具制作标准及工艺规程的具体规定,其中也有数条是针对生产过程中出现残劣次品不得流入市面的规定。《考工记》开头就写到“审曲面埶,以饬五材,以辨民器。”所谓“审曲面埶”,就是对当时手工业产品作类型和规定的设计。“以饬五材”,是确定所用的原材料。“以辨民器”,就是对生产出的产品要进行质量检查,合格者才能使用。 从上述有关周朝的管理来看,西周对市场上商品的质量是相当重视的,这不仅促进了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且对后世的质量管理产生了很大影响。 秦代兴建的长城是我们中华民族的象征和骄傲,也是世界八大奇迹中仅存于世的。度量衡的统一为提高产品质量奠定了基础,这也反映出我国古代对产品质量所做的积极努力。“书同文,车同轨”致使中国文字不断层,铁路现今依然继承古法。秦始皇作为中国古代的第一“标准化大师”实属当之无愧。 先秦《礼记》中“月令”篇,有“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工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究其情。”的记载。其内容是在生产的产品上刻上工匠或工场的名字,并设置了政府中负责质量的官员职位“大工尹”,目的是为了考察质量,如质量不好就要处罚和治罪。首先提出用“物勒工名”质量负责制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监督的构想,是春秋时期秦国宰相吕不韦,经过四年多的不懈努力,率先在秦本土实行了:国家于每年十月份对各郡、县工业产品进行质量抽验的制度。同时,还将各郡(省)县制造工业产品用的衡器、容器等,由“大工尹”统一进行年审。凡不符合标准,不得使用,以保证产品质量能“功致”。当时的手工业产品主要是兵器、车辆等。由于兵器的质量是决定冷兵器时代战争胜负的关键,因此质量管理就更加详细严格。如对弓箭,就分三类,并选择材料,以柏最好,对弓体本身的弹射力(几石)、射出距离、速度、对箭上的羽毛及其位置亦有具体规定。这些都是根据实践经验总结得来的。秦朝能统一六国,这与其相对完备的军械质量管理制度密不可分。 《初学记》卷二七引《范子计然》曰“肃细文出齐,上价万二千,中价万,下价五千也。资料记载表明汉代各地所出产品均存在上、中、下三等价格的差异,这种差异的产生应当也是按照质量的优劣粗细而定,这种情况并不是个案或者特例,而是非常普遍的了。王莽时,第一次明确了三等价格制度,《汉书食货志》载“诸司市常以四时中月,实定所掌,为物上、中、下之价,各自用为其市平,毋拘它所”。 唐代三贾均市进一步典制化。唐朝由市令掌管物价,实行三贾均市。“贾”指价格,“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