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只有19个“国家”

全球只有19个“国家”
全球只有19个“国家”

全球只有19个“国家”

作者:科特金

来源:《视野》2011年第04期

长久以来我们使用地图上的政治国界来区分你我,如今新的“部族集体意识”——历史、种族、文化、信仰让人类有了新的划分标准。

如果按这种新标准来划分,世界上只有19个“国家”。

新世界的界限千变万化,有些地方难以被归类,比如说法国,还有伦敦和新加坡。所有这些地方的维系纽带都是亲近关系,而不是地理位置。

1.新汉莎

丹麦、芬兰、德国、荷兰、瑞典

新汉莎中的这些国家有共同的日耳曼文化渊源,拥有令人称羡的福利制度,居民储蓄率较高(25%以上),出口高附加值的产品,而且就业、教育和技术创新水准都在世界前列。

2.边界地区

比利时、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冰岛、爱尔兰、立陶宛、波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英国

这些国家于正在形成的世界新秩序下寻找属于自己的位置,地位不稳,文化上也相当混沌(如罗马尼亚、比利时),历史上常被强大的邻国欺侮,未来也需要在他人的势力范围内寻求自主。

3.橄榄共和国

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希腊、意大利、马其顿、黑山、葡萄牙、斯洛文尼亚、西班牙

这些国家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文化,但在各项经济指标上整体落后于北欧各国,贫困人口多一倍,尤其是希腊、西班牙、葡萄牙政府还有巨额赤字。

4.城邦

伦敦(二流国家中的一流城市)、巴黎(占法国国内生产总值近25%)、新加坡(现代城市化的成功典范)、特拉维夫(以色列高科技出口基地)

5.北美同盟

加拿大、美国

经济、人口构成、文化把这两个国家连在一起,是世界最大的高科技经济体和最大的农业生产基地,人均淡水量比亚洲、欧洲多三倍。别以为这块地方会走向衰落,至少现在还没有。

6.自由主义国家

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墨西哥、秘鲁

尽管人均收入较低,贫困人口较多,但这些国家是拉美国家民主和资本主义的旗手,绝不可能和美国闹翻。不过在经济上,这些国家的未来是走国家资本主义还是经济自由主义的道路,依然有不确定性。

7.玻利瓦尔共和国

阿根廷、玻利维亚、古巴、厄瓜多尔、尼加拉瓜、委内瑞拉

这些国家以委内瑞拉的查韦斯为典型代表,有独裁倾向。虽然贫穷,但这些国家拥有丰富的矿产和能源资源。

8.独立体

巴西(处于“自由主义国家”和“玻利瓦尔共和国”之间,属于二等超级大国)、法国(反盎格鲁—撒克逊文化的先锋,实力逊于新汉莎)、大印度(经济增长率排世界前列,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远低于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贫民窟)、日本(以其雄厚的资金和技术资源,仍是世界强国,尽管其技术优势正在被韩国、中国、印度和美国蚕食)、韩国(已成为技术强国,成功地从全球经济衰退中脱身)、瑞士(繁荣、优良的商业环境)

9.俄罗斯帝国

亚美尼亚、白俄罗斯、俄罗斯、乌克兰

俄罗斯帝国建筑在斯拉夫特性之上,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某些特殊的科学技术特长外加强大的军事力量。

10.狂野东部

阿富汗、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巴基斯坦、塔吉克斯坦

面对经济全球化A卷

面对经济全球化(A卷) 一、选择题 1.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根本原因是() A.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 B.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C.各国人民观念的转变 D.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 2.经济全球化的表现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是() ①生产全球化②资本全球化③贸易全球化④信息传播的全球化 A.①②③ B.①③④ C.②③④ D.①③④ 3.随着欧洲债务危机持续升温,愈演愈烈,在经济全球化同时也意味着风险全球化的趋势下,任何国家都不能置身事外。对此我们应采取的态度是() A.把握机遇,回避挑战 B.面对挑战,视若不见 C.与发达国家步调一致,寻求援助 D.抓住机遇,积极参与;趋利避害,迎接挑战 4.跨国公司奔走全球,寻找“最有利的生产条件、最有利的销售市场”,其目的是() A.促进国际分工 B.推动经济全球化 C.合理配置资源 D.实现自己最大的利益 5.托马斯?弗里德曼指出,全球化是大势,但在不同的体制里,全球化会结出不同的果实。下列选项中属于经济全球化最不可能结出的果实的是() A.经济全球化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 B.参与经济全球化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 C.经济全球化加剧了全球经济的不稳定性

D.经济全球化使世界各国都受益 6.经济全球化实质上是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主导的经济运动,所以发达国家是经济全球化的最大受益者。这是因为() ①发达国家在经济和科技上具有优势 ②当前的国际经济规则主要是由发达国家制定的 ③发达国家在世界贸易中居于主导地位 ④发达国家的财富不断积累 A.②③ B.①②③ C.①④ D.②③④ 7.我国市场已经成为跨国连锁集团拓展业务的首选目标之一。家乐福、麦德隆、罗林等国际著名商业企业纷纷进入我国,国内市场国际化的特征十分明显。国内市场国际化() A.是我国发展民族经济的一种战略 B.是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表现 C.不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应予以抑制 D.是加快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 8.目前,全球大约有6.5万家跨国公司。它们大约控制着世界生产总值的30%、世界贸易的60%、技术研究开发及技术转移的80%,以及海外直接投资的90%。由此可见,跨国公司() ①在世界贸易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②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共同发展的最好形式 ③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强有力的载体 ④支配着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 A.①② B.①③ C.②③ D.③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5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2008-12-15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字体:【大】【中】【小】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2013年2月25日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第四条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六条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七条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确定除收据联以外的税收票证启用联次。 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一)设计和确定税收票证的种类、适用范围、联次、内容、式样及规格; (二)设计和确定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种类、适用范围、式样及规格; (三)印制、保管、发运需要全国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刻制需要全国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四)确定税收票证管理的机构、岗位和职责; (五)组织、指导和推广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六)组织全国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七)其他全国性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九条省以下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税收票证印制、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四)组织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五)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条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税款以及代售印花税票过程中应当做好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一)妥善保管从税务机关领取的税收票证,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建立、报送和保管税收票证账簿及有关资料; (二)为纳税人开具并交付税收票证; (三)按时解缴税款、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四)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税务机关的收入规划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设立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机构;省、

《面对经济全球化

必修1第十二课第一框《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教学设计 一、指导思想与理论依据 《北京市普通高中思想政治学科教学指导意见》指出,高中思想政治学科新课程的实施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课堂教学要坚持从学生现有知识经验出发,突出自主获取新知识的过程与方法;要努力做到用富有意义的案例来呈现问题,提供问题发生的情境和分析问题的思路,帮助学生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活化知识;要注重认知工具的给予,注重学生生活逻辑的主导,促进学生知识、能力、态度及情感的和谐发展。因而,结合本框题的教学内容,我们认为教学设计应该从学生兴趣着眼,从社会的现实问题出发,借助时代感强、有冲击力、易启发的典型事例,组织探究活动,在体验、合作的学习中实现知识、能力、情感态度价值的有效统一。 二、教学背景分析 1.教材分析 地位: 从知识的角度看,本框题主要分析经济全球化的含义、动力、表现,经济全球化的实质及利弊影响。 从生活的角度看,在日常生活中,学生几乎处处能感受到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从学习的全过程来看,本框题是在介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理论和我国现阶段的发展状况和发展理念的基础上设置的,体现着前面内容的理论观点和现实要求。本框题告诉我们经济全球化是大势所趋,社会主义的经济活动也必须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进行,自然而然地引出了下一个框题。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学习本框题内容有助于学生放眼世界,了解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理解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意义,增强忧患意识。 结构: 本框内容从学生身边的经济现象入手,从具体到抽象,从现象到本质,由浅入深,逐层深入,这一框分为两目。 第一目“经济全球化趋势”:置身于经济生活,感受经济全球化就在自己的身边。这一目的重点在于让学生认识什么是经济全球化,认识到经济全球化是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 第二目“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对前一目的深化,是对经济全球化趋势的进一步分析。这一目的重点在于让学生认识到经济全球化对我们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2.学生情况分析 与初中学生相比较,高中学生的身心发展趋于成熟,知识积累量增多,社会接触面扩大,社会交往更加频繁,思想意识日趋活跃,思维能力明显提高,参与活动、有所获取的主动性增强,有关注国家建设、社会发展的倾向,但对现象的观察、分析尚显幼稚和肤浅,对经济全球化有关知识的了解不完整、不准确,相关事例接触不多。从已有的生活经验看,学生生活中几乎处处能感受到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尤其是他们比较关注的一些品牌商品。 3.教学方法 遵循“背景-问题-探究-结论-验证-探究-拓展”的教学思路,突出归纳法的运用,沿用启发式、开放式的教学方式和把课外调查与课内授课相结合的方法。具体表现为:贴近学生生活实际,进行启发,让学生思考经济全球化的现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22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臵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

人教版高中政治必修一面对经济全球化优质教案

面对经济全球化 (一)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1)识记:A.经济全球化的含义、主要表现形式; B.经济全球化的载体。 (2)理解:A.经济全球化的原因、实质;B.经济全球化的利弊影响;C.发展中国家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态度。 2.能力目标: (1)通过对经济全球化利弊影响的分析,提高辩证地、全面地分析问题、看待问题的能力。 (2)运用前面所学知识,如市场调节的作用、劳动生产率等,分析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培养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 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1)通过分析经济全球化趋势带来的机遇与挑战,认识到能否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关键在于我们自身的努力,从而增强自身的使命感,树立起为中华民族的振兴而努力奋斗的远大志向。 (2)通过对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趋势的了解,确

立对外开放的意识。 (二)教学重点: 经济全球化的实质和影响。 (三)教学过程: 当今世界是开放的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迅速发展。本节课我们要学习的课题就是《面对经济全球化》。首先,请同学介绍他们所了解的中国市场上的外国品牌商品和在国际市场上畅销的中国品牌商品。教材P106上的图片 经济全球化就在我们自己的身边,并不断地影响着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影响着国家的经济发展。那么,什么是经济全球化?它有哪些主要表现形式? 一、经济全球化的含义及其表现 我们可以买到“洋货”就是因为经济全球化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贸易全球化。请大家看教材P107关于贸易全球化的相关内容,了解贸易全球化的情况,并分析“甲乙两国”应如何充公发挥自己的相对优势。 从个人的劳动生产率来看,甲国在粮食及肉类的生产上均占据着绝对优势。但是,进一步比较会发现,乙国在肉类生产上的优势更大(是甲国的两倍),甲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XX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1-3-31 编辑时间: 2011-4-17 实施时间: 2011-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089 评论人次: 2 页面功能: 【字体:大 中 小】【打印】【关闭】 分享到: 发文内容: 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 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

对经济全球化的认识及中国应如何应对经济全球化

对经济全球化的认识及中国如何应对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是指随着科学技术和国际社会分工的发展以及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经济活动越来越超出一国和地区的范围而相互联系和密切结合的趋势。经济全球化是生产社会化和经济关系国际化发展的客观趋势。在这个发展进程中,新科技革命和生产的高度社会化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物质条件,国际贸易的高度发展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现实基础,国际金融的迅速发展成为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推动力,国际间相互投资的发展加速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跨国公司作为国际垄断组织的主要形式,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载体和承担者。 经济全球化过程对世界经济产生着重大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经济全球化促进了世界贸易、就业和投资的增长。②经济全球化增加了世界各国经济运行的风险。特别是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资本流动方式发生巨大变化,金融工具不断创新,使国际资本流动规模增大、速度加快、投机色彩加重。③经济全球化过程使世界各国贫富差距拉大。④国家经济主权逐渐弱化是经济全球化过程的直接影响。随着经济全球化过程的推进,国际性经济组织日益完善,作用加强,国际经济规则也日趋规范。⑤经济全球化使世界市场实现真正一体化,某些商品全球性的过剩也成为可能。⑥经济全球化加剧了国际竞争,增加了国际投机因素和国际经济行为的风险,各国经济安全随时受到挑战,面临考验。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还会出现繁荣和危机的连锁反应,引起世界性的经济波动。 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经济的发展 1.经济全球化为中国经济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经济全球化是当代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中国必须融入世界经济的发展。加快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有利于中国扩大对外开放,为我国赢得良好的国际环境,有利于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增强我国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国际竞争力,总体上符合我国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时,加入经济全球化进程,对中国经济发展提出了更严峻的考验,国际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深入的与国内市场的竞争结合在一起,面临的经济风险也会显著增加。 2.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中国要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拓展发展空间,以开放促进改革和发展。 3..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提高国际竞争力 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只有顺应世界发展潮流,坚持扩大对外开放,才能更好地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发展壮大自己。面对严峻的国际经济环境,我们积极应对,趋利避害,变挑战为机遇,开创了对外开放的新局面。 这几年,在坚持扩大内需方针的同时,丝毫没有放松扩大出口的努力。实践证明,稳定人民币汇率、千方百计扩大出口的决策和措施是正确的。 第三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的主题是“抓住经济全球化的机遇和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中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指出,经济全球化之所以成为时代潮流,

国家税务总局令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百度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颁布时间:2011-2-1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解读 作者:丁丁 为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对原《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进行了重新制定,并于2011年3月31日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的形式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5号公告发布后,8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同时废止。25号公告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25号公告执行。 25号公告共有八章五十二条,主要对资产和资产损失的定义、申报管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投资损失的确认、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等内容作了规定,并对88号文中部分事项作了明确。 以下根据25号公告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法规、文件,通过88号文与25号公告的对比,对25号公告作一解读。供业内同行参考,请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实际执行为准。 一、总则 (一)资产的定义 根据25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资产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与88号文件的规定相比,25号公告主要有以下的变化: 1.扩大了资产的范围

25号公告将各类垫款及企业间往来款项纳入资产范围,扩大了应收及预付款所包含的内容;明确无形资产属于资产范围,从而解决了由于88号文没有将无形资产损失列入而引起的实务中存在的争议。 2.取消了88号文“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附加条件 “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的资产本就表明了是与企业收入有关的,该项资产如发生损失,符合税前扣除相关性原则,无需另行规定。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如再强调“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多此一举。 还有,“免税收入”虽然不属于“应税收入”,但与“免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损失是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无需再强调“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 (二)资产损失类别 根据25号公告第三条的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25号公告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根据25号公告的规定,实际资产损失主要包括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已经2005年1月13日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拍卖、变卖抵税财物,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拍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依法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财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变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或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的买卖方式。 抵税财物,是指被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强制执行而扣押、查封或者按照规定应强制执行的已设置纳税担保物权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 被执行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 第三条拍卖或者变卖抵税财物应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拍卖、变卖: (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二)设置纳税担保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 (三)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 (四)逾期不按规定履行复议决定的; (五)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其他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 对前款(三)至(六)项情形进行强制执行时,在拍卖、变卖之前(或同时)进行扣押、查封,办理扣押、查封手续。 第五条税务机关按照拍卖优先的原则确定抵税财物拍卖、变卖的顺序:

个人所得税条例第二十五条争议

个人所得税条例第二十五条争议 争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5]452号(以下简 称条例) 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 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讨论问题如下: (1)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不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的三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扣除无可厚非,但是单位为个人缴付不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的三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能否扣除? 从条例第二十五条来看,是允许的; 但从通知第一条第一款来看,对三项保险没有说不允许,也没有说允许; 从通知第二条第一款来看,对住房公积金是允许的。 本人曾通过同事向地方国税部门负责法规解释的权威同志咨询,该位权威同志另有新说:“如果单位为个人支付的三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入工资总额,则单位为个人支付的三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否则不得扣除。”我不知这位权威同志的解释源自哪一文件,我查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所有规定,没有找到答案。 请问各位网友,单位为个人缴付不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的三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能否扣除? (2)超过标准的三项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如何并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 根据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第20号令《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20 号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

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并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五条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 第六条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县以下税务机关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制定规则 第七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第二章申报管理 第七条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八条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发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5 号 标 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主题词: 发文单位: 所属专题: 发文日期:2011-02-14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是否有效:有效 补充说明: 文件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肖 捷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完整版)面对经济全球化教案

第十一课经济全球化与对外开放 第一框《面对经济全球化》 一、教材分析 《面对经济全球化》是人教版高中政治必修一《经济生活》第十一课《经济全球化与对外开放第一节课的教学内容,主要学习经济全球化及其主要表现形式、实质、利弊影响,发展中国家对经济全球化的态度等。本节内容主要是感受经济全球化进程,明确应该如何应对经济全球化趋势。 二、教学目标 (一)知识目标 (1)说出经济全球化的含义及其主要的表现形式。 (2)说出经济全球化的实质、利弊影响,发展中国家对经济全球化的态度。 (3)运用所学知识,初步分析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如何抓住机遇,迎接挑战 (二)能力目标 培养学生辨证的、全面的分析问题的能力,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使学生树立努力学习、为民族振兴而奋斗的志向。增强自己的使命感、民族自豪感。 三、教学重点难点

经济全球化的主要表现、实质和影响 四、学情分析 学生已有的知识和能力水平有差距。有些学生对于基础知识都不清楚,所以讲解时需要详细。对于经济全球化的表现需要教师指导并给予直观的认识。 五、教学方法 1.通过启发、引导学生讨论,让学生积极参与教学。 2.学案导学:见后面的学案。 六、课前准备 教师课前指导学生就地取材,搜集生活区域内的外国商品的实物或照片、资料。(包括汽车、电器、生活日用品音乐、服饰、外国餐饮店等),上网搜集或实地调查打入外国市场的中国企业。调查了解这些现象给人的切身感受,进而对中国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利弊得失有个初步的评价和感性的认识。 七、课时安排:1课时 八、教学过程 (一)预习检查、总结疑惑 检查落实学生的预习情况并了解学生的疑惑,使教学具有针对性。(二)情景导入、展示目标。 教师: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接触了很多的外国事务,不用出国也可以感受到国外的生活,同学们能举出我们生活中的外国商品吗?我们中国的商品打入外国市场的又有哪些呢?

国家税务总局1号令

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号 《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 二○○二年二月一日第一条为规范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部门规章(以下简称税务规章),是指根据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国家税务总局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对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规程”、“规则”、“实施细则”、“决定”或“办法”。 税务规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的形式发布。 第三条税务规章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原则。 税务规章不得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权益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四条税务规章应当明确制定的依据、宗旨、适用范围、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法律责任、施行日期。 税务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内容应当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税务规章应当分条文书写。 如税务规章内容较为复杂,可以根据需要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六条总局各司局及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税务规章的,应当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内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报请立项。 立项申请中应当对制定税务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作出说明。 立项申请由政策法规司汇总研究,并据此制定税务规章年度计划,报局务会议批准后执行。 税务规章年度计划可以根据执行中的具体情况予以调整。 第七条税务规章由主管单位负责起草。税务规章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由局长指定的主办单位负责起草,也可以由政策法规司起草。 第八条税务规章在起草过程中,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局内其他单位和基层税务机关的意见。 税务规章的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切身利益时,起草单位应当将税务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公民或者法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 第九条起草单位形成税务规章送审稿后,应当连同起草说明、起草过程中所征求的不同意见等有关材料,一并送政策法规司审查。 第十条政策法规司应当及时对税务规章送审稿从以下方面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