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智光阻产品

高中作文《网络约束》

网络约束 曾几何时,网络已变成人类生活不可缺少的元素。学习、生活、工作、交流、生意、科技、解决疑难问题等等都离不开网络的帮助,。网络带给人类的方便是显而易见的,但我们不难发现,太多的人也因为网络受害而诅咒,所以,网络的使用是一把双刃剑,正确使用有益,反之有害。 农村本家兄弟有两孩子,上小学时都是班级拔尖的学生,父母常因周围相识人的恭维而沾沾自喜,期许孩子能光宗耀祖,为家争光。孩子上了初中离家较远,父母每周末才能和孩子见面,对孩子的监管缺失了。而这个孩子接触了网络,沉迷其中,常常找借口向其父母要钱,父母慢慢发现孩子行为怪异,进校打听,才知道孩子经常逃学上网,老师也屡劝不听,期中考试成绩很差。本家兄弟夫妻两很是震惊。为了孩子的前途,不得不放弃家里的所有工作,在学校附近租房陪读。类似这种情况,城市和农村有太多太多,孩子的家长对网络恨之入骨,认为是网络毁了自己本应有大好前途的子女。曾有一段时间,天下父母讨伐网络,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大力整顿,严禁未成年少年进入网吧,此举或许会挽回少许网迷少年的沉沦之志,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需社会、学校和家庭共同努力,正确引导、教育孩子树立正确人生观,面对网络诱惑应有所节制。而我的观点是:那些引诱孩子沉迷网络的游戏,国家相关部门是否加强管理,少开发为好。否责,富了一批人,毁了一代人啊。

网络在当今社会所起到的颠覆性的作用让生活在这个时代的人们美美地受用着,好处我在文中不再多叙,坏处也只能说道十之一二,我所要表达的观点是:网络应有约束。 就现代社会中的网络犯罪鳞次栉比,有骗婚的、骗钱的,有毁人声誉的,有非法买卖的等等,而就网络犯罪本身而言,不难看出,网络犯罪属于高智能犯罪,罪犯大多数都是高智商、高层次社员,只所以铤而走险,一是利益驱使,二是国家法律制裁偏弱,使得这些罪犯侥幸心理大盛,即使被抓,情节严重也不过区区几年。跟随网络的社会普及,网络犯罪也习空见惯,如果不坚决遏制种种犯罪,社会成员的恐慌程度绝不亚于2004年的非典蔓延,而非典的最终征服,我们有理由相信--网络犯罪也会越来越少。法制的健全就是对网络使用的约束。 前段时间跟朋友聊起网络财富效应,朋友说,网络世界只有天堂,没有地狱。源于我对网络所知有限,对他所说理由我也深以为许。的确,网络创造了太多财富神话,制造了太多财富大佬,时间和财富的关系绝对不是正比,而财富是劳动积累的经典让网络吹弹得破。科技的发展、网络的盛行绝不是多数人能够阻挡的,圣雄甘地对铁路、轮船和机器就深表遗憾,在他看来整个产业革命都要不得。站在时间的节点上,圣雄甘地也许还是存在,我们希望圣雄的担心能为网络的正常发展起到鞭策的作用。

医疗行为违法阻却事由初探

医疗行为违法阻却事由初探
27江苏南京患者家属闹医院打医生案2003-9-19,2003-9-24 江苏省南京浦口医院2003年9月16日,南京浦口医院为患者黄某做了胆囊手术。术后,黄某心脏骤停,医院决定立即转院抢救,病人家属拒绝。医院即垫付转院费将黄送到南京市第一医院抢救。后因黄某昏迷,需再转送南京紫金医院进行脑复苏治疗。黄某家属认为,浦口医院应承担手术责任及相关费用,浦口医院未同意。9月19日,黄某家属数十人来到浦口医院“理论”,被院方领导劝走。9月24日早上9时,黄某亲属数十人又到医院。在医院4楼会议室里,限制该院米院长自由近11个小时。到了晚上19时,米院长被黄某家属殴打,发生昏迷。后在警方干预下,米院长被救出。此时,米院长已经出现了抽搐、昏迷的症状。[27] 28四川成都因意见分歧患者家属打伤医生案2003-10-13 四川省成都省人民医院四川省人民医院发生一起恶性医患纠纷,因医患双方对病情诊断持不同意见,进而发生冲突,患者家属竟将主管医生打伤,致使其耳后动脉断裂、眼睛晶体充血。主管医生断裂的左耳被缝了40余针,能否成活还是“未知数”。[28] 29福建华安癌症患者故意杀害医生案2004-1 福建省华安县门诊大楼1月初某日下午,癌症患者林某在福建华安县门诊大楼二楼胸心外科专家门诊室,用马刀朝正在接诊的胸心外科主任医生郭志坚头部猛砍数刀,郭当场倒地,不省人事。林某在逃离过程中坠楼身亡。据查,林某曾因病入住该院,由郭志坚接诊并确诊其为肺癌。其手术后出院不久,就发生以上惨案。[29] 30四川成都亡故患者家属砍伤医生案2004-2-11 四川省大学华西医院上午8点10分,川大华西医院普外一科医护人员召开例行晨会时,一名中年妇女冲进办公室,举刀砍向科主任李宁教授,致其前额粉碎性开放性骨折、脑震荡和失血性休克。行凶者陈文轩。2002年7月,陈的丈夫患肝癌晚期,接受李宁教授的治疗。陈认为治疗效果不理想,迁怒于李宁教授,遂报复行凶。[30] 31四川成都心疑患者砍伤护士案2004-3-5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长白路的星光门

双代号网络图约束关系分析及节点增减技巧的运用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415439564.html, 双代号网络图约束关系分析及节点增减技巧的运用 作者:程海潜张健徐筱婷邵丹怡 来源:《价值工程》2016年第04期 摘要:论文概括了双代号网络图绘制中虚箭线和开始节点运用条件,提出一种开始节点“先加后减”的绘制方法,能有效降低分析难度,提高绘制速度。 Abstract: The application conditions of the dummy arrows and the start node in the double code network diagram are summarized, and a new drawing method is presented that named "starting node first add then substract" . It can reduce the difficulty of analysis and increase the speed of drawing. 关键词:双代号网络图;约束关系;节点;虚箭线 Key words: activity-on-arrow network;constrained relationship;node;dummy arrows 中图分类号:TP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04-0172-02 0 引言 计划网络图在项目管理中的应用非常广泛。其中双代号网络图最为常用,相比单代号网络图,其绘制更有难度。双代号网络图往往运用虚箭线,更复杂时还需增设独立开始节点辅以虚箭线才能正确表达逻辑关系。这是掌握双代号网络图点绘制的重点和难点,对于工程技术人员难以准确把握。本文在分析概括以上应用条件的基础上,拟推荐一种绘图定式,先增设节点辅以虚箭线,在逻辑关系得到正确表达后,再按相应规则简化多余的节点(以下简称“节点先加后减”技巧),以达到降低绘制难度,提高绘制速度的目的。 1 运用虚箭线、新增节点的条件 双代号网络图中,表示一项工作是从左向右依次绘制一个开始节点、一段箭线和一个完成节点,后续工作可再从这个完成节点出发绘制箭线,依此类推。如果每一个工作都只有一个紧前工作,虚箭线是不需要的。只有当一项工作有多项紧前工作时,这项工作与其紧前工作之间才有可能存在虚工作,但这只是必要条件,需要通过工作关系表具体分析判断。 某多项工作有完全相同的紧前工作,同时这些紧前工作也有完全相同的紧后工作,称为完全约束。紧前工作完成节点可以合并,从合并节点出发绘制,不需要运用虚箭线。

1-遵守网络法律

遵守网络法律 山东省济南市第五中学李真 1.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增强学生的网络规则意识,引导青少年学生认识、遵守网络法律,自觉接受法律的约束,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2.能力目标 帮助学生增强网络行为的自我管理和约束能力,提高认识网络法律和遵守法律的意识。 3.知识目标 了解国家制定的维护网络安全、有序发展的法律,并能严格要求自己。 教学重点 认识、遵守并维护国家制定的网络法律。 教学难点 了解国家制定网络法律法规的重要意义。 教师准备:搜集网络案件实例,包括网络诈骗、网络谣言、计算机病毒以及网络立法等,制作PPT。 学生准备:课前预习课本知识,查阅资料,了解网络立法、网络法律法规。 【教师导语】同学们,平时在生活中,大家都常用哪些网站? 【学生发言】网络论坛、购物网站、视频网站…… 【教师引导】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我们的生活也越来越离不开网络。这些网站在带给我们各种便利的同时,也会带来许多的危害和烦恼。 【学生活动】说一说你在上网时遇到过哪些麻烦。 【课件呈现】

【教师提问】杜绝网络困扰,最强有力的手段是什么? 【学生交流】法律手段。 【教师小结】没错!网络世界虽然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但也是一个公共空间,也需要共同遵守规则。下面,就让我们共同学习网络法律,努力遵守网络法律。 设计意图:从学生生活入手,展现出网络世界的两面性,既贴近学生生活,让学生有话可说,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又循序渐进地引发学生思考,开拓学生思维的广度和深度。教师导语亲切活泼,具有一定的鼓舞性,让学生满怀期望和憧憬开始新的学习。 讲授新课 环节一: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 【教师引导】网络社会光怪陆离,与我们的现实生活有一定的距离,因此,不少人在网络中戴上了面具,有了“两副面孔”。 【呈现课件】

2019法考违法阻却事由必背考点:一般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2019法考违法阻却事由必背考点:一般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一、一般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起因条件:面临不法侵害 1.不法性: 不法行为:即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如杀人行为)与其他的一般违法行为(如殴打行为),针对“黑吃黑”的行为(如抢劫他人非法持有的毒品的行为)也可以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包括故意的不法侵害、过失的不法侵害、意外的不法侵害。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可以正当防卫。正当合法的行为不允许正当防卫,如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必要性:不行行为只能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且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否则不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2.侵害性:只有当行为威胁法益时 公法益:行为人侵害国家、社会利益的,根据刑法条文的理解是可以正当防卫的。但应当做必要限制,国家机关能够及时有效保护的情况下公民没有必要也不应进行正当防卫。针对仅仅侵犯公法益、绝不涉及个人法益的违法行为,不允许正当防卫(限制解释)。

包括作为的不法侵害和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如针对经要求退出防卫者家中而不退出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对自己招致的不法侵害(防卫挑拨)通常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仅限于人的行为,如狗主动咬人杀死狗不是正当防卫,但狗主人让狗咬人,杀死狗是正当防卫。针对饲养动物的侵袭,只要饲养者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罪过心理,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现实性:非主观臆测 假想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构成故意犯罪,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行为人故意针对合法行为进行反击的,不是假想防卫,成立相应的故意犯罪。 (二)时机条件: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正在发生、紧迫性 1.开始时间:综合说是着手说与直接面临说相结合 在确定不法侵害的着手,从而判断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的时候,不能苛求防卫人,而是应该根据当时的主观和客观因素全面分析。有的情形即使没达到着手阶段,若存在法益侵犯的急迫性也可以正当防卫。 2.结束时间: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但不等于既遂。 不法行为已经结束、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也就是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侵害或继续侵害法益,即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已经不复存在,一般不再发生防卫的问题。

辩论赛网络文明要靠法律约束

约束:辩题中强调的是网络文明的约束,,既然是约束,显然解决问题的重点针对的就是网络中的不文明因素的限制和管束,而不是有利因素构建或弘扬,辩题本意就是对少数造成不文明因素的应对,法律与道德谁更效,不要偏题 我们今天辩题前提是网络文明的约束,这就说明网络环境下文明存在不足,需要我们去改善。要承认人性中存在偏见和缺陷 网络环境因其虚拟性比现实世界更加缺少约束和监管。 从法律与道德的约束力比较来论.法律的强制性与权威性是道德规范所无法比拟的,道德的规范作用主要依赖社会舆论、个人信念、习惯以及传统与教育来维持,显然这是软约束,它对既有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起作用,或者说道德的真正作用单纯是预防性的,而法律却能标本兼治,它是两方面的,它既有权威的惩罚作用,又有强大的威慑力,起到有效的预防作用.这就使法律比道德在维护网络秩序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法律是自律和他律的统一)网络世界需要规则,这个规则必需能保证人人遵守,能保证让不遵守的人付出代价,只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能够胜任这个角色。 首先,法律具有权威性。网络文明需要一套权威性的行为准则。法律由国家制定颁布,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法律规范是最高的行为规范,而道德规范不能凌驾于其上。 是非观念的形形色色,判别标准的五花八门,若没有一套统一的权威规则,如何作到协调一致和井然有序? 对方辩友的偏颇之处是热情有余,而理智不足,以理想代替现实, 对方把道德理想化了,我们要做的就是把主题和重点放在现在,现阶段的社会现状和现实是网民的道德水平还达不到文明的水平,所以不能说我们应该怎么样,而是现在我们只能怎么样。现阶段我们国家为什么提倡的是以法治国,而不是以德治国呢? 对方辩友这是强求甚至是拔高了公民的道德水准,即不明智也行不通 如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决议。这个决议是建立在以下基础之上的。一是根据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社会的特点,即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水平极度高尚。 从适应现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征来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是社会生产力不够发达,社会物质财富不够丰富,而道德作为社会经济的上层建筑,也远未能达到理想的水平.换句话说,道德不可能独立发展成为维持整个社会安定的主要力量.给对方辩友提个醒: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或许这会成为可能,但那并不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 对方辩友说的守法的美德,其实是法律的意识深入人心, 当法律意识深入人心,人人自觉守法、护法,才能保证网络社会井然有序 法律不仅具有保护、惩戒的作用,更有预防的效力,法律在网络文明中既可以未雨绸缪也可以亡羊补牢 托尔斯泰说过:杨善需要努力,惩恶更需要努力, 康德曾经说过:法律和道德都来源于人的理性,法律和道德都是建立在理性命令基础之上的, .因此法律的针对性、强制性、严肃性、实效性是道德望尘莫及的. 根源:法国思想家卢梭说过:法律必须具有普遍性,并在其命令范围内对全体人适用,因为法律的基础是理性。 对方辩友说法律来源于道德,恰恰相反,我方认为,道德由法律养成。法律在行为规范中划出一条底线,网民或群众行事都建基于此,而道德的标准就是在这条底线止跌回升。否则你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好人要以什么为根据呢?你可以说 人类社会不断进步的历史,正式法律不断完善的进程,从左转记载的刑礼到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从人权宣言到拿破仑法典,从英国三百年来的法制传统到现在我们宣扬的廉政精神,

第五节 责任阻却事由.

第五节责任阻却事由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时,通常表明具有非难可能性,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具有责任阻却事由时,那就阻却行为人的责任,最终按无罪处理。责任阻却事由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一、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17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 (一)无刑事责任年龄 这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无论实施何种犯罪行为,均不承担刑事责任。注意: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这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部分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刑法17条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怎样理解17条2款规定的部分犯罪的范围?根据2002年人大法工委的解释,“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的罪名。”据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实施某种犯罪时,如果其行为符合上述8种行为的,应按上述8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情形如下: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除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包括在实施其他犯罪过程中实施的杀人、重伤行为。 (1)绑架时杀害被绑架人的,14-16周岁人定故意杀人罪,16周岁以上人仍定绑架罪; (2)劫持航空器时杀人、重伤的,14-16周岁人定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16周岁以上人仍定劫持航空器罪; (3)拐卖妇女、儿童时杀人、重伤的,14-16周岁人定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16周岁以上人仍定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阻却事由(三)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阻却事由(三)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被害人承诺 .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2006/2/16) A.甲取得患有绝症的病人乙的同意而将其杀死,甲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生活贫困的妇女乙后,经乙同意将其卖给一个富裕人家为妻,甲仍然构成拐卖妇女罪 C.甲征得不满14周岁的幼女乙同意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甲仍然构成强奸罪 D.甲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乙后,按照乙的意愿没有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甲仍然应当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事责任 【答案】无(当年正确答案为D) 【疑难辨析】 有效的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的构成条件有七个:承诺范围、承诺能力、承诺对象、真实意思表示、现实的承诺、承诺时间、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能超越承诺范围。本题选项A涉及承诺范围,选项B涉及承诺时间,选项C涉及承诺能力,选项D无关承诺。【解析】 A选项,生命不是被害人可以承诺放弃的权利。 B选项,(1)本选项真正考查的是承诺的时间,甲以出卖为目已经完成收买乙的行为,拐

卖妇女罪已经既遂,而不以卖出为既遂。在既遂之后得到被害人承诺,只对之后的出卖行为有效,对于之前已经实施完毕的拐卖妇女罪无效。(2)如本选项行为人拐卖的对象是儿童,则考查的是承诺范围的问题。因儿童无承诺能力,并且设立拐卖儿童罪的立法本意是惩处将儿童当商品出售的行为,维护人的尊严,故与被害者意志无关,拐卖儿童罪不因被害人或其代理人的承诺而阻却违法性。 C选项,幼女无性承诺能力,故刑法强行奸淫幼女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本罪不因被害人承诺而阻却违法性。 D选项,本题与阻却违法的承诺无关,在考试当时,考查的是法定免责事由。根据考试当时原《刑法》第241条第6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此为刑法特别规定的免责事由。所以对甲“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是错误的。选项D说法在考试当时说法错误,当选。 注意:《刑法修正案(九)》已将第241条第6款修正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对收买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收买妇女)。”即由原来的免责事由修正为从宽处罚情节。则在当前,选项D中“应当追究”的说法应认为正确。 2、关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2/15) A.甲的父亲乙身患绝症,痛苦不堪。甲根据乙的请求,给乙注射过量镇定剂致乙死亡。乙的同意是真实的,对甲的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B.甲因口角,捅乙数刀,乙死亡。如甲不顾乙的死伤,则应按实际造成的死亡结果认定甲

第三节 违法阻却事由

第三节违法阻却事由 一、概述 行为符合违法构成要件后,通常可认为该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但存在例外情况,如果一个行为虽然在客观上给法益造成一定的损害,但这种损害具有正当化理由时,就阻却了该行为的违法性,这种正当化理由也称违法阻却事由。阻却行为违法性的原理是法益衡量理论,包括优越利益说与利益阙如说。优越利益说认为,当对某一法益的损害是保护另一法益所必需手段时,经过衡量,如果所保护的法益优于所损害的法益时,便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利益阙如说认为,如果不存在值得保护的法益时(权利人放弃视为不存在),行为就没有侵犯法益,典型案例是被害人承诺行为。 违法阻却事由分为两类,一是法定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二是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行为、推定承诺行为、自救行为、义务冲突行为。 二、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一种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其本质特征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法益。处理与正当防卫有关的一切问题时,都要把握这一特点。 (一)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前提条件——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1)不法性。只有对违法或犯罪行为才能进行正当防卫,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对未达到法定年龄人或者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可以防卫但应限制。 (2)侵害性。只有对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侵害行为才能进行防卫,反之,不能进行防卫。因为在国家机关能够及时有效保护法益时,公民没有必要也不应当进行防卫。例如,对于贪污、受贿、重婚等行为就不能进行防卫。侵害是指人的侵害,对动物侵害的,如果是主人唆使动物攻击人,反击动物,属于对主人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但对动物自发侵害他人,对动物反击的,不属于正当防卫。对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如果只能由不作为人履行该义务的,也可以进行防卫。例如,对已经安置了定时炸弹的人,可能通过防卫行为

网络应有约束_高三议论文

网络应有约束 本文是关于高三议论文的网络应有约束,感谢您的阅读! 曾几何时,网络已变成人类生活不可缺少的元素。学习、生活、工作、交流、生意、科技、解决疑难问题等等都离不开网络的帮助。网络带给人类的方便是显而易见的,但我们不难发现,太多的人也因为网络受害而诅咒,所以,网络的使用是一把双刃剑,正确使用有益,反之有害。 农村本家兄弟有两孩子,上小学时都是班级拔尖的学生,父母常因周围相识人的恭维而沾沾自喜,期许孩子能光宗耀祖,为家争光。孩子上了初中离家较远,父母每周末才能和孩子见面,对孩子的监管缺失了。而这个孩子接触了网络,沉迷其中,常常找借口向其父母要钱,父母慢慢发现孩子行为怪异,进校打听,才知道孩子经常逃学上网,老师也屡劝不听,期中考试成绩很差。本家兄弟夫妻两很是震惊。为了孩子的前途,不得不放弃家里的所有工作,在学校附近租房陪读。类似这种情况,城市和农村有太多太多,孩子的家长对网络恨之入骨,认为是网络毁了自己本应有大好前途的子女。曾有一段时间,天下父母讨伐网络,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大力整顿,严禁未成年少年进入网吧,此举或许会挽回少许网迷少年的沉沦之志,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需社会、学校和家庭共同努力,正确引导、教育孩子树立正确人生观,面对网络诱惑应有所节制。而我的观点是:那些引诱孩子沉迷网络的游戏,国家相关部门是否加强管理,少开发为好。否责,富了一批人,毁了一代人啊。 网络在当今社会所起到的颠覆性的作用让生活在这个时代的人们美美地受用着,好处我在文中不再多叙,坏处也只能说道十之一二,我所要表达的观点是:网络应有约束。 就现代社会中的网络犯罪鳞次栉比,有骗婚的、骗钱的,有毁人声誉的,有非法买卖的等等,而就网络犯罪本身而言,不难看出,网络犯罪属于高智能犯罪,罪犯大多数都是高智商、高层次社员,只所以铤而走险,一是利益驱使,二是国家法律制裁偏弱,使得这些罪犯侥幸心理大盛,即使被抓,情节严重也不过区区几年。跟随网络的社会普及,网络犯罪也习空见惯,如果不坚决遏制种种犯罪,社会成员的恐慌程度绝不亚于2004年的非典蔓延,而非典的最终征服,我们有理由相信--网络犯罪也会越来越少。法制的健全就是对网络使用的约束。

正当行为(违法阻却事由)

构成要件的修正(正当行为) 一、概述 (一)概念: 排除违法性事由(正当化事由)+(排除责任事由) 正当行为、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执行职务、正当冒险行为等 (二)排除犯罪事由的要件 超法定事由:超刑法的,或许在民法中自力救济是法律规定的。 执行命令:战争中杀人(纳粹有争议) 被害人承诺:“我有一辆车,请你砸掉”;推定的承诺,受害人昏迷了,但你要给他做手术;但是这个承诺是否有效,或者是说请你把我们整个宿舍的电脑都砸掉,这样的可以吗,很复杂,不讲了。 (三)研究意义: 研究正当行为,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司法实务意义。 1、有利于理解犯罪的本质特征,更好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有利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深化,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区分正当行为与相关犯罪行为的界限。 2、有利于保障公民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例如,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执行命令,公民实行自救、自损等行为,都是其依法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行为,明确这些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可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充分行使和义务的有效履行。医疗、竞技等正当业务行为中造成的难以避免的损害,属于人类科技文化发展中付出的正常代价,明确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并予以保护,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3、有利于鼓舞人民群众积极地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的意识。例如,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积极手段,公民可以运用正当防卫权有效而及时地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紧急避险是法律肯定的公民在合法权益遭受危险时积极采取避险措施减少危害程度的一种可能的选择,它有利于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的意识。

论违法性的本质

论违法性的本质 在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中,违法性是犯罪成立条件之一。这里的违法性首先是指形式违法性,即行为违反法秩序或法规范。由于构成要件有违法推定机能,所以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只要没有违法性阻却事由,就可以说形式上违法。违法性阻却事由原则上应当限于法律的规定。实质的违法性是从实质上探求违法性的根据。作为违法性阻却事由,法律一般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通过探讨这些情况为何阻却违法性,说明违法性的本质。如果欠缺违法性实质,即便没有法律的规定也可以认定其不违法,即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实质的违法性可以分为规范违法说和法益侵害说。规范违法说以宾丁的规范论为基本框架,着眼于刑法背后的规范。小野清一郎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违反国家的法秩序的规律、目的。”将焦点集中于刑法的行为规制。法益侵害说讲实质的违法性定位于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将焦点集中于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 笔者认为,规范违法说与法益侵害说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立的,但并不是绝对的,有一定的联系。例如法益这个概念并非纯事实的,不包含规范内容。如果这个社会规范不够健全,对违法性本质的理解更多强调法益侵害;如果这个社会规范十分健全,违法性的本质更多强调规范违法。社会与规范紧密相连,没有无规范的社会,也没有无社会的规范,社会的构造是通过规范实现的。刑法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规范的同一性,保障社会和宪法。 我国的违法性是在犯罪概念中讨论的,在刑法中是形事违法性。有学者引入了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的违法性理论,将刑事违法性分为形式的刑事违法性和实质的刑事违法性,认为它们之间不是对立的,而是从形式、外表到实质、内容的角度来探求违法性的本质,它们之间的关系,就是我们所说的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这一观点将我国传统的社会危害性转换为实质的刑事违法性。但是我国的刑事违法性不同于大陆法系中的违法性。我国的刑事违法性由于社会危害性这一概念变成了一个纯粹的形式概念,即形式违法。由于刑事违法性的评价是以犯罪构成的评价形式进行的,而后者的评价是一次性的评价。所以我国的刑事违法性的评价是一次性的违法性的审查。而大陆法系的违法性评价是从形式违法到实质违法的双层次审查机制。两者功能、性质是不同的,所以不能简单地用大陆法系的违法性理论作为对我国刑事违法性内容的阐述。 还可以从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的角度阐述违法性的本质。行为无价值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本身不法,这里的行为包括与之相连的目的性、故意、意图等。行为无价值的特征在于认定行为人的目的,故意,义务违反等与法益侵害一起成为违法判断的对象。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认为,不法完全取决于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只不过时处罚条件。这种观点已经丧失了影响力。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同时考虑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通过引起事态无价值而违反评价规范是结果无价值,违反以平均人为对象的作为命令的决定规范是行为无价值,原则上必须结合两者才能认定不法。结果无价值立于法益侵害说,从客观上理解违法,认为违法判断的对象应限于客观因素。不法的内容是客观的法益侵害或威胁,故意、过失属于责任的要素,因此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在违法性的层面上没有

第伍期_违法阻却事由——重点知识点

【壹】违法阻却事由概述 违法阻却事由又称正当化行为。对于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推定具有违法性,但如果这种行为按照社会伦理是正当的,那就不应以违法行为论处,而应视为正当行为。因此在违法性层次上,主要是从消极方面看是否具有阻却违法的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可以分为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和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前者即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违法阻却事由,后者包括具有社会相当性的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等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贰】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面临不法侵害。 (1)精神病人与未成年人的侵害:也属于不法侵害,可对其进行正当防卫。 (2)动物侵袭:一般不属于不法侵害。将动物打死可按紧急避险论处。 如果饲养人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的,此种情况下动物是饲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防卫人将该动物打死打伤的,事实上属于以给不法侵害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方法进行的正当防卫。当然,如果直接攻击唆使之人,由于他是不法行为的直接发出源,也可成立正当防卫。 (3)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都属于不法侵害,自然都可进行正当防卫。 (4)假想防卫的处理。 如果没有发生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发生了不法侵害,采取了自以为是正当防卫行为的,属于假想防卫。通说认为,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通常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确实没有过失的,则按意外事件处理。 考试一般考查假想防卫把人打成轻伤,因为过失致人轻伤不成立犯罪,所以这种假想防卫直接以意外事件论处。在防卫不适时、对第三人防卫中,也可能出现假想防卫。 2.时机条件: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 (1)开始时间 一般情况下,只有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才能进行防卫,对于预备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但是如果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模块八 《阻却犯罪事由》练习题

模块八《阻却犯罪事由》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李某与王某发生口角后,王某声称要把李某杀死,并去商店买了一把匕首,李怕王杀死自己,就在王从商店回来的路上,用猎枪打死了王,李某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B.防卫过当C.故意犯罪D.假想防卫2.甲想杀乙,就故意向乙挑衅,乙被激怒,上前殴打甲时,甲掏出准备好的匕首将乙刺死,甲的行为是()。 A.防卫过当B.正当防卫C.故意犯罪D.假想防卫3.甲乙二人发生争执,互相殴打,甲因身强力壮,几次将乙打倒,乙迫不得已,掏出匕手将甲刺成重伤,乙的行为是()。 A、正当防卫B.防卫过当C.故意犯罪D.紧急避险4.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是()。 A.过失B.故意 C.既可以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D.既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5.甲欲抢劫便衣警察乙的财物,将乙推倒在地,并抽出尖刀对准乙的脸上划了一刀,逼迫其交出钱财。乙迫不得已掏出身上的手枪朝甲开了一枪,但由于甲躲闪很快而未受伤。本案中,乙的行为是()。 A.紧急避险B.正当防卫C.防卫过当 D.意外事件 E.与正当防卫行为无关,因为乙的行为未造成甲的任何损害,所以对其行为不应当放在正当防卫问题中考虑 6.对避险过当的,应()处罚。 A.从轻或减轻B.减轻或免除 C.从轻、减轻或免除D.从轻 7.王某为了躲避持刀抢劫犯张某的追赶,在一胡同拐弯处撞开一住户大门进入躲避,不幸将老太太撞倒在地,致其受重伤。王某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C.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D.意外事件8.甲持刀追杀乙,乙的朋友丙路过,用气枪打伤了甲,丙的行为是()。 A.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C.故意犯罪D.防卫过当 9.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是指()。 A.已经为实施侵害行为在进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B.已经着手实行侵害行为 C.已经造成危害结果

模块八《阻却犯罪事由》练习题

模块八〈〈阻却犯罪事由》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李某与王某发生口角后,王某声称要把李某杀死,并去商店买了一把匕首,李怕王杀死白己,就在王从商店回来的路上,用猎枪打死了王,李某的行为属于()。 A. 正当防卫 B. 防卫过当 C. 故意犯罪 D. 假想防卫 2. 甲想杀乙,就故意向乙挑衅,乙被激怒,上前殴打甲时,甲掏出准备好的匕首将乙刺死,甲的行为是()。 A. 防卫过当 B. 正当防卫 C. 故意犯罪 D. 假想防卫 3. 甲乙二人发生争执,互相殴打,甲因身强力壮,几次将乙打倒,乙迫不得已,掏出匕手将甲刺成重伤,乙的行为是()。 A、正当防卫 A. 过失 B. 防卫过当 C. 故意犯罪 D. 紧急避险 4. 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是()

B. 故意 C. 既可以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D. 既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5. 甲欲抢劫便衣警察乙的财物,将乙推倒在地,并抽出尖刀对准乙的脸上划了一刀,逼迫其交出钱财。乙迫不得已掏出身上的手枪朝甲开了一枪,但由于甲躲闪很快而未受伤。本案中,乙的行为是()。 A. 紧急避险 B. 正当防卫 C. 防卫过当 D.意外事件 E. 与正当防卫行为无关,因为乙的行为未造成甲的任何损害,所以对其行为不应当放在正当防卫问题中考虑 6. 对避险过当的,应()处罚。 A. 从轻或减轻 B. 减轻或免除 C. 从轻、减轻或免除 D. 从轻 7. 王某为了躲避持刀抢劫犯张某的追赶,在一胡同拐弯处撞开一住户大门进入躲避,不幸将老太太撞倒在地,致其受重伤。王某的行为属于()。 A. 正当防卫 B. 紧急避险 A. 正当防卫 B. 紧急避险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 违法阻却事由

专题四 违法阻却事由(违法构成要件2) *【重点法条】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目次】 考点1 违法阻却事由(犯罪排除事由)概述 考点2 正当防卫 考点3 紧急避险 考点4 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知识点结构】 法律明文规定的事由法令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 被害人承诺行为 自损行为 自救行为 义务冲突 正当防卫:针对不法侵害,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针对不法侵害或合法的危险,是避免更大危险的行为 超法规的事由考点1 违法阻却事由(犯罪排除事由)概述 *【知识点讲解】 一、客观的违法性论 客观的违法性论将法律理解为客观的评价规范。不管行为人的主观能力如何,只要行为客观上违反法律,就具有违法性。 结论: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也具有违法性,对之应当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学术争议】有些学者认为违法性是主观的,因此无责任能力者不可能实施违法行为。对这种行为,只能进行紧急避险。即使制服不法侵害者本人,对其造成了伤害,也只能认定为紧急避险。通说认为,违法性是客观的。 二、违法阻却事由的概念 违法阻却事由是指那些看起来好像构成犯罪,但实质上不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这些行为从实质上也不符合犯罪的全部要件。 三、法益衡量说 实际上,这些行为也侵害了法益,例如正当防卫伤害了正在实施杀人行为的人,但侵害这些法益是为了救济更高价值的法益,因此是正当的——法益衡量说。 考点2 正当防卫★★★ *【知识点讲解】 一、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表4-1 正当防卫的成立 成立条件认定违反本条件的后果 (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1.不法侵害的范围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但应限 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2.对下列行为不能或不宜进行防卫:(1)合法行为, 包括依照法令的行为、执行命令、正当业务行为等,对 此不能实行正当防卫;(2)正当防卫行为,对此不能 实行反防卫;(3)紧急避险行为,对此不能进行正当 防卫;(4)对意外事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5)对防 卫过当、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6)对过失犯 罪和不作为犯罪不宜进行正当防卫。但如果只有通过正 当防卫才能制止不作为犯罪的,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误以为存在着不法侵 害而进行防卫的,属于 假想防卫。(1)排除故 意犯罪。(2)如果行为 人有过失的,成立过失 犯罪。(3)无过失的, 属于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对于财产犯罪,犯罪结束后在现场立即追击的,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已经开始是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直接实施不法侵害 行为,已经对法律保护的权益构成了现实的威胁。关于 不法侵害的结束,通常应当以不法侵害对合法权益所形 成的现实危害是否排除为标准。在实践中,下列情形一 般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终止:一是不法侵害已经完结; 二是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侵害;三是不法侵害人已经被 制服;四是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 如果在不法侵害尚未 开始或已经终止后,对 侵害人进行的“防卫”, 属于事前防卫或事后 防卫。事前防卫或者事 后防卫构成犯罪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正当防卫的目的,即为了制止现 实的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行为。因此,下列四种行为不 是正当防卫:(1)防卫挑拨,即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 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 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 防卫挑拨、互相侵害、 偶然防卫时,由于双方 都不具有正当防卫的 意图,因此都不属于正 当防卫。符合犯罪构成

[政策分析,事由,刑事]正当化事由的刑事政策分析

正当化事由的刑事政策分析 正当化事由,或者说违法阻却事由,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我国传统的犯罪论体系中,都被置于构成要件之后,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进行有无违法性的判断。进而对那些符合构成要件但无处罚必要性的行为予以出罪。在这一定义之下,就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思考,确立正当化事由的原则与标准何在;除了法定的正当化事由之外,哪些事由可以成为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在运用正当化事由时,应该遵循什么原则进行解释等等。本文拟从正当化事由的发展历程出发,重点介绍罗克辛目的理性刑法体系中将刑事政策引入正当化事由的学说。同时,从中国实际出发,论证我国采用这一学说的合理性。 一、正当化事由的历史发展 正当化事由进入刑法体系的前提是犯罪论体系的构建。而这一建构是由李斯特完成的,他所创设的古典的犯罪论体系将整个刑法知识进行了体系化与系统化,而正当化事由也得以第一次体系性的出现,成为这一体系中违法性的重要部分。 为对抗肆意、专断的封建刑法及受到当时实证注义思潮的影响,李斯特的古典犯罪论体系强调对法律的实证化考察与形式上的遵循,主张对价值判断的排除。在违法论中,李斯特在其所坚持的客观违法论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实质违法与形式违法这一对概念。李斯特认为:“这种违法行为的实体(反社会)的内容不取决于立法者的正确评价,该内容是前法学的,法律只能发现它,而不能制造它。形式违法和实体违法可能相互重叠,但也可能分开,我们不得推测行为的实体内容和对行为的积极的法律评价之间的这种矛盾,但这种矛盾并未被排除,它还是存在的。如果它存在,那么法官受法律的约束,现行法的修改超然于其任务范围”①可见古典犯罪论体系中,强调的是对违法性进行形式上的判断,实体违法并不能在违法性的判断中起到消极排除的作用,只是作为一种前法学的概念,指导立法者设置违法行为。具体到正当化事由上则是指只有法定事由才能在裁判中得到承认,不承认其他正当化事由。 然而,仅仅从法律出发,依靠法定的事由来进行正当化判断显然是不够的。首先,“我们运用精致的概念精心构建了教义学,而教义学中这种体系化的精工细作是否会导致在深奥的学理研究与实际收益之间产生脱节”②,刑法不断自我发展形成的这一完整的、封闭的自生型体系,难以避免与社会现实的脱节。其次,立法自身就存在缺陷,其立法语言自身的模糊与抽象容易导致理解的困难。这种情况下,严格的进行形式判断,仅仅运用法律条文进行判断是难以获得最佳效果的。再次,法律的解释也是由立法者、司法者的个体进行的,难以摆脱个人价值观的束缚,“刑法条文没有固定不变的含义,对成文刑法的解释不可能有终局性的结论,任何解释的合理性都是相对的”③完全摆脱价值判断的法律解释是不可行也不可能的。所以,在李斯特理论的基础上,实质违法性这一侧面渐渐得到了后世的重视。 李斯特代表的古典派犯罪论体系之后,又先后出现过新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以及目的行为论的犯罪论体系,这二者都为对违法性的实质判断做出了重要贡献。

2019法考违法阻却事由必背考点: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构成要件

2019法考违法阻却事由必背考点: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构成要件 一、紧急避险构成要件 (一)起因条件:存在现实危险 1.法益范围:国家、公共法益、本人人身及财产法益。 2.危险的来源:自然力量、动物侵袭、危害行为,饥饿、疾病等特殊情况。他人的合法行为不是危险。 3.危险的限定: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 4.自己招致的针对本人的危险,视为放弃自己法益,不允许其紧急避险。至于对自己招致的他人的危险,则允许进行紧急避险。 5.危险的现实性:客观存在的危险正在发生。假想避险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成立故意犯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正在发生、法益处于紧迫威胁中 若危险尚未发生或已经消除,属于避险不适时,可能成立故意或过失犯罪。 (三)不得已而为之 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对于正在发生的危险,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排除危险,只能损害另一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通常是损害第三者的法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 (四)避险意识

1.故意引起危险后,以紧急避险为借口侵犯他人法益的,属于故意犯罪。 2.偶然避险:处理原则同偶然防卫 (1)按照行为无价值论:偶然避险属于违法行为,成立故意或过失犯罪。 (2)按照结果无价值论:偶然避险属于紧急避险。 3.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进行紧急避险。 (五)限度条件 1.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大体而言:生命法益>身体健康法益>人身自由法益>财产法益。 不存在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个人法益,也不存在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国家法益。相互之间不能成立紧急避险。因为人的生命无价,不存在高低贵贱、多寡之分,不能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以保护其他人的生命,生命不能成为被利用的手段工具。 2.但不同观点认为:保护的利益大于损害的利益也有可能超过必要限度。就财产法益而言,如果保护甲法益的唯一方法就是损害同等的乙法益,那么该行为没有法益侵犯,难以成立犯罪。 3.就生命法益而言,牺牲某人保护他人生命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不成立阻却违法的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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