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1067 2013 浙江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DB33 1067 2013  浙江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DB33 1067 2013  浙江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浙江省消防条例2016修订版(全文)

浙江省消防条例 (2010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消防法律、法规对消防工作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的,有投诉、举报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防火、灭火常识以及逃生技能,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增强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第六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和消防宣传、火灾预防等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设立消防公益性专项资金,用于抚恤、救助因参加消防训练和防火、灭火救援等伤亡的人员。 第二章消防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二)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地方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资金投入;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及重点防火期消防工作计划; (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五)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考核,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文化等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消防工作责任履行职责。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消防组织; (四)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修订稿(定稿)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 指南 令狐采学 (2017年修订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已经相继修订、发布并执行了一段时间,2015年编制发布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并解决实际项目设计、审核、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7年5-8月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8月30-31日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高度”应按建筑层高计算;“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层数,对于住宅建筑还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 无楼梯到达且与其他建筑功能空间采取无洞口的墙体和楼板完全分隔的建筑屋顶的闷顶层(采用不燃性结构)可不计入高度和层数。

附图1.1 坡屋顶建筑高度计算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起算)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附图1.1) 住宅建筑单元平-坡结合的屋面,应按照最高屋面计算建筑高度,当平屋顶部分占屋面面积(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投影线起算围合面积)不大于1/4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高度。(附图1.2) 附图1.2 平-坡结合屋顶建筑高度计算:b≤1/4a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强条

3.2.1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表3.2.2 施工现场主要临时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m)

注1 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临时用房外墙外边线或堆场、作业场、作业棚边线间的最小距离计算,如临时用房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可燃构件的外缘算起。 2 两栋临时用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 3 本表未规定的,可按同等火灾危险性的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 4.2.1 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 4.2.2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 4.3.3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2 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4 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进行疏散演练; 5 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二分之一。

20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

日志 返回日志列表 20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2013-5-7 09:53阅读(37) ?赞(1) ?转载(8) ?分享(2) ?评论 ?复制地址 ?举报 ?更多 上一篇 | 下一篇:万科住宅设计要点 开通黄钻 20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 ---------------------浙江嘉策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2013年3月26日至29日,省公安消防总队在绍兴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库的有关专家及各市消防支队建审业务骨干参加了会议。会议就我省在实际应用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典型问题及《二〇〇六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内容进行 了讨论,并进行了分类归纳。现形成研讨会纪要如下: 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一)建筑类别 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 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消防车到达的室外地坪计算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 2.住宅建筑层数应按《住宅设计规范》执行。 3.半地下汽车库参照《建规》半地下室的规定确定。半地下汽车库规范未明确的消防设计内容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4.学生公寓楼、宿舍楼应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确定,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高层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走道和房间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上述用房均不得与其它功能用房共用疏散楼梯。 5.工业建筑内有部分楼层设置办公用房时,该建筑应定性为工业建筑,但办公用房部分应按民用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汇报资料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 o mme r c i a l u s e 袂玉环绿地财富大厦1#~3#及地下室 蕿消防工程 蒃峻 蚇收

膃报 薆浙江赋安安全设备责任有限公司羃2016 年 蒈

膈消防支队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羅市场消防工程自年月日开工以来,在各级领导、工程 建设指挥部、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各兄弟单位的关心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工程顺利推进已接近尾声。 蚃一、工程概况 薀本工程为现浇框架结构,地下一层,地上八层(其中地下一层、六层为车库),建筑高度49.9 米,建筑面积42 万平方米。本工程由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xx市建筑设计总院有限公司设计,XXXX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土建工程分为两个标段,其中一标段由x 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二标段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市场改建消防安装工程由A区、B区、C 区、D区组成。其中A区、B 区由xxxx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施工,C区、D 区由xxxx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消防主要施工内容为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消防炮系统、室外消防工程、防火卷帘、漏电保护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现在我 代表本工程的消防施工单位向各位领导、专家汇报消防工程概况。 芆1、消火栓系统 蒅本工程按50 米以下商业楼进行消防给水设计,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按3 小时计,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40L/S ,室外消防用水量为40L/S 。本工程地下室设置620M 3消防水池,消火栓泵,自喷泵及消防炮泵各二台。8

(完整版)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修订稿(定稿)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2017年修订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已经相继修订、发布并执行了一段时间,2015年编制发布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并解决实际项目设计、审核、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7年5-8月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8月30-31日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高度”应按建筑层高计算;“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层数,对于住宅建筑还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 无楼梯到达且与其他建筑功能空间采取无洞口的墙体和楼板完全分隔的建筑屋顶的闷顶层(采用不燃性结构)可不计入高度和层数。 附图1.1 坡屋顶建筑高度计算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起算)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附图1.1)住宅建筑单元平-坡结合的屋面,应按照最高屋面计算建筑高度,当平屋顶部分占屋面面积(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投影线起算围合面积)不大于1/4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高度。(附图1.2) 附图1.2 平-坡结合屋顶建筑高度计算:b≤1/4 a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含商业住宅组合楼)屋面面层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绿化层、保温层等屋面构造厚度);住宅(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结构板面。(附图1.3) 附图1.3 屋面面层计算

消防工程技术标知识讲解

目录 一、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和施工段划分 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 三、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四、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 五、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六、项目管理班子的人员岗位职责、分工 七、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八、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九、冬雨季施工、已有设施和管线的加固、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 十、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 十一、附图表 施工总平面图 工程进度计划图表

一、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和施工段划分 (一)施工组织总体设想 我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研究有关文件、图纸资料,对现场进行踏勘,了解和分析工程特点、难点,全面熟悉施工中的重点及要害部位。动员全体施工人员,齐心协力,严格按设计图纸和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认真做好施工全过程各项工作,按照相关规范、规程要求及公司质量体系和程序文件规定,使本工程施工管理全过程受控。认真按照业主的管理目标和要求,以安全生产为中心,以优质、高效为目标进行施工管理运作。 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1)积极与业主单位密切配合,以安全生产为中心,以优质、高效为目标进行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 (2)我公司深知本工程建设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程,将本工程列为公司重点建设项目,本着“充分与业主合作,真诚为业主服务”的精神,以高度严谨和负责任的态度,以高起点、高标准的施工指导思想,挑选我公司优秀的项目经理,配备素质高,业务强,业绩丰厚的项目班子。 (3)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本工程工期为16日历天,我们充分认识到本工程的工期将与业主的经济效益紧密相连,因此,我公司将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运用科学和管理方法,精心组织、精心安排,确保工程在规定工期内完工。 (4)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建设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安全施工的法规、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生产,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确保工程施工全过程“安全施工无火警、无人身伤亡事故”。

浙江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浙江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宗教活动场所火灾 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宗教 事务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宗教事务部门,是指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登记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 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四条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有关部门依法监管,宗教团体督促协调、宗教活动场所 全面负责、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落实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立足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实行严格、规范、科学管理,着力提 升宗教活动场所查改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加强日常督促检查。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各级宗教事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 工作的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乡镇(街道)应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日常监管负责人。第六条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宣传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将本部门和所管理的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与日常管理工作统筹安排,及时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二)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对本部门和所管理的宗教活动场所落实消防法律法规 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逐级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及时督促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问题,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纳入平安宗教活动场 所创建“1+9 ”指标体系; (三)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大检查和培训,并将大检查结果录入“浙 江掌上宗教” APP ; (四)协助消防救援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配合开展火灾事故 调查处理。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场所消防安全。建立管理组织, 确定3名以上消防安全员,具体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二)明确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组织、消防安全员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 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经费预算, 定期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实; (三)落实年度消防安全经费预算,保证管理组织运行、日常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建设等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资金投入; (四)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实施消防安全技术改造,设

浙江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浙江省高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浙江省政府令第313号 通过时间:2013-05-03 实施时间:2013-07-01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高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高层建筑的火灾预防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和施工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等居住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应当全面落实业主和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健全消防安全防范统一服务体系,坚持以防为主,强化监督管理。

第四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高层建筑(或者其部分)由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享有高层建筑(或者其部分)所有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承包、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相关制度,加强高层建筑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个人及其家庭应当了解所在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基本情况,学习消防常识和必要的灭火逃生技能。倡导家庭配备手电筒、灭火器、防烟面具等应急逃生消防器材。 第六条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超负荷用电; (二)违反规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四)制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五)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或者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修订稿(定稿)

省消防技术规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2017年修订稿) 《建筑设计防火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等多部国家标准已经相继修订、发布并执行了一段时间,2015年编制发布的《省消防技术规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并解决实际项目设计、审核、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7年5-8月组织召开了《省消防技术规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8月30-31日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具体容如下: 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高度”应按建筑层高计算;“室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层数,对于住宅建筑还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 无楼梯到达且与其他建筑功能空间采取无洞口的墙体和楼板完 全分隔的建筑屋顶的闷顶层(采用不燃性结构)可不计入高度和层数。 附图1.1 坡屋顶建筑高度计算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起算)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附图1.1)住宅建筑单元平-坡结合的屋面,应按照最高屋面计算建筑高度,当平屋顶部分占屋面面积(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投影线起算围合面积)不大于1/4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高度。(附图1.2) 附图1.2 平-坡结合屋顶建筑高度计算:b≤1/4 a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含商业住宅组合楼)屋面面层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绿化层、保温层等屋面构造厚度);住宅(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结构板面。(附图1.3) 附图1.3 屋面面层计算

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汇报资料

玉环绿地财富大厦 及地下室 消防工程 峻 工 验 收 汇 报 资 料 浙江赋安安全设备责任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消防支队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市场消防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以来,在各级领导、工程建设指挥部、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各兄弟单位的关心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工程顺利推进已接近尾声。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现浇框架结构,地下一层,地上八层(其中地下一层、六层为车库),建筑高度 米,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本工程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市建筑设计总院有限公司设计,××××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土建工程分为两个标段,其中一标段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二标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市场改建消防安装工程由 区、 区、 区、 区组成。其中 区、 区由××××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施工, 区、 区由××××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消防主要施工内容为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消防炮系统、室外消防工程、防火卷帘、漏电保护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现在我代表本工程的消防施工单位向各位领导、专家汇报消防工程概况。 、消火栓系统 本工程按 米以下商业楼进行消防给水设计,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按 小时计,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 ,室外消防用水量为 。本工程地下室设置 消防水池,消火栓泵,自喷泵及消防炮泵各二台。 楼屋顶设置消防水箱一只及自喷系统稳压设备、消火栓系统稳压设备各一套,消火栓系统竖向不分区。为保证消火栓栓口出水压力不超过 ,地下室 地面三层采用减压稳压消火栓,阀后压力 ,,消火栓箱体为铝合金面铁箱或铝合金框玻璃面铁箱,消火栓箱内设 消火栓一只, 衬胶水带 米一根,, × 铝合金喷嘴一只, 米的消防软管卷盘一副,金属带支座一付。消火栓箱内设有手动启泵按钮,可直接启动消防水泵。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楼内除小于 平方的卫生间、设备用房外均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系统中按

消防工程技术要求

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工程技术要求 一、施工依据 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计施工图、精装修设计图纸 (配合消防设计的施工图纸)、及其相应的修改通知单。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 年版)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 GB50140-200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 GB50067-97) 《自动喷淋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1(2005 年版) 《离心泵技术条件(II)类》(GB/T5656-1994) 《离心泵技术条件(川)类》 (GB/T5657-1995)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2003年版) 《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2008)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GB7251-1997)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 (DBJ01-611-200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 GB50222-9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 JGJ37-8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50263-2007)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 ( CECS154-200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0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93)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 《防火阀试验方法》 (GB15930) 《排烟防火阀试验方法》 (GB1593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2003)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水箱》 () 《低压成套工关设备基本试验方法》( GB 9466-88 ) 同时参考国外先进国家有关技术规程,以及国家现行的其它相关标准、规范(以上规范如实施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如有内容重复按标准高的执行) 、质量控制要点 (一)采用集中控制报警系统工程,在消防控制室设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台、CR显示器、打印机、紧急广播设备、消防直通对讲电话设备及电源设备等。 消防控制室内设备设置备用电源。 (二)报警系统采用微电脑全智能型,接受报警信号、发出相关命令、并联动控制各消防设备。 (三)火灾报警系统 1、火灾报警控制器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2012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12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落实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预防、减少建设工程火灾及其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在消防设计、施工和审核、验收、备案等过程中的消防管理,适用本规定。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区、县(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等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本规定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章消防设计和施工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计、施工应当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依照有关国家技术规范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及要求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及 要求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浙江省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为引导和规范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推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快速处置初起火灾,提升单位火灾自我防范能力,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 除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外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均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鼓励非重点单位建立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以“救早、灭小”为目标,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标准建设,达到“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要求。 二、分级标准 单位微型消防站分为三级: (一)设有消控室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同一建筑内多个重点单位共用消防控制室的,应按照一级微型消防站的要求分别独立建站。 (二)无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上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 (三)无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以下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四)非重点单位可参照此分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 三、建设要求 (一)人员配备 1.基本要求。单位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应满足单位灭火应急处置“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要求。

2.岗位设置。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值班员、消防员等岗位,设有消控室的单位应设消控室操作员,配有消防车辆的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可根据单位微型消防站的规模设置班(组)长等岗位。站长一般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担任。 3.分组编排。一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在岗人员不应少于4人。其中,能到场参与火灾扑救的在岗人员不应少于3人;二级微型消防站同时在岗人员不应少于3人;三级微型消防站同时在岗人员不应少于2人。 单位微型消防站各岗位值班要求 (二)装备配备 单位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通信、防护等器材装备,有条件的单位微型消防站可选配消防车辆,并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合理设置消防器材装备(车辆)存放点。 单位微型消防站装备配备参考标准

2015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报批稿)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报批稿) 2014年以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相继修订、发布,2014年编制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5年3月30日至4月2日召开《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15年4月28-29日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技术指南(修订)》(报批稿)。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 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含商业住宅组合楼)屋面面层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绿化层、保温层等屋面构造厚度);住宅(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结构板面。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不同部位之间采用防火墙(不能用防火卷帘替代)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2019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正式稿共32页

20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2013年3月26日至29日,省公安消防总队在绍兴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库的有关专家及各市消防支队建审业务骨干参加了会议。会议就我省在实际应用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典型问题及《二〇〇六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内容进行 了讨论,并进行了分类归纳。现形成研讨会纪要如下: 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一)建筑类别 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不同部位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消防车到达的室外地坪计算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 2.工业建筑内有部分楼层设置办公用房时,该建筑应定性为工业建筑,但办公用房部分应按民用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3.超过24m的单层甲类厂房可不按高层厂房考虑。 4.电子厂房是指生产、加工电子元器件的工业建筑。 5.木器厂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生产、加工各类木质板材、家具、构配件、工艺品、模具等成品、半成品的车间。 6.与《建规》中“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类似用途的劳

动密集型的丙类厂房应参照“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 7.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8.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的建筑内部工艺与布置、危险品储存与运输等设计内容可不予审核,且应当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和《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上述标准中关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建筑外部的消防设计要求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时,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9.住宅建筑的层数计算应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执行。 10.学生公寓楼、宿舍楼应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确定,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高层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走道和房间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上述用房均不得与其它功能用房共用疏散楼梯。 11.裙房是指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主体相连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12.高层商住楼或办公综合楼下部主体投影范围内的附属建筑,可按裙房进行消防设计,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该附属建筑与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 (2)该附属建筑与主体塔楼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除外)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分隔。 (3)该附属建筑与主体塔楼的疏散完全独立,消防电梯除外。

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手册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报批稿) 2014年以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相继修订、公布,2014年编制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5年3月30日至4月2日召开《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15年4月28-29日召开专家评审会,依照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技术指南(修订)》(报批稿)。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筑类不和耐火等级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 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放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含商业住宅组合楼)屋面面层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绿化层、保温层等屋面构造厚度);住宅(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结构板面。 关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不同部位之间采纳防火墙(不能用防火卷帘替代)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穿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不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 关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不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消防工程技术要求

消防工程招标技术要求 1、符合施工图要求,包括:设计总说明、系统图、平面图、设计更改通知等。 2、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有最新的国家及地方设计标准和规范,按最新的执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 《汽车库、停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0166-2007 中标单位应负责消防系统工程的设备、材料的购置及安装施工,各系统的单体调试、整体消防联合调试、开通。确保消防系统工程一次性通过消防部门验收。 一、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系统 报警及联动系统由火灾报警子系统、联动控制子系统、消火栓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广播通讯子系统组成。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组成一个独立的系统,由火灾监控管理中心、控制主机、各种模块、火灾探测器、消防按钮、消防电话等组成,在系统正常情况下,该系统都可以独立运行。 2、系统技术要求 2.1、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和系统应是技术先进、成熟,具有高度可靠性的产品,运行、

使用和操作安全、可靠、方便、性能价格比高,具有较强的抗干扰能力,误报率低,应用灵活,扩展方便。 2.2、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及安装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如其产品尚无国家标准,中标单位应注明其所执行的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2.3、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应具有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及相应的联动控制功能。 2.4、集中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技术要求 2.4.1、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选用总线制智能型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上述设备要求具有较强的扩展能力。系统必须具有短路隔离功能。 2.4.2、集中报警控制器及消防联动报警设备在接受到火灾报警后,根据工程需要应具有下列部分全部控制功能: (1)、切断火灾发生区域的非消防电源,接通消防电源的控制信号。 (2)、控制室内消火栓系统水泵的启动和停止的控制信号,接受反馈信号并显示状态。应能显示水流指示器、湿式报警阀、信号蝶阀以及有其它有关阀门的所处状态。 (3)、控制防火卷帘门降下的控制信号,接受反馈信号并显示状态。 (4)、停止有关部位的空调通风、关阀有关电动防火阀的控制信号,接受反馈信号并显示状态。 (5)、启动有关部位的防烟、排烟风机和排烟阀等的控制信号,接受反馈信号并显示状态。 (6)、使受其控制的应急照明系统、疏散指示、诱导指示设备投入工作的控制信号。 2.5、集中报警控制器及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能手动和自动两种方式完成上述所规定的各项功能,能指示手动和自动操作方式的工作状态,在自动操作过程中,手动插入操作优先,处于手动操作方式时,如有进行操作必须用密码或钥匙才能进行操作。

消防工程施工技术规范书

辽阳芳烃基地热电厂新建工程水消防工程施工 招标文件 附件 招标人:辽阳国成热电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 2015年3月

目录

附件1 技术规范 1 总则 1.1 本技术规范书适用于辽阳芳烃基地热电厂新建工程水消防工程施工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 本技术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条文,投标方应提供一套满足本规范书和所列标准要求的高质量产品及其安装施工服务。对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必须满足其要求。 1.3 如未对本规范书提出偏差,招标方将认为投标方提供的材料及安装工艺符合本规范书和标准的要求。 1.4 投标方须执行本规范书所列标准,有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1.5 除甲供材料外,涉及到的工程全部费用均被认为已包含在工程报价中。 1.6 投标方对安装工程负有全责,即包括分包(或采购)的产品。除合同中约定的制造商外,“分包(或采购)产品制造商”需事先征得招标方的认可。 1.7 投标方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由建设部颁发的一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1.8投标方应具有同类型及以上消防工程安装优良业绩。安装工艺应在相应工程或相似条件有3家并超过两年已证明安全可靠,投标方尽可能提供使用单位设备安装投入情况报告,使用单位出具的报告必须盖有使用单位生产部门公章有效。 1.9投标方提供材料应是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的产品,且制造厂已有相同项目合同设备制造、超过三年运行的成功经验。 1.10 投标方在收到技术协议书后如有异议,应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方,否则认为投标方同意规范书中的全部要求。 1.11本技术协议为安装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12在签订协议或合同之后,招标方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要求,具体项目由买卖双方共同商定。 2 工程概况 2.1 概述 本期工程建设2×50抽汽背压式机组,配3台460高温高压无中间再热褐煤锅炉,同期配套建设消防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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