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限缩适用探析

第2期 2018年4月

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Journal of Xiamen Radio &Television University

No.2

Apr.2018合同诈骗罪的限缩适用探析

周克稳

(南京师范大学,江苏南京210023)

[摘要]合同诈骗罪在司法领域中的泛化态势,严重制约了当下我国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学界有 必要在理念与方法层面对其限缩适用展开思考。具体而言,在理念层面上,着重分析“利用合同”这一特 殊要素所独具的司法意义,从而使其限缩适用具备理念上的可能性;在方法层面上,一方面运用被害人教义学理论在被害人具有“自我保护可能性”而怠于自我保护时限缩刑罚圈,另一方面借助犯罪的二次违法性理论在前置法足以遏制经济失范行为时排除刑法的介入,从而使其限缩适用在刑法方法上得以展开。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限缩适用'被害人教义学'犯罪的二次违法性

[中图分类号]DF6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 -3222 (2018) 02 -0027 -08

在经济犯罪领域,理论界广泛而细致地探讨 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等犯罪的扩张态 势及限缩路径,却未对如何限缩合同诈骗罪的成 立范围予以足够关注。但合同纠纷被误作为犯罪 的司法实践确实存在,并常发于民营企业之中,使民营企业动辄得咎、步履维艰,严重阻碍非公 有制经济的发展壮大。实证研究表明:合同诈骗 罪曰益成为我国民营企业家最高发的罪名之一。2015年在相关学者统计的163例有明确罪名的 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之中,合同诈骗罪有23例,占据抽取样本总量的14. 11b。⑴对此,研究者 不能仅以打击力度不足进行解释,也须进一步审 视的是,对于合同诈骗罪的定性是否存在某种理 念与技术上根本性的偏差,以至于使部分本属合 同欺诈的经济越轨行为被不当地评价为刑事犯 罪。诚如有些学者所言,“刑法学者应当用深邃 的历史目光,穿透吴英及诸多民企罪案,看到诈 骗罪背后‘国进民退、权张利缩’的市场困境。”“与非法经营罪相似,诈骗类罪名日益成 为一个口袋罪名,逐渐成为悬在私企屋顶上的达 摩克利斯之剑,成为公权任意干涉私域的利器”。[2]如何破解民营企业面临的此种困局,值 得理论界深思。

一、合同诈骗罪泛化的原因

刑法理论与实务界明显注意到了合同诈骗罪 与合同欺诈之间的区分难题,围绕两者界分的学 术研究被广泛地投入其中。然而,合同诈骗罪为 何仍然在实践中如此泛化?根据笔者的观察,主 要可以归结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于主观要素的考察上,尽管“非 法占有目的说”被刑法理论与实务界寄予厚望,却难以承担合理界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重 任。一直以来,主流观点认为区分合同诈骗罪与 合同欺诈的关键之处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 的。[3]但这种观点存在疑问:其一,从民事欺诈 的相关规定来看,其与诈骗罪有着相同的行为结

[收稿日期]2018 -03 -04

[作者简介]周克稳(1993—),男,河南商丘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16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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