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近日启动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开始有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这意味着,今后谁要享受“前人”留下的绿阴,就要交“乘凉费”了。

4月11日,记者从省林业厅获悉,河南全省将有550万亩重点公益林得到先期补偿,涉及10个省辖市、30个县(市、区)、170个乡(镇)、1286个村。其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5元。其中,4.5元为补偿性支出,用于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0.5元用于森林防火、林木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等公共管护支出。

国家此次的补偿范围仅限天保工程区外,且生态地位特别重要的有林地。划入补偿范围的有林地,今后将停止商品性采伐,以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

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统称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7号)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省级财政补偿基金用于省级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公益林是指我省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4]94号)区划界定并经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省级公益林是指各县级实施单位按照《河南省林业厅关于搞好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的通知》(豫林补[2006]2 5号)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

第二章补偿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为公益林的所有者或经营者。

第五条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75元为基层支出,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0.25元为省级支出,由省财政部门列支,用于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资源监测、跨辖区重要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以及重点林区道路维护。

第六条基层支出包括护林员劳务开支和公益林建设开支两部分,各实施单位根据公益林权属并结合实际需要,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一)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的,护林员劳务开支每年每亩

3-4元;其余资金为公益林建设开支,用于森林火灾预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源档案管理、补植、抚育、修建护林设施等。

(二)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村(组)集体或集体林场的,由县、乡林业管理部门和村集体根据当前管护状况及不同区域的护林难易程度确定管护范围和开支标准。用于护林的劳务开支一般不低于每年每亩3元,对每个护林员的具体劳务支出由护林合同(合同样式详见附件2)确定;其余资金为公益林建设开支,其用途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三)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且由个人负责管护的,基层支出4.75元全部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样本详见附件3)规定承担护林责任和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公益林建设责任。

对面积分散、地块交错、林农不愿承担管护责任的公益林,其护林责任和建设责任由县、乡林业管理部门参照本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组织落实。

(四)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内不同权属的公益林,其护林责任和建设责任由具体的管理机构或实施单位参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相关规定组织落实。

(五)其他权属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其护林责任和建设责任由县级实施单位参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组织落实。

第三章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七条每年2月底之前,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联合向省辖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分别报送补偿基金年度使用方案,内容包括上年度补偿基金使用情况、公益林管护情况、批准的征占用公益林林地情况,当年的护林员劳务开支、公益林建设开支计划等,同时填报《上年度补偿基金使用情况总结表》、《上年度公益林管护情况总结表》和《当年补偿基金分项开支计划表》(表式详见附件4、5、6);3月10日之前,省辖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将县级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联合报至省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对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报账制等方式拨付,确保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公益林事权等级,分别建立健全中央和省级补偿基金拨付、使用与管理档案。

第十条国有林业单位和乡级林业管理部门分别按公益林事权等级,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补偿基金实行分账核算。

第十一条公益林建设开支必须突出重点、集中使用。县级实施单位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统一编制本辖区公益林建设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每年实施的建设项目不得超过4个。辖区内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具体实施单位所编制的公益林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包含在县级公益林建设年度实施方案之中。

第十二条当年12月底前,县级实施单位上报下年度公益林建设实施方案。每个县级实施单位年度公益林建设开支预算总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5万元以上的,由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至省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护林员劳务开支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入实施单位的账户,按照《河南省重点(省级)公益林护林员护林合同》有关规定,待年底护林绩效考核合格后结清。

第十四条公益林建设开支根据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预付项目实施单位70%的建设资金,剩余的30%待项目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结清。

第十五条县级实施单位应及时上报公益林建设开支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审批部门自接到项目竣工验收报告2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并反馈核查结果,项目实施单位凭核查结果和有关凭证结算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县级实施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护林责任和公益林建设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视情节扣减其补偿资金。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中,扣减的护林员和林农个人的护林劳务资金,由县级实施单位用于护林绩效突出者的奖励;扣减的公益林建设资金,由县级实施单位统筹安排,用于下年度的公益林建设。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脱离管护任务随意切块下达资金,也不得搞平均分配。

第四章检查与监督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对截留、挤占、挪用补偿基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实施单位,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下年度视情节一次性调减其补偿基金:

(一)截留、挤占、挪用、克扣补偿基金,情节严重者;

(二)上报征占用公益林林地弄虚作假者;

(三)在国家和省级开展的年度管护责任目标(包括护林绩效和公益林建设质量)检查中,连续两年不合格者;

(四)一年内累计3次未按时上报有关材料或报送的材料不合格者;

(五)擅自改动已批准的公益林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者;

(六)违反公益林资源管理规定或因管护不善,造成公益林生态功能持续下降者。

第二十一条调减的补偿基金用于新调整的县级实施单位相应增加的公益林补偿。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省辖市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所辖的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林业单位或乡级林业管理部门签定公益林管护合同(合同样本详见附件1),国有林业单位和乡级林业管理部门应与护林员或林农个人签定护林合同。

第二十三条省、省辖市、县(市、区)公益林管理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区划界定、资源监测、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年度自查、评先表彰、公益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管理经费的安排标准不低于本辖区补偿基金总额的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豫财办农[2005]2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县级实施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报省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林业主管部门解释。

附件:

1.河南省重点(省级)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

2.河南省重点(省级)公益林护林员护林合同(样本)

3.河南省重点(省级)公益林林农个人护林合同(样本)

4.上年度补偿基金使用情况总结表

5.上年度公益林管护情况总结表

6.当年补偿基金分项开支计划表

附件1

河南省重点(省级)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

编号:

甲方:(省辖市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乙方:(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乡级林业管理部门)

为切实加强重点(省级)公益林管护,甲乙双方根据《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经协商,就重点(省级)公益林管护达成下列协议:

一、管护区域与面积

甲方将亩重点(省级)公益林委托(承包)给乙方管护。四至界限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具体情况详见附图)。管护区域包括个村(林班),分别是:村(林班)亩,村(林班)亩,……。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向乙方明确管护区域、面积、四至界限和管护要求。

(二)及时向乙方支付补偿基金,标准为元/亩·年,全年总额元。

(三)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考核。

(四)乙方未尽到管护责任时,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不予支付或扣减乙方补偿基金;对乙方管护区内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甲方可中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四、乙方责任与权利

(一)根据《河南省重点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选聘护林员,对重点(省级)公益林进行管护。

(二)建立健全重点(省级)公益林保护机制。建立森林火灾预防体系;认真做好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工作,出现灾情及时上报;保护好管护区内的森林资源,严厉打击管护区域内破坏重点(省级)公益林的行为。

(三)严格执行《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四)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如期上报管护年度自查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得到本合同约定的中央(省级)财政补偿基金。

五、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2.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及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2

河南省重点(省级)公益林护林员护林合同(样本)

编号:

为切实搞好重点(省级)公益林管护,根据《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河南省重点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等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此护林合同。

甲方:(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乡级林业管理部门)

乙方:(护林员姓名)

一、管护区域与面积

甲方将亩委托(承包)给乙方管护,管护区域东至,南至,西至,北至(附管护区域示意图)。包括个村(林班、小班),分别是村(林

班、小班)亩,村(林班、小班)亩……

二、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护林报酬

在本合同执行期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护林劳务报酬,标准为元/亩·年,全年总额元。

甲方按季度支付乙方护林报酬60%,剩余40%待合同期满经甲方考核合格后,一次性支付。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按照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公开选聘护林员。

(二)负责重点(省级)公益林管护区的划分,落实四至边界及管护面积,明确管护要求。

(三)定期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和合同续签情况填《护林员考核及护林合同续签表》(表式附后)

(四)因乙方玩忽职守,致使管护区内森林资源受到破坏,甲方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扣减护林报酬,直至解除护林合同。

(五)合同期内,乙方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甲方有权终止本护林合同。

(六)负责对乙方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和护林知识的培训。

(七)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安全保险事宜。

(八)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乙方护林报酬。

(九)乙方在护林工作中表现突出,甲方给予表彰或奖励。

五、乙方责任与权利

(一)保护好本管护区的森林资源,并接受甲方的检查和考核。积极宣传公益林管护的重大意义,认真执行有关公益林管护的各项政策,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二)根据工作需要,每月巡护不低于次,并记录巡护日志。及时上报管护区林木病、虫、鼠害情况。

(三)负责对进入管护区内的车辆和行人进行防火知识宣传和防火安全检查,制止违章用火、发现火情及时处理,防止火灾发生。

(四)加强管护区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护林设施的维护;及时发现和制止盗伐林木、开荒、狩猎、无证采石采沙取土、牛羊啃踏幼林、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及乱挖乱采野生珍稀植物等现象,并上报甲方。

(五)加强与相邻管护区之间的信息沟通,做好联防联护。

(六)积极配合甲方在管护区内进行的林业调查设计、补植抚育、林木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以及对毁林案件的查处工作。

(七)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护林报酬。

(八)因保护重点(省级)公益林,致使自身权益受到不法分子的侵犯时,可以要求甲方给予法律援助和保护。

(九)在甲方许可的前提下,可在本管护区内进行不消耗林木蓄积和不破坏林草植被的采集、养殖等林下资源开发利用。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没有及时对乙方进行有关林业政策和护林职责培训,导致乙方政策不清,造成工作失误的,甲方承担主要责任。

2.乙方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盗伐滥伐、无证采石取土等毁林情况,及时进行了制止并上报甲方,而甲方处理不当,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承担责任。

3.乙方的合法权益受到破坏森林资源的不法分子侵犯而向甲方求助,甲方未能依据合同约定对乙方提供必要法律援助和保护,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

4.合同期间,甲方无故解除合同、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给乙方支付护林报酬,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护林合同,同时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因失职致使管护区内发生盗伐滥伐林木、毁林开垦等毁坏重点公益林资源的;

(2)与毁林人员相互勾结,收受钱财、为毁林人员提供方便或故意隐瞒案情不报的;

(3)管护区内发生火情、火警,乙方未及时处理并上报,酿成火灾的;

(4)管护区内发生较重林木病虫鼠害,乙方未及时发现上报的。

2.在乙方管护区内,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扣减乙方部分或全部护林报酬。

(1)一个月内发生二起非本人汇报的一般性林业案件;

(2)未按规定巡护,巡山日志记录不认真、不完整、不按时;

(3)未按要求完成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林业生产任务的。

七、其他事宜

(一)合同中未尽事宜,在合同生效后经双方协商可作补充,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有相同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及甲方级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乙方:(签章或签名)

年月日

附件3

河南省重点(省级)公益林林农个人护林合同(样本)

编号:

甲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森林公园、乡级林业管理部门)

乙方:(林农、林业承包大户及其他权属的公益林经营者姓名)

为切实加强重点(省级)公益林管护,甲乙双方根据《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签订此护林合同。

一、管护区域与面积

根据《重点(省级)公益林现场区划界定书》,乙方应对经营管理的亩重点(省级)公益林进行管护,管护区域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附管护区域示意图)。共包括个村个小班,分别是村小班亩、

村小班亩……。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向乙方明确管护区域、面积、四至界线和管护要求。

(二)对乙方的管护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三)年度考核合格,甲方(协调上级有关部门)按国家重点(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将补偿资金一次支付给乙方。

(四)有权要求乙方对其管护范围内的重点(省级)公益林按照统一规划进行补植、抚育、开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重点(省级)公益林经营管理。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学习重点(省级)公益林管理的有关规定,掌握重点(省级)公益林管护基本知识,提高重点(省级)公益林经营管理水平。

(二)保护好本管护区的森林资源;维护好管护区内各类护林设施;及时将管护区内发生的林木病虫鼠害、火情及毁林事件报告给甲方;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三)年度管护考核合格,有权要求甲方按时足额支付补偿资金。

(四)按照重点(省级)公益林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经甲方许可,在不降低重点(省级)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在管护区内进行采集、养殖、森林旅游等林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五)积极配合甲方搞好本管护区内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等重点(省级)公益林建设工作。

五、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没有及时对乙方进行有关林业政策和护林职责培训,导致乙方政策不清,造成工作失误的,甲方承担主要责任。

2.乙方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盗伐滥伐、无证采石取土等毁林情况,及时进行了制止并上报甲方,而甲方处理不当,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承担责任。

3.甲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给乙方支付补偿资金,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义务,造成管护区内森林资源受损,甲方视情节轻重,有权扣减或不支付乙方补偿资金。

2.因乙方失职,造成管护区内出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毁坏林地等情况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上报有关部门核消乙方的公益林补偿面积,并按有关法规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3.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履行公益林建设责任,应将每亩1.75元建设资金上交甲方,由甲方统一用于下年度公益林建设。

六、其他事宜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及甲方上级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乙方:(签章或签名)

年月日

发布部门:河南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7年06月26日实施日期:2007年06月2 6日(地方法规)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第—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统称为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xx]381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化林改建设海西现代林业的意见》(闽委[20xx]4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闽政文[20xx]35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通知》(闽政文[20xx]417号)等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省级财政补偿基金和省政府实施的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各市、县(区)政府应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相应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经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20xx]214号)和《福建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细则》认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林地。 第四条省级公益林和国家级公益林实行相同的补偿标准。 省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含省政府实施的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下同)为每年每亩12元。 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2元。其中:中央财政每年每亩补助10元和省级财政每年每亩补助2元。 第五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省政府实施的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支出分为两部分,其中:11.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补偿性支出(包含每亩0.3元用于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森林综合保险保费支出,0.25元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一)补偿性支出使用范围包括:重点公益林所有者的补偿费、直接管护费、村级组织监管费。对重点公益林无林地的补偿性支出应全部用于造林、抚育支出。根据重点公益林不同权属,补偿性支出执行以下标准: 1.国有单位管理的重点公益林 ⑴山权、林权同属于国有的,补偿性支出全部用于国有单位重点公益林的管护支出; (2)山权属村集体、林权属国有的,国有单位应将不低于30%的补偿性支出支付给山权

浅析我国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 [摘要]森林是世界上主要陆地生态系统之一,不仅能够提供多种有形的物质产品,而且能为人类提供重要的生态系统服务。森林乱砍滥伐现象的加剧,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变得异常重要。 [关键词]森林;生态补偿;完善 一、生态补偿的概念 根据《环境科学大辞典》的解释,自然生态补偿是指: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由此可以看出,生态系统是一个庞大复杂的整体,对其的补偿并不是单一的或者个体的行为,而是对一个生态系统整体而言。 吕忠梅教授认为,生态补偿从狭义的角度理解就是指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广义的生态补偿则还应包括对因环境保护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的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以及为增进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的支出。 笔者认为,生态补偿,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方式。 二、建立我国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森林除了具有经济效益外,还具有以下生态效益:美化环境、防风固沙、涵养水源以及保护生物多样性等,这些目前是不能通过有形市场交换的,也不能给生产经营者带来收益。森林的这种外在经济性得不到应有的补偿使森林的建设和保护丧失了经济动力,不利于森林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加上人类活动已经强烈干扰了自然生态系统内部物质或能量的转化率,使自然生态环境的变化远远超过了自然系统的自净功能,也超过了生物或人类可以忍受的程度。这就要求人类对其活动造成的生态的破坏进行恢复,对环境的污染进行治理。采取手段预防、补偿人类行为导致的其他一些全球性生态问题,维持全球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为社会、经济的进行提供物质基础,显然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生态补偿的目的在于消除过多人工导致的原有生态系统的失衡。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 三、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一)“两型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顺应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具有了社会基础。因此,“两型”社会建设,应着力于在确保经济平稳发展的同时,采取综合而有效的环境管理措施,特别是采取具有激励机制的经济措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以确保经济与环境的协同发展。 (二)为保护环境提供资金支持 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和生态环境的严重恶化,为了治理和恢复日渐恶化的环境,充足的资金成为关键因素,加强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是解决生态环境恶化的重要手段之一,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向开发者和利用者征收生态补偿费或税,可以为生态环境的保护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我国虽然对环保事业进行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投资,但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方案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实现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以保护森林资源为重点,以改革森林保护投入机制和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为出发点,以森林分类经营为基础,以创建生态、美丽为目标,遵循自然规律,依靠科技进步,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有计划地对重点公益林实施补偿,促进重点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构建以森林生态系统为主体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 二、补偿原则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必须坚持以下五条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集中连片的原则。对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公益林,应坚持相对集中连片且具有一定规模的标准,由县政府统一规划实施。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公益林,要确保林权所有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做到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四公开”。 (三)坚持产权明晰、林主自愿的原则。补偿对象必须是产权明晰、林权所有者及相关利益者自愿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公益林。 (四)坚持责任明确、依法补偿、规范管理的原则。生态公益林补偿以各方职责明确,管护、监督权责界定清晰,程序规范、手续齐全为基础,规范管理、依法补偿。 (五)坚持保护与受益关联的原则。生态公益林补偿必须以林权所有者

及相关利益者充分履行管护义务为前提,确保管护质量和效果。三、补偿范围 根据我镇生态公益林区划成果和国家核定下达的生态公益林地面积,全镇应落实生态公益林,其中: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含纳入天保工程森林管护的国有林),省级生态公益林。本方案所指生态效益补偿的公益林是经林权所有者同意纳入公益林范围并落实了公益林管护的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 四、管护形式 现阶段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主要用于公益林管护补助,公益林的管护由林权所有者负责,按照其与镇人民政府签订的管护合同,经林业主管部门考核验收合格后,采取“一卡通”的形式直接将生态效益补偿金和管护费兑现给林权所有者。各地可以结合实际组建专业管护队,通过群众“一事一议”将公益林交由专业管护队管护,统一签订管护合同,统一筹集管护费。 五、实施步骤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共分以下五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2013年2月1日至2月28日)。成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全镇公益林管护模式、工作经费筹措办法,制定工作方案,制作公益林界定协议书、公益林管护合同和兑现花名册、面积确认表等文本资料,完成前期批准的公益林区划图、补偿政策文件和必要的工作用具的准备,落实林业站联系联村干部和10个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技术服务小组人员,做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动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财农[2001]190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1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21日)废止【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1.11.26 【实施日期】2001.11.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2001年11月26日财农[2001]19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款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是指由地方政府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并经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五条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规定,禁止商业性采伐。 第二章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承担重点防护林及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包括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补助资金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费用支出,主要包括:

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

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 内容摘要:本文介绍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内涵;重点探讨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的理论基础;并提出了建立和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方面的对策与建议,以期为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改革研究充实内容。 关键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可持续发展补偿费征收制度 中国森林资源虽然呈现一定好转趋势,但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制约中国林业发展的一些因素依然没有消除。目前,影响中国森林资源培育的主要因素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不健全,其中原因之一就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不足或不能到位。因此,征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扩大资金来源渠道以缓解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不足的压力,应是一种有效的策略和手段。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的建立将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内涵 森林不仅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木材等有形产品,而且还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生态产品与服务等无形产品。由于森林资源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具有正向外部性的生态产品与服务,客观要求对受益群体进行补偿费的征收,以实现经济外部性内部化,从而使生产要素得到最优配置。因而,笔者认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不再简单理解为传统意义上的生态效益补偿,而包括更为广泛的内涵,其外延也应得到延伸。既包括对森林生态产品与服务提供者所带来的正向激励,如补偿费(补助)、直接投资等,也包括对森林生态产品与服务受益者所带来的负向激励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的理论基础 经济理论基础 公共物品理论森林资源无形的生态产品与服务是一种公共产品,大家对其都有使用权,因而个人对此种资源的损耗、枯竭和消费不必承担相应的成本。由于其缺乏安全、专一、排他性的产权,使得森林资源的生态产品与服务不能自由地投向最有效的用途,所有人无节制的追求其经济效益最大化而置其生态价值于不顾,这就导致了“公地悲剧”不可避免地发生。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森林生态价值不被“公地”化,同时又要为市场提供其不能生产的公共物品。鉴于森林生态价

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分析

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分析 摘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具有重要意义,重点讨论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基金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保障措施。 关键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必要性;可行性;保障措施 中图分类号:S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0)03- 0107-01 建立生态公益林体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是当今社会 和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主要体现为:水土流失严重、草原退化、土地沙化、水资源短缺、水旱灾害严重。所以,森林生态效益补 偿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与我国的可持 续发展方针相适应,有利于中国未来生态环境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森林生态效 益环境状况逐渐恶化的今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成为当务 之急。更是我国现代化发展战略上的一个重大调整,也是生态环境建设方面的一 个重要里程碑,它阐明了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建设生态环境就是发展 生产力。 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意义 所谓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国家为保护森林,充分发挥森林在环境保护中 的生态效益而建立的,通过国家投资、向森林生态效益受益人收取生态效益补偿 费用等途径设立的森林生态效益保持基金,它是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森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 议修改制定了《森林法》,首次提出了构建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体制 的初步设想。认为目前应由国家担任资金拨付主体,凭借细化的林业部门预算这 一载体,引入民营机制。该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资金制度。2001年,国家林业局会同中央财政选择了11个省区的685个县和24 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作为森林生态效益保持资金的试点单位。这是我国探索建立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良好开端。 2 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必要性 2.1 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别是近年来由于开垦了许多荒地,加上森林分布不均,结构不合理, 致使野生动物资源锐减,生存环境严重恶化,水土流失严重。 2.2 生态公益林它不是以生产木材和林副产品为主要目的,而是以空气净化、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农田牧场保护、护岸固堤、护路、护渠、美化 环境,以及以国防、科研服务为主要目的。其本身的价值很难直接用经济效益指 标来衡量。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是以活立木群落的整体形式发挥作用的,活立 木本身是其生态效益的载体。 2.3 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盈。我国广大的生态公益林区大多是贫困地区,贫穷依然是一个严峻的问题,生态公益林区居民中的相当一部分人面临着生 存危机。通过国家运用财政补偿的手段扶持为贫困地区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也 标志着我国长期无偿使用森林资源生态价值的历史已经结束,开始进入一个有偿 使用森林资源生态价值的新阶段。 2.4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是弥补我国生态公益林资金投入不足的重要途径。我国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已严重制约了森林生态建设的发展。主要体现在:首先,造林初期投入受到限制。其次,是森林管护费用投入错

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近日启动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开始有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这意味着,今后谁要享受“前人”留下的绿阴,就要交“乘凉费”了。 4月11日,记者从省林业厅获悉,河南全省将有550万亩重点公益林得到先期补偿,涉及10个省辖市、30个县(市、区)、170个乡(镇)、1286个村。其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5元。其中,4.5元为补偿性支出,用于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0.5元用于森林防火、林木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等公共管护支出。 国家此次的补偿范围仅限天保工程区外,且生态地位特别重要的有林地。划入补偿范围的有林地,今后将停止商品性采伐,以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 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统称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7号)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省级财政补偿基金用于省级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公益林是指我省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4]94号)区划界定并经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省级公益林是指各县级实施单位按照《河南省林业厅关于搞好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的通知》(豫林补[2006]2 5号)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 第二章补偿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为公益林的所有者或经营者。 第五条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75元为基层支出,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0.25元为省级支出,由省财政部门列支,用于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资源监测、跨辖区重要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以及重点林区道路维护。 第六条基层支出包括护林员劳务开支和公益林建设开支两部分,各实施单位根据公益林权属并结合实际需要,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一)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的,护林员劳务开支每年每亩

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现状及未来

生态补偿的生态服务理论基础和生态补偿模式 国际上,与生态补偿相对应的概念是环境服务付费或生态系统服务付费(Krausmann F,2009)。在国内,生态补偿被普遍认为是以保护生态服务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等,运用财政、税费、市场等手段,调节生态保护者、受益者和破坏者经济利益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王金南等,2006;庄国泰等,1995;刘兴元,2012)。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制度保障,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的基础上,采取财政转移支付或市场交易等方式,对生态服务提供者给予合理补偿,无疑对于生态资产的保护和生态服务有效供给、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生态补偿的生态服务理论基础 作为生态补偿理论基础的生态服务理论要点可以归纳为: 1.作为自然资源的生态系统确定了产权以后,转变为自然资产。 2.作为自然资产的生态系统具有物质转换、能量流动和信息传递等功能,在生态循环过程中,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生态服务。 3.生态服务对人类具有复杂而多样化的价值。其中一部分价值通过现有经济关系得到实现,一部分价值由于没有市场或市场发育不完善而没有得到实现或补偿。 4.生态服务的价值应该得到全面的实现。需要进行生态补偿的那部分价值主要是未付费的外溢到其他区域的生态服务价值。 (二)生态补偿模式 上述理论框架虽然在解释生态补偿在逻辑上是清楚的,但是在解决问题的实践中,由于生态服务外溢比例、外溢生态服务价值中已被市场机制实现的比例的确定目前还难以准确度量,只能采取较为简单可操作方案,因此,也形成了不同的生态补偿模式。不同视角下,人们对生态补偿的类型划分内容不同。按补偿规模,生态补偿可分为全球性补偿、区际补偿、地区性补偿和项目性补偿等模式。按补偿层次,生态补偿可分为国家补偿、地区补偿、部门补偿和产业补偿等模式。按补偿付费形式,生态补偿可分为生态补偿费、生态补偿税、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财政补贴制度、优惠信贷、交易体系和国内外基金等模式。按补偿运作模式,生态补偿可分为政府主导模式、市场化运作模式以及二者混合的模式。这也是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领取使用自查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领取使用自查报 告 篇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自查报告 地区林业局:根据林资[]3号《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自查工作的通知》和新林稽字[]6号文件要求,我局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进行了认真的自查,自查的情况汇报如下: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收支情况: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资计划139555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347750元、公益林管护交通工具70000元)。 2、财政到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149555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447750元、公益林管护交通工具70000元)。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际支出641000元[其中:①管护人员劳务费支出571000元。②公益林管护交通工具70000元。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收支情况: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资计划151280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60000元、管护基础设施建设中心站经费475000元)。2、财政到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1512800元(管护

费977800元、公共管护60000元、管护基础设施建设中心站经费475000元)。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际支出1372600元[其中:①管护人员劳务费支出1171700元。②公共管护支出00元。三、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营造林资金)300000元,暂时在财政专户结余,营造林工程正在实施。四、自治区(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0元,暂时在财政专户结余,此项工程已竣工,资金正在拨付。五、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人员管理情况:我县胡杨林管理站招聘护林员55名,按自治区要求签订劳务合同55份,没有一个中心站和4个管护站,均建立健全了森林资源档案,目标管护责任制落实到位,共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55份,巡护记录填写全面,规范,管护措施到位,管护效果显著,公益林区森林覆盖率有明显提高。我县招聘护林员26名,按自治区要求签订劳务合同26名,各个管护站负责人与胡杨站站长签订了管护责任书,胡杨林管理站站长与林业局局长,林业局局长与政府县长分别签订了责任书。各管护站档案齐全,管理规范,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到位,巡护记录均按照地区反馈意见进行了整改,管护措施到位,管护效果显著,公益林区森林资源覆盖率有明显提高。六、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新建管护站一个,维修中心站一个,新建管护站2个,安放标志牌6面,安放宣传牌28个,订做警示牌30个,其中已安放20个,另一个中心站招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报告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报告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报告 的社会资金投入公益林建设,推进林业分类经营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从根本上解决林业发展的动力和机制问题,促进林业的健康发展和林业建设的良性循环。 二、正确评价我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情况去年7月,我省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要求,组织完成了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全省区划界定公益林面积4783.3万亩,向国家申报重点公益林面积1969.74万亩。经国家林业局审核,沙河、汝河因不属于淮河一级支流,蟒河因长度不足150公里,小秦岭自然保护区因尚处在待批阶段,合计面积135.56万亩,均未列入国家重点公益林范围。在国家认定的1834.18万亩重点公益林中,天保工程区757.22万亩,非天保工程区1076.96万亩。去年11月,国家安排我省第一批重点公益林补偿面积550万亩。我省各级林业部门为扎实管好重点公益林,充分发挥补偿基金的使用效益,在分配和落实补偿面积的过程中,按照国家下达的不同生态区域类型控制面积及有关要求,一手抓补偿面积的落实、将分配的补偿面积落实到山头地块,一手抓管护责任制的落实、签订护林合同、制定管理办法,为开展重点公益林管护和补偿奠定了基础。重点抓了四个方面的工作:(一)合理布局,认真落实补偿面积为了扎实做好这一补偿制度实施的基础工作,我们依据各地区划界定的重点公益林资源情况,首先制定了我省落实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面积原则。

一是坚持生态优先、突出重点的基本要求,确保补偿面积落实到生态地位重要的地区; 二是优先满足国有林地中有林地管护的需要,较好地解决山区国有林场的贫困问题; 三是集体林和其他所有制的林地纳入补偿范围时,必须坚持林权者自愿的原则; 四是不论何种权属,纳入补偿范围的林地要优先安排有林地,其次是疏林地和灌木林;五是以县为单位,当分配面积不能满足区划界定的面积时,应适当集中安排,但不准超越区划界定的重点公益林范围。经过全省林业系统自上而下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补偿面积落实任务。据统计,全省各类生态区域第一批重点公益林的补偿面积是: 江河源头77.5万亩、江河两岸197.2万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25.3万亩、大型水库周围140.4万亩、黄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地区9.6万亩。共涉及10个省辖市、30个县(市、区)、13个自然保护区实施单位、22个国有林场、27个集体林场,共计1608个林班、18379个小班,涉及乡(镇)170个、村1286个、林农61936户,初定护林员3350名。 (二)建立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公益林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必须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省林业厅成立了公益林管理办公室。全省第一批重点公益林补偿范围所涉及的10个省辖市、30个县(市、区)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管护单位都确定了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部分重点县在林业局内设了公益林管理办公室,选调技术人员,专门负责重点公益林的管理工作。

有关我国森林生态补偿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有关我国森林生态补偿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摘要:森林具有独立的内在的价值,并且一片森林其本身也是一个较为完整的生态循环系统,对于森林生态的补偿也是间接的对生物多样性的维护。但是,由于长期的“人类中心主义”的理念,造成了森林资源被过度开发和利用的问题。单一的“污染者负担”原则已经不能适应日益严重和复杂的环境问题,生态补偿的理念随之产生。本文从森林的价值、森林生态补偿的含义、森林生态补偿的理论依据、我国森林生态补偿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补偿的途径和对策等方面来阐述对于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思考和意见。 关键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生态补偿 一、森林生态补偿的定义 众所周知,森林具有诸多价值。森林最传统的价值,也就是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木材、薪材。森林内在的价值,我们应该承认自然环境(当然包括森林)是拥有一定权利的,它自身也具有其自身独立于人的存在的价值。作为在理论上探讨和思想进步上的一种指引,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和独立价值对于我们崇尚自然、保护自然、尊重自然是有很重要的意义。环境伦理学、生态哲学等学科,都在解释和证明这样的一个结论。在美国,这类代表非人类自然事物的公益诉讼已经形成了一种判例。比如其中比较有名的:格兰德河鲦鱼诉美国垦务局局长约翰·W·基斯案(美国上诉法院第十巡回法院,20XX年)。森林社会价值,所谓森林的社会价值,是指森林对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意义。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包含着人类社会的自然生存、自然发展与社会生存、社会发展两层含义。生态价值,森林被人们誉为“地球之肺”,缘由基本上是因为森林能够吸附有害气体和二氧化碳,并释放出氧气的功能。森林对于我们而言价值之重要是不言而喻的,如何保护好森林,养护好森林就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针对当下我国森林补偿方面法律问题的凸显,笔者以此为角度阐释一些看法。 在定义“森林生态补偿”之前,先要解释什么是“森林”。《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没有对“森林”的含义作出解释,而只是根据人们对森林的使用用途的不同,将森林分为了: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五个类别。究其原因,依然是没有跳出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人类中心主义”。古希腊哲学家说过:“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

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分析

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分析 摘要:建立生态公益林体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是当今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关键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0 引言 建立生态公益林体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是当今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主要体现为:水土流失严重、草原退化、土地沙化、水资源短缺、水旱灾害严重。所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方针相适应,有利于中国未来生态环境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森林生态效益环境状况逐渐恶化的今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成为当务之急。更是我国现代化发展战略上的一个重大调整,也是生态环境建设方面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阐明了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建设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 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意义

所谓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国家为保护森林,充分发挥森林在环境保护中的生态效益而建立的,通过国家投资、向森林生态效益受益人收取生态效益补偿费用等途径设立 的森林生态效益保持资金,它是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森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制定了《森林法》,首次提出了构建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体制的初步设想。认为目前应由国家担任资金拨付主体,凭借细化的林业部门预算这一载体,引入民营机制。该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2001年,国家林业局会同中央财政选择了11个省区的685个县和24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作为森林生态效益保持基金的试点单位。这是我国探索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良好开端。 2 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必要性 2.1 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别是近年来由于开垦了许多荒地,加上森林分布不均,结构不合理,致使野生动物资源锐减,生存环境严重恶化,水土流失严重。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 为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X金使用效益,管好、用好我县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有效保护和发展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X 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X市财政局、林业局下达的《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偿范围 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二、补偿面积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面积4.15万亩,其中国有3.2万亩,集体(个人)0.95万亩。 三、补偿标准 X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按照省上核定的资金给予补助,国有补偿金4.75元/亩/年执行;集体(个人)补偿标准为14.75元/亩/年。集体(个人)按要求提取公共管护资金1.75元/亩/年,由县林业局列支,分别用于公益林区划界定、森林火灾预防、协助国有林场(单位)、集体组织和个人进行巡查管护、森林病虫害的预防、监管、检查、森林抚育及森林经营科技推广等费用。 根据国家级公益林林权主体和经营主体以及管护形式的不同,按

照县上核定补偿标准执行: (一)国有单位经营管理的公益林。 (1)林地、林木所有权属于国有的,补偿性支出全部用于国有单位公益林的管护。 (2)林地所有权属国有的,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补偿性支出不低于70%支付给林地所有者,作为林地所有者的补偿费,其余不高于30%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公益林管护支出。 (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公益林。 林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性支出分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补偿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补偿费不低于补偿性支出的50%;集体经济组织监管费,不高于全部补偿性支出的15%,用于公益林管护的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及抚育等支出;直接管护费不高于全部补偿性支出的35%,主要用于护林员工资。 (三)个人经营管理的公益林。 (1)林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个人通过家庭承包的,补偿性支出全部支付给个人,用于公益林的管护支出; (2)林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补偿性支出不低于70%支付给林地所有者,作为林地所有者的补偿费,其余不高于30%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

试谈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浅谈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方正县林业局裴挺国 [ 摘要 ] 总结分析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工作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努力形成“谁受益、谁补偿,全社会受益,政府统筹、社会投入”的新型机制,真正使森林生态建设有一个可靠的资金来源保障。 [ 关键词 ] 林业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方正县位于黑龙江省中南部,松花江中游南岸,地处长白山脉,张广才岭西坡,老爷岭北麓的低山丘陵地带。属于丘陵—低山区地形,是个“八山半水分半田”的山区县份。我县地方林业总经营面积1295430亩,其中林业用地面积1138920亩,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面积411345亩,占林业用地面积的36.1%,一般公益林区划界定面积402345亩,占林业用地面积的35.3%。森林覆盖率为83.4%。 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主要是分布在松花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蚂蜒河汇水区周围的水源涵养林。认定补偿的重点生态公益林面积为282885亩,按每亩 5 元的标准,每年享受 140多万元中央财政补偿资金。所谓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即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林业生产的积极性,凡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资源,政府以多种方式对投资者和生产经营者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本文试从我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工作入手,谈谈探索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思路和建议。 一、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从理论意义上看,森林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森林具有经济、社会、生态三大效益。森林的生态环境功能具有明显的外在性和公共产品的特征,其生态成本不可能由林业生产者所能承担,其生态效益也不应当由受益者无偿使用。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不仅可以解决“公众受益,由少数人负担”的问题,也会改变“公益林受益对象不明确,无人投资,建设缓慢”的状况,有利于形成“谁受益、谁补偿,全社会受益,政府统筹、社会投入”的新型机制,从而也会使林业生态建设资金有一个较为可靠的来源保障。 从现实意义上看,林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我县提出建设山水园林化生态县,其主要就是要通过生态公益林等重点领域的建设,来构筑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体系。只有加快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才能真正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从而把生态县建设的相关任务落到实处。 二、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思路和建议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应立足于当前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基础,纳入我县生态县建设的重要内容里,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公益林管理为主体,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工作为基础,循序渐进地加以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体行动之中。 (一)树立生态林业观念,切实做好分类经营管理工作。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有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是新思维、新概念,需要人们重新认识林业。我们应减少对林业的索取,增强生态效益优先观念,努力从主观上解决制约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2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财政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农财〔2009〕381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自治区、盟市、旗县财政补偿基金用于地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是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补偿标准和开支范围 第四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依据国家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地方财政补偿基金标准平均每年每亩一般不低于3元,主要由盟市、旗县财政安排,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自治区财政补助的部分主要用于管护支出。 第五条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所属 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经济补偿。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公共管护支出由自治区财政列支,统筹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全区范围内重点区域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支出。 第七条国有单位必须组织专职人员对公益林实施管护。根据承担的任务量、区域特点和管护难易程度合理确定管护人员数量和劳务补助标准。原则上专职护林员劳务报酬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于专职护林员劳务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3—4元。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益林监测、档案建设、培训、设施维护和围封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八条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的管护由旗县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 织进行。集体管护支出每年每亩3.25元,其中:2.75 元用于管护人员劳务报酬和依法规定的政策性社会保险;0.5元用于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益林监测、档案建设、培训、设施维护和围封等项目支出。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经济补偿支出为每年每亩6.5元,补偿费用要均等地落实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牧民个人。 林权制度改革后由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转变为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其管护支出从次年开始按本实施细则第九条执行。 第九条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经济补偿按所有者个人是否能履行管护责任分情况落实。原则上每年每亩9.25元补偿到农牧民个人,农牧民个人要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管护责任和义务;个人无力承担管护责任和义务的,由旗县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护,管护费用每年每亩2.75元用于管护人员劳务报酬和依法规定的政策性社会保险,每年每亩6.5元补偿到农牧民个人。旗县林业

林业经济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摘要】:森林资源补偿制度在我国是一个新的研究领域。近年来,森林生态功能的退化已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逐渐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热点。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经过2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对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涵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法理基础,森林资源补偿资金的筹措方式,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现状,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对策探析等内容进行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生态效益,生态公平,BOT模式 【正文】: 一、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涵义 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全新理解《环境科学大词典》曾将自然生态系统补偿定义为: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式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这一概念强调的是生态系统自身的补偿,不包括环境法学所说的对环境资源保护付出代价者的经济补偿。环境法学意义上的生态补偿是指,环境资源受益人、国家、社会、其他组织对因生态保护而利益受到损害或者付出经济代价的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结合以上论述,笔者认为,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可以定义为:为缓和树木和其他木本植物以及其所生长的自然环境所受到的干扰,国家、社会、森林资源生态效益受益人及其他组织以资金方式给予为森林资源生态效益付出经济代价的人适当的经济补偿,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森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加强森林资源自我调节的法律制度。此种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定义将生态补偿的主体范围扩大到社会和其他组织,有利于拓宽森林资源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渠道与筹措途径;同时,这一概念将森林资源作为一个生态有机体看待,强调森林资源自身的生态补偿和自我调节的功能,使森林资源生态补偿从被动走向主动。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法理基础 1.公共产品价值补偿理论 按照微观经济学理论,社会产品可以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两大类。而纯粹的公共产品具有共享性和非排他性两个基本的特征。共享性决定了生态物品消费领域的“公地悲剧”问题的出现,非排他性决定了“搭便车”问题的存在。森林资源所产生的生态产品属于典型的公共产品,具有显著的外部性,其价值很难通过市场交换得以实现。根据“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受益方必须给予森林经营者补偿。同时国家和地方可以通过经济补偿、财政转移、征收生态补偿税等方式给予生态建设者补偿,避免“公地悲剧”和“搭便车”现象的出现。 2.经济外部性理论 当某种活动所产生私人成本或收益与总的社会成本或收益不一致的时候,就会出现经济外部性问题。森林的管理经营一般具有正的经济外部性,因此需要将其内部化进行补偿,来弥补市场价格未能反映生态服务的价值。一般有两种方式进行补偿:公共财政补贴与市场化工具支付。在现实中,消费者与生产者在决定需求或供给时,很少考虑其行为的外部效应,使得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常发生市场失灵的现象,所以大多数情况下利用公共财政对森林管理外部性进行补偿是必要的。

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1)

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1) 内容摘要:本文介绍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内涵;重点探讨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的理论基础;并提出了建立和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方面的对策与建议,以期为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改革研究充实内容。 关键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可持续发展补偿费征收 制度 中国森林资源虽然呈现一定好转趋势,但形势依然不容 乐观。制约中国林业发展的一些因素依然没有消除。目前 , 影响中国森林资源培育的主要因素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不健全,其中原因之一就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不足或不能到位。因此,征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扩大资金渠道以缓解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不足的压力 ,应是一种有效的 策略和手段。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的建立将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内涵 森林不仅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木材等有形产品,而且还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生态产品与服务等无形产品。由于森林资源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具有正向外部性的生态产品与服务,客观要求对受益

群体进行补偿费的征收,以实 现经济外部性内部化,从而使生产要素得到最优配置。因而笔者认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不再简单理解为传统意义上的生态效益补偿,而包括更为广泛的内涵,其外延也应得到延伸。既包括对森林生态产品与服务提供者所带来的正向激励如补偿费、直接投资等,也包括对森林生态产品与服务受益者所带来的负向激励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的理论基础 经济理论基础 公共物品理论森林资源无形的生态产品与服务是一种公共产品,大家对其都有使用权,因而个人对此种资源的损耗、枯竭和消费不必承担相应的成本。由于其缺乏安全、专一、排他性的产权,使得森林资源的生态产品与服务不能自由地投向最有效的用途,所有人无节制的追求其经济效益最大化而置其生态价值于不顾,这就导致了“公地悲剧”不可避免地发生。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森林生态价值不被“公地”化,同时又要为市场提供其不能生产的公共物品。鉴于森林生态价值的内在特点,单纯通过市场很难保证其生态产品与服务价值得到有效的保护。因为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个人理性并不必然产生集体理性个人所追求的最大利益化与集体或社会利益往往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只能由政府进行必要的干预,即 通过对所有森林生态产品与服务的受益者收取价格的方式来体现森林生态效益价值。 外部效应理论所谓外部性,就是行为个体的行动不是通过价格而影 响到其他行为个体的情形。当某个人的行动所引起的个人成本不等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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