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备考——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2017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备考——故意犯罪的停

止形态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事业单位考试高频考点之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作为刑法中常规的重要考点,在授课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学员问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问题。在此,将这个知识点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大家掌握和做题。

一个犯罪行为,可能会因为完成而停止,这就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也就是犯罪既遂;也可能尚未完成,但因为一定的主客观因素而停止,这便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这三种情形,考试更喜欢就后面这三种未完成形态出题,所以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需要大家掌握的重点。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这里交代了两个要素,一个是发生阶段,一个是停止原因。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所以是发生在准备阶段;犯罪预备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所以停止原因是客观的,行为人想要继续进行犯罪,而客观情况不允许,所以,停止原因是“欲而不能”。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同犯罪预备的分析思路一样,这是两个要素:犯罪未遂发生在实施阶段;停止原因也是“欲而不能”。至此,我们就可以发现,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停止原因相同,区别在于发生的阶段不同。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这里的犯罪过程既包括准备阶段,也包括实施阶段,也就是说准备阶段可以发生犯罪中止,实施阶段也可以发生犯罪中止。发生犯罪中止的停止原因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行为人从客观是可以继续进行犯罪或者能够实现犯罪结果的,但是行为人自己主观上不想继续犯罪了,也即犯罪中止的停止原因是“能而不欲”。所以,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发生阶段可以相同,但停止原因不同。

为了帮助大家理解和区分这三个概念,特制作下图:

在做题过程中,仅仅能够区分这三个概念还不够,因为题目有时候会涉及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所以,还需要大家掌握另外一个知识点:处罚原则。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未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做这类题目时,需要大家先判断出该犯罪的行为的停止形态,再对应相应的处罚原则即可。

【例题】甲扬言要杀害乙全家,并持刀前往乙家。乙报案后公安人员随即尾随追赶,在通往乙家的公路上,将携带凶器的甲截获。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答案】A。解析:《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此可见,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犯罪行为是否着手,如果没有着手实行,那么即使在通向乙家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也只能定为犯罪预备。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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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公共基础知识》考试结合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主要考察应试者所掌握的法律基础知识、应用文写作基础知识、科技基础知识、公民道德建设和时事政治方面的知识。 《公共基础知识》总分100分,考试时间为90分钟。题型为单向选择题、多向选择题、是非判断题等客观性试题。试题中法律、应用文写作、科技基础、公民道德建设、时事政治各部分所占比例约为30%、25%、25%、10%、10%。 第一部分法律基础知识 1、法学概论:①.法的一般原理;②.法的创制;③.法的实施。 2、宪法:①.宪法的含义和产生与发展;②.国家性质;③.政权组织形式;④.国家结构形式;⑤.经济制度和两个文明建设.⑥.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⑦.国家机构。 3、民法:①.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理;②.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③.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④.物权与所有权;⑤.债权;⑥.侵权行为;⑦.知识产权;⑧.诉讼时效。 第二部分应用文写作基础知识 1、应用文基础知识:①.应用文概述;②.应用文特点;③.应用文的作用;④.应用文分类、撰写;⑤.公文的一般文体与结构; 2、常用公文的写作要点:①.规范性公文的撰写;②.常用的几种公文撰写:如决定、报告、请示、通知、通报、函等;③.常见几种行政事务应用文的撰写:如:计划、总结、简报、述职报告等。 第三部分科技基础知识 这一部分测试应试者对国内和当今世界的科技动态和科技信息的常识性了解情况。测试内容包括信息科学技术、生物技术、能源科学技术、空间技术、农业高科技技术的基本特点、作用及发展趋势。应试者应当了解上述新科学技术的核心研究内容与特点、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地位和作用、领域内的重大科技成果、发展趋势。第四部分公民道德建设 1、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方针; 2、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 3、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道德规范; 4、公民道德建设的原则; 5、公民道德建设的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四部分时事政治 主要考查应试者对时事政治的了解,考试内容涉及近一年来国际、国内发生的重大时事。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案例1

案例1.蒲某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当该妇女回家开门后准备关门时,蒲某以为其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该妇女被吓得惊叫一声。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灯,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蒲某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夫上前打了蒲几个耳光。在邻居的帮助下,蒲某被担送到公安机关。蒲某供认他的目的是抢钱。 [问题]请分析蒲某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分析:蒲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犯。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都是行为人因为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两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区别的根本标志,是看行为人的行为处于何种犯罪阶段:若处于着手实行具体犯罪行为之前的,一律构成犯罪预备;若处于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之后的、一律构成犯罪未遂。本案中,蒲某尾随被害人并趁被害人不注意强行挤进房内,尚未开始实施具体的抢劫行为,仍属于为抢劫犯罪制造方便条件的阶段,因此,应以抢劫罪的预备犯判处,不构成犯罪未遂。 .沈某,男,24岁,某厂工人。沈某因赌博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柜里的现金。某日晚9时许,沈某撬开了财务室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于是,沈某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室,隐藏在厂内仓库旁的,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第二天,财务室李会计发现办公室门被撬、小保险柜失踪,当即报案。公安人员在厂内仓库旁里找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也原封未动。 [问题]请分析沈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分析:沈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盗窃罪的既遂是以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失去控制和行为人实际控制为标准的。如果仅仅是行为人控制了物品,但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尚未失去控制的,盗窃行为仍未达到既遂状态。对于保险柜这样的笨重物品,需要搬出厂区,工厂才失去控制,犯罪人才能最终取得控制。本案中沈某因无法打开保险柜、而将之移至厂实验室,沈某并未取得财物的控制,工厂也尚未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在此状态下被查获的,对沈某仍应以盗窃未遂处理。 案例5.刘某欲去某仓库行窃,之前刘某去仓库周围“踩道”,决定行窃及出库路线。某夜,刘某按照预先观察好的路线进入仓库行窃,在搬东西时,碰翻了堆放在仓库中的水桶,水桶发出巨大响声。刘某大恐,急忙逃走。 [问题]请分析刘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法律热点

2021年1月1日开始,随着民法典正式实施,引发社会热议的“离婚冷静期”也将落地施行。近日,民政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在“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只要不同意离婚,等于双方没有达成共识,只能通过到法院去诉讼离婚。 《民法典》中“婚姻编”的修改可谓亮点频频,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都将是热点问题。 一、冷静期制度 冷静期,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申请撤回离婚登记。同时,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可考查点为离婚冷静期时间以及离婚冷静期满后的效力。 二、新增可撤销婚姻情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删除了结婚实质条件中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将结婚时有禁婚疾病且婚后未痊愈情形从无效婚姻中删除;新增“告知严重疾病”的规定,即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可考查点为有严重疾病下的婚姻效力,即为可撤销,而非无效。

三、修改可撤销婚姻起算点 现行婚姻法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时间的起算点修改为“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进一步明确了起算点,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 可考查点为新起算点以及结合案例形式,计算是否具有撤销权。 四、新增离婚法定情形 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婚姻法规定的五种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情形基础上,新增了一款法定离婚情形,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可考查点为与现行法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法院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做区分。 《民法典》实施在即,关注新闻,联系修改亮点,绝对是把握法律知识的利器。

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一、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犯罪未完成形态,即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未完成犯罪;二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没有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根据犯罪停止的原因或停止时与犯罪完成的距离等的不同,犯罪未完成形态可再分为犯罪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应当区分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和故意犯罪的过程、故意犯罪的阶段。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故意犯罪的阶段有联系也有区别。故意犯罪的过程,是指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经过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变化的连续性在时空上的表现。故意犯罪的阶段,是指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的不同而划分的段落。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以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为起点,以行为人完成犯罪为终点,进而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犯罪预备阶段,二是犯罪实行阶段。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的联系主要在于: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在故意犯罪过程和阶段中产生的,各种犯罪形态的产生及其界定,依赖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存在及其不同的发展程度。二者的区别是: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故意犯罪已经停止下来的各种不同结局和形态,属于相对静止范畴的概念;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是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进程及进程中划分的段落,是相继运动发展的概念。 二、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一)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失,客观上我国刑法又限定只有发生危害结果且刑法分则条文明文规定的才构成犯罪,因而过失犯罪不可能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由于犯罪完成形态是与未完成形态相对而言的,因而过失犯罪也无犯罪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存在的余地和意义。(二)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 间接故意犯罪由其主客观特征决定,不可能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从主观方面分析,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所可能造成的一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持“放任”的态度,即发生与否都为行为人放任的心理所包含,谈不上对完成特定犯罪的追求。从客观方面考察,间接故意犯罪受主观“放任”心

第十二讲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二讲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的不同阶段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不同状态。一般说来,一个完整的犯罪过程,要经由一个从犯意形成、犯罪预备、着手实行到完成犯罪的发展过程。例如,故意杀人罪,一般会先有杀人的念头,再准备杀人凶器,然后实行杀人行为,直至把被害人杀死。但是,并非每一个犯罪都能完成以上犯罪过程。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犯罪分子为了犯罪而准备了工具或制造了条件,却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有的犯罪分子着手实行犯罪以后,却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使犯罪得逞;有的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各种原因而自动停止犯罪或者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犯罪结果发生。这些不同的情况就使犯罪在不同的阶段停顿下来而呈现出不同的形态。这就是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 就犯罪的停止形态的特征来看,犯罪的停止形态可以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它表明某一犯罪行为已经完全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

全部要件。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它表明某一犯罪行为尚未完全具备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但又构成了犯罪。相比之下,犯意的形成虽然是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但犯意仅仅属于思想范畴,仅有犯意而未将犯意付诸实施尚不可能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因而犯意的形成不属于犯罪的过程。 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并不存在于所有犯罪过程中。一般认为,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只有出现了法定的危害结果时才能构成犯罪,因而过失犯罪没有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停止形态。对于过失犯罪来说,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的区分问题。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甚至也不存在于间接故意犯罪之中,而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既然只是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持放任的态度,就不可能积极地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间接故意犯罪只有发生了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就不构成犯罪。因此,间接故意犯罪也就无所谓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表明故意犯罪行为该当特定犯罪构成的程度,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从而决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程度。因此,准确地认定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有助于我们适当地确定行为人的刑

2020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

2020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试题 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中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30分) 1.按照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主体不同,可以把法律划分为(C)。 A.根本法和普通法 B.一般法和特别法 C.国内法和国际法 D.实体法和程序法 2.我国依法治国的主体是(C )。 A.党中央 B.国务院 C.广大人民群众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B )适用我国法律。 A.一律 B.一般 C.可以 D.不能 4.法律( A)是划分部门法的首要的、第一位标准。 A.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种类 B.调整的方法 C.保障权利的途径 D.调整的机制 5.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D )年制定的宪法。 A.1949 B.1950 C.1952 D.1954 6.(C )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制度。 A.民族自治制度 B.区域自治制度 C.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D.民族平等制度 7.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D )。

A.权利 B.权力 C.义务 D.权利和义务 8.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国家审判机关,(C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A.领导 B.指导 C.监督 D.管理 9.行政法与行政法规的关系是(C )。 A.行政法就是指行政法规 B.行政法是行政法规的渊源之一 C.行政法规是行政法的渊源之一 D.行政法与行政法规是效力不同的两种类别的规范性文件 10.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达到( D)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A.5 B.6 C.7 D.8 11.增值税属于(A )。 A.流转税 B.财产税 C.所得税 D.营业税 12.我国森林法把每年(C )定为全国统一的“植树节”。 A.3月5日 B.3月11日 C.3月12日 D.3月15日 13.刘迪,6岁,在北京幼儿园学习绘画数年,1989年夏天,某机构组织儿童绘画展,刘迪的画被选中参展,并获得一等奖,得奖金1000元。此时刘迪父母已离异,其母张某为刘迪的监护人,刘迪之父每月给刘迪100元抚养费。1000元奖金应归( D)所有。 A.刘母 B.刘父 C.幼儿园 D.刘迪 14.财产所有权中最核心的是D )。

事业单位法律常识

1. 法的特征是:(1)意志性,法体现的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2)国家性,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国家权力的体现;(3)规范性,法以权利和义务确定人们的行为规则,以确立、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4)强制性,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违反义务的行为予以国家名义的制裁。 2. 成文法是指国家立法机构按照既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和实施的法律,一般都以法典和单行法规文件形式出现。 3. 不成文法是指不经过正式的立法机构的立法程序而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人民法院加以确认、因而不具有法典和单行法规文件的存在形式的法律,主要由习惯法和判例构成。 4. 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法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而作相应的变化,否则就不能达到为自己经济基础服务的目的。 5. 法对于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并且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 6. 法与政治有着最直接的关系,可以归纳为政治主导法律,法律规制政治。 7. 法与道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生成方式上的建构性与非建构性;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与模糊性;存在形态上的一元性与多元性;调整方式上的外在侧重与内在关注;运作机制上的程序性与非程序性;强制方式上的外在强制与内在约束;解决方式上的可诉性与不可诉性等方面。 8. 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将法律责任划分为:(1)刑事责任;(2)民事责任;(3)行政责任;(4)违宪责任;(5)国家赔偿责任。 9. 法律制裁可依不同标准分为不同的种类。与法律责任的种类相对应,可以将法律制裁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10.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11. 实现依法治国必须重视以下几个基本条件:(1)强化民主政治;(2)维护法律的权威性;(3)保障司法公正;(4)坚持依法行政;(5)搞好法律监督。 12. 法的制定必须要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即要依法制法。 13. 在我国,国家立法权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行使。 1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1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1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这些决议或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17.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8.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依法报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19.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即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20.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即地方政府规章。 21. 法的实施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法的适用;一种是法的遵守;还有一种是法的执行。 22. 宪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有关国家基本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国家政权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受到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即为宪法关系,宪法关系属于法律关系。 23.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权力制约原则;(4)法治原则。 24. 1954年9 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 25. 1975 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对1954年《宪法》的修改,形成了我国的第二部《宪法》。 26. 1978 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对1975年《宪法》的修改,形成了我国的第三部《宪法》。 27. 1982 年12 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我国第四部《宪法》,也就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第四部《宪法》由序言和四章正文构成,共138 条,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第四部《宪法》施行以来,曾先后进行了4 次修改,共通过《宪法》修正案31 条。 28. 国家性质即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9.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0.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属于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题库4-1-8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题库4-1-8

问题: [多选]犯罪预备的特征是 A.主观上有犯罪故意 B.客观上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 C.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D.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 E.为进行犯罪准备工具

问题: [多选]甲仇恨乙,某日甲误将碱面当毒药投入乙的水杯中,乙喝后安然无恙。甲的行为属于 A.意外事件 B.对象错误 C.手段错误 D.故意犯罪 E.犯罪未遂

问题: [多选]下列关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有 A.未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之发生 B.是否着手不同 C.犯罪未遂可有预备未遂,犯罪中止则无 D.有无犯罪结果不同 E.自动防止犯罪结果的情况下,既有可能成立犯罪未遂,也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https://www.360docs.net/doc/416787626.html,/ 二次元图片

问题: [多选]下列行为中属于犯罪预备行为的是 A.甲提刀尾随乙欲抢劫,因有车经过,使甲未得逞 B.乙为盗窃财物而进行实地考察 C.丙守候在乙必经之路意图杀害乙 D.丁扬言要杀害戊 E.甲欲杀乙,在日记中详细地描述了准备作案的计划

问题: [不定项选择]下列情况中,属于犯罪中止的是 A.过失致人重伤后马上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抢救 B.去盗窃的途中发现屋里有灯光而返回 C.将挪用的用于营利的资金悄悄还上 D.毒害他人之后良心发现,乘毒性未发作将被害者送往医院抢救,但被害者仍然死亡 E.甲与邻居乙吵架,盛怒之下甲持枪来到乙家中欲枪杀乙,第一枪未击中,此时甲复又心中不忍,念及邻居感情,遂放弃回家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练习

第五章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练习题 一、法条填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 ( 1) 的,是犯罪预备。 ?( 2) 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 3) 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在( 4) 中,自动( 5) 犯罪或者自动( 6) 地防止犯罪 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7) 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8) 处罚。 二、判断题 ( )1 、行为人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 着手实行犯罪的,是犯罪预备。 ( )2 、犯罪未遂就是指没有发生危害结果或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没有实现。 ( )3 、以诅咒方法杀人,应以工具不能犯未遂处理。 ( )4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到犯罪既遂以前的过程中。 ( )5 、判断犯罪既遂,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或预期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标准。 ( )6 、行为人是否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形态相区别的主要标志。 ( )7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7.V. X .X .X .X ".v 三、选择题 1 、赵某持刀闯入钱某家中,声称要割下钱某的一只耳朵以教训她“与人通奸”的不忠行为,面对钱某的苦苦哀求,赵某将刀扔在钱某面前转身离去。依照刑法规定,对赵某行为应如何和处理?( ) A、不构成犯罪 B、应当从轻处罚 C、应当减轻处罚 D、应当免除处罚 2、甲某精心准备窃得公司银行账户的密码,晚上在家中利用互联网将公家账上的5 万元转 入了自己事先准备好的账户。某妻发现后极力规劝,甲某悔悟,在公司未发觉的情况下,又将 5 万元转回公司的账户。甲某的行为属于( )。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3、某甲蓄谋杀害某乙。有一天,某甲见某乙熬药就偷偷在药中投毒,但某乙熬药是给牛治 病,牛吃药后中毒而死,某甲的行为属于( )。 A、既遂负刑事责任 B、犯罪未遂负刑事责任 C、犯罪预备负刑事责任 D、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4、某甲与某乙有仇,欲寻机报复。一日某甲得知某乙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前往。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某甲深感害怕,折返家中。某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5、小偷打开了财务室的保险柜,但柜中空无分文。小偷的行为是( )。 A、盗窃既遂 B、不构成犯罪 C、手段不能犯未遂 D、对象不能犯未遂 6、甲扬言要杀害乙的全家,乙报案后公安人员即尾随追赶,在通向乙家的公路上,将携带凶器的甲截获。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意表示 7、冯某一日晚借着月光看见四楼宿舍内只有一名女士在床上睡觉,便起奸淫之念。当其潜 入室内,悄悄地向床边时,不慎弄出声响,然后其便破门逃跑。冯某的行为是(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一、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指示。法通过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引。 (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法不是针对某个人、某件事而制定的,而是针对一类人、一类事而制定的。 (3)法是能反复适用的。 2.法是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是两种:一是制定;二是认可。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 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自由。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行为。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二、法的本质 所谓法的本质,是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与法的外部现象相比较,法的本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法的本质首先表现为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这是法的初级本质。法与国家政权是密切相联的,如果没有国家政权作依托,法既不可能产生,也不可能实现。统治阶级一旦把本阶级的意志宣布为国家意志,

事业单位考试之公基法律知识复习重点

事业单位考试之2017年公基法律知识复习重点 众所周知,事业单位考试多以公共基础知识为主,而公共基础知识中必然会涉及法律知识。那么,2017年的法律知识又会有哪些重点和新的考法呢?不妨结合近来各地的考情以及时政新闻看看今年的重点复习内容。以下,为大家整理了事业单位考试之2017年公基法律知识复习重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传统知识点重者恒重 在各地的考试大纲中,法律知识部分一般都罗列了以下内容: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劳动法律制度以及诉讼法等。甚至有一些地区还会有经济法的相关内容。由于每次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总体比重不大,因此,对于以上知识点的考察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往往都是挑出个别考点予以考察。但其中并非没有规律可循,这些内容中考察较多的往往集中在宪法、民法、行政法等知识点上。尤其是宪法,对于各地的事业单位考试都比较青睐。因此,要想复习好法律知识,对于这些传统的知识点应掌握到位。 二、新法新规加以重视 与以往较为不同的是,今年施行的法律法规非常多。而这些法律法规名称本身就可以作为一道时政题进行考察,也可以考察其相关的内容。这就要求考生朋友在复习过程中多读书、多看报、多了解新的法律法规内容。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将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原则,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

义务等;我国首部中医药综合性法律《中医药法》也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国务院公布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放开所有盐 产品价格,普通食盐价格或下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 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信用卡违约金取代滞 纳金,每日最多提现1万元;交通运输部公布《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中有航班延误新规,三种情况下旅客享受免费食宿服务,等等。 此外,各个地方也有一些自己的新规实施,这些新的法律法规往 往也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常客,建议考生朋友可以作为时政内容 进行了解。 三、依法治国结合时政 “依法治国”这个词大家并不陌生,近几年来这个词被 多次提及,那么在今年的考试中还需要了解这个词的相关内涵, 并结合一些时政热点进行复习。 其实,早在党的十五大上,江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 方略,将过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提法,改变为“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极其鲜明地突出了对“法治”的强调。党 的十六大提出,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 方略”,还把依法治国作为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 基本内容。当前的事业单位考试也越来越注重时政的考查,因此,也需要将一些时政热点适当的和我们的法治观念中进行结合。 以上便是2017年公共基础知识中法律知识中需要考生朋 友予以重视的内容,祝各位考生朋友都能顺利通过考试。

刑法教案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完成过程及其阶段中,因为各种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状态。 2.完成形态就是指犯罪的既遂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的过程当中没有在中途停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犯罪的形态。3.未完成形态分为犯罪中止、未遂和预备。三.特征:都是犯罪的停止状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它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而不可能相互转化。 四.过程和阶段 1.过程是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经过的全部阶段的总和 2.阶段是指发展阶段,即故意犯罪在发展过程中基于主客观不同而划分的段落 运动、发展和变化是故意犯罪过程和阶段所共有的属性和特征。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以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为其起点,以行为人完成犯罪为其终点。犯罪发展阶段有二:一是犯罪的预备阶段;二是犯罪的实行阶段。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停止形态是停止下来的各种不同结局和形态,属于相对静止范畴的概念;故意犯罪的过程与阶段是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进程与进程中划分的段落,属于相继运动发展的概念。 联系: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在故意犯罪过程和阶段中产生的,各种犯罪形态的产生及其界定,依赖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存在及其不同的发展程度。 五.犯罪停止形态的范围 1.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 2.间接故意犯罪只有犯罪成立与不成立的问题,不存在犯罪的预备、中止、未遂和既遂等状态。 (1)主观:对结果采取放任态度,没有追求、希望的心态。 (2)客观:出现此种状态或彼种结局都是符合其放任心态的,应以行为的实际结局决定定罪问题。 3.直接故意:犯罪停止形态针对直接故意犯罪,但并非全部 (1)罪种:不存在或不完全具备犯罪停止形态 ①一经着手实施犯罪就完成犯罪,即举动犯,无完成阶段,包括煽动行为的犯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 ②情节犯:没有犯罪停止形态 ③结果加重犯:例如故意伤害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④情节加重犯:如抢劫银行金融机构等加重 (2)具体个案:突发性直接故意犯罪一般不存在犯罪的预备阶段 六、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完全具备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未完成形态完全具备了与既遂形态的基本犯罪构成有所不同的修正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完成了主观犯罪故意与客观危害行为的有机结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点之法的概念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点之法的概念 从事业单位各年各类的考试公告以及相关考情考点来看,法的概念一直都是考试的重点内容。法的概念属于法理学的开篇,而法理学是我们学习法律最先入门的学科,为我们后续的法律学科学习打下基础。在进行法理学的学习时最先掌握和理解的就是法的概念,法究竟是什么。这一部分在我们整个法理学中是重要考点,在某些谚语题中可能会加深考试难度,但只要学员把知识点记牢了并加深理解,这一部分的考查将会成为易得分点。因此需要学员对该部分内容进行熟练掌握,下面就对该知识点进行深入讲解。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的概念这一句话虽然很短,但是我们可以从中提炼出很多重要的内容,这些内容是大家在考试过程中经常会遇见到的考点,同时也是大家学好后续法律知识的重要突破口。 (一)考点提炼 (二)考点详解 1.决定因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

“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这句话,告诉了我们法不是由立法主体来决定,也不是由国家机关来决定,而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在哲学上我们一直强调“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就是上层建筑之一,因此它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经济基础。比如我们现在所熟知的各种网络型犯罪,在无网络时代是没有的。随着网络的产生与发展,这些犯罪才被写入到刑法当中。 2.本质:统治阶级意志(人民)的体现 从“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句话中,我们要首先明确我国的统治阶级是谁?其实也就是明确我国的国家权力掌握在谁的手里。很明显,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因此我国的统治阶级是人民。那么法作为统治阶级进行国家统治的重要手段,在其制定过程中,毫无疑问是蕴含着人民的意志的,而且是人民的整体意志。 3.创制方式:国家制定或认可 那么,发生何时产生和如何产生的呢?这就涉及到法的创制方式。从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到“是由国家制定并认可”这句话,从而明确一是法在国家出现之后才产生;二是法有两种创制方式,即制定和认可。由此,需要学员警醒,原始社会是没有法的存在的。另外,在制定上,说明了法是从无到有的,通过创制而来的法属于制定法。而在认可上就与之相反,说明了法也可以是由本来就有的一些规范而来,比如某些道德规范,我们赋予其法律效力,使其成为法。 4.保证力量:国家强制力(法与道德的最主要区别) 我们知道有很多社会规范在调整和约束我们的行为,那么法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哪里呢?从概念上我们可以看到“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句话,这就强调了法和其他社会规范,尤其是道德的最主要区别。法作为统治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主要知识点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主要知识点 1、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2、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1)法与经济 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法与政治、政策 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3、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 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有关犯罪停止形态的刑法案例分析

有关犯罪停止形态的刑法案例分析 班级:13级法硕(法学)学号:31304152 姓名:包海晶 案例一:共同犯罪中犯罪停止形态问题 一、案情来源 河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郑刑初字第2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1)豫刑一终字第412号 二、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云志,男,1967年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叶县夏李乡侯庄村4组农民,系上诉人张小马之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书海,男,1955年5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叶县夏李乡侯庄村4组农民,捕前住郑州市航海中路201号绿城花园小区24号楼1单元14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玉萍,曾用名张玉平,女,1968年11月2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郑州市淮河路金京花苑11号楼24号,个体医生,系上诉人张书海之妹。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小马,曾用名张小满、张满仓,男,1972年8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叶县夏李乡侯庄村4组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1996年春,被告人张书海在郑州市金京花苑其妹被告人张玉萍家居住期间,得知在郑州市万福花园居住的李全国家经济富裕,遂生抢劫之念。张书海向张玉萍打听到万福花园的方位后,多次到万福花园踩点或跟踪李全国,同时在张玉萍家准备了尖刀、尼龙绳、胶带纸、蒙面用的黑袜子等作案工具。张书海纠集被告人张云志携带上述工具多次到万福花园李全国家附近伺机作案,均因李家人多未能着手实施抢劫。张云志离开郑州返回叶县。后张书海再次纠集了张云志、张小马,并指使张云志带着张小马到李全国家附近踩点,3人又多次携带作案工具到李全国家附近伺机作案,仍因李家人多未能着手实施抢劫,张云志再次离开郑州。同年11月27日晚7时30分左右,张书海、张小马携带事先准备的松鼠牌单管猎枪1支及尖刀、尼龙绳、胶带纸等作案工具,从张玉萍家窜至万福花园,蒙面闯入李全国家中,张书海用猎枪威逼李的家人陈秀芳、岳朝杰、郭振峰、王占景、张小马分别用尼龙绳将4被害人捆绑,用胶带纸粘住嘴、眼,张书海、张小马抢走现金1.5万余元、理光照相机一部(价值2 450元)、手表2块及黑提包等物。作案后,返回张玉萍家中并分赃,张书海分得赃款1.2万元及照相机、黑提包等赃物,张小马分得赃款2000元及手表等赃物,张玉萍分得赃款1000元并保管照相机、黑提包等赃物。 三、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书海、张宏超、张世镜、乔红军、张玉萍、张小马、张云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均已构成抢劫罪……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云志有期徒刑五年。 二审法院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张云志的上诉理由及各自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驳回张书海、张宏超、张世镜、乔红军、张玉萍、张小马、王雨、张云志等八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四、法理分析 ㈠张云志犯罪行为停止状态的几种观点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定义;犯罪停止形态的特征;过失犯罪、间接犯罪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分析】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指在故意犯罪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而停止所呈现的状态。简言之,就是犯罪的进展的结局状态。可分为完成与未完成两大类: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也是法律所确立的标准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相对于既遂形态而言,它们是特殊形态或者既遂的修正形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具有两个特征:(1)它是故意犯罪进展的结局状态;(2)它是依据法律规定认定的犯罪进展形态,对每一个犯罪的结局状态依法进行评价后,最终确定其犯罪的法律形态。 未完成罪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由于法律规定对过失犯罪只处罚其既遂的形态,不处罚其未完成形态,所以只需要讨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而不必讨论过失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由于通常不罚间接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所以,也不必讨论间接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第二节犯罪既遂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和判定标准 ■犯罪既遂的概念 【分析】犯罪既遂,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例如张三要杀李四且将李四杀死,就完全实现了“故意杀人且已将人杀死”这一法定犯罪构成事实,把张三杀人的事实与法定的杀人罪构成“对号入座”,就应判定张三故意杀人罪既遂,直接按照所触法条(第232条故意杀人罪)规定的法定刑处罚。犯罪既遂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也是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法律后果)进行处罚的标准形态。 ■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 【分析】1.犯罪既遂的实质标准是对客体造成实际侵害。 2.犯罪既遂的形式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完整实现了分则各本条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达到刑法设置的处罚基准状态。各种具体的犯罪与刑罚主要是由分则各条确立的。因此,判断犯罪进度(进程)的法律标准主要依据也是分则条文的规定。分则条文的结构通常分两部分:罪状+法定刑。适用分则各条处理刑事案件的最简单道理是:行为人的行为实现了条文的前半部分“罪状”,就应当适用该条文的后半部分“法定刑”处罚。对于“罪状”,也可以称之为“犯罪构成”、“构成要件”、适用刑罚效果的法律要件;对于“法定刑”可称之为法律后果。同时,行为完整实现条文前半部分(罪状),直接适用后半部分(法定刑)处罚,被设置为犯罪和处罚(程度的)基准状态(犯罪进度、处罚程度的默认值),这种状态被称为既遂。 3.既遂是指标准与形式标准往往是一致的。因为立法者在设置分则各本条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时,通常按照犯罪客体遭到实际侵害来设置基本的犯罪构成及其法定刑的。这也是基本的犯罪构成与标准的犯罪构成往往一致的原因。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从该条设置的形态看,显然是以事实上发生死亡结果(客体:生命权遭到侵害)作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和处罚的标准形态的。由此引发关于《刑法》第114条危险犯与《刑法》第115条结果犯究竟哪条属于犯罪基准形态的争议。我们认为,将《刑法》第114条危险犯认作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基本犯,将《刑法》第115条结果犯认作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加重犯较为妥当。 二、犯罪既遂的形态 【分析】在刑法分则规定的上百种犯罪中,犯罪构成的既遂形态呈现出不同的情况,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既遂类型: 1.结果犯。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危害后果,才是该罪的犯罪既遂。

2020年事业单位和公务员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题库及答案(共100题)

范文 2020年事业单位和公务员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 1/ 8

法律常识题库及答案(共100题) 2020 年事业单位和公务员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题库及答案(共 100 题) 1. 售楼广告上的内容,开发商应兑现吗?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仅是开发商为了吸引买房的人而做的一种宣传。 如果广告上的宣传内容没有写入合同中,即使将来这些宣传没有兑现,开发商一般也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 如果开发商在这些材料上写得非常明确具体,内容确定,如“送多少钱的精装修”,“绿化面积达到多少平方米”等等,这些内容将对房屋价格以及购房人是否买房产生重大影响,即使这些内容没有写入合同,开发商也要兑现。 所以,一些重要的广告一定要保存好,如果将来发生纠纷,可以作为证据。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2. 房地产商承担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有什么?(1)房地产商发布了虚假广告。 购房者要能够证明广告的内容是虚假的或者部分是虚假的,这种虚假是房地产商主观故意所为。 这是房地产商承担责任的前提。 (2)购房者是受到欺骗和误导。 购房者因为依赖(虚假)广告,对该广告承诺的内容抱有期望才购买房屋的,即受到了欺骗和误导。 如果购房者在购房前已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或者购房者的购

房行为与虚假广告无关,则不能认为是受到了欺骗和误导。 (3)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发生的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的、金钱的、精神的。 (4)损害和虚假广告之间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是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了购房者,给购房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即虚假广告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参考法条:《广告法》第三十七条 3. 《认购书》一般包括哪些内容?《认购书》的内容包括:①房号及户型。 ②房屋的建筑面积。 ③房屋的价款及计算方式。 ④ 签订正式购房的日期。 ⑤在一方不履行的处理问题。 ⑥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号。 ⑦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 -1- 3/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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