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执行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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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执行难的问题

浅谈民事执行难的问题

摘要:民事执行难已成为司法之“顽疾”,该“顽疾”产生有其独特的“病因”,通过对病因的分析,才能找到治疗该“顽疾”的良方妙药。这也是本文试图去阐述的内容包括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以期达到“妙手回春”之“疗效”。关键词:执行难的成因执行难的对策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对于民事执行来说,民事执行使得法律具有生命。民事执行是在法律实行中,最广泛涉及当事人民事权利、最直观体现民事法律生命力的表现形式。通过民事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民事执行是民事法律实现的重要形式,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实现,还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程序包括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民事执行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执行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的司法活动[1]。民事执行的作用是民事执行产生的社会效应,也是民事执行功能发挥出来的,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民事执行使应然法律效力变成实然法律效力。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那么这份生效法律文书就毫无效力可言。第二,民事执行能够确保司法权威与尊严。司法权威与尊严决不允许任何法律判决因义务人的拒绝履行而失去效力,只有法律判决得到切实的履行,司法才能体现出其权威性。第三,民事执行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发展。司法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底线。它是众多法律纠纷解决机制中最具权威和终局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因此在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也表现的更为突出。

然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种社会复合因素和执行过程中涉及到的深层次的错综复杂的新情况、新问题,直接影响了执行,造成许多已经生效裁判文书无法得到执行,从而造成了司法之“顽疾”----执行难。

所谓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债权却不能通过执行而得以实现的情形[2]。民事执行难的危害表现为损害债权人的权益、降低了司法公信力以及危害社会和谐等。因此本文从执行难的成因入手试图找到造成执行难的症结所在从而“对症下药”找到应付对策。

一、执行难的成因

1、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造成的执行难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3]。法律意识在属于思想上层建筑领域,渗透到法律调整过程中,成为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制度的实施和有效实现离不开法律意识的支撑。西方的法治文化在近代传入中国,因此这种法治文化植根于我国还需时日。因此不可能期望我国民众的法律意思达到西方国家的水平。薄弱的法律意识对民事执行的影响体现为阻碍了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例如被申请执行人恶意隐藏财产、公然抗拒法院的强制执行、执行人员怠于行使执行权或滥用执行权等。

2、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造成的执行难

地方政府和有些部门单位为了保护地方和部门利益,不惜违背法律以不正当的方式干扰执行人员的执行活动。深层次原因可能是落后的宗族观念、乡土意识和小农思想的影响。本质原因都可以归为地方和部门利益所致。例如当“执行”影响到当地纳税大户时,各部门很可能有组织或无组织地形成一股对抗外来执行的力量;当“执行”涉及到当地的经济建设或其它利益时,当地法院很难依法积极地执行外地法院委托的案件等等。

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阻碍外来“执行”的结果是以牺牲地方长远利益来换取眼前利益,是一种短见的思想和行为。任何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无论是作为执行的相对人

还是第三方,对法律判决的执行都必须予以配合,这是宪法和行政法价值的必然要求,也是民事诉讼法使命应有之义。

3、立法上的缺陷

目前执行实践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相关部门的联合发文,层次偏低,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全面开展和改革的继续深化;另外,由于受到立法条件的局限,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太过笼统、抽象,有的执行制度只是在民诉法中作了原则规定,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系统性,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在客观上是无法解决执行难问题的。

4、法院和当事人的原因

不同法院之间和法院内部审判与执行人员之间配合、协助不力。有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注意考虑案件本身的处理,没有综合考虑案件审结后的执行问题。有的案件本应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先予执行而没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先予执行,导致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生效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早已被隐藏、转移或变卖等,给后期的执行工作带来极大困难。而执行人员有时对法律文书的实体内容审查不足,对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不了解,也影响了案件的执行。从申请执行人方面看,有的当事人的商业风险意识不够强,选择交易伙伴不够慎重,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等没有主动了解,没有防范准备。从被执行人方面看,有的被执行人

履行能力受到限制或故意不履行。在有些案件中,被执行人缺乏诚实信用商业经营理念,借签订合同为名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有的认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是有法律效力的,必须执行,而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没有强制性,遂故意不履行;有的被执行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对强制执行抵触情绪大,故意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4]。

二、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1、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提高全民的法律意思,对于民事诉讼和执行来说重点在于教育当事人树立举证意识和诉讼风险意识,民事判决的执行是民事风险的延伸。判决执行不了,并不全部是法院本身的问题,商业风险不是司法救济本身能完全解决的。所以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就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对当事人进行提醒,实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使当事人对其存在的诉讼风险有所了解,并对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有思想准备。这样就使当事人在诉前就对诉讼前景有比较清醒的认识和判断,在诉前就应当依法、及时收集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积极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实现自己的诉讼目标[5]。

2、建立统一协调的执行运行机制

建立独立的、上下垂直的组织结构,使人民法院直接与

当地政府脱钩,使其人事任免权、活动经费均由国家统一管理,解除当地政府对人民法院的制约。这个问题如果能够彻底解决,落实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应有地位,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才能有效地抵御和排除地方保护主义,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这一顽疾。改革现行的执行体系,建立统一的执行中枢机构,实行至上而下的垂直领导和分级管理,及时研究和解决法院执行组织之间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问题。其次,健全异地委托执行制度,抽调专人负责委托执行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最后,尽快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多层次、严密规范的执行信息网络系统,利用高科技手段,协同作战,冲破地方壁垒,形成强大的执行力量[6]。

3、完善立法

“执行难”在某种程度上与执行立法上的诸多缺陷有关,完善执行立法、加大执行力度已成为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践工作者的共识。目前,《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已出,后期主要是进行必要的修改和整理。这无疑将对强化民事执行具有重大意义。

在《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定中,基于我国强制执行理论欠发达的现状,应充分借鉴国外的理论成果和立法经验,对执行的主体、客体、执行名义等作出明确规定,针对金钱债务、财产交付请求权、作为或不作为等不同执行标的确定

不同的执行程序和方式;借鉴国外“执行令”、“执行令状”的做法,改革执行法律文书的体例,以强化强制执行的威慑力。同时,针对现行执行立法中存在的缺陷,进一步严格执行中止、终结的条件和程序,明确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加大对不履行或拒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和负有协助执行义务案件人的处罚力度,以维护强制执行的权威[7]。

4、健全执行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执行监督机制,执行工作透明度不高,基本上是“暗箱操作”。当事人在提交了申请执行书后,对执行的具体工作便不再过问,也无权过问。对于自身权益能否被实现,他们毫无把握;对于自身权益如何被实现,他们也毫不知情。权力不受监督制约必然导致权力被滥用。执行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加剧了执行工作的不规范和随意性,因此,要通过舆论督促执行。另一方面,要侧重于执行机构自身的监督机制,将法律规定和执行程序公开,告知当事人有关执行诉讼规则及注意事项,必要情况下可邀请申请人随同执行,让其充分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执行工作的有关详细情况。

三、总结

执行难的形成有其法律原因,除此之外还包括社会原因,因此执行难不仅是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经济问

题、观念问题、和体制问题。执行难的最终解决在于法治社会的确立,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公众法治意识的提高。上述措施如提高全民的法律意思、健全执行监督机制等等可能不能从根本上剔除执行难这一顽疾,但是至少能够恢复民众对司法的信心。

[1] 魏洁来:《论民事执行难的成因及相关对策》,法学研究2009年第三期

[2] 雷宝根:《民事执行难问题研究》,吉林大学硕士论文

[3] 孙国华:《法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4] 吴国平.当前“执行难”问题解决对策之研究[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4).

[5] 张道许,冯江菊.关于法院判决“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研究[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 [6] 何皓.民事案件“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J].陕西经贸学院学报,2000,(5).

[7] 孙连勇:《执行难”与民事执行制度的立法完善-----关于制定强制执行法和执行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载北大法律网https://www.360docs.net/doc/497088059.html,/Article_Detail.asp? ArticleID=2918

浅谈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

浅谈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 与分配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浅谈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 [论文关键词]民事执行程序;参与分配;参与分配资格 [论文摘要]我国设立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弥补破产主体有限性及其功能发挥上的缺陷,但由于其与破产制度在功能和价值目标等方面的差异,使得参与分配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的弊端,并未完全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试对目前学术界关于参与分配的方案进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具体设想。 一、参与分配制度的功能 参与分配制度是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债权人以外的对同一人享有债权的其他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其他债权人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并请求平均受偿,以实行自己债权的一种制度。根据各国的立法例进行分析,设置参与分配制度是为了配合现行破产制度,弥补破产制度功能发挥上的空白与不足。例如,在英美国家,参与分配的优先原则是与一般破产原则相配合;而在法国、意大利。参与分配的平等原则是与商人破产原则相配合。我国的破产制度实行的是商人破产原则,那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能否使参与分配制度发挥弥补破产原则的功能,就成为我们研究的重中之重。 目前我国的破产制度仅适用于企业法人,而不适用于公民和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如果发生资不抵债情况的是公民和其他组织,各债权人就无法利用破产程序来获得公平清偿。当某一债权人为满足其金钱债权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强制执行时,如果不允许其

浅析民事执行中的迟延履行金制度一研究与分析

浅析民事执行中的迟延履行金制度一研究与分 析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浅析民事执行中的迟延履行金制度一 王冰 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属人民法院执行权调控的范畴。他是在民事执行的司法实践中一种特定的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正确地适用这一法律规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也有利于维护人民法院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培植社会法制观念。 然而,在民事执行的司法实践中,迟延履行金往往被忽视、放弃,所用极少,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使执行权显得苍白无力,有悖立法本意。分析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迟延履行金的适用是强制性的还是任意性的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在权利人未明确提出这一请求时,人民法院不可能依职权采取这一措施;另一方面是由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资不抵债”的情形司空见惯,连本金都难执行到位的情况下,一些执行法官在当事人主张迟延履行金时往往不予理会,更有甚者,有些执行法官竟然还不知有迟延履行金的规定,迟延履行金在实践中根本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这样一来,债务人便有了可乘之机,他们可以因为没有多大压力而任意拖延履行,甚至于懈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履行的义务,从而影响了执行案件的效率,加剧了执行难的发生。基于此,本文拟通过在分析迟延履行金性质的基础上,以期追本溯源,完善我国的迟延履行金制度。 一.关于迟延履行金的立法现状及我国现行强制执行规范中关于迟延履行金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我国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张梅馨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 071000) 摘 要:民事“执行难”一直以来是我国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难题,也是胜诉当事人无法通过法律形式实现债权的重要原因。大量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违背了公正、公平的社会价值理念。但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执行难”问题并不突出。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我国存在民事“执行难”这一问题的根源,并进一步提出改革完善我国解决“执行难”的措施。 关键词:民事诉讼;执行难;执行机构 中图分类号:D920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2603(2006)0420074204 收稿日期:2006208216 作者简介:张梅馨(1971-),女,山东临清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实验师。 The R eason Why Is Difficult to Execute in Civil Procedure and Countermeasure Analysis ZH ANG Mei 2xin (School of P olitics and Law ,Hebei University ,Baoding 071000,China ) Abstract :It has been a difficult problem that the people ’s court of China has faced all the time “difficult execution in civil procedure ”,and it is als o the im portant reas on why wining party is unable to realize creditor ’s rights through the legal form.The fact that a large number of legal documents coming into force cannot be carried out seriously injuries party ’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damages the dignity of the law ,violates the just ,fair s ocial value idea ,while in western countries with m ore developed economy the problem that “difficult execution in civil procedure ”is not overwhelming.By com paring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a and western countri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 ource of “difficult execution in civil procedure ”problem ,and propose further measures to reform and perfect the s olution of the problem. K ey w ords :civil procedure ;difficult to execute ;execution organization 执行难的问题在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决非一日之寒,其中既有因制度不完善方面的原因,也有因执行权的定位而引起的执行机构设立问题的原因,更有司法腐败和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方面的原因。民事执行权好像一个孔武有力的将军,在勇敢地冲锋陷阵的同时也伤痕累累,而要改变这种命运,就必须首先在制度设置中改变,同时通过对执行机构的重整,增加执行人员的可执行 性,逐渐改变我国民事“执行难”的状况。 一、我国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原因 (一)立法上的不完善,导致执行不力我国执行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只有30条,在执行工作中涉及的执行公告制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破产还债、以劳务抵债等问题缺少明确具体的规定,使有些执行 第4期2006年10月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North China E lectric Power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s ) N o.4October 2006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法律法学毕业论文)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 姓名: 学号: 学校: 指导老师: 目录 一、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 二、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性 (一)对当事人的损害(二)对权力机关的损害 (三)对整个社会“广普性”的损害 三、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一)执行立法滞后 (二)法律意识单薄 1、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淡薄 2、地方党政机关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单薄 (三)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 (四)法院自身工作存在问题 1、执行体制不健全 2、执行机构和队伍存在的不足 3、执行的期限过长,导致当事人产生执行无效率的失落感 四、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当事人如何解决难与收取执行款的问题 (二)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 (三)完善法院各项工作机制 1、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2、强化执行方式改革 3、规定明确的执行时限 4、形成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机制 5、充分发挥审判程序职能作用,为执行工作提供有利的前提条件 (四)培养当事人在执行中的证据意识 (五)完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扩大民事纠纷解决方式 五、结语 六、参考文献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 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 一、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 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条件执行,但由于主观、客观方面因素的存在,无法使之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当前“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可以概括为四句话:“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该执行的财产难动”。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当人民法院裁判送达当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透析及解决对策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透析及解决对策 作者:汪程发布时间:2010-07-3013:01:39 民事裁判的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保证,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其直接目的就在于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然而,长期以来民事执行难的问题却一直困扰着各级法院,虽然法院系统不断加强了民事执行的力度,但各级法院许多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还是不能最终得到执行,执行难仍是整个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而人们一提到执行难,首先想到的是法院工作做得不够好,因为人们的思维定势中一直认为执行就是法院一家的事。人民群众把对执行难的不满和激愤发泄到法院,使法院成为众矢之的,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形象。其实,执行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工作,产生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攻克执行难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现从“执行难”的危害、成因及对策三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达到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公正 一、民事执行难的危害 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是极为严重的,其直接危害表现在: 1、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时,法律的准则作用将无从体现。靠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判决书如变成“法律白条”,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将受到损害,同时损害司法公正和法院形象;公众对对法律的不信任甚至会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2、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寻求司法保护,是公民和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盾牌。民事执行难影响到债权人对诉权的行使。债权人付出大量精力和诉讼成本后,如最终结果是“空调白判”,会对司法制度感觉失望和无奈。债权人对司法保护丧失信心时,就可能拖延或放弃诉权,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另外,民事执行难又会怂恿债务人消极履行甚至不履行自己的债务。从而在整个经济运行中形成恶性循环,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执行难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法院内部的原因。主要表现: 1.执行装备差、人员少、执行经费不足。目前法院执行存在人少案多的矛盾,装备也相对落后。尤其是基层法院,每个执行员每年要承担上百件案件的执行。为了及时执行案件,不得已采取分组形式,如遇到突发事件,往往顾此失彼,穷于招架,甚至受到围攻,案件执行难以收到预期效果。 2.执行人员素质、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执行法官对自己要求不严,违反纪律,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的接受吃请、娱乐和钱物,导致在执行中出现失职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3.审判和执行机械分离,造成审判和执行工作人为脱节,和审判人员“重审轻执”造成的执行难。有些审判人员认为把案件审理好是自己的职责,至于执行人员能否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执行到位,则与其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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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论文关键词]民事执行程序;参与分配;参与分配申请资格 [论文摘要]我国设立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弥补破产主体有限性及其功能发挥上的缺陷,但由于其与破产制度在功能和价值目标等方面的差异,使得参与分配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的弊端,并未完全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试对目前学术界关于参与分配的方案进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具体设想。 一、参与分配制度的功能 参与分配制度是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债权人以外的对同一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其他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其他债权人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并请求平均受偿,以实行自己债权的一种制度。根据各国的立法例进行分析,设置参与分配制度是为了配合现行破产制度,弥补破产制度功能发挥上的空白与不足。例如,在英美国家,参与分配的优先原则是与一般破产原则相配合;而在法国、意大利。参与分配的平等原则是与商人破产原则相配合。我国的破产制度实行的是商人破产原则,那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能否使参与分配制度发挥弥补破产原则的功能,就成为我们研究的重中之重。 目前我国的破产制度仅适用于企业法人,而不适用于公民和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如果发生资不抵债情况的是公民和其他组织,各债权人就无法利用

破产程序来获得公平清偿。当某一债权人为满足其金钱债权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强制执行时,如果不允许其他债权人就其执行所得申请参与分配,那么各债权人中就只有执行债权人获得清偿,而债务人迟延乃至不能清偿债务的风险和损失,势必将由其他债权人全部承担,这对其他债权人来说是显失公平的。正是为了在公民和其他组织资不抵债时,为各债权人提供一条公平受偿的途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确立了参与分配制度。 二、构建参与分配制度的理论基准 在我国现阶段,参与分配制度还存在很多弊端,在程序构建上并没有妥善地解决上述各种价值冲突,这就使得其功能的发挥受到了阻碍。参与分配制度虽然只是执行制度体系中的一个小制度,但它却体现了诸多的价值理念的冲突,在我们建构程序时必须予以重视。例如,参与分配中,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未起诉但债权到期的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冲突。又如,各债权人利益平均化和优先保障积极行使权益的债权人的冲突;再如,执行效率和对各债权人周全保护的冲突。在这多种冲突中我们必须找出一个平衡的度,从而使各种利益达到相对均衡的稳定状态,这也正是笔者在考虑如何完善我国参与分配制度时的理论起点和价值基准。 三、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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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解决民事“执行难”的问题 论文摘要:执行是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保证,是国家法律得以具体贯彻和执行的保障,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然而,法院执行难却一直困扰着司法界,其危害是巨大的。基于上述情况,笔者旨就民事执行难的若干问题,作一些探讨。 关键词:民事执行难、原因、解决措施 引言: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民事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而且有些案件由于长期得不到执行,一方面给申请人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人民法院人、财、物的消耗,给人民法院的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究其原因,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院内部的主观因素,也有法院外部的客观因素。 一、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一)、执行难的内部主观因素 1、执行力量不足,但需要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多。这是最近几年困扰法院,造成执行难的主要问题。目前,法院执行部门一般都在十人左右,最多也不过二十几人,而每年的执行案件却多达几百起,使执行人员不堪重负,造成案件大量积压,同时也造成了执行难。 2、案件审判质量不高,加大了执行难度。不可否认,现今法院

审理工作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个别审判员由于责任心不强,判决书中出现一些笔误、失误,例如,有的判决书错写或者漏写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从而造成执行人员因一字之差而白白浪费人力、物力。再如,审判员在判决后因失误而未送达判决书,当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义务人提出异议,说没有收到判决书。在重新送达后当事人又提出上诉。执行人员劳而无功。又如,由于判决主文过于简单,缺乏操作性,不能完整明确地表达判决原意,造成歧义,使判决无法执行。例如判决中交付物的规格、数量、型号未作规定、交付方式未作规定等。而这些情况都是因审判质量不高从而造成了民事执行难。 3、执行力度不足。由于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加之当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全面亏损,在以维护稳定大局的形势下,对有执行条件的案件不能适用执行程序,或者虽然适用,但是由于地方干预而不得不解除执行措施,至使一部分当事人虽然有履行能力或者有部分履行能力也不履行义务,造成这部分本可以执行的案件长期不能执行,形成又一种执行难。 (二)、执行难的外部客观原因 1、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一些地方或部门,为了地方或本部门的利益,对外地执行人员设置种种障碍,甚至鼓动、怂恿被执行人,围攻执行人员,且事发后处置不力。具体表现在一些金融部门、行政管理机关为保护本地区的经济利益,置法律于不顾,有义务协助而拒不协助执行,或故意与当事人串通,转移财产,妨碍人民法院的执行。例如,一些金融单位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查询、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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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及解决对策 ----秦洪涛 关键词:法院执行执行难解决对策 内容提要:法院执行难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执行难已成为阻碍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障碍,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因此研究和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切实保障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本文紧密结合法院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总结法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成功经验,破解影响制约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方式方法,为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借鉴。 【正文】 一、法院执行难的背景 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执行难问题,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现的,不少纠纷难以在基层得到解决而逐渐进入司法领域,需要法院进行裁判和执行。受体制、制度等各种因素交错作用的影响,执行难的问题开始出现并日益突出,逐步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成为法院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问题。执行难问题,不仅困扰了法院自身的工作,也使社会各界对司法权威产生了疑虑。[1] 二、法院执行难的现状 (一)公民法制观念淡漠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观滑坡,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靠诚实信用经营的价值观念。相应的法制方面的发展没有跟上,守法经营的观念很差,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逃债、

废债、赖债的思想严重。认为赖债不会坐牢,有的债务人甚至目无法纪,视法律和法院判决书为儿戏,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执行。有些个人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才到局,最后使法院不得不加大执行力度,强制其履行义务。这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2] (二)有一些是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 这类案件被执行人差不多都是判处有期徒刑入狱进行劳动改造或本人基本没有履行能力,其家庭经济条件有限,赔偿能力低下,而赔偿的数额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几十万。这一类案件也加重了执行的负担。 (三)被执行人难找 一些被执行人欠债后,为躲避执行而外出躲藏或与执行法院搞游击,这些被执行人大都有能力履行,却不愿意履行,采取各种手段与法院软磨硬顶,你发传票他不到,发限期履行通知书他不理,经常使案件并没有实际解决,而且还加剧了法院执行工作未来的压力。[3] (四)被执行财产难查 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甚至在诉讼乃至仲裁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一旦进入执行阶段,早已是人去楼空,财产踪影难觅。[4] (五)执行财产难动 一方面,一旦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另一方面,不少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而不能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由此,许多案件因难以执行而被拖延积压。 (六)立法滞后

浅谈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

浅谈民事执行程序中的 参与分配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

浅谈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 [论文关键词]民事执行程序;参与分配;参与分配资格 [论文摘要]我国设立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弥补破产主体有限性及其功能发挥上的缺陷,但由于其与破产制度在功能和价值目标等方面的差异,使得参与分配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的弊端,并未完全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试对目前学术界关于参与分配的方案进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具体设想。 一、参与分配制度的功能 参与分配制度是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债权人以外的对同一人享有债权的其他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其他债权人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并请求平均受偿,以实行自己债权的一种制度。根据各国的立法例进行分析,设置参与分配制度是为了配合现行破产制度,弥补破产制度功能发挥上的空白与不足。例如,在英美国家,参与分配的优先原则是与一般破产原则相配合;而在法国、意大利。参与分配的平等原则是与商人破产原则相配合。我国的破产制度实行的是商人破产原则,那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能否使参与分配制度发挥弥补破产原则的功能,就成为我们研究的重中之重。 目前我国的破产制度仅适用于企业法人,而不适用于公民和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如果发生资不抵债情况的是公民和其他组织,各债权人就无法利用破产程序来获得公平清偿。当某一债权人为满足其金钱债权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强制执行时,如果不允许其他债权人就其执行所得申请参与分配,那么各债权人中就只有执行债权人获得清偿,而债务人迟延乃至不能清偿债务的风险和损失,势必将由其他债权人全部承担,这对其他债权人来说是显失公平的。正是为了在公民和其他组织资不抵债时,为各债权人提供一条公平受偿的途径,我国最高人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确立了参与分配制度。 二、构建参与分配制度的理论基准 在我国现阶段,参与分配制度还存在很多弊端,在程序构建上并没有妥善地解决上述各种价值冲突,这就使得其功能的发挥受到了阻碍。参与分配制度虽然只是执行制度体系中的一个小制度,但它却体现了诸多的价值理念的冲突,在我们建构程序时必须予以重视。例如,参与分配中,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未起诉但债权到期的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冲突。又如,各债权人利益平均化和优先保障积极行使权益的债权人的冲突;再如,执行效率和对各债权人周全保护的冲突。在这多种冲突中我们必须找出一个平衡的度,从而使各种利益达到相对均衡的稳定状态,这也正是笔者在考虑如何完善我国参与分配制度时的理论起点和价值基准。 三、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一)申请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浅谈民事执行中拍卖财产的规范化流程操作

浅谈民事执行中拍卖财产的规范化流程操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如何拍卖”作出的具体规定,为民事执行中拍卖财产的操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由于《拍卖规定》对拍卖的每个步骤都提出了详尽的要求,稍有疏忽就可能导致操作程序不到位、不规范,加之拍卖直接涉及当事人财产的处分,如果监管不严就有可能对执行人员、评估和拍卖人员腐败提供可乘之机,这些问题一旦出现均会导致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公正和廉洁产生怀疑,造成法院公信力的下降。因此,襄阳区法院根据《拍卖规定》的要求,结合执行实践制订了统一的《民事执行中拍卖财产操作流程规范》在全院贯彻实施,整个操作流程从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核实、评估机构及拍卖机构的选定、拍卖底价的确定、拍卖公告的发布、拍卖过程的监督、拍卖成交后的价款划拨、财产交付等都明确具体,条理清楚,环环紧扣,层层制约。全过程实施表格式管理,使人看后一目了然。各个环节充分贯彻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给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杜绝了暗箱操作。2005年以来,通过推行规范的流程操作,使襄阳区法院执行财产拍卖公正不断完善,执行效率显著提高,执行力度明显加大,同时也推动了执行队伍的廉洁自律,无一名执行人员因财产拍卖而违法违纪。我们推行规范化流程操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完善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拍卖的财产,是在审理或执行中已被法院依法裁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这是启动拍卖程序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因此,执行人员在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者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同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个人协助的,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被执行人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执行法官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履行通知,告知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该财产予以拍卖。 二、核实拍卖财产的权属、占有、使用状况 因为拍卖成交将直接导致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一旦将案外人的财产拍卖,将引起国家赔偿,加之,拍卖成交后涉及到人民法院要将拍卖财产移交买受人或承受人,如果不能按期移交,势必将引起买受人的不满,人民法院将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对拟拍卖的财产,执行法官应当首先查明该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需要拍照的应当拍照。对于查封、扣押动产的,一般情况下应由人民法院直接控制该财产,至少应当脱离被执行人的控制。对于查封的不动产一般应当腾空。 对拟拍卖的特殊动产(如车辆、船舶等),因涉及到过户问题,执行法官应当向权属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其权属状况,该部门出具回函,回函应当写明财产所有人、是否已被查封、扣押和抵押等情况。 对拟拍卖土地、房屋的要特别重视,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查询土地、房屋权属状况通知书,由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回函,回函应当写明财产所有人及是否已被查封、抵押等情况,并重点注明土地的性质,执行法官应提取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复印

论民事执行难(一)

论民事执行难(一) 摘要 民事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院内部的原因,如:执行力量不足,但执行案件多,审判质量不高;执行手段软弱。也有法院外部的原因。如: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被执行人逃避债务;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但解决民事执行难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如:增加执行力量,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加强强制执行力度;在执行过程中开展举报活动等。 关键词:执行民事执行人民法院 眼下,在社会上出现了一股“白条风”,到饭店吃饭可以打白条,去商店买东西也可以打白条,可是在老百姓手中还有一种白条却也极为常见,那就是法律白条。法律怎么成了白条了?法律白条究竟又是指的什么呢?原来这些所谓的法律白条就是人们手中已然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那么这些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怎么变成人们手中的白条了呢?这其实正反映了在我国普遍存在的,也是非常严重的一个问题—民事执行难。 基于上述情况,就民事执行难的若干问题,作以下一些探讨。一、民事执行的概念、特征、条件和意义 (一)、民事执行的概念 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执行程序的规定,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二)、民事执行的特征 民事执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民事执行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行为。在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享有执行权的司法机关依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2、享有民事执行权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国家将执行权赋予人民法院,乃是诉讼规律和审判权的要求。首先,执行权是一种司法权,非司法机关不能实施。其次,人民法院的执行权与审判权二者完全结合起来才能顺利完成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任务。再次,从诉讼效果的要求来看,审判权和执行权赋予同一机关,既能防止因情况不明延误执行,又能防止互相扯皮拖延执行,从而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能有效实现。 3、民事执行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法律关系。执行法律关系与通常讲的诉讼法律关系有很大差别:第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诉权与审判权相结合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以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的诉权相结合为前提和基础,以二者的分离为归宿。而执行法律关系则表现出多样性:一方面,它以执行权和当事人的申请权相结合为前提,与诉讼法律关系表现出同类性;另一方面,它又仅以人民法院的执行权为前提,无须当事人行使申请权,就可引起执行法律关系的发生。第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广泛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而执行法律关系主体仅包括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只是在少数案件中才有法定代理人、协助执行人。(三)、民事执行的条件 民事执行是完成和落实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民事权利义务的最后阶段,但并非每一个民事案件都须经过这一阶段,只有符合我国执行法律规范的要求,符合执行条件的,才能予以强制执行,执行的条件包括: 1、执行必须要有执行根据。执行根据,是指权利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移交执行,以及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生效法律文书。如果没有执行根据,执行行为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会失去方向,无的放矢。这里的执行根据,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

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陈兵

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 论文提要: 近年来,困扰法院审判工作的“执行难”问题相当突出,不仅严重地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破坏了我国法制的权威的尊严,且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尊严,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但是“执行难”在当今世界不具有普遍性,其存在的原因复杂,其与经济发展水平,法治建设程度,社会文明状况,公民法律意识等密切关联;又与执行力量和装备不足,执行队伍素质不高方面因素相联系;民事执行制度尚存缺陷、民事执行立法滞后是其重要的原因。为此,本文从“执行难”的表现、危害、成因及对策四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达到有效地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空间,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公正。 探究造成"执行难"的原因:1、社会层面;2、行政体制层面;3、立法层面;4、法院自身层面; 解决执行难的对策:(一)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氛围。(二)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三)推行民事执行体制改革,建立统一领导、分权制约的执行机构。(四)制定统一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形成配套完整的执行体系。(五)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六)讲求执行艺术,清理未结积案。(七)加强内部机制建设。(八)加大执行力度。(九)建

立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十)建立社会救济制度。 全文共11000字 以下正文: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及仲裁和公证文书,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而这种强制力的实现,除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外,都需要人民法院去强制执行。所以,民事裁判的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其直接目的就在于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任何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都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然而,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意见很大部分来自执行工作。各级法院许多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成了一纸空文,”执行难”的问题却一直困扰人民法院。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意见很大部分来自执行工作。虽然1999年党中央批转了最高法院《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以中央文件下发全党,党的十六大更明确地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以及近年来出台一些关于执行方面的司法解释等,这些都为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提供有力保障,加之各级人民法院几经努力,通过采取执行会战、集中清理等各种形式,不断探索执行方式,不断强化执行工作力度,执

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目录 中文摘要与关键词......................................................................................................................- 1 - 引言..............................................................................................................................................- 1 - 一、民事执行难表现形式..........................................................................................................- 1 - (一)被执行财产难寻..............................................................................................................- 2 - (二)应执行财产难动..............................................................................................................- 2 - (三)涉政府案件难执行..........................................................................................................- 2 - (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难执行..............................................................................................- 3 - 二、民事执行难的原因..............................................................................................................- 3 - (一)立法体制问题..................................................................................................................- 3 - (二)执行体制问题..................................................................................................................- 3 - (三)执法环境的原因..............................................................................................................- 3 - 三、解决民事执行难的对策......................................................................................................- 4 - (一)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 4 - (二)改革执行体制..................................................................................................................- 4 - (三)改善执行的外部环境......................................................................................................- 4 - 四、结论......................................................................................................................................- 5 - 参考文献......................................................................................................................................- 6 -

浅谈民事执行意识

浅谈民事执行意识 彭欢燕 (武汉大学法学院江岸区法院,湖北武汉 430072) 摘要:本文通过对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与执行员中存在的执行意识误区现象的揭示与剖析,提出了若干矫治对策,并建议在民事强制执行立法中增加“公告执行”等新措施以促进正确执行意识的树立与完善。 关键词:执行意识误区矫治对策立法 On the Notion of Civil Enforcement Abstract:: By disclosing and analysis the existing wrong notion of civil enforcement of parties and persons who are engaged in civil enforcement in the court in China, the writer offers some countermeasures to modify them and proposes that the Law of Civil Enforcement of China should be added some new measures such as the Enforcement of Proclamation in order to help stand up and improve the right notion of civil enforcement. Keywords: enforcement wrong,notion modifying countermeasures lawmaking “执行难”是法院工作的顽症,为此法院不断增加执行力量,加大执行力度,探索执行新渠道。但却出现了以下两种现象:一是在法院执行结案不断上升的同时,当事人的怨声却未见减少(据某基层法院统计,在“院长接待日”,群众反映执行问题的占了80%);二是在法院大抓执行积案的同时,未结案仍高居不下,执行标的额实际收回的比率也较低。这种法院付出甚多,效果却甚微的情况不能不让人深思。笔者以为,在加大执行力度、探索执行新渠道、加强执行立法的同时,不应忽视新形势下正确执行意识的培养。在执行实践中,执行员、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中某些执行意识误区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执行难”问题的解决。笔者对此作粗浅剖析,并尝试提出几点矫治对策,以此为我国正在进行的强制执行立法略陈管窥之见。 执行员、当事人民事执行意识误区及其成因 法律意识主要指人们对法律现象(外在客体)的内在领悟及领悟到的感觉、知觉、观念、态度和情感等心理观念因素。[1]民事执行意识属于民事法律意识的一种,主要是指人们对民事执行工作的观念、看法、情感等的总称,。由于民事执行与刑事执行、行政执行存在显着不同。如刑事执行是对国家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人执行法律制裁的活动,最能体现国家强制性,由国家专门机关进行,其程序由国家机关依职权启动,人们对此意识较一致。行政执行由行政管理机关启动,其执行机构虽然同民事执行一样为法院,但其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政管理活动的延续,具有行政管理的功能,人们对此的意识亦比较明确。而民事执行则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实现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裁判的权利义务的活动,具有其自身的特点。本文仅就民事执行意识而言。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作用。在执行工作中,作为民事诉讼执行程序调整对象的法院执行员与当事人,其双方执行意识的正确与否对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但现实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执行员与当事人都从各自的角度,或多或少存在着某些执行意识误区。 一、就执行员而言,执行意识误区主要有:一是执行员偏好和解,认为和解结案快一些,不管什么案子先订和解协议结案再说。这种“案子一来先和解、和解不成先摆摆”的作法许多当事人都了如指掌。二是“三怕”心理严重,即怕得罪人、怕麻烦、怕出错

谈民事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解决思路

谈民事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解决思路 摘要: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一个现实问题。文章以社会信用体系为视角,审视了执行难、执行问题的表现样态、成因及其与社会信用体系之间的关系,提倡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解决应该立足社会信用体系的大背景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并提出了解决此问题的具体思路。 关键词:执行难;执行乱;社会信用体系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意义重大且复杂的系统工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由传统的计划经济走向了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在本质上讲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缺少了信用,经济就难以健康持续地发展。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及其完善程度对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产生着巨大影响,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健全的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从词源上讲,信用的含义有二:一是以诚信任用人,信任使用;二是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的信任。它要求人们在日常生活交往中要诚信无欺,遵守约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诚信是指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合乎道德要求并受社会肯定,民商主体要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约定办事,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一般认为,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社会机制,以诚实守信为基础,是具体作用于市场经济行为的规范,它保证一国的市场经济从以原始支付手段为市场交易方式向以信用交易为主流的市场交易方式的转变,是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制度安排。从发达国家的信用体系看,完善的信用体系框架应包括良好的全民信用教育和信用意识,完善的信用立法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发达的商业化、社会化运作所需要的信用标准体系三部分。 从社会信用体系概念的复杂性和综合性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个系统工程。这个系统工程的建设有着自己的基本要求,体现如下:首先,从历史实践和外国的成熟经验来看,社会信用体系至少包括信用政策法规体系、诚信标准体系、信用服务体系、信用监管体系、信用道德文化体系等方面,我们在建设自己的信用体系时,需要深入分析其内涵、构成及发展关联,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来推动其建设;其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能一蹴而就,其需要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市场经济制度完善程度相适应,做到与各方面协调发展。因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可以总结为:使社会经济体系的内部的各要素及社会经济体系与体系之外的其他要素之间和谐,并贯彻诚信,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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