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广州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广州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印发《广州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89项)

注:序号中带*号的为2005年新增加的项目(共4项)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单项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的货物。

(二)工程类: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及其他各类工程。

(三)服务类: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的劳务及服务项目。

三、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工程类: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并按国家、省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三)服务类: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劳务及服务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采购人采购货物、服务或工程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

采购方式,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财政局批准,工程类项目应报市政府批准。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四、政府采购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起点金额以上)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五、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一)集中采购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

1.通用类项目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且在起点金额以上的通用类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其中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2.部门集中采购类项目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按下列规定执行:

(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2)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主管部门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3)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4)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主管部门可依法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二)分散采购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施分散采购。货物和服务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采购:

1.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2.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3)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进行招标。

3.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按本通知第五点中第(二)点的第2小点规定办理。

4.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依法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六、本通知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认定资格的

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七、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下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起点金额及采购限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八、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二○○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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