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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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讲义(一):课程说明(2010-02-28 21:13:01)转载▼

标签:民法总论讲义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教育分类:教案讲义

民法总论讲义

授课人:朱庆育

授课时段:201003-201007 授课对象:中国政法大学2009级本科生课时数:54

授课时点:周一0945-1210/1330-1600 授课地点:明203

教学博客:https://www.360docs.net/doc/427269230.html,/kanqiaoshangfengjing

课程说明

“对爱情的渴望,对知识的追求,对人类苦难不可遏制的同情心,这三种纯洁但又无比强烈的激情支配着我的一生。”

——《罗素自传·序言》:“我为什么而活着?”

一、基础观念

(一)“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

(二)批判性观念

(三)惯性原理

(四)一以贯之

(五)问题意识

(六)小心求证

二、教学目的

通过教义学,超越教义学。

三、教学思路

(一)“如果不要求学生做不会做的事情,他就永远不会去做能做的事情。”

——约翰·密尔《自传》

(二)“凡是能运用自己思考得出的东西父亲从不教我,只有尽我努力还不能解决的问题才给与指点。”

——约翰·密尔《自传》

(三)“我无意让我的作品省却他人思考之负累,相反,可能的话,希望它能激发别人自己的思想。”

——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

四、教科书推荐

(一)基础教科书

1.佟柔:《佟柔中国民法讲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定价36元;

2.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定价34元;

3.王泽鉴:《民法概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定价59元;

4.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定价66元;

5.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定价38元;(二)专题教科书

6.谢怀栻:《民法总则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定价28元;

7.梁慧星:《民法总论》,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7,定价24元;

8.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定价62元;9.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定价69元;

10.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定价49元;

11.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定价32元;

12.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定价39元;

13.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定价36元;

(三)本校教科书

14.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下册),修订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定价45元;

15.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定价49元;

16.王卫国主编:《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定价48元;

17.李永军:《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定价29元。

民法总论讲义(二):基础理论(2010-03-03 18:30:08)转载▼

标签: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民法总论讲义教育分类:教案讲义

民法总论讲义

授课人:朱庆育

授课时段:201003-201007 授课对象:中国政法大学2009级本科生课时数:54

授课时点:周一0945-1210/1330-1600 授课地点:明203

第一编基础理论

第一章民法与民法典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语源

ius civile, bürgerliches Recht (Zivilrecht), Diritto Civile, Civil law.

罗马法:市民法与万民法;中世纪:“市民法”与“教会法”相对;启蒙运动:法国市民阶级;日本译为“民法”。

二、“调整对象”学说

《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定义的由来

苏联影响,民法与经济法之争。

(二)平等

《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三)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亲属法的地位。

(四)主体关系

张俊浩:社会普通成员关系。

三、公法与私法

(一)各种学说

“利益说”(公法对应公共利益、私法对应私人利益)、“隶属说”(公法调整隶属关系、私法

调整平等关系)、“主体说”(公权力者形成公法关系,私人形成私法关系)。今日德国,“主体说”为主流学说。

(二)区分价值

确保私法自治。

(三)区分的相对性

任何标准都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

四、民法的功能

《慎子逸文》:“一兔走街,而人追之,贪人具存,人莫诽者,以兔为未定分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虽鄙不争。”

(一)民法与行为规范

(二)民法与裁判规范

五、民法的法源

(一)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制定法

《民法通则》第6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法律的广狭两义。《立法法》第8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七)民事基本制度”。《民法通则》第151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皆有权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则。

国家政策:“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制定的行动准则。”

(三)习惯

《民国民法典》第1条:“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瑞士民法典》第1条第2款:“无法从本法得出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习惯法裁判;如无习惯法时,依据自己如作为立法者应提出的规则裁判。补充制定法之不足。”

习惯与习惯法。《民国民法典》第2条:“民事所适用之习惯,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1928年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习惯法之成立,须以多年惯行之事实,及普通一般人之确信心为其基础。”

(四)理论学说

《瑞士民法典》第1条第3款:在前一款的情况下,法官应依据公认的学理和惯例。

萨维尼认为,法律理论是真正的法源。

(五)司法判例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以司法判例为规范意义上的法源。

中国的“司法解释”。

英美法系,遵循先例。

(六)法律行为

凯尔森:一般规范与个别规范。

六、民法的时空效力

(一)时间效力

《立法法》第84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二)空间效力

《立法法》第78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79条:“(第1款)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第2款)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七、民法与其他法域

(一)宪法

民法通则第1条:“……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二)商法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三)经济法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管制观念。管制越强大,经济法越发达。

(四)民事诉讼法

实体法优先,或,“通过程序而思考”

(五)刑法

最严重的侵权行为与背信行为(诈骗)

第二节民法典编纂

一、民法典编纂史略

(一)欧陆民法典编纂史略

优士丁尼法典——拿破仑法典(民商分立)——德国民法典(总分则编制)——瑞士民法典(民商合一)

(二)中国民法典编纂史略

1.大清民律草案

2.民国民法典

3.新中国民法典

二、民法典编纂理念

(一)法典编纂的基础观念

1.民族主义

2.法典完美主义

(二)两种立法取向

1.以管制为中心

2.以止争为中心

三、民法典的编纂技术

(一)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1.罗马式

2.德国式

(二)法典体系的科学化

1.“提取公因式”

2.生活上的相似性与规范上的相似性

3.法典的教义价值

第二章私法自治

第三节私法自治的正当性

一、私法自治的理念基础

(一)自由主义

(二)有限理性

(三)主观价值论

(四)价值多元论

二、私法自治的制度基础

(一)经济制度

(二)政治制度

三、公权角色

亚当?斯密。

米尔顿?弗里德曼。

第四节私法自治与民法属性

一、民法的自治法属性

民法基本由任意规范构成,强制规范只具有附属地位。

二、民法的目的独立品格

(一)自由秩序与目的独立

(二)“私法社会化”

1.现象

社会主义运动。“私法公法化”。

2.学说

胡长清:(1)所有权之限制:所有权包含义务;(2)契约自由之限制(契约自由之衰落、意思自治之衰落):形式主义复活,契约内容限制,强制缔约,劳动契约;(3)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之确立:侵权法,甚至契约法;(4)遗产继承之限制:遗产税的征收,继承数额的限制。

3.理念

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交换正义与分配正义。

第五节私法自治的规范意义

一、私法自治的基本内涵

私法自治,是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

私法自治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契约自由(包括缔约自由[Abschlussfreiheit]、形成自由或内容自由[Gestaltungs- oder Inhaltsfreiheit]以及形式自由[Formfreiheit]三项基本要素)、所有权自由、遗嘱自由与结社自由。

二、人法与私法自治

(一)效果承担的独立性

每一个法律上的独立主体都自行承担法律效果。

(二)法律上的人

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制度;法人:设立自由,自然人的工具;非法人团体:效果归属尚未独立。

三、财产法与私法自治

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失归责,遗嘱自由。

四、身份法与私法自治

相较而言,管制色彩更为浓厚,但仍有大量自治表现。积极表现,如:婚姻自由,收养制度;消极表现,如:亲权制度,监护制度。

第三章私法规范理论

第六节休谟法则与法律理论

通常认为,“是”不能推出“应当”之事实与规范(价值)之二分观念首见于休谟。它亦因

此被称为“休谟法则”。由于这种观念强调事实与规范之间存在“不可通约的沟壑”,所以又被冠以“休谟的断头台”(Hume’s guillotine)之名。

第七节一般规范与个别规范

一、一般规范

(一)规范的逻辑结构

T(构成要件)→(包含)R(法律效果)。

例:《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不完全规范

说明性规范(《民法通则》第36条)

限制性规范(《合同法》第18条、19条)

参引性规范(《合同法》89条)

解释性规则(《合同法》第236条)

推定(《合同法》78条)

拟制(《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

(三)法律规范的类别

1.任意规范与强制规范

2.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

二、个别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传统特征

(二)一般规范与个别规范

三、法律行为的规范品格

(一)法律行为的规范效力

(二)法律行为之为个别规范

第四章私法方法论

第八节法学与法律方法

一、法学的任务

拉伦茨:法学的任务就是解释法律、发展法律以及整合法律资料。前两项是法学和法律实践——尤其是司法——的共同任务,只有第三项是法学自己的任务。

二、法律教义学

直接从事现行实在法的研究和阐述的法学学科,称为法律教义学(Rechtsdogmatik)。

“概念法学”。

三、法律方法论

在私法领域将法律规范适用于需要裁判的“案件”的方法(法律适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进行解释的方法(法律解释)以及法院发展法律的方法(法律续造)。(Karl Larenz)

第九节法律适用

一、司法三段论的适用模式

(一)操作规程

T→R(法律规范:对T的每个事例均赋予法效果R)

S=T (S为T的一个事例)

S→R(对于S应赋予法效果R)

(二)特点

是一个追求必然地得出的推理形式。

二、司法三段论的理论基础

(一)目的

防止法官恣意裁判,得出客观裁判结论。

(二)根源

科学主义思维及人类智能的分类,三权分立。

三、司法三段论的系统要求

大前提必然为真;小前提客观;推理系统封闭:语词单义、体系一贯、体系完满。

第十节法律解释

一、解释的必要性

(一)解释之禁止

法典完备主义禁止法律解释。

(二)解释之必要

1.法律语言的多义性

《民法通则》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2.法律精神的变迁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

3.规范冲突

《民法通则》第58条:欺诈行为无效。《合同法》第54条:欺诈行为可撤销。二、解释目标

(一)主观主义

立法者意志。

(二)客观主义

规范意旨。“法律比立法者更聪明”。

三、解释方法

萨维尼“法律解释四准则”:语法解释;逻辑要素;历史要素;体系要素。

第十一节法律续造

一、法律解释与法律续造

法律续造(Rechtsfortbildung):法律解释活动的继续、法官造法的尝试。

二、法律漏洞的类型

(一)初始漏洞与嗣后漏洞

(二)公开漏洞与隐蔽漏洞

三、法律漏洞的填补(法律续造)

(一)类推

(二)举重明轻或举轻明重

(三)反面推论

(四)目的性限缩或扩张

民法总论讲义(三):法律行为(上)

第二编法律行为

第五章法律行为的本质

第十二节法律行为的概念

一、概说

《民法通则》第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法律事实体系下的法律行为

三、法律行为与邻近概念

(一)法律行为与情谊行为

(二)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问题:侵权行为是不是事实行为?】

(三)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

(四)“民事”法律行为

(五)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四、法律行为的要件

(一)《民法通则》规范分析

第55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成立要件

(三)生效要件

第十三节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一、私法自治的工具

法律行为的要旨在于,根据行为人意志发生相应法律效果,因而,它是私法自治最为重要的实现工具。

二、法律行为与公法行为

(一)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Verwaltungsakt)理论为十九世纪有德国行政法学之父美誉的奥托?迈尔(Otto Mayer)首创。

(二)公法契约

公法契约(?ffentlichrechtlicher Vertrag)是指所建立的法律关系属于公法领域的契约。

第六章法律行为的结构

第十四节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共同行为

(一)单方行为

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二)契约行为

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三)共同行为

共同行为与决议是方向相同的意思表示。

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债法上的行为、物法上的行为、亲属法上的行为、继承法上的行为。

三、给与行为与非给与行为

给与(Zuwendung)行为是使行为相对人增加财产的法律行为。

四、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一方承担义务以对方承担对待给付义务为前提,并且该对待给付在当事人看来具有对等的价值,称有偿行为。反之则为无偿行为。

五、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民法通则》第56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六、诺成行为与要物行为

要物行为的理由:此等契约系属无偿,特以“物之交付”作为成立要件,使行为人能于物之交付前有考虑斟酌的机会,具有警告的功能。

七、基本行为与补助行为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追认)。

八、主行为与从行为

债权行为与担保债务履行的行为。

九、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死因行为如遗嘱、死因捐助。

第十五节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A每天上班都要在路过B的报亭时买一份日报。这天,A把一张5元的纸币放在柜台,B 收下后,放回4个1元的硬币和一张日报,A收起钱和报纸,继续走路。存在几个法律行为?】一、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概念

(一)概念

负担行为(Verpflichtungsgesch?fte):使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行为(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处分行为(Verfügungsgesch?fte):直接让与权利、设定权利负担、变更权利或废止权利之法律行为。

王泽鉴: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之别,是民法的任督二脉。

(二)区别

1.法律效果

2.处分权

3.兼容性

4.特定原则

5.确定原则

6.目的无涉

二、分离原则

(一)分离原则的含义

变动物权的法律行为与发生债法上效果的法律行为相互分离,彼此独立,构成不同类型的法律行为。后者称债权行为,前者称物权行为。此之谓“分离原则”(Trennungsgrundsatz),汉语亦称“独立性原则”。

(二)债权行为

1.债权行为之为负担行为

2.债权行为之为原因行为

(三)物权行为

1.物权行为之为法律行为

2.物权行为之为处分行为

三、抽象原则

(一)法律原因对行为效力的影响

(二)法律原因

法律上的原因(causa),指的是于负担行为中共同形成的、为法律所认可的目的。

原因与动机。

(三)抽象原则的含义

抽象原则(Abstraktionsgrundsatz),汉语亦称“无因性原则”,指处分行为(物权行为)效力不受法律原因(债权行为)的影响。

(四)抽象原则的功能

1.私法自治之维护

2.强大的解释力

3.合理解决法律纠纷

4.“交易安全”

(五)抽象原则的效果矫正

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具有调节因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而生财产变动的特殊规范功能。(六)抽象原则否定论

1.对出卖人不公平

2.与生活实际不符

3.抽象难懂

第十六节法律行为的附款

一、附款的含义与种类

(一)附款的含义

法律行为中,行为人所设定的控制法律行为效力的意思表示。

(二)附款的种类

1.条件

2.期限

3.负担

(三)条件与期限的许可性

原则上,无论负担行为还是处分行为,皆不妨依当事人意志自由设立条件或期限。

例外主要存在于两种情形。

二、条件

(一)条件的构成

1.意定条件

2.将来不确定事件

(二)条件的类型

1.延缓(停止、生效)条件与解除条件

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3.随意条件、偶成条件、混合条件

(四)条件的效力

1.未决期间的效力

2.条件成就的效力

3.条件不成就的效力

(五)条件成就与不成就的拟制

《合同法》第45条第2款:“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三、期限

(一)期限的构成

1.意定期限

2.将来确定事件

(二)期限的类型

1.始期(生效期限)与终期(终止期限)

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三)期限到来

始期届至,终期届满。

(四)期限的法律适用

《德国民法典》第163条:“实施法律行为时,为其效力确定始期或终期者,于前一情形,准用第158条、160条、161条关于延缓条件之规定,于后一情形,适用前述条款关于解除条件之规定。”

第七章意思表示

第十七节意思表示的概念

一、意思表示的定义

将欲发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二、意思表示的构成

(一)外部构成

表示行为:表示于外的行为。

(二)内部构成

1.行为意思

行为意思(Handlungswille)指有意实施行为之意识。

2.表示意识

表示意识(Erkl?rungswille, Erkl?rungsbewu?tsein)是行为人对其具有某种法律意义的表示的意识。

3.法效意思

法效意思(Rechtsfolgewille, Gesch?ftswille, Rechtsbindungswille)是行为人欲依其表示发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

三、意思表示的类型

(一)有无相对人

是否需要受领。

(二)作出方式

明示与默示。

“民通意见”第66条后句:“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三)相对人获知意思表示的途径

对话与非对话。

第十八节意思表示的生效

一、概说

意思表示生效,是指依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效力。

二、意思表示的发出及其法律意义

(一)发出的含义

发出(Abgabe)是表意人必须完成了一切为使意思表示生效所必需的行为。

(二)发出的判断

1.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之发出

2.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之发出

(三)发出的法律意义

1.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判断时点

2.意思表示瑕疵的判断时点

3.承诺时点

三、意思表示的到达及其法律意义

(一)到达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受领人,因此无所谓到达问题。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到达(Zugang),是指受领人可以在通常情况下知悉表示的内容,并且依据他自己采取的措施或根据交易惯例,也可以期待他知悉表示的内容。

(二)到达不在场人的判断

1.到达的判断标准

2.到达时间的提前

3.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到达

(三)到达在场人的判断

1.书面表示的到达

2.口头表示的到达

(四)到达障碍

《合同法》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五)到达的法律意义

1.受领人能力的判断时点

2.意思表示生效的判断时点

四、意思表示生效时点

(一)需受领的意思表示

1.对不在场人的意思表示

2.对在场人的意思表示

(二)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

不存在到达问题,故意思表示发出即生效。

五、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

(一)撤回

《合同法》第17条:“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27条:“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二)撤销

《合同法》第18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19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十九节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

通说:第一,法律行为可能等于意思表示,如依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生效的单方行为;第二,法律行为可能由多个意思表示共同构成,如契约、设立团体之共同行为;第三,意思表示需要与其他法律事实相结合才能构成法律行为,如交付、登记、其他法定或约定形式等。

第八章意思表示的解释

【所有的人都是驴子或人和驴子是驴子。】

第二十节意思表示解释概说

一、司法三段论与意思表示解释

(一)意思表示解释的意义

理解意思表示含义的过程。

(二)意思表示解释与法律解释

1.共通性

2.差别

二、意思表示解释的普遍性

(一)学说之争

1.凡意思表示均需解释

2.疑义导致解释

(二)普遍性的根源

1.理解与解释

2.语言与解释

三、意思表示解释的性质

(一)事实问题说

(二)法律问题说

第二十一节意思表示解释者

意思表示(契约)解释者的问题似乎称得上是最具统一认识的法学问题。学者意见几无分歧,众口一词地将其指向负责解决纠纷的法官。之所以只有法官才能够成为意思表示解释者,是因为法官是唯一有权对纠纷作出裁决之人。

第二十二节意思表示解释目标

【一位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在一家大学生餐馆用餐时,偷走了一份装饰考究的菜单。10年后,该大学生已成为一名检察官。受良心的谴责,他不声不响将这份菜单放了回去。一名食客以为这是份现行的菜单,狂喜之下,为自己点了一份丰盛的套餐。结账时发现,实际价格比菜单上标明的价格不止翻了一番。】

一、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

(一)意思主义

自然解释(natürliche Auslegung)旨在确定表意人真意。《德国民法典》第133条:“意思表示的解释应探求真意,而不拘泥于语词之字面含义。”

(二)表示主义

规范解释(normative Auslegung)所探究的不是表意人真意,而是意思表示的客观意义。基于信赖考虑,以相对人所理解的意义为断。

二、拉伦茨的“规范意义”学说

拉伦茨认为,在当事人产生理解歧义的情况下,意思表示意义之确定标准,既不是“表意人本人所表达的内容”,亦非“受领人所实际理解的意义”,毋宁说,“对该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目的在于得出一种客观的、规范的意义,这种意义必须适用于表意人和受领人双方。”

第二十三节意思表示解释过程

一、意思表示的解释因素

《合同法》第125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第41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一)文义(语法)因素

(二)目的因素

(三)体系(语境)因素

(四)诚实信用

(五)交易惯例

二、意思表示解释中的方法情结

人们普遍相信,正确的方法能够确保结论的正确。通过方法的运用而展开,这正是众多私法学者对意思表示解释过程的一般看法。

三、解释方法的无效性

《法国民法典》规定了详细的契约解释规则,但是,这些被称为“笨蛋的初级读物”的解释规则在法院实践中却收效甚微。

第二十四节补充解释

一、阐释性解释与补充解释

就已存在的意思表示进行的探求当事人真意的解释,称阐释性解释。对意思表示的漏洞进行补充的解释,称补充解释。

二、补充解释的功能

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既有意思表示的有效性,需要对意思表示进行补充,以完成意思表示实现相应法律效果所需要的细节。

民法总论讲义(三):法律行为(下)(2010-03-20 12:48:44)转载▼

标签: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民法总论讲义教育分类:教案讲义

民法总论讲义

授课人:朱庆育

授课时段:201003-201007 授课对象:中国政法大学2009级本科生课时数:54

授课时点:周一0945-1210/1330-1600 授课地点:明203

第九章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

第二十五节效力瑕疵及其事由

一、法律行为效力根源与效力瑕疵

法律行为之所以未产生预设的法律效力,是因为存在某种法律障碍。

二、法律行为效力瑕疵概观

效力瑕疵从强到弱的排列是:无效(Nichtigkeit),未决的无效(schwebende Unwirksamkeit, 效力待定,效力未定),可撤销(Anfechtbarkeit)。

三、效力瑕疵事由概览

第二十六节判断能力与法律行为

一、判断能力与法律行为效力

判断能力之欠缺可能是持续性的,将导致行为能力欠缺。

判断能力之欠缺也可能是暂时的,只影响相应法律行为的效力。“民通意见”第67条:“(1款)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2款)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二、行为能力

(一)行为能力的概念

行为人有效实施法律行为之能力。

“行为能力”的广狭两义。

(二)行为能力的界定依据

年龄主义+有条件的个案审查。

(三)行为能力的程度分界

1.完全行为能力

2.限制行为能力

3.无行为能力

4.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

三、无行为能力与法律行为效力

(一)法律效果

《民法通则》第58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无行为能力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方式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继承法》第22条第1款:“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继承法意见”第41条第2句:“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民通意见”第6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四、限制行为能力与法律行为效力

(一)得自由实施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二)受管制的行为领域

1.一般规则

2.允许的方式

3.追认

4.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回权

第二十七节意思保留与法律行为

一、意思保留与行为效力

意思保留的情况大致可分为两类。第一类为虚假行为。第二类是单独虚伪表示。

二、通谋虚伪表示

(一)概念

表意人与相对人共同作出与真实意思不一的须受领之表示行为,称虚伪表示(Scheinerkl?rung),或者虚假表示(simulierte Erkl?rung)。

(二)效力

《民法通则》58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法》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单独虚伪表示

(一)内心保留

《德国民法典》第116条:“[第1句]表意人将其不欲之表示作内心保留者,意思表示不因此而无效。[第2句]若意思表示向他方作出,并且该他方知悉保留,则意思表示无效。”(二)戏谑表示

《德国民法典》118条:“无真意之意思表示,若其基于缺乏真意不致被误认之期待而作出,无效。”

第二十八节单方错误与法律行为

一、概说

(一)术语界定

我国与错误制度相近的,是“重大误解”制度。《民法通则》第59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民通意见”第71条:“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二)错误与意思表示的因果关系

1.主观重要性

2.客观重要性

二、法律行为错误与私法自治

当意思表示出现错误时,法律秩序就必须在完全有效或完全无效两个极端之间有所调适。三、意思表示解释与错误

解释先于撤销(Auslegung geht der Anfechtung vor)。

四、错误的形态

(一)意思表达错误

1.表示错误

2.内容错误

(二)意思形成错误

表意人在形成意思表示时,错误地理解了于法效意思具有重要意义的情形,称意思形成错误,又称动机错误。原则上此种错误在法律上不重要。

五、错误与误传

“民通意见”第77条:“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错误人的损害赔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民法通则》第61条后句: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通意见”第77条:“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节表意自由与法律行为

一、自由的意志表达与法律行为效力

Rüthers/Stadler:“(因欺诈或胁迫而作出的意思表示,)在某种意义上说,称之为意思瑕疵是不准确的,因为严格而论,表示中并无错误存在,毋宁说,是表示人的意志决定自由在作出表示之前受到了侵害。”

二、受恶意欺诈的法律行为

(一)构成要件

“民通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欺诈行为

2.因果关系

3.恶意

(二)法律效果

《民法通则》第58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继承法》第22条第2款:“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合同法》第52条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三、受非法胁迫的法律行为

(一)构成要件

“民通意见”第69条:“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1.胁迫

2.因果关系

3.不法性

(二)法律效果

1.无效或可撤销

2.撤销权行使的特殊性

四、危难被乘的法律行为

“民通意见”第70条:“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第三十节行为主管与法律行为

一、自治原则与行为主管

原则上,未经他人允许,任何人无权为他人设定义务、替他人处分权利,否则,于该他人而言,起作用的就不再是自治、而是“他治”原则。

亲为行为。“民通意见”第78条:“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二、同意

(一)类型

事先同意称为“允许”(《德国民法典》第183条第1句),事后同意称为“追认”(《德国民法典》第184条第1款),皆为基本行为的补助行为。

(二)同意的一般规则

1.需受领的意思表示

2.形式自由

3.同意的效力

(三)相对人的催告与撤回

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三、无权处分

《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该合同有效”,指的是负担契约抑或处分契约?

四、债务承担

《民法通则》第91条:“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五、无权代理

《民法通则》第66条:“(1款)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合同法》第48条:“(1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2款)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三十一节强制秩序与法律行为

一、私法自治与强制秩序

如果法律行为与强制秩序相抵触,行为效力将出现瑕疵。

二、违反法律禁令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58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合同法》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三、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58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

四、形式强制

《合同法》第10条2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德国民法典》第125条:“欠缺法定形式的法律行为,无效。意定形式之欠缺,有疑问时,亦导致法律行为无效。”

第三十二节效力瑕疵的基本形态

一、无效

(一)法律效果

自始、当然、确定、全部、绝对无效。

(二)部分无效

《民法通则》第60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法》第56条第2句:“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未决的无效

(一)法律效果

效力待定,需要具备其他有效条件使之确定。

(二)预先效力

受意思表示拘束,履行准备。

三、可撤销

(一)法律效果

法律行为生效,但可被撤销。

(二)撤销权

1.撤销权人

2.撤销相对人

3.撤销行为

4.撤销期间

5.撤销效力

6.撤销权的消灭

(三)“变更权”

《民法通则》第59条:“(1款)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合同法》第54条:“(1款)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2款)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3款)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十章代理

第三十三节代理概说

一、代理制度与私法自治

私法自治要求自己行为,然而,第一,行为能力欠缺者不能自己行为。第二,即便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亦不可能事必躬亲。第三,法人不可能自己亲自实施法律行为,必须借助机关的代理参与法律交往。

二、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一)法定代理与意定代理

《民法通则》第64条:“(1款)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2款)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二)代理中的法律关系

代理人(Vertreter),被代理人(Vertretene,本人Gesch?ftsherr),第三人(Dritter)。(三)代理的性质

1.本人行为说

2.共同行为说

3.代理人行为说

4.统一要件说

三、代理的构成

(一)行为的可代理性

《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二)代理人为意思表示

1.代理人的行为能力

2.代理与居间

3.代理与传达

(三)显名原则

《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四)代理权

《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法律行为。

四、代理的法律效果

《民法通则》第63条2款:“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节意定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授予

(一)授权行为之作出

1.需受领之法律行为

2.形式自由

(二)授权行为与基础法律关系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内部整理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我国民法调整对象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不互相隶属,地位平等,能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一)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二)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 (三)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时候,应本着善意和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 具体表现: (1)不为欺诈行为 (2)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 (3)不得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 (4)正当竞争,反对垄断 (5)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 (1)诚实信用为市场经济生活的道德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3)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自由裁量权 诚实信用的功能 (1)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解释合同 (3)解释补充法律规定之不足 几个问题: (1)能否以诚实信用原则修改现行法律规定 (2)禁止“向一般性条款逃避” (3)类推适用优先 (4)优于判例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有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点 (1)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而非物质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3)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4)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010年司法考试培训民法总论讲义—李仁玉

一、民事法律关系 1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应注意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2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其他组织。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3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具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人格利益,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还包括权利本身。 【题例】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2008/ 三/1) A 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4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难点辨析]第一,应特别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关系。其他社会关系,如道义关系、礼仪关系等,不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不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第二,应当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第三,应特别注意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各种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掌握,应注意其细微之处,如不当得利关系与无因管理关系、各种具体的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题例】 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C?2005/三/1) A 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 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 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 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2 .甲、乙、丙三村分别按2 0 %、30 %、50 %的比例共同投资兴建一座水库,储水量10 万立方米,约定用 水量按投资比例分配。某年夏天,丙村与丁村约定当年7 月中旬丙从自己的用水量中向丁供应灌溉用水 1 万立方米,丁支付价款 1 万元,供水时,水渠流经戊村,戊村将水全部截留,灌溉本村农田。丁村因未及时得到供水,致使秧苗损失5000 元。丁村以丙村故意不给供水,遂派村民将水库堤坝挖一缺口以放水,堤坝因此受损,需花 2 万元方可修复。因缺口大水下泻,造成甲村鱼塘中鱼苗损失2000 元。由于发生上 述情形,乙村欲将其30 %份额转让给庚村。 问: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以民事权利的效力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属于形成权。抗辩权是指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如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题例】 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CD?2008/ 三/51) A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B 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C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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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2)的教学大纲 2007年5月13日黎银桂 第三编债权 第十五章债权概述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债的概念、特征、分类,债的发生根据;掌握债的担保和债的履行、债的移转和终止。 教学内容: 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和性质 一、债的概念 二、债的特征 三、债的性质 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它所反映的是在财产的分配,交换等领域形成的财产流转关系。 第二节债的分类 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四、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五、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六、主债与从债 第三节债的发生根据 一、概念 二、债的各种具体发生根据(一)合同; (二)单方法律行为;(三)侵权行为; (四)不当得利; (五)无因管理; (六)其它。 第四节债的担保 一、债的担保的概念 二、债的担保的种类(一)保证 1、保证的概念 2、保证的设立 3、保证的效力 (二)抵押 1、抵押的概念 2、抵押的特征 3、抵押的设立 4、抵押的内容

5、抵押权的实现(三)定金 1、定金的概念和特征2、定金的分类 (四)留置 1、留置的概念 2、留置的成立条件3、留置权的实现(五)质押 第五节债的履行 一、概念 二、债的履行原则(一)实际履行的原则;(二)正确履行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三、债的正确履行(一)履行主体;(二)履行标的;(三)履行期限;(四)履行地点;(五)履行方式。 四、债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一)债的不履行; (二)债的不适当履行。 第六节债的转移和终止 一、债的转移 (一)债的转移的概念、指债的主体因一定法律事实出现而发生的改变; (二)债的转移的方式; (三)债的转移的效力。 二、债的终止 (一)债的终止,即债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消灭; (二)引起债终止的原因: 第一、履行; 第二、抵销; 第三、提存; 第四、双方当事人协议; 第五、混同; 第六、其他。 第十六章合同总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合同的概念、特征和作用;掌握合同的订立、内容形式;了解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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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法律硕士(非法学)民法要点、重点 一、民法的单选题与往年一样,难度不大。 1、相应来说,直接考察法条的试题比较多 (1)比如,34、根据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时间是 A、承包合同生效时 B、承包合同登记时 C、承包合同公证时 D、主管机关批准时 直接考察《物权法》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再比如,33.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的,承诺的生效时间是 A、承诺人作出承诺时 B、承诺通知发出时 C、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D、要约人了解承诺时 直接考察《合同法》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2、大部分客观题仍然考查基础理论。 (1)比如:21.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甲男与乙女之间的恋人关系 B、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关系

C、甲公司与其分支机构之间的业务指导关系 D、甲教育局与乙中学之间的管理关系 直接考查民事法律关系。只有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才有民事法律关系。四个选项中只有B选项中存在民事法律事实,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2)再比如:22.认定公民的出生时间,其证明依据的顺序是 A、户籍证明、其他相关证明、医院证明 B、户籍证明、医院证明、其他相关证明 C、医院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户籍证明 D、医院证明、户籍证明、其他相关证明 这道题直接考查公民出生时间的认定。这道题的答案在考试分析中102页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有明确的论述。 二、民法简答题的形式没有变化,在题目的难度上有所增加。两道简答题一道知识产权的内容,另一道考察继承法中的内容。以往在知识产权的内容上主要以客观题的形式出现,考查的分值比较少一般就是3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各一道题,每题1分,但今年不仅在客观题中出现,还出现了一道大题。 三、法条分析题最大的特点是,从考试分析中来,到考试分析中去,完全以考试分析为依托。另外今年的法条分析题的难度较之往年,在答题的形式的简单了,题目中明确给出了几个问题,类似于案例分析题,这就大大的降低了题目的难度。 民法的物权部分一直是整个民法理论中的重中之重,物权法的三个基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民法典) 实质民法:除民法典外,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以及民事判例法和民事习惯法 图1-1民事权利体系 (五)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2、有权解释 3、习惯法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表示行为:凡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或一定精神内容的表达为要素的行为。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发表其自由形成的私法效果目的的行为

事实行为:又称非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无关心理状态的行为,行为的结果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直接由法律规定,与行为人的意志无关,即行为结果具有法定性。 四、自然人 (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保护失踪人): 概念: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1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宣告死亡(保护利害人) 概念: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结束其生前居住地的权利能力) 条件:(1)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之次日起,杳无音讯达4年的,利害关系人即可对其申请宣告死亡,包括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情形(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之日起满2年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其申请宣告死亡(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须发出公告,公告期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撤销:被撤销死亡宣告的自然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配偶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子女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恢复,但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 五、法人(有限责任) 概念:具有民事法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七、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p110 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是权利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即可对标的物进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 分为独立请求权(债权、抚养请求权)和非独立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等) 注:受诉讼时效限制:2年 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即对请求权人的权利请求提出异议或予以回绝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形成权:仅依权利人一方的意志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追认权、同意权、确定权、抵消权、撤销权、解除权、终止权) 注:受除斥期限的限制(1年) 绝对权:绝对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又称对人权 八、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的分类:(1)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物理属性,能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的物。(2)主物和从物:主物是指两种以上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的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无须依赖他物而能独立存在并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指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 1包括宣告注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民法总论讲义

民法总论讲义(一):课程说明(2010-02-28 21:13:01)转载▼ 标签:民法总论讲义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教育分类:教案讲义 民法总论讲义 授课人:朱庆育 授课时段:201003-201007 授课对象:中国政法大学2009级本科生课时数:54 授课时点:周一0945-1210/1330-1600 授课地点:明203 教学博客:https://www.360docs.net/doc/427269230.html,/kanqiaoshangfengjing 课程说明 “对爱情的渴望,对知识的追求,对人类苦难不可遏制的同情心,这三种纯洁但又无比强烈的激情支配着我的一生。” ——《罗素自传·序言》:“我为什么而活着?” 一、基础观念 (一)“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 (二)批判性观念 (三)惯性原理 (四)一以贯之 (五)问题意识 (六)小心求证 二、教学目的 通过教义学,超越教义学。 三、教学思路 (一)“如果不要求学生做不会做的事情,他就永远不会去做能做的事情。” ——约翰·密尔《自传》 (二)“凡是能运用自己思考得出的东西父亲从不教我,只有尽我努力还不能解决的问题才给与指点。” ——约翰·密尔《自传》 (三)“我无意让我的作品省却他人思考之负累,相反,可能的话,希望它能激发别人自己的思想。” ——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 四、教科书推荐 (一)基础教科书 1.佟柔:《佟柔中国民法讲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定价36元; 2.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定价34元; 3.王泽鉴:《民法概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定价59元; 4.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定价66元; 5.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定价38元;(二)专题教科书 6.谢怀栻:《民法总则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定价28元; 7.梁慧星:《民法总论》,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7,定价24元;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B1052104 适用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学时数:50 执笔人: 编写日期: 一、课程的性质和目的: 《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平台课程,是教育部确定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本课程以《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按照民法调整对象的内容及其内在规律,系统地阐述了民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本课程内容广泛,大量采用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要求能用理论来分析具体案例。使学生在交流掌握民法学基础知识的基础上,掌握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与理论,了解国外民法学的发展的动态和趋势,理论联系实践,用以指导司法实践。并培养学生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最终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必需的理论知识,熟悉我国民事法律、法规,重点面向基层的应用型高等法律专门人才。 二、教学时间分配表

三、课程教学内容: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明确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了解 法体系和历史发展及适用范围,理解和掌握民法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和难点]重点: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各项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难点: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法的含义 民法有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民法典和民法通则之分,着重掌握我国民法的含义。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依此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民法的渊源的各种类型是: 一、宪法; 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四、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五、地方性法规; 六、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的指示; 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最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正确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准确地制订、解释和执行民法,依据民法原则处理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一、名词解释: 1.民事权利能力 [P65]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魏振瀛《民法》]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 [P66]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魏振瀛《民法》]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支配权 [P73] 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请求权 [P73] 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5.宣告失踪 [P109]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魏振瀛《民法》]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6.宣告死亡 [P111] 指依照法定程序,推定失踪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魏振瀛《民法》]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7.法人 [P116] 所谓法人,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和财合组织。 [民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8.不动产 [P151] 所谓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物,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魏振瀛《民法》]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9.民事法律行为 [P159] 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 [民通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0.无效的民事行为 [P195] 无效的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魏振瀛《民法》]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1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P197] 所谓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民事主体形式撤销权消灭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区别于完全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教学大纲 英文名称:Civil law 课程编码: 学时: 144 学分:9 课程性质:专业必修课程类别:理论课 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 开课学期:2、3 适用专业:法学 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 民法学是教育部所确定的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之一。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属于部门法学,民法学不仅要研究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以及各制度之间的关系,研究民法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而且还要研究民法适用中的新经验、新情况和新问题。由于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部门,它在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秩序,增强人们的平等观念、民主观念、权利观念、法治观念,自由观念,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建设以及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就决定了民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门基本学科,决定民法学在法学教育中具有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课程教学目标与要求: 设置民法学课程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理解民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民法意识和权利意识,学会运用民法的基本技能,提高利用民法知识和理论分析、判断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课程的基本内容与教学要求: 第一章民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要求了解我国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弄清和掌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性质及民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明确民法的渊源及民法的效力。 [本章主要内容]: 1.1民法的概念、构成要素 1.2民法的体系、渊源 1.3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 1 . 4民法的性质、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本章重点]: 民法的调整对象。 [本章难点]: 民法的性质、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民法学重点知识

一、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09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学考试大纲》(后称大纲)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

民法复习要点 一、基本概念 民法: 以民事的方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 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其他应由民法 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 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私法的典型形 态,是权利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 准则,贯穿于整个民法,对各项民事制 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帅作用的基本准 则,是民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民法调 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1.平等原则(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地位、 民事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自己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 当事人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 3.诚实信用原则(善意) 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5.公平原则(利益平衡、权利义务平衡、承

担民事责任平衡、负担与风险平衡) 6.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通则》第 7 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 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 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 , 民 事活动不得违反。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 法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 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 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 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 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引

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 观事实或现象。分为行为和非行为(事件) 两类。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也称民事法律事实 的结合,它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 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表示行为: 又称民事行为( p139),以意思表示为要 素,并受法律承认生效时可依该意思表示 内容确定法律效果内容的行为。(当事人 实施民事行为时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 果为目的,具有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 思。) 事实行为: 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 意图,但依法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形成权:

《民法学1》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 四年制本科法学专业用课号:() 54 学时63 学分 一、本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本课程是法学学科各专业的主干课程,也是学习其他法学课程的基础。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让学生掌握我国现行民事法律的基本规定,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运用法律知识、法学理论分析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本课程系统讲授民法的基本原理和我国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物权、债权、人身权、侵权行为等。鉴于知识产权法和婚姻法、合同法另开课程,本课程不作具体讲授。本学期课程任务为民法总论、债法概述两大部分。 二、本课程的基本要求 1、对能力培养的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理解民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民法意识和权利意识,学会运用民法的基本技能,提高利用民法知识和理论分析、判断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2、本课程的重点难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章节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课程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从课程的内容结构来看,民法学课程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侵权责任,各部分均以现行的民事立法为依据,吸收民法理论研究的新成果,以适应教学的要求。 3、先修课程及基本要求 民法学先修课程为《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通过法理学的系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对于民法学的学习奠定良好的基础。宪法学的学习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及国家机构及其各自地位、相互关系有所了解,知道民事权利的具体分类、权利救济的基本途径。 三、课程内容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总论第一章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 【本章重点】: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点、体系 【本章难点】:民法调整对象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基本要求】 一、了解:民法的起源与发展 二、理解:民法的表现形式 三、掌握:民法的性质 ?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起源及发展过程 1、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 2、我国古代没有民法,古代诸法合一,民刑不分 清朝末年清政府派沈家本修订法律,聘请日本的松冈义正起 草民法,1911年完成了一部《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意义: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法典草案,有民法的内容,但不能称为民法(重点颁布时间和意义) 3、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参考德、日、 前苏联的立法经验,在1929年5月23日颁布《中华民国民法》 《中华民国民法》意义: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 (重点颁布时间及意义) 4、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立法机关在1954年—1959年 (大跃进),1962年—1964年(文革前期)两次组织起草民法典, 但是因政治、经济、思想的原因搁浅了,1979年—1982年(改革 开放)听取邓小平的建议起草民法,不过由于讨论计划经济和市 场经济谁重要,由于政治原因,也没有立法成功。 5、1986年准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出台,198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新时期民法典步入了新的进程,为我国构建现代化民法体系奠定了基础。(重点同上) 6、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3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意味着我国民法典编撰工作第一部已经完成,在我国民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重点同上) 需要同学们每人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二)民法的含义 1、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 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理解为什么是总称) 总称的原因:由多个法律组成,各种规范的总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含义 (1)民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民法只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不调整其他关系

民法学考试大纲

民法学考试大纲 Ⅰ. 考查目标 Ⅱ. 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考查范围 Ⅲ. 考查范围 Ⅳ. 试题示例 Ⅰ、考查目标 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运用民法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分析和解决民事领域的现实问题。 Ⅱ、考查形式与试卷结构 1、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2、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3、试卷内容结构 民法150分 4、试卷题型结构 名词解释20分 简答题50分 论述题40分 案例分析40分 Ⅲ、考查范围 民法总论、人格权、物权、债权、合同、侵权责任、亲属与继承七部分。 一、民法总论 (一)民法概述 (二)民法的历史演进及其发展 (三)民事法律关系 (四)自然人 (五)法人 (六)合伙 (七)国家 (八)法律行为 (九)代理制度 (十)诉讼时效 (十一)期间与期日 (十二)民事责任 二、人格权法 (一)人格权概述 (二)一般人格权

(三)具体人格权 三、物权法 (一)物权概述 (二)物权法概述 (三)物权变动 (四)物权的保护 (五)所有权 (六)用益物权 (七)担保物权 (八)占有 四、债法总论 (一)债的概述 (二)债的发生 (三)债的分类 (四)债的担保 五、合同法 (一)合同与合同法 (二)合同的成立 (三)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四)合同的效力 (五)合同的履行 (六)合同的保全 (七)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八)合同的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转移财产的合同 (十一)提供服务的合同(十二)技术合同 六、侵权行为法 (一)侵权行为法 (二)侵权行为及其一般条款(三)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四)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五)侵权责任的其他问题(六)一般侵权行为 (七)特殊侵权行为之一(八)特殊侵权行为之二(九)自己责任与替代责任(十)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十一)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十二)侵权损害赔偿规则(十三)人身损害赔偿 (十四)财产损害赔偿 (十五)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总论复习纲要

1: 民法总论复习纲要 2018.6.11 第一章导论 1.民法。 (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征: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上述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既包括行为规范,也包括裁判规范。 2.民法的基本原则: (1)概念: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是对民事立法、民事行 为和民事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2)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 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 (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指民事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 内容的社会关系。(主体之间的平等性,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核心特征。)(2)特征: ○1平等主体的社会关系。(基于行政隶属或上下级指导关系,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2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其内容。 ○4救济措施具有补偿性,例外情形才具有惩罚性。 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民事权利主体,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 民事义务的人。 (2)我国现行民法总则规定的主体范围,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种类型。 除上述三种典型的主题类型外,根据《物权法》规定,“国家”(作为整体)以及“集体”也 可以成为物权的主体。 (3)主体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4)只有义务主体才存在特定和不特定之分,任何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例 如,所有权的主体为特定的,但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第三人。)

合同法教学大纲

合同法教学大纲 说明 合同法学属于法学专业的基础性课程之一。通过本学科的学习,法学专业的本科学生不仅应当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备深入学习和研究合同的专业理论素养,而且应当具备基本的实践操作能力,能基本运用本学科的专业知识分析和处理合同案件。学习本学科应具备民法总论、分论的相关专业知识。 本《教学大纲》适用于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教学总学时为30学时,其间穿插4学时的模拟法庭、案例讨论等实践教学内容。鉴于总学时数的限制,因此一般只能讲授合同法总论。分论部分的内容原则上由同学们自学。教学手段为多媒体教学。 本教学大纲的学习目的和要求部分对学生应掌握的各章知识点作了不同要求,共分四个层次:“重点掌握”和“综合应用”部分为各章的重点内容,通常也是教学的重点和难点,不仅要求学生对这些知识点能理解,而且能熟记,并能与本学科的其他各章以及其他学科的相关知识融会贯通。学生在学习“重点掌握”和“综合应用”部分内容时,既要认真听教师的课堂讲授,又要认真阅读指定教材和有关法律条文,必要时还须参考阅读推荐参考书的相关内容;而“了解”和“理解”部分为各章的非重点内容,只要求学生一般掌握,能明白各知识点的涵义和内容即可。 本教学大纲经过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全体老师集体讨论研究,由姚忠琴执笔撰写,王洪教授审定。

配合本教学大纲教学的指定教材为李开国教授主编的《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本大纲基本涵盖指定教材编写的内容,对于该指定教材未在本大纲中写入的内容同学们务必自学,以全面掌握本学科知识。为配合同学们深入理解教师讲授内容和自学,特推荐以下参考书和法规: 1、《合同法》,崔建远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合同法总论》,韩世远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二卷),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合同法分解适用集成》,李国光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5、《合同法案例》,李永军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总论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重点掌握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分类、合同法与债法体系中相关法律的关系。了解合同法的意义和我国合同立法的演变历史。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

一、客观题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甲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已满6年。根据法律规定,其配偶( D ) A.只能申请宣告甲失踪 B.只能申请宣告甲死亡 C.只能先申请宣告甲失踪,再申请宣告甲死亡 D.既可以申请宣告甲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甲死亡 ★考核知识点: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 考核知识点解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但从法律规定看,申请宣告失踪并不是申请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不管利害关系人是否曾经申请宣告失踪,都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宣告死亡。2.2008年5月,甲、乙、丙合开了一间酒吧,甲以现金10万元出资,乙以 其所有的房屋出资,丙以担任调酒师工作的劳务出资。2008年12月,酒吧欠某酒厂5万元货款。后甲因与其他合伙人发生矛盾,于2009年2月退伙。上述债务应当(D) A.由乙独立承担责任B.由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C.由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D.由甲、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考核知识点: 退伙的法律后果 考核知识点解释: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甲出国前嘱托乙将甲的手机卖掉。数日后甲收到乙汇来的手机价款300元,并称手机已卖掉。数月后,甲看望乙,看到乙所用的正是声称已卖掉的那部手机。乙的行为属于(B) A. 越权代理 B. 自己代理 C. 无权代理 D. 双方代理 ★考核知识点: 代理权的行使 考核知识点解释: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这种代理属于代理权滥用的行为,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所以法律是禁止的,但被代理人同意除外。 (二)判断题

民法讲义

民法讲义——编写:李仁玉 民法总论 一、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应注意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其他组织。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具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人格利益,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还包括权利本身。 【题例】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2008/三/1)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4.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难点辨析] 第一,应特别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关系。其他社会关系,如道义关系、礼仪关系等,不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不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第二,应当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第三,应特别注意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各种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掌握,应注意其细微之处,如不当得利关系与无因管理关系、各种具体的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 【题例】 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C?2005/三/1)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2.甲、乙、丙三村分别按20%、30%、50%的比例共同投资兴建一座水库,储水量10万立方米,约定用水量按投资比例分配。某年夏天,丙村与丁村约定当年7月中旬丙从自己的用水量中向丁供应灌溉用水1万立方米,丁支付价款1万元,供水时,水渠流经戊村,戊村将水全部截留,灌溉本村农田。丁村因未及时得到供水,致使秧苗损失5000元。丁村以丙村故意不给供水,遂派村民将水库堤坝挖一缺口以放水,堤坝因此受损,需花2万元方可修复。因缺口大水下泻,造成甲村鱼塘中鱼苗损失2000元。由于发生上述情形,乙村欲将其30%份额转让给庚村。 问: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2020年整合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名师精品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 1)私权神圣 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 2)行为 三、物的分类: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四、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 2、权利的取得(既受取得和原始取得) 3、权利的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 五、民事主体 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 2、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 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 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 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 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 六、法律行为制度 1、法律行为(概念) 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 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后果〈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无效〉important) 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 七、代理制度 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 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 3、表见代理 八、诉讼时效 1、概念 2、分类(特殊情形:一年的情况) 3、中止、中断与延长 4、期限的计算 九、民事责任 1、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 3、责任的竞合 十、人身权制度 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概念 2、具体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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