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窗口依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窗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办[2013]139号

【发布部门】桂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31

【实施日期】2013.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窗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2013〕139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窗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

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窗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窗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45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市政办〔2009〕153号)规定,结合窗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除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窗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按照公开、高效、便民的要求为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

第四条窗口是市各有关单位派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承办机构。市各有关单位应当授权窗口作为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机构之一,代表本单位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窗口和本单位内设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都应当在各自的办公场所对外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五条窗口主要通过当面申请的方式接受申请,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申请人采用

书面形式确有困难,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窗口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必须签名或者盖章予以确认。为方便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窗口也可以受理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第六条窗口仅在办公时间受理申请人当面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七条向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务技术监督科受理。

第八条申请人提出申请,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的,应同时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申请人的委托书。

第九条申请人提出申请,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可以在各窗口领取,也可以在桂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4d7314187.html,)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获取该表。窗口对现场受理的申请出具登记回执;受理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十条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相关信息;

(三)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回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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