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月纳税申报办税日历

2012年一月纳税申报办税日历
2012年一月纳税申报办税日历

2012年1月份纳税申报办税日历

2012年1月份的纳税申报工作即将开始,请大家参考一下内容:

注:以上为北京市常用征期日历,具体纳税申报时间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此表仅供参考。

2011年12月重要税事

部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12月9日下发通知称,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税减半。

该优惠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财政部表示此举意在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比起之前政策,不仅优惠时间延长4年,年应纳税所得额也提高了一倍。

社科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表示,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维持20%不变,就相当于应纳税所得额不变,税率减半至10%的效果。

车船税新政1月1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本月9日公布,并确定明年1月1日施行。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实施条例》。新车船税法规定乘用车车船税按排气量分为七档征收。

其中,1.0升(含)以下年基准税额为60元-360元;1.0升以上至1.6升(含)年基准税额为300元-540元;1.6升以上至2.0升(含)年基准税额为360元-660元;2.0升以上至2.5升(含)年基准税额为660元-1200元;2.5升以上至3.0升(含)年基准税额为1200元-2400元;3.0升以上至4.0升(含)年基准税额为2400元-3600元;4.0升以上年基准税额为3600元-5400元。

据此可见,排量不同的车型所要缴纳车船税额度的差别巨大,最高纳税额度将90倍于最低纳税税额。相比老标准,新标准按排量征收的征税结构更加细化,征税范围也更加广泛。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免抵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告,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同时废止。

宣传文化事业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表示为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在2012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执行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各级机关报纸期刊、针对老年人和少年儿童、少数民族地区等出版发行的报纸期刊以及盲文图书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其他的图书、期刊和音像制品等,继续适用增值税先征后退50%。

《通知》要求,相关的退还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新兴媒体的建设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开发。此外,对科普单位和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科普影视作品取得

收入等,也将继续免征营业税。

国务院: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12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就建设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提出,进一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各城市要根据消费需求和季节变化,合理确定耐贮蔬菜的动态库存数量,保障应急供给,防止价格大起大落。

财政部日前发布通知称,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自明年1月1日起,进出口关税将进行部分调整。其中,为积极扩大进口,满足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及消费需求,明年将对730多种商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平均税率为4.4%,比最惠国税率低50%以上。

这些商品主要分为五大类,一是能源资源性产品,包括煤炭、焦炭、成品油、大理石、花岗岩、天然橡胶、稀土、铜、铝、镍等;二是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的关键设备和零部件,包括喷气织机、涡轮轴航空发动机、高压输电线、手机用摄像组件、高清摄像头、小轿车车身冲压件用关键模具等;三是农业生产资料,包括大马力拖拉机、大型收割机、乳品加工机、种用鲸、农药原料、化肥、动物饲料等;四是用于促进消费和改善民生的日用品,包括冷冻海鱼、特殊配方婴幼儿奶粉、婴儿食品、护肤品、烫发剂、餐具、厨房用具等;五是与公共卫生相关的产品,包括疫苗、血清、人工耳蜗、X光片等。此外,明年新增对数字电影放映机、各类画作原件以及雕塑品原件实施进口暂定税率。

明年继续对小麦等7种农产品和尿素等3种化肥的进口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对尿素等3种化肥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对关税配额外进口一定数量的棉花继续实施滑准税,并适当调整了滑准税计税公式,效果是进口价格越高,适用税率越低。继续对冻鸡等52种产品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

财政部: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12月1日发布通知称,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并对相关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政策的执行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通知规定,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通知还提出,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还明确,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Administrator---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 网上电子申报端操作手册 网上电子申报系统调整业务: 一、新增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报送 二、新增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确认 三、新增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下载 四、修改增值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 一、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发送 1、账户属性 纳税人基本信息——增值税纳税类型 增值税纳税类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2、填写报表 (1)点击“涉税事项”,选择填写:JH001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2)填表规则 (1)所属期默认为本月度。 (2)字段要求:

(3)“专用缴款书号码”格式,如:220120081018227577-L02 (4)支持四小票采集软件导入。 (5)允许多次发送。 3、发送报表 点击网上电子报税向导“第二步:发送申报表”,发送“JH001海关缴款书明细报送”。

4、收取回执 点击网上电子报税向导“第三步:收取回执”,海关接收回执中包含以下数据: (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清单(校验通过数据)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清单(校验未通过数据)○缴款书号码错误 ○填发日期错误 ○税款金额错误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清单(重复报送数据) (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清单(逾期报送数据) 二、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确认 1、明细查询 (1)点击“涉税事项”,选择填写:“jH002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确认”,系统自动跳转“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回执”。 稽核结果明细数据 相符 留待继续比对 异常 不符 税款金额不符 填发日期不符 缺联 重号 注意事项: 查询,不限次数 确认:每月只能确认1次 ①每月1号:于上一个月报送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如不存在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情况,系统自动确认稽核结果。

2017年万年历(每月一张 可记录 免费下载)

2017年1月 星期日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1元旦2初五3初六4初七5腊八节6初九7初十 8十一9十二10十三11十四12十五13十六14十七15十八16十九17二十18廿一19廿二20小年21廿四22廿五23廿六24廿七25廿八26廿九27除夕28春节29初二30初三31初四

1初五2初六3立春4初八5初九6初十7十一8十二9十三10十四11元宵节12十六13十七14情人节15十九16二十17廿一18雨水19廿三20廿四21廿五22廿六23廿七24廿八25廿九26 2月大27初二28初三

1初四2初五3初六4初七5惊蛰6初九7初十8妇女节9十二10十三11十四12植树节13十六14十七15十八16十九17二十18廿一19廿二20春分21廿四22廿五23廿六24廿七25廿八26廿九27三十28 3月小29初二30初三31初四

1初五 2初六3初七4清明节5初九6初十7十一8十二9十三10十四11十五12十六13十七14十八15十九16二十17廿一18廿二19廿三20谷雨21廿五22廿六23廿七24廿八25廿九26 4月大27初二28初三29初四30初五

1劳动节2初七3初八4青年节5立夏6十一7十二8十三9十四10十五11十六12十七13十八14母亲节15二十16廿一17廿二18廿三19廿四20廿五21小满22廿七23廿八24廿九25三十26 5月小27初二28初三29初四30端午节31初六

1儿童节2初八3初九4初十5芒种6十二7十三8十四9十五10十六11十七12十八13十九14二十15廿一16廿二17廿三18父亲节19廿五20廿六21夏至22廿八23廿九24 6月小25初二26初三27初四28初五29初六30初七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3-15 编辑时间:2011-3-15 实施时间:2011-3-1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完善“十二五”期间市与区县财税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前期准备事项 1. 防伪税控企业打印户管调整当月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发票明细清单。 2. 货运企业、机动车销售企业打印户管调整当月已开票汇总表、发票明细清单。 3. 按提供的新税务登记号,刻制带有新税号的发票专用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号)的要求刻制)。 4.及时告知业务单位新的税务登记号。 二、有关表式填列事项 1.税控企业应填写原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附件1)。 2.电子申报、网上认证企业应填写原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用户调查表》(附件2)。 三、在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事项 1.带好原《发票领购簿》,对原领购的剩余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空白货运发票、机动车销售及需通过税控机具开具的各类发票,按要求予以缴销。 2.税控企业上报《( )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 3.带好主、分开票机主机(显示器、键盘、鼠标可以不带)、读卡器、税控IC卡、当月已开的发票记账联、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发票和机动车销售发票汇总表、发票明细清单,办理注销抄报税手续。 四、在新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事项 1.带好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 2.带好原《发票领购簿》、新的税务登记证和新的发票专用章,领取新的《发票领购簿》,并领购新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3.税控企业上报《()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 4.电子申报、网上认证企业上报《用户调查表》。 5.带好主、分开票机主机、读卡器、税控IC卡、用户卡及税控盘等办理税控装置的重新发行。 6.提供上门申报纳税账户或电子申报纳税账户。 五、其他 1.电子申报企业接到原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应停止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申报。 2. 防伪税控企业收到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原税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180日内到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方能抵扣;收到的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税号增值税专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 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7.12.01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 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在以前年度清理的基础上,对截至2017年5月31日由我局自行制发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联合制发的,以及我局转发、转知上级文件并附加补充意见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日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确定国家指定收购部门与农民签订的农副产品收购合 同免征印花税范围的通知 沪税地 〔1989〕124 号 1989.11.23 2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房产税从租计税应按应收租金计算 的通知 沪税地 〔1989〕121 号 1989.11.28 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 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地 〔1990〕79号 1990.11.6 4关于对企业内部发行的股票在转让时所立的书据征收印花 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 〔1991〕118 号 1991.11.25 5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提高本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沪税地 〔1993〕79号 1993.6.26 6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购销合 同、加工承揽合同计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 〔1993〕103 号 1993.12.29 7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 条例》的通知 沪税地 〔1994〕4号 1994.1.13 8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 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税稽 〔1994〕37号 1994.2.23 9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补充明确小农具税目注释范围的通知沪税政一 〔1994〕94号 1994.5.13

上海市各区县税务局地址电话一览表

上海市各区县税务局地址电话一览表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向城路80号 电话:总机50581122转 邮编:200122 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 轨道交通4号线、公交736路、814路、589路至浦电路站,隧道四线至福山路站。 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 地址:新桥路68号 电话:总机33074678转 邮编:200003 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 19路、64路、801路、136路到“成都北路”站下;36路、253路、933路、869路到“新闸路”站下;地铁1号线到“新闸路”站下 上海市卢湾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卢湾区分局 地址:斜土路313号税务大楼 电话:63021008 邮编:200023 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 89路、96路公交车斜土路下 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 地址:虹桥路188号 电话:总机64418888转 邮编:200030 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 地铁一号线徐家汇站下,公交138路、572路、93路、76路、824路、830路等到“虹桥路、宜山路”站下 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 地址:昌平路991号 电话:总机32174988转 邮编:200042 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 148路(昌平路)、54路(胶州路)、23路(延平路)、136路(武宁南路)、94路(武宁南路)、113路(康定路)站下 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 地址:天山路1827号 电话:总机62730882转 邮编:200051 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 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国税征[2007]4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12.21 【实施日期】2007.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沪国税征[2007]4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本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水平,健全纳税服务体系,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纳税服务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导意见。 一、纳税服务指导思想 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树立责任、公平、维权理念,以纳税人为中

心,以信息化为依托,以流程为导向,以引导和提高纳税遵从为目标,改进和完善纳税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公开、透明、方便、快捷的纳税服务体系,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力求做到执法规范、征收高效、成本降低、社会满意。 二、纳税服务总体要求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三、纳税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 纳税服务工作应当以满足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为基点,紧密围绕征管工作实际,在纳税服务方式上突出功能性,内容上突出公开性,时间上突出及时性,手段上突出科学性,形式上突出针对性,不断拓展纳税服务的内涵和外延,深入开展纳税服务工作。 (一)加强税收宣传 税收宣传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增强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促进依法治税和改进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重要途径,也是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的重要渠道。各级税务机关要紧紧围绕各阶段税收中心工作,坚持以“服务大局、把握导向,贴近实际、务求实效”为原则,突出重点内容、创新宣传形式。一是重点加强党中央、国务院对税收工作重要指示的宣传,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二是区分对象。要加强对纳税人特别是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办税人员、高收入者、个体工商户的宣传,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各界的宣传,特别是对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工作人员、工人、农民及未成年人的宣传,增进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二)加强办税辅导 1、结合新时期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完善和规范税务机关内部各类涉税事项受理条件和办理程序,理顺涉税事项办理过程中纳税人申办和税务机关受理、审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 政策具体操作事项的公告 字体:〔大中小〕 文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1-12-19 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就有关减免税过渡优惠政策操作意见明确如下: 一、减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对明确的减免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2012年1月18日申报期结束后,对应原营业税减免项目有效截止日期在2012年1月后的,无需纳税人重新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已有的信息,直接制作增值税 减免文书,其中,税种、减免项目应按《应税服务范围注释》重新设定,文件依据和执行期间统一按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核定,起始日期为2012年2月1日。 二、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 对明确的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2012年1月18日申报期结束后,对应原营业税减免项目有效截止日期在2012年1月后的,无需纳税人重新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已有的信息,直接制作增值税即征即退文书,其中,税种、即征即退项目应按《应税服务范围注释》重新设定,文件依据和执行期间统一按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核定,起始日期为2012年2月1日。 三、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如符合减免税或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条件的,需新增备案或审批的,应在2012年1月10日前按规定提供申请资料(详见附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从2012年1月19日起,输入增值税减、免及即征即退核定信息。 附件:增值税应税服务优惠政策申请资料目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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