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轮胎标签行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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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轮胎标签行业法规

欧盟轮胎标签行业法规1222/2009 关于促进低能耗低噪音安全轮胎使用的轮胎标签指导方针

第三版

法规/技术问题

问1:轮胎标签法规的目的是什么?

答1:是为了推进低能耗、低噪音安全轮胎的使用,以提高公路运输的安全性、经济效率和环境效率。该法规将为终端用户购买轮胎提供更多的信息参考。

问2:轮胎标签法规的内容有哪些?

答2:该法规指定了告知终端用户的特定轮胎性能必须。具体包括:

---车辆燃油率对轮胎滚动阻力的影响

---车辆安全性对轮胎湿滑抓地力的影响

---轮胎外部噪音水平(以分贝计),需测试乘用车轮胎、轻卡轮胎及重载商用车轮胎;轮胎内部没有噪音;

问3:标签法对所有轮胎都适用吗?

答3:该法规只针对乘用车轮胎(C1)、轻卡轮胎(C2)和重型商用车轮胎(C3)。下列产品不在规定范围之内:

翻新轮胎

专业越野轮胎

赛车轮胎

装有防滑钉的轮胎(无防滑钉的轮胎则适用于该法规)

备胎

1990年10月1日前首次登记的车辆轮胎

速率低于80公里/小时的轮胎

名义轮辋直径低于254mm或大于等于635mm的轮胎

问4:标签法规什么时候生效?

答4:该法规将于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规定对象为2012年7月1日起生产的乘用车轮胎、轻卡轮胎和重型商用车轮胎(生产日期编号为2712)。

问5:该法规由谁告知消费者:

答5:三方负有向消费者告知的义务:(1)轮胎供应商(欧洲轮胎制造商或进口商);(2)零售商;(3)车辆生产商

1、轮胎供应商须通过以下方式告知:

---乘用车轮胎、轻卡轮胎和重型车辆轮胎须在技术推广刊物中介绍(传单、手册等),包括生产企业官方网站

---乘用车轮胎、轻卡轮胎生产商或进口商须在轮胎胎面粘贴或在对经销商及消费者的每批发货箱上标明

2、零售商(销售环节)

---销售前须确保消费者看到粘贴条或周围的标签

---若消费者无法看到标签,须在销售前告知

---须在账单上或随账单告知

3、车辆生产商或代理商

---对客户选择的车辆轮胎须注明其湿滑抓地力、燃油率、外部转动噪音

---消费者选择适用于常规轮毂的不同尺寸、型号轮胎,或选择轮毂和轮胎尺寸时,须在销售前提供标签信息

---消费者选择与新车配套轮胎尺寸规格完全相同的轮胎时,可不尽告知义务

问6:如何向消费者提供这些信息?

答6:通过等级划分方式传递给消费者。

问7:有没有关于轮胎标签/粘贴条尺寸的说明?

答7:轮胎供应商无权自行决定标签的尺寸。标签有精确的尺寸要求(最小宽度7.5cm,长度11cm)。另外,标签的颜色和设计也不可更改。供货商在标注品牌信息位置时也有限制(商品名称、轮胎线、轮胎直径、载重系数、速度级别及其他技术规格)。粘贴条表面积不得超过250cm,长度不得超过22cm。

问11:噪音、转动阻力、抓地力的检测程序有哪些?

答11:为标签及认证证书所进行的噪音检测已经有完善的执行标准,可参考UNECE Reg.117(等同于欧盟92/23/EEC指导标准)。

转动阻力检测程序:

A) 该检测依据UNECE Reg.117.02标准执行(参考ISO28580标准),但此检测结果只可用于做认证。

B) 如需获得标签种类,可依据欧盟Reg 1235/2011修改案Reg. 1222/2009执行校验程序修改此检测结果。

湿滑抓地力检测方法:

严格依据欧盟湿滑抓地力检测标准执行。具体方法为:C1轮胎依据欧盟Reg.228/2011修正案Reg.1222/2009执行;C2和C3轮胎依据欧盟Reg. 1235/2011修正案Reg.1222/2009标准执行(参考ISO15222标准)。

检测方法总结如下表:

检测方法概念

产品认证标签检测

661/2009 1222/2009

C1 C2 C3 C1 C2 C3

转动阻力室内方法(机

器检测)

UNECE Reg.117.02(ISO28580:

2009 w/o ⅰ 10)

UNECE Reg.117.02+EC校检程序

湿滑抓地力室外方法;车

辆或拖车轮胎

湿地制动对比

UNECE

Reg.117.02

无要求Reg.228/2011

ISO15222:2011

EU Reg

1235/2011

噪音室外检测UNECE Reg.117.02

问12:业内如何处理机器检测出的滚动阻力系数(简称RRC)及在检测轨道上测量出的湿滑抓地力的差别?

答12:用室内方法检测滚动阻力系数,由一套实验校验系统组成,包括建立一系列符合要求的实验室。

湿滑抓地力检测上采用一种“相对的“检测方法,将在同等条件下检测的轮胎性能以百分比形式表达出来,不同轨道中检测出的结果应该是相同的。

2011年11月30日

问13:轮胎制造商计划何时开始贴标签?

答13:欧盟1222/2009法规规定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标签法规,2012年6月30日之后生产的轮胎都要贴标签,抓地力和转动阻力测试具体方法落实应用后,2012年5月30日后就可以开始执行(依据欧盟1235/2011法规)。每个轮胎制造商都可按照以上时间表执行,或参考投放欧盟市场的随新产品(或新规格)的相关规定。

问14:目前轮胎滚动阻力系数(RRC)、湿滑抓地力和噪音的性能表现为什么级别?如果目前仍没有具体结果,那什么时候能有大概结果?

答14:目前还没有,要等相关机构对具体检测方法(尤其是RRC和湿滑抓地力)经过充分论证和批准后才能得出结果。一个专业轮胎团队和欧盟及其它机构正共同指定检测方法的最后部分细则(如RR校验)。一套完整的方法仍需按照法律程序落实。预计2011年内将完成所有检测方法,以后每个轮意思制造商都要遵守。

问15:会不会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举行相关市场宣传活动?

答15:欧洲轮胎橡胶制造商协会(ETRMA)不会举行市场宣传活动,市场信息全部由各公司决定和传递。ETRMA及各国协会将通过其官方网站公布一般常见信息。

问16:有没有建立行业数据库的计划?

答16:没有建立行业总数据库的计划。欧洲法律没有这项要求。

问17:轮胎胎侧会不会因标签法执行而改变?

答17:标签法规(欧盟1222/2009)不要求改变胎侧的标识。欧盟661/2009法规则可能针对部分轮胎胎侧做新的认证,同时需要增加新的标识。具体标志细节依据UNECE Reg.117.02执行。

问18:什么是滚动阻力(RR)?

答18:RR是指与轮胎滚动方向相反的作用力。由于车辆负重,轮胎与地面接触部分会随之变形,从而导致内部损耗,就像一个橡胶球落地后不会弹回原来的高度。轮胎RR可称为力(单

位为牛顿)或系数(RRC)。滚动阻力系数是指轮胎负重量平均(Kn)分担的滚动阻力(N)。该系数的好处是可使适用于不同车辆的轮胎便于比较。

问19:滚动阻力对车辆燃油有什么影响?还有哪些因素会影响燃油率?

答19:由于车辆发动机需产生作用力抵消滚动阻力,因此滚动阻力会增加燃油量。按经验来说,乘用车轮胎的滚动阻力减少6%将会降低1%的燃油量。还有其他很多因素影响车辆燃油率:空气动力、车辆自重、发动机类型、空调等配件、路面倾斜度、个人驾车习惯、胎压值、车辆加速或整体交通状态等。

问20:湿滑抓地力和滚动阻力有何关系?

答20:很多轮胎性能都会影响轮胎滚动阻力。如,可通过调整参数来调整滚动阻力,但有些参数调整后会对抓地力产生反作用。轮胎研发工程师必须使用正确的工具,调整正确的数值来实现滚动阻力和抓地力的平衡。如果滚动阻力过低,就会反向影响湿滑抓地力。

问21:湿滑抓地力和路面安全性有何种关联,尤其是在干地、湿地及冰雪等不同路面条件下?答21:湿滑抓地力与轮胎安全性能相关,反映了轮胎在湿地上的制动力。其他参数(如车辆行驶能力,方向控制,高速或打滑情况下在干湿地面的减速能力)也会影响安全性,但在欧洲,湿滑抓地力被认为是最有代表性的因素。

问22:极限和分级有什么区别?

答22:极限是欧洲市场中轮胎可接受的最低性能表现。分级是根据在规定的检测条件下对轮胎滚动阻力、湿地制动和外部噪音表现划分为不同级别。

问23:如何确保落实标签法规?

答23:国家市场监督机构负责监管法规落实。具体程序参考欧盟法规1235/2011附件5。

问24:POR轮胎为何不在标签法规定之列?

答24:POR轮胎专用于恶劣的地形条件,不要求达到常规标准和等级水平。

问25:有没有计划对翻新轮胎执行标签法规?

答25:有计划对翻新轮胎执行标签法规,但需要由委员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在2016年3月份之前提交。

问26:有没有计划公布欧盟燃油节约值,以体现标签不同的轮胎的燃油率?

答26:欧盟委员会将启动燃油节约值协调工作,最终结果将在各轮胎制造商官网公布,以计算燃油节约值,对不同产品进行比较。

问27:轮胎湿滑抓地力在夏季和冬季会不会有区别?

答27:会有区别,但轮胎性能会根据实际使用条件判断(夏季条件对比冬季条件)。与四季胎相比,雪地胎在花纹凹槽等细节设计方面有所不同,使用温度也不同。因此,需单独对冬季胎做相关检测,且结果与四季胎有细微差别。

问28:为什么冬季胎在湿滑抓地力方面一般不如夏季胎?

答28:雪地胎通常使用特殊成分来保证在低温条件下能发挥最佳性能。因此,我们通过根据轮胎实际使用条件来判断其性能。由于在雪地路面表现最好性能,部分雪地胎在湿地的检测结果会有不足。

问29:作为零售商,我能否在2012年11月1日后销售无标签信息的库存轮胎?

答29:只有2012年7月份之前生产(生产编号早于2712)的无标签的库存轮胎可继续销售。2012年7月份之后生产的任何轮胎,零售商自2012年11月1日开始对供应商发出的轮胎必须落实标签信息。另外,部分产品不在法规规定范围之内(参考问3),无标签仍可销售。

问30:轮胎行业对如何回应外界对同一轮胎分级提出的不同意见,有没有形成一致观点?答30:这由各个轮胎制造商和进口商负责。

问31:轮胎行业对杂志等媒体记者的沟通策略是什么?

答31:这个问题,轮胎制造商协会不予回应。

欧盟轮胎标签行业法规

欧盟轮胎标签行业法规 欧盟轮胎标签行业法规1222/2009 关于促进低能耗低噪音安全轮胎使用的轮胎标签指导方针 第三版 法规/技术问题 问1:轮胎标签法规的目的是什么? 答1:是为了推进低能耗、低噪音安全轮胎的使用,以提高公路运输的安全性、经济效率和环境效率。该法规将为终端用户购买轮胎提供更多的信息参考。 问2:轮胎标签法规的内容有哪些? 答2:该法规指定了告知终端用户的特定轮胎性能必须。具体包括: ---车辆燃油率对轮胎滚动阻力的影响 ---车辆安全性对轮胎湿滑抓地力的影响 ---轮胎外部噪音水平(以分贝计),需测试乘用车轮胎、轻卡轮胎及重载商用车轮胎;轮胎内部没有噪音; 问3:标签法对所有轮胎都适用吗? 答3:该法规只针对乘用车轮胎(C1)、轻卡轮胎(C2)和重型商用车轮胎(C3)。下列产品不在规定范围之内: 翻新轮胎 专业越野轮胎 赛车轮胎 装有防滑钉的轮胎(无防滑钉的轮胎则适用于该法规) 备胎 1990年10月1日前首次登记的车辆轮胎 速率低于80公里/小时的轮胎 名义轮辋直径低于254mm或大于等于635mm的轮胎 问4:标签法规什么时候生效? 答4:该法规将于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规定对象为2012年7月1日起生产的乘用车轮胎、轻卡轮胎和重型商用车轮胎(生产日期编号为2712)。 问5:该法规由谁告知消费者: 答5:三方负有向消费者告知的义务:(1)轮胎供应商(欧洲轮胎制造商或进口商);(2)零售商;(3)车辆生产商 1、轮胎供应商须通过以下方式告知: ---乘用车轮胎、轻卡轮胎和重型车辆轮胎须在技术推广刊物中介绍(传单、手册等),包括生产企业官方网站 ---乘用车轮胎、轻卡轮胎生产商或进口商须在轮胎胎面粘贴或在对经销商及消费者的每批发货箱上标明

欧洲轮胎标签法 Q&A

July 2012 EU Tyre Labelling Regulation 1222/2009 Industry Guideline on tyre labelling to promote the use of fuel-efficient and safe tyres with low noise levels Version 4 Regulatory / Technical Questions Q1: What is the aim of the tyre labeling regulation? A1: The goal is to improve the safety, the economic and environmental efficiency of road transport by promoting fuel-efficient and safe tyres with low noise levels. This Regulation allows end-users to make more informed choices when purchasing tyres by considering this information along with other factors normally considered during the purchasing decision process. Q2: What are the proposed tyre labelling rules about? A2: The rules prescribe that information on certain characteristics of tyre performances will have to be communicated to consumers. This information will relate to: –The impact on vehicle fuel efficiency associated to the tyre’s rolling resistance –The impact on vehicle safety associated to the tyre’s wet grip –The tyre’s external noise level ( expressed in decibels); not any tyre noise heard inside the vehicle This information needs to be provided concerning passenger car tyres, light truck tyres and heavy duty vehicle tyres. Q3: Do all tyres fall under the scope of the Regulation? A3: The rules apply only to passenger car tyres (C1), light commercial vehicle tyres (C2) and heavy commercial vehicle tyres (C3). The following categories are excluded from the scope: o Retreaded tyres o Professional Off Road tyres o Racing tyres o Studded tyres (studdable tyres if supplied without studs are covered) o Temporary use spare tyres o Tyres designed to be fitted on vehicles registered for the first time before 1 October 1990 o Tyres whose speed rating is less than 80 km/h o Tyres whose nominal rim diameter does not exceed 254 mm or is 635 mm or more Q4: When will these labelling rules apply? A4: Rules will apply 1 November 2012 for all passenger car, light and heavy commercial vehicles tyres produced from 1 July 2012 (Date of Production Code “2712”) Q5: Who should give the information to the consumer? A5: Three players have a number of obligations to ensure consumers are informed: (1) the tyre suppliers (manufacturers or importers in Europe); (2) the retailer; (3) the vehicle manufacturers 1.Tyre suppliers have to give this information in the following way: –For passenger car, light truck and truck tyres the information must be available in technical promotional literature (leaflets, brochures, etc), including the manufacturer website –For passenger and light truck tyres, the manufacturers or importers have the choice of either putting a sticker on the tyre tread or a label accompanying each delivery of batch of tyres to the dealer and to the end consumer 2.Retailers (at point of sale): –Must ensure tyres which are visible to consumers at the point of sale carry a sticker or have a label in their close proximity which is shown to the end user before the sale

欧洲轮胎法规及GTR分析

最新欧盟轮胎法规及全球技术法规GTR简介 2009年欧盟新颁布了两项涉及轮胎的法规,分别是EC661/2009《欧盟汽车一般安全的型式认证要求》和EC1222/2009《有关燃油效率及其他基本参数的轮胎标签》,这其中主要是对轮胎滚动阻力、湿路面抓着性及道路通过噪声提出了要求。 1 欧洲新法规技术要求 1.1轮胎分类 按照EC661/2009的规定,首先对轮胎进行分类,要求不同类型的产品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具体分类如下: (a)C1类轮胎——用于M1、O1、O2类车辆的轮胎; (b)C2类轮胎——用于3.5吨以上的M2、M3、N、O3、O4类车辆的轮胎,而且其负荷指数≤ 121, 速度种类符号≥ “N”; (c)C3类轮胎——用于3.5吨以上的M1、M2、M3、N2、N3、O3、O4类车辆的轮胎,而且其载重 能力指数为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i)负荷指数(单胎)≤ 121,且速度种类符号≤ “M”; (ii)负荷指数(单胎)≥ 122。 C1、C2、C3类轮胎基本上对应的中国国家标准中的轿车轮胎、轻型载重汽车轮胎和载重汽车轮胎。在EC661/2009还规定了,根据第(a)、(b)、(c)的分类标准,某种轮胎类型可能被归为几种类型,该轮胎类型必须符合每种目标类型的所有要求。 1.2 滚动阻力要求 综合EC661/2009和EC1222/2009来看,欧洲实施的是滚动阻力系数最高限值的分级标准体系。在EC661/2009中规定了两个不同阶段的滚动阻力系数的最高限值,对于不同阶段的规定见本文2.5的说明,在EC1222/2009则规定了具体的分级标准。 对于每种轮胎类型滚动阻力系数,根据标准ISO 28580测得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1及表2值:

欧盟标签法规-滚动阻力标准参考实验室(Reference laboratory)公布-2012 C 86_03en

Commission communication in the framework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No 1235/2011 amending Regulation (EC) No 1222/2009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with regard to the wet grip grading of tyres, the measurement of rolling resistance and the verification procedure (Text with EEA relevance) (Publication of the reference laboratories for the purpose of the alignment procedure concerning the measurement of rolling resistance of tyr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gulation (EC) No 1222/2009 as amended by Regulation (EU) No 1235/2011) (2012/C 86/03) The following laboratories are parts of a network of laboratories which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set in point 3 of Annex IVa of Regulation (EC) No 1222/2009 ( 1 ) as amended by Regulation (EU) No 1235/2011 ( 2 ). They have to be published as ‘Reference laboratory’ in the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as indicated in point 1(1) of Annex IVa of the Regulation (EC) No 1222/2009 as amended by Regulation (EU) No 1235/2011.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C 86/3 ( 1 ) OJ L 342, 22.12.2009, p. 46. ( 2 ) OJ L 317, 30.11.2011, p. 17.

标签法规的要求

2012-2020年期间欧盟对轮胎制定的新法规 2012-2020年期间欧盟计划执行的轮胎新法规是一个充分考虑了平衡性、互补性、富有影响力的法规。 2009年7月欧盟通过一般机动车辆安全法规661/2009,条例中对乘用车、轻型卡车及载重卡车轮胎提出最低要求,“只有通过使用轮胎标签,让消费者充分了解轮胎的特性后,才能最大程度地提高轮胎安全性、减少CO2排放,降低噪音。 2009年11月欧盟通过轮胎标签法规-1222/2009,法规中规定轮胎制造商必须提供给消费者轮胎性能的一些信息:如轮胎的特性是由一些相互影响的参数来表示,如果提高某一参数的性能,如滚动阻力,可能对湿地抓着力有反作用,而提高湿地抓着力这一参数的性能可能又会对外部滚动噪声起反作用。 2. 轮胎标签法规,1222/2009对2012年7月份后生产的轮胎需要强制执行的消费者信息(1):

注:滚动阻力系数将按照ISO 28580 测算。 3. 法规1222/2009:强制性消费者信息(2): 注:2010年内将以EC法规的形式发布改进后的湿地抓着力测试方法。

4.法规1222/2009:强制性消费者信息(3) External rolling noise class:外部轮胎滚动噪音等级 N < LV – 3 最低噪音 LV -3 < N < LV 中等噪音 N > LV 超高噪音 注:滚动噪音将参照UNECE-117法规测算。 其中N代表噪音,LV代表661/2009 法规中轮胎的滚动噪声的最高值 6.轮胎类型审批—认证体系 6.1 欧盟指令92/23/EC及2001/43/EC 自2018年起废止 6.2 EC/661/2009轮胎类型审批要求结合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117: 6.2.1 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认可的胎型审批局将负责轮胎的管理(即轮胎测试结果的符合性,胎型批准及证书,生产一致性等)。 6.2.2 所有在欧盟市场出售的轮胎必须符合胎型审批局颁发的相关要求,并在胎侧标注。 6.3 根据详细的测试方法(见上述测试方法),通过自我声明经过EC/1222/2009轮胎标签责任认证;验证程序在法规(附件IV)中详细说明。 7.有效执行及服从性 7.1 成员国间实行适当的控制 7.2市场监督,包括抽样调查(实验室试验),公众信息及用户提醒 7.3 执行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海关当局的相应行动 7.4 应受惩罚的侵权类型包括 a) 公布错误的轮胎等级,或在手续审核过程中引发召回

欧盟对玩具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

欧盟对玩具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 3.1 欧盟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 3.1.1 概况 欧盟虽然是一个国际性的多国组织,但它带有明显的国家联盟特征,拥有盟旗和盟歌,而且各成员国自愿将国家的部分主权移交给了欧盟。其组织机构主要有: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an Union)或称“部长理事会(Council)”、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和欧洲审计院(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等。欧盟的组织体制以“法制”、“分权制衡”和“共享”为原则,在机构组成和权力分配上,强调每个成员国的参与。 在欧盟一体化进程中,法律原则是其最终目标的唯一基础。欧盟法律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凌驾于各成员国国家法律之上。欧盟法律通常由相互关联的三种不同立法形式构成。第一种是基本法:主要包括各类条约及具有同等地位的其他协定,例如:1987年的《统一欧洲法案》、1992年的《欧洲同盟条约》和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第二种是辅助性法规:辅助性法规必须以条约为依据,而且根据条约中的不同条款,辅助性法规相应包含有各种不同的程序;第三种是个案法:包括欧洲法院和欧洲预审庭的判决。 在欧盟条约框架内,欧盟辅助性法规按照其实施目标可分为四种类型:法规、指令、决议及建议和意见。这四种法规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各有不同: 1、法规(Regulations): 法规是一种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总约束力的法令,它们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包括成员国的自然人。法规一经生效,各成员国都必须执行,没有必要再制定相应的本国法规。 2、指令(Directives): 指令虽然对各成员国均有约束力,但对于实施指令的具体方式和方法,各成员可以各不相同,只要能达到指令所要求的目标。指令是针对成员国颁布的,不针对自然人。 3、决议(Decisions): 执行决议的对象可以是成员团体,也可以是个人,这要根据决议的具体内容来确定。决议一经颁布,各成员必须遵照执行,没有选择变通的余地。 4、建议和意见(Recommendation and opinions): 建议和意见不具有约束力。 欧盟的各项政策就是通过以上这一系列法令、指令、决议、建议和意见的颁布和实施来完成的,比如欧盟内部的货物、资金和人员的自由流通,建立关税同盟、消除成员之间的贸易壁垒,统一欧洲货币以及建立贸易同盟和共同外交等。

欧盟法规(EC)No_18812006 翻译和解析

欧盟法规(EC)No.1881/2006 (2006年12月19日) -本法规自发布之日起20日生效,实行日期是2007年3月1日。 -对等此法规,我国的同等法规包括: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产品安全要求》(GB 18406.4-2001)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2733-2005) 《腌制水产品卫生标准》(GB10136-2005)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GB10144-2005)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05) 《出口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GB/Z 21702-2008) 《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SC/T 3009-1999)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GB/T 19857—2005》 《水产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5009.45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NY5073-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量》(农业部公告第2002[235号])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此法规主要描述: - 制定新的食品污染物限量,取代原有法规(No 466/2001)的相关要求。 - 保护人类身体健康,保证食品污染物在可接受水平。 - 根据对等性原则检测食品污染物以规避欧盟成员间法律的不等效性和竞争压力。 - 本法规检验方法与食品链和动物健康常务委员会一致。 - 干燥、稀释、加工和多组分食品没有具体限量要求,应提供具体浓度和稀释倍数,并附相关证明性的实验数据。 - 超出限量的产品不能销售。 - 食品标签中标注污染物含量。 - 部分产自波罗的海鱼种(二恶英和二恶英类似多氯联苯超出限量)不再范围内。 - 要求使用同样的采样和分析方法。 - 本法规主要介绍了水产品中汞和甲基汞、无机锡、二恶英和多氯联苯、多环芳烃的限量要求。[其中(42-43)汞和甲基汞、(44-45)无机锡、(49-56)二恶英和二恶英类似多氯联苯、

欧盟轮胎标签法规1222-2009_CN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第1222/2009号指令(EC) 2009年12月25日 关于燃料效率和其他必要参数的轮胎标签指令 (文本具备EEA相关性)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针对欧洲共同体条约,重点是其中第95条,以及欧洲议会的建议、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1)的意见,经咨询区域委员会后,根据条约第251条(2)制定的程序采取行动。 基于以下理由决定采用本指令: (1) 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同时提升欧洲竞 争力,正如2008年7月8日欧盟通讯 “绿化交通”中所强调的,发展可持 续交通是欧共体面临的一大挑战。 (2) 2006年10月19日欧盟通讯“节能行 动计划:实现潜力”中强调要开展一 系列具有针对性的行动,如轮胎标签, 在2020年之前将总能耗降低20%的可 能性等。 (3) 2007年2月7日欧盟通讯“降低乘用 车和轻型商用车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量的欧共体战略评估结果”强调了轮 胎等高度影响汽车油耗的零部件通过 采取一些补救措施,从而降低二氧化 碳排放量的潜力。 (4) 轮胎占汽车油耗的20%~30%,主要由 于其滚动阻力造成。因此,降低轮胎 的滚动阻力能够大幅度提升道路交通 (1) OJ C 2008,2009年9月22日,第81页。 (2) 2009年4月22日欧洲理事会意见(尚未在公报内发 表)、2009年11月20日欧洲理事会共同立场(尚未在公报内发表)\以及2009年11月24日欧洲议会立场(尚未在公报内发表)。 的节能减排成效。 (5) 轮胎的特征体现在其一系列技术参数 是相互关联的。改善一项参数(如滚 动阻力)可能会对湿路抓地力等其他 参数造成负面影响,而改善湿路抓地 力则可能会对外部滚动噪音产生负面 影响。应鼓励轮胎制造商在产品达标 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所有参数。 (6) 节能轮胎是具有经济效益的。因为其 节省的燃料费用远超过抵偿因生产成 本提高导致的轮胎价格上涨。 (7) 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2009年7月 13日颁布的第661/2009号指令(EC) 中,针对机动车及其挂车,以及系统、 部件和总成的整体安全性,提出了对 的轮胎市场准入要求(3),为轮胎滚动 阻力设定了最低限值。通过技术进步 可大幅度降低因轮胎滚动阻力造成的 能量损耗,使其超越最低要求。因此, 为了减少道路交通对环境的影响,应 规定提供此参数的和谐化信息,鼓励 最终用户购买更节能的轮胎。 (8) 交通噪音存在实质性损害,并且对健 康有害。第661/2009号指令(EC)(3) OJ L 200,2009年7月31日。第1页。

轮胎标签分级标准

5月12日,在中国橡胶工业协会于无锡举办的《轮胎标签分级标准》审查会上,中橡协确定了中国轮胎标签制度实施进度,《轮胎标签分级标准》、《轮胎标签管理规定》将于6月初定稿发布,轮胎标签网上申报平台也将同步开始试运行,10月份轮胎企业可以正式自愿申报中国轮胎标签分级。 “结束轮胎市场低价竞争的乱象,必须设定标准,早日实施轮胎标签制度是我们的共同愿望。”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文英表示,为推动中国绿色轮胎产业化,适应国内外消费者选购的需求,以标签形式标明轮胎的性能等级已成为必然趋势。《轮胎标签分级标准》的编制原则是,规范国内轮胎性能指标,淘汰一些性能不达标的轮胎产品和落后产能,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市场良性竞争,实现产品结构调整及企业转型升级。同时,对轮胎性能提出更高要求,全面提高产品档次和市场竞争力,促进技术创新,增强品牌效应,提高企业竞争力。 中橡协轮胎专家组组长、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钱瑞瑾介绍,《轮胎标签分级标准》适用于在中国替换市场销售的,原设计安装在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上的新充气子午线轮胎(不包括翻新轮胎、工业机械轮胎、T型临时使用的备用轮胎等)。鉴于目前国内各类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企业对法律的认识和自觉执行的水平参差不齐,该标准的实施方法是,在国内可考虑采用欧洲完全的自我声明形式,也可考虑采用由政府授权的专业机构按标准实施认证,根据认证结果自愿声明的方法(或完全自我声明,认证机构实施监督抽查)。 关于测试轮胎的选择问题,《轮胎标签分级标准》编制说明中指出,无论是欧盟ECE认证或美国SmartWay认证,都是以花纹作为产品系列区分,同花纹系列中应该规定测试规格,测试规格应能够代表该花纹系列所有产品的测试结果,这样可以很大程度上节约轮胎企业的测试费用及测试周期。在行业协会或消费者委托的有资质的实验室或试验场抽胎检测时,轮胎测试规格的选择可以参照欧盟关于R117技术公告中规定的“Worse Case”轮胎的选胎原则,即按规定选择的测试规格达到某一等级,则可以认为所有该花纹产品都达到该等级。 此外,编制说明还指出,轮胎标签的技术指标在项目上应和欧盟现行内容保持一致,即应包括轮胎滚动阻力、噪声和湿滑性能,其中噪声性能推迟实施。试验方法也建议等同或等效采用欧盟技术标准(现行国标基本均为等同或等效采用)。该3项指标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单独考虑某一单项指标可能会造成对某些指标的过度追求并牺牲其他重要性能。该3项性能指标的测试验证方法已经过大量试验和验证,并形成完整的、被广泛认可和认同。 《轮胎标签管理规定》则对标签的申请、审核、张贴及监督做了详细规定。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轮胎标签分级标准》的有序实施,必须配套有效、公平和公正的监督。为此,《轮胎标签管理规定》要求:每年定期由中国橡胶工业协会组织对标签申请企业的产品进行监督,从市场随机抽取轮胎委托有第三方资质的实验室或试验场进行检测,并由中橡协予以公布。一旦查实企业贴标签轮胎与轮胎标签内容不符,申请企业可在半个月内申请复检;如测试结果与标签内容不符合,则取消该花纹系列轮胎标签资格。 工信部原材料司石化处调研员韩敬友表示,“十三五”时期是我国轮胎工业由世界大国向强国迈进的关键时期,工信部在石油和化工行业“十三五”规划中对橡胶行业提出了5项任务:一是发展航空子午胎、绿色轿车轮胎等高端产品及低滚动阻力炭黑等配套原材料;二是适时推广湿法炼胶及充氮高温硫化等节能工艺;三是研究制定轮胎标签制度;四是鼓励建设轮胎试验场;五是实施品牌战略,培育一批国际认可的知名品牌。其中,轮胎标签制度是最关键的一项任务,是评价绿色轮胎和打造知名品牌的基础。中橡协此次编制完成《轮胎标签分级标准》,为中国轮胎标签制度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他对中橡协在配合工信部推进绿色轮胎产业化和轮胎标签制度中所作的大量工作表示感谢。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轮胎标签法议案提起人,软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袁仲雪认为,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都推出了轮胎标签法并大力发展绿色轮胎,中国作为世界轮胎制造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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