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有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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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有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摘要:本文就我国因配偶一方婚外恋导致离婚的现状作了实证分析,论述了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建,主张尽快建立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充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及其婚姻家庭权利。

关键字:离婚婚外恋,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基于积极、消极或中性的原因,全国离婚的绝对数字已由改革开放之初1979年的31万件,逐年以数万递增至1999年的 120.15万件[1].其中因配偶一方与第三者长期通奸、姘居甚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而导致夫妻离婚的现象日益突出。婚外恋者在追求自身“快乐效果”的同时,是以冷漠地践踏配偶的快乐为沉重代价的。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此现象的惩戒作用十分微弱,如果当事人未达到“重婚罪”的程度往往逍遥法外。由于我国目前的财产登记制度和所得税纳税制度极不完善,而且大多数夫妻又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判决原则缺乏缜密的操作性。因此,有必要从法律层面上,

加强、完善对保障离婚自由和追究过错方民事责任的必要调控手段。

一、对因婚外恋导致离婚现状的实证研究

为了呼唤扶善抑恶、惩罚过错方的法律出台,切实有效地依法保护离婚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2000年6月至8月,我们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 1998年和1999年审结的涉及婚外恋离婚案卷进行了全面的调查、统计和分析。首先,我们设计了有关婚外恋离婚案件的调查统计表格;第二个步骤,我们查阅了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1998、1999年度审结的全部上诉离婚案卷,在1998年审结且最终离婚的528件的案卷中,筛选出涉及婚外恋的案卷共51 件,此类离婚案占当年离婚总数的9.66%;在1999年审结的且最终离婚570件的案卷中,筛选出涉及婚外恋的案卷共73件,此类离婚案占当年离婚总数的12.8%.第三步骤,对上述涉及婚外恋的74件上诉离婚案卷,我们采取了全体抽样调查的方式,根据每本案卷填写了调查统计表格,并进行了统计和分析;第四步骤,我们对样本中的个案进行了非随机抽样,与某些无过错方当事人约定见面、访谈,了解他们因配偶外遇导致家庭破裂所受的精神损害程度。我们的最终目的是期望能够为国家立法机关修订《婚姻家庭法》,救济离婚无过错方提供参考数据和启示。在此过程中,我们力求突出真实性、新颖性、实用性和时代性的特征。现将我们对北京市涉及婚外恋离婚争纷的宏观统计与特点剖析如下:

(一)根据婚外恋情节的性质来划分,我们可以看出婚外恋性质越严重,其比例数字越呈下降的趋势。在讨论一个可能产生理解歧义的概念时,我们有必要对“婚外恋”给予一个可操作的定义:婚外恋是指一个人与配偶以外的异性从事某些性活动,包括:拥抱、接吻、直接的身体抚摸、做爱。我们又具体将“婚外恋行为”分为四个层次,一是“关系暧昧(根据各种迹象发现配偶有第三者,但越轨的程度不详)”;二是“通奸(配偶有临时、隐蔽婚外性关系)”;三是“姘居(配偶与他人过着隐蔽同居生活)”四是“重婚(配偶公开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领取结婚证)”。根据当事人的起诉书或上诉书的指控,在1998年涉及婚外恋的51件离婚案件中,属于“一方与他人关系暧昧的”的29件,占1998年婚外恋离婚案总数的56.9%;属于“一方与他人通奸”的14件,占年婚外恋离婚总数的27.4%;属于“一方与他人姘居”的8件,占当年婚外恋离婚总数的15.7%;属于“一方与他人重婚”的0件。在1999年涉及婚外恋的73 件离婚案件中,属于“一方与他人关系暧昧”的50件,占1999年婚外恋离婚总数的68.5%;属于“一方与他人通奸”的14件,占当年婚外恋离婚总数的19.2%;属于“一方与他人姘居”的8件,占当年婚外恋离婚总数的10.96%;属于“一方与他人重婚”的1件,占当年婚外恋总数的1.37%.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婚外恋疾病的流行呢?或许是人天性的劣根,人如果不能走向文明与进步,就会像动物一样,有喜欢杂交的天

性;或许是长期平淡或难以调适的家庭生活变得乏味,幻想新鲜与刺激;或许是社会的接轨,生存竞争激烈,人际关系变得疏淡而紧张;物价的上涨、生存空间的狭小,让人们心里产生一种对生活对未来把握不定的情绪;各种媒体的误导使人们产生了“潇洒走一回”、“过把瘾就死”、“不求天长地久、只求曾经拥有”的玩世心态,或许是人文环境的污染、拜金主义的泛滥等。[2]

(二)根据因婚外恋而离婚的当事人持续婚龄来划分,结婚10年至15年期间发生婚外恋而最终离婚的情形居各年龄段之首,即第一个外遇高峰;其次,为结婚15年至20年的婚龄段,即第二个外遇高峰。

据对1998年因婚外恋而离婚的51起案件当事人持续婚龄统计,婚龄为1年以下的2件;婚龄为1年至2年的0件;婚龄为2至4年的为1件;4至6 年的0件;6至8年的8件;8至10年的5件;而10至15年的则高达15件,占此类案件的29.4%;15年至20年的9件,占17.56%;以后呈明显下降趋势:婚龄20至25年的4件;25至30年的4件;30年以上的为3件。据对1999年因婚外恋而离婚的73起案件当事人持续婚龄统计,婚龄为1 年以下的0件;婚龄为1年至2年的2件;婚龄为2年至4年的4件;婚龄为4年至6年的5件;婚龄为6年至8年的5件;婚龄为8至10年的6件;而婚龄为 10至15年的也居首位,为27件,占此类案件的36.98%;婚龄为15年至20年的14

件,占19.2%;婚龄为20年至25年的为5件;婚龄为25 至30年的为1件;,30年以上的为4件。

(三)根据对过错方的性别分布来划分,因外遇导致离婚的男性多于女性。他们大多在自己的工作或生活半径中“遇到”了自己的情人。被称为“多事之秋”的中年婚外恋者多于青年与老年者,丈夫发生婚外恋多在30至50岁之间,妻子发生婚外恋多在,30至45岁之间。据对1998年全年的51件婚外恋离婚的案卷分析,其中因男方婚外恋而离婚的有32件,占62.8%;因女方婚外恋而离婚的有17件,占33.3%;因夫妇双方均发生婚外恋的有2件,占 3.9%.据对1999年全年的73件婚外恋离婚的案卷分析,其中因男方婚外恋而离婚的有53件,占72.6%;因女方婚外恋而离婚的19件,占26%;因夫妇双方均发生婚外恋的1件,占1.36%. 男人的婚外恋有其历史传统的根源,它是父系文化和男尊女卑社会文化的产物,男人只要有钱、有势、有名,可能就有情妇。按照生物学原理,动物界中有一种“科基尼”现象,即雄性总是在不断追逐新的雌性。而人类的外遇带给他们新鲜、多样、刺激、暧昧,以及于法不容的性爱,使他们信心倍增,自觉更强壮,也更雄伟有力。国外研究表明,大多数女性外遇的原因是:对自己的婚姻感到失望,为了重新展示自己的魅力或风韵犹存;找到被珍视或尊重的感觉,寻求自我满足或者因中年危机、近水楼台、桃色交易等。男人对外遇的期望,以性满足为首;反之,女人着重的却是友情与爱。根据对1998、

1999年案卷分析,在发生婚外恋的结识途径中,第三者常常是过错方的邻居、同事、生意上的合伙人、一起修炼气功的人、朋友、舞伴、近亲属、保姆、师生、在异国他乡孤寂环境下遇到的“ partner”等。总之,熟

悉的人容易彼此喜欢、产生好感,进而发展成婚外恋。由于天时、地利人和,跟身边的异性朋友朝夕相处,经过一段时间,有时是几年后,会突然意外地发展成一段罗曼史。据对1998年有婚外恋一方当事人的年龄段进行统计,婚外恋一方为男性的共32人,其中22岁至29岁的有4人,占此类人数的12.5%;30岁至39岁的有13人,占40.6%;40岁至45岁的有8人,占25%;54岁至59岁的4人,占12.5%;60岁以上的3人,占9.37%.以上说明30岁至45岁的外遇男性占绝对多数。与此同时,婚外恋一方为女性的共17人,其中31岁至38岁的有10人,占 58.8%;41岁至47岁的有6人,占35.3%;50岁以上的1人,占5.8%.以上说明1998年31岁至38岁的外遇女性占绝对多数。

据对1999年有婚外恋一方当事人的年龄段进行统计,婚外恋一方为男性的共53人,其中28岁至29岁的有4人,占此类人数的7.5%;31岁至 39岁的有24人,占45.3%;40岁至48岁的有18人,占33.96%;51至58岁的4人,占7.5%;60岁以上的3人,占5.66%.以

上说明31岁至48岁的外遇男性占绝对多数。与此同时,婚外恋一方为女性的共19人,其中26岁至29岁的有5人,占此类人数的26.3%;32岁至38岁的有4人,占21%;40岁至48岁的有9人,占47.3%;50岁以上的1人,占5.2%.以上说明1999年,40岁至48岁的外遇女性占绝对多数。以上说明一些婚外恋的中年男性30岁至50岁之间)正处于富有魅力的黄金期,他们丰富的阅历、成功的仕途、辉煌的声誉与成就、稳重沉着的性格,对女性心理特点的理解与熟悉,极易对处于感情低谷的女性显示诱惑力。

(四)无过错方当事人均因配偶的婚外恋而受到不同程度的精神损害,其中约70%的当事人已经强烈呼吁法律保护一夫一妻制,惩罚过错方,有些已具体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要求。据1998年51件婚外恋离婚案卷中无过错方当事人的上诉书或庭审笔录记载,当无过错方因配偶的婚外恋而导致离婚,他们均遭受不同程度的精神上或心理上的损害:其中有36件案卷当事人“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羞辱等情感障碍或反应”;有4件案卷当事人“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某器官患重病”;有1件案卷当事人“曾经萌生了自杀的念头”;有1件案卷当事人“因名誉等精神利益遭受损失,影响其社会形象而痛苦不堪”;有3件案卷当事人“不思饮食与睡眠,精神抑郁恍惚,使自己正常的工作、生活受到影响”;有2件案卷当事人“对生活感到绝望,失去自信心,经常怀疑自己的能力”;有1件案卷当事人“神不守舍,经常怀疑、跟踪自己配偶的行踪”,其余

还有6个案卷“没有具体记载精神受损害的程度”。

据1999年73件婚外恋离婚案卷中无过错方当事人的上诉书或庭审笔录记载,当无过错方因配偶的婚外恋而导致离婚,他们也均遭受不同程度的精神上或心理上的损害:其中有61件案卷当事人“出现愤怒、恐俱、焦虑、沮丧、悲哀、羞辱等情感障碍或反应”;有1件案卷当事人“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某器官患重病”;有4件案卷当事人“曾经萌生了自杀的念头”;有3件案卷当事人“不思饮食与睡眠,精神抑郁、恍惚,使自己正常的工作、生活受到影响”;有1件案卷当事人“神不守舍,经常怀疑、跟踪自己配偶的行踪”,其余还有10个案卷“没有具体记载精神受损害的程度。”[3]

例如,某案卷记载:一对工人夫妻(男方史某某、女方孔某某)婚后共同生活了11年,生有一女现年10岁。女方孔某某在上诉答辩书中写道:“史某某背着我把钱和真情都转移到第三者柳某身上,在第一次我的诉讼离婚请求被法院判驳后,他继续和第三者在外租房同居。回家后就打我,用恶毒的语言侮辱我,逼我去死,还拿刀威胁我,半路拦截我,扬言要把我装进棺材里等。在他的折磨和虐待下,我无法像正常人一样生活,我的精神处于崩溃的边缘,我经常心慌、头晕、精神恍惚、失眠健忘、忧郁成疾,不但半身麻木病情加重,还得了忧郁症,严重的乳腺增生。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给予其行政制裁和处罚,赔偿我的治伤费、诊病费、营养费和精

神损失费等”。最后,法院判决书认定“由于男方史某某不能珍惜夫妻感情,与她人发生不正当关系,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维持原判,准予双方离婚。”

还有一典型离婚案卷中记载:女方患晚期乳腺癌,并发现男方与一异性同事关系密切,双方感情就此发生破裂。她在离婚上诉书中写道:“我长期遭受胡某某的虐待,癌症已到晚期,现大夫怀疑骨转移,并一直在观察和治疗中。我要求继续承租原有住房,抚养儿子,并由被告赔偿我精神和身体健康损失费5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离婚判决,并且对财产进行了部分改判,而对于病入膏肓的女方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要求,却无法予以满足。

据对1998年和1999年全年的涉及婚外恋的124起离婚案卷进行统计,这124起离婚案卷,无一件责成离婚中的过错方或第三者对离婚无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例。尽管有些已“证据确凿”,但由于法律对无过错方的救济手段明显滞后,所以,执法者面对明目张胆践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显得那么力不心、无能为力。[4]

笔者认为:20世纪的大思想家、诺贝尔文学奖的获得者伯特兰·罗素在1921年写成的一本《婚姻革命》对婚姻的论述颇有见地。他把婚姻看成一种合法的制度,是男女两性之间能够存在的一种最美妙、最重要的关系。“婚姻是比两个伴侣的快乐更为重要的东西,婚姻是

一种制度,这制度通过生育这一事实,成为社会结构的一部分,它的价值远远超过夫妻之间的私人感情。”[5]由此可见,婚姻是两个人快乐的源泉,但它并不局限于此。在我们现有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下,一夫一妻制毕竟是人类最明智而合理的选择。一个人既然把自己纳入这一轨道,他就应当对自己的选择以及有关的行为负责。婚姻是一种行为契约,作为制度形式确定下来的婚姻有其超出伴侣快乐的内涵,某项法定权利义务都包含着对双方行为的一种约束和干预。可以设想,只要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在世界上继续存在,就已经并继续为人的感情欲望的满足与无限膨胀设置一定的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尚未冲出婚姻城堡就尝试婚外恋行为、以身试法的人,应当在离婚时为自己的感情透支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6]

二、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建

(一)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离婚过错方的

精神损害赔偿,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如实施了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配偶的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内心的创伤,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精神损害要求过错方赔偿。离婚时实行精神损害赔偿,使有过错一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慰,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对精神痛苦的损害事实实行抚慰金救济是现代民法上的救济方法。

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与我国民法已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既有相同之处,又有自己的特征。第一,在权利主体方面,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主体是夫妻,夫妻本来就是人身关系特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具有亲密的感情关系,一旦一方受到对方的外遇伤害,其精神打击较大,内心创伤更重;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一般没有夫妻这种亲密的关系,侵权行为人侵权之前并没有被特指。第二,在侵权对象方面,离婚过错方侵犯的是婚姻权利,即夫妻一方的人格和配偶权,其损害主要表现为配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损失;一般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和身份权,表现为公民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损害。第三,在违反义务方面,离婚过错方违反了婚姻义务;而一般精神损害赔偿的过错方,违反了民法有关人身权中的义务。第四,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方面,离婚过错方的侵权行为不仅造成受害方的精神损害事实,而且导致了离婚事件的发生;一般精神损害赔偿的过错方的侵权行为导致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方面和身份方面的伤害。

(二)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和功能

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是过错方违反婚姻义务,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伤害,导致离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以财产方式为主的救济手段。

广义上讲,精神损害赔偿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排除影响,赔礼道歉,而赔偿损失是最主要的救济方式。

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对权利的救济,有以下几项功能:第一,填补损害。过错方违反婚姻义务,侵害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虽然不能直接用财产衡量,但是,以财产方式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对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和精神痛苦的赔偿,具有填补损害的作用。第二,慰抚受害方。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还具有慰抚受害方的心灵,减轻其痛苦的作用。虽然人的精神损害是难以用财产补偿的,但是财产毕竟还是有价值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人的需要。由侵权人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是对受害人感情和精神损害的一种安慰,平息或中止受害人的怨愤、报复等不良感情折磨,有助于受害人恢复身心健康。第三,制裁过错方。让过错方承担精神害赔偿责任,是婚姻法对漠视配偶利益、违反婚姻义务和婚姻行为准则的行为的谴责和惩戒。这种制裁不仅是对侵权人的惩罚,而且对他人也起到警示和预防作用,使行为人预见自己过错行为将产生的损害后果,以减少这类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从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可以看出,这一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后者是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多分些夫妻共同财产给无过错方。而前者是一种民事责任,是让过错

方承担其过错行为对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以填补受害方的精神损害,慰抚受害方,惩罚过错方,这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没有直接联系。

(三)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根据我国民法有

关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7]构成离婚精神损害过错方的侵权责任要件有四因素:

第一,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侵权责任的主要作用在于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存在侵犯配偶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损害事实。离婚损害主要有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等方面。财产损害是由于侵权人的违法行为造成配偶一方的财产损失,根据损失的形态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损,如侵占受害方的个人财产,造成受害方现有财产的损害和数量上的少;对配偶一方进行暴力伤害,致使身体机能或器官受伤而支出的医疗费等。间接损失是将来可得利益的损失。尤其在婚姻中,婚姻关系往往存续很长的时间,一方或双方的财产形态并不都是现存的财产。例如,配偶一方为支持另一方的学习和工作,婚后多年承担了全部家庭义务和抚养照看孩子,即所谓牺自己而帮助另一方成功,如果另一方事业成功会收入增多,家庭财产就会增多,

投入方就会有预期收益。一旦一方在功成名就后,有过错离婚,

自然会导致无过错方的预期收益的损失。人身损害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行为致使另一方的身体受到损害,如身体机能毁损、器质改变(伤残)等。精神损害指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使另一方产生悲伤、恐惧、怨恨、绝望、羞辱等精神痛苦和创伤。精神损害与人身损害侵害的客体不同,人身损害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权;精神损害侵害的客体是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侵犯了配偶一方的人格尊严和配偶权,使无过错方遭受精神上和感情上的痛苦和折磨,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导致婚姻系的完全破裂。

第二,行为人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重要素,过错责任是侵权法归责原则体系中的一般的原则。构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是侵害夫妻配偶权的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因此,在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此应注意,离婚本身并不构成侵权行为,离婚是对婚姻破裂事实的认定构成侵权行为的是引起离婚的原因,如通奸、姘居、重婚、虐待和遗弃等行为。行为人的过错是指支配行为人从事侵权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的状态,首先,过错表现为一种主观状态,即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和过失;其次,过错表现为受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的外在行为,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外化为行为时,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这里的过错是主观和客因素相结合的概念,即将主观过错外化为违法行为。因此,民法和婚姻法上的过错不是单纯指行为人主观状态上的过错,而同时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道德,并造成对他人的损害,过错体现了法律和道德

对行为人行为的否定评价。[8]据此,构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主要有:第一,重婚。重婚是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配偶一方的人格尊严、配偶身份权,侵权人不仅承担民事责任,而且,构成重婚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第二,姘居,指配偶一方与第三人同居生活。姘居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是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侵犯了无过错配偶一方的人格尊严和配偶权,属于过错行为。第三,通奸指配偶一方与第三人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配偶一方的通奸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破坏了夫妻感情,具有过错。

第三,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指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相互联系,即过错行为导致了损害事实的产生,没有过错行为就不会产生这种损害事实。根据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理,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前提和基础,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依据,行为人对因自己的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过错方的过错行为是造成无过错方精神痛苦的原因,无过错方的精神痛苦是过错方过错行为的结果,受害人才能要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离婚的发生。这是婚姻侵权责任的特殊要件。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还须离婚事件的发生。只有离婚的发生,才导致受害方取得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我们认为我国大多数家

庭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只有在离婚时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前财产权属未确定,赔偿则无法进行。而且,由于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完全破裂,离婚是过错行为所造成的重要果,是前面第一个要件损害事实的一部分。如果当事人不离婚,则不视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开始。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方面因素。

(四)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从损害利益角度来看,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和精神痛苦的赔偿。据此,主张受害人可向加害人索取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和精神痛苦的赔偿。

1.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

配偶精神利益损害主指由精神利益损害所引起的直接财产损失。直接的财产损失包括配偶的人格权和身份权被侵害以后,身体健康相应地受影响或伤害,因恢复被侵害的权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精神遭受创伤致使无法工作而影响或失去工资收益;或致病需要医治,等等。这些直接财产损失属于过错方赔偿的范围。配偶精神利益损害也包括由精神利益损害所引起的间接财产损失,例如,配偶身份解除使得无过错方配偶会失去原以配偶身份预期可得的财产利益。特指长期独自承担家庭义务的“奉献型”的妻子或丈夫即无过错方。除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之外,配偶精神利益损害还应包括纯粹的精

神利益损害,即人格利益和身份的非财产因素的损害。[9]

2.精神痛苦的赔偿

精神痛苦是纯粹精神利益的损害,即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非财产因素的损害。这种损害是无形的,无法用金钱衡量。但是,金钱作为价值和权利的一般尺度,可以成为满足受害人人身及精神需要的物质手段。通过金钱补偿,可平复受害人精神创伤,慰籍其感情的,通过改变受害人的外环境而克服其内环境即心理、生理以及精神利益损害所带来的消极影晌,恢复身心健康。适用抚慰金安抚受害方,是一有效减轻和解决精神痛苦的方法。

因此,根据精神损害赔偿中的精神利益的赔偿和精神痛苦的赔偿这两种主要形式,可分为精神利益的损害赔偿和精神痛苦的抚慰金赔偿。在精神利益损害赔偿中,包括对受害方的直接财产利益损失赔偿、间接财产利益损失赔偿和纯粹的精神利益的损害赔偿。精神痛苦的抚慰金赔偿,是对无过错方的人格权和身份权损害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民事救济。精神损害赔偿金应为直接财产利益损失赔偿、间接财产利益损失赔偿、纯精神利益损害赔偿和抚慰金的金钱赔偿数额的相加之和。

(五)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应考虑的因素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条规定,确定该赔偿金的数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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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437560573.html,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新《婚姻法》增加的一个规定,它既是婚姻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笔者在此对离婚损害赔偿的含义、构成、意义、范围等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求教于读者。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的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通过对夫妻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救济,维护婚姻家庭平等、健康和稳定。 第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只适用于离婚无过错方。 第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请求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行使。《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不是所有的离婚都会发生损害赔偿的问题。 第四,必须有损害存在,并且损害是因夫妻一方的上述重大过错造成的。 二、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离婚损害赔偿属民事损害赔偿之一,可适用一般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故意和过失的总称。故意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料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人身的损害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料到或者已经预料到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存在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

过错方离婚协议书

过错方离婚协议书 双方介绍,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儿子(女儿)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某时前一次性支付元给女方作为孩子的抚养费。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 在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是很容易导致夫妻离婚的,这里的过错包括了出轨、家暴等等情况。此时,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如果是协议离婚的话,则需要协议一份离婚协议书。那么这个过错方的离婚协议书该怎么写呢?小编提供相关范本一份,帮助大家了解详情。 ▲过错方离婚协议书 一方的出轨一般不写在离婚协议书里,否则对方不会签字。可以在共同财产分割上,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或者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一定的精神赔偿的方式来体现。 关于离婚协议书可以这样写: ▲离婚协议书 男方:某某,男,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

女方:某某,女,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 双方于____年__月认识,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___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 ____元给女方作为孩子的抚养费。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 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的房地产所有权归方所有.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

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综述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缺陷与完善 【摘要】:离婚损害赔偿是中国现行婚姻法中离婚救济制度的一种,能使离婚中的无过错方得到保护和救济,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中国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在其主体、构成要件、适用情形及举证责任方面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缺点和不足,还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更具有实际操作性。 关键词:无过错方、过错责任、举证责任 正文: 一、我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2001 年《婚姻法》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第一次将离婚 救济的理念植入离婚制度。这是中国婚姻法立法上的一大进步,是对婚姻法中有关夫妻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的进一步具体化。该制度的建立,能使离婚中的无过错方得到保护和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其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填补损害。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救济手段,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填补受害配偶的损害。通过补偿损失,使无过错方受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2)精神抚慰。精神损害赔偿虽然也采用财产赔偿的方式,但它本身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的性质,可以抚慰受害配偶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痛苦、失望。法院判决由加害配偶一方给付抚慰金,使受害配偶获得心理上的慰藉。(3)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之一,具有制裁和预防违

法行为的功能。通过责令婚姻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使侵权者不仅未因侵权行为获益,而且对其侵权行为之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这本身就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并且对其他有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已婚者而言,也具有警示和预防作用。 二、我国婚姻损害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款确定了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是经过修改后的婚姻法的一大亮点,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意义甚大。但是该制度涉及实务适用中的一些问题是需要去关注的。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 赔偿关系的主体包括赔偿主体和得请求赔偿的主体两方。 首先,按照我国《婚姻法》第46条和《解释》第29条之规定: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显然是针对夫妻双方而言的,但46条第(三)、(四)两项即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行为的对象是家庭成员,而家庭成员不仅包括配偶双方,还应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在内。虽然,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赔偿之诉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但是这样做在诉讼上不仅增

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开题报告和任务书)

题目名称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 学生姓名所学专业班级 指导教师姓名所学专业职称 一、设计(论文)主要内容及进度 1、首先完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的基本内容论述; 2、其次将国内外有关离婚赔偿制度的规定及实施加以细致比较; 3、再次指出我国该项制度规定及实施方面的不足与缺陷; 4、最后,根据自己的分析与思考针对不足之处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建议。 二、主要技术指标(或研究目标) 本文主要研究我国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及实施状况,并与国外的离婚赔偿制度加以比较,总结出我国该制度的不足与缺陷,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建议以期为当前的婚姻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有益的理论支持和建议。 三、进度计划 2012年2月,选题,制定研究内容和对象; 2012年3月,构思论文大纲并了解研究对象和国内外现状; 2012年3月-5月,搜集各种相关资料; 2012年5月,形成初稿并由指导老师审核修改并最终定稿 三、重要参考文献 [1]、杨立新著:《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发表于《检察日报》2001年5月29日第7版。 [2]、陈棋责:《家属继承法基本问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况,一般即按同居处理。”制度的探讨》。 [4]、田岚、何俊萍著:《论离婚有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发表于《东南学术》(福州)杂志2001年第2期。 [5]、王园《有关婚外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探讨》。 教研室主任签字:年月日

离婚协议书格式与范本 最新

离婚协议书格式与范本 男方: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女方:X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男方陈世美与女方XXX于年月认识,于年月日在xxx 民政局登记结婚,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名XXX。现因男方有婚外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经男女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方XXX与女方XXX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XXX抚养权归女方,由女方XXX抚养携带,男方XXX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至儿子年满18周岁止。男方应于每月10日前将抚养费2000元交给女方或付至女方提供的银行帐户;如男方有任何一月逾期十天未足额支付抚养费的,女方有权要求男方提前一次性全部付清儿子陈子秦的所有抚养费(从未足额支付抚养费当月起计至儿子年满18周岁止,按每月2000元计算)给女方,男方不得拒绝。如儿子年满18周岁仍在读书的,儿子就读高中期间男方仍应按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儿子就读大学期间的学杂费、生活费等费用由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 男方每星期可探望儿子一次,具体探望方式:男方于每周六上午十点到女方住处接走儿子,第二天即周日下午三点前将儿子送回到女方住处。如遇特殊情况影响男方探望的,女方应提前告知男方。对于儿子的探望,双方应在不影响儿子学习、生活的前提下,互相沟通和配合。 三、财产的处理: (1)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府一街一巷一号101房房屋所有

权(房地产权证号:XX府001号)全部归女方所有。因该房产权现登记在男方XXX名下,男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协助办理将该房产权过户至女方XXX个人名下,过户费用由男方负责。如男方在上述期限内不予协助办理的,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给女方。 因男方户口现在XX府一街一巷一号101房,男方承诺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户口迁到其所在单位XX府。如男方未能按期将户口迁出的,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给女方。 (2)股票:男方XXX名下现有股票“XXXX”(证券代码:9999)XXX 股、市值人民币XXX万元,男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当日一次性支付补偿款人民币XX万元给女方,男方付清补偿款后,上述股票“XXXX”归男方所有。如男方未能按期付清补偿款的,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X万元给女方。 (3)存款:男方XXX名下现有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双方各分一半为50万元,男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当日一次性支付人民币50万元给女方。如男方未能按期付清该款的,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给女方。女方XXX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女方所有。 四、债务的处理: 男、女双方确认没有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双方也没有共同债权。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男、女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已在本协议书第三条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股票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以上所列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的财产的全部份额,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方无权分割该财产(如该财产已不存在的,过错方应予以全额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探析 【摘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但是该制度在运行中还存在很大缺陷。本文对离婚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及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等,进行深入理论探讨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例,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现状,提出增设配偶权,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及承担义务的主体,完善过错认定及举证责任的认定等完善建议,希望对我国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配偶权;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正文】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涵及基础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涵 传统的婚姻法理论把离婚损害分为两种:离婚损害与离因损害。离因损害指的是夫妻一方的行为构成离婚原因的侵权行为时,他方可请求因侵权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如因杀害而侵害对方的生命、身体或人格,或因重婚、通奸等贞操义务的违反而侵害到对方的配偶权,对方可请求其赔偿。而离婚损害赔偿即离婚本身即为构成损害赔偿的直接原因。如《瑞士民法典》第151条、《法国民法典》第266条均是关于离因损害赔偿的规定。《法国民法典》将与离婚相关的损害赔偿制度分为离婚损害赔偿和离因损害赔偿,该法第266条规定:如离婚被判过错属夫妻另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补偿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或精神损失,他方得在离婚诉讼之际请求损害赔偿。[1]从中可以看出,法国将离婚损害界定为因解除婚姻而导致对方的物质或精神受损失,法国的离因损害赔偿适用《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关于侵权责任赔偿的规定。 笔者认为离婚是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自由与权利,并不是一种过错行为,因为离婚是婚姻当事人行使个人自由的具体体现,因而不是离婚赔偿的理由,对于当事人由于离婚造成的损害,可通过离婚补助,离婚抚养等救济制度加以完善。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是离因损害赔偿规定,并没有对离婚损害赔偿分为离婚损害赔偿和离因损害赔偿。如前所述,离婚损害赔偿界定为离因损害赔偿还是比较科学的,不过相关的离婚抚养等救济制度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综上所述,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论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doc

论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 ) 摘要:理论上,离婚损害包括单纯的离婚损害和离因损害,以此为依据可以得出结论:我国现有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际上仅是离因损害赔偿。本文系统分析了该项制度的构成要件, 指出了其中的不足之处。此外,本文比较了瑞士、法国和台湾地区民法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 规定,并提出了完善离因损害赔偿和构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立法建议 为适应改革开放 20 年来社会发展的新情况,立法机关于2001 年修改了1980 年的《婚姻法》。修改后的婚姻法从基本原则到具体制度都加强了对妇女、老人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其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这方面的一个明显例证。 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滥觞于1907 年瑞士民法典,该法第151 条规定:( 1)因离婚,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在财产权或期待权方面遭受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支付合理的赔偿金。( 2)因导致离婚的情势,配偶一方的人格遭受重大损害的,法官可判予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作为慰抚。 继瑞士民法典之后,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如法国)的民法典引入了该项规定。 我国 2001 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在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是我国法律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就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细化的规定。上述立法 和司法解释共同构成了我国目前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是我国立法上的一个重 大进步,但它还有不足之处。本文拟对离婚损害赔偿的理论进行分析,并对该制度的完善提 出一点建议。 一、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学界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性质的争论自该制度在我国确立以来就已存在,有主张侵权责任者,亦有主张违约责任者。 台湾学者林秀雄先生把离婚之损害(即离婚时的损害,我们称之为广义的离婚损害)分为两种:一种是离因损害;另一种是离婚损害(我们称之为狭义的离婚损害)。1]( P114)其所谓离因损害是指配偶一方导致离婚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离婚损害则指由于离婚而对 无过错配偶造成的损害。这种分类法的标准是损害的原因,依此分类法,离因损害的原因在于导致离婚的配偶一方的侵权行为,狭义离婚损害的原因仅在于离婚这样一个事实。如果说离婚之损害仅包括离因损害的话,那么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固无疑问。至于侵犯了何种权利,有学者主张侵犯了无过错一方的配偶权。2]另有学者主张侵犯的是对方的人身权。 3]林秀雄先生认为,夫妻一方的行为可能侵犯对方的生命、身体或人格,也可能侵犯对 方的配偶权。 1](P115)这些学者的观点都有一定道理,都从某一个侧面揭示了作为离因的 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笔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给出一个一般性的回答,只能根据具体的情况加以分析。侵权责任说虽然正确地指出了离因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但是离婚之损害还包括狭义的离婚损害,而狭义离婚损害的原因仅在于离婚这一事实。很显然,离婚绝不是侵权行为,因此,主张离婚损害(广义的)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的观点至少是不全面 的。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的观点,对离因损害所导致的赔偿责任显然是不适用的, 因为前文已经证明了离因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观点对狭义离婚损害赔偿性 质的界定是否合适,有待进一步论证。如果把婚姻视为契约,由于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由此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可界定为违约责任。关于婚姻的性质理论上一直存在契 约说、非契约说和折衷说的争论。契约说当中虽有不同的分支,但其都是以个人主义为基础,

浅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编号 毕业论文 浅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学员姓名 学号 2010 年级法律本科专业 指导教师陈永忠 2010年 11 月

目录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及其法律特 (3)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念 (3)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 (3)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特点 (4)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4) (一)须有法定违法行为 (4) (二)须有损害事实 (4) (三)须有因果关系 (5) (四)须有主观过错 (5) (五)须有离婚事实的发生 (5) 三.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争议问题的探讨 (6)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 (6)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情形 (7) (三).关于过错放和无过错方提法的争议 (7) (四).举证责任问题的探讨 (8) (五).诉讼时效问题的探讨 (8) 参考文献 (9)

浅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摘要]: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了婚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实施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违法行为之一,并导致离婚的,则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这是我国婚姻法的一大进步,更全面地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婚姻家庭暴力精神赔偿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及其法律特点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念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一方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的发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离婚是由一方特定的重大过错造成的,即离婚是因为:(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特定因素导致的。第二,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方提出。第三,必须有过错存在,即必须有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等。第四,损害是由对方的上述重大过错造成的。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早在19世纪就已登上人类立法的历史舞台,1791年法国宪法中曾规定“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将婚姻规定为契约。基于婚姻契约原理,当配偶一方因过错违反婚姻契约所规定的义务,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早明确规定离婚过错赔偿是1907年的瑞士民法。长期以来,我国并未采用婚姻契约理论,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虽然也涉及财产内容,但它主要是人身关系,而不是契约关系。”基于这样的理论前提,我国婚姻法一直未对婚姻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作任何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因夫妻一方存在过错而使夫妻关系破裂,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无任何法律依据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从而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也得不到有效制裁,失去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直至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才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

离婚协议书如何起草

离婚协议书如何起草 协议离婚简单便捷,离婚协议包括哪些内容,签订离婚协议应注意些什么?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形式。按《婚姻法》、婚姻管理条例等规定,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个数、离婚原因。 2、双方同意离婚的表示。 3、对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安排。离婚后子女和哪方共同生活,抚养费包括教育费如何给付。不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对子女的探视问题。 4、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 5、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实施经济帮助的具体时间,内容包括无房屋产权无房可居一方的居住问题如何解决。 6、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对一方有法定过错的即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7、违反协议的责任。签订离婚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1)必须双方自愿。非自愿采用威逼、胁迫手段签订的协议的财产分割等部分的协议是无效的。比如对财产协议的某部分不签就要

杀害对方、或对方的亲属,被逼方无奈签署的部分。 (2)应由双方亲自签署,不得由他人代签。 (3)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如双方离婚,规定另一方不得再婚、不得离家,即所谓的离婚不离家,这一条款违法了《婚姻法》的规定,干涉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是无效的 (4)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包括子女的利益。如有的协议中以抚养费为筹码,约定放弃探视权不付抚养费,这一条款因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 (5)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 (6)协议应当履行,协议具有民事 合同 的性质,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经过法院认可,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对于离婚这种身份行为不得再附其他条件和期限。 协议离婚要带上各自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两本结婚证必须要全,如果丢了,还要先补办结婚证再办离婚。 离婚 协议书 中除了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外,还应当写明: (1)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摘要: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中首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一规定填补了以往婚姻法在离婚救济制度上的空白,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环境的发展以及人们对这一制度认识的逐步深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举证难、法不得用的尴尬境遇,违背了这一制度的立法本意。笔者从法律实务的角度,提出几点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婚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实施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违法行为之一,并导致婚姻破裂,则另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这一制度的本质在于保障婚姻当事人的配偶权不受侵犯,通过损害赔偿实现填补损害、慰抚受害方精神、制裁和预防相关违法行为的功能,也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时有法可依,加强了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彰显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完善有重大的意义。但在随着理论的发展和认识的进步,很多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对现行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认识存在一些分歧,笔者试通过本文对这一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浅析和探讨。 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缘起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又称为离婚救济制度。通常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违反婚姻义务,实施法定违法事由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时,无过错配偶方或非主要过错方有权在离婚时诉请损害赔偿的制度。这是西方资产阶级法学家基于婚姻神圣的理念所创设的,1791年法国宪法率先宣誓:“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男人和女人可以选择是否签订契约,同样,他们也可以选择是否结婚,但是,一旦他们决定结婚,“婚姻与契约就不再相似了,因为婚姻关系的条款和条件是国家制定的。”1以这一理念为契机,过错离婚主义逐步深入到立法意识之中,并日益得到许多国家的充分认同。2这一时期盛行有责离婚主义,有责离婚主义是指婚姻当事人只有具备法定的可以归责于当事人一方的离婚原因才能诉请离婚,而且唯有无过错当事人一方才享有诉请离婚的权利的立法价值主张。这种离婚法,把离婚视为“对被告过错行为的一种制裁和惩罚手段,同时作为对无过错方的一种解救措施”。3到了20世纪60到70年代,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各个国家在婚姻制度上都先后经历了一场“离婚革命”,即离婚原则从有责离婚主义发展到无责离婚主义,离婚法完成了从过错离婚向无过错离婚的变革。很多国家对离婚行为采取了比较宽容的态度,制裁离婚和惩罚被告的功能日渐削弱。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没有因此而退出历史舞台,当婚姻当事人实施了侵犯对方人身及财产权益的行为并致婚姻解体时,受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法学论文样本

引言 离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离婚赔偿制度,是修订婚姻家庭法所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据各种资料表明,近些年来,中国的离婚率呈逐渐上升趋势。由之而来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因过错离婚案件日益增多, 比如夫妻中一方与她人通奸、姘居、重婚等现象大量存在, 致使过错离婚中过错一方对无过错一方当事人造成了身心和财产方面的伤害。而中国修改前的婚姻法未能对这个问题作出规定。一方面, 这就使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受到的损害不能得到任何补偿; 从另一方面讲, 也就助长了姘居( 包二奶) 现象的存在。因此, 社会各界对修改婚姻法十分关注, 能否建立一套有效保护离婚案件中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权利的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是完善中国婚姻家庭法制所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离婚损害赔偿作了规定, 标志着在这个问题上, 中国婚姻法已经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 一)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项由来已久的制度, 立法例中最早设有离婚损害赔偿规定的是1907 年的瑞士民法。其次是1920 年的北欧诸国的婚姻法。继之有1931 年的”民法”、 1941 年改正后的法国民法, 亦设了离婚损害的规定。中国在年对婚姻法进行修正时, 在第四十六条中规

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的前身是1993 年11 月3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的”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但由于该司法解释本身存在的问题,使得该原则在司法审判中难以得到真正的落实, 即使”照顾”, 也大多是从人道的角度考虑, 并不具有过错方承担法律责任的意义。然而近年来, 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 如重婚、姘居、通奸、遗弃、虐待、家庭暴力等导致家庭破裂的离婚案件占相当的比例。这给无过错方配偶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同时也严重地侵害了儿童的合法权益。因此适时在中国婚姻法中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需要, 也是保护婚姻家庭、建立和谐社会的必然需要。 在中国, 1931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典》初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规定了判决离婚四个方面的法律后果, 如: 夫妻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到损害时, 无责方可向有过失方请求给予财产或非财产损害赔偿。但这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 并没有具体操作的进一步细化。建国以后颁布的婚姻法, 如1950年和1980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都只是侧重于保护男女平等, 并无实质上的关于损害赔偿的明文规定。可是, 随着改革开放和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人们对婚姻家庭的质量有了新的标准和要求, 因此新修订的《婚姻法》第46条最终明确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l] ( 二)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 中国婚姻法上的离婚损害赔偿, 是指配偶一方过错侵害配偶她方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合法权益, 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离婚时无过错配偶对由此所受的损害有权请求赔偿, 过错配偶负有赔偿损失、给付抚慰

正规的离婚协议书集合5篇

正规的离婚协议书集合5篇 随着感恩教育不断深化,协议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写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正规的离婚协议书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正规的离婚协议书篇1 男方:__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_岁, _________省_________人。 女方:__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_岁,_________省_________人。 男女双方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结婚,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生一女(子)_________,现就离婚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1.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 2.婚生女_________跟随男方_________共同生活,女方_________每月给付生活费_________元,以现金形式月初给付,男方保证女方每月至少可探望女儿一次,时间定为每月最后一个星期日,由女方负责接送。 3.夫妻共同财产中电视机一台(_________),冰箱一台(_________),洗衣机一台(_________)、组合音响一套、缝纫机一台归女方_________所有;组合家具一套(床、床头柜、大衣柜、梳妆台)、沙发一套、茶几一个、床上用品一套、厨具一套(包括锅、碗、液化汽灶及抽油烟机)归男方_________所有;各人衣服归个人所有,个人生活用品(女方首饰、化妆品、男方剃须刀等)归个人所有。无共同债务。 4.夫妻双方不存在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情况。 5.此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男方(签字):_________ 女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正规的离婚协议书篇2 男方:___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女方:___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双方经过充分考虑、协商,现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如下(简述双方离婚的原因): 一、双方在感情上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双方是否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二、明确子女的抚养归属权及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的负担,并写明给付上述费用的具体时间、方式。在抚养费条款之后,还应当就非直接抚养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作出时间、地点等明确具体的约定_________。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_________(含房产、物业、电器、家具、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现金存款、有价证券、股权等)。 四、对债权债务的处理_________(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的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的具体处理)。 男方(签字):_________ 女方(签字):_________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开题报告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题目:试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学生姓名张菁学号0911010114 教学院系文法学院 专业年级法学09级 指导教师王炜职称讲师 单位西南石油大学 2013 年05 月

一、论文选题的意义和目的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制定是因为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改革开放经济的发展,致使近些年来“第三者”的现象略显普遍,家庭暴力也呈明显上升趋势。许多婚姻关系中无过错的当事人均因另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其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但却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为了实现公平正义,我国《婚姻法》借鉴外国的相关法律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建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填补了这一空白。 本文拟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探讨。本文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和学说,以及国外的立法和学说,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特征、赔偿原则、现有立法和不足,以及完善立法的建议等方面阐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旨在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一定的前瞻性研究。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的立法研究现状 我国大陆地区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中并没有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对于因配偶侵权所导致的离婚案件的处理,仅依照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中对无过错方配偶给予适当照顾的原则,对无过错配偶一方进行补偿,对有漠视配偶利益之人进行惩罚。然而,我们也应注意到,分割夫妻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是存在问题的。在夫妻没有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较少的情况下,该规定便无法得到实际适用,更不用说能给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而且极可能造成离婚诉讼中的缠讼现象。针对这一情况,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学界对于民法未明确规定财产上损害的范围有很大争议。其中史尚宽先生认为,所谓损害,谓因判决离婚所受之财产上损害,其中如夫或妻之生活保持请求权(民法1026条、1037条),基于夫妻财产法之请求权(例如夫对于妻的财产之用益权)(民法1019条),夫妻各得共同财产之半数(民法1040条),基于夫妻财产契约之请求权(例如依夫妻财产契约约定,妻得对于夫妻财产为盈余分配之请求或变更共同财产之分配比例),均因离婚而受损害。离婚诉讼费用,亦可解释包括在内。他如因强制的夫妻财产侵害所受之损失,因谋杀或虐待而致劳动能力之减少,皆属之。而林秀雄先生认为:继承权属于期待权,将来能否具体实现尚未能确定,亦即纵未离婚若早于他方配偶死亡,基于同

关于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思考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实为离因损害赔偿,该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乃侵权行为法之权利。作为一种侵权民事责任,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当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主观过错四个要件。能够导致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离婚原因行为的立法规定应当采取列举性规定与概括性规定相结合的体例。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义务主体既包括过错配偶方,也应当包括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第三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一种实体权利,既适用于诉讼离婚,也应当适用于登记离婚。 标签:离婚;离因损害;损害赔偿;侵权行为;过错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含义 (一)中外立法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及司法实践 现今世界各国或地区的民事立法并没有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给予明确的定义,而只是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的原因、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及赔偿范围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范。我们首先来看一下现今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立法规定或司法实践。 《法国民法典》第266条规定:“在因一方配偶单方过错而宣告离婚的情况下,该一方对另一方配偶因婚姻解除而受到的物质上与精神上的损失,得受判处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另一方配偶仅在进行离婚诉讼之时,始得请求损害赔偿。” 《瑞士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因离婚,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在财产权或期待权方面遭受损害的,有过错配偶一方应支付合理的赔偿金。(二)因导致离婚的情形,配偶一方的人格遭受重大损害的,法官可判与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作为慰抚。” 《墨西哥民法典》第288条规定:“如果因离婚导致无过错配偶一方的利益遭受损害或侵害,有过错配偶一方作为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应负赔偿责任。在双方同意离婚的场合,除非另有协议,配偶双方都无权索取扶养费,也无权索取本条所允许的赔偿。”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规定:“夫妻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有损害者,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前项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以受害人无过失者为限。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第一千六百四十七条规定:“一、被宣告为唯一或主要过错人之一方,及以一千六百三十七条c项所指之理由而请求离婚之一方,应向他方弥补因解销婚姻而造成之非财产损害。二、损害赔偿之请求权应在离婚之本

离婚协议书 正规离婚协议书样本

正规离婚协议书样本 合同的签订,使所有的交易和活动都完美化,合法化,对社会的和谐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也为法制的社会发展祈祷饿了重要的作用。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欢迎关注留学网更多相关信息。/hetongfanben/。(本文为你提供合同范本两篇。) 篇一: 男方: 身份证号码 现住: 女方: 身份证号码: 现住: 双方于年月认识,于年月日在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儿子,名:。现因男方感情出轨,严重伤害女方的感情并导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根据保护子女权益及无过错方权益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2.1儿子的监护权归女方所有,随同女方生活,男方向女方支付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每月支付人民币元整,男方应于每月的日前将儿子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女方指定银行帐

号;男方向女方支付的上述抚养费应支付至该子女大学毕业为止考虑到物价上涨及通货膨胀的因素,男方支付的上述抚养费每年应在上一年的抚养费基础上上涨10%。 银行名称: 账户号码: 账户名称: 2.2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具体约定如下: 为了确保给予孩子建立一个和谐的亲子关系,保证未成年孩子的健康成长,男方应保证每月探望孩子不少于四天,每次不少于8小时,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 探望儿子一次或带儿子外出游玩,但应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女方;若男方因出差不能保证每周正常探望孩子的,则男方可在下期探视期间补足探视次数,但每月探望孩子不得少于四次。男方在此同意并承诺不得放弃上述探视子女的权利,若男方未按上述约定行使探视权超过三次以上的,则女方有权选择中止男方的探视权或要求男方按每违反一次探视权约定向女方支付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处理。如孩子离开上海时间大于等于48小时,女方应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男方。特殊情况,例如:春节、寒暑假等,双方可协商探望方式及时间。以下联络方式由双方提供并认可,如有变动,变动方有义务提前48小时告知对方。 男方:联系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女方:联系电话:电子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论文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论文 目录 摘要及关键词: (3) 引言 (4)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概述 (4)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6) 三、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中的问题 (8) 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的立法建议 (10) 参考文献 (12) 摘要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新《婚姻法》增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让无过错配偶一方在离婚时得到物质上的补偿,充分体现了《婚姻法》对受害一方的关注和保护。为了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更充分地发挥填补精神损害、抚慰受害方、填补财产损失、制裁过错方的作用,在婚姻立法中予以确认有其必要性。针对该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本文概述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法律特征和性质,重点阐述了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并就现实中遇到的问题加以分析,最后就理论和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争议,结合本人的认识提出一些完善该制度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立法建议 引言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始建于19世纪,随着历史的发展,离婚损害赔偿在家庭法的不断改革中日益完善并被保留下来。如现行《法国民法典》第266条规定:“在因一方配偶单方过错而宣告离婚的情况下,该一方对另一方配偶因婚姻解除而受到的物质上与精神上的损失,得受判处负损害赔偿责任。”《瑞士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因离婚,无过错方的配偶一方在财产权或期待权方面遭受损害的,有过错配偶一方应支付合理的赔偿金。(二)因导致离婚的情形,配偶一方的人格遭受重大损害的,法官可判予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作为慰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外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有损害赔偿、抚慰金和填补财产损失。有些国家甚至还包括了对财产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该条款确定了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的确定是修改后的婚姻法的一大亮点,使得我国婚姻法制度更趋于完善。然而新的制度的确立,也必将在司法理论与实务中遇到各种各样的障碍。笔者拟该方面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述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新《婚姻法》确认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重点是放在“包二奶”和重婚上,目的是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人类经过千万年的进化,经历了集团婚、对偶婚后依自然的要求和社会的需要所作的必然选择,是为各国普遍认可和遵循的婚姻制度。婚姻法是私法,权利的救济和责任的追究都直接赋予当事人。但与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不同的是,婚姻法兼具公法的性质,公法的干预在各国的婚姻家庭法中都规定的十分具体和明确,不得由当事人通过协议予以变更,由此重婚或纳妾为法律所禁止,并不在本次《婚姻法》修改的讨论范围内。社会所关注的是法律对配偶间“不忠”行为的禁止,因“不忠”而导致离婚的情形,对配偶的伤害是最为严重的,这种精神上的痛苦不仅涉及婚姻当事人,而且还会延及到子女甚至家庭中的其他成员。法律应当尊重个人感情的自

论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目录 引言 (1) 正文.....................................................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涵 (1)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念 (1)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责任的构成要件 (2) 二、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 (2) (一)立法现状 (2) (二)司法现状 (3) (三)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3) 三、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5) (一)扩大赔偿范围 (5) (二)明确法律界定 (6) (三)增强司法操作性 (7) 总结 (8) 参考文献 (9)

论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学生姓名:廖超超指导教师:赵肖筠 内容提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中所增加的一个制度,是为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弱者,维护社会公平而设立。此制度是以离婚时无过错方得到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为目的,但立法者不能用法条涵盖所有在婚姻关系中可能存在的情况。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又出现了很多法律所没有规定的情形或各种界定不明确的地方,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实际运用上存在一些问题,故本文针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范围、法律适用上的界定、赔偿数额的确定、赔偿方式等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笔者的观点,希望对此制度有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家庭暴力举证责任同居第三者 引言 婚姻是大多数人必经的一个过程,因相爱组成家庭,在飞速发展的今天,大家都有追求自己幸福生活的权利,当婚姻双方因第三者插足、家庭暴力、性格不和等等原因要求离婚时,双方也会对对方在婚姻中的种种不满进行控诉。而离婚就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债权债务的承担,还有无过错一方向另一方所提起的离婚损害赔偿。在2001年之前在立法上是没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此制度是在2001年新修正的《婚姻法》中增加的一个重要内容,其目的在于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弱者,维护社会公平。可是,法律是死的,立法者也不能用法条涵盖所有可能的情况,又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很多法律所没有规定的情形或各种界定不明确的地方,使司法实践遇到困难。笔者通过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及我国立法规定的阐述,分析其不足,并试着提出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本论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理论上的一些概述。通过阐述其概念和构成要件来对此制度做一个简单的了解。第二部分则是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现状的阐述,包括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通过对现状的阐述来分析此制度在我国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则是对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笔者的观点,包括借鉴国外立法上的优点来完善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涵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念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①。该制度的初创阶段,是法国1791年宪法所提出的:“法 ①张新宝:侵权责任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一版,第141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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