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引进判例制的思考(邓 桢)

中国引进判例制的思考(邓  桢)
中国引进判例制的思考(邓  桢)

中国引进判例制的思考

邓桢

上传时间:2003-2-6

近二十年以来,中国重要的法律相继问世,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历史,但法制建设尚不完备,改革开放加快了社会生活发展变化的速度,现实生活日益复杂,现存法律明显不适应新的形势。而修改或制定法律都需要一定时间的实践与总结。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开始定期公布典型案例。这一措施给司法界和法学界都带来了新的气息,并引发了大陆法学界在借鉴判例制度问题上的大量讨论,对此探讨,有两种意见:主张积极引入判例制度,这是主流;反对引进判例制度,这是支流。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典法是立法者理性思维的产物,具有永恒性,刚性和不可改变性。法官面临的所有诉讼问题,立法者预先已将答案交给他们。法官只能谨慎的对法典作字面的解释,寻求法律条文中体现的立法精神,但实践提醒我们,一劳永逸地制定出永恒、万能的法典只是梦想而已,社会生活的发展会引起相应法律规范的变化,只是时间问题;无论多么成熟发达的立法技术,也不足以让法典包罗万象,一揽无余。而面向实际的判例法在动态动行中真正表现出更强的灵活性和社会适应力,可以有效的弥补法典法的不足。

在1949年到1923年中,德国的通货膨胀使马克严重贬值,债务人极易以支付无价值的货币使自己从债务中解脱出来。这无疑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的损害。当时的德国立法机关没有能力提供解决难题的方案。于是,最高法院在1923年用判例开创了一个先例,认为债务人即便已清偿了债务,但按诚实信用原则,他仍受1923年的新马克的约束。

英国的丹宁勋爵要求法官担任“法律改革的先锋”。他明确主张,法官要参与法律改革,而不能把改革仅仅看成是国会的事,法官只是执行法律而已。对此,他有个形象的比喻,法律就像一个编织物,用什么样的编织材料来编织这块编织物,是国会的事但这块编织物不可能总是平平整整的,也会出现皱折;法官当然不可以改变法律编织物的编织材料,但是他可以,也应当把皱折熨平。

以1947年的《中伦敦财产信托公司诉大树房产公司案》为例。该案原告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委托被告以每年2500英镑的价格出租一批房屋,由于大战爆发,这批房屋没有全部租出。随后,被告在原告信中以半价优惠招徕房客,原告复信表示同意。这样,剩余房屋以半价全部租出,战争结束后,原告公司改组经理人员,新任经理发现上述情况后,无视公司先前与被告之合意,以减租缺乏对价为由,否认该协议有对价,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根据普通法之契约原理,除正式契约外,其他契约必须有对价,无对价之契约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普通法的对价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作为判定何种允诺应被强制履行的一个标准,是有普遍合理性。但在该案中,坚持这一原则,则必然导致不公正的结果。为了实现公正的目的,法官丹宁勋爵发挥衡平法的禁止反供原则,冲破普通法对价原理的限制,宣布即使该减租协议缺乏对价,原告仍有义务遵守诺言,无权要求赔偿大战期间减少的租金。

以人的因素补充规则因素的不足,使自然正义完善法律正义,大大增强了判例法的社会适应力。这对存在着的法律的统一性和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矛盾能够提供解决的方法。我国地域广阔,各地情况复杂。文化、信仰、风俗、习惯差异很大。尤其是少数民族为主的一些

地方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更具有特殊性。依靠国家力量强制统一实施成文法,可能在实际中难以贯彻。判例法在此情况下更能体现出其独特的价值。

判例的特点还在于,通过将具体事实适用于具体的法律条文中,使人们能够通过事实理解法律,通过法律评价事实,筑就沟通法律和事实之间的桥梁。从这一意义上说,判例是保障正确统一地理解和执行法律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第二号公布的孙明亮故意伤害案,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同级检察院以量刑失轻抗诉,省检察院以量刑失重撤回抗诉,省法院撤销一审裁决,改判有期待刑2年,缓刑3年。该案例的公布,对司法人员如何分清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提供了具体性的标准。

有这样一段话描述:律师一个接一个地把法码放在天平上,仔细掂量孰轻孰重,但最后决定天平是否倾斜,哪怕只有一点儿倾斜的,却是法官。目前,我国法官素质不高,但一般上级法院水平比下级法院水平高。援引判例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和维护法律尊严。同时,也可由此推动法官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因为法官做出的判决将公开供世人查阅。研究引用,这样避免了很多擅断,任意处理问题的状况,促进他们恪尽职守。

另外,在中国司法权长期隶属于行政权。法官难确立占有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缺乏应有的权威,外来因素严重干扰司法。中国以制定法为本位,并以政策来弥补其不足,这种作法造成行政权,执政党权力膨胀,不利于民主法治建设。在判例法国家,法官在遇到新问题时,发现和宣布现存的法律原则,在审判时加以利用,赋予法律独特的柔韧性,保障民主,维护正义。

有人认为,中国古已有判例法传统。中国法律经历了如下阶段:“礼治,判例法”时代(西周、春秋);“法治成文法”时代(战国、秦朝);“礼法合治,混合法”时代(西汉至清末),成文法和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法在皇权支配下,长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大特征之一。王夫之:夫法之立也有限,百人之犯也无方,以有限之法尽无方之慝,是诚有所不能矣。于是律外有例,例外有奏准之令,皆求以尽无方之慝而胜天下之残。但近现代中国以日本为转运站吸收西方大陆法系的法律文化。建国后法学受苏联法学的影响,认为适用判例有造成混淆的倾向。

现阶段中国要采用判例制需要考虑现实国情。首先,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与英美判例法制度所赖以存在的阶级基础和政治制度不同。英美判例法制度的阶级基础是法官阶层,政权制度是三权分立原则。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立法机关,审判机关只能适用和执行立法机关的法律,不能行使立法权,不存在一个具有特权的司法阶层。其次,判例卷帙浩繁,高深莫测,非一般人能掌握。中国法律文化不发达,引进判例有可能使诉讼复杂化,导致久讼不决的局面。

有学者专家针对这些情况提出了引进判例制的许多实际作法:

我国法制体系中可一般和局部地创立判例法。所谓一般地使用判例,是指对各种犯罪分们别类地颁布一些典型的判例,使司法人员在掌握法律条文精神的同时,有一个具体感性的类比样板,并得到正式援引;所谓局部地创立判例法,是在尚无成文法律的领域,用判例的形式来完善立法,用判例来指导全国的审判工作,从而在局部领域适用判例法。

其次,由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专门判例编纂机构,负责判例的收集、整理、认可、公布、

废除、修改等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判例的内容是否违反宪法和法律,实行法律监督。其方法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核并裁决,或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审查监督权。

提高司法人员业务素质,真正实行独立审判和公开审判,写好判诀书,充分表述本案的事实。认定的根据判决的理由,通过培训提高法官识别、运用判例的能力,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

参考文献

武树臣:《对十年间大陆法学界关于借鉴判例制度之研讨的回顾与评说》

董茂云:《大陆法系法典法与普通法系判例法的社会适应力比较》

丹宁《最后的篇章》

指导老师:王云霞

(原载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法苑》(本科生号)第八期)

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研究

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研究

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研究 一、中国古代“判例”的概念界定 在中国古代,《抱朴子》记载:判例是一个经学概念而非法学概念,因此其显然不同于司法上可以适用的判例。据考证:中国古代文献中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判例一词,法律意义上的判例来自西方。在西方判例法国家, 判例的定义: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由此可知,中国古代不存在法律意义的判例。但目前为止学者并不赞成这一结论,绝大多数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存在着法律意义上的判例。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载:判例指法院可以援引,并作为审理同类案件的法律依据的判决和裁定。由于这一定义比较符合中国的国情,所以基本上已成通说。 二、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的发展历程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的发展历程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萌芽阶段 (先秦时期 )、发展阶段(汉唐时期)、完善阶段(宋元时期)、成熟阶段(明清时期)。 (一)先秦时期,乃判例制度产生的萌芽时期 据考证夏商时代并没有明确的判例法的记载,但是商代在审判中出现了“有咎比于罚”,即对于犯罪,要按照以前对同类犯罪进行处罚的先例来进行处理。西周时则继续沿用商朝的一些判例或习惯。战国时期,随着中国古代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的问世,成文法的主导地位也逐渐确立。但是判例法并未消失, 它对当时的成文法仍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秦代,司法实践中判案成例被广泛援用,廷行事或行事制度即是典型例证。至此,中国古代的判例制度正式形成。 (二)汉唐时期,乃判例制度的不断丰富发展时期 西汉时,出现了一种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被称为决事比。西汉中期以后, 引经断狱之风盛行,司法官在遇到疑难案件而成文法律没有规定时,便求教于儒家经典中的古老判例、故事和原则进行裁判。东汉和两晋时期,故事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不仅包括制书、诏诰,还包括先例和司法审判的案例。此时,故事成为了一种与律令并行的成例。隋唐时期, 成文法比较完备, 对例的限制较多。比如唐高宗时, 曾一度废止了例。但审判中援引先例的事仍时有发生。据史料记载一般的法律适用原则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情况下,可以有条件地

对人类未来的思考

对人类的未来一些思考 摘要 人类的未来究竟什么样子没人能说的清楚,要预测某个社会的方面会发展成什么样子也相当困难,故本文仅从人类对未来应当有怎样的态度,哪些因素和力量影响人类未来的发展,为了争取一个正面的未来人类应该预防哪些人为的灾难发生和作为社会个体对未来应付怎样的责任,作出什么贡献阐述笔者关于未来发展对人类要求的观点。 关键词:未来乐观主义灾难人类改变 不存在确定的、不可更改的未来,我们越是清楚地认识未来就越能够塑造一个生动而丰富、合乎心意的世界。——马蒂亚斯·霍尔茨 每当战战兢兢地打开报纸或者电脑网页,我们看到的却到处是货币市场风声鹤唳、黄金股市一日三易价、银行摇摇欲坠、通货膨胀如脱缰的野马、四海之内地震海啸连连,而政府对这些接踵而至的诸多天灾人祸无计可施,有人感慨“这真是个疯狂的世界”、“这世界究竟怎么了”、“难道2012真的要来了么”无论是客观事实还是人们恐惧未来思潮的盛行特别是近来日本的九级大地震、及震后向来以严谨著称的日本人面对核泄漏的无奈,都迫使我们认真的思考人力是不是无所不及的,核安全在未来能否得到保障,大自然面前我们究竟该报以什么样的态度。 一、悲观主义还是乐观主义 未来不是预定的也不是早就安排好的,人类自己可以影响结果的出现,但究竟应该乐观地看待未来,还是悲观地作最坏的打算呢? 某个角度看,悲观主义者可能是对的。眼下发生的一切仿佛在告诉人类,极有可能未来是可怕的,至少是十分负面的。大多数未来主义者、预测家对未来的预测往往是负面的。他们认为目前人类“我行我素”的发展方式对未来的走向是非常不利的,我们目前朝积极方向的变化速度源不足以防止人类文明及我们这个星球出现灾难或发生总体倒退,而人类完全没有意识到这点并还在继续选择走一些难以置信的愚蠢与危险的道路。核武器每时每刻都在

专题中国古代各种制度

专题:中国古代政治制度 一、中央官制的演变: 1、秦朝: (1)、皇帝制度的确立: ①由来:三皇五帝的传说。秦王嬴政将三皇五帝名称合为“皇帝”,自称始皇帝。 ②基本特征:皇位世袭;皇帝独尊;皇权至上; ③本质:君主专制 (2)三公九卿制 ①三公:丞相——辅佐皇帝处理全国政事太尉——协助皇帝管理全国军务 御史大夫——负责执掌群臣奏章,下达皇帝诏令,并负责监察百官 ②九卿:丞相之下设九卿,分管各项具体政务,是中央政府的职能部门,即奉常、郎中令、卫尉、宗正、太仆、廷尉、典客、治粟内史、少府。 2、汉朝 ①沿袭秦朝皇帝制度、三公九卿制;②汉武帝频繁更换丞相; ③设中朝(内朝),由皇帝亲信近臣(侍从、秘书)构成(这些人身份低微,被皇帝破格使用担任尚书令、侍中等),参与国家政治中枢的决策,导致由丞相、御史大夫为首所构成的官僚机构成了“外朝”,被拒于政治决策之外,相权削弱,君权加强。 2、隋唐:实行三省六部制。 ①中央的中书、门下和尚书三省,分别负责决策、审议和执行。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相权一分为三,三省之间既合作,又互相牵制和监督,削弱了相权,保证了君权的独尊,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大创造。 ②尚书省之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3、北宋 ①设立中书门下作为最高行政机构,行使宰相职权,长官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②增设“参知政事”,作为副宰相,分割宰相的行政权;③设三司使管理财政,分割宰相财权;④设枢密院掌军政,长官枢密使分割宰相军权。 4、元朝: ①在中央设中书省作为最高行政机关,替代三省,直接领六部,行使宰相职权; ②枢密院:最高军事机关③宣政院:统领宗教及西藏事务 5、明朝 (1)丞相制度的废除:明太祖朱元璋鉴于历史上丞相“专权乱政”、妨碍皇帝行使权力的教训,正式下令罢除丞相职位,使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直接隶属于皇帝,并且明确宣布成为定制。丞相制度被永远废弃。 (2)设内阁: ①背景:朱元璋废除丞相职位,达到了高度集权的目的,却导致丛杂的政务集于皇帝一身的弊端。 ②过程:明成祖朱棣设立内阁制,以内阁作为皇帝处理国政的助理机构。内阁起初以官位较低的官员入午门内的文渊阁当值,后来入阁官员的权势和地位逐渐提高。 ③地位:内阁是皇帝为加强专制而建立的政治机构,然而职权范围始终不明朗,不能正式统率六部百司。(明朝内阁始终不是法定的中央一级的行政机构或决策机构。内阁是君主专制强化的产物,不可能对皇权起到制约作用。) ④影响:皇帝虽然离不开内阁,但是仍然担心内阁地位的上升可能威胁皇权,于是以司礼监的太监予以牵制。宦官参政,妨碍阁权,甚至控制内阁,是导致明代政治日益黑暗的重要原因。 6、清朝: (1)皇太极:议政王大臣会议(皇权受到限制)(2)康熙:南书房(皇权得到扩大)(3)雍正:军机处(皇权到达顶峰) ①目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 ②内容:清朝雍正年间,为适应西北军务的需要,始设军机房,不久改名军机处,选亲重大臣协办军务,后来又由单纯处理军务逐步扩大到处理其他政务。 ③特点:军机处是辅助皇帝处理政务的最重要的中枢机构。军机大臣均由钦定,只能秉承皇帝旨意办事,因而军政大权进一步集中到皇帝手中。军机处机构简单,人员精干,有官而无吏,又因地处内廷,外界干扰少,办事效率较高。 ④影响:军机处的设立,导致军政大权进一步集中到皇帝手中,进一步加强了君主专制制度。 二、地方行政机构的演变: 1、秦朝:郡县制 ①由来:商鞅变法时,废分封,行县制。秦统一后,秦始皇采纳了李斯的建议在全国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 ②内容: 郡:最高的地方行政机构,设郡守、郡尉和监御史,分管行政、军事和监察 县:设县令、县丞、县尉,分管行政、司法和治安。郡、县长官全部都由皇帝任免调动,不得世袭。 乡、里、亭:县以下还有“乡”、“里”两级地方行政机构及负责地方治安的“亭” ③作用:与分封制相比较,最主要的差别在于形成了中央垂直管理地方的形式。郡县长官一概由皇帝任免调动,不得世袭。 2、汉朝: ①汉初:郡国并行制 ②汉武帝:采用推恩令削藩,实行郡、县两级制 ③东汉:州“刺史”改为“州牧”,转变为州、郡、县三级 2、隋唐:道、州、县 3、北宋:“路”、州、县 4、元朝:实行行省制(中国省制的开端),形成省、路、府、州、县级制 5、明朝:承宣布政使司(习惯上仍称行省)、府、县 6、清朝:省、道、府、县

论中国古代的自首制度

论古代的自首制度 摘要:自首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源远流长,追溯历史,可知自首制度从其产生到成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对自首制度立法沿革的考察,在推动现今自首制度研究、发展和完善方面,作用重大,意义深远。鉴于此,本文对自首制度的历史沿革作了简要回溯,同时,因为唐律对自首的规定最为完善。所以,着重论述了唐律关于自首的规定。 关键词:自出;自告;自首;投首 一、自首制度的缘起 犯罪后未被官府捕获或犯罪事实未被发觉之前,官府对于主动投案坦白的犯罪人,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制度,即是古代的自首制度。 在自首制度的缘起上.我国很多学者认为自首制度萌芽于西周时期。这一观点的依据便是《尚书·康诰》中的“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的记载,宋朝蔡沈对此解释为:“既道称道尽输其情,不敢隐匿,罪虽大,时乃不可杀。”即犯罪人已经将犯罪事实全部交代,虽犯罪或大,亦不可杀。明朝学者认为:“此后世律文自首者免罪之所出也.”[t]但这时的自首制度仍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自首.根据自首制度的本质特点,将犯罪事实全部交代出来并不等同于自首,它同时也包括了坦白的情形。历史地考察,作为萌芽时期的自首,虽然范围与其后历朝的自首以及现在的自首有所不同.但它无疑为自首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秦汉时期是我国自首制度的确立时期.我国秦朝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并将之上升为刑法理论,反映了当时人们对刑法的理性认识.自首制度作为重要的刑法制度之一,和其他刑法制度一样在当时都达刭了相当高的发展水平。关于自首,秦律《法律答问》中规定:“隶妾系城旦舂,去亡,已奔,未论而自出,当笞五十,备系日(押到期满)。”(城旦舂,城旦是长期沉重的苦役刑,最初得名于修筑长城的苦役.后来就成为苦役刑罚的泛称。《汉1日仪》说:“城旦者,治城也。女为舂,舂者,治米也。”吲)又如:“司寇盗百一十钱,先自告,当耐为隶臣,或日赀二甲。”(隶臣、隶妾是一种带有官奴隶性质的终身劳役刑):“把其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自出,以亡论。其得,坐藏(赃)为盗:盗罪轻于亡,以亡论”。意即携带借用的官府财物逃走,如能自首就以逃亡罪处罚,免盗窃罪。如果被捕获,按赃数以盗窃论处:如果盗窃罪轻于逃亡罪,则仍以逃亡罪论罪。这些规定表明.本应处重刑者由于自首而减轻处罚.自此,自首作为一种刑法制度已经明确规定在刑法之中. 刑法中的自首制度在汉朝不仅有所发展.而且更加完善。汉律规定“先自告,除其罪”,自告即自首得减免刑罚。《汉书淮南衡山王传》载:“(衡山王少男刘孝)闻律先自告除其罪……即先自告所与谋反者枚赫、陈喜等……孝先自告反,告除其罪.”从现有史料考察,这种“自告除其罪”的规定,只适用于官吏谋反、枉杀人和农民的叛乱。在具体适用中还必须遵守以下一些条件:1.如果是共犯或犯罪集团,而为“造意”与“首恶”者,即使先自告也不能除其罪.2.如果一人犯数罪.只能赦免其自首的罪行:对于其没有自首的犯罪,依法 照样予以处罚。由此可知.汉律关于自首的规定还是比较详备的.有学者认为,汉律中规定“先自告除其罪”的用意在于:一是针对这种犯罪而采取的一种斗争策略,即分化瓦解谋反

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与特点

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与特点 篇一: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第一章夏商时期的司法 夏商的司法制度 关于夏商的司法体制,没有具体划分,其政治体制在以帝国程度上就是其司法体制的原型。夏商的政治体制有内服和外服之分,内服即中央和王室机构体系,外服即地方诸侯机构体系。夏商比较专门的司法机构体系史书上无记载。 夏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大理:中央最高司法管 士:地方司法官 蒙士:基层司法官 2.审判制度 “神判”、“天罚” 3.监狱的设置 “圜土”、“夏台” 商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司寇:中央最高审判机构

士:地方司法官 蒙士:基层司法官 2.审判制度 (1)重案: 三审,即史与正的审理、大司寇的复审、三公参听的再审。 (2)疑案: “疑案,泛与众共之,众疑,赫之,必察大小之比以成之。”——《礼记·表记》 (3)量刑: 可轻可重者,主张从轻; 可宽可严时,主张从宽。 3.监狱的设置 “圜土” “囹圄”:“所以拘罪人” 夏商的司法总结 其司法主要有以下之特点:1.,尚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离出来,它们基本上是合而为一体。2.商两代属于中国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司法审判大权握足于各级奴隶主宗主手中。 3.着司法审判制度的产生,作为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狱也开始出现。第二章西周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的设置:自上而下依次为:①周王②大司寇③小司寇,地

方效仿中央,地方司法机构主要是指天子京师和诸侯国都之下或基层地方执行司法事务的官职或机构。 2)诉讼审判制度:1肺石达穷民,路鼓制度2证据制度:仅控告而无证据则不受理,至于证据来源,首先允许刑讯逼供,就是要求必须要有口供。并且以当众宰牲发誓为诉讼辅佐证据。3五听制度:辞,色,气,耳,目五听,察言观色等技巧。4审理时限:收禁人犯五六天后才进行审理。尽心断狱,甚之又甚。5季节与司法:春夏不受,秋冬行刑。6三敕与民主司法7八议制度:规定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不能采取一般程序审理,必须采取朝廷特别会议由周王最后定夺。这是后世八议制度的起源。8宣读行书制度:是后世读鞠乞鞠的来源。9审判程序:一般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一般要经过二审终审,三宥程序仅仅适用于贵族。10法律宣教制度,周礼的悬法象魏很可能是最早的法律宣传普及教育制度。 3)司法较前代之发展:1体系更加完备,制度更加成熟2统治放于司法权下,权责进一步分明3司法审判程序进一步严格人性化,重视对人的法律教育。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司法制度 (一)司法改革 1.就司法机关而言,剥夺了旧贵族的司法审判权,改由封建职 业官僚掌握。 2.就司法形式和审判程序而言,改罪行擅断为依法断案,变秘密审判为公开审判。

当前中日关系现状及未来发展思考

中日关系是今天国际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亚洲和世界拥有重大影响的中日两国发展长期稳定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不仅符合两国的根本利益,也是维护亚洲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与繁荣的重要因素。但是遗憾的是,2001年中日关系中再次发生了历史教科书问题、参拜靖国神社问题、李登辉访日问题等严重损坏中日关系政治基础的事件。同时,在经贸领域也发生了中日邦交正常化以来最为严重的贸易摩擦;在安全合作方面双方互不信任,彼此警惕。那么今后中日关系的发展趋势将会如何呢? 早在新中国成立以前,毛泽东就指出,“要把帝国主义政府和这些国家的人民区别开来”。新中国成立之后,周恩来也明确地表示,“中日两国人民永远地友好下去,这是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这是共同的,没有冲突”,“中日两国关系,从根本上说必须建立在两国人民友好的基础上”。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又指出:“中日两国人民世世代代友好下去的口号,代表了我们大家的理想。应该说,这个口号三十多年前就提出来了,不是今天提出来的,更不是某一个人提出来的,是中日双方提出来的。”[1](P.231) 2000年5月20日江泽民主席在会见日本“2000中日文化观光交流大会使节团”主要成员时发表了重要讲话,指出:“在当前的国际形势下,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理解,推动两国友好合作不断发展,不仅符合两国人民及子孙后代的根本利益,也有利于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中日友好归根结底是两国人民的友好。”[2](P.3)显然,江泽民关于中日友好的论述,同党和国家的第一代、第二代领导人关于中日友好的论述和见解是一脉相承的,也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第一代、第二代领导人关于中日友好的指导思想所作出的新发展。其中,特别是“中日友好归根结底是两国人民的友好”这句话告诉我们,不管中日两国关系中出现什么样的变化、曲折和风波,甚至一时影响到两国人民之间的情绪,中日两国人民要求“世世代代友好下去”的殷切愿望和发展趋势绝不会出现根本的改变;只要抓住了“两国人民的友好”这个根本,就可以相信任何企图破坏中日友好的力量,最终是不会得逞的。 ( 良好的中日关系对中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在中国现代化建设中日本起着很大作用,既是重要的贸易伙伴,又是引进资金技术的重要来源。同时要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和稳定周边,也必须搞好中日关系。因此,中国早就把发展同日本的友好合作关系定为基本国策,并一直坚持力行。而在新的历史时期,日本在谋求政治大国的过程中同样需要一个良好的中日关系。首先在外交上,日本需要借助中国。在对美外交中要借助中国的影响。每当日美关系紧张时,日本只要加强对华关系,日美关系便缓解,日中关系是日本对付美国压力的一张“王牌”。在谋求大国地位方面,日本将中国视为其推行联合国外交的关键因素。日本联合国外交的重点放在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上,如果得不到中国的理解和支持,将难以如愿。日本的亚洲外交也需要借用中国的支柱作用,日本无论是在朝鲜半岛还是在东南亚问题上要发挥作用,没有中国的支持与合作都将是困难的。其次,发展与中国的经济关系是日本发展战略的需要。中日经济在亚洲占有重要的位置。中日两国GDP之和占亚洲GDP总和的3/4。21世纪合作的焦点是经济安全,在维护亚洲的稳定与繁荣上中日两国有共同的战略利益。同时,日本也需要中国的巨大市场和某些资源。再次,在建立国际新秩序中,日本同样需借助日中关系。目前,美国谋求单极世界,日本虽怕触怒美国不敢明确支持多极世界,但面对中俄

中国石油进口渠道及现状分析

中国石油进口渠道及现状分析 课程:国际石油经济 1. 海外油气开发现状和展望 (1)综述 隨着中国经济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快速发展,对国外石油的需求也随之增长,中国自1993年起成为石油净进口国,截至2009年,中国已成为继美国和日本之后的第三大石油进口国。在未来几年内,中国的石油消费预计还将不断增长,而预测国内石油生产量自2020年起将开始下降。 截至2010年3月初,非洲出口中国的石油数量仅占非洲石油出口总量的13%,远远低于非洲出口欧洲和美国的石油数量,非洲出口欧洲和美国的石油数量都占到了非洲石油出口总量的30%以上。中国在非洲石油领域的投资仅占世界在非洲石油领域的总投资的1/16,也同样远远低于欧洲和美国在非洲石油领域的投资。中国油气公司近两年积极参与海外并购。、其中,中石油是最大的海外投资者,截至2010年2月,在全球27个国家拥有油气资产,并在49个国家提供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海外重点市场包括非洲、中亚、拉美和中东。中石油正在从事的90多个海外项目中,有65项涉及油气生产和开发。2008年,中石油海外原油和天然气产量分别为61.2万桶/天和 450百万立万英尺/天。除了油气勘探开发项目以外,中石油还投资建设进口油气管线,并希望通过海外并购成为国际化公司。中国开发银行2009年与中石油签定了一项长期贷款协议,将在5年中向中石油贷款300亿美元以支持中石油的国际化战略。 表1.中国油气公司近两年完成的海外并购

在中东市场,中石油主要投资伊朗和伊拉克。除了中石油、中海油和中石化积极投资海外业务以外,中化集团、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投资公司也开始收购海外资产。此外,一些规模较小的中国公司也开始参与海外油气投资,包括陕西延长石油、振华石油和中国航油等。 表2.中国公司近期签署的几项投资协议 (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石油已在中亚、非洲、南美、亚太和中东建成5个规模油气合作区。中石油计划按照5年一个周期,每年选择一个海外油气合作区或其中的一个国家,编发可持续发展报告,反映中石油在境外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中石油于2010年5月下旬表示,将投资4000亿元布局海外,以在未来达到年产2亿吨的海外油气规模,届时中石油一半的产量将来自海外,这相当于大庆油田5倍的产量。 中石油在2009年用于收购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和中亚的炼油厂和石油储备花去了近70亿美元。这一扩展可与埃克森美孚公司相对应,埃克森美孚公司于2009年12月收购美国天然气生产商XTO 能源公司支付约300亿美元。 中石油表示,每5年、10年,将偶尔有300亿美元的交易,但中石油每年至少有60亿美元交易,这对任何大的石油公司都有重要意义。在过去5年内,中石油年投资20亿~30亿美元,已计划的投资显然是上了一个台阶。 (2)中国石化集团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海外实施项目分布在中东、俄罗斯、中亚、非洲、亚太和拉美的16个主要产油国和地区,在一些国家,油气勘探取得新进展,海外油气储量从无到有,实现大幅度增长。目前海外油气勘探开发战略布局基本形成,项目结构趋于合理。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近年来海外油气产量也在快速增长中。截至2009年公司已经在海外18个国家拥有47个项目。从2004到2008年间,公司海外权益油产量从20.5万吨跃升至901万吨。2009年,公司海外油气产量突破1000万吨大关。 2. 开拓石油进口渠道

【管理-制度】专题一_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 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1.含义: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包括专制主义和中央集权制度两个概念。前者是指中央的决策方式,即皇帝个人专断独裁。后者是指全国各种军政财大权归属中央,地方完全由中央管理和控制。 2.形成原因: ①经济根源:由封建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封建的个体小农经济要求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权,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安定,保证生产发展。封建地主阶级也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政权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镇压农民的反抗。 ②政治根源:适应地主阶级建立和巩固政权,完成和巩固统一,加强对人民控制的需要。 ③理论来源:法家“集权”理论。 3.发展过程: 形成:战国。①韩非子“集权”思想;②秦国商鞅变法,建立县制。 确立:秦朝。①政治上:确立皇权至高无上;中央设三公九卿,地方实行郡县制;颁布秦律。②经济上:确立土地私有;统一货币、度量衡;车同轨,修驰道。③思想上:推行“焚书坑儒”,实行思想专制。④文化上:书同文、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巩固:西汉。政治上:①汉初实行郡国并行制;②汉武帝推行封建大一统的措施:在政治上主要有改革官制,设内外朝,加强皇权;推行察举制,以扩大统治基础;建立刺史制度,以监督诸侯王和地方高官;实行“推恩令”、“附益之法”解决王国问题,加强中央权力;强化完善封建法制,打击豪强地主势力。在

军事上主要有北击匈奴,南攻越族。在思想上:“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崇尚法制。 完善:隋唐。①实行三省六部制;②科举制 加强:北宋。①集中军权:.解除朝中大将兵权,削减节度使实权;禁军统领权一分为三;置枢密院与将帅互相牵制;行更戍法;精编禁军,且分住两地,形成“强干弱枝”,“内外相制”局面。②集中行政权。在中央增设参知政事、枢密使和三司使,分宰相行政权、军权和财权。便于皇帝总揽大权。在地方:文臣知州,设立通判。二者互相牵制,加强中央对地方控制。③集中财权。设转运使管赋税运输,以削除地方割据的物质基础。④集中司法权。中央派文官管地方司法,把司法权收归中央。 发展:元朝。①在中央设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分管行政、军政和监察,设宣政院管理宗教和西藏。②在地方实行行省制度,由中央委派官员管理。 强化:明清。明朝:①在中央,废丞相权分六部,皇权空前加强;在地方,实行三司分权,大权统归中央。②颁布《大明律》,维护封建特权,加强对人民的镇压。③设锦衣卫和厂、卫等特务机构,以保卫皇权。④实行八股取士,以加强对人民的思想控制。清朝:①清初,沿用明制,设内阁、六部。但议政王大臣会议使皇权受到限制。②康熙设南书房,以加强皇权。③雍正设军机处,标志着我国封建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发展到顶峰。④大兴文字狱,实行文化专制,造成社会恐怖。 结束: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结束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论中国古代的家族与父权制度

论中国古代的家族与父权制度 摘要:我国古代的社会是以家族为基础的父权社会,儒家通过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想,在中国封建社会建立起家国天下,并运用礼制与法律保障家族与父权制度。家是族的一部分,家族是国家的基础,维护家族的稳定是国家稳定的前提,父权是为维护家族稳定的核心。父权的范围很广,并受到法律的承认,包括教令权,主婚权,财产权。父权家长制对我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键词: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家族父权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与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1]家族和父权是家族主义的核心内容,父权是维系家族稳定有序的保障。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第一章家族篇,阐述了家族的范围: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家族的亲近范围是通过丧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等五服制度确立的。《礼记》云:亲亲以为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又说,四世而缌,服之无穷也,五世而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2]所谓亲属的范围,是以四世为限,缌服为界。随后,瞿同祖先生指出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在社会和法律都承认家长或族长权力的时代,家族被认为是政治、法律的基本单位,以家长或族长为每一单位之主权而对国家负责,家族是最初级的司法机构,家族团体以内的纠纷及冲突应先由族长仲裁,不能调节处理的才由国家司法机构处理。虽然之后随着君权的发展,法律制度发展到生杀权完全操纵在国家机构和国君手里,仍没有动摇族长或家长的初级司法地位。 近几年来, 许多涉足家族父权这一领域的研究取得了诸多进展。关于族之来源,考之史籍,正如春秋时鲁国之众仲所言:“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肺之土而命之氏。诸侯以字为溢,因以为族。官有世功,则有官族。邑亦如之。”[3]我国古代社会为农业社会,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家庭和家族是社会最基本的经济组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我国古代的社会结构是以家族为基础的。重家族、重血缘、重伦理等是中国古代文化的固有特征,在古代法律中表现的极为明显,具体到家庭生活中,家长拥有管理监督生产和支配家庭成员的权力。而调整家长关系,维护家长权和族长权的法律,也就成了古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4]费孝通先生“父子”纵向关系为传统家族主轴关系的理论暗示了处于父子纵向链条末端的“人子”首鼠两施、左右失据的尴尬地位。作为家族血脉延续的“人子”,如果没有自觉自愿承担起振兴家族的重任,就常常被长辈视为“小肖之子”,这也使父子间的冲突作为反复出现的典型意象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常态。[5] 一家与族的关系 家族在古代是一个复合名词,族的范围包括家庭,但是一般情形下,家为家,族为族。前者为一个经济单位,为一个共同生活体,后者则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缘关系。[6]中国

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战略思考

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战略思考 由于环境的改变,我国新能源的开发提到了日程上来,新能源的起色与国家的支持也是密不可分的。我国有一定的自然优势,中国新能源的发展也很迅速,但在一定程度上仍有一定的局限。文章将对我国新能源产业的现状以及新能源的发展方向、局限以及战略进行阐述。 标签:新能源产业;发展现状;战略思考 1 中国新能源产业现状的理解 中国目前的主要能源还是煤炭与石油,尽管我国现在这两种资源已日渐稀少并且正走向枯竭。2008年,我国的煤炭消费却仍在世界上占据第一名,石油消费在世界上排在第二名。所以,中国现在急需发展新能源,中国的经济快速发展与能源消耗非常不相符,只有发展新能源才会适应中国的发展。可怎么样根据中国的国情来发展新的能源呢,中国各个部门如今已经意识到发展新能源的作用以及其对中国发展的必要影响。从微观中分析,一个企业最需要具备的是能动性,一个企业的积极性对企业的发展有着很重要的作用。新能源产业对一个国家来说等同于能动性对于企业,需要对新能源发展的方向有一定的了解与掌握。对于新能源这一新兴的产业,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表示对其很感兴趣。愿意投出时间与精力在新能源上,并且对新能源的发展很看好,有着很大的积极性。由此看来,我国的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具有很大潜力。 2 中国风能、氢能的发展 风能是我国开发最快速,并且是如今运用最广泛的新能源,在我国,新疆可以说是风能最丰富的的地点。同时,新疆也是最早开发风能的地点,风能企业的运行相对于其他新能源企业来说,更早的进行了实施建设。新疆风能的开发潜力也是不可预估的,新疆特有的自然优势,使许多的企业愿意在这里发展,在这里投资。除了新疆,河北的风能资源也比较有优势,许多企业也愿意到河北搞建设,利用其自然优势,同时对风能进行合理的开发。在河北的投资中仅有一个县城就引来了十余家的企业希望在这里投资。江苏也是我国风能比较富裕的城市,目前也已有很多企业打算入驻江苏,在这里发展风能。 除了利用优越的自然优势,企业也要注重自身技能的发展,提升自己的技术,利用技术更新将风能更好的利用。中国除了在风能上有所发展,在氢能源上的发展也是十分的迅速,我国对氢能源的开发最早是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现在已经可以在多方面提取氢能源,并且做到合理处理与利用氢能源,如果氢能得到开发后,影响最大的便是我国的汽车产业。风能与氢能源的发展,更是我国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 3 中国新能源发展的局限

对于未来的思考讲解

对于未来的思考 未来,一个遥远的世界;未来,一个神秘的地方;未来,一种无穷的魅力。古往今来,世事变幻,社会在发展,历史在演进,未来,永远值得人们去思考,去探索。 有人梦想未来。敢于梦想未来的人,他的人生的风景线就变得更加绚丽多彩。在那个“风雨如磐暗故园”的黑色年代,鲁迅怀抱一腔“寄意寒星荃不察,我以我血荐轩辕”的衷情,飘洋过海,留学东瀛,梦想未来有一天能医治人民的疾痛、祖国的疮痍。少年周恩来在奉天(沈阳)东关模范学校的课堂上掷地有声地宣告他梦想中的未来——“为了中华之崛起”。风华正茂的毛泽东在橘子洲头,酣畅淋漓地抒写辉煌的蓝图——“问苍茫大地,谁主沉浮?”,梦想未来有一天无产者翻身做主、扬眉吐气地迎接共产主义的曙光。1835年8月在特利尔中学毕业的马克思在自己毕业论文中郑重地写下他梦想中的未来——“我们选择职业,所应遵循的主要指针,是人类的幸福”。火红的青春在追梦中描画着锦绣的未来,不仅仅是“我”的未来,更是人民、民族、祖国、乃至全人类的壮丽的未来,追梦之路必将“漫漫其修远兮”,但是无悔的他们始终坚信:未来的梦,总有一天能够实现! 有人开拓未来。勇于开拓未来的人,他的生命的足音就变得更加铿锵有力。开拓者的头脑永远清醒的是:未来不是大庭广众前口若悬河地夸夸其谈;未来不是灯红酒绿纸醉金迷中的游戏人生;未来也不是风平浪静里的轻歌曼舞;不是花前月下卿卿我我的耳鬓厮磨。他们深深地知道:未来是蜗行在巷道里的矿工们熏黑的额头上不灭的明灯;未来是奔驰在广袤田野上的忙碌的播种机;未来是工程师笔下越来越清晰的设计图纸;未来是企业家正在关注着的产品销售市场的不断拓展;未来是绿茵场里奔跑不息的矫健的身影……“我的未来不是梦,我的心跟着希望在走”,在开拓者翻动的日历中,未来不再渺茫,他们乘着希望的风一路浩歌。未来如同变化无穷的魔棒,给人以前进发展的动力。 有人创造未来。执著于创造未来的人,他的生活的内容就变得更加诗意盎然。也许这就是未来的魅力所在吧。“江山代有才人出,各领风骚数百年”,未来在创造者的心中越来越现实。从赵武灵王的胡服骑射,到王安石的变法革新;从司马迁横遭宫刑之苦而

世界石油资源的空间分布及中国石油的进口通道

世界石油资源的空间分布及中国石油的进口通道 一、世界前十大石油储量国家最新排名 据科威特《火炬报》2009年11月3日报道,美国能源信息管理局近日公布了世界上石油储量前十个国家最新排名,有关统计数字如下: 1、沙特阿拉伯 已探明储量:2667亿桶 每日总产:1070万桶 原油日产量:926万桶 日消费:229万桶 出口到美国(2007年): 149万桶 2、加拿大 已探明储备:1785.9亿桶 每日总产:335万桶 原油日产量:259万桶 日消费:226万桶 出口到美国(2007年): 245万桶 3 、伊朗 已探明储量:1384亿桶 每日总产:417万桶 原油日产量:405万桶 日消费:180万桶 没有出口到美国(2007年) 4 、伊拉克 已探明储量:1150亿桶 每日总产:239万桶 原油日产量238万桶

日消费:63.8万桶 出口到美国(2007年): 48.4万桶 5、科威特 已探明储量:1040亿桶 每日总产:274万桶 原油日产量:259万桶 日消费量32.5万桶 出口到美国(2007年): 18.1万桶 6、阿联酋 已探明储量:978亿桶 日总产量:305万桶 原油日生产:268万桶 日消费:46.3万桶 出口到美国(2007年):1万桶 7 、委内瑞拉 已探明储量:870.3亿桶 总日产量:264万桶 日原油生产: 392万桶 日消费:76万桶 出口到美国(2007年):136万桶 8 、俄罗斯 已探明储量:600亿桶 总日产量:979万桶 原油日产量936万桶 日消费:290万桶

出口到美国(2007):41.4万桶 9、利比亚 已探明储备:415亿桶 总日产量:188万桶 原油日生产:174万桶 日消费:27.3万桶 出口到美国(2007):11.7万桶 10 、尼日利亚 已探明储量:362亿桶 总日产量:216.8万桶 原油日产量:216.5万桶 日消费:28.6万桶 出口到美国(2007):113万桶 二、中国石油对外依存度 据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信息与市场部副主任祝昉披露的数据显示,2 010年上半年中国石化行业进口额最大的是原油,进口金额高达667.5亿美元,同比增长114%。 这意味着中国的石油对外依存度也在不断扩大。来自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的数据显示,2010年1至6月,我国石油表观消费量达2.2亿吨,同比增长15.1%,对外依存度达55.14%,同比扩大4.2个百分点。其中,原油表观消费量为2.15亿吨,同比增长18.6%,对外依存度为54.26%,同比扩大5.7个百分点。 三、中国主要石油进口通道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及其演变

中囯古代土地制度概论 原始社会土地是公有的,随着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土地制度也开始发生了变化,由原始社会的氏族、村社公有转为奴隶主国家所有。夏朝的建立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开端,经过商、周的进一步发展,土地成为以井田制为标志的奴隶主国家所有。随着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和奴隶制的逐渐解体,社会各阶层对土地私有的要求日趋强烈,进入春秋战国之时,土地私有战胜土地国有而蓬勃发展起来了。 我国封建土地私有制产生于春秋战国,到秦汉最后形成,为封建土地私有制发展的早期阶段。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由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三种形式组成,并在不同的历史时一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阶级斗争的涨落,在比重上迭有升降,然而地主土地所有制总是占着支配地位。 春秋时期,社会生产力有了重大发展,铁器得到广泛使用,逃往的平民和奴隶纷纷开垦荒地,这些新垦之地,为开荒者隐瞒下来,成了私田。私田的产生,土地国有观念动摇了。春秋中期,私田土地急剧增长,到末期出现土地买卖,此时奴隶主也更热心于私田的扩大和经营,各国先后进行了税制改革,放弃土地国有的井田制,承认了土地私有制。 战国时期各国都实行改革和变法,商缺两次变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它标志着占统治地位的井田制宣告结束,土地私有制已经形成。这一时期,地主阶级虽已形成,但人数还不是很多,所占土地数量也不大。 秦汉时期地主土地所有制得到充分发展。公元前216年,秦政府颁布命令:“使黔首自实田”,私有土地得到了封建政权的确认和保护。秦灭六国后,对于地主占有大量土地没有干预,虽下令迁徙各国旧贵族和豪富,但他们占有的土地状况并未改变,到秦末依然是“官者田连降陌,贫者亡立锥之地”。秦末农民大起义推翻了秦王朝,给地主阶级以沉重打击。 西汉政权建立后,采取一系列与民休息的政策,使农民占有少量土地。但封建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土地兼并,至西汉末年土地终于引发了绿林、赤眉大起义,颠覆了西汉政权。东汉政权建立后,为了限制豪强大族兼并土地,公元三十九年下令度田,地方豪强竟发生武装暴动,度田不了了之。以后东汉政府再也没有推行干预地主私有制的政策,东汉的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在不断发展,出现了战国秦汉时期又一次土地兼并高潮。 魏晋南北朝至隋、唐前期为封建土地所有制发展的中期阶段。这一时期是历代封建王朝对土地所有制关系进行国家千预极为频繁时期,然而地主大土地所有制仍在向前发展,土地日益集中。 三国长期战乱,中原地区出现了大量“既不在官,亦不在民”的无主荒地,曹操为了解决急需的军粮和普遍存在的饥荒间题,将这些无主荒地转化成国有土地,实行屯田。西晋建立后,屯田制罢废,贵族官僚争相侵占官田,豪强地主兼并土地益盛,国有土地在削弱,私有土地在发展。十六国时期,使北部中国遭受严贡破坏,豪门大族趁机大量占有土地和人口,规模庞大的田庄,这不利于封建政权的巩固和皇权的集中。孝文帝于太和九年(485年)下令均田,试图将所有权不同的各类官私土地最大限度地纳入国家统一分配的轨道,但却没有撼动地主土地,魏末年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受到破坏。后来北齐、北周虽重新颁布了均田令也多流于形式了。 随唐两朝基于建国之初荒闲土地大量存在,为使流亡的农民回到土地上进行生产,实行赋役制度,继续推行了均田制。随唐两朝的均田制对于地主的土地兼并多少给予限制,农民也得到了一点土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不合理的土地占有情况,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始于太和九年的均田制,随着土地兼并的愈演愈烈,至唐中叶彻底崩溃。总之,魏至唐前期土地制度有着与过去明显不同的特点,这一时期政局变动大,土地制度随着也几次变动,可以说是秦汉至明清土地制度变动最大的时期,也是国家对土地占有进行干预最频繁的时期。从唐后期至明清(1840年前)为封建上地所有制的后期阶段。这一时期地主土地所有制逐步摆脱国家法权的强力扭曲,土地自由买卖已冲破了汉唐间政治上的干预和社会传统的制约;:仁地兼并由非法到合法,由隐蔽到公开,以更大的势头向前发展着。均田制弛坏后,封建国家采取“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的政策,以庄田制经济为特点的大土地所有制得到普遍发展,并且延续到明清。两税法的实行,标志着均田制为庄田制所代替,这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中又一转扳点。北宋建立之初,自耕农有所发展。但赵宋政权认为“富室连我汗陌,为国守财尔……兼并之财,乐于输纳,皆我之物”,因而采取“不抑兼并”的政策,土地买卖无任何限制。土地兼并较之前朝有过之而无不及,地主田庄迅速发展,土地迅速集中。北宋以来长期积累的土地兼并和集中的问题,经过元末农民大起义得到了调整和缓和。但明中叶后“毋许兼并”又变成一纸空文。土地兼并产生的流民问题,最终引发了明末农民大起义。清统治者鉴于明朝灭亡的教训,对官僚地主的特权加以限制,除了用暴力手段在华北大规模圈地外,更多的用经济手段通过买卖占有土地。 综上所述,中唐以降,“两税法既立,三代之制皆不复见”,这一变化,不但彻底结束了长达三百牟之久的均田制,而且标志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已摆脱“三代之制”田土的授受、买卖、转移、继承的法杖限制,以一种较为自由发展的形式进入新的里程。在“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新时期,地主阶级千方百计购置田产,形成了累千上万亩的大地主,实通绝了地主阶级独占夭下田土的愿望。在土地所有权转移方式上,几随着唐宋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由买卖渐成地权流动的主要方式。虽曹一度以圈占、

中国能源资源结构及分布特点及对能源工业发展的思考

中国能源资源结构及分布特点及对能源工业发展的思考 我国能源资源分布特点。我国各种能源资源在地域分布上都具有不同程度的不平衡性。 煤炭资源分布的面较广,全国2300多个县市中1458个有煤炭赋存,但90%的储量分布在秦岭-淮河以北地区,尤其是晋陕蒙三省区,占到全国总量的63.5%。从东西方向看,煤炭85%分布于中西部,沿海地区仅占15%。在煤炭资源比较贫乏的大区中有相对较富的省份,如东北区的黑龙江,华东区的安徽,华中区的河南;而在能源比较富裕的大区中又有相对贫乏的省份,如西北区的甘肃,华北区的京、津两市。从分省探明储量看,超过1000亿吨的有山西、陕西、内蒙古;200~1000亿吨的有新疆、贵州、宁夏、安徽、云南和河南六省区,合占全国的25.3%。人均能源资源量是衡量能源富裕程度的重要标志。按照可开发资源数量计算,全国人均246吨标煤。以大区论,西北达695吨,华北682吨,西南367吨,均有一种或数种能源特别丰富,具有全国意义。分省区看,西藏、宁夏、内蒙古、新疆、山西均超过1000吨,青海、云南均超过500吨,可算为最富裕省区。而另一方面,广东、浙江、江苏、江西、福建、吉林、广西均在80吨以下,可视为极贫乏省区。 石油、天然气资源集中在东北、华北(包括山东)和西北,合占全国探明储量的86%,集中程度高于煤炭。储量最大的

省区是黑龙江(占全国31.8%)、山东(18.6%)、辽宁(12.7%)和京津冀(12.7%),其次是新疆(8.1%)、河南(4.4%)等。 水能资源的分布主要在西部和中南部,在全国技术可开发资源量(3.7亿千瓦)中合计占到93.2%,其中西南占67.8%。占全国10%以上比重的省份有四川(26.8%)、云南(20.9%)和西藏(17.2%),其次为湖北、青海、贵州、广西,各在3%~8%之间。与燃料资源主要分布在北方相比,水能资源与之在空间上有较强的区域互补性。 我国太阳能资源储量与分布主要集中在西藏、青海、新疆、甘肃、宁夏、内蒙古高原的总辐射量和日照时数均为全国最高,属世界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之一 我国风能资源储量与分布主要集中在长江到南澳岛之间的东南沿海及其岛屿,这些地区是我国最大的风能资源区以及风能资源丰富区,包括山东、辽东半岛、黄海之滨,南澳岛以西的南海沿海、海南岛和南海诸岛,内蒙古从阴山山脉以北到大兴安岭以北,新疆达板城,阿拉山口,河西走廊,松花江下游,张家口北部等地区以及分布各地的高山山口和山顶。 我国地热能的资源储量与分布广泛,其中盆地型地热资源潜力在2000亿吨标准煤当量以上。全国已发现地热点3200多处,打成的地热井2000多眼,其中具有高温地热发电潜力

判例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可行性研究

目录 目录 (1) 判例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可行性研究 (2) 摘要 (2) Abstract (3) 引言 (4) 一、判例制度概述 (4) (一)判例及判例制度的含义 (4) (二)判例制度的历史发展 (5) 二、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 (5) (一)成文法的缺陷是建立判例制度的根本原因 (5) (二)司法解释并不足以弥补成文法的缺陷 (6) (三)判例制度的建立能够极大提高法官的素质 (6) (四)判例制度可以节约司法成本并提高效率 (7) (五)判例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7) (六)判例制度的引入有助于法律的普及 (7) 三、在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可行性 (8) (一)从世界范围看两大法系正在走向融合 (8) (二)从我国历史上看存在判例制度的传统 (8) (三)判例制度与我国立法体制并不矛盾 (9) 四、我国判例制度的构建 (9) (一)构建我国判例制度的基本原则 (9) 1、判例只是制定法的一个补充制度 (9) 2、只有经过确认程序确认后的裁判才能成为判例 (9) 3、我国判例法的两级体系 (9) 4、效力原则 (9) (二)判例的效力 (10) (三)判例的发布 (10) (四)判例的制作 (10) (五)判例的运用 (11) (六)判例的废止 (11) 注释 (12) 参考文献 (13)

判例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可行性研究 摘要 瞬息万变的大千社会使当今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实纷繁复杂,而这无疑与法律的稳定性和系统性形成了矛盾。法律总是要滞后于社会现实的发展,当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情况下,如何去解决社会现实中存在的林林总总的矛盾,如何去调节法律关系,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从而保护弱者的利益这一命题就显得格外重要了。判例制度无疑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好方法,所以对于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探索是必要的。本文从判例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如何建立等几个方面来研究。首先判例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一是成文法的缺陷是建立判例制度的根本原因;二是司法解释并不足以弥补成文法的缺陷;三是判例制度的建立能够极大提高法官的素质;四是判例制度可以节约司法成本并提高效率;五是判例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六是判例制度的引入有助于法律的普及。其次判例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可行性:第一,从世界范围来看,两大法系正在走向融合;第二,我国历史上存在判例制度的传统;第三,判例制度与我国的立法体例并不矛盾。最后,如何建立我国的判例制度:其基本原则是判例只是制定法的一个补充制度,只有经过确认程序确认后的裁判才能成为判例,我国判例法应采取两级体系并且遵循效力原则;判例的效力等级低于制定法,不得与宪法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违背,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尽量依据已有的制定法律规范作出裁判,只有在缺少制定法依据的情况下,才可以遵循先例或创制判例进行裁判;判例的发布应由法律授权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立法应当规定判例的运用方法,必须将待处理案件的要点与判例中的要点进行对比,找出其中具有本质联系的法律规则,最后依据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观念作出裁判;应当有相关的立法规定对判例进行更新,将失效的判例对社会公开。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应尽早建立自己的判例制度,服务于实践,更好地帮助我国的法制建设。 【关键词】判例判例制度建立必要性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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