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劳社[2008]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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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劳社[2008]142号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08]50号)精神,现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的范围和条件

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协保人员除外,下同),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招用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在岗人数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其中,招用原为本单位、集团、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在6个月以上。

就业困难人员按以下范围确定:

(一)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2005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自2011年1月1日起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三)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女满16至40周岁、男满16至50周岁,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四)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失业人员。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六)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证明的失业人员。

(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失业登记一年以上,且失业期间每月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至少有一次求职记录的失业人员。

(八)失地失业人员。是指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农村失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20%、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2%的比例计算,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三、补贴的申报、拨付程序

㈠补贴申报。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年拨

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应于招用人员次年1月底前,填写《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见附件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见附件2),报市、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其中,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市内四区的,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属于五市三区的,报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应一并提报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招用人员就业备案花名册;

3、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

4、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6、招用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的,应出具《青岛市城乡“双零”就业援助卡》;

7、招用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的,应出具离婚或丧偶证明;

8、招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的,应出具民政部门开出的低保证明;

9、招用残疾失业人员的,应出具《残疾人证》;

10、招用失地失业人员的,应出具镇(街道)人民政府开出的失地证明;

11、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报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拨付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市内四区的,由市就业服务中心通过人力资源网络管理系统审核就业困难人员记录,核对相关资料和信息,核对无误并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核准。对经核准符合政策规定的单位,由市财政部门将社会保险补贴拨付市就业服务中心后,5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到用人单位账户。

2、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属于五市三区的,由五市三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网络审核就业困难人员记录、核对资料和信息后,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具体办法由各区(市)自行确定。

四、工作要求

用人单位要如实填报审批表,及时提报有关资料。市、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要切实做好有关资料的审核,对申领单位的资格、条件认真把关,特别对关联企业、改制企业招用失业人员的身份要严格审查,并按照不低于申报户数3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除追缴资金外,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2009年1 月1日起执行。此前用人单位已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仍按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3]47号)执行。

附: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2、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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