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

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DB33/T379.1-2014)

1范围

DB33/T 379的本部分明确了公益林建设的主要术语、对象;规定了公益林建设程序、内容、类型、重点、分区和建设区域划定、保护等级划分,并提出了公益林成林标准和建设质量评价标准,以及公益林利用的指导性、原则性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全省公益林建设与经营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LY/T 2084-2013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益林non-commercial forest(NCF)

又称生态公益林,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存种质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公益性、社会性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3.2

公益林建设NCF construction

按照一定建设程序与建设标准,对现有公益林和规划用于公益林的土地进行营造、经营和管理的过程。

3.3

公益林建设工程NCF construction project

利用林学、生态学和生态系统控制工程学原理,按基本建设工程的要求组织规划、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的公益林建设项目,包括公益林的营造、经营和管理,以及林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4

特殊保护地区special protected area

生态地位极端重要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区域。实行严格保护,完全保持自然状态,长期全面封禁,不应开展一切生产经营等人为干扰活动。

3.5

重点保护地区key protected area

生态地位非常重要和生态环境非常脆弱的区域。实行全面封禁或定期全面封禁,严格限制采伐、开垦、放牧等人为干扰和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3.6

一般保护地区general protected area

生态地位比较重要和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区域。实行一定限制措施,在普遍封管的基础上,经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一些以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稳定性或改善生态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抚育、更新采伐等森林经营活动。

3.7

公益林地区划NCF zonation

根据生态环境建设的实际需要,按照一定技术标准和程序界定公益林地的过程。

3.8

公益林营造NCF forestation

借助天然或人为措施形成公益林的过程。主要包括封山育林、人工造林二种营造方式。

3.9

生态经济型公益林ecological-commercial forest

以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兼顾经济效益,选用生态经济树种营造,能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及经济性产品的森林。

3.10

封山育林setting apart hills including area for tree growing

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萌蘖能力的疏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灌木林地实施封禁,保护植物的自然繁殖生长,并辅以人工促进手段,促使恢复形成森林或灌草植被;以及对低质、低效有林地、灌木林地进行封禁,并辅以人工促进经营改造措施,以提高森林质量的一项技术措施。

3.11

生态重要性ecological importance

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森林生态系统以及需要提供森林环境保护的濒危动植物种类和人类社会设施的重要程度。用生态重要性等级表示,分为极端、非常、比较和一般四个等级。

3.12

生态脆弱性ecological fragility

森林生态系统一经破坏后就难以恢复良性生态环境以及生态环境极易因自然条件改变而造成偶发或多发性自然灾害的程度。用生态脆弱性等级表示,分为极端、非常、比较和一般四个等级。

3.13

季内降水变率rate of quarterly precipitation change

近三年一个季度内最大一次降水量与最小一次降水量之差与最大一次降水量之比,用百分比表示。

3.14

裸岩率rock coverage

林地上裸露岩石遮盖地表面积与总面积之比,用百分比表示。

3.15

土壤侵蚀程度degree of soil erosion

土壤遭受侵蚀过程中所达到的不同阶段,根据土壤剖面中A层(表土层)、B层(心土层)及C层(母质层)的丧失情况加以判断。

3.16

植被盖度vegetation coverage

地面上所有植冠(含乔木、灌木、草木)覆盖面积与总面积之比,用百分比表示。

3.17

林木混交比mixed species percentage

单位面积林地上,乔木层混交树种的株数或面积与实际总株数或面积之比,用百分比表示。

3.18

林木均匀度tree evenness

林地上立木分布的均匀程度。分为均匀、较均匀、不均匀三级。

3.19

林隙gap

又称林窗、林中空地,指直接处于林冠层空隙下,仍保持森林环境特点的空地面积,或称为实际林隙(actual gap),面积在25 ㎡~666 ㎡之间。

3.20

群落层次结构phytocenosium structure

森林群落的最大结构单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群落的外貌特征和群落类型位置。一般分成乔木层、灌木层(盖度>20%)、草本层(含小灌木,盖度>20%)和苔藓地衣层四个基本层。乔木层如符合下列条件可分为主林层和次林层二个层次:主林层、次林层平均高相差20%以上;主林层郁闭度>0.3,次林层郁闭度>0.2。

具有乔灌草层且乔木有二个以上层次时称为群落复杂结构;乔灌草层同时具备时称为群落完整结构;缺少灌木或草本层时称为群落简单结构。

3.21

生态疏伐ecological thinning

为使森林形成林冠梯级郁闭,林内大、中、小立木都能直接接受阳光,诱导形成复层异龄林,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防护功能而进行的一种综合抚育方法。

3.22

景观疏伐forest landscape thinning

按森林美学的原理,对风景林进行改造或塑造新的森林景观,创造自然景观异质性的一种抚育方法。

3.23

低效林low efficiency stands

因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公益林效能低下的森林。其中,在自然状态下因立地条件较差或生长环境恶劣而自然形成的低效林为原生型低效林;因人为干扰或种质低劣、经营管理不当而形成的低效林为经营型低效林。

3.24

效应岛effect island

利用边缘效应原理,在林隙内人工栽植阔叶树或针叶树,与原有林分呈岛状镶嵌分布的复合森林群落结构。

3.25

效应带改造improvement of effect belt

根据生态演替和边缘效应原理对低效林进行的一种不等带间隔改造方式。通过开拓效应带、改变下垫面、抚育保留带,使得森林的边缘效应得以充分发挥,从而形成有序带状混交格局。

3.26

物种多样性species diversity

单位空间或地段内生物物种的多样化程度。包括所有植物、动物、微生物种类,可用物种丰富度表示,也可用多样性指数和均匀度指数表示。

3.27

林带完整度degree of forest belt fully

林带的完整程度。分为完整、较完整、不完整三级。用林带的断口长度与林带总长度的百分比值测算完整度,≤5%属完整;6%~15%为较完整;>15%的为不完整。

3.28

疏透度degree of porosity

也称透光度,林带的林缘垂直面上透光孔隙的投影面积与该垂直面上林带投影总面积之比,用10分法表示。

3.29

枯枝落叶层litter layer

也称死地被物层,覆盖林地表面的森林凋落物层。其成分和积累与林内植物种类、凋落量以及分解速度有关,用平均厚度(cm)表示。

3.30

林地水利forest land water conservancy

在林地内采用的灌溉、蓄水、理水、泄洪、防涝等基本水利措施。

4建设对象

4.1现有界定为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4.2根据法律规定、相关政策和生态建设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整为公益林建设的其它土地。

5建设程序

5.1工程建设程序

列入国家和地方政府基本建设项目的公益林建设项目,以项目为单位,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策划和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建设项目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作业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等),组织施工作业、竣工验收与后评价。施工过程应分级、分阶段进行技术质量监督,并由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中介机构对建设、竣工验收、后评估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理与评估,为主管部门的验收和后评价提供依据。

5.2一般建设程序

在公益林建设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以部门、团体、群众组织和个人承包的形式参照工程建设程序建设。

6建设内容

6.1营造

包括种苗准备、林地处理、播种栽植、成林验收等阶段。营造形式主要分为封山育林、人工造林等。

6.2经营

对现有林和合格的新成林进行经营管理直到森林与林木更新的过程,包括对生态经济型公益林利用。经营措施主要分为管护、抚育、改造和更新等。

6.3配套基础设施

主要包括森林管护、林地水利、固土护坡、营林基础设施建设等。

6.4管理

主要分为经营管理体制、管理机构与队伍、监测与评价体系、技术档案管理和政策法规体系,以及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等方面。

6.5特殊保护性建设

对需要作为整体或系统工程建设的公益林建设项目。如自然保护区(含自然保护小区、点)、森林公园、母树林、种子园、城镇绿化美化工程、绿色通道等特殊保护性建设。

7建设类型

7.1主导功能分类

7.1.1防护林

防护林包括以下二级林种:

a) 水源涵养林,含水源地保护林、河流和源头保护林、湖库保护林等;

b) 水土保护林,含护坡林、侵蚀沟防护林、林缘缓冲林、山帽林(山脊林)等;

c) 防风固沙林,含防风林、固沙林、挡沙林、海岸防护林、红树林等;

d) 农田防护林,含农田防护林(林带、片林)、农林复合经营林等;

e) 护路林,含铁路防护林、公路防护林等;

f) 护岸林,含渠旁林、护堤林、固岸林、护滩林、减波防浪林等。

7.1.2特种用途林

特种用途林包括以下二级林种:

a) 国防林,含国防设施屏蔽林等;

b) 实验林,含科研实验林、教学实习林、科普教育林、定位观测林等;

c) 母树林,含母树林、种子园、子代测定林、种质资源和基因保存林等;

d) 环境保护林,含城市及城郊结合部森林,工矿附近卫生防护林,厂矿、居民区与村镇绿化美化林等;

e) 风景林,含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度假区、狩猎场、城市公园、乡村公园及游览场所森林等;

f) 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含历史与革命遗址保护林、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森林、纪念林、文化林、古树名木等;

g) 自然保护林,含自然保护区森林、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地带性顶极群落,以及珍稀、濒危动物栖息地与繁殖区,珍稀植物原生地和具有特殊价值森林等。

7.2保护等级分类

7.2.1一级保护公益林:位于特殊保护地区或重点保护地区内,实行长期封禁管护的公益林。

7.2.2二级保护公益林:位于重点保护地区或特殊保护地区、一般保护地区内,实行全面封禁或定期全面封禁的公益林。

7.2.3三级保护公益林:位于一级、二级保护等级范围以外、实行普遍封管的公益林。

8建设分区

全省划分为浙东北平原绿化农田防护林区、浙西北山地水源涵养林保护区、浙中丘陵盆地森林生态治理区、浙南山地森林生态保护植被恢复区、浙东南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区等五个生态公益林建设类型区域,各区域的范围、特征和建设方向执行附录A规定。

9建设重点

9.1特殊保护地区

9.1.1生态地位极端重要地区

生态地位极端重要地区包括:

a) 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b) 未经人为干扰的地带性顶极群落;

c) 国家Ⅰ级、Ⅱ级保护植物集中分布的原生地;

d) 国家Ⅰ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繁殖地;

e) 具有国际或国家意义的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及周围的森林,历史性和具有特定意义的纪念地森林;

f) 国防与军事禁区;

g) 流程1000 km以上河流及一级支流和具有特殊地位河流的源头汇水区。

9.1.2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地区

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地区包括:

a) 山体坡度在46°以上的地段;

b) 季降水变率70%以上地区;

c) 土壤侵蚀达到严重侵蚀程度(侵蚀模数在8000 t/km2·a以上)的地区;

d) 潜在重力侵蚀(塌方、滑坡、泥石流)严重的地段;

e) 沿岩质海岸线第一层山脊以内地区;沿沙质海岸线向内200m以内或泥质海岸线向内100m以内地段;

f) 高山湿地的集水区。

9.2重点保护地区

9.2.1生态地位非常重要地区

生态地位非常重要地区包括:

a) 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b) 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与实验区;

c) 省级重点保护植物集中分布的原生地,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与繁殖地;

d) 干扰程度较轻且集中连片的原始林;

e) 大中型城市及城乡结合部;

f) 流程500 km以上河流及一级支流的源头汇水区,以及流程1000 km以上河流及一级支流上游两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地区;

g) 库容1亿m3以上的水库、湖泊周边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坦地区500m以内地区;

h) 山区国道及干线铁路两侧山坡或平坦地区 6 m~12 m以内地段;省级公路两侧山坡50m以内,平坦地区4 m~10m以内地段;

i) 城镇饮用水源区。

9.2.2生态环境非常脆弱地区

生态环境非常脆弱地区包括:

a) 山体坡度36°~45°的地段;

b) 季降水变率50%~69%地区;

c) 地表侵蚀达到强度侵蚀程度(侵蚀模数5000 t/km2·a ~8000 t/km2·a)的地区;

d) 石质山区及岩石裸露程度>40%的地区。

10建设区域划定

10.1国家级公益林建设区域

10.1.1钱塘江(含南源兰江的东源金华江和西源衢江)、瓯江等重要江河干流源头,

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km,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km以内的林地;长江一级支流黄浦江(含东源东苕溪和西源西苕溪)等流域面积1000000 hm2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km,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km以内的林地。

10.1.2钱塘江(含新安江、富春江、兰江、衢江、金华江)、瓯江等重要的江河干流两岸,以及河长在300 km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00 hm2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含长江一级支流黄浦江干流东苕溪和西苕溪两岸),干堤以外2 km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 km,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10.1.3天目山、清凉峰、乌岩岭、古田山、凤阳山――百山祖、九龙山、大盘山等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林地。

10.1.4太湖等已列入《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重要湿地名录和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且面积在5万hm2以上、有林地面积占该湿地陆地面积50%以上、不属于流域、山体等类型的重要湿地和新安江水库、滩坑水库、湖南镇水库、珊溪水库、紧水滩水库、富春江水库、长潭水库等库容在6亿m3以上的水库周围2 km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 km、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10.1.5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红树林、台湾海峡西岸第一重山脊临海山体的林地。

10.1.6国防军事设施周围(包括国防战略公路两侧)的林地。

10.1.7国家试点地区的其他不符合上述区位条件的国家级公益林。

10.2省级公益林建设区域

10.2.1经省级、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包括自然保护小区),以及其它分布有省级以上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林地。

10.2.2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与人文遗产地内的森林、林地。

10.2.3城镇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地集水区范围内的森林、林地。

10.2.4流程80km~500 km的河流干流、一级支流源头20km以内汇水区,或流程500km 以上河流的二级支流源头10km以内汇水区的森林、林地, 以及两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500m范围内的森林、林地。

10.2.5库容在1000万m3~6亿m3的水库、湖泊周围集水区范围内或平地500m范围内的森林、林地。

10.2.6国铁、地方铁路、国道(含高速公路)、省道、干线河流两侧第一层山脊线以内或平地100 m范围内的森林、林地。

10.2.7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森林、林地。

10.2.8大中型城市及城乡结合部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线范围内的森林、林地。

10.2.9山体坡度在36°以上,土层瘠薄、岩石裸露(岩石露出地面50%以上)、森林采伐后难以更新或森林生态环境难以恢复的森林、林地。

10.2.10沿海海岛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地以及其他未列入国家级公益林建设范围的沿海防护林。

10.2.11行政村或自然村整体搬迁下山移民地区范围内的森林、林地。

10.2.12连片面积33.33 hm2以上的天然阔叶林或针阔混交林区域。

10.2.13根据区域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列入省级公益林建设范围的其他森林、林地。

10.3市、县级公益林建设区域

根据当地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列入市、县级公益林建设范围的森林、林地。

11保护等级划分

11.1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划分

11.1.1属于下列范围的国家级公益林,划为一级保护等级。

a) 世界自然遗产地、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江河源头的林地;

b) 山体坡度46°以上江河两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c) 在重要水库周边和山体坡度46°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d) 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红树林。

属于下列范围的国家级公益林,划为二级保护等级。

a) 山体坡度46°以上江河两岸的疏林地、未成林地;

b) 在重要水库周边和山体坡度46°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疏林地、未成林地,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c) 国家重要湿地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d) 台湾海峡西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11.1.2属于一级、二级保护等级范围以外的国家级公益林,划为三级保护等级。

11.2省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划分

11.2.1属于下列范围的省级公益林,划为一级保护等级。

a) 国家和省级自然与人文遗产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小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重要湿地核心地区的林地,以及江河源头的林地;

b) 山体坡度36°以上江河两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山体坡度在36°以上、土层瘠薄、岩石裸露(岩石露出地面50%以上)、森林采伐后难以更新或森林生态环境难以恢复地区的林地;

c) 大中型水库(湖泊)周边第一层山脊线以内属于城镇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地内的林地;

d) 连片面积33.33 hm2以上的天然阔叶林。

11.2.2属于下列范围的省级公益林,划为二级保护等级。

a) 除核心地区外的国家和省级自然与人文遗产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小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重要湿地范围内的林地。

b) 山体坡度36°以上江河两岸的疏林地、未成林地;

c) 大中型水库(湖泊)周边第一层山脊线以内不属于城镇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地内的林地;或大中型水库(湖泊)周边第一层山脊线以外至集水区范围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d) 国铁、地方铁路、国道(含高速公路)、省道、干线河流两侧第一层山脊线以内的

有林地、灌木林地;

e) 大中型城市及城乡结合部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线范围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f) 沿海海岛范围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11.2.3属于一级、二级保护等级范围以外的省级公益林,划为三级保护等级。

12成林标准

12.1成林年限

不同成林方式的成林验收最低年限,见表1。

表1生态公益林成林验收最低年限表

12.2.2特种用途林

特种用途林除满足造林保存率指标外,还应满足特种用途要求。

13质量评价

13.1防护林建设质量评价

13.1.1评价指标

13.1.1.1林分评价指标见表3。

13.1.1.2林带评价指标见表4。

表3防护林林分建设质量评价指标及等级特征表

表4防护林林带建设质量评价指标及等级特征表

13.1.2评价方法及标准

13.1.2.1采用指标分值法,对已完成建设期的防护林以小班(或生态保护小区)和林带为单位按评价因子逐项计算指标分值,各因子的阈值范围见表5。

表5评价因子阈值范围表

13.1.2.2计算总分值,分级评价防护林建设质量。小班或林带各评价因子总分值在85 分以上为好;60 分~85分为中;60 分以下不合格。评价村、乡级(林场)、县级及其以上行政区域公益林建设质量,采用面积加权平均的方法进行评定,总分值在85 分以上为好,60 分~85 分为中,60 分以下为不合格。

13.2特种用途林建设质量评价

13.2.1特种用途林性质多样,建设标准要求不同,其建设质量评价应分别特种用途林类型确定评价指标,见表6。采用分级定分考核方法,分为三级。

表6特种用途林建设质量等级特征表

13.2.2特种用途林一般采取单个林分(小班、生态保护小区)评价,见表7。

表7特种用途林考核阈值范围表

14利用

14.1利用公益林进行科学考察、定位观测、试验研究、科普教育、种质标本采集、生态旅游,物种与遗传基因保存和自然遗产留存。

14.2除特殊保护地区外,可利用公益林进行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凡划入一般公益林中的竹林、经济林等可按照各自的经营要求进行正常的栽种、培育、管护,组织合理的采收、加工、出售,但应采取可靠的环境保护措施。经营经济林林地的比例以小流域为单位,控制在公益林总面积的15%以内,林分郁闭度应保持在0.5以上;经营毛竹林,立竹量每公顷不应少于2250株;经营杂竹林覆盖度不应低于50%。

14.3因抚育、更新改造需要采伐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公益林建设规范规划设计通则(DB33/T379.2-2014)

1范围

DB33/T 379的本部分规定了公益林建设前期工作的一般规定,包括项目区调查、公益林区划、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的任务、内容、方法、成果等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公益林建设的项目区调查、林地区划、建设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建设项目设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529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GB/T 15163 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

GB/T 15776 造林技术规程

GB/T 15781 森林抚育规程

GB/T 16453(所有部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LYJ 128 林业苗圃工程设计规范

LYJ 5104 林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LY/T 5132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

DB33/177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等级

DB33/T 379.1 公益林建设规范第1部分:导则

DB33/T 379.3 公益林建设规范第3部分:技术规程

DB33/T 640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规程

3术语和定义

DB33/T 379.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一般规定

4.1公益林工程建设应以建设区或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前期工作,包括公益林地区划、建设项目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设计。

4.2公益林建设的前期工作应在综合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根据建设内容和特点,对建设区进行广泛、详细、深入的本底调查和专项调查,调查资料归入公益林建设技术档案。

4.3大中型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

5项目区调查

5.1调查主要内容

5.1.1基本情况调查

对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自然条件、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条件等进行重点调查。

5.1.2森林资源调查

5.1.2.1包括对建设范围内的所有森林、林木、林地(含规划用于林业建设的土地)的相关因子进行调查。近二年进行过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地区,其调查成果可以直接引用。二年前进行过二类调查的地区,如资源档案更新规范,经过补充调查,精度符合表1规定的也可以使用。

5.1.2.2调查重点是与森林分类区划、规划设计,以及公益林建成验收和质量评价相关的指标,包括:

——林地调查主要因子:地类、土壤类型、土层厚度、土壤质地、枯枝落叶层厚度、岩石裸露率、海拔、坡度、坡向、坡位等;

——林木调查主要因子:树种与组成、林龄、群落层次、郁闭度、植被盖度、密度、平均树高、平均胸径等;

——林带还应调查林带结构、宽度、完整度等。

5.1.2.3森林资源调查的方法按照DB33/T 640等有关要求执行。

表1主要调查因子允许误差

5.1.3专项调查

5.1.3.1 对与公益林建设关系密切的自然、社会经济与资源状况应进行深入的专项调查,主要包括:

——灾害性气候调查。如高温、干旱、暴雨、洪涝、台风、雨雪冰冻等灾害性气候状况;

——土壤侵蚀和地质灾害情况调查。如土壤侵蚀程度与分布、历年山体崩塌、滑坡及泥石流发生情况与分布等;

——动植物资源调查。如植被类型、乡土树种、适生植物群落、珍稀树种及分布区、有保存价值的生态系统、野生动物种群及栖息地与繁殖地等;

——森林火灾调查。如林火环境、林火特性及发生的规律、受灾的面积及林木损失情况、森林防火设施等;

——森林病虫鼠害调查。如森林病虫鼠害发生程度、分布、发展及变化规律;

——人为破坏森林资源情况调查。如面积、林种、树种、蓄积等;

——社会经济和生态要求调查。如建设区内具有重要生态地位或需重点保护的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大江大河、重要水体,路渠,厂矿及国防设施等范围、分布;当地社区对生态平衡与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等。

5.1.3.2 封山育林、人工造林、森林抚育、低效林改造和森林更新调查,分别执行GB/T 15163、GB/T 15776、GB/T 15781、DB33/T379.3和国家、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规范生态公益林调整,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专指省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各地要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维护生态公益林稳定,确因规划调整、征占用林地等原因需要调整(包括内部调整、核减、增加,以下统称调整)生态公益林的,可提出调整申请。 (一)规划调整。由于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林地规划调整,需要适当调整生态公益林,使本区域生态公益林结构、布局更加合理。 (二)征占用林地。由于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而需要调整生态公益林,应与林地征占用同时报批,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办理调整。 (三)其它确需调整生态公益林的情况。 第四条调整生态公益林应由林权权利人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专文逐级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市属林场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专文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省属林场、雷州林业局迳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第五条申请调整的生态公益林,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积平衡。县(市、区)和省、市属林场及雷州林业局(以下简称“县、场、局”)应做到本县、场、局内部申请调出和调进面积一致,确保本县、场、局生态公益林稳定。申请增加或核减生态公益林的,由省林业局统一调配。 (二)区位重要。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必须符合生态公益林的区划标准和条件。 (三)质量较高。申请调进的林地的森林生态质量较高。 (四)集中连片。调进后该区域的生态公益林分布集中连片。 (五)权属明晰。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地林木权属明晰,且权利人要求区划为生态公益林。

【免费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2011-7-6 9:48: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和林业强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公益林经营者、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 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广西完善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区划界定技 术操作细则》区划界定的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批准的,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自治区级公益林。 第三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权责一致、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本行政区域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 第二章区划管理 第六条公益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区划界定,界定成果由自治区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国家级公益林报国家林

业局和财政部核准,由国家林业局公布,自治区级公益林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公益林区划必须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经营管理,划定的公益林原有的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经批准公布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调出公益林。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已确权到户的公益林,其林权权利人在与地方政府签订管护协议时,提出调整要求的。 (二)苗圃地。 (三)由于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林地规划调整,需要适当调整的公益林。 公益林调整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勘验,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再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国家级公益林报国家林业局核准批复,自治区级公益林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复。 第三章公益林管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实行公益林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 第九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与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签订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责任人,明确管护责任,对公益林实施有效管护。

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的通知(桂林政发〔2013〕16号)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林木的采伐,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 第二章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第四条森林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凡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林木应纳入限额管理。 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预留全区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的5%,用于解决因自然灾害、占用征收林地、森林经营保护等对采伐限额的需要,其余年森林采伐限额应一次性分解落 - 1 -

实到各编限单位。 第六条各编限单位之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得调剂使用。 第七条森林采伐限额实行分项管理,限额内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或更新采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 第八条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得结转使用;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节余的,在编限期内可以结转使用。具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因自然灾害、自治区级以上重大项目占用征收林地、森林经营保护、公益林更新、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森林经营方案执行等需要,年森林采伐限额不足的,编限单位可以申请追加当年森林采伐限额。 第十条申请追加当年森林采伐限额,应由编限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后,对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有关规定追加下达。 第十一条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可先行采伐。组织紧急采伐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采伐的林木蓄积占用当年森林采伐限额。 - 2 -

某村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总结

某村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总结 xxx村XX年度生态公益林工作在xx自然保护区厚畛子保护站的大力支持和精心指导下,严格按照《陕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相关精神,认真贯彻“严管林、质为先”的工作方针,加强组织领导、夯实目标责任、强化管护措施、狠抓落实,全面完成了生态公益林工作的各项任务和指标。xxx村XX年度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x村共有生态公益林面积9486亩,其中涉及周至自然保护区厚畛子保护站生态林面积2749.5亩,涉及到2个村民小组,农户53户,252人. 二、加强宣传,提高思想认识。利用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单、悬挂横幅,广泛宣传《陕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陕西省森林条例》等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宣传森林防火意识和安全避火教育,不断增加林农的生态保护责任,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及防患森林火灾的意见,使广大群众在思想上形成共识,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公民参与生态公益林建设的积极性。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护质量。紧紧结合我村公益林项目分布情况,配备了2名专业护林员,为了加强护林员的管理,每月定期和保护站工作人员进山巡护,由护林员汇

报当月管护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同时加强了对护林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集中学习《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法律,统一了执法程序,做到严格执法,努力提高护林员素质。要求护林员在平时的巡护中,走到哪里,就讲到哪里,对目前国家重点公益林政策,封山育林政策,以及农民不懂的进行宣传讲解。发现违反规定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将事情控制在萌芽状态;对严重毁坏生态林资源的,严厉打击,同时利用林政案件进行宣传,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从而杜绝了毁林事件的发生,保证了林区森林资源的安全。 四、千方百计,狠抓落实。 一是按照xx自然保护区相关精神,及时召开村组干部及群众会议,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村、组、户,并制定森林防火工作方案,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工作,做到防火工作齐抓共管,群策群力,群防群治。使林区每一个山头、每一个地块都有防火责任人。二是广泛宣传,提高防火意识。把宣传教育作为森林防火的第一防火墙,坚持防火工作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广泛宣传森林防火工作,增强全民的森林防火和安全扑火意识,积极倡导文明祭奠方式,转变村民传统的烧荒、烧田土梗,烧灰积肥等用火习惯,村、组干部挨家挨户的宣传,为他们发放和讲解森林防火政策,并深入田间地头,提醒正在耕种的村民:“不要吸烟、

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态公益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简称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按生态地位重要性和生态环境脆弱性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保护等级。 省级公益林是指依据《河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与建设以及开展其他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责权明晰,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日常工作;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其工作开展情况。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对在公益林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区划界定与调整 第七条公益林区划界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经国家或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后,明确事权等级,予以确权认定。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公益林区划界定书。 第八条经核查认定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其性质、用途的,须按事权等级报原认定部门批准。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类管理、责权统一,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明确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为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 权属为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其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 在自愿原则下,鼓励管护责任单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购买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操作流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文件规定,经局班子集体研究,结合我 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必须遵守本办法。城建、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的林木采伐按《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 七条执行。 第二章采伐限额及森林采伐管理 第三条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年度木材 生产计划。每年十二月先由各林业站分乡镇拟报采伐计划(分解到村、 伐区),经局审核后,按市下达的采伐指标分配到各乡镇,各乡镇应及 时将森林采伐限额经公示无异议后,加盖政府公章报局森林资源管理股(以下简称林政股)备案。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 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第四条商品林的主伐年龄和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以及国有林 木的采伐和申报按《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执行;生态公益林和石 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区采伐按照《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执行;县委、县政府划定的风景区、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采伐按风景区、封山

育林区规定和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 造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禁止皆伐。 第六条“双低”改造规定。村组集体的低产低效林改造,必须经 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后实施;已经承包到户的,必须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申报低产林改造工程和申报国土部门的低丘岗地开发项 目,均不得安排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同时必须严格确保现有林地上每 亩蓄积分别不超过2个立方米和1个立方米的规定。 第七条古树名木和大树移栽管理。禁止任何商品性采伐(采挖) 古树名木,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按审批程序逐级 申报审批。采伐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应提交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 文件;采伐国家二级和省级珍贵树种,应提交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采挖树木包括胸径5cm以上活立木,再生树蔸、树桩和苗圃地人工 培育地径15cm以上的苗木,须报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挖树龄在30年以上或胸径30cm以上的,依据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市局或省厅审 核批准。 第三章采伐作业设计 第八条伐区范围以一个整体伐区(不得人为割林)为计算单元,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目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类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态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生态公益林保护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生态公益林护林员劳务管护购买合同

生态公益林护林购买服务合同 编号: 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个人)( 乡 村 组) 为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 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附件 4: 强化护林防火工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

办法》、《江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以及省市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 经双方协商一致, 就购买公益林护林服务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一、管护服务范围甲方选用乙方为专职管护人员, 管护纳入中央或省级的生态公益林, 管护范围为(包括村、组名称,小班号关键字、面积、四至): 管护服务范围见附件1:1 万公益林小班(宗地)地形图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指明管辖范围、面积、四至界线 , 明确管护责任及要求。 2.制定护林员职责和管理制度, 并对乙方管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或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义务的,或乙方有其它因素, 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义务的, 甲方可解除服务合同关系。 3.负责帮助乙方申报报酬,包括服务报酬、服务保障两部分。 服务报酬分基本服务报酬和服务考勤考核报酬两部分。护林员基本服务报酬分上半年( 6 月30 日)、下半年(12 月30 日)二次发放到位;服务考勤考核报酬按年度(次年的 1 月份)发放。服务报酬由村委会和县林业工作站呈报,乡镇汇总造册报县林业主管部门,由林业局、财政局按时从县级资金专户通过银行直接汇入护林员个人帐户。 护林服务保障包括护林员袖章标识、意外伤害保险。

4.对乙方参与破坏公益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必须明确管护生态公益林范围的山场座落、四至界线、面积。 2、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工作站向群众广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政策, 提高群众护林防火、防病虫害、防盗及保护生态公益林的意识。 3 、对管护的生态公益林进行每日巡查,携带必备工具,做好巡山记录, 并及时报告巡查情况。 4、督查并制止野外违章用火, 一旦发生森林火情, 及时报告并组织扑救。 5、预防、发现和阻止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生态公益林行为的发生。 6、发现病虫害及可疑病死、枯死林木现象,做好登记并及时报告。 7、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工作站、国有 林权单位报告生态公益林的管护等情况,协助做好有关森林火 灾的处理和毁林案件的查处。 &负责责任区所在地村委会林地流转信息收集和呈报工作。 9、因生病、出差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履行护林职责时, 必须提前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工作站、国 有林权单位审核批准后,报县林业局备案。 10、接受、服从甲方等上级主管部门对生态公益林管护的指导、监督、检查。 11、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有获得服务报酬的权利。 四、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自__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 日起至

国家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原则

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 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 (2001) 前言 为使我国林业生态体系建设和林业分类经营走上科学化、规化轨道,指导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提高建设质量和成效,特制定《生态公益林建设》系列标准。 本系列标准分为《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生态公益林建设检查验收规定》、《生态公益林建设效益评价方法》五个部分。本标准是其中的第一项标准,主要规定了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对象、程序、容及方式、类型、区划重点,提出了生态公益林建成标准、管理、利用,以及建设质量评价等指导性、原则性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负责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雷加富、红、王恩玲、唐小平、钱能志、

樊喜斌、林书宁、罗中康、同伟、杜纪山、薛建辉、小贤、雨森、博生。 目录 1 围 2 定义 3 指导思想 4 建设原则 5 建设对象 6 建设程序 7 建设容 8 建设类型 9 建设分区 10 建设重点 11 生态公益林成林(草)标准 12 生态公益林质量评价 13 生态公益林利用 14 环境影响评价

1 围 本标准明确了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对象,规定了生态公益林建设程序、容、类型、重点与建设分区,并提出了生态公益林建成标准和建设质量评价标准,以及生态公益林利用的指导性、原则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围的生态公益林建设与经营管理。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生态)公益林non-commercial forest (NCF) 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2.2 生态公益林建设NCF construction 按照一定建设程序与建设标准,对规划用于生态公益林的土地和现有生态公益林进行营造、经营和管理的过程。 2.3 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NCF construction project 利用林学、生态学和生态系统控制工程学原理,按基本建设工程的要求组织规划、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的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包括生态公益林的营造、经营和管理,以及林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4 特殊保护地区special protected area

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

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 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和目的,并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分级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与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目标责任书。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与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乡镇林业管理站签订公益林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二章建设和保护 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省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

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 (1)

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DB33/-2014) 1?范围? DB33/T?379的本部分明确了公益林建设的主要术语、对象;规定了公益林建设程序、内容、类型、重点、分区和建设区域划定、保护等级划分,并提出了公益林成林标准和建设质量评价标准,以及公益林利用的指导性、原则性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全省公益林建设与经营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LY/T?2084-201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公益林?non-commercial?forest(NCF)? 又称生态公益林,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存种质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公益性、社会性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

公益林建设?NCF?construction? 按照一定建设程序与建设标准,对现有公益林和规划用于公益林的土地进行营造、经营和管理的过程。? ? 公益林建设工程?NCF?construction?project? 利用林学、生态学和生态系统控制工程学原理,按基本建设工程的要求组织规划、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的公益林建设项目,包括公益林的营造、经营和管理,以及林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特殊保护地区?special?protected?area? 生态地位极端重要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区域。实行严格保护,完全保持自然状态,长期全面封禁,不应开展一切生产经营等人为干扰活动。? ? 重点保护地区?key?protected?area? 生态地位非常重要和生态环境非常脆弱的区域。实行全面封禁或定期全面封禁,严格限制采伐、开垦、放牧等人为干扰和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 一般保护地区?general?protected?area?

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篇一:长底乡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长底乡二〇一三年公益林管护 长底乡人民政府 代表(签字):目标管理责任书村委会代表(签字):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二日 长底乡二〇一三年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为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的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省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一、目标和任务 1、本责任书的公益林包括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 2、全面贯彻落实《长底乡公益林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全镇公益林保护管理。 3、全面掌握公益林增减变化、管护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情况,保障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正常使用和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4、积极促进我镇公益林管护水平的提高,并为资金划拨和公益林补偿制度提供依据。 二、乡政府职责 1、加强对公益林管理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公益林管理制度和考核

办法,逐级签订公益林保护和建设责任书,将公益林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 2、按照《长底乡护林员管理办法》配备相应的公益林管护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和建设的具体工作。加强对管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管护人员工作。 3、依法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在公益林区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开设防火林带,形成较为完善的森林防火体系。 4、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补偿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安全运行。 5、深入做好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规章、制度的宣传,使广大群众自觉、积极参与到公益林管护工作中来,确保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落到山头地块,补偿工作确实取得成效。 三、村(居)委会职责 1、加大对公益林管护的宣传力度,提高村民对公益林的保护意识。 2、督促村民小组制定护林公约,制定林权所有者补偿费的具体分配方案,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 3、加强公益林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防止野外违章用火、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等破坏公益林资源的行为发生。 4、对破坏公益林的行为按《护林公约》严肃处理,及时上报镇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 5、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发生森林火灾,及时报告镇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

如何调整国家公益林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规范生态公益林调整,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专指省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各地要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维护生态公益林稳定,确因规划调整、征占用林地等原因需要调整(包括内部调整、核减、增加,以下统称调整)生态公益林的,可提出调整申请。 (一)规划调整。由于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林地规划调整,需要适当调整生态公益林,使本区域生态公益林结构、布局更加合理。 (二)征占用林地。由于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而需要调整生态公益林,应与林地征占用同时报批,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办理调整。 (三)其它确需调整生态公益林的情况。 第四条调整生态公益林应由林权权利人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专文逐级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市属林场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专文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省属林场、雷州林业局迳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第五条申请调整的生态公益林,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积平衡。县(市、区)和省、市属林场及雷州林业局(以下简称“县、场、局”)应做到本县、场、局内部申请调出和调进面积一致,确保本县、场、局生态公益林稳定。申请增加或核减生态公益林的,由省林业局统一调配。 (二)区位重要。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必须符合生态公益林的区划标准和条件。 (三)质量较高。申请调进的林地的森林生态质量较高。 (四)集中连片。调进后该区域的生态公益林分布集中连片。 (五)权属明晰。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地林木权属明晰,且权利人要求区划为生态公益林。 第六条申请调出(进)生态公益林面积超过6.7公顷(含6.7公顷)的,县、场、局需委托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可行性研究,出具可

生态公益林建设现状的调研报告

生态公益林建设现状的调研报告 摘要:生态公益林建设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基础工程之一。本文对云龙县旧州镇生态公益林建设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总量小、质量低、管护投入少,结合几年来的林业工作实际,提出旧州镇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的具体对策是增加公益林总量、限期进行宜林地造林绿化、提高林分质量增加生态防护效益、实施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严格资源管护。 关键词:生态公益林现状对策 旧州镇位于大理州云龙县西部,北接云龙县表村乡,南和保山地区瓦窑乡接壤,西靠云龙县漕涧镇,东连云龙县宝丰乡,澜沧江纵贯全镇78公里,是一个集坝区、半山区、山区三位一体的农业乡镇。全镇国土面积平方公里,最高海拔3656米,最低海拔1200米,年平均气温℃,年降雨量850mm,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干湿度明显。辖13个村民委员会,228个村民小组,总人口8649户33287人。几年来,云龙县旧州镇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以及天然林保护工程和澜沧江防护林保护工程的启动实施,按照“走出去造林,市场化动作,工程化管理,标准化经收”的要求,切实加强林业工作,林业取得长足进展,森林覆盖率达到了%。多年的实践证明,森林在防风固沙、保持水土、涵

养水源、改善环境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致富、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境内功果、苗尾电站的逐步开发,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环境的承载和要求日益增加,因此,人们对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提出了迫切需求。但目前,有限的生态林资源难以有效担负旧州镇社会经济以及自然条件对林业的生态需求和环境承载压力,在旧州镇建设以森林为主体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势在必行,迫在眉睫。那么,旧州镇的生态公益林目前的状况如何?怎样建设和管护好该镇的生态公益林?本文从分析旧州镇生态公益林的现状入手,对如何建设和管护好生态公益林提出了见解。找 一、现状 ㈠概况 全镇生态公益林总面积32万亩,共涉及13个村,重点分布在海沧、山西、新山、功果、民主、汤涧、汤邓、旧州、下坞、水井等村澜沧江沿岸地区。 ㈡结构 1、地类结构:生态公益林总面积万公顷,其中林地万公顷,疏林地万公顷,灌木林地万公顷,未成林地万公顷,宜林地万公顷; 2、林种结构:全镇防护林万公顷,占全镇林业用地的57 %;

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最新

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公益林的管理,充分发挥森林在维护生态、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区划,并经国家林业局组织核查认定,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亚林种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西部荒漠化区域林草复合植被。吉林省省级重点公益林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重点公益林管理坚持以保护为主,保护、培育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林分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态功能。 第四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公益林的管理、管护和检查监督工作。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乡镇林业工作站等单位具体负责管护和建设。 第五条为保障重点公益林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重点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配置相关设备、指定办公场所等。公益林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国家级和地方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规模调整;编制重点公益林实施方案;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组织开展重点公益林检查监督;参与重点公益林伐区作业设计审查、伐区管理和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对纳入中央财政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管护进行稽查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点公益林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造林和林木抚育等项目库;组织或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的检查验收。 第六条重点公益林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工程项目法人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落实,层层签订责任状。

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篇一: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莲花山垦殖场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经莲花山垦殖场党委研究决定,签订本责任书。 1、积极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组织学习林业技术知识,坚持依法治林,科技兴林,并视工作需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实施村规民约,切实加大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力度。 2、依法组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对管护区域的生态公益林进行管护,加强管护人员上山巡查管护的监督。 3、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盗砍滥伐,乱捕滥猎和侵占林地的防范机制,有效预防、发现、扑救、管护区内森林火灾,并及时报告,监测森林病虫害,发现后及时上报和治理,保证管护区内的生态公益林不受人侵害,无乱砍滥伐、无滥捕滥猎现象。 4、禁止在公益林保护范围内开垦、采石、采矿、采土、烧炭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以及过度修枝等毁坏公益林的行为,禁止砍柴、放牧、割草、劈枝、采集和挖掘野生植物、狩猎。 5、公益林保护范围内的成过熟针叶纯林和郁闭度0.2以下的疏林应当进行更新改造或者补植,使之成为阔叶林或者针阔混交林。更新改造的择伐强度不得超过30%,公益林保护范围内郁闭度0.7以上的人工幼林应当进行抚育间伐,间伐后的郁闭度不得低于0.6。 6、在公益林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立木材加工厂或者木材交易市场,禁止以木 材为原料培植食用菌。 7、禁止商业性采伐公益林。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需要采伐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需要采伐其它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设区(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应急处置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采伐生态公益林林木的,可以先行采伐,但应当在应急处置结束之日起30日内补办林木采伐许可证。 8、应当不占或少征占用公益林林地,确需征占用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9、对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或者省级生态公益林内的森林旅游,休闲等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建设,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10、依法保护生态公益林宣传牌、标志及监测站点,禁止毁坏或移动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牌。

环保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

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DB33/T379.1 —2014) 1范围 DB33/T 379的本部分明确了公益林建设的主要术语、对象;规定了公益林建设程序、内容、类型、重点、分区和建设区域划定、保护等级划分,并提出了公益林成林标准和建设质量评价标准,以及公益林利用的指导性、原则性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全省公益林建设与经营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LY/T 2084-2013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益林non-commercial forest(NCF) 又称生态公益林,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存种质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公益性、社会性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3.2 公益林建设NCF construction 按照一定建设程序与建设标准,对现有公益林和规划用于公益林的土地进行营造、经营和管理的过程。 公益林建设工程NCF construction project

利用林学、生态学和生态系统控制工程学原理, 按基本建设工程的要求组织规划、 设计、 施工和检查验收的公益林建设项目, 包括公益林的营造、经营和管理,以及林地配套基础设 施建设项目。 3.4 特殊保护地区 special protected area 生态地位极端重要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区域。 期全面封禁,不应开展一切生产经营等人为干扰活动。 3.5 重点保护地区 key protected area 生态地位非常重要和生态环境非常脆弱的区域。 制采伐、开垦、放牧等人为干扰和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3.6 一般保护地区 gen eral protected area 生态地位比较重要和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区域。 实行一定限制措施,在普遍封管的基础 上,经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一些以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稳定性或改善生态功能为主 要目的的森林抚育、更新采伐等森林经营活动。 3.7 公益林地区划 NCF zonation 根据生态环境建设的实际需要,按照一定技术标准和程序界定公益林地的过程。 3.8 公益林营造 NCF forestation 借助天然或人为措施形成公益林的过程。 主要包括封山育林、人工造林二种营造方式。 3.9 生态经济型公益林 ecological-commercial forest 以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 兼顾经济效益,选用生态 实行严格保护,完全保持自然状态, 长 实行全面封禁或定期全面封禁, 严格限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第五条国家级公益林应当在林地范围内进行区划,并将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作为主要的区划对象。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范围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参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林业发展区划》等相关规划以及水利部关于大江大河、大型水库的行业标准和《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等相关标准划定。 第二章区划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范围。 (一)江河源头——重要江河干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其中,三江源区划范围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林地。 (二)江河两岸——重要江河干流两岸(界江(河)国境线水路接壤段以外)以及长江以北河长在15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长江以南(含长江)河长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重要江河干流包括: 1.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河流:长江(含通天河、金沙江)、黄河、淮河、松花江(含嫩江、第二松花江)、辽河、海河(含永定河、子牙河、漳卫南运河)、珠江(含西江、浔江、黔江、红水河)。 2.生态环境极为脆弱地区的河流:额尔齐斯河、疏勒河、黑河(含弱水)、石羊河、塔里木河、渭河、大凌河、滦河。 3.其他重要生态区域的河流:钱塘江(含富春江、新安江)、闽江(含金溪)、赣江、湘江、沅江、资水、沂河、沭河、泗河、南渡江、瓯江。 4.流入或流出国界的重要河流:澜沧江、怒江、雅鲁藏布江、元江、伊犁河、狮泉河、绥芬河。 5.界江、界河:黑龙江、乌苏里江、图们江、鸭绿江、额尔古纳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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