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南昌市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南昌市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南昌市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严格交通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行政过错行为的发生,根据《南昌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交通行政执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以下统称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三条过错责任追究是指本市各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对发生错案的下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和经济责任追究。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下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对上级部门交办的追究工作应当主动接受并按时完成,上级交通部门提出的追究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

下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不接受或不按时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

工作任务以及不采纳追究意见的,上级交通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条全市各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纪检、监察、法制、组织人事和财务等工作的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负责本单位的行政过错追究工作。

第六条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的;

(二)继续行使已经取消的许可权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不按规定公开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和结果的;

(五)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六)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全时,未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的;

(八)应举行听证会而未举行听证的;

(九)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

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十)违法收取许可费用的;

(十一)其它行政过错情形。

第八条实施行政征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一)未公示收费标准的;

(二)不按规定的征收标准从事征收行为的;

(三)超越法定权限征收规费的;

(四)未按规定的时限征收规费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收缴分离的;

(六)其他行政过错情形

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未出示有效证件实施检查的;

(三)未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

(五)未正确适用法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有关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实施处罚的;

(六)违法或者不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

(七)未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救济途径的;

(八)证据不充分和适用法律错误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九)实施处罚不使用法定票据的;

(十)其他行政过错情形。

第十条行政过错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一般过错是指已经构成行政过错,但未对行政相对人及他人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无需承担国家赔偿或民事赔偿责任。

严重过错是指已经构成了行政过错,并且行政机关承担了国家赔偿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在10万以下的,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特别严重过错是指已经构成了行政过错,并且行政机关承担了国家赔偿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在10万以上的,或社会影响巨大的。

第十一条过错责任的认定:

(一)通过诉讼,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有过错的;

(二)通过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认定有过错的;

(三)通过执法检查,被有关部门认定有过错的;

(四)通过当事人投诉、申诉、群众举报、来信来访等途径,被有关部门认定有过错的;

(五)通过其他途径认定有过错的。

前款各项中,由于非主观原因导致执法过错的,不进行过错追究。

第十二条行政过错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停职待岗;

停职待岗期限为3至6个月。待岗期间,由过错追究承办机构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四)取消执法资格;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被取消执法资格后,其行政执法证件应当被吊销,其后三年内不得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五)给予行政处分;

(六)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它追究方式。

以上七种处理方式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三条因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造成赔偿的,责任人应当赔偿相应的费用。

非主观故意因素严重过错造成赔偿的,责任人承担赔偿额的3%至8%,但最多不超过5千元。

特别严重过错造成赔偿的,责任人承担赔偿额的5%至10%,但最多不超过1万元。

由于主观故意因素造成赔偿的,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费用。

上述赔偿费用涉及多名责任人的,按照责任划分分担赔偿费用,具体分担额由责任追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经集体研究的案件,作出决定的负责人为批准人。

第二十条对于一般行政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责任者和间接领导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严重过错的,按以下方式追究行政责任:

(一)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下的处分,合并给予通报批评、停职待岗处理;

(二)对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合并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行政记过处分,合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对于特别严重过错的,按以下方式追究行政责任:

(一)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行政开除处分;

(二)对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

(三)对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合并给予通报批评;给予行政降级处分的,合并给予通报批评、停职待岗处理;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的,合并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执法资格处理。

第二十三条过错责任的追究程序:

(一)立案调查: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错案进行初审,对认为需要追究过错责任的,提出立案建议,分管领导审批后,由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调查审理;

(二)过错责任确认:对批准立案的错案,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机构应当进行全面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进行错案责任确认,并提出错案责任追究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决定的执行: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负责纪检、监察、法制、组织人事和财务等工作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执行。

第二十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

第二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行政过错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六条过错责任人对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追究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诉。

收到过错责任人申诉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予以复查或复核,并将复查或复核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七条受到行政过错追究的,应当取消其当年参加评优评先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对过错追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昌市交通局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

为了保证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体现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特制订执法机构考核评议办法。

一、考核评议办法

市交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每年第一季度对各县、区交通局(办)和局属执法机构上年度执法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组织特邀监督员和群众代表进行评议。

获得90分以上为优秀,70一89分为良好,60一6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评分标准及评分办法

(一)行政许可行为合法性(2 0分)。凡发现有下列问题每项扣1—2分。

1.越权受理和办理的;

2.法定材料不全的;

3.拖延法定许可时限的;

4.许可行为不符合法定规定的;

5.事实不清的。

(二)行政收费行为合法性(20分)。凡发现下列问题,每项扣1—2分:

1.没有收费许可证的;

2.不按规定收费标准收费的;

3.收费不开发票或者发票不规范的。

(三)行政强制行为合法性(2 0分) ,凡发现下列问题,每项扣1—2分:

1.没有立案的;

2.没有强制处理依据的;

3.没有调查证据材料或事实不清的;

4.没有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的;

5.没有处理决定书的。

(四)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性(25分)。凡发现下列问题,

每项扣1—2分:

1.没有处罚依据或者超过处罚标准的;

2.按照一般程序处罚没经审批立案的;

3.没有证据和调查材料或者事实不清的;

4.没有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的;

5.没有按规定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权的;

6.没有按规定程序制作处罚决定书的;

7.处罚决定中没有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权和诉讼权的;

8.没有送达文书和送达回执的;

9.办案卷宗不完备的。

(五)日常管理(15分)。凡发现下列问题,每项扣1—2 分:

1.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和相关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2.不按时报告行政执法案件统计和执法年度工作总结的; 3.不按规定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的。

(六)其他扣分事项。

1.具体行政行为被管理相对人举报,且经查证确属违法的扣10分;

2.具体行政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证确属违法的扣10分:

3.具体行政行为被上级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认定违法,责令或判决纠正、撤销的扣10分。

三、奖惩

1.考核获得优秀的部门和机构,由交通局授予行政执法先进部门称号,给予奖励;

2.考核获得合格的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制订改进措施;

3.考核评议不合格的部门要开展行政执法整顿,主管负责人不能参加其他评先活动。

四、对责任岗位和责任人的追究

对影响得分的岗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追究具体岗位和个人的责任。

南昌市交通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交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市、县区交通局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和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不当或不作为,向市交通局提出的投诉或举报。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行为,包括交通管理部门针对特定的当事人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处理或对特定的争议进行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交通管理部门以不特定的相对人或一般管理事项为对象制定普遍性行为规范的抽象行政行为。

第三条市交通局法制工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受理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向市交通局法制工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一)认为交通管理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对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四)认为交通管理部门侵犯其法定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照,交通管理部门拒绝颁发、不予答复或拖延超过法定期限的;

(六)认为交通管理部门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七)认为交通管理部门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八)发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或不出示证件、不遵守法定程序、野蛮执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市交通局不再受理投诉举报。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二)有具体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县区交通局及其所属执法机构、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访投诉举报时,应当填写《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对以来电、来信方式投诉举报的,由市交通局法制工作、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填写《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

第八条市交通局法制工作、监察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

申请之日起5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投诉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二)投诉举报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向其他部门反映或者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

(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坚持投诉的,予以受理。

第九条市交通局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应立即组织调查。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十条市交通局在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发《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

(一)县区交通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授权,交通执法机构或人员擅自行使行政执法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市交通局所属各执法机构、县区交通局及其所属各执法机构擅自委托有关组织行使交通行政执法权的;

(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

(四)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

(五)不文明执法或徇私舞弊的。

第十一条接到《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并将改正情况自接到《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送市、县区交通局;逾期不改正的,由市交通局法制工作、监察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本局领导批准后作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第十二条市交通局法制工作、监察机构发现有关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市交通局对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后,应当制作《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结案通知书》,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投诉举报处理决定的;

(二)拒绝、阻挠投诉举报调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拒绝或故意拖延履行的;

(四)对投诉举报人员或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五条投诉举报案件被确认错案或执法过错的,按照《交通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处理。

南昌市交通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确有效实施,及时发现和解决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的问题,根据市人民政府和省交通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是指上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市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或依法委托的执法组织(统称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

交通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工作,并在法制工作机构的基础上建立专(兼)职人员组成的执法监督队伍。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从事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分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两种。检查

方式分自检和抽检,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由实施交通行政执法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进行。

各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执法监督检查。

第七条对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二)执法主体的合法性,执法机构的授权委托执法证照,合同是否齐备有效,是否使用不具备交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执法活动。

(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是否有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规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现象。是否按规定进行报送备案;

(四)本单位交通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是否明确具体,执法依据、办事程度、管理制度是否实行了公示制;

(五)是否按法定权限和程度进行交通行政执法、在执法中认定事实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凿、执法文书制定是否规范、具体行政行为有无不合法或明显不当;

(六)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申诉、举报等是否有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或无故拖延现象;

(七)是否实行罚缴分离制度,对下属机构、人员是否擅自规定罚没款或收费指标,将罚没款收入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奖金和

经费挂约;

(八)是否有不及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或判决、裁定的现象。

(九)行政复议工作展开情况;

(十)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内容

(一)是否经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合法、有效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二)是否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三)是否服装规范、标志齐全、举止端庄、态度和蔼;

(四)是否有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五)是否有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贪污受贿,循私枉法的行为及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现象和行为。

(六)是否有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是否有隐瞒、伪造证据和对提出申请、申诉、举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行为;

(八)其他违法违纪现象。

第九条对执法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的,责令予以取缔;

(二)对下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

政行为、予以纠政或责令改正;

(三)下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履行或者限期改正;

(四)下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超越职权的,责令予以纠正;

(五)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撤销或责令发文单位撤销或修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经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有重大过错行为按《南昌市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予以追究。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目的 为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明确全体员工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的完成。 二、适用范围 集团所有员工,包括各成员公司。 三、制度原则 1、事实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原则; 2、责任与权利对等,处罚与奖励对等原则。 3、追责与改进,奖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权责界定 1、人力行政部:一般责任的追究由人力行政部根据制度考核执行,并履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监督和执行职能。 2、董事会/总裁办:重大责任的追究由董事会或总裁办会议研究决定执行,董事会负责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过错划分 过错分为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1、各岗位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造成的损 失和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负直接责任; 2、经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导致过错发生的,负直接 责任。

3、经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 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过错发生的,经办人负直接责任。 4、经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过 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5、管理人员对直接下属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 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应当负领导责任; 6、分管领导对其主管或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应当负主要领导责任。 7、经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 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予以纠正,导致过错发生的,承办人 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领导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8、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过 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未 经批准擅自决定,导致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9、批准人不采纳经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过错发生的, 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 出决定,导致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10、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 持赞同意见的班子成员负直接责任。 11、经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导致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指 令、暗示经办人按其意图实施过错行为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 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 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六、追责内容 (一)管理干部及以上级别: 1、对于已经接受的工作任务,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标准及时完成,对董事会交办的工作无故拖延、拒不办理或随意更改工作指令、决定,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借故不办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劝离。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背景知识 任何人都不能保证不犯错误,政府官员、执法人员也是人,当然也会犯错误。按照这个逻辑,失职、失察的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应是法治国家的常态。对行政执法违法的问责体现出诚信行政、提高执法公信力的态度。但问责不是目的,通过问责加强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才是真正目的。通过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可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 行政执法分广义与狭义两种。这里我们讨论的行政执法是侧重狭义上的执法。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据其职能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机关对外承担的行政职权以责任形式设定,将各项执法的职责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相关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以监督考核为手段,从而形成的行政主体自律、补救和防范等各项制度的总和。实施执法责任制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各级执法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之一,是执法部门接受监督的重要载体。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行政执法的功能有: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 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抓手,推动了我国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厘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通过梳理,明晰了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职权、执法岗位、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废止了一批存在职责交叉问题、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执法依据,初步解决了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 行政违法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指承担违反行政法的行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行为违法;行为有危害后果;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意见》》明确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执法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办法》还对“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等也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具体而言,行政执法违法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失职、程序违法、行政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按照《意见》的规定,行政公务人员行政执法违法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追偿损失以及刑事责任、党纪责任。

公共交通公司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文件 市公交发字[2013]4号 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修订稿) 司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服务质量考核体系,按照“构筑文明、平安南昌公交、让政府放心;打造时尚、温馨服务品牌、让市民满意”的质量方针,进一步规范驾、乘人员服务行为,努力为广大乘客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乘车环境,保证营运线路营运服务规范、车辆整洁、乘客满意,提高我司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驾乘人员营运服务标准 (一)营运整洁标准 1、营运服务标志标准 (1)车辆前后路牌、腰牌规范、清晰、醒目,与行驶线路一致; (2)车辆喷贴的各项标志文字和图案美观大方,清晰可辩; (3)车厢内服务标志齐全、完好,统一规格,按规定位置插放、张贴(如请勿吸烟、投诉电话、站名排序、票制票价、禁止头手伸出窗外等); (4)进厂修车、加油、区间车、快车、特约车、包车等车辆头牌尺寸、字体、字号、颜色等统一,放置规范; (5)在车厢外侧标明公交企业名称(或标志)和车辆编号; (6)对空调车、无人售票车、IC卡收费车、分段计价车、无障碍车以及有上、下车门顺序要求的车辆等应在车厢外侧设置相关标志; (7)车厢内上车门附近应设儿童购票高度标线;

(8)老幼病残孕座席应设置标志; (9)空调车内应设温度计,并明示开启冷暖风条件。 2、服务设施标准 (1)车顶、车窗、天窗、车门开关灵活、完好; (2)车内座椅、靠背无破裂、无松动,踏步、地板车内扶握设施完整、牢靠;座套式样、颜色统一,齐全完好,按季节更换; (3)扶手杆牢固并配备相应数量的乘客拉手; (4)灯光照明、报站器、视频监视器、电子显示屏、投币箱(机)、读卡机、车厢喇叭等设施完好有效; (5)消防器材数量齐全、药物有效,按规定位置摆放; (6)候车亭(棚)、候车座椅、站牌齐全、完好,站牌标示站名、首末班到站时间,字迹清晰、注音规范,无脱落、无错字、别字; (7)车身顶蓬及内外皮无破损、无变形; (8)电脑报站器、读卡机、投币箱(机)、电子显示屏、视频监视器、车内照明等设施应完好有效; (9)车厢内应设有垃圾容器。 3、车况车貌标准 (1)车身外皮、漆膜(含广告部分)齐全完好; (2)各种装饰条、车厢地板及压条完整; (3)灯罩及反光镜、前后保险杠、面罩齐全,无缺损; (4)玻璃齐全、完好; (5)排气管无脱落,排放达要求; 4、清洁卫生标准 (1)车身 a、车身整洁,无脏物; b、车窗外玻璃、灯箱玻璃、后视镜整洁明亮。 c、车外顶无污垢、堆积物; d、轮胎、轮毂无积泥、油污。 (2)驾驶室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讲解

八、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是指管委会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等工作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给行政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其不良后果,给管委会带来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对其给予相应处理处罚的制度。 (一)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 管委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 1、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 2、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3、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造成办事者往返多次,影响办事者办事的; 4、未履行限时办结制,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应完成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束; 5、对符合规定条件应予以办理而不予办理的; 6、超越规定权限办理有关事项,造成不良后果的; 7、对明显虚假的材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8、故意制造虚假材料或谎报事实的; 9、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的; 10、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形式

1、口头警告;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5、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6、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形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三)行政过错责任的认定 1、管委会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情形范围内出现问题,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为一般责任;产生不良影响的为较大责任;出现严重后果的为重大责任。 2、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由管委会作风和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3、工作过错行为是由数个行政环节过错造成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4、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管委会赔偿,有过错人员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5、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6、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1)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

规章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面是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人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严肃性、权威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行政机关和人防工作对象造成损害与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人防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及时、准确、公正、公开; (三)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适应; (四)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 第四条人防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执法过错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擅自办理或越权决定某些事项,给行政执法机关造成损害的; (二)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不履行法定程序,对申报事项错批、错报或漏批、漏报造成损失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贿赂或谋取私利的; (四)渎职,故意刁难工作对象,对应办事务拒不办理或不办的; (五)玩忽职守,不严格执法造成错办的;

(六)其它人防行政执法过错应当追究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谋私、徇私枉法,导致行政执法错误的; (二)与管理相对人恶意串通,唆使其曲解、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的; (三)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四)造成执法过错后,拒不改悔,隐瞒事实真相、不及时消除影响,不采取补救措施、销毁证据逃避责任的; (五)其它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积极主动清除或减轻过错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发生过错的; (三)配合组织追究过错有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影响不大的,可以免予追究责任。 第八条过错追究责任的种类: (一)行政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民事责任:因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引起行政赔偿的,视具体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情节,责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直接主管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三)刑事责任:执法人员执法过错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后果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l究其刑事责任。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全市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全市政府网站绩效 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互联网 【发文字号】洪府厅发[2016]83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16 【实施日期】2016.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全市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6〕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网站建设管理水平,提升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回应关切、公共服务能力,推进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引导政府网站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同时做好2016年度全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参评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开展2016年度全市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现将《2016年度全市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2016年8月16日

2016年度全市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8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省政府网站整改提升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16〕86号)、《江西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度全市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信办字〔2016〕11号)文件要求,做好2016年度全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参评工作暨开展2016年度全市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参评对象 参评对象为:“中国南昌”门户网站、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部门门户网站。 1、“中国南昌”门户网站参与2016年度全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设区市组测评。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各级政府部门作为本级政府网站的内容保障单位。 2、各县(区)政府门户网站参与2016年度全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县(区)组测评。 3、开发区(新区)、市政府各部门网站参与市本级组织的政府网站绩效评估。<

xx公司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xxx公司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公司责任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保证公司职工正确、高效的工作,防止工作过失行为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作过失,是指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员工在实施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一、违反相关工作规定如:安全规程、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及相关工作程序的; 二、乱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涉及不同部门的工作,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工作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四、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五、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六、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 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工作失误的; 八、其他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贻误工作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五条本办法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六条公司员工不服从领导的正确安排,不遵守工作的相关规定,直接作出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公司员工弄虚作假,致使其他员工不能正确履行工作,导致工作后果发生的,该员工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公司员工不依照工作的相关审核、批准意见实施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该员工负直接责任。第八条公司员工提出的工作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工作失误后果发生的,该员工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相应工作的员工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间接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

全国城公共交通文明企业文明线路

全国城市公共交通文明企业、文明线路、标兵、先进个人和优先发展城市 公共交通示范城市名单 全国文明企业(32名) 北京市公交集团电车客运分公司 北京首汽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公共交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黑龙江省大庆石油管理局公共汽车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通化市公共汽车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公共交通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上海巴士四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上海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安徽省马鞍山中北巴士有限公司

浙江省金华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福建省南平市公共交通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公交总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株州公共交通总公司 广东省中山市公共汽车公司 广西桂林公交集团公司 云南省昆明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贵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四川省自贡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轨道交通公司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共交通公司 青海省西宁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公交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文明线路(92条) 北京市 市公交集团第四客运分公司10路车队

市公交集团第六客运分公司374路车队 北京首汽股份有限公司于凯车队 天津市 市公交三公司8路车队 市塘沽公交公司102路车队 河北省 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1路 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26路 保定市公共交通总公司4路 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6路 山西省 太原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汽车1路 大同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四分公司17路 长治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公交一公司1路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三分公司3路 包头市公交运输集团11路 赤峰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九分公司1路

责任追究制度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办证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执法人员及公证员及其有关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公证员及有关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或公证事项过程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从而出现错证或者显失公正, 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追究的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结合、惩诫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公证员及有关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五)为本人及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七)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八)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九)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或进行有偿服务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十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积极进行了纠正的; (二)因过失出现错误并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二)对控告、揭发、检举行政执法过错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教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及时、公开、公正,过错与责任相当,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过错的,从严处理。 三、教育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被裁定撤销或变更的。 2、经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复议,行政行为被撤销或纠正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越权管辖。 4、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征收权限,做出违法行政行为的。 5、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6、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指示他1 人做伪证的。 7、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8、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 9、违法行政、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 10、因故意或过失,导致教育行政赔偿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四、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确认,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 1、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受贿而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2、发生两次以上同样错误的。 3、故意违法实施行政行为,或者明知有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由于行政执法过错导致处理决定被撤销或被改判的。 5、对上级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拒不服从的。 6、行政执法后果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过错后果的 2、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3、积极配合组织处理,有立功表现的。 七、过错责任划分: 1、教育行政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案件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2、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擅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相关行为人承担责任。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开放型经济工作机制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开放型经济工作机制 的通知 【法规类别】区域经济开发 【发文字号】洪府厅发[2013]113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06 【实施日期】2013.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开放型经济工作机制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3〕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开放型经济工作机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2013年12月6日 南昌市开放型经济工作机制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七次全会提出的“围绕一个中心、抓住两个关键、推动五个

升级”的总体要求,积极推动我市开放招商升级,构建自上而下、市县合力、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招商引资工作体制,完善功能全面、合力凝聚、权责分明、制度严格、运转高效、奖惩有据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实现招商引资运行管理的层级制、分工制和专业化、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强力推进以重大项目为核心的“招商引资生命线工程”,特完善制定《南昌市开放型经济工作机制》。 一、创新任务体系 (一)县(区)、开发区(新区) 1、市开放办根据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开放型经济年度目标任务,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目标要求,研究制定全市开放型经济各项指标的年度计划目标和奋斗目标,并分解下达至各县(区)、开发区(新区)。 2、市开放办结合全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分工布局,研究明确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的2-3个招商主攻产业,并下达招商主攻产业年度项目引进任务。 3、市开放办结合各城区实际,研究下达各城区年度工业招商任务,鼓励城区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楼宇发展“都市工业”和“楼宇工业”。 (二)市直部门、驻外机构 1、取消市直部门、驻外机构的实际利用内外资年度指标任务,引导支持市直部门、驻外机构积极开展招商引资信息收集和专业团队招商。 2、鼓励支持所有市直部门、驻外机构充分挖掘利用自身的工作网络、人脉网络等资源,积极捕捉境内外企业项目投资的各类信息,积极为外来投资项目做好全程跟踪服务。 信息报送处理程序:市直部门、驻外机构应及时将捕捉到的项目投资信息报送市开放办,信息至少要包括投资方、项目内容、投资方接洽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资料。市开放办要针对上述信息的产业特点,结合我市的产业招商分工,及时将信息转交给对口的县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和加强公司内部工作监督机制,使员工明确自身职责,提高责任感,促进员工正确履行职权,预防和减少工作过错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是指公司员工基于公司在岗位、职务所设定的义务因过错不能完全履行时,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过错责任行为,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公司的纪律和规章制度,致使公司或员工个人利益受到损害,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尚未触犯刑律的行为。 第五条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过错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条过错责任根据责任人职责在过错中的作用不同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1、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直接责任的人员; 2、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监督和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员。 第七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按照既定程序,公正、公开,实事求是,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区别对待故意与过失,保障被追究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责任自负的原则。 第八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九条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不能履行职责或产生职能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 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2、放纵、包庇违规、违纪行为的;

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doc

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制度之一,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下文是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执法权的工作部门、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收费、行政征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

活动,加强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做好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工作。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和责任主体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以下简称过错责任):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按照规定实施许可、审批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监测等行政监督职责的; (四)其他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超越职权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无合法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四)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故意刁难,选择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行政执法结果明显不公正的; (六)行政执法方式明显粗暴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限、条件、程序、时限或者方式的其他情形。

大石街司法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大石街司法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更好地发挥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及时、公正、公开;(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三)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四)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结合。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的范围是我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过程中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 违反法律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属于本办法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一)不具有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行政主体资格,在工作中行使许可、确认、处罚、检查等职权的; (二)不具有执法资格,以自己名义行使执法权的; (三)超越本单位执法范围行使执法权的; (四)正式在编工作人员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 第五条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一)不具有或超出许可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具有或超出处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不具有或超出确认权限进行行政确认的。 (四)不具有或超出检查权限进行行政检查的。 第六条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造成公共管理秩序或者公民权益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执法责任: (一)故意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 (二)过失造成履行法定职责不及时的; (三)其他不作为情形。

第七条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执法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使许可、处罚、、确认、检查等执法权的; (二)没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据,行使行政收费权的;(三)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据,但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时适用错误或不当。 第八条行政执法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一)不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包括不予许可的; (二)不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行使监督检查、处罚等行政职权的; (三)除法定事由外,履行法定职责超出法定期限的; (四)未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权利救济手段的。 第九条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事由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 (二)无事实根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或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未经核实,与实际不符的; (三)篡改、伪造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影响执法决定的公平公正性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显失公正的。 第十条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决定限期履行职责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变更的; (三)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撤销的; (四)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确认违法的; (五)行政执法决定经诉讼被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的; (六)行政执法决定经诉讼被判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并限期履行的;

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南昌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南昌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知 【法规类别】调解 【发文字号】洪府法字[2013]8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南昌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5.15 【实施日期】2013.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南昌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 进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洪府法字〔2013〕8号)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综治办、政府法制机构,市综治各成员单位: 现将《全面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南昌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5月15日

全面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12]121号),全面推进我市行政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12]121号)和省政府法制办、省综治办《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赣府法办字[2013]9号)为依据,扎实推进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功能与作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 市行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小组全面负责推进全市行政调解工作。 组长: 涂仕华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副组长: 王国辉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罗永兴市综治办副主任 成员: 何运游市综治办排调室主任 邓洁市政府法制办副处长

矿山工程公司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办法

矿山工程公司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办法 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办法 一、为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保证工作人员正确、高效地实施管理与服务,防止工作过失行为发生,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工作过失,是指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贻误管理与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工作人员在实施管理与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工作过失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予受理、许可不告知理由的; 3、无规定依据或违反规定、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工作程序实施许可的; 4、超越权限实施许可的; 5、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6、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7、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8、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 9、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工作失误的; 10、其他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贻误工作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工作过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六、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七、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八、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工作失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九、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间接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十、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十一、集体研究、认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集体共同承担责任,持正确意见者不承担责任。 十二、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十三、对工作过失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书面告诫,并处以罚款的处理: 1、所有工作岗位因工作不到位,服务质量不高,造成服务对象投诉情况属实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2、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3、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4、因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5、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6、私自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出现1次罚款50元,收缴违规收取的费用。

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测算规范 编制说明

交通运输行业标准 《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测算规范》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标准起草组 2020年4月

目录 一、工作简况 (1)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 (4)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7)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8)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8)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8) 七、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8)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2019年7月2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下达2019年交通运输标准化计划(第三批)的通知》(交科技函〔2019〕527号)将《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测算规范》行业标准的修订列入2019年交通运输标准化计划。(计划编号: JT 2019—49) 本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是全国城市客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是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等。 (二)协作单位 参加标准修订工作的协作单位有: 深圳中法会计师事务所、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株洲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贵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三)主要工作过程 交通运输部立项工作完成后,由牵头单位牵头成立了编写工作组。并主要进行了如下工作: 1.形成标准技术内容框架 2019年7月-8月,成立标准编制小组,制定标准修订工作方案;收集和整理现有国内相关地方标准、规范,企业标准、管理规定、具体做法和经验,行业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等,确定标准技术内容框架。 2.形成标准草案稿 2019年8月-10月,标准编制组就标准草案稿的框架结构、具体内容征求了参编单位和相关专家的意见,形成标准草案稿修改稿。 3.组织召开标准修订研讨会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指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职权,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四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五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有过错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处罚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五)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六)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行为;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 (一)因执法人员个人过错的,由该执法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工作过失责任追究方法(doc 4页)

工作过失责任追究方法(doc 4页)

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办法 一、为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保证工作人员正确、高效地实施管理与服务,防止工作过失行为发生,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工作过失,是指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贻误管理与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工作人员在实施管理与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工作过失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予受理、许可不告知理由的; 3、无规定依据或违反规定、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工作程序实施许可的; 4、超越权限实施许可的; 5、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6、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7、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8、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 9、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工作失误的; 10、其他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贻误工作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工作过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六、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七、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八、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工作失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九、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间接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十、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十一、集体研究、认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集体共同承担责任,持正确意见者不承担责任。 十二、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十三、对工作过失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书面告诫,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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