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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侦查制度的法律问题诠释

摘要诱惑侦查是世界各国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并在法律上予以认可,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使用诱惑侦查来查明案情、获取相关证据的案件。

但是由于诱惑侦查制度的特殊性,在其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得不慎重考虑如何对其进行规制,而现行刑事诉讼法却并未对此问题有所涉及。

同时,在刑事诉讼法即将再修改之际,将诱惑侦查制度纳入新刑事诉讼法中已被大多数学者所认同。

因此,本文中对诱惑侦查制度一些相关问题予以论述,同时研究如何将该制度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诱惑侦查刑事诉讼法律规制诱惑侦查,是一种特殊的刑事侦查手段,起源于路易十四时期的法国,上世纪50年代由日本传入我国。

随着1979年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刑事诉讼法的诞生,在我国诉讼法学界针对诱惑侦查合法、非法的争论就一直不休。

但是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毒品案件、黑社会案件、贪贿案件等隐蔽性较强的犯罪,已经采取了诱惑侦查的方法来侦破案件。

因此,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际将诱惑侦查规定在刑事诉讼法条文中已成为理论界的共识。

笔者认为,在对诱惑侦查进行法律规制以前,首先要清楚何种情况属于诱惑侦查。

一、诱惑侦查概念之界定诱惑侦查,一般是指刑事侦查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实施或者暴露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根据国外的学术研究,一般将诱惑侦查分为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两种类型。

目前我国法学理论者也大都赞同此类分类。

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是指在被诱惑之前,犯罪嫌疑人己有明显犯罪倾向或对其己有合理的足够的犯罪怀疑,而对其采取诱惑,实施侦查的一种侦查类型。

这种诱惑只是强化其固有的犯罪倾向或加速其暴露犯罪意图,促使其尽快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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