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科学技术-物证污染

刑事科学技术论文

——物证污染

摘要:刑事案件的现场调查过程中,我们往往面对大量的关键或非关键类证据,对证据的收集将会直接影响到办案人员对刑事案件现场还原度,从而影响到刑事案件的侦破。因此对证据的动态变化的掌握和收集显得至关重要。

关键词:犯罪现场;证据收集;证据的动态变化刑事诉讼;证据污染;证据转化

一、刑事犯罪现场的主要犯罪证据形式

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典,但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证据制度。对证据的概念,只有刑事诉讼法作了定义。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在刑事犯罪现场的调查过程中,我们最主要同时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对现场的物证的发现、收集固定以及初步分析。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物证的客观性较强,相对容易查实,在证明活动中不仅应用广泛,而且有其他证据不能替代的作用。例如,可以提供线索,确定侦查方向,有时借助物证能够破获案件,抓到犯罪嫌疑人;可以借助乌镇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敦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代罪行等。物证的收集公安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收集物证主要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方法来进行。手机和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在原物不变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心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物同等的证明力。拍摄物品的照片、录像,制作人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附有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所有已经收集到的物证必须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使用,更不允许毁坏;对于可能产生环境和精神污染的物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和处置。案件中的物证能附卷的都应当附卷保存。移送案件时,应当将物证随同案卷一并移送。

二、刑事犯罪现场的特征及其对证据的影响

刑事犯罪现场的特征是指犯罪现场作为证据的整体和其独特的特征,这些特征是由犯罪人的行为决定的被害过程、犯罪地点以及随后发生的对犯罪人有意义的一切事情表现出来的。特定的犯罪现场特征和被害人研究能够反映出犯罪人的个性倾向。同时依照特定类型对刑事案件进行分析容易帮助我们更好的在混乱的犯罪现场找到

案件相关的重要证据。

犯罪现场的定义式犯罪行为的发生地点。但是一起刑事犯罪能够在不止一处地点发生,因此使得一起犯罪可能会有很多歌现场,这些现场在整个犯罪中分别骑到不同的作用。我认为犯罪现场应当包括以下几个种类:接触地点;主要现场;次要现场;中间现场;抛尸地点。下面我将分析对犯罪现场的调查将会涉及的证据。首先是接触

地点,接触地点是指犯罪嫌疑人最初接触被害人的确切位置。这个地点包括犯罪嫌疑人故意设计的遇见被害人的地点以及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发动攻击的地点。对接触地点的调查我们能够获取到能够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特征的相关证据,同时也能够初步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动机、有无预谋、个人多人以及一些其他相关信息,有助于对案件定性。其次是主要现场;次要现场和中间现场,主要现场是指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施加主要攻击的地点。整个犯罪的大多数时间是在这里度过的,并且犯罪中的大多数物证都遗留在这里。在一起案件中,如果多个被害人分别是在不同的地点收到攻击,那么很可能对每个被害人都有一个主要现场。另外,主要现场也可能是抛尸现场。次要是指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相互作用的地点。这些相互作用并不是整个犯罪中的主要部分。从本质上说,次要现场就是包括任何遗留有犯罪行为形成的证据的除主要现场之外的地点。如果在次要现场发现被害人的尸体,那么次要现场同时也是抛尸地点。中间现场是指主要现场和抛尸地点之间的任何现场,在这些现场上可能会有犯罪嫌疑人遗留的证据。中间现场可能包括运送尸体的交通工具或是尸体遗弃前临时藏匿的地点等。中间现场是次要现场的一种类型。最后是抛尸地点,抛尸地点就是找到尸体的现场,一般情况下,有抛尸地点就意味着被害人是在另外的地点被攻击,并且在死亡前或者死亡后运送至该地。这时候在抛尸地点需要注意的就是确定被害人身份的相关证据,通过发现被害人的身份有助于倒推案件的其他现场。从而确定侦查方向。

三、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的防御行为对证据的影响

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犯罪过程中或者犯罪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进行的用来迷惑、妨碍、阻止侦查或司法工作的行为称为逃避侦查的防御行为。在刑事案件现场调查过程中,我们很容易发现现场缺少某些特定的环节,而断开的环节我们能够窥探出犯罪嫌疑人的一些防御行为。我将例举一些行为,当然并不局限于这些内容。

衣服/伪装: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通过乔装改扮、戴面具或是其他一些行为来改变他们的外表,隐藏他们的身体特征,使得证人或是被害人在辨认过程中难以识别。

改变声音:犯罪嫌疑人可能会故意改变声音,或是伪装使用某种方言。

选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选择陌生人作为被害人,从而降低与被害人的关联。

带手套作案: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戴手套来避免在作案现场留下指纹。

纵火:犯罪嫌疑人通过纵火来破坏犯罪现场、被害人尸体以及犯罪证据。

带走现场物品:犯罪嫌疑人通过带走现场某些特定物品来避免某些证据的遗留。从而使调查人员无法掌握关键证据从而逃避追查。

下面我将着重分析带走现场物品行为可能对证据的影响。首先,如何发现现场消失物品。调查人员应当对犯罪现场进行细致的调查和比较,最好能够掌握犯罪现场在犯罪行为发生前的状态。充分利用最近拍摄的有关该地点的照片,安全监控摄像的记录或是其他相关证人的证言,对现场分析,比较并找出:1新物品;2丢失的物品;3没有变化的物品。从而进一步解释这些物品为什么是新的、丢失的、没有变化的。继而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带走的现场物品。

犯罪嫌疑人可能带走的现场物品大致上分为三类:证据性物品;贵重物品;具有特殊意义的物品。证据性物品大多是犯罪嫌疑人认为可能会把他与被害人或者案件联系起来的物品,包括占有血迹、纤维或经验的被害人衣物;犯罪嫌疑人赠与被害人的礼物;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合影、信件。该类物品被带走一般都会导致证据的破坏,为了弥补证据的破坏,在现场调查工作中应当注意收集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进行破坏证据行为的证据,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贵重物品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认为值钱的物品。调查现场被带走的物品的类型不仅表明了犯罪嫌疑人的技能水

平和运输能力,还表明了犯罪嫌疑人贫富程度。同时从现场带走钱财类的行为也表示犯罪嫌疑人可能参与过其他类型的以钱财为动机的犯罪,因此收集该类证据容易帮助确定嫌疑人的身份。有特殊意义的物品主要指被害人的或现场上的那些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有感情价值的物品。这种物品常常被分为战利品和纪念品两种类型,通过收集该类证据可以来接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直接的联系。

四、刑事证据的动态变化

犯罪现场的调查工作从某种一样上就是犯罪的在现过程,即发现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做过的行为痕迹或行为结果。而证据的动态变化在如今的犯罪调查中已经被充分认识。许多学者提出,证据会在有意或者无意的情况下发生变化、移位、模糊或者消除的现象。证据动态变化发生在物证开始被作为证据被收集至案件终结之间。因此在犯罪现场调查取证工作中充分评估物证的动态变化是非常必要和关键的。影响证据动态变化的可能性有很多种,这种可能性的东西曾被视为证据。这些因素虽不全面但应当充分考虑。

案例一:年轻人A与另一年轻人B发生口角后B用锐器刺伤A。A在逃跑过程中倒地不起。后到场的医疗救护人员在对A进行急救过程中将原本面朝下躺着的A反转并压在现场血迹上,致使现场血迹被严重破坏无法作为复制死亡当时情况的依据。

案例二:在一起凶杀案现场调查中,现场拍摄的死者照片显示在被害人衬裤上有一块血斑。死者衬裤上的血斑可能是死者与凶手搏斗时凶杀遗留下来的,法医当时没有在现场脱掉死者的衬裤作为证据固定,而衬裤在被运往实验室进行进一步尸检的过程中被死者的血迹所浸湿。导致警方无法通过提取该血斑来认定凶手身份。

案例三:一名男子被发现死于家中床上。经过法医检验发现其死于窒息且颈部上有勒绞的痕迹。而这些痕迹看上去像是上吊后才产生的。警方在之后的询问家人过程中,该男子家人承认该男子被发现时为上吊状态,由于不愿让其保持这个样子所以把他放了下来换了身衣服并放置在卧室床上。因此之前的一些相关证据就被破坏了。

我们再犯罪现场证据调查收集过程中,我们常常会下意识地假设:遗留在犯罪现场的所有证据都已经按扎其原始面目被寻找到、记录、收集、鉴别、对比识别、复位。但是通过以上这几个例子我们可以发现事实上这种假设不总是正确的。即使是一条可以信赖的证据链被确认下来,也有可能在收集或者鉴定过程前或者在过程中发生变化导致其原本的可靠性的失去。因此我们再犯罪现场的证据收集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就是证据的影响力或证据的动态变化。

学者们在研究刑事证据的动态变化中逐渐地把变化的因素归纳为:犯罪行为;受害人行为;物证二次转移;证人;天气或气候;尸体腐烂;昆虫活动;动物觅食;现场着火;救火行为;警察;医疗救护人员;现场勘验人员;刑事勘查的技术人员;法医;其他意外因素等。

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从开始实施犯罪到完成犯罪期间的行为将会影响遗留在现场的证据和类型。对现场遗留指纹的破坏、对现场物证的添加、毁灭、变动等属于由于犯罪行为造成的证据的动态变化。

受害人行为:受害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前使用过的一些工具会被误以为是现场证据。受害人在遭受不法侵害过程中的行为可能导致证据的变动和转移。受害人在受害后的清洗身体或是现场的行为也是造成证据破坏的行为。

物证的二次转移:现场侦查人员未发现的发生于证据与其他不相关物品接触后所产生的证据上与案件无关的其他事件污染。

证人:证人的一些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证据的性质和效力,比如说因为某

些原因的不实证言,第一发现人从现场私自偷拿物品等。

天气或气候:案发时的天气也会对现场的证据产生作用。

尸体腐烂:尸体伤口处的肌肉组织腐烂将会破坏、毁灭或者产生新的一些损伤证据,导致调查人员对伤情的误判。

昆虫活动:苍蝇、蚂蚁、甲虫或是其他昆虫也会破坏尸体上的相关证据。

动物的觅食:家养宠物、野生老鼠或是其他动物也可能造成尸体或者现场某些证据的破坏。

现场着火和救火行为:现场着火和救火行为能够造成大量证据的损坏和销毁,虽然在犯罪现场中的纵火证据可以保留下来,但是由于救火时的高压水枪、大型水龙带、各种化学试剂的作用,会造成证据的严重损坏。

警察:首先赶到现场的警察往往首要任务是抢救伤员,虽然警察大多有保护证据的意识,但是在救助过程中不免发生证据破坏的行为。

医疗救护人员:医疗救护人员在抢救伤员的过程中极易发生对证据原始位置的改变或破坏物证的形态,同时在救助伤员的过程中很可能使受害人新添一些医疗救助的创伤。

现场勘验人员和刑事勘查的技术人员:现场勘验人员在现场调查工作中的最重要的就是做的不改变现场证据的原始位置、不破坏物证的形态、避免证据转移或是新添加人为证据。该类人员造成物证的变化往往是因为他们采取了不合适的物证保存方法或是对物证使用了破坏性的分析方法,或是在物证运输保存工作中无意间改变了物证的原始痕迹。

法医:法医从现场移动尸体的过程必定改变现场证据的原始位置、破坏证据的物证初始形态。因此往往在勘验结束后才进行相关工作。但是无法保证调查没有遗漏导致毁灭原有的潜在价值的证据。

收集和保全证据是司法机关的职责。如果司法机关怠于行使保全证据的职责,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美国,刑事证据保全主要指宪法赋予被追诉人的强制获取利己证言的权利。《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5条第1款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由于特殊情况,从司法利益考虑,一方当事人预备提供的证人证词需要先行采证并保存至审判中使用时,法庭可以根据该当事人的申请和对有关当事人的通知,命令对此类证人的证词采证,命令将有关书籍、纸张、文件、记录、录音或其他不属于特权保密范围的材料展示。”如果警察疏未保全可能有用的证据,将会导致对宪法正当程序的违反。虽然警察负有保全证据的职责,但这并不代表警察有保存所有证据的义务。

警察在存有以下两种情形时,才可能被视为违反宪法正当程序。一是,警察疏于保全证据的行为是处于恶意。二是,致使灭失的证据“非常重要”[1],该证据的灭失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以及对有罪无罪的认定。{12}在我国,公检法机关都是证据保全的处分主体,各自按照刑事诉讼进行之阶段对证据的污染、毁损、灭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司法机关违法调取证据或污损证据时,应当排除对该证据的采信;在司法机关在疏于保全证据而导致可能有用的证据灭失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推断;在指定或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科学鉴定时,司法机关应当选择具有鉴定和证据保管资质的鉴定机构,否则就要对证据的移送和鉴定机构的保管行为负责。

五、结论

我们再面对刑事犯罪现场的调查中,充斥着大量的证据,证据的发现和收集固

定是我们探索真相的重要手段。刑事证据的收集首先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方式和程序进行。我国虽然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依然对非法取证作了禁止性的刚性规定。因此我们在调查过程中大前提是合法。其次,在面对犯罪现场大量证据的情况下,充分调查并及时妥善固定证据是我们最重要的工作内容。同时面对犯罪嫌疑人逃避追查的防御行为,面对证据的动态变化这些重大问题中如何处理,如何通过分析防御行为发现新证据,如何妥善安全固定证据使证据正确发挥其特性,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相关犯罪行为,避免由于证据的动态变化导致的犯罪嫌疑人脱罪结果的发生,展现司法的公正性,也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重大课堂。只有在犯罪现场证据收集过程中充分意识到证据的动态变化性,才能使有关犯罪的调查工作正确的全面的展开。

【注释】

[1]参见黄朝义:《刑事证据法研究》,台湾元照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47页。

[2]参见陈瑞华:《大陆法中的诉讼行为无效制度—三个法律文本的考察》,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5期。

[3]参见陈浩然:《证据学原理》,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犯页。

[4]参见宋英辉、杨光:《日本刑事诉讼法的新发展》,载《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70页。

[5]汤啸天:《试论检察机关知晓非法取证信息后的处置》,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2期。

[6]参见戴泽军:《证据规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96页。

[7]施燕华:《论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的转化》,上海交通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1页。

[8]参见前注[7],施燕华文,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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