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伦理的几个基本问题

法律职业伦理的几个基本问题
法律职业伦理的几个基本问题

2003年9月

第30卷 第5期

求是学刊

SEEK IN G T RU T H

Sep.,2003

V ol.30 No.5

法律职业伦理的几个基本问题

唐永春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摘 要:法律活动的职业化既是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又是法治的一个基本前提。由此,作为法律职业化一大基本保障的法律职业伦理业已进入人们的视野并得到相应的关注和探讨。本文从伦理学的一般原理出发,就法律职业伦理的若干基本问题 作为社会伦理现象的法律职业伦理的构成要素,作为规范的法律职业伦理的性质、特征、功能,法官、检察官、律师三大法律职业角色的基本伦理定向 进行了解析。

关键词: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角色

作者简介:唐永春(1965-),男,黑龙江密山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法理学和法社会学研究。中图分类号:D90-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03)05-0079-06 收稿日期:2003-01-15

当前的中国,正处于一个全方位转型的历史时期 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社会分层多元化、农村城市化,等等;而这些层面的转型,又无不渗透和伴随着法制的转型,即从传统人治走向法治。法律活动的职业化,作为法治的基本标志和必要前提,因而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由此,作为法律职业化的基本标志和重要保障的法律职业伦理,便也步入人们的视野并引起相应程度的关注和讨论 。笔者拟从伦理学的一般原理出发,对法律职业伦理的若干基本问题予以解析,以期为我国法律职业化进程提供些微理论助力。

一、作为社会伦理现象的法律职业伦理

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化的伴生物,而法律职业化是社会分工不断发展及法律专门化、专业化的必然结果。因此,从根本上说,法律职业伦理是一种社会伦理现象,它体现并服从伦理的一般规定性。

(一)伦理的构成要素

按照伦理学的一般原理,伦理这一概念是对各种社会伦理现象的总称。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伦理,是由伦理关系、伦理实体、伦理规范和伦理秩序四个要素构成的[1](P60-80)。

1.伦理关系。伦理关系是人与人之间体现、反映其伦理规定的关系,即人伦关系,或者说是人与人之间彼此相互对待的关系。理解这一关系的前提是理解社会交往关系。任何主体间的交往实践活动,都蕴涵着一种相互对待关系的原理 主体 主体 和 主体 客体 双重复合性。在古代等级制社会或家国同构的宗法制社会中,伦理关系规定性地表现为 主体 客体 为主、 主体 主体 为辅甚至 主体 主体 缺席的主体间的主从、依附性的血缘伦理或等级伦理;而在现代社会,伦理关系则规定性地表现为 主体 主体 为主、 主体 客体 为辅的主体间的自主、平等、对等性的互主体性伦理或契约伦理[1](P61-66)。

2.伦理实体。关于伦理实体的内涵,在传统理论上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主观性理解 伦理理念和客观性理解 社会实存。在我看来,伦理实体既是一种物质现象,又是一种精神现象;既是一种社会实存,也是一定伦理

见孙笑侠: 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 , 法学研究 2001年第4期, 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的分野 为什么要重塑我们的法律职业伦理 , 中外法学 2002年第3期;贺卫方: 司法改革与中国未来 ,载夏勇编: 公法 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房文翠: 法律角色的中西比较 , 中外法学 2002年第5期。

价值理念和精神的沉淀和凝结。伦理价值理念和精神是伦理实体的灵魂,它内在地规定并表征着特定伦理实体的价值取向和追求 善 ,包括个体的善(即个体的利益和幸福)、实体的善(即伦理实体的利益和幸福)和社会的善(即至善,整个社会乃至全人类的利益和福祉)。真正的善的伦理实体是那种既体现社会的善,又能同时给实体本身及其个体带来善的伦理实体,此即所谓的 道德共同体 。

3.伦理规范和伦理秩序。伦理规范和伦理秩序天然、内在地与伦理关系、伦理实体相关联。一定的伦理关系、伦理实体的性质、价值精神决定了实体的成员应当恪守的伦理规范。当处于相应伦理关系和伦理实体中的个体成员依照相应的伦理规范去行为、实践时,就会形成一定的伦理秩序。正是依赖于实体成员对伦理规范的忠实践履及由此而形成的良好的伦理秩序,伦理关系和伦理实体才能够得以维系、巩固和发展,其价值追求才有可能得以实现。

(二)法律职业伦理的构成要素

作为一种社会伦理现象,法律职业伦理也由四大要素即法律职业伦理关系、法律职业伦理实体、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和法律职业伦理秩序构成。

1.法律职业伦理关系。法律职业伦理关系是在法律职业者 法官、检察官、律师 的法律职业活动中,各种主体间所形成的彼此相互对待的人伦关系。法律职业伦理关系是法律职业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伦理表现。法律职业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之间的关系,具体表现为法官之间、检察官之间、律师之间以及法官、检察官、律师彼此之间的关系;法律职业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具体包括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律师与其被代理人或被辩护人及对方当事人之间、检察官与被代理人(政府和国家) 及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之间的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是复合性的社会关系,其间伦理性、政治性、法律性、经济性等重叠、交织在一起。伦理关系是这些社会关系的基础层面 伦理层面。

概括地说,法律职业伦理关系主要包含以下两大层面:(1)整体上,所有法律职业伦理关系都服从于现代社会伦理关系的一般规定性,即都是 互主体性 伦理关系或 契约伦理 关系。这也就是说,法律职业活动中的所有有关的主体之间 法律职业者之间、法律职业者与当事人之间,都应当而且必须平等对待,各主体所享有的正当、合法的权益都必须得到应有的尊重。因此,法律职业者之间的轻视、讽刺甚或诋毁、谩骂,法律职业者对当事人或普通公民的轻慢、歧视甚或损害、虐待,都从根本上背离了现代社会伦理法则,当然也背离了法律职业伦理。

(2)就具体法律职业活动的特殊性而言,作为分属不同法律子实体、各自承担独特法律职业角色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而言,其伦理关系主要表现为:分工,即各自承担和履行本角色相应的职能 法官负责审判,检察官负责公诉,律师为当事人和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独立,即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律师独立履行法律服务职能,彼此之间不得干预和阻挠;协作,即通过忠实地采用各自特有的职业活动的方式,最终达至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 社会公正 。检察官对于国家和政府是一种 效忠 的伦理关系,这是职务委托关系 检察官作为国家和政府的代理人追诉犯罪。律师对于当事人和社会是一种服务关系,因而是一种 诚信 的伦理关系,这是一种典型的 契约伦理 。最后,但也许是最重要的,作为公正的象征的法官,对其他一切主体保持中立和超然性。

2.法律职业伦理实体。法律职业伦理实体是一个功能主义的概念,其含义指由所有的法律职业者 法官、检察官、律师 因职业的一致性结合而成的社会实体,即所谓的 法律职业共同体 或 法律共同体 。它内含三个各具特点的子共同体 法官共同体、检察官共同体和律师共同体。

同其他社会伦理实体一样,法律职业共同体也具有双重属性 既是一种物质存在,又是一种精神存在;既是一种社会实体,也是一种价值精神的凝结。作为由每一个活生生的法律职业者所组成的联合体,法律职业共同体当然是一种物质的存在,但对于这样一个功能主义的概念,我更倾向于从精神的角度去解读它。很显然,法律职业共同体彰显的主要是它的精神气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实际存在、维系和巩固,所依靠的也主要是它的精神力量。(1)它是由或应当是由那些经历大体一致的专门法律教育、通过统一严格的专业化考试选拔出来的人所组成的,因而是或应当是富于文化底蕴和人文气息的社会群体;(2)它的成员们具有或应当具有一致的价值理想和信念 追求

这种协作是功能意义上的,即其行为方式不同甚至是对立的,但其所要达到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 公正。

英语中与汉语检察官对应的词主要有两个,即public procurator和public prosecutor,前者的本义为 政府的或公共的代理人 ,后者的本义为 代表政府或公众充当原告或起诉人 。另外,检察官这一职务的起源、设置、隶属关系也说明了这一点,对此,可参见赵震江主编: 法律社会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二十一章;肖扬主编: 当代司法体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

关于法律职业或法律职业者的范围,我持狭义的观点,即仅将其限定在法官、检察官、律师范围内。因为,这一观点真实反映了现代法律职业的专门化、专业化特征。

和捍卫社会公正;(3)它的成员具有或应当具有共同的法治理念,诸如法律至上、善法之治、尊重人权、权力制约、权利本位、正当程序等等;(4)它的成员具有或应当具有共同的法律思维方式,诸如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权利推定、义务法定、职权法定、职责推定、法不禁止即自由等等;(5)它的成员具有或应当具有共同的文化气质,诸如求实精神、科学精神、逻辑精神、表现精神(即展示公正)等等;(6)它的成员具有或应当具有共同的专业语言 法言法语。法律职业共同体及其各子共同体的成熟,就是以其成员的一致的精神气质、信仰的形成为标志的。

法律职业共同体也应当是一个典型的 道德共同体 。它的天职就是追求社会公正。因此,它理应以实现这一价值目标作为自己最神圣的使命,并应力求法律职业者个人的善、共同体的自身的善与社会的普遍性的至善获得统一。

3.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和法律职业伦理秩序。法律职业伦理规范是法律职业伦理关系和法律职业伦理实体的性质、价值取向的集中体现,是从其中内在地生发出来的规约法律职业者的伦理规范和准则。它包括适用于所有法律职业者的一般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和分别适用于各类法律职业角色的特殊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当所有的法律职业者依照相应职业伦理规范开展法律活动时,一个井然有序又富于效率的法律职业伦理秩序就会生成。法律职业伦理关系和法律职业伦理实体的存在、维系和巩固,依赖于法律职业者对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忠实履行及由此而形成的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秩序;社会公正这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神圣价值追求的有效实现,也有赖于此。

二、作为规范的法律职业伦理

在法律职业伦理的构成要素中,法律职业伦理规范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得到人们格外的关注和眷顾。所以如此,原因就在于,无论是法律职业伦理关系的性质的展现,还是法律职业伦理实体的价值目标的实现,根本上都依赖于法律职业活动中法律职业者对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忠实践履。正是基于这个原因,人们基本地、普遍地在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意义上使用法律职业伦理这一术语。本文的以下部分,笔者也是在此意义上使用这一术语。

(一)法律职业伦理的性质:特殊的责任伦理

法律职业伦理从属于职业伦理,是职业伦理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就性质而言,一方面,它服从职业伦理的一般规定性;另一方面,它又有自身的特殊性。

从性质上说,职业伦理乃是一种责任伦理。职业伦理是社会生产力及社会职业分工发展的结果[2](P33-39)。在现代社会,职业伦理已成为社会伦理的中心层次。这与古代社会不同。在古代社会,社会伦理的中心是整体主义的德性伦理,这种传统德性伦理所追求的是生活的和谐与人格的完美,它企望和寻求经过家庭、国家、社会等伦理层次的修养而达到天地人合一的融合境界,即所谓之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3](P4)。因此,传统德性伦理是整体性的;传统职业伦理也服从于这种整体性,既不发达,也未独立,完全处于边缘、从属的地位。而在现代社会,多元生活和专业领域的分殊,导致职业伦理的崛起,也使得社会伦理从传统的整体性德性伦理向现代的规则性职责伦理转型。在现代社会,由职业的双重重要性 个人与社会相连接的最基本的切入点;社会人际交往的据点 所决定,职业伦理上升为社会伦理的中坚。它的核心是规则 ,它本身就是规则规定,其特征是责任的分辨,它在性质上是一种责任伦理。这种责任伦理并非是一种整体的目的伦理,它并非需要一个个人德性作为伦理起点,也非需要一个宇宙天地性目的作为终极追求;它是一种受到职业或专业限制的伦理,其目的性只能在一定范围内的职责中去寻找,在一定的知识、技术中去认定。正如涂尔干所说: 这类道德要比以往的道德显露出更加奇特的性质:我们从中看到了中心化的趋势。舆论是共同道德的基础,它散布于社会各处,用不着我们去甄别它究竟处于何方,而职业伦理则不同,每一种职业伦理都落于一个被限定的区域。所以说,道德生活的核心尽管是统合起来的,却也各自有别,功能的分化与道德的多态性是相应的。 [4](P9)

现代社会的法律职业伦理也是一种责任伦理,其主体内容是规则 法律职业者应当遵循的职业伦理规范和准则,这些规范和准则的意义主要在于分辨责任 法律职业者区别于其他职业者的责任以及各特定法律职业角色不同的责任。它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与法律专业知识和技术紧密相连的。一方面,法律知识和技术的鲜明专业特征使之与其他职业伦理明确区分开来;另一方面,各特定法律职业角色的特有知识和技术也使得法官职业伦理、检察官职业伦理、律师职业伦理相互区分开来。法律职业伦理的责任伦理性质意味着,一个法律职业者职业角色承担的好坏,要通过他所履行的职责来检验。

麦金太尔指出,古代社会是以德性为中心,而现代社会则是以规则为中心。参见[美]A.麦金太尔: 德性之后 ,龚群、戴扬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1月第1版,第十八章。麦金太尔所说的规则中心的最典型的代表就是现代职业伦理。

(二)法律职业伦理的特征

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伦理关系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性质、内在要求的体现,是与特定的法律知识和技术紧密相关的,是规约特殊的职业角色 法官、检察官、律师 的规范,并且,它属于伦理的层面,因此,它有别于其他职业伦理,也有别于规约法律职业者的法律规范、有别于法律职业者自我约束的职业道德修养。

1.法律职业伦理与其他职业伦理的区别

(1)特殊的对象性,即特殊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内容。在调整范围上,法律职业伦理主要用以指导、规范法律角色岗位上从事法律活动的法律职业者的言行。超出这个范围的法律职业者的非职业言行,不再归属法律职业伦理调整。

在调整内容上,法律职业伦理总是鲜明地体现和表达了法律职业行为的伦理准则、规范及道德心理和习惯。法律职业伦理是社会普遍伦理要求在法律职业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和反映,因此,法律职业伦理的终极价值目的是社会和人类的福祉。但是,法律职业伦理并不是在一般意义上反映社会普遍伦理的要求,它也不是在一般社会实践的意义上形成的。它是在特定的法律职业角色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法律职业伦理必然首先反映法律职业活动的内在规律和要求,从而不同于在其他职业角色实践基础上形成的其他职业伦理;同时,法律职业伦理也必然反映和体现法律职业者的一般的、普遍的法律职业道德习惯和心理,从而有别于其他职业伦理。

(2)突出的规则性。可以说,规则性是现代职业伦理的一般性特征,因为现代职业伦理就是规则伦理,是以规则为中心的。但是相比较而言,法律职业伦理的规则性更为明显、突出一些。一方面,法律职业活动及其所关涉的知识、技术都与规则有关,甚至是以规则为中心的,受此影响,法律职业伦理必然带有较强烈的规则性特征;另一方面,只有具有较明确的规则性,法律职业伦理才能获得较实际的可操作性,从而才可能有效规范、引导法律职业行为,使法律职业活动取得实效。因此,与其他职业伦理相比,法律职业伦理更多些规范性特征,更少些简单的标语、口号式的概括性特征。

2.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法律约束机制、法律职业道德的区别

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活动的法律规定有共通之处,它们都是调整法律职业关系和法律职业活动的外部硬性机制,其目的是一致的。但是,两者存在着质的差异。

(1)就规范的性质而言,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具有伦理的性质,它体现了对法律职业者的普遍的道德要求,更富于道义性色彩。它不是法,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规约法律职业活动的法律规范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2)就保证实施的力量而言,法律职业伦理主要依靠职业纪律的力量保障实施,而相关的法律规范则依靠国家强制力予以实现。(3)就对违规的制裁的性质而言,对违反法律职业伦理的行为的制裁属于纪律制裁,而对违反相关法律规范的行为的制裁属于法律制裁。

正是由于这两者之间的质的差异的存在,我们在选择和确立法律职业伦理规范时,必须认真分清哪些是对法律职业者的伦理要求,哪些是对法律职业者的法律要求;哪些是法律职业者的伦理职责和责任,哪些是法律职业者的法律职责和责任[5](P336)。否则,必然会混淆两者的界限,同时减损法律职业活动的伦理机制、法律机制的调整功效。

法律职业者的职业道德修养也是调整法律职业活动的极为重要的力量,并且,在一般意义上,它与法律职业伦理都属于社会伦理道德的层面。但是,这两者之间依然存在着重大的差异。(1)从伦理学的一般原理上看,伦理和道德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伦理与社会层面关联在一起,着重指人类社会中人伦关系及其秩序而言;道德则与个体层面相关联,主要涉及个体的伦理性,侧重于个人道德选择、个人道德品性。此即所谓 社会伦理 与 个人道德 。它们是同一社会伦理现象的两面 伦理是对个体的普遍的、客观的道德要求;道德则是伦理在个体心性、德性中的内化和体现。由此我们可以得知,法律职业伦理是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所有成员提出的共同的道德要求,对于每一个法律职业者而言,它具有群体性、外在性、客观性、普遍性、他律性;而法律职业道德则主要是指法律职业者个体的职业道德修养,它具有个体性、内在性、主观性、特殊性、自律性。(2)作为法律职业活动的重要保障,法律职业伦理是一种外在机制,法律职业道德则是一种内在机制。法律职业伦理外在于法律职业者,它依靠规则的导引和纪律的强制保证法律职业活动的有效展开,法律职业道德则依靠法律职业者对法律职业伦理及其他约束机制的认同和内化,通过自我约束即自律保证法律职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通过上述对法律职业伦理与相关法律机制、法律职业 在汉语中,伦理与道德的这种区分自始就存在。而在西语中,这两个词在词源上是同一的,基本没有什么差别,长时期内被通用。直到近代,才由黑格尔首先将它们区分开来。参见魏英敏: 新伦理学教程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5月第1版,第107页以下。

道德的区别的分析,不难看到,在法律职业伦理、相关法律机制、法律职业道德之间,存在着一种重大的关联:(1)法律职业道德作为法律职业伦理和相关法律机制的内化及法律职业活动的自律机制,处于最高层次。(2)法律职业伦理构成法律职业道德的底线,是对法律职业者普遍的、一般的、最低的道德要求;但它要高于或大大高于法律要求。(3)法律要求处于最低层次,是对法律职业者职业行为的最低要求。这实际上是法律职业者的三种职业境界:法律境界、职业伦理境界、职业道德境界。任何一个法律职业者都必须超越法律境界,达到职业伦理境界,并在职业道德境界中无限提升。

(三)法律职业伦理的功能

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相伴生。无论是对于法律职业活动本身,还是对于法律职业活动的价值目标,法律职业伦理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它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得以存在和发展、法律职业活动得以正常进行、公正得以基本实现的重要保障。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法律职业活动的正常进行以及公正的实现,都离不开强有力的机制保障。通过前文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这种保障机制实际上是一个由法律机制、伦理机制和道德机制组成的完整的体系或系统。其中,法律机制和伦理机制是外在的硬性机制,道德机制则是内在的柔性机制。它们分别处于不同的层次和境界上,也各具不同的功能,无法彼此取代。

处于最低层次和境界的法律机制的功能主要在于在最低限度上维系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存在和法律职业活动的进行。法律机制的存在,使得法律职业上的违法犯罪行为成为高成本、高风险的行为,从而最为有效地抑制了对法律职业共同体和法律职业活动最具威胁性、破坏性的行为。但是,对于法律范围内的违背法律职业伦理的行为及法律职业者法律职业道德的缺失,它无能为力。

处于中间层次和境界的法律职业伦理的功能主要在于:一方面,它在法律机制维系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存在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和巩固法律职业共同体,并把法律职业活动从合法性的境界提升到合于职业伦理的境界,使法律职业活动能够正常展开;另一方面,由于它充分体现了法律职业活动的伦理性 以公正为根本价值取向,因此它能够有力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实现。尽管法律职业伦理在强制性上比不得法律机制,境界又比不上法律职业道德,但它同样是不可替代的。显然,如果缺少了法律职业伦理这一中间机制,就必然在自律性的法律职业道德与国家强制性的法律机制之间留下巨大的调整真空,大量不违法但却不合理的法律职业行为就无法受到任何有组织的强制和制裁。果真如此,那么,基本的、正常的法律职业活动将无从谈起,法律职业共同体也将名存实亡,更不要说实现公正了。

处于最高层次和境界的法律职业道德不仅能有效内化相关法律要求和伦理要求,从而使之获得现实意义,还可借助于法律职业者个人的能动性弥补法律机制和伦理规范的遗漏和缺失,确保法律职业活动的优质高效;法律职业者法律职业道德素养的普遍提高,也会有力地推动伦理机制及法律机制的不断改进和完善,使之得到提升;而且,更有意义的是,优良的法律职业道德修养是法律职业者自觉追求公正的内在精神动力。如果说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活动得以正常顺利开展、公正得以基本实现的保障的话,那么,优良的职业道德则是使法律职业活动无限接近于完美的根本保障。

上述整体性的分析使我们清楚地看到了法律职业伦理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活动以及公正的独特的重要意义。而且,应当看到,在我国当前的法治化进程中,大力加强法律职业伦理建设,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这不仅是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是一个容易被忽视且事实上以往也确实被我们忽视了的问题,而且还因为我们法律职业伦理缺失的现状已成为制约法治化进程的一个重大障碍。

三、三大法律职业角色的基本伦理定向

所谓 基本伦理定向 ,实际上就是最基本的法律职业伦理准则。它既是法律职业伦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又是确立其他具体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基础和依据。 基本伦理定向 包括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一般性定向,即适用于所有法律职业者即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法律职业伦理准则;另一个层面是特殊性定向,即仅适用于特定法律职业角色 法官、检察官、律师 的基本法律职业伦理准则。

(一)一般性定向

1.追求公正。伦理性是法律职业的本质属性之一,其内涵是:法律职业的根本价值取向是公正。法律职业的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了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都必须以追求和实现公正作为共同的、根本的使命。每种特定法律职业角色的职业活动,每个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活动,都在于通过法律职业者个人公正达到司法公正,进而达到法律公正,最终实现社会公正。公正,是整个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体系的基石,是确立一切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根本依据。

2.忠于法律。法律职业所追求的公正,是靠着法律职业者正确实施法律的专业活动得以实现的;法律职业者的基本使命,就是准确贯彻法律。因此,忠诚于法律,忠实地理解和实施法律,就成为所有法律职业者都应遵循的基本伦理准则。法律职业者的任何职业行为,其本身必须合于法律,并且必须是为了有效地实施法律。

3.维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团结和声誉。构筑一个坚强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治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的主体条件和保障。因此,每一个法律职业者都负有不可推卸的维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团结和声誉的道德义务。对内,法律职业者彼此之间应当相互理解和尊重,在分工的基础上进行良好的功能性协作;对外,应严格依照法律和职业伦理的要求进行活动,不做有损于法律职业形象的行为。显然,任何有悖于法律和法律职业伦理的行为,不只是有害于行为者个人的职业声誉和信誉,还会损及同行乃至整个共同体的声誉、地位和权威。

(二)特殊性定向

1.法官必须保持中立。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在于,他是通过司法审判的方式实现公正。法官中立,是实现公正的必然要求。要公正,首先要中立,中立是公正的逻辑前提。法官中立,也是司法本性的内在要求。司法的性质是判断,司法权的性质是判断权。司法审判就是一种判断活动,它意味着法官依据特定的事实、证据及既定的法律规则,通过一定的程序去辨别是非、真假、曲直并作出正确的裁断。如果法官不保持中立,就无法作出理智、公正的结论。中立,是确立法官职业角色伦理规则的基本依据。

2.检察官必须忠于国家和政府的利益。检察官职业的特殊性在于,他是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的方式实现公正的。从本义上讲,检察官是国家和政府的代理人;从终极意义上说,检察权是一种行政权 代表政府追诉犯罪的权力,即公诉权。因此,忠诚于国家和政府的利益,是对检察官的基本伦理要求。

3.律师必须忠于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在于,他接受委托,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实现公正。律师与其对象性主体之间是典型的契约关系。因此,律师必须保持诚信,竭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坚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无论哪一种法律职业角色,法官、检察官、律师,都是为着追求和实现公正而存在的。只不过,他们的角度和方式有所不同:双方律师之间或律师与检察官之间竭力对抗、充分交涉,使法官兼听则明;法官则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作出理性、公正的裁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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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陈卫东.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J].法学研究,2002,(2).

[责任编辑 康敬奎] Several Basic Questions about the Professional Ethics of Law

T AN G Yong-chun

(college of law,Heilongjiang University,H arbin,Heilongjiang150080,China)

Abstract:The professionalization of law ful activities should be include in the rule of law,and at the same time be the premises of it.Therefore,as a basic assurance of the professionalization of law,the professional ethics of law has come into the front stage and become the focus of discussion.From the fundamental theo ries of ethics,this article analyses several questions related to law ful ethics,including considering them as an element in social ethics,as a regulation to the profession of law,and the basic directions for the judge, the inspector,and the law yer.

Key words:professional ethics of law;professional community of law;professional role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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