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秘密审判到公开审判

从秘密审判到公开审判
从秘密审判到公开审判

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也就是把法庭的全过程都公之于众。新中国成立之后,从四人帮到陈良宇,一些高官都被公开审判,处以刑罚。但是时至今日,变相不公开审理案件现象仍存在。

新中国成立后一些高官被公开审判但变相不公开审理案件现象仍存在

新中国成立之前,诉讼均以秘密为特征

在中国,一直到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晚清,诉讼均以秘密为特征。按北洋军阀时期的陆军、海军审判条例规定,军事法庭进行审判时,不准旁听,不准请辩护人,不准上诉,实行秘密审理和秘密行刑,以便于其专断擅判、草菅人命。同样,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为了防止革命者利用法庭作讲坛,宣传革命,揭露反动和传播真理,也常采用秘密审判的方式。[详细]

1949年之后,公开审判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详细]

法律依据:审判案件除另有规定,一律公开进行

(1)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详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详细]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由秘密审判到公开审判

20世纪,中国对林彪和江青为首的两个集团进行审判前,有一个最初的意见——1980年夏天,全国“两案”审判工作机构均接到一份密级极高的指示: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秘密审判。1980年9月4日,中央书记处开会制定出新的审判方案。不久,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向世界发布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公开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详细]

1949年以来被公开审判的中共高官

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涉及国家秘密案件不宜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黎庆洪案侦查人员被指控泄露国家秘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详细]

黎庆洪等人涉黑案审判长答记者问时表示:黎庆洪等人涉黑案是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潘立新的指控涉及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所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对其不公开审理,但对其宣判仍依法公开进行。[详细]

申请不公开审理——李阳离婚案庭审拒绝旁听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详细]

8月10日,李阳和其外籍妻子KIM的离婚纠纷在朝阳法院奥运村法庭又一次上演。由于李阳申请了不公开审理,庭审依旧拒绝了旁听人员。这一点一直令希望公开庭审的KIM 十分着恼。[详细]

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安徽少女毁容案法院不公开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详细]

4月23日上午,合肥“少女毁容案”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于涉及该案的两人均属未成年,法院将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周岩将出现在庭审现场。[详细]

以公开的名义秘密审判:变相不公开审理仍存在

早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表示,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要保障刑事被告人的陈述权、辩护权,要保障刑事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除有法律规定的外,不得进行秘密审判。[详细]

2009年,安徽阜阳市颍泉区原区委书记涉嫌报复陷害案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芜湖市中院在未给出合理说明情况下,变相不公开审理此案,拒绝公众旁听和媒体采访。[详细]

公正的、透明的案件从来不应该畏惧公众的监督,审判公开原则的实行,也恰恰能够帮助人民法院客观全面地查明案情和处理案件。不管其中有怎样的“原因”,但它终究侵犯了公众应该享有的知情权,也违反了法院案件审理的原则。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常见行为手段

商业秘密的界定应当以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为要件,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立案管辖上应当注意区别经济纠纷和犯罪,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侦查对策有从与被害人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入手,发现犯罪嫌疑人;全面分析案情,发现犯罪线索,及时固定证据;注重运用专业部门的鉴定、意见获取定罪证据;采取适当的侦查措施,保守商业秘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等。 下面来看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常见行为手段。 (一)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刑法第219条中规定的“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所谓“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包括直接偷窃商业秘密的文件、采用不为他人知悉的方式监听、模拟、照相、复印等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所谓“利诱”是指以给予某种利益为引诱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采取给予他人现实的或是将来的、精神的或是肉体的威胁、强制,使他人不得不交出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在以上三种列举之外的采用非法的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认定的关键在于手段的“不正当性”如以暴力的方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的方式是该罪中最为常见的犯罪手段,个人以这种手段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在构成上也完全符合盗窃罪,这种情况构

成理论上的法条竞合,按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以盗窃商业秘密罪认定,不再适用盗窃罪。 (二)滥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刑法第219条规定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本项规定实际上是对第一种情形的必要补充。因为行为人在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如果不经过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难以获得利益的。所谓“披露”是指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商业秘密公之于众,使不该知道的人获知该秘密,从而使信息不再处于秘密的状态。所谓使用,是指行为人处于不正当竞争或营利的目的,将商业秘密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所谓允许他人使用,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人,允许他人使用其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滥用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刑法第219条规定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根据司法实践,可能通过合法手段获知商业秘密的人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因业务需要而了解商业秘密的职工;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提供某种服务的外部人员,如公司顾问、律师、会计师等;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作伙伴,如贷款银行、供货商、代理商等;合法取得商业秘密使用权的受让人;商业秘密的出售人;以商业秘密做为投资或入股的权利人的合资、合作伙伴

浅谈法官管理制度

浅谈法官管理制度 法官被看作是独立司法权的象征,履行着实现法律制度和社会公正的重大使命。法官阶层的产生,就有了对法官的管理,并形成了法官的管理制度。法官管理制度是指依法规定法官的资格、任免程序、明确法官的职责、法官的地位和法官的等级、对法官的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保障法官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并规定法官的考核、晋升等制度。完备的法官管理制度是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的重要保证。因历史传统及政治体制等原因,目前我国法官制度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因此,应在紧密结合我国现有国情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更新我国法官制度的设计理念,改革法官选任资格、选任方式和保障制度,重构我国现代法官制度。 一、我国现行法官管理制度的弊端 (一)立法上没有明确法官独立审判 所谓法官独立审判制度是指法官享有全权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权利。同时,对自己的不正确或错误裁判承担完全责任的审判工作制度。在德国,法官根据德国基本法行使审判权,基本法保证法官行使完全独立的审判权法官,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的指示或命令的约束,不受除联邦宪法法院之外的任何法院判决的约束,也不受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对比自

己高级的法官的命令没有服从的义务,法官只服从《德国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日本国《宪法》规定,全体法官都依照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宪法及法律的约束。这一规定确立了法官独立的原则。所谓独立,是指法官审判时,不依照其他任何指示来活动。同时,宪法还为保证法官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了身分、提名权、议院调查权的限制等制度保障。 在我国,法官是否独立行使审判权,既缺乏规定,也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否定法官独立者认为,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的外部独立;肯定法官独立者认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至少应包括如下三个方面: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外部独立,指人民法院在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内部独立,指在法院内部,法院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我们认为,法官独立享有审判权应是法院内部的一种体现。它一方面要求法官通过独任和合议制形式审理案件,只服从法律,另一方面要求下级法院的法官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上级法院的干涉。但我国的司法实践却并没有达到这一标准。法官不享有独立的审判权,一方面,影响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公正职能的实现,另一方面,法官容易产生依赖心理,一旦碰到实际问题,往往会向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上交矛盾、推卸责任,其工作缺乏积极性,

国际性秘密组织

国际性秘密组织 1。共济会 共济会,字面之意为"自由石工"(Free-Mason),全称为"Free and Accepted Masons"。根据其公式文献《共济会宪章》第一 部《历史篇》的解释,共济会起源于公元前4000年-这一年称为A.L.(Anno Lucis,"光明之年"),他们自称为该隐的后人, 通晓天地自然以及宇宙的奥秘。在共济会传说中如此记载: "......这伟大的学问究竟从何而来?听吧,如同《创世记》第四章中记载的那样,早在大洪水之前有一个名叫拉麦的人,他是 该隐的后代。拉麦有两个妻子,一个叫亚大,一个叫洗拉。亚大生了两个男孩,他们是雅八和犹八,奇拉生了一个男孩和一个 女孩,他们是土巴该隐和拿玛。这四个人象征着人类对自然科学的探索:雅八是第一个研究"地理"的人类,他将家养山羊和野 羊群分并且第一次使用石材和木材建造房屋;犹八是世界上第一个音乐家;土巴该隐发现了冶炼钢铁的技术;最小的妹妹拿玛 发明了纺织技术......" 这一段记述和《创世记》中并无两样,然而共济会的故事还有后话: "......四兄妹知道自己对自然的探索会引起神的震怒,宇宙的伟大建筑者必将以水火惩罚窥视神之秘密的人类。在洪水来临之 际,他们为了让伟大的学问流传人间,特地将知识镌刻在两根石柱之上,其中一根称为‘亚伯'-它不会因火而毁坏,另一根称 为‘拉特拉斯'-它不会毁于水中。其中一根石柱终于被一个人发现,他是三重伟大的赫尔墨斯(Hermes Mercurius Trismegistus),将伟大的学问的一小部分传授给人类。(赫尔墨斯为埃及神明透特的希腊名,其人在传说中为自然科学和自 然哲学的大宗师、现实身份和神话中的身份已经不可分,通常被作为自然科学的一种拟人化)......"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探讨

摘要 本文拟以我国刑法的规定为基础,对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理论和实践作了一些尝试性的探讨,全文共分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引言。阐述了侵犯军事秘密与情报违法犯罪的现状,概括介绍了当前几种主要的泄密途径,强调了对军事秘密进行刑法保护的重要性;第二部分军事秘密的概念、范围和分级。依据《保密条例》对军事秘密的三要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讨论;第三部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构成要件。论述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主体是全体军人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第四部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认定。重点讨论了本罪与非罪、与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第五部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刑事责任。分析了本罪的立案标准、处罚原则和相关刑法条文;第六部分泄露军事秘密犯罪的立法完善。对如何惩治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提出了三条建议。 关键词: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立法完善

Abstract This paper is drafted to base on the regulations of Criminal Law and attempts to makes some tentative discussion o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crime of intentionally divulging military secrets. The main content is as follows: Part one is an introduction about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violating military secrets and intelligence and some main ways of divulging secrets is summarized. Part two analyzes the concept, scope and rank of military secrets in detail. Part three discusses the subject of crime of intentionally divulging military secrets.Part four proposes the determination principles of crime of intentionally divulging military secrets.Part five expounds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n the crime of deliberately divulging military secrets. Part six presents several suggests about the legislative perfection of crime of intentionally divulging military secrets. Key Words:Crime of Intentionally Divulging Military Secrets,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a Crime Criminal Liability,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Legislative Perfection

浅谈审判公开制度

浅谈审判公开制度 论文摘要 公开审判制度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公开审判,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之一,是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也是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定原则。审判活动依法公开进行,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要求。在各项审判活动中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严格规范审判活动,是增强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更直接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提高审判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法院执法水平的重要举措。 本文从公开完善的涵义、内容出发,在分析我国现行诉讼制度中公开审判存在的缺陷的基础之上,以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据和意义,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开完善制度中不足的一些构想。审判公开制度作为我国保障司法公正的基本制度,本文研究现在我国审判公开制度的现行状况发现现行审判公开的问题,寻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针对原因提出解决建议,以期待解决审判公开现存的问题,逐步完善我国审判制度,从而达到司法公平的目的。 关键词:审判公开,司法公正,审判程序,审判制度

1审判公开概述 1.1审判公开概念及原则 1.2审判公开的意义 1.3审判公开工作开展的基本要求 2审判公开问题的探讨 2.1我国现行的公开审判状态 2.2我国公开审判流于形式 2.3审判委员会对公开审判影响 2.4审判向社会公开力度不够 完善我国公开审判制度的建议

前言 法谚:“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在这个意义上,法院被认为是社会公正的最后的“守护神”,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审判公开原则作为监督司法、保障民权的一项制度设计是我国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都在总则中规定了审判公开的原则,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为落实公开审判而专门制定发布的多个细则性规定。审判公开原则是守护这道防线最重要的监督程序。在当今社会,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越来越成为当下积弊和民怨的焦点。各类没有实现审判公开原则,无法发挥其真正监督功能的案件中,折射出的深层次原因不仅是司法权不能独立,还要受制于行政权等因素的尴尬,更是公民日益苏醒的权利意识和公权力之间的角力。 审判公开制度作为我国保障司法公正的基本制度,本文研究现在我国审判公开制度的现行状况发现现行审判公开的问题,寻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针对原因提出解决建议,以期待解决审判公开现存的问题。 审判公开是是提高审判公信度的必然要求,也是程序公正的重要标志。实行审判公开原则,可以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本文将从审判公开的法律支持并结合现在我国审判公开的现状来分析目前我国审判公开中所存在的问题,

2017年保密意识与保密常识教育考试答案

2017 年保密意识与保密常识教育考试答案 1 .保密法属于那门法律的下位法:AB A. 宪法 B. 行政法 C. 经济法 D. 刑法 2 .定密权属于何种权力:ABC A. 公权力 B. 国家权力 C. 行政权力 D. 私权力 3 .我国保密法隶属于那种法系:BC A. 英美法 B. 大陆法 C. 成文法 D. 判例法 4 .国的保密法律法规有那几部分构成:AB A. 法律 B. 总统行政命令 C. 法规 D. 习惯 5 .保密法与几个部门法有联系:ABC A. 行政法 B. 刑法 C. 民法 D. 社会法 6 .涉密工程这一概念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7 .涉密存储介质是指存储了涉密信息的硬盘、光盘、软盘、移动硬盘及 U 盘等。√ 8 .国家秘密的基本保密期限是,绝密级国家秘密不超过 25 年,机密级国家秘密不超过 15 年,秘密级国家秘密不超过 10 年。╳ 9 .涉密人员的权益就是所谓的合法权益,就是法律确认的并受法律保护的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所享有的一定的权利和利益。√ 10 .保密工作中的定密权可以委托给企事业单位。╳ 11 .鉴于保密法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不同,我国把两法分列入不同的法律部门。╳ 12 . 保密审查的原则是领导负责制。╳ 13 .涉密人员在非涉密区域和时间内,可以自由通行国内外。╳ 14 .中国中央办公厅规定,中央电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内部和公开”五大类型。√ 15 . 所有超过解密期限的保密内容,都可以自动公开。╳ 16 . 17 . 18 . 19 . 20 .党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由一名领导人亲自负责文件的保密。√

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律师阅卷研究

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律师阅卷研究 崔家国 (侦查阶段案卷本身属于国家秘密,不能阅读;可以阅卷后,遇到国家秘 密的处置) 一、律师阅卷权的概念 所谓律师阅卷权,是指辩护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诉讼权利。律师阅卷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是律师办理刑事辩护业务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律师了解犯罪过程、知悉案件情况的主要手段。《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对涉密案件和非涉密案件不同的查阅程序及查阅内容,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涉密案件的阅卷,司法机关一直有所限制,并出现以涉密案卷材料泄露对律师进行构陷的情况。 英美法系的国家通常允许辩护律师在开庭前查阅案卷材料,例如在英国,开庭前控方向辩护方提供证据材料有两方面:一是检察官将要在法庭审判中作为指控根据使用的所有证据;二是检察官不准备在审判过程中使用的任何相关材料,也就是说除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材料,控方才可依据“公共利益豁免”原则拒绝向辩方提供。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5条第1项规定,被告人的律师可以领到预审时听证的有关记录,以便律师为进一步的听证或审判做准备。根据地方规则,地方(县)法院可以为律师阅卷指定地点或确定提供律师阅卷的条件。 在法国,辩护方不享有积极的调查取证权,除会见被告人并与其交谈外,辩护律师对案件证据的了解主要依靠查阅案卷和参与预审程序。控方有关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和证据都要在审判前合理的期限内,经辩方过目、了解,甚至摘抄、

复印。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就可以阅卷,当案卷和证据被移交到法院之后,再集中全面查阅、了解。《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辩护人查阅案卷专门做了规定,不仅在程序的任何一个阶段都不允许拒绝辩护人查阅对被告人的询问笔录,查阅准许他或者假如提出要求时必须准许他在场的法院调查活动笔录,查阅鉴定人的鉴定。”在案件审判阶段,辩护人有权查阅移送法院的或者在提起公诉情况中应当移送法院的案卷,有权查看官方保管的证据。 以上各国都对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作了不同的规定,尽管这些规定在时间、阶段、地点、范围都有所不同,国外的以上合理有效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做法是值得我国借鉴的。但对于涉密案件的律师阅卷来说,本人认为案卷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应当不允许律师阅取全部信息,只应对涉密信息的内容或代号、涉密信息的密级等信息进行查阅、摘抄或复制,否则可能会造成国家秘密的进一步泄露。特别是国家对国家秘密载体的查阅、摘抄或复制有着特殊规定,比如《保密法》第21条规定了国家秘密载体的复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保障律师阅卷权的意义 (一)有利于实现控辩平衡 控辩平衡本来是当事主义诉讼模式的一个基本原则,其含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应当对等,以保证辩方有足够的防御能力来对抗指控。控辩平衡近年来已经成为刑事诉讼的一个国际标准,对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均有重大的指导意义,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在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的设计上,已借鉴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成功经验,将控辩双方定位为对抗关系。只有从制度上充分地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让辩护律师尽

浅谈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

浅谈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 审判委员会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设立的一种对审判工作起集体领导作用的审判组织。《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 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最早起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它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它在保证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发挥审判人员的集体智慧,实行审判民主,加强执法监督,曾起过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法院所承担的调整、裁决人们在经济、民事、商事、知识产权、刑事等方面关系的职能与作用越来越明显与突出,与其相适应,人们追求司法公开、公正的要求也更加强烈。于是,作为审判工作的一个集体领导组织——审判委员会,其讨论决定案件的做法就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关注与思考,并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人们而对之产生怀疑,甚至有的认为应该废除它。因为,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的方式明显与现代诉讼制度如公开、直接、等原则相矛盾、相冲突,这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有悖于当代司法理念,影响了办案效率。那么,审判委员会这一审判组织是否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呢?笔者以为,在当前形势下,它的存在必将会对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问题的关键是要对其找出“病因”,做到有针对性的“大手术”,进而赋予其生命力和说服力。笔者现就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谈点肤浅的看法,以陈管见。 一、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弊端 1、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违背了审判公开原则 审判公开是当今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一个国家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它包括审判活动的公开和审判人员的公开。我国宪法第125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一般认为,审判活动的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案件外,法院对案件的审

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形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4511074866.html, 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形 法院审判案件公开进行是依拒法律的规定进行的,是受到法律保护和支持的,大多数案件都应该公开审判,但也有一些特殊案件是不需要公开审判的,这种时候便可以不公开审判,而这些特殊情形有哪些呢,现在就由赢了网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严格规范了公开审判案件的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他第一审案件依法

一律公开进行。对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或检察机关抗诉的,除依法应当发回重审和事实清楚可迳行判决的外,第二审也应依法公开进行。总的来说,在审判工作中贯彻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开审判是裁判公正的保障。 第二,贯彻公开审判制是实现程序公正的重要措施。 第三,公开审判是树立司法的权威性的重要方式。 第四,公开审判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必要措施,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实行公开审判也是民众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的要求,广大民众既然享有对司法的监督权,也应当享有对诉讼过程了解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知情权,民众了解审判过程才能知法懂法,并能够相信审判是公正的,而司法机关有义务满足公民的知情权。 第五,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密切法院同群众的关系,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发生违法乱纪现象。 第六,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作用,扩大办案的效果和影响,教育犯罪分子认罪伏法,教育广大群众积极同犯罪作斗争,

2017年邵阳地区保密意识与保密常识教育考试答案

保密意识与保密常识教育考试(邵阳)(邵阳专用)) 1 .保密法属于那门法律的下位法:AB A. 宪法 B. 行政法 C. 经济法 D. 刑法 2 .定密权属于何种权力:ABC A. 公权力 B. 国家权力 C. 行政权力 D. 私权力 3 .我国保密法隶属于那种法系:BC A. 英美法 B. 大陆法 C. 成文法 D. 判例法 4 .国的保密法律法规有那几部分构成:AB A. 法律 B. 总统行政命令 C. 法规 D. 习惯 5 .保密法与几个部门法有联系:ABC A. 行政法 B. 刑法 C. 民法 D. 社会法 6 .涉密工程这一概念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7 .涉密存储介质是指存储了涉密信息的硬盘、光盘、软盘、移动硬盘及U 盘等。√ 8 . 国家秘密的基本保密期限是,绝密级国家秘密不超过25年,机密级国家秘密不超过15 年,秘密级国家秘密不超过10年。╳ 9 .涉密人员的权益就是所谓的合法权益,就是法律确认的并受法律保护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享有的一定的权利和利益。√ 10 .保密工作中的定密权可以委托给企事业单位。╳ 11 .鉴于保密法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不同,我国把两法分列入不同的法律部门。╳ 12 .保密审查的原则是领导负责制。╳ 13 .涉密人员在非涉密区域和时间内,可以自由通行国内外。╳ 14 .中国中央办公厅规定,中央电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内部和公开”五大类型。√ 15 .所有超过解密期限的保密内容,都可以自动公开。╳ 16 . 17 . 18 . 19 . 20 .党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由一名领导人亲自负责文件的保密。√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释义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4511074866.html,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释义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或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2)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 (3)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4)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6)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立案标 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由此可知,行为人具备以上情形,则应予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的构成 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晓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礼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每个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它是一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卫和促进礼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工作。任何泄露国家机密的行为,都会给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因此,我们必须坚决问一切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作斗争。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8条,主要包括:(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

中国的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一)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1)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2)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3)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为便利人民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1)审判下列案件: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是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②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③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2)监督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职权主要有:(1)审判下列案件: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重大或复杂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②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③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对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empirenews.page--] ④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2)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其中同意判处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审。(3)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部分死刑案件。(5)监督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2、专门人民法院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目前在我国设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军事法院设三级:基层军事法院,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是军内的最高审级,其职权是:(1)审判正师职以上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2)审判涉外刑事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其他第一审刑事案件;(4)负担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的审判任务。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包括各大军区军事法院,海军、空军军事法院,二炮部队军事法院,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等。这是中级层次的军事法院,其职权是:(1)审判副师职和团职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2)审判

浅谈庭审公开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浅谈庭审公开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当前,庭审面临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公开,而是如何公开。实践表明,唯有进一步完善庭审公开程序机制,方能架起人民法院与公众沟通的桥梁,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庭审公开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9 年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明确了法院庭审公开与媒体舆论监督的关系。上述规定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推进了法院庭审公开的进程,提升了庭审公开的水平,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然而,庭审公开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1. 庭审公开程度不足。庭审过程对新闻媒体公开不够,与新闻媒体未能形成良性合作关系。对于一些公众急于知晓的案件,未能及时全面公开,甚至常常限制媒体记者的采访和报道,以致部分媒体往往“断章取义”地报道案件;而对于产生一定影响的报道,法院不得不花费更大的精力做案件事实的澄清工作。

正如有的学者所论,从更一般的意义上,司法、媒体、公众之间主要是一种正向关系——司法公开的目标则是培养这种正向关系:通过司法公开的策略强化司法权。即将审判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以从程序和实体方面减少外部因素如权力、人情对法官的影响,为法官办理案件提供有利的办案环境,进而达到强化司法权的目的。 2. 庭审公开形式单调,硬件设施有待完善。今天,微博、微信等成为庭审公开的传播渠道和载体,拓宽了社会公众参与司法的途径。然而,一些法院并没有设置庭审公开的即时直播设备,如安装电子屏,没有开通微博、微信等,未能通过新媒体方式及时有效地传播庭审真相,导致法院在一些案件上丧失舆论引导的主动权。如邓玉娇案、刘涌案等,事实真相相对简单,但公众认识存在较大分歧,原因不外乎法院没能在第一时间公布案件真相,掌握舆论引导的主动权。 事实上,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及2013 年《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为法院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传播庭审现场信息提供了契机和法规上的支持。庭审公开的制度保障 庭审公开制度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

清代秘密结社对山西武术发展的影响初探_宿继光

收稿日期:2009-01-04基金项目:中北大学2008年哲学社会科学重点课题(2008J 019)。作者简介:宿继光(1978—),男,山西太原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武术理论与方法。  第24卷第2期山西师大体育学院学报 V o l .24N o .2  2009年6月 J o u r n a l o f P h y s i c a l E d u c a t i o nI n s t i t u t e o f S h a n x i N o r m a l U n i v e r s i t y J u n e 2009 清代秘密结社对山西武术发展的影响初探 宿继光,张艳婷 (中北大学体育与艺术学院,山西太原030051) 摘 要: 通过查阅相关文献采用逻辑分析的方法对清代秘密结社与山西武术发展的相关联系做了论述。研究发现,清代秘密结社对山西武术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为武术的发展提供了可能的“从业人口”和发展空间。对清代山西武术与秘密结社之间的相关性进行社会学研究,目的是为后续的研究提供一个视角或是一条全新的思路。关键词: 清代;秘密结社;武术;发展 中图分类号:G 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571(2009)02-0062-03 武术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明清时期发展到鼎盛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秘密结社是中国历史上一种奇特的社会现象,对武术的发展起到了相当重要的影响。明清山西武术的发展同样离不开承载武术发展的秘密结社组织。清代秘密结社作为一种具有宗教色彩和礼仪规范,从事特殊社会活动的秘密团体,在其长期的演化、发展过程中,势力由弱到强,能量越来越大,对农耕文明下的中国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事实上,秘密结社是旧中国不可忽视的一种社会势力。清代秘密结社多以结盟、传教、习武等活动为凝聚方式,不但为推动武术在民间的普及起到了促进作用,而且促进了武术的横向交流。秘密结社反映了清代文化史的一个侧面,同样也构成了传统武术发展流程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 1 清代秘密结社的特点 秘密结社是历史上下层群众为了互济互助和自卫抗暴, 或为了求得精神上的慰藉而自发结成的社会组织。[1] 秘密结 社分为秘密会党和秘密教门(或称民间宗教、秘密宗教)两大系统,由于在信仰内容和行为方式方面与主流社会相背离或对立,因此往往受到主流社会的打压,只能在民间秘密流传。秘密结社作为封建社会的产物,其产生与发展直接受到当时社会经济、阶级关系以及意识形态的制约。 秘密结社组织所行的歃血誓盟、焚表结拜仪式,是中国民间由来已久的一种结盟的作法。他们对天盟誓,信仰天地能主宰一切,认为凡是违盟的人,就是欺天,就会受到上天的惩罚。这种作法带有一定信仰特征,是将人世间生活上之所需,以超人间的形式作为规范约束人们的准则,是民间社团 中的习惯方式。秘密结社组织即通过宗法师承的组织模式和结盟互济的纽带,将人们组织在一个新的群体中。明清时期,中国封建社会代表地主阶级利益进行封建统治的政治体系,是由皇帝、中央乃至地方州、县形成的封建王朝统治网;下层则是以农村宗族为纽带、以城镇行会组织为主体形成的两大统治系统。长期封建经济的顽固存在,以及统治者在政治、思想等方面的严密控制,正是中国社会秘密结社组织存在的政治原因。结社组织的出现,打破了下层社会原有的统治体系,它脱离了封建宗族血缘关系,又不受封建行帮的约束。他们打出的旗帜是:不论宗族血缘关系,凡入会者皆以兄弟相称;摒弃旧有的地缘限制,而以五湖四海皆兄弟相论。这个新的群体与士农工商及地方官府均无任何关联,但却随时都在接收着从那里被抛弃出来的人群。当他们在一定条件下,从异姓结拜发展为广泛的结会立社时,即促成了秘密结社组织的诞生。因此,可以说,秘密结社组织的产生是必然的,有其广泛的社会基础。 2 清代山西境内主要的秘密社团组织 明清时期是山西武术发展最为繁荣的时期,同时又是武术结社传播最为频繁的时期。正如张岱年先生所言:“在雅文化中,`仁'是最高道德,而在俗文化中,由墨家思想演变而来的`侠义'被视为最高的道德,所谓`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之类,成为民间结社的道德纽带。”[2]所以在这些民间结社中往往是以武技为核心,其成员通过习拳练武与宗教结社相互结合,促进了武术在民间的传播,也使中华武术得到广泛的传播与发展。由于山西自古就处在华夏民族与北方游牧民族斗争的前沿,所以山西地区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形成了尚武

第四章民诉基本制度

第四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合议制度 第二节回避制度 第三节公开审判制度 第四节两审终审制度 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 合议制度(合议的概念与内容合议制度的适用范围合议制在不同审判程序中的运用) 回避制度(回避的含义回避的适用范围回避适用的具体情形回避的法律后果) 公开审判制度(内容公开审判,的范围与例外公开审判与开庭审理的关系) 两审终审制度(内容两审终审之例外)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的区别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指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操作规程。 基本制度与基本原则不同:基本制度不象基本原则那样抽象和概括,而是一系列具体的规范;基本制度主要是从法院角度作出规定的,主要是规范法院的审判行为的,而基本原则有的是关于法院行为的,有的是关于当事人行为的。 第一节合议制度 一、概念 指由三名以上的法官组成合议庭,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区分合议制与合议庭: 合议庭是按照合议制组成的审判组织。 合议制是与独任制相对的审判组织形式。 独任制是由一名审判员代表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审判组织形式。 基层法院(包含其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 二、合议制度组织形式合议庭 (一)第一审合议庭组成形式 (二)第二审合议庭的组成形式 (三)再审、重审合议庭的组成形式 案例:甲公司诉李某支付货款一案,经A市B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甲公司胜诉。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两个月后,李某找到了此笔货款已履行的证据,遂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A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应当如何组成合议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2010年2月1日施行 第一条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第二条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一)一审合议庭组成: A、由审判员组成或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 B、二审发回的重审案件,原审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二)二审合议庭组成:全部为审判员,无陪审员; (三)再审合议庭组成:

被盗案件教育

非己之物莫伸手 - 预防个人财物被盗 个人财物被盗案件,是指因自己私有财物被犯罪分子以非法手段,秘密窃取二发生的行为。当前,部队个人财物被盗案件屡禁不止,尽管有关部门一再严厉打击,但仍有人抱着 “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信条,不惜浪费青春年华铤而走险,使他人财产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严重的影响了部队内部团结和正常生活秩序。因此,我们每一名官兵都要对自己的财物妥善保管,不要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一)个人财物被盗案件的特点 1、作案形式多样。有的案前先踩点,犯罪分子为了准确的选择盗窃目标,以某种身份作掩护进入营院,暗中观察地形、路线和防范漏洞,后实施作案。有的犯罪分子趁主人不备将放在桌上、床上等处的钱物信手拈来占为己有。有的犯罪分子翻越没有牢固防范实施的窗户、气窗等入室行窃后,堂而皇之的从大门离去。 2、发案比较频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广大官兵使用的物品价值也越来越高,名牌手表、数码相机、手机、笔记本电脑和MP3 等贵重物品,对实施盗窃行为的人来讲,易于得手,得手后处理起来也相对容易,或留下自己用,或送给亲朋好友,或随手倒卖,从而使得被盗案件的发案频率较高。 3、作案手段简单。大多数盗窃犯罪才用插片、踢门、爬窗入室、顺手牵羊等方法。某部战士范某,夜间采用插片方法进入其他人员宿舍行窃数次,窃得现金1200 余元;某仓库战士张某,利用夏季开窗睡觉的机会,用竹竿将战友室内衣服挑出,从衣服口袋内窃得现金600 余元。某部战士李某,在野营驻训期间,将战友晾晒的军装偷走。虽然方法简单,但却屡屡得手。 4、随机作案较多。由于盗窃行为指向的目标多为官兵日常工作生活中价值小、体积小的常用物品,内部人员对其宿舍情况熟悉,对财物放置位置又十分清楚,犯罪分子就利用无人之机进行盗窃,得手后随即逃离现场,作案现场留下的证据不多,为案件侦破带来许多不便。某部战士王某,乘别人不注意之机,随机作案6 起,窃得财物价值2400余元,在案发很长一段时间后,才得以侦破。 (二)个人财物被盗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 1、思想麻痹警惕性差,为犯罪分子开了方便之门。从统计个人被盗案件的材料分析看,不多官兵被盗案件中80%以上是由于个人思想麻痹警惕性差造成的。主要表现在:对钱财和贵重物品保管不严,缺乏警惕性,将钱物贵重物品放在比较显眼的位置或到处乱放,信用卡和存折不注意密码保密或不及时更改密码,为犯罪分子开了方便之门。 2、群防群治意识差,增加了不法分子可利用的犯罪空间。被盗案件的频发与群众的防范意识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有的官兵认为防范工作是保卫部门的事,与自己关系不大,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支配下,即使有些官兵听到或看到了一些不正常现象,也很少去过问一下,为不法分子拓展了可利用的犯罪空间。 3、破案率低打击不力,强化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部队官兵被盗案件多数属于小偷小摸行为,案值较小,被盗人受到侵害后,往往认为数额不大,损失不严重,不能即使上报或到有关部门报案,给侦破工作造成了困难,致使有些案件得不到及时侦破,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客观上造成了案犯逍遥法外,从而加大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胆子越来越大,使得被盗案件一再发生。 (三)防止个人财物被盗的主要对策 1、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官兵财物被盗案件的发生主要是防范意识薄弱造成的,因此我们要坚

浅谈审判制度的改革及完善(一)

浅谈审判制度的改革及完善(一) 论文关键词]审判制度审判原则完善措施论文摘要]我国现行的审判制度存在诸多的不足之处,亟需改革和完善,目的是确保严格执法,消除司法腐败,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本文拟从几个角度讨论审判制度改革和完善的措施及可能性。 审判方式改革的目的就是确保严格执法,消除司法腐败,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当前国内讨论最多的就是如何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原则,将法庭的整个审判活动置于当事人及群众的监督之下,放权给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最终的目标是实现法官独立,即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来自法院外部的干涉和法院系统内部的干涉。法官独立是现代司法制度的核心和基石,目前改革的关键是改革和完善审判制度。 如何改革与完善我国的审判制度,以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需要改革和完善。 一、进一步落实独立审判原则,改革法院体制和人、财管理模式 要在我国建立以法官为中心的审判机制,这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精简法官,对现有法官进行分流。采取考核的办法,择优录取部分业务能力强,素质较高的法官继续担任法官,建立名符其实的法官队伍。 2.建立科学的书记员管理体制。司法考试已经切断了书记员直通法官的通道,但多数法院对书记员的管理仍是维持现状,法官多书记员少的现状并没有改变。书记员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而是分配到各审判庭,只负责所在审判庭的书记员工作。由于书记员少,有的审判庭根本没有书记员,法官仍然要担任书记员的工作。因此,应建立科学的书记员管理体制。设立一个管理书记员的机构,将书记员相对集中管理,但并不集中办公,而是将书记员相对固定为某一审判庭服务,如遇其他审判庭书记员人手不够,则由书记员管理机构根据各审判庭的工作需求统一调配。 3.简化法院司法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现在每个法院都设有相似的行政机构,且数量较多,在高级法院甚至比审判机构多,级别与审判机构同级,有的甚至高半级,在很大程度上冲淡了审判机构和法官的中心地位。因此,应围绕着服务于审判工作为标准改组现有的司法行政管理机构,在法院内部建立统一的司法行政管理机构,统管法院的所有行政事务,并给每位法官配备专职助手。 4.建立单独的执行员管理体制。现在的执行员和审判员的地位和待遇是同等的,管理也是与审判员混合在一起,所有的执行员都被任命为法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执行,这就排除了法官搞执行的权力和义务。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执行员不是法官,而现在的执行员都是双重身份,这是不合法的。因此,确有必要建立执行员管理体制,将执行员从法官队伍中分离出来,使执行员成为一种专门的职业。 5.使法院的经费与地方财政分离,各级法院的经费由中央财政预算或者由中央规定标准在地方财政中实行单列。目前体制最大弊端是采用地方经费包干的作法,导致法院在经费上过多地依赖于地方。要做到司法公正,应地方法院经费独立于地方政府,必然使法院真正获得经济上的独立,斩断地方保护主义滋生的一个重要根源。 6.改革审判委员会,取消审判委员会对个案的决定权。审判委员会不参加开庭,而是由合议庭向其汇报,由其讨论并决定案件如何判决,是合法的“暗箱操作”。审判委员会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审判组织形式,实行民主集中制,它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这种组织形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无疑是对我国审判事业的发展起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种具有行政色彩的组织形式已经不合时宜了。审判委员会对个案有决定权,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造成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局面。一方面阻碍了法官个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另一方面又成了法官逃避责任的避风港。由审判委员会来讨论决定案件,造成有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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