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

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

鲁人发〔2002〕3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事关系隶属于山东省地方管理的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具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考核标准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分为:高级(含正高级、副高级和不分正副的高级)、中级和初级(含助理级和员级)。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最高职务档次控制和定期核定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专业内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并且不得超出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原则。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在分解具体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基础上,运用职位分类等原理,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第八条岗位设置应遵循“以事定岗,因事设职”的原则,以工作任务、业务职责的要求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不得因人设岗。

第九条岗位设置的依据是:

(一)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

(二)工作性质和特点;

(三)专业技术难易程度和对专业知识的需求层次;

(四)单位的规模和技术力量;

(五)编制和工资总额。

第十条岗位设置一般采用职位分类或工作分析等现代管理科学的方法。具体方法可根据各专业、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主要步骤如下:

(一)对单位的业务工作任务进行调查分析,再进行分解、分类、归并,以一个专业人员满负荷工作为单元划分岗位任务范围,确定岗位设置数量。

岗位调查的内容是:工作任务、工作性质、技术复杂性、工作依据、所需知能、职权范围、所受监督指导、所予监督指导、工作效果的影响、单位的规模、技术力量、编制和工资总额等。

(二)根据每个岗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繁简程度、责任轻重、特别是所需资格条件,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等级和档次。

(三)制订岗位工作规范或职责、任务书等,以书面形式明确岗位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工作考核标准。

(四)检查上岗人员在岗位上履行职责情况,对不恰当的岗位设置或岗位职责进行适当调整。

(五)根据单位任务增减,在单位、国家财力及消费基金可以承受的条件下,对岗位进行增减微调。

第十一条对某些不稳定或不易固定的岗位,可按工作任务、内容、工作量、技术复杂程度及完成期限等要求相应确定,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重新设置。

第三章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档次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是指同一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高、中、初级职务之间的比例。最高职务档次是指用人单位在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时最高不得超过的职务层次。

第十三条省人事厅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原则,是用人单位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重要依据。制定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原则,应根据国家制定的结构比例宏观控制指导意见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原则,结合我省企事业单位的类型、层次、专业性质、人员素质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四章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职数管理

第十四条在实行结构比例宏观控制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还应实行职数控制,管理权限

为:

(一)省人事厅负责管理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事业单位”)的职数。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省直各部门分别管理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职数。

(二)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管理辖区内事业单位的职数。

第十五条根据事业发展、人才成长等因素,各地应在工资总额计划内,每年安排一定工资额度用于职数微调。职数微调的重点应是高教、科研、卫生、工程、农业等人才密集的系列和专业,以及当年度国家实行政策倾斜的地区和行业。

第十六条专项职数管理。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经政府人事部门审定、核准后可不占本单位职数。

第十七条新建事业单位的职数核定工作,可根据该单位事业发展、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和现有人员情况,比照本地、本部门同类型单位的职务结构比例进行,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人事部门办理。

第五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及职数核定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实行定期核定制度,每年度由政府人事部门核定一次。

未经核定的,不得兑现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不得开展新的评聘工作。

第十九条年度聘任工作结束后,用人单位要及时将本年度增减的职数、增设和调整的职务岗位数、职务聘任数以及空缺岗位等情况,累计填写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册》内,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汇总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

(一)省属单位的,由省直各部门汇总(其中省属高等院校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汇总),报省人事厅核定。

(三)设区的市、县(市、区)属的单位,分别由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事局核定。最后核定情况,由设区的市人事局汇总,报省人事厅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进行人事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按批准的改革方案确定职数比例。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的有关文件规定与之相违的,以本办法为准。

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一、省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抓紧拟定《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原则草案,争取于2002年年底之前全部印发执行。在此之前,各单位可仍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设岗。

二、为认真实施《岗位管理办法》,搞好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对原已批准的职数和设岗情况,认真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并根据清理检查情况,制定出切合实际的《实施方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已超过结构比例

指导标准的单位,应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予以核减。

三、以前没有进行科学设岗的单位,均应按《岗位职数管理办法》中有关岗位设置的原则、方法、步骤,认真搞好设岗工作。

事业单位应在批准的职数内,设置适量的流动岗位,用于特殊专业或急需引进人才的聘任。

四、各用人单位在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时还应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最低岗位原则:设较低层次的岗位,聘任较低职务的人员就可满足工作需要的,决不设较高的岗位。

(二)最少岗位原则:设少量岗位就可满足工作需要的,决不多设岗位。

(三)最适系列原则:设岗必须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范围内,选择工作性质最适合的系列和专业,工作性质交叉的应认真分析,选择主体工作所在系列。

(四)最高层次原则:单位的主系列和一些辅助系列设岗最高不得超过的职务层次。比如一些科研单位的医务室或财务部门不设高级职务岗位。

(五)最优结构原则:根据单位特点保持最合理、最优化的职务(岗位)结构比例。一般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各级岗位应呈金字塔型结构。

(六)最佳组合原则:应使设置的岗位之间,职责任务协调、配合、有序,能够发挥出最佳的整体效益。不得交叉设岗和重复

设岗。

(七)最多限额原则:要按规定的职务结构比例或职数设岗,最多不得突破上级确定的职务比例或职数。

五、省直事业单位的职数调整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的4~7月份(当年度评聘工作部署以后)进行。

市直以下事业单位职数调整时间及办法,由各市人事局自行确定。

六、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核定工作,一般安排在下年度的2~3月份进行(如:2003年2~3月份核定2002年度的设岗情况):(一)省属单位的,由省直各部门汇总(其中省属高等院校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汇总),并分别填入《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汇总表(一)、(二)》(以下简称《汇总表》),连同所属各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册》,报省人事厅核定。

(二)设区的市、县(市、区)所属单位的,分别由各市、县(市、区)人事局核定。最后核定情况,由各市人事局汇总,并将汇总情况先以市直属部门、县(市、区)为单位填入《汇总表(二)》,再按单位性质填入《汇总表(一)》后,报省人事厅备案。

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已超过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单位,在核定岗位时,应同时上报核减岗位措施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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