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诉刘X典当合同纠纷一案

XX公司诉刘X典当合同纠纷一案XX公司诉刘X典当合同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10-07-28 14:35:29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广民初字第57号
原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XX,总经理。
被告刘X。

原告XX公司与被告刘X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诉称,2007年12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典当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分两次借款本金350000元整(详见附件当票)。借款月综合费为2.7%,月利率为0.44%。后原告依约支付被告当金350000元,而被告借款续当至2008年7月28日后再无续当,至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至2009年10月12日,被告欠原告本金350000元、综合服务费及利息160895元、违约金76125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合同偿还义务。无奈,依据相关法律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元,给付原告至2010年1月11日综合服务费137025元,利息23870元;及延期费息累加。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至2010年1月11日止计76125元;延期违约金累加。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X未提出任何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典当合同》一份,约定:1、被告典当位于本市XX小区楼房,建筑面积162.82平方米,出典给原告。双方对该房屋估价为81.5万元。2、典当期限为自2007年12月29日至2009年12月28日止。3、该房屋典当金额为350000元,以借款凭证(当票)为准。4、月综合费率为当金的2.7%,于发放典当金时预扣;月利率为当金的0.44%。5、逾期被告不赎当也不续当,综合服务费和利息仍按原约定标准支付,并每日加收典当金额0.5%的逾期服务费(违约金),直至被告自觉履行债务,或被执行完毕之日止。6、典当房屋由被告居住并负责保管、维修,在合同未履行完毕之日前,被告不得将当物出售、出租、赠与、再抵押、抵偿债务等任何形式处理。否则除继续履行债务外,双倍支付综合费、利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当物绝当后,被告同意由原告处理典物,可以直接变卖还贷。如果因为客观因素变化,出现当物价格下降时,原告可以单独委托本市任何一家评估机构评估,根据评估价格进行变卖或拍卖。8、绝当后无论该房屋是被告自用还是租用,必须于10日内迁出,搬迁所有的费用由被告负责。等等。在履行过程中,原告2007年12月29日将当金350000元交付被告,典当合同到期后,被

告也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自2008年7月28日后,再无续当,截止到2010年1月11日,共拖欠原告综合服务费16785元、利息为27361元、违约金93275元。

以上事实有:1、原告提供的《房屋典当合同》一份2、当票二份、计息凭证一份;3、续当凭证一份;4、廊坊市房他字第X号他项权证书一份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典当合同》,是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当属合法有效。被告出典自己的楼房借用原告款项,理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服务费。逾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30条、第36条、第37条、第39条、第40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返还原告XX公司当金350000元,并支付自2008年7月28日至2010年1月11日利息为27361元、综合服务费为167895元、违约金为93275元,共计638531元。此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刘X支付原告XX公司自2010年1月12日起至应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综合服务费用,按双方签订的《房屋典当合同》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9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对方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审 判 长 安 海 龙
审 判 员 唐 月 坡
助理审判员 吴 德 军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萌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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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
二○○九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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