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河南国控宇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河南国控宇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河南国控宇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飞公司”)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宇飞公司,公司全体职工都有承担保护公司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

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企事业单位名称权;

(三)著作权。主要指公司各部门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

摄影、录像、教材、规范汇编等;

(四)商业秘密权。主要是指公司各部门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

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五)其他从事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条技术中心是公司知识产权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申报、审批结果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条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前应经过有资质的专利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双方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第六条 公司转让注册商标,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商标法》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当事人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按《商

标法》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第七条 公司所有职工在与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中应有承担保护知识产权义务的条款或另签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议。

第八条公司职工,尤其是了解公司商业秘密的科技开发人员、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

人员,在完成各项任务后,须将全部资料、科研报告、实验记录、材料、样品、产品、

装备和图纸整理上交所在单位归档保存,须保密的应划定密级;公司职工在因离休、退休、调离、辞职、停薪留职等原因离开单位前,以及外来人员在结束学习、工作、合作

研究和临时聘用前,须将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记录、材料、样品、产品、装备和图纸等

交还所在单位,并按国家竞业限制的有关规定与原所在单位签定合理的限制协议或约定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这些人员在限制协议或约定中规定的期限内对其掌握的商业秘

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或侵权。

第九条公司要注意监视市场和进口情况,及时发现并制止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一旦发现要及时报告技术中心。技术中心要适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十条 公司含有商业秘密的载体必须妥善保管。要完善保密措施,明确保密责任,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要严格控制商业秘密知情人的范围,凡因工作需要而借阅商业秘

密资料者,必须按保密规定办理相应的借阅审批手续、遵守相应的保密制度。

第十一条 专有技术在形成的全过程中和认定的保密期限内,任何人不得将其核心

技术内容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上发表,尤其是涉及公司重点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科技攻

关项目或重大发明创造项目的论文,投稿必须经科技主管部门领导严格审查。

第十二条 必须严格参观访问制度,对参观实验室、研发中心、试验装置及重要科

研设备者,要控制参观范围并指定参观路线,参观访问者要佩有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 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在产权发生变更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

形资产评估,杜绝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对于在知识产权形成、保护、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等管理工作,技术中心有权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第三章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公司主管知识产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方针。

2、组织制定、修订和落实公司知识产权工作战略、规划、计划、规定和办法,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代表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4、代表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5、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6、负责公司知识产权奖励和惩罚的管理工作;

7、管理知识产权工作专用经费;

8、组织知识产权工作政策、方针、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章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所属职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过程中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均属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所有专利申请费用和年维护费用等由公司承担;申请被批准后,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有专利申请费用和年维护费用等由个人承担,公司不再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发明人或设计人不得将职务发明创造私自申请为个人非职务专利,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鼓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将非职务发明专利变更为职务专利,专利权人变更为公司后才能享受职务专利的有关费用报销和政策性奖励。

第二十条公司派出参加国际间各种合作的人员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取得的专利,其专利权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在公司学习、工作、合作研究的人员及临时聘用的国内、外人员在学习和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取得的专利,其专利权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凡列入公司及以上各级计划项目取得的发明创造、虽未列入公司及以上各级计划项目但取得了重大职务发明创造所获得的专利或认定的专有技术,其专利权由公司和完成开发方共同持有;专有技术权益由公司和完成开发方共同享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其研究开发的技术应进行专利性分析,根据其技术和经济前景,决定专利申请策略,对适宜申请专利的技术项目,适时办理专利申请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拟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凡属保密范围的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时,应按保密专利办理。

第二十五条专利授权后需将专利授权证书报公司备案。

第五章专利的申请、维持、终止和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发明专利自授权日起第四年,实用新型专利自申请日起第四年,每年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进行专利维持审查,对不适宜继续保护的专利应及时放弃,不再交年费。专利维持审查结果应及时报公司技术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专利申请、审查、维持、代理等费用从公司科技经费中列支,可进入生产成本或科研成本。

第六章专利、专有技术转化和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其拥有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有权决定在公司内进行推广转化。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可对外实行有偿转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获得转让收益的权利,具体权益分享由合同进行约定。

第三十条 国家保密的技术、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益的技术,进入技术市场进行交易前,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而擅自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公司的技术成果向国外转让,须按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专利和专有技术进行技术交易活动必须订立书面技术合同,各种技术合同应使用规范文本,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签订,确保当事各方合法权益。技术合同中技术交易价格应根据预期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研究开发成本、双方享有权益和承担的风险等合理商定、评估、作价。专利和专有技术转让所得收益由公司按约定合理分享。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的知识产权,其完成单位和个人享有取得相应荣誉和获得奖励及报酬的权利。

(一)专利权授予后,公司应对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及在研究开发、实施、推广、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奖励方式、奖金数额及费用来源,按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合同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规及公司科技成果评审奖励管理办法执行;

(二)专利或专有技术持有各方,按合同约定从专利或专有技术实施所获取收益中取出部分对发明人、设计人以及在实施推广、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三)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持有单位未按国家政策执行奖励规定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单位执行,并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第三十三条 凡属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所在单位,公司应将其发明人、设计人以及实施推广人员对专利授权、发明创造实施、获益、获奖及为保护知识产权所做贡献等情况,记入贡献者的职工技术业务考绩档案,作为职务、职称及工资晋升、市场化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对在发明创新、占领技术市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制止侵权行为、挽回损失等方面取得实效并做出贡献的人员(含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后,因未及时申请专利保护或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产权流失,给单位技术、经济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要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行政和经济责任,并取消该成果申报公司各种奖励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产权归属尚存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前公司不受理其申报各类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于侵权获得的科技成果,取消其申报各类奖励的资格,并对侵权行为依法处理。对鼓励或不制止职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将本单位的知识产权擅自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对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成损失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由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内容,凡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均依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 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国控宇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专利奖励

管理办法

一、管理规定

1、公司所属职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过程中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均属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所有专利申请费用和年维护费用等由公司承担;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授权后,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2、科技成果完成后,因未及时申请专利保护或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产权流失,给单位技术、经济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要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行政和经济责任,并取消该成果申报公司各种奖励的资格。

3、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将本单位的专利擅自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对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成损失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由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4、对专利产权归属尚存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前公司不受理其申报奖励。

5、奖金应分配给项目主要完成人员,由项目组负责人主持分配,他人不得干预,公司对科技成果奖金发放进行监督管理。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成果由第一完成人与其他人共同协商,按照在项目中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6、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内容,凡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均依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执行。

7、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管理部门

公司部主管专利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公司专利工作的政策、方针。

2、组织制定、修订和落实公司专利工作战略、规划、计划、规定和办法,监督检查

执行情况。

3、代表公司负责专利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4、代表公司负责专利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5、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专利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6、负责公司专利奖励和惩罚的管理工作;

7、管理专利工作专用经费;

8、组织专利工作政策、方针、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工作。三、评审奖励标准类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标准 元 元 元、管路敷设技术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电气课件中调试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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