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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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4号)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1月21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

(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减少建筑废弃物的排放,提高建筑废弃物的利用水平,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建筑废弃物的减排与回收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建筑废弃物的管理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

建筑废弃物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循环利用;不能再利用、再生利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条建筑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集中处置。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市、区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清运、受纳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政府发改、贸工、财政、国土房产、规划、环保、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有关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建筑废弃物的减排与回收利用活动。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资金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接受审计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鼓励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使用。

市政府对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企业应当给予政策优惠或者资金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的需要,另行编制发布强制淘汰的施工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目录。

施工单位不得采用列入强制淘汰目录的施工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违反本规定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市、区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的宣传,免费发放有关宣传资料。

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及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资源节约和回收利用意识。

第十一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发展实际情况,编制建筑废弃物受纳和回收利用场所的规划。

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内应当划出专门区域,用于存放建筑余土。

建筑废弃物受纳和回收利用场所应当按标准建设,并配备相应设施,防止二次污染。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的内容,因此产生的费用列入投资估算。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优化建筑设计,提高建筑物的耐久性,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废弃物的产生。优先选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以及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

市主管部门应当另行编制发布建筑废弃物减排的设计指引。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应当明确要求建设工程采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以及新型墙体材料;在保证结构安全以及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采用高强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等工艺或者产品。

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混凝土每立方米二百元、砂浆每立方米四百元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以及有关设计规范对建筑废弃物减排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报主管部门备案;审查不合格的,由设计单位改正后重新审查。

第十六条推行建筑工业化,逐步实现建筑构配件的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和现场装配。建筑工程的门、窗、墙板等非承重构件应当使用预制构配件。

第十七条推行住宅装修一次到位。鼓励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直接向使用者提供全装修成品房。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的装修应当一次到位。

政府投资建设的办公场所装修完成后八年内不得重新装修。确需重新装修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以及绿色施工的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施工活动。推广使用定型钢模、组合模板、喷洒批荡等施工方法。禁止使用竹制脚手架和实心粘土砖。

违反本条规定使用竹制脚手架和实心粘土砖的,由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临时建筑以及施工现场临时搭设的办公、居住用房应当采用周转式活动房,工地临时围挡应当采用装配式可重复使用的材料。禁止采用砌筑式用房和围挡。

违反本条规定采用砌筑式用房的,由主管部门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使用砌筑式围挡的,按照墙体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禁止擅自拆除或者改建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市政道路。但不符合城市规划、规划变更、存在质量问题或者违法建筑除外。

存在质量问题确需拆除或者改建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和论证,并报市规划、国土房产和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新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市政道路的拆除,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报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工程项目的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地点;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输单位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建筑废弃物的种类、数量;

(四)建筑废弃物减量措施、现场分类以及回收利用方案、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筑废弃物的运输路线、受纳场所。

拆除工程项目的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除前款内容外,还应当包括拆除步骤和方法。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拆除,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鼓励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专业资质后从事拆除工作。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施工。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的情况实施监督,发现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处置建筑废弃物的,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推行建筑废弃物现场分类制度。鼓励具备现场分类条件的施工单位按照分类要求结合施工或者拆除步骤对建筑废弃物进行分类。

第二十五条鼓励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回收利用建筑废弃物。施工单位应当优先将施工现场产生并且可以利用的建筑废弃物作为填充物回用于建设工程。

鼓励回收利用企业进入施工现场,利用建筑废弃物移动处理设备回收利用建筑废弃物。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回收利用企业应当对施工现场回收利用处置建筑废弃物的种类、数量进行登记,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对不能现场利用的建筑废弃物,施工单位应当交由符合规定的运输单位及车辆运至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处置。

建筑废弃物的运输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鼓励不同工程项目建筑余土的交换利用。不同工程项目交换利用建筑余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处理方案中注明。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余土调剂信息平台,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余土排放或者需求信息提前发送到建筑余土调剂信息平台。

第二十八条实行建筑废弃物排放收费制度。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废弃物的分类情况、排放数量、收费标准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收取建筑废弃物排放费(以下简称排放费)。排放费全额上缴财政,全部用于支持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活动。排放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排放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建筑废弃物回收处置的实际需要以及建筑废弃物的分类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类后的建筑废弃物实行优惠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新建全装修成品房对建筑废弃物实行分类排放的,免收排放费。

第三十条实行建筑废弃物联单管理制度。联单由市主管部门统一制作,一式多联。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废弃物运出工地前如实填写联单内容,经现场工程监理人员签字确认后交运输单位随车携带。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后,受纳场所管理单位应当核实联单记载事项,并将第一联交回施工单位,将第二联于每月月底前送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联单记载的分类情况、数量核收排放费。未按规定填写联单或者联单上记载的数量与可能排放量明显不一致的,按其应缴未缴部分加倍收取排放费。

运输建筑废弃物不能提供联单的,按其数量加倍征收排放费。受纳场所管理单位应当查明排放单位、车辆牌号、建筑废弃物分类情况以及运载数量后予以接收,并通知主管部门。

联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禁止将建筑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设置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

禁止在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以外倾倒抛洒建筑废弃物。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进行装修时,应当将装修产生的建筑废弃物进行分类,并交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符合规定的运输单位及车辆运至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

第三十三条鼓励投资兴办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企业。

在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从事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的企业,由市主管部门招标确定。

第三十四条市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并发布建筑废弃物及其再生产品的使用技术规范或者指引,引导企业利用建筑废弃物以及生产再生产品。

第三十五条实行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标识制度。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应当由专业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检测合格的,标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标识,并列入绿色产品目录和政府绿色采购目录。

专业检测机构的名单由市主管部门公布。

第三十六条道路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优先选用建筑废弃物作为路基垫层。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非承重结构部位施工,应当在同等价格以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市主管部门可以对政府投资工程与其他工程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比例做出规定。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未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体积每立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以及预制构配件等生产企业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应当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具体使用比例由市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规定另行制定的具体办法、强制淘汰目录、设计指引、收费标准等,有关部门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罚款处罚的,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处罚办法,与本条例同时施行。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批注:

1、第十条关于对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一是要对建筑、市政工程(含道路维修)施工企业和建筑拆迁队伍加强培训;二是要对专业运输业人员、个体货运人员加强教育。

2、第二十条关于建筑废弃物减排和回收利用费用列入投资估算。要加强与发改部门沟通,严格审查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内容包括:建筑废弃物减排利用、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利用)。

3、第十三条关于要求设计优先选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建议市主管部门出台政策,规定建筑基础、市政道路和园林绿化工程需要使用的砌块、水泥制品,应当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作为设计指引。

4、第十五条关于建筑废弃物列入施工图审查内容。同时将建筑废弃物列入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审核的内容。

5、第十七条关于保障性住房装修一次到位。还要将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列入强制内容。

关于政府投资办公场所重新装修审批。涉及发改、财政、机关事务等政府部门;需要制订审核标准的细则。

6、第十八条关于对使用竹制脚手架、实心粘土砖的处罚。建议将竹制脚手架的处罚交由安监站检查和调查,实心粘土砖的处罚交由质监站检查和调查。

7、第十九条关于对临时设施采用砌筑式用房、砌筑式围挡的处罚。建议交由安监站检查和调查。

8、第二十条关于拆除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市政道路的审批。涉及发改、城管、城改、交通等政府部门。

9、第二十一条关于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备案。需要制订服务指南、备案登记表。可否通过信息平台采用网上备案登记。

10、第二十四条关于建筑废弃物现场分类。当前暂无分类标准。建议对金属、塑料、木材等回收价值较高的物品作优先分拣。

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最新版本

附件1 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 一、一般规定 (一)本评分规则适用于深圳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技术评分,装配式木结构等其它类型装配式建筑的技术评分可参照执行。 (二)装配式建筑评分以单体建筑(室外地坪以上)作为基本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审批图纸的建筑编号确认。 2.单体建筑由主楼和裙房组成时,主楼和裙房可按不同的单体建筑进行技术评分,主楼应当满足本评分规则。 3.层数不大于3层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单体建筑,可按多个单体建筑组成建筑组团进行技术评分。 4.架空层、结构转换层、屋面层、避难层、设备层等非标准层宜与标准层装配式建筑设计保持延续性。 二、技术评分表和基本要求 (一)技术评分表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按照表1和表2分别进行技术评分,在满足各技术项最低分值要求的前提下,技术总评分不低于50分的可认定为装配式建筑。 技术总评分=(各技术项实际得分总和)÷(100-缺少项分值总和)×100+加分项得分。

技术项技术要求得分最低 分值 标准化设计(5分)*户型标准化标准化户型应用比例≥80%, 或单一户型比例≥60% 2 -- 构件标准化60%≤标准化构件应用比例≤80% 1~3 1 主体结构工程(40分) 竖向构件 ①35%≤竖向构件比例≤80% ②5%≤竖向构件比例<35%,非预制构 件部分应采用装配式模板工艺 ①10~ 20 ②10~ 15 20 水平构件 ①70%≤水平构件比例≤80% ②10%≤水平构件比例<70%,非预制构 件部分应采用装配式模板工艺 ①10~ 15②5~ 15 装配化施工共3项,按满足项数评分1~5 -- 围护墙和内隔墙(20分)外墙非砌筑、免 抹灰80%≤外墙非砌筑、免抹灰比例≤100% 5~8 5 外墙与装饰、保 温隔热一体化共5项,按满足项数评分1~5 -- 内隔墙非砌筑、 免抹灰 70%≤内隔墙非砌筑、免抹灰比例≤ 100% 5~7 5 装修和机电(30分) 全装修按满足要求评分 6 6 *集成厨房共3项,按满足项数评分1~4 -- 集成卫生间共4项,按满足项数评分1~8 -- 干式工法共4项,按满足项数评分1~4 -- 机电装修一体 化、管线分离共3项,按满足项数评分2~5 -- *穿插流水施工按满足要求评分 3 -- 信息化应用(5分) BIM应用按建设各阶段BIM应用情况评分1~3 1 信息化管理按建设各阶段信息化管理情况评分1~2 -- 注:(1)插值法计算比例时,四舍五入,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1位。 (2)表中带“*”项根据不同建筑类型可为缺少项,可扣减该技术项的最高得分,具体详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评分细则。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发布:2008-08-01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530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01 实施日期2008-10-01 发布机关国务院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 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 第十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 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 管理办法研究自行采购招标信息表 一、项目名称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研究 二、项目背景 近年来,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行业蓬勃发展,在深圳从事该行业的企业保守估计已超过30家。作为新兴环保行业,由于缺乏监督管理机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缺乏有效监管,部分企业的安全生产和降噪防尘措施落实不到位,综合利用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甚至可能存在“挂羊头,卖狗肉”的情况。因此,研究制定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并加以引导,对规范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行业具有非常积极和重要的意义。 三、工程内容/服务内容 序号工作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成果构成 1 调研分析 阶段 搜集国内其他先进城市的建 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相关政 策,实地走访深圳市建筑废 弃物代表性企业,梳理行业 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 先进城市监管经验,分析课 题编制思路和大纲架构。 大纲及推进计 划 2 初稿撰写结合国家《建筑废弃物再生研究报告和初

阶段工厂设计规范》及大纲,撰 写研究报告和办法初稿。 稿 3 完善补充 阶段 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根据 反馈意见,对《深圳市建筑 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 理办法》初稿进行补充完善, 并编制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四、投标条件 (一)投标人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必 须是在国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合法登记注册,持有经年检合格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提供证明文件扫描件,原件备查); (二)投标人单位在深圳市有固定营业场所【自有场所要求提供产权证明文件扫描件(原件备查);租赁场所要求提供房屋租赁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凭证(或产权证明文件及租赁合同)扫描件】; (三)投标人单位须承诺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行为处罚、惩戒等不良执业记录及不良反映,业内拥有良好的声誉; (四)投标人单位的授权代表应为该单位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该单位员工;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定标方法

深圳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深圳建筑业协会

附件一:深圳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计划1. 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工程技术 1.1 桩基新技术 1.1.1 灌注桩后注浆技术 1.1.2 长螺旋水下灌注成桩技术 1.2 地基处理技术 1.2.1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复合地基成套技术 1.2.2 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成套技术 1.2.3 真空预压法加固软基技术 1.2.4 强夯法处理大块石高填方地基 1.2.5 爆破挤淤法技术 1.2.6 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 1.3 深基坑支护及边坡防护技术 1.3.1 复合土钉墙支护技术 1.3.2 预应力锚杆施工技术 1.3.3 组合内支撑技术 1.3.4 型钢水泥土复合搅拌桩支护结构技术 1.3.5 冻结排桩法进行特大型深基坑施工技术 1.3.6 高边坡防护技术 1.4 地下空间施工技术 暗挖法 1.4.1

1.4.2 逆作法 1.4.3 盾构法 1.4.4 非开挖埋管技术 2. 高性能混凝土技术 2.1混凝土裂缝防治技术 2.2 自密实混凝土技术 2.3 混凝土耐久性技术 2.4清水混凝土技术 2.5 超高泵送混凝土技术 2.6 改性沥青路面施工技术 3. 高效钢筋与预应力技术 3.1 高效钢筋应用技术 3.1.1 HRB400级钢筋的应用技术3.2 钢筋焊接网应用技术 3.2.1 冷轧带肋钢筋焊接网 3.2.2 HRB400钢筋焊接网 3.2.3 焊接箍筋笼 3.3 粗直径钢筋直螺纹机械连接技术3.4 预应力施工技术 3.4.1 无粘结预应力成套技术 3.4.2 有粘结预应力成套技术 拉索施工技术3.4.3

4. 新型模板及脚手架应用技术 4.1 清水混凝土模板技术 4.2 早拆模板成套技术 4.3 液压自动爬模技术 4.4 新型脚手架应用技术 4.4.1 碗扣式脚手架应用技术 4.4.2 爬升脚手架应用技术 4.4.3 市政桥梁脚手架施工技术 4.4.4 外挂式脚手架和悬挑式脚手架应用技术 5. 钢结构技术 5.1 钢结构CAD设计与CAM制造技术 5.2 钢结构施工安装技术 5.2.1 厚钢板焊接技术 5.2.2 钢结构安装施工仿真技术 5.2.3 大跨度空间结构与大型钢构件的滑移施工技术 5.2.4 大跨度空间结构与大跨度钢结构的整体顶升与提升施工技术 5.3 钢与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 5.4 预应力钢结构技术 5.5 住宅结构技术 5.6 高强度钢材的应用技术 5.7 钢结构的防火防腐技术

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

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发展,提高住宅建设的效率和质量,实现住宅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深圳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试行)》(深建字〔2014〕19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建设单位在自有土地上申请实施装配式建筑的住宅项目,不包括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项目、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项目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住宅项目。 第三条奖励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符合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要求的住宅项目建筑面积的3%,最多不超过5000平方米,奖励建筑面积无需修改已有法定规划。奖励后的容积率不得超过《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规定的容积率上限。 第四条奖励建筑面积的功能为住宅的,不纳入预售范围,并按照我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计收地价。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和起始年期维持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不变。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报方案设计核查前,应当向市住房建设部门提出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申请并出具承诺函。承诺严格按照我市装配式建筑的相关技术要求实施项目;未按照要求实施的,奖励建筑面积由相关单位以成本价收购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市住房建设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及承诺函后,应当及时出具复函。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申报方案设计核查时,应当提供市住房建设部门的复函。项目方案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专篇,注明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和装配率要求、住宅项目建筑面积总和、申请奖励的建筑面积数量和比例。

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中确定奖励建筑面积的数量和比例,并注明该项目装配式建筑设计须通过市住房建设部门技术认定。技术认定未通过的,应当重新申报方案设计核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方案设计核查、初步设计完成后,向市住房建设部门提出技术认定申请,并提交申请表、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书(须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后盖章确认)、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 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组织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等领域专家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技术认定,通过技术认定的,出具技术认定意见书。 第八条通过技术认定的项目,建设单位持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和技术认定意见书,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合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并按照我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补交地价。 规划国土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备注奖励的建筑面积,并将承诺函的内容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第九条【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奖励建筑面积的数量和比例,并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技术认定申请表、技术认定意见书、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书、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提交至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率和装配率等要求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中注明。 第十条建设单位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规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一月十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条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深圳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深圳法制办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送审稿)》 起草说明 为了加强对建筑废弃物的管理,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送审稿)》),拟在出台后取代《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现将《办法(送审稿)》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产生大量建筑废弃物,给城市可持续发展造成巨大压力。加快建筑废弃物科学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完善配套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建筑废弃物部门职能调整和新形势下的管理要求:一是光明新区“12.20”事故损失惨重、暴露出建筑废弃物管理方面的许多短板和问题,市委市政府对建筑废弃物管理的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了重新调整。在新形势下,我市急需全面修订现行法规,尽快构建和完善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实现建筑工地、泥头车、受纳场和综合利用厂等环节的闭环管

理。 二是《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原由市城管局牵头,以市容环境和泥头车安全管理为核心,现需结合主管部门特点,充实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和手段。而《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原由市住建局牵头起草,主要内容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急需将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等处置全过程管理纳入其中,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 三是省住建厅正在牵头起草《广东省建筑废弃物处理条例》,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看,与已废止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差别较大,管理模式有较大变革,措施手段也有不少创新点,《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现有内容需相应调整并与其衔接。 鉴于当前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形势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需尽快通过立法层面解决职能划转后相关部门职能分工和执法依据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体系。 二、起草的主要依据 《办法(送审稿)》系在《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

022.5深圳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网上申报操作说明

深圳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网上申报操作说明 一、立项 第一步:打开深圳建筑业网站(网址:http:// https://www.360docs.net/doc/4512831720.html,); 第二步:网上申报 1. 点击“网上申报通道”中的“新技术申报”按钮进入网上申报界面; 2. 输入用户名(用户名为企业协会会员证号:如某企业的会员证号码是SJX-A001,则其用户名为sjxa001,以小写字母输入。非会员企业请向深圳建筑业协会工程技术管理部索取用户名。)

3. 输入密码(初始密码都为g123456),如果申报企业使用过该申报系统,密码已经由申报企业修改,请使用企业修改的密码; 4. 点击“用户登录”按钮进入申报界面; 第三步:点击”深圳市新技术示范工程申报书“按钮进行网上申报; 1. 点击“添加“按钮; 2. 填写表中各项内容; 3. 表中所有项目填写完毕之后,点击“下一步”按钮,出现如下界面;

4. 完成上述表格的填写后点击“提交”按钮确认; 5. 表格内容全部填写完成后,点击“添加或修改完成并返回”按钮; 6.确认表格填写无误,点击“确认申报“按钮”; 7. 点击”打印“按钮,打印深圳市新技术示范工程申报书; 第四步:点击“退出系统“按钮,结束网上申报。 注:如果点击“确认申报“按钮”后,申报项目要修改申报表中的内容,或增加上传附加资料,请联系申报通知的电话,协会将对该申报项目进行解锁,以便申报项目修改其申报内容。

二、验收 深圳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网上申报操作说明 第一步:打开深圳建筑业网站(网址:http:// https://www.360docs.net/doc/4512831720.html,); 第二步:网上申报 1. 点击“网上申报通道”中的“新技术申报”按钮进入网上申报界面; 2. 输入用户名(用户名为企业协会会员证号:如某企业的会员证号码是SJX-A001,则其用户名为sjxa001,以小写字母输入。非会员企业请向

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1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 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 第四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五章绿色建筑推广 第六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落实民用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的开发与推广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自治区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推广使用目录和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将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内容。 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文件审查工作。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

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

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 (参考格式)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2017年XX月XX日 目录 一、项目概况 二、工作机制 (一)建设单位统筹协调参建各方的工作机制 (二)装配式建筑验收制度 三、装配式建筑的设计 (一)建筑设计 (二)结构设计 (三)BIM应用 四、装配式建筑的施工 (一)施工总平面布置和施工计划 (二)预制构件生产和运输 (三)预制构件吊装和安装 (四)装配式模板施工 (五)预制内墙板施工 (六)其他装配式施工 五、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应用情况 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相关技术的应用情况 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应包含并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简要介绍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项目楼栋情况、装配式建筑楼栋情况、装配式建筑使用预制构件种类说明、装配式施工实施情况等。)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二、工作机制 (一)装配式建筑统筹协调及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1.建设单位统筹协调参建各方的工作机制 2.管理人员配置情况(包括参加装配式建筑系列培训情况) (二)装配式建筑验收制度 1.预制构件样板验收制度 2.装配式标准层结构联合验收制度 三、装配式建筑的设计 (一)建筑设计 1.装配式建筑标准化设计(户型、功能模块、预制构件等) (1)户型模块标准化 (2)预制构件标准化 2.装配式建筑平面、立面设计(总平面、单体平面和立面、预制构件和墙体布置图等,要求至少用A3纸彩打,图示清晰,作为附件。预制构件在设计图纸或BIM中应使用明显的颜色标示)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1 / 3

3.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包括水电预留预埋、主要功能区装饰装修) (二)结构设计 1.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 2.关键节点设计(包括但不限于预制构件安装连接节点、预制构件防水节点、外墙保温、墙体防开裂等) (三)BIM应用 应用BIM进行建模和分析: 1.装配式建筑设计BIM模型图示 2.装配式施工安装流程BIM模型演示或视频 四、装配式建筑的施工 (一)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和施工计划 (包括:项目出入口位置图、施工道路图、各栋塔吊布置图、预制构件堆放场地位置图、施工总体计划和标准层工期安排)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二)预制构件生产和运输 (包括预制构件的生产概况、以及生产、运输、堆放等过程质量控制措施) 1.预制构件生产概况 2.预制构件生产的质量控制要点 3.预制构件标示及成品保护措施 4.预制构件运输路线 (三)预制构件吊装和安装 (包括吊装和安装的前期准备工作,以及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成品保护等) 1.各栋塔吊选型、预制构件起吊分析 2.吊具准备、各种预制构件的安装 3.预制构件与装配式模板的连接,钢筋套筒灌浆的连接 4.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5.安全保证措施 (四)装配式模板施工 (包括选择合适的装配式模板、模板周转套数、模板连接节点、模板平面布置、质量控制措施等) 1.模板类型的选择分析 2.装配式模板平面布置图和竖向布置图 3.装配式模板安装和拆卸等施工工序 4.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5.安全保证措施 (五)预制内墙板的施工 (预制内墙板方案应包括内墙板选型分析、平面布置图、墙板防开裂质量控制措施等) 1.预制内墙板类型的选择分析 2.预制内墙板平面布置图 3.预制内墙板的堆放、运输和安装 4.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5.安全保证措施 (六)其他装配式施工(根据项目装配式施工情况填写) 1.预制钢筋网施工 2.集成式卫生间、集成式厨房施工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城管〔2012〕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和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和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受纳 场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以下简称受纳场),是指经环卫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填埋处理建筑废弃物的场所。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受纳场或者受其委托运行单位(以下简称受纳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设计标准或者规范、监管协议或者委托运营合同的要求,制定运行管理方案。 运行管理方案包括作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环境污染防治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应急制度。 应急制度包括场内及周边环境污染快速处理、场内安全事故处理、场内设施损坏快速修复等。 第四条受纳场受纳新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和建筑余土等建筑废弃物。

受纳场禁止受纳工业垃圾、其他生活垃圾及其他危险废物。 第五条受纳单位应当保持场内道路畅通、干净,规范设置交通标志,危险路段应当设置危险标志。 受纳单位应当控制受纳场区作业面,对填埋完毕的区域应当先行复绿,作业区以外禁止裸露土层。 第六条受纳场应当24小时对外开放,但遇台风、暴雨等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受纳单位可以临时关闭出入口,停止受纳建筑废弃物。 第七条受纳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保障工作人员的工作 环境、工资、福利待遇,为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劳保用品。 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统一着装,佩带安全标志,规范作业。 第八条受纳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快速、妥善处理公众投诉。 第三章计量与收费 第九条建筑废弃物处置费用的缴纳方式及标准按照我 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进场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必须取得主管部门 核发的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或者本市规定的其他准运证件,携带运输联单。

深圳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深圳市建筑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我市建筑业的科技含量,根据国家建设部《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2]173)号文件的要求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新技术是指建设部当前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通过专家评审、经深圳建筑业协会总工程师委员会审定并授予称号的工程。 第三条“示范工程”的评选工作,遵循“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社会监督”及自愿的原则,每年在当年11-12月份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四条深圳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深圳建筑业协会总工程师委员会(以下简称总工委)为“示范工程”的审定机构。 第五条“总工委”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协会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及有关部门领导担任,委员由专家担任。 第六条“总工委”下设日常工作办公室,由协会秘书处工程技术管理部负责。“总工委”主要职责为:

一、向企业发放评选通知; 二、收集申报材料; 三、“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批; 四、组织专家实施过程监督; 五、组织专家对验收资料进行评审; 六、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第七条“示范工程”的具体检查、评选验收工作由专家组负责,其主要职责为:执行评审方案;资料审核及现场检查;提出“示范工程”的入围名单。 第三章立项条件 第八条 “示范工程”的立项条件: 一、申报项目规模: (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和住宅工程; 2、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的住宅小区或群体工程; 3、1000座位以上的剧院或礼堂、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20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 4、50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厂房、仓库。 (二)市政工程 1、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桥梁、城市道路、给排水管线、防洪、垃圾处理场等基础设施工程。 2、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水厂、地铁、隧道等工程。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和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编制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和必要性 (一)我市市内建筑废弃物处置能力严重不足 据测算,2017-2020年我市建筑废弃物产生总量约3.97亿方,年均产生量约9920万方,其中政府投资工程弃土约6450万方,社会投资工程弃土约2700万方,拆建物料约770万方,主要通过海陆外运、受纳填埋、围填海、工地回填、综合利用等渠道处置。目前,我市市内建筑废弃物处置能力严重不足,主要依靠外运处置,外运年消化7800万方,占比达82.7%。我市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能力差距不大,基本可实现排放与处置的平衡。但我市建筑废弃物超过80%需要外运解决,一

旦周边城市收紧建筑废弃物收纳政策,我市处置缺口将急剧扩大,形势不容乐观。 (二)我市受纳场的规划、建设、运营程序尚不规范 未来几年,我市建筑废弃物年均产生量约9920万方(按1.5吨/方计算,年均产生1.49亿吨),将近生活垃圾年产生量(约600万吨)的25倍,对我市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的压力。但在城市总体规划时,我市并没有将建筑废弃物末端处置设施纳入市政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范畴,设施用地难以保障。受纳场用地规划难以落地,原规划的47座受纳场仅有13座建成投入使用(其中12座已填满),其他则因水源保护政策调整、使用功能调整、偷排乱倒填埋等问题,大部分已不具备建设条件。经重新梳理和挖潜,我市当前可用于受纳场建设的场地仅有8处。 光明“12·20”事件发生后,市住房建设局通知将受纳场建设运营项目纳入建设工程管理范畴。但一方面由于用地政策、环评程序等诸多因素影响,受纳场的建设审批程序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阻碍;另一方面由于将受纳场的堆填作业视为运营,相关设计、验收程序无法按建设工程方式进行管理。 (三)我市受纳场的建设运营管理缺乏具体指导要求 受纳场建设运营项目做为非传统意义上的建设工程种类,缺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143号令)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 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条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深圳建筑业安全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

深建协字(2017)第060号 深圳建筑业协会关于深圳市建设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建质〔2011〕13号)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颁布的相关管理规定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除外,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提供的专家论证工作是协会提供的一项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方案评审按照“协会组织,专家评审”及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由深圳建筑业协会总工程师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专项方案论证范围 第六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

深圳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走在全国前列5p

深圳建筑废弃物资源化走在全国前列 文/石晓林 深圳是我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在建筑废弃物的管理方面,总体上走在全国的前列。30年前,随着城市建设“第一爆”的打响,深圳经济快速发展,人口剧增,基本建设量大,建筑废弃物也日益增多。尤其是近年来,在深圳土地存量减少、城市发展受土地制约越来越明显的情况下,如何妥善处理建筑废弃物以扩大城市发展空间,成为城市管理需要直接面对而且刻不容缓的问题。 为此,深圳大力推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试点,目前已有4个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投入使用,建筑废弃物年处理能力达350万吨,年资源化率超过1/3,节约土地350亩。此外,深圳正在规划建设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园,预计在几年内可基本全面实现建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使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相当于每年节约土地900亩,基本解决全市建筑废弃物问题。 “垃圾围城”促深圳破局 建筑废弃物给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巨大压力。目前深圳的建筑废弃物的处理大体上分为两种: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填埋,占90%以上;进行轻度分拣,即分拣出可直接变卖的废金属等,占5—10%。按照每万吨建筑废弃物占用填埋土地约1亩计算,采用简单填埋的方式处置建筑废弃物,深圳每年将消耗土地近千亩,这与深圳市土地资源十分紧缺的现状形成尖锐的矛盾。 “十一五”期间,深圳新建建筑面积每年以2000万平方米的速度增长,每年的旧城改造将达500万平方米,按照废弃物平均产出量折算(每新建1万平方米,产出建筑废弃物500—600吨;每拆除旧楼1万平方米,产出建筑废弃物近万吨),深圳每年产出建筑废弃物约1000万吨,而且全市20年来的建筑废弃物总存量约有6000万吨。按照国际测算法,每万吨建筑废弃物占用填埋场的土地1亩,深圳每年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填埋占地面积就要上千亩,处理20年来的存量建筑废弃物需占用土地6000亩。 另外,深圳市原有的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西丽塘朗山受纳场(库容432万方,占地33万平方米,495亩)、龙岗中心城受纳场(库容120万方,占地11万平方米,165亩)和宝安西乡受纳场(库容505万方,占地12万平方米,180亩)均已填满关闭。为了受纳地铁3号线、深惠路拓宽工程等产生的余泥渣土,龙岗选定龙城红花岭石场、坪地石壁石场、横岗大地石场三处废石场作专用受纳场,库容约250万方。同时,为了缓解深圳市余泥渣土无处可填的困境,深圳市在《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中规划了西部北、西部南和东部等3座海上公众堆填区和两个余泥渣土受纳场。其中,水径余泥渣土受纳场拟利用龙岗区布吉街道的水径废弃石场建设,该石场占地面积约为49.7公顷,库容约3100万方。位于南山西丽片区塘朗山的新屋围及下围岭两处余泥渣土受纳场,正在进行环保评估审批和设计勘探等前期工作,两处受纳场总规划面积约106万平方米,新增总库容约1300万立方米,使用年限8—9年。 然而,直接填埋建筑废弃物耗用了大量土地,阻断了土壤生物链,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更加剧了城市土地、资源的紧张局面,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为了从根本上缓解这种局面,深圳发挥敢为人先的精神,开始尝试对建筑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2008年8月,深圳首次引进了可以“吃垃圾吐建材”变废为宝的新技术,开始对建筑废弃物进行再生利用。2009年10月,深圳出台《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条例》,不仅为解决深圳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还客观上推动了深圳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的形成与发展。深圳正在积极编制建筑废弃物的相关规划,即将推出的《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布局规划》将对全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场所进行统一规划布局和建设,科学系统地处理建筑废弃物。此外,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技术标准方面,深

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书

附件2 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 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书 (参考格式)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录 一、项目基本情况 ...........................................................XX 二、标准层预制率、装配率计算依据...............................XX 三、预制率的详细计算 ....................................................XX 四、装配率的详细计算 ....................................................XX 五、结论..........................................................................XX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深圳市区,共有栋塔楼,其中栋 层、层;栋层、层实施装配式建筑。 栋塔楼建筑高度米,标准层层高米;栋塔楼建筑高度米,标准层层高米。 注:对于楼层不高、难以界定标准层的建筑(如别墅),可按单栋计算预制率和装配率。例如项目位于深圳市区,共有栋别墅,其中栋至栋实施装配式建筑。) (一)本项目采用预制构件种类 本项目采用预制构件种类有,共种。(如:预制剪力墙、预制外挂墙板、预制叠合楼板、预制内隔墙板、预制阳台、预制楼梯段、预制叠合梁等) (二)本项目采用定型装配式模板 本项目采用定型装配式模板是,共种。(如:铝合金模板、大钢模模板、塑料模板等) (三)本项目各标准层预制构件分布图 (标准层预制构件分布不同,每种分布均应有分布图) 1.X栋X层预制构件分布图: ...... 2.X栋X-XX层预制构件分布图: ...... 二、标准层预制率、装配率计算依据 (一)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依据: 深圳市关于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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