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全面松绑人民币跨境使用

央行全面松绑人民币跨境使用
央行全面松绑人民币跨境使用

央行:全面松绑人民币跨境使用

发布时间:[2013-07-11 11:33:03] 来源:东方早报

核心提示: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宣布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包括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卡人民币账户跨境清算业务、境内非金融机构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与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等多个方面。

10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宣布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包括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卡人民币账户跨境清算业务、境内非金融机构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与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等多个方面。

《通知》自7月5日起开始实施。

其中,在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方面,通知要求,境内银行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企业(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除外)提交的业务凭证或《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直接办理跨境结算。

此外,企业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资金需要自动入账的,境内银行可先为其办理入账,再进行相关贸易真实性审核。同时,央行表示要鼓励境内银行开展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境内银行可开展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人民币在跨境使用中不限于满足贸易结算需求,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希望使用人民币对内地分支机构注资、提供股东贷款。央行昨日在境内非金融机构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上给出了支持。

所谓境外放款,就是指境内母公司将资金借给境外子公司的行为,具体方式可以是母公司直接放款,也可以通过商业银行做委托贷款。

《通知》规定,境内非金融机构可向境内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境外放款结算业务。具有股权关系或同由一家母公司最终控股,且由一家成员机构行使地区总部或投资管理职能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可使用人民币资金池模式向境内银行申请开展人民币资金池境外放款结算业务。

去年12月起,上海成为全国惟一一个试点人民币资金池境外放款业务的城市。

在银行卡人民币账户跨境清算业务方面,《通知》称银行卡人民币账户内交易的跨行跨境清算业务,应由在境内设立的具有人民币业务资格的银行卡清算机构,通过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内代理银行渠道办理。

而境外发债方面,《通知》规定,境内非金融机构可按规定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经人民银行同意从境外汇入的发债募集资金。

在《通知》出炉之际,近来多位央行官员对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积极表态。

7月5日,国务院新闻办的吹风会上,央行金融市场司司长谢多指出,要研究如何进一步拓宽人民币流出的渠道,增加境外人民币的流动性;随着人民币境外需求的上升,要研究怎么样满足境外机构的主体对人民币资金的需求。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一期)报文交换标准解析

内部资料,注意保管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一期)项目技术文件 人民币跨境支付报文 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 支付系统开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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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引言 (11) 1.1 背景 (11) 1.2 编写目的 (11) 1.3 范围 (11) 1.4 定义和缩略语 (11) 1.5 参考资料 (12) 1.6 引用标准 (12) 1.7 从属关系 (12) 2 业务标准 (13) 2.1 术语说明 (13) 2.2 业务标准 (13) 2.2.1 字符集和编码 (13) 2.2.2 参与者行号 (13) 2.2.3 参与者账号 (13) 2.2.4 参与者加入方式 (13) 2.2.5 报文标识号 (14) 2.2.6 端到端标识号 (14) 2.2.7 账号 (14) 2.2.8 中介机构 (14) 2.2.9 业务层面报文重账检查规则 (14) 2.2.10 变更期数 (14) 2.2.11 运行时序 (14) 2.2.12 业务种类编码 (15) 2.2.13 报文与业务种类对照表 (16) 3 报文格式概述 (17) 3.1 报文结构 (17) 3.1.1 报文结构 (17) 3.1.2 报文头格式 (17) 3.1.3 报文体格式 (20) 3.1.4 格式检查 (20) 3.2 数字签名域 (20) 3.2.1 数字签名域格式 (20) 3.2.2 加签要素和数字签名编制 (20) 3.2.3 特殊字符的说明 (21) 3.3 其他约束 (21) 3.3.1 单个报文长度 (21) 3.3.2 UTF-8的BOM问题 (22) 3.3.3 ISO20022报文说明 (22) 3.3.4 关于报文标准中固定填写项的说明 (22) 4 报文清单及概要 (23) 4.1 报文清单 (23) 4.2 数据类型 (25)

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相关问题

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的相关问题 一、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 1、人民币跨境资本金及外债能否用于归还境外贷款,能否归还外币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以下简称银发[2012]165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偿还国内外贷款。 2、人民币跨境资本金及外债是否可以做定期存款或者理财产品(如结构理财产品) 根据银发[2012]165号文第十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户存放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购买理财产品、非自用房产;对于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转存为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存款,其他账户原则上不能用于定期存款。 3、人民币对外融资担保是否占用对外担保额度,开立人民币备用信用证是否占用对外担保额度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以下简称银发[2011]145号文)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人民银行对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为客户出具境外工程承包、境外项目建设和跨境融资等人民币保函等业务不实行额度管理,但应按规定向RCPMIS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4、短期人民币外债按照“发生额”计算总规模,是否永久占用企业的投注差 根据银发[2012]165号文第二款规定,除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转增资本、境外人民币借款首次展期外,其他借款行为均应计入借款总规模。 5、境外参加行人民币同业账户内资金是否能以拆借的形式借给境内其他银行 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第三条规定,境外参加银行的同业往来账户只能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根据第十条规定,港澳人民币清算行经批准后可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二、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 6、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是否全部开放 根据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第一条规定,跨境贸易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和前置系统用户操作指南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和前置系统用户操作指南 一、系统概述 (一)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简称RCPMIS,下称“管理系统”)由人民银行总行建立,集中存贮全国各地所有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人民币跨境购售信息、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信息、境外主体之间资金划转业务信息、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信息、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余额信息、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信息以及人民币跨境信贷融资业务信息、非居民机构人民币账户信息、非居民机构人民币账户余额信息、人民币跨境担保登记业务等。 (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前置系统(简称RCFE,下称“前置系统”)是连接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桥梁,主要实现了系统管理、业务数据报送等功能。其是商业银行录入数据的系统,专门为RCPMIS系统收集业务数据。报送的业务数据包括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人民币跨境购售信息、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信息、境外主体之间资金划转业务信息、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信息、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资金信息、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信息以及人民币跨境信贷融资业务信息、非居民机构人民币账户信息、非居民机构人民币账户余额信息、人民币跨境担保登记信息、非居民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余额信息、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等申报备案、进口延期付款及境外抵付等申报备案、人民币跨境债权融资业务、人民币跨境担保履约信息、人民币跨境内向间接投资业务等。

(三)两系统的操作关系 1、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前置系统(RCFE)录入业务数据保存后生成业务报文,将报文下载到本地目录; 2、登录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通过“导入商行数据”将报文导入人行管理系统RCPMIS;导入完成后,通过“查询导入商行结果”,查询导入报文是否成功,无论结果是成功或失败,都必须将返回报文下载到本地目录。 3、登录RCFE,通过“导入RCPMIS返回报文”操作将下载的返回报文导入RCFE , 如导入商行数据结果为成功的情况,查询RCPMIS凭证状态是否为“已存储该凭证”,报送过程结束。如导入商行数据结果为失败的情况,完成返回报文导入操作后再进行报送数据的修改,修改后重新上报数据,直至导入商行数据结果为成功。 二、开立操作员和生成员 (一)以RCPMIS的商行管理员(由上级行的管理员负责开立)用户登录RCPMIS系统,开立商行操作员。 商行操作员的操作功能包括:商行操作员完成维护自身用户信息的功能,报送业务数据、及查询试点企业、查询清算账户、查询企业额度、查询预收预付等信息。 操作流程:商行管理员点击“系统管理”—>“用户管理”—>“商行用户维护”选择“创建用户”界面,选择“用户类型”后,录入用户所属机构代码和名称及用户名称后,点击“确定”完成操作,系统提示“用户创建成功”。

汇综发【2011】38号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1】38号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自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开展以来,境内机构向外汇局提出了各项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需求,外汇局以个案审批的方式批准了一些机构的申请。 为规范管理,推进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顺利开展,现就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操作境内机构(不含金融机构,下同)使用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照《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的要求,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或变更登记以及前期费用汇出额度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和外币混合币种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以及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改为以外汇形式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以下要求操作: (一)前期费用汇出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前期费用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汇出的额度登记(含变更登记)。 银行应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汇出,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下同)。 (二)境外直接投资登记 1、境内机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 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出人民币资金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汇款业务,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2、境内机构以人民币汇回其境外投资企业发生清算、减资或其向境外机构转让股权等境外合法所得,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可汇回跨境人民币额度登记。 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回人民币额度表办理收款,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二、跨境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操作(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外投资者以跨境人民币形式(含境外人民币资金及非居民境内人民币账户资金,下同)履行出资义务或向境内居民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标的企业应持商务主管部门注明以人民币出资或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核准文件等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或变更登记。 其他操作参照现行外资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二)资金入账备案 1、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资本金入账、以及为股权出让方办理资产变现收入入账后,应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2、境外投资者若需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以跨境人民币支付前期资金(含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资金),应先到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跨境人民币前期费用额度登记。 银行在依据直接投资系统所登记的额度办理跨境人民币前期费用入账后,应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三)验资询证 1、外商投资企业以跨境人民币出资办理验资询证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通过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入银行的交易参考号校验资金流入的真实性。 2、境外投资者以跨境人民币支付中方(含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对价款的,收款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应依据相关跨境人民币流入备案记录,通过直接投资系统为收款主体出具“转股收款登记证明”。

人民币跨境贷款之具体操作模式分析

人民币跨境贷款之具体操作模式分析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充分发挥金融在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和促进自主创新中的核心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银发[2012]158号),在珠江三角洲地区推进城市金融改革综合实验,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实现金融一体化发展。 根据国家系列金融改革方案和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等部门积极研讨细化人民币资本项下跨境流动的相关操作,以国务院和广东省政府批复进行先行先试改革试验区的横琴、前海为示范窗口,推行一系列的改革措施。 目前,广东省、横琴新区和前海新区结合粤港、粤澳合作协议就金融创新、跨境人民币资本项下流通进行了多种方式地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分析如下: 一、粤港企业跨境人民币融资业务 鉴于目前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的严格限制,内地企业向香港银行贷款无法调入境内使用,且严格执行“投注差”的规定。为放开在粤的港资企业通过母公司或广东省内驻港企业通过香港分公司向香港银行贷款的限制,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和境内结算银行广东省分行在

国家批复“先行先试”的前提下,大胆探索人民币跨境贷款,并制定了相关规定。 根据《广东省企业跨境人民币融资业务操作指引》(内部文件)和《境内结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粤港企业跨境人民币融资业务操作指引》(内部文件)的规定,在粤的港资企业和广东省内驻港企业通过香港母公司、分公司(或其他符合政策要求的关联公司)可向香港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具体分析如下:

中国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白皮书(2013

中国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白皮书(2013年度)—人民币跨境使用情况全球客户调查报告 2013年7月

要点 ●境内外客户对人民币国际化持积极预期,人民币接受度不断提升●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产品对人民币跨境使用的推动作用显著 ●境内客户注重跨境人民币业务规避汇率风险功能;境外客户关注 人民币币值是否保持稳定 ●人民币跨境使用中的计价职能有待增强,人民币海外循环需进一 步深化; ●境外地区人民币汇兑使用总体便利,但提供人民币配套服务的机 构数量、所提供的人民币产品和服务种类有待丰富完善 ●中银品牌、全球网络与跨境人民币业务优势广受境内外客户认同

从2009年7月我国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至今,人民币国际化已接近四个年头。2013年6月,中国银行组织了人民币跨境使用情况全球客户调查,为总结和回顾人民币国际化四年历程提供独特的观察视角,为下一阶段深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梳理出有参考价值的观察结论。 一、调查样本说明 调查共发出问卷3130份,回收有效问卷2943份,其中来自境内客户的反馈2241份,东部地区占52%,中部地区占17%,西部地区占22%,东北占9%。境外客户的反馈702份,来自23个国家和地区,港澳占14%,其他亚洲地区占28%,澳洲北美各占7%,欧洲占39%,中东、非洲占5%,基本涵盖了中国对外贸易较为集中的国家和地区。 二、境内外客户的人民币国际化预期、对人民币的认同及产品评价(一)人民币国际化预期积极,贸易助推作用最为突出 1、境内外客户对人民币普遍持较为欢迎的态度。调查中,有77%的境内客户和61%的境外客户打算在跨境贸易结算中使用人民币或进一步提升人民币结算占比,境外客户使用人民币的意愿较12年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启动以来,跨境人民币业务进展顺利。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到二十个省(区、市)。2011年1月,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为进一步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统一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发布)、《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发布),现就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境内代理银行、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内代理银行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其他银行,境内结算银行与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之间需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跨境资金划转。在办理经常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60-出口贸易结算”和“62-进口贸易结算”。在办理资本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70-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结算”和“71-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兑付”。待第二代支付系统上线运行后,再按新的业务种类予以分类处理。 二、依法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应当首先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0〕79号文印发)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所有人民币资金跨境收付信息及有关业务信息。银行未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即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可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继续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银行根据毗邻国家中央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双边本币结算协定为境外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应当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在未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前,上述账户与境内结算银行进行的人民币资金往来,属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当参照境内代理银行的信息报送规则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信息。上述账户在规定期限内未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不得再用于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四、境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不得在境外(含香港)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境内结算银行不得提供此种人民币结算服务。 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包括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等。上述人民币对外负债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登记,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六、银行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为客户出具境外工程承包、境外项目建设和跨境融资等人民币保函。银行的人民币保函业务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但应当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保函及履约信息。 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余额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中国银行跨境人民币工作总结(共8篇汇总)

第1篇中国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白皮书 中国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白皮书(2013年度) —人民币跨境使用情况全球客户调查报告 2013年7月 要点 ? 境内外客户对人民币国际化持积极预期,人民币接受度不断提升 ? 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产品对人民币跨境使用的推动作用显著 ? 境内客户注重跨境人民币业务规避汇率风险功能;境外客户关注人民币币值是否保持稳定 ? 人民币跨境使用中的计价职能有待增强,人民币海外循环需进一步深化; ? 境外地区人民币汇兑使用总体便利,但提供人民币配套服务的机构数量、所提供的人民币产品和服务种类有待丰富完善 ? 中银品牌、全球网络与跨境人民币业务优势广受境内外客户认同 1 从2009年7月我国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至今,人民币国际化已接近四个年头。2013年6月,中国银行组织了人民币跨境使用情况全球客户调查,为总结和回顾人民币国际化四年历程提供独特的观察视角,为下一阶段深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梳理出有参考价值的观察结论。 一、调查样本说明 调查共发出问卷3130份,回收有效问卷2943份,其中来自境内客户的反馈2241份,东部地区占52%,中部地区占17%,西部地区占22%,东北占9%。境外客户的反馈702份,来自23个国家和地区,港澳占14%,其他亚洲地区占28%,澳洲北美各占7%,欧洲占39%,中东、非洲占5%,基本涵盖了中国对外贸易较为集中的国家和地区。 二、境内外客户的人民币国际化预期、对人民币的认同及产品评价(一)人民币国际化预期积极,贸易助推作用最为突出 1、境内外客户对人民币普遍持较为欢迎的态度。调查中,有77%的境内客户和61%的境外客户打算在跨境贸易结算中使用人民币或进一步提升人民币结算占比,境外客户使用人民币的意愿较12年元 2 月所作的调查提升了7个百分点。

人民币跨境支付面临的风险

随着跨境电商行业蒸蒸日上,再加上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人民币跨境支付业务不在少数,各种支付系统累积的风险也不断增加,具体面临的风险有如下几个方面: (1)流动性风险,可是说是大规模汇款中因利润问题存在的风险。企业的跨境经营往往会伴随着大量资金的出入,而人民币汇率是可以根据时间和地点变换的,这就很有可能导致企业的亏损,耽误钱币的用途。 (2)信用风险,由于地理原因、信息不畅、交易习惯等原因,在交易中延迟净额结算系统中发生的概率较大。此类结算时周期性的,可能会发生在净额结算前参与者就已经失去履行债务的能力的情况。若支付系统未有特别安排,则风险只能自行承担。 (3)操作风险,这个风险不在于跨境与否,而存在于任何一次支付中。可能产生是在支付过程中因参与者操作失误或外界因素是支付系统终端,导致支付失败的风险。 (4)业务风险,这就关于各公司负责运营的支付系统,若支付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则有公司自身负责所受的业务风险。 (5)贷款风险。之前发生过多起内保外贷违规案例,有些境外人员在境内银行开设账户,用于准备资金,但跨境人民币贷款风险更大,不仅在于借款企业的信息难以掌握,还在于跨境支付的频率与资金规模难以估计,所以境外机构不倾向于将大量资金进行交易。

不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正日益更新,人们也有了更多防范意识,制定了许多关于风险的法规用于保证资金使用的合规。对于个人而言,更应该在最大限度获得利益的同时,规避其所带来的风险。 连连跨境支付用户可7*24小时随时提现,基于全球的支付网络,连连能够帮助用户做到快速到账,同时实时公开银行的实时汇率,全程透明,真正做到0汇损,帮助用户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利润空间。此外,为持续满足跨境电商卖家的不同维度需求,连连跨境支付联合了业内知名的合作伙伴,推出了帮助卖家解决开店、亚马逊索赔、境内外税务等问题的多款产品。每一个产品都是在调研用户痛点的基础上开发,我们深知交易次数繁多,交易量小的B2C用户在面对平台误算问题的无助,深知面对国家的退税政策心有余力而力不足的痛苦,因此默默完成了开发,帮助他们成功获得平台索赔,成功完成出口退税。

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附件3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付款日期:年月日 付款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付款金额合计:元 货物贸易金额:元 预付货款项下:元占合同金额比例:%预计天后报关(结账期) 外币报关:折元贸易类型:①一般贸易;②进料加工;③来料加工;④其他贸易; ⑤边境贸易 已报关 报关经营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一般贸易项下:元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元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元实际付款比例:%其他贸易项下:元 边境贸易项下:元 无货物报关项下:元 服务贸易金额:元 国际收支编码: 直接投资金额:元 国际收支编码:批准证书号: 证券投资金额:元 国际收支编码: 他投资金额:元 国际收支编码: 收益与经常转移金额:元 国际收支编码:批准证书号(仅302011项下填报): 资本账户金额:元 国际收支编码: 备注: 本企业申明:本表所填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视为违反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规定,将承担相应后果。 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填报人: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一般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110一般贸易”的贸易类型。 来料加工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245来料料件内销”、“0345来料成品减免”、“0845来料边角料内销”。 进料加工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615进料对口”、“0654进料深加工”、“0700进料料件退换”、“0715进料非对口”。 边境贸易: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之间开展的货物贸易,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4019边境小额”。 其他贸易:不在上列范围内的海关监管贸易方式。 无货物报关:指未达到海关规定申报金额的邮寄进口或从境外付款但境内交货等方式。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清算渠道及模式全解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清算渠道及模式全解

跨境人民币结算作为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战略部署,在政策的强力推动下,其业务范围已从单纯的货物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直接投资和境内银行境外贷款等项目,结算量显著增加。这为银行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银行的清算能力提出了挑战。研究跨境人民币清算渠道,改进清算模式,提高清算效率已成为商业银行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分类 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过程中,商业银行提供最为关键的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渠道,需要境内银行和境外银行通过合作完成。所有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可分为以下四类: 境外清算行:经境外当地金融管理当局认可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进行境外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境外商业银行。境外清算行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人民币收付清算。经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老挝国家银行、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台湾中央银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分别认可,中国人民银行已先后授权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万象分行、中国银行台北分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担任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其中最先成为清算行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

最初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清算行”模式是面向在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清算行开立了人民币同业清算账户的境外参加行及境外参加行的客户的。这一模式下,人民币业务的境外“清算行”一方面被授权与自愿接受清算条件和安排的境外商业银行(不仅限于港澳地区)即“境外参加行”签订人民币业务清算协议,为这些境外参加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并按协议为其办理人民币拆借和清算业务;另一方面与人民银行的现代化支付系统相连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兑换和拆借资金。与境内人民币市场建立人民币流通、清算的渠道。于是参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企业就可以向的境外参加行或直接向境外清算行提出人民币结算申请,并由清算行最终完成结算业务。 典型的“清算行”模式的主要特点为,境外参加行在清算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在整个清算链条中,处于至关重要的跨境环节即人民币资金在境外清算行和境内结算行间的转移是通过CNAPS系统完成的,其流程示意图如下: (二)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代理行”模式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 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2011-6-3 银发[2011]14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启动以来,跨境人民币业务进展顺利。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到二十个省(区、市)。2011年1月,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为进一步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统一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发布)、《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发布),现就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境内代理银行、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内代理银行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其他银行,境内结算银行与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之间需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跨境资金划转。在办理经常项下人民

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60-出口贸易结算”和“62-进口贸易结算”。在办理资本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70-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结算”和“71-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兑付”。待第二代支付系统上线运行后,再按新的业务种类予以分类处理。 二、依法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应当首先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0〕79号文印发)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所有人民币资金跨境收付信息及有关业务信息。银行未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即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可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继续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银行根据毗邻国家中央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双边本币结算协定为境外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应当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在未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前,上述账户与境内结算银行进行的人民币资金往来,属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当参照境内代理银行的信息报送规则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信息。上述账户在规定期限内未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不得再用于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四、境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不得在境外(含香港)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境内结算银行不得提供此种人民币结算服务。 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包括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等。上述人民币对外负债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登记,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1)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 一、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基本定义 跨境:我国与境外各经济体之间,也即居民与非居民之间。 跨境人民币业务:用人民币开展的各类跨境业务,包括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 跨境人民币结算:用人民币结算的各类跨境业务。按国际收支平衡表,可分为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两大类。与外 币结算最大的不同点在于不需要核销。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 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范围: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一般贸易预收、预付来料加工退(赔)款、贸易从属费用等 三、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电汇信用证托收 四、基本业务操作模式 基本流程

1港澳清算行模式 港澳地区以及内地以外的其他地区的银行(境外参加行)在中银香港/澳门中行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通过人 行大额支付系统(CNAPS)清算 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清算银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 2代理行清算模式 境外银行、境外参加行在深圳、上海、广东等试点地区分行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通过SWIFT清算CNAPS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各银行和货币市场的公共支付清算平台 1境外参加银行 a为境外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的境外银行b可以是外国金融机构,也可以是我海外分支机构c在境内代理行或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开有人民币清算账户如:香港地区的香港汇丰、渣打、花旗、南洋商业、集友等银行;澳门地区的澳门兴业银行等; 东盟地区:越南外贸银行、印度尼西亚银行、菲律宾大众银行等 2境内结算银行(又称境内参加行) a境内试点地区商业银行b需具备国际结算能力c为境内试点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如:深圳、广东和上海地区的中行、工行、建行、招行、交行、兴业、中信等银行 3境内代理银行 a境内试点地区结算银行b与境外参加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开户 c代理境内、境外参加行办理人民币跨境清算业务d为境外参加行提供铺底资金兑换服务 e为境外参加行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f为境外参加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 如:深圳、广东和上海地区的中行、工行、建行、招行、交行、兴业、中信等银行 六、境内企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能做 a属于公布的试点名单企业b在我行开有人民币结算账户 c与境外交易对手签署贸易合同约定使用人民币结算d明确清算路径 e进、出口已或将采用人民币报关(特别提醒: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项下报关无需提供核销单,以免影响出口退税!企业可凭人行下发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与海关沟通) f选择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为主报告银行 七、境内企业首次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需要哪些材料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b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c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d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e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f企业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 2011-6-18 阅读次数:23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启动以来,跨境人民币业务进展顺利。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到二十个省(区、市)。2011年1月,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为进一步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统一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发布)、《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发布),现就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境内代理银行、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内代理银行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其他银行,境内结算银行与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之间需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跨境资金划转。在办理经常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60-出口贸易结算”和“62-进口贸易结算”。在办理资本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70-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结算”和“71-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兑付”。待第二代支付系统上线运行后,再按新的业务种类予以分类处理。 二、依法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应当首先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0〕79号文印发)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所有人民币资金跨境收付信息及有关业务信息。银行未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即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可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继续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银行根据毗邻国家中央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双边本币结算协定为境外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应当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在未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前,上述账户与境内结算银行进行的人民币资金往来,属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当参照境内代理银行的信息报送规则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信息。上述账户在规定期限内未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不得再用于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四、境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不得在境外(含香港)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境内结算银行不得提供此种人民币结算服务。 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包括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等。上述人民币对外负债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登记,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六、银行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为客户出具

CIPS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

CIPS -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2012年4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央行决定组织开发独立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ross-border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简称CIPS)),进一步整合现有人民币跨境支付结算渠道和资源,提高跨境清算效率,满足各主要时区的人民币业务发展需要,提高交易的安全性,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2015年10月8日上午正式启动。系统上线运行后,将大大提高跨境清算效率,标志着人民币国内支付和国际支付统筹兼顾的现代化支付体系取得重要进展。 系统背景. 随着跨境人民币业务各项政策相继出台,跨境人民币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人民币已成为中国第二大跨境支付货币和全球第四大支付货币。人民币跨境支付结算需求迅速增长,对金融基础设施的要求越来越高。为满足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需求,进一步整合现有人民币跨境支付结算渠道和资源,提高人民币跨境支付结算效率,2012年初,人民银行决定组织建设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 (Cross-BorderInterbankPaymentSystem,以下简称CIPS),满足全球各主要时区人民币业务发展的需要。2011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量超2万亿元,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量超1100亿元。 建设目标.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建设目标是保证安全、稳定、高效,支持各个方面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需求,包括人民币跨境贸易和投资的清算、境内金融市场的跨境货币资金清算以及人民币与其他币种的同步收付业务。

CIPS分两期建设:一期主要采用实时全额结算方式,为跨境贸易、跨境投融资和其他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结算服务;二期将采用更为节约流动性的混合结算方式,提高人民币跨境和离岸资金的清算、结算效率。 具体功能. CIPS(一期)的主要功能是便利跨境人民币业务处理,支持跨境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结算、跨境直接投资、跨境融资和跨境个人汇款等业务。其主要特点包括:一是CIPS(一期)采用实时全额结算方式处理客户汇款和金融机构汇款两类业务。二是各直接参与者一点接入,集中清算业务,缩短清算路径,提高清算效率。三是采用国际通用ISO20022报文标准,采纳统一规范的中文四角码,支持中英文传输,在名称、地址、收费等栏位设置上更有利于人民币业务的自动处理。CIPS报文设计充分考虑了与现行SWIFTMT报文的转换要求,便于跨境业务直通处理并支持未来业务发展需求。四是运行时间覆盖亚洲、欧洲、非洲、大洋洲等人民币业务主要时区。五是为境内直接参与者提供专线接入方式。 清算模式. 现有人民币跨境清算模式主要包括清算行模式和代理行模式。清算行模式下,港澳清算行直接接入大额支付系统,其他清算行通过其总行或者母行接入大额支付系统,所有清算行以大额支付系统为依托完成跨境及离岸人民币清算服务。代理行模式下,境内代理行直接接入大额支付系统,境外参加行可在境内代理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进行人民币跨境和离岸资金清算。 CIPS(一期)上线后,现有人民币跨境清算模式将基于市场需求继续发挥作用。 相关制度.

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1〕3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自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开展以来,境内机构向外汇局提出了各项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需求,外汇局以个案审批的方式批准了一些机构的申请。为规范管理,推进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顺利开展,现就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操作 境内机构(不含金融机构,下同)使用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照《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的要求,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或变更登记以及前期费用汇出额度登记手续。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和外币混合币种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以及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改为以外汇形式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以下要求操作: (一)前期费用汇出 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前期费用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汇出的额度登记(含变更登记)。银行应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汇出,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下同)。 (二)境外直接投资登记

1、境内机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出人民币资金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汇款业务,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2、境内机构以人民币汇回其境外投资企业发生清算、减资或其向境外机构转让股权等境外合法所得,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可汇回跨境人民币额度登记。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回人民币额度表办理收款,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二、跨境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操作 (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及变更登记 境外投资者以跨境人民币形式(含境外人民币资金及非居民境内人民币账户资金,下同)履行出资义务或向境内居民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标的企业应持商务主管部门注明以人民币出资或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核准文件等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或变更登记。其他操作参照现行外资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二)资金入账备案 1、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资本金入账、以及为股权出让方办理资产变现收入入账后,应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2、境外投资者若需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以跨境人民币支付前期资金(含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资金),应先到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跨境人民币前期费用额度登记。银行在依据直接投资系统所登记的额度办理跨境人民币前期费用入账后,应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三)验资询证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清算渠道和模式全解

跨境人民币结算作为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战略部署,在政策的强力推动下,其业务范围已从单纯的货物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直接投资和境内银行境外贷款等项目,结算量显著增加。这为银行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银行的清算能力提出了挑战。研究跨境人民币清算渠道,改进清算模式,提高清算效率已成为商业银行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分类 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过程中,商业银行提供最为关键的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渠道,需要境内银行和境外银行通过合作完成。所有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可分为以下四类: 境外清算行:经境外当地金融管理当局认可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进行境外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境外商业银行。境外清算行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人民币收付清算。经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老挝国家银行、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台湾中央银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分别认可,中国人民银行已先后授权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万象分行、中国银行台北分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担任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其中最先成为清算行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 境内代理银行:境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可以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人民币收付;同时也可直接为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融资服务。 境内结算银行:境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遵守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有关规定,可以为境内客户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融资业务。如境外参加银行未在该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其跨境人民币清算需委托境内代理银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进行资金清算。 境外参加银行:为境外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的境外银行,在境内代理银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开有人民币清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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