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实施计划闽建筑[2014]21号

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实施计划闽建筑[2014]21号
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实施计划闽建筑[2014]21号

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实施计划

闽建筑[2014]21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4〕26 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4号)的要求,现就培育发展我省建筑业龙头企业的有关实施计划安排如下:

一、发展目标

以“抓龙头、兴产业、建精品”为目标,通过实施建筑业龙头企业实施计划,着力提升龙头企业市场竞争力,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发挥龙头企业支撑和引领带动作用,进一步推动我省建筑业发展壮大。

到2016年,全省力争新增3家施工特级总承包企业、3-5家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企业,实现行业主营业务收入300亿元以上的施工企业1家、100-300亿元的7家、100-50亿元的20家,行业主营业务收入达5亿元以上的勘察设计单位2-3家、2-5亿元的7家。

到2020年,全省再新增5-7家施工特级总承包企业、15家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企业,重点培育1-2家主营业务收入超500亿元的“海西建筑航母”企业,实现行业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的施

工企业20家、100-50亿元的50家,行业主营业务收入达5亿元以上的勘察设计单位5家、2-5亿元的15家。

二、基本条件

建筑业龙头企业应当具备先进的建筑产业现代化管理理念,清晰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实行企业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引领行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大的企业发展规模和较强的行业影响力、市场竞争力、科技研发能力,业务领域宽,产业链长;注重企业品牌、文化建设,规范诚信经营,团队执行能力强,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有效运行,风险管控体系健全,注重创建优质工程,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龙头企业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详见附件,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三、企业名额

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选定并公布一次。

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的龙头企业名额控制在20家以内,其他专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的龙头企业名额各控制在15家以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数量超过名额的,除在全国相关行业协会排名前50名的专业承包企业直接入围外,每个类别按照企业近三年度建筑业总产值累计额排名选取。符合条件的企业不足的,按实际数量选定。

勘察设计龙头企业名额控制在10家以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数量超过控制名额的,以勘察设计注册师和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总数排名选定。

四、组织实施

1.申报: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选定工作委托省相关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由省建筑业协会负责,勘察设计企业由省勘察设计协会负责。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省相关行业协会通知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送省相关行业协会,省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对参选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2.推荐:省相关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专家、有关部门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形成本年度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推荐名单。

3.公示:省相关行业协会将本年度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推荐名单在福建建设信息网公示7个日历天。公示期内若有异议,由省相关行业协会核实。

4.公布:省相关行业协会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名单。

五、政策措施

(一)建筑业龙头企业享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4〕26号)和《关于进一步支

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4号)的各项政策措施。

(二)建筑业龙头企业享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我省行业特点制定的以下政策措施:

1.指导帮助企业做大做强。加大龙头企业宣传力度,向社会推荐我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晋升资质、拓宽业务领域,开辟资质审批“绿色通道”,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审批的资质,可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对基本符合特级资质申报条件的施工总承包龙头企业实行点对点帮扶。对拓展专业领域、兼并重组公路、铁路、港航、电力、石油化工、通信、冶炼工程等科技含量高、本省紧缺专业企业,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原则予以扶持。支持施工专业承包龙头企业做专做精,开展钢结构、隧道专业承包企业拓宽总承包业务领域试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授予二级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发展集设计、施工、生产为一体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支持龙头企业参与建筑工业化,鼓励建设建筑工业化基地,享受建筑工业化相关优惠政策。实行龙头企业信息优先服务,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台的建筑业政策性文件抄送龙头企业,并邀请龙头企业参与行业政策措施制定。

2.支持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人才培训机制,定期摸底龙头企业高层次人才的用人和培训需求,支持龙头企业与省内相关工程院校联合培养高层次人才,组织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举办研修班,加强校企

合作等方式,着力提升龙头企业的人才队伍素质。建立人才交流互动机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选派干部到国有企业挂职的,优先选择到国有龙头企业挂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要国有龙头企业人员到机关挂职的,优先从国有龙头企业中选用。鼓励支持省内设计龙头企业成立“福建省创意设计研究基地(中心)”,孵化培育省内青年创意设计队伍,吸引国内外优秀设计人才到福建工作。鼓励支持省内设计龙头企业探索互联网在工程设计中的应用,打造引领全国建筑设计的门户网站。突出龙头企业专业人员和技能操作岗位培训的主体职责,落实龙头企业在队伍建设和培养责任。推行考培分离制度,龙头企业可自行组织培训,直接参加各类岗位考核和继续教育考试。建立龙头企业培训基地,落实职工培训经费,实行技能与薪酬挂钩等,充分调动龙头企业和职工培训积极性。探索实践龙头企业对自有技术工人自行培训考核发证机制,在企业内部和工程项目使用,构建有利于形成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长效机制。

3.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实施龙头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龙头企业按自愿原则选择缴纳年度投标保证金方式的,在全省范围内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投标时不再另行缴纳投标保证金,各地不得限制龙头企业使用年度投标保证金投标。各地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类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闽建筑〔2013〕29号),大力推广使用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作为保证金形式。

4.鼓励企业“走出去”发展。对拓展境内外市场的龙头企业在评先评优活动者给予政策倾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应当主动靠前服务,创造条件搭建平台拓展市场,积极与外省市各级闽商会和闽籍企业家沟通联系,引导企业开拓省外市场。支持有参与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和拓展境外市场意向强烈的龙头企业申报对外

承包工程经营资格,鼓励龙头企业带动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关联企业共同拓展境外市场。对企业在境外完成的工程业绩,在本省资质审批权限内予以认可。

5.支持承接高端业务市场。

(1)鼓励本省龙头企业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主动加强与省外优质的基础设施企业形成战略联盟,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一是省外优质基础设施企业与本省龙头企业形成战略联盟,共同拓展基础设施市场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入闽备案、差异化监管等方面予以优先服务。二是基础设施项目招标中需要投标人具有两项以上资质的,除不得限制联合体参与投标外,还应在招标文件明确投标人应当优先选用龙头企业作为联合体成员。

(2)禁止限制或排斥龙头企业参加投标。一是国家或省重点工程项目招标,不得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总承包资质承接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分部工程估算价超过总承包工程项目估算价50%的除外)。二是国家或省重点工程项目招标中,设置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资格审查或加分条件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中明

确:若参与投标的龙头企业的类似工程业绩均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或类似工程业绩分获得满分的龙头企业少于1家的,视为排斥和限制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否决所有投标。三是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邀请招标工程项目,邀请参与投标的龙头企业不得少于3家。非国有投资的邀请招标工程项目,鼓励邀请龙头企业参与。

附件

建筑业龙头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

一、勘察设计企业

1.具有建筑、市政专业甲级或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2.企业近三年年平均勘察设计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15000万元;

3.企业近三年年平均上交营业税金及附加不少于300万元;

4、近三年获国家级、省部级奖(项)累计不少于3项。

二、建筑施工企业

(一)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1.主项资质为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2.企业净资产达到3亿元以上;

3.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0人;

4.近三年企业银行授信额度合计10亿元以上;

5.近三年每年平均完成建筑业总产值30亿元以上;

6.近三年上缴企业所得税累计不少于1500万元;

7.近三年承建工程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不少于3项,或国家级优质工程奖不少于1项;

8.近三年主编的标准或省级及以上施工工法不少于2项;

9.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10.近三年未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列入黑名单;

11.实现企业信息化管理,建成企业管理和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并在企业和工程管理中有效应用;

12.近三年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在施工总承包企业中排名前100名。

(二)其他专业类别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1.主项资质为相应专业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2.企业净资产达到1.2亿元以上;

3.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0人;

4.近三年企业银行授信额度合计10亿元以上;

5.近三年累计完成建筑业总产值位居其专业类别的全省前5位(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应在全省前10位)且每年平均不少于15亿元;

6.近三年上缴企业所得税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

7.近三年承建工程获得过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

8.近三年主编过标准或省级及以上施工工法;

9.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10.近三年未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列入黑名单;

11.实现企业信息化管理,建成企业管理和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并在企业和工程管理中有效应用。

(三)专业承包企业(含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下同)

近三年在全国相关行业协会排名前50名的企业,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

1.主项资质为相应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2.企业净资产应达到3000万元以上;

3.相关专业的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人;

4.近三年企业银行授信额度合计5000万元以上;

5.近三年每年平均完成建筑业总产值位居其专业类别的前5位且隧道专业建筑业总产值不少于10亿元、其他专业企业产值不少于2亿元;

6.钢结构、建筑幕墙、装饰装修、智能化专业企业应拥有生产(办公研发)基地;

7.近三年上缴企业所得税累计不少于300万元;

8.近三年承建或参建工程获得过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

9.消防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项;智能化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项和软件著作权不少于10项;

10.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11.近三年未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列入黑名单。

2018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2018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2017年10月30 所谓的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按照国家要求,在运营期间所需要向国家缴纳的税款,是企业的义务,需要缴纳所得税的有以下几种企业或者组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但是由于年份的不同,每年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也有不同,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下企业所得税的新政策。 一、直接减免税 (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7号)。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第一条第一款。 (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

2020年建筑行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2020年建筑行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对于企业利润高、所得税多的问题,一般而言, 1 寻找一个企业所得税税率极低的税收洼地注册公司,将业务转移到新的税收洼地,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2 通过利益或者其他费用输送的方式,将企业利润以费用支出的方式转移到税率洼地设立的新公司中; 建筑工程行业怎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接触了很多建筑工程的老板,在税收方面都会咨询我一个问题:“没有成本票怎么办?水泥石沙没有F票怎么办?”我反问他在没有遇到我之前是如何解决的呢?“购买F票”成了他们的首选,“发票肯定是真的,我们验过了”他们都会这么回答我! 在这里我就要建筑工程的老板们说一下: 不要认为对方K票“虚开“,是对方的责任,这属于连带关系,一家公司有问题会清查跟之有关联的其他企业! 建筑工程企业因为“购买F票”而有牢狱之灾的企业比比皆是!所以,K票有风险、纳税要谨慎! 建筑工程行业怎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解决办法: 建筑行业企业可申请到税收洼地经济开发区注册,因为当地在税收方面是有扶持政策的,这个是有地方的红头文件,可以到搜索引擎中查询的。 江苏、重庆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总部经济招商:税收优惠政策 建筑业可享受增值税地方留存的50%-70%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可享受地方留存的50%-70%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地方留存50%,所得税地方留存40%。个人所得税可申请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之后享受个税税率0.95%~2.19%。 总部经济招商:政府财政扶持是按月扶持,政策长期持续稳定。总部经济的模式,不受地域限制 园区注册,主城经营。企业可以(150)不改变现有的经营模式和经营地址,通过入驻园区,履行纳税义务,享受(8663)政府的财政扶持和奖励。让更多的企业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同时也(0556梁)增加了地方的财政收入。详情关注:不负青春不负税

龙头企业的申请报告正式版

For the things that have been done in a certain period, the general inspection of the system is also a specific general analysis to find out the shortcomings and deficiencies 龙头企业的申请报告正式 版

龙头企业的申请报告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报告资料适用于某一时期已经做过的事情,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同时 也是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找出成绩、缺点和不足,并找出可提升点和教训记录成文,为以后遇到同类事项提供借鉴的经验。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苏发改农[20xx年,主要以小麦为原料,重点生产面粉、淀粉、谷朊粉、浓缩蛋白质粉,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企业占地58000平方米,固定资产4800万元。20xx年实现销售收入11000万元,出口创汇750万美元。公司产品畅销全国各地,还出口香港、台湾、日本、韩国、美国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公司还投资80万元新建了一个小麦生产基地,成立了小麦种植技术研究服务中心,引进小麦新品种,聘请农科院教授,传授小麦种植技术。并与

农户签订了长年的购销合同,对带动农户增收起到了积极作用。 张家港市神园葡萄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是省级民营科技企业,全国中型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公司集科研、生产、营销和服务于一体,技术力量雄厚。现有员工80名,其中,中级技术人员8名,高级技术人员4名。公司建成了江苏省首家民营葡萄资源圃,引进并保留国内外优良鲜食葡萄品种150多个,是江苏省最大的优质葡萄品种示范及育苗基地,被省农林厅确定为“江苏省农林厅葡萄育种中心”。 20xx年公司获得无公害葡萄产品认证和无公害产地认证。20xx年,公司有10个产品通过了中国绿色食品中心认证,公司注册

【全国百强设计院排名】

1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2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3 铁道第二勘察设计院 4 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 5 铁道第一勘察设计院 6 国家电力公司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 7 铁道第四勘察设计院 8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9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10 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 11 国家电力公司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 12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13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14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机械工业第二、三、五中联西北... 15 中京邮电通信设计院(原信息产业部北京邮电设计院... 16 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17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18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19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20 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 21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22 国家电力公司西北电力设计院 23 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24 国家电力公司西南电力设计院 25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 26 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27 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 28 浙江省电力设计院 29 深圳市勘察测绘院 30 江苏省电力设计院 31 国家电力公司中南电力设计院 32 中冶集团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33 国家电力公司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 34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35 国家电力公司华东电力设计院 36 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 37 大庆油田工程设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38 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9 国家电力公司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 40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41 国家电力公司东北电力设计院 42 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43 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 44 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 45 北京首钢设计院 46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包头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doc4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其他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的征税问题 (一)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一律就地征收所得税。 (二)对其他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二、关于联营企业征税问题 (一)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 (二)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4.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三、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痹徽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四、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及其直属机构负责征收;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五、关于企业工资的列支问题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对饮食服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500元/人,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报财政部审定。财政部将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物价指数对计税工资限额作适当调整,各地可据此相应调整计税工资标准。 六、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对极少数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地方税务局商财政厅(局)同意后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七大疑难问题的解决之道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七大疑难问题的解决之道 自2009年下半年以来,税企之间围绕着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管理方式、预缴征收率等事项纷争不断,今年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发布后,虽然解决了不少争议问题,但仍有一些执行问题让很多建筑业纳税人以及基层税务征管人员为之困惑。总结起来有以下七项争议还未彻底解决。 争议一;地方政府项目所在地征税的冲动与建筑企业汇总纳税的争议。 2009年以来,建筑业税企争议的主要源头是地方政府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系列文件,特别是国税函 [2009]221号文件的第一条第四款:“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向建筑业的分公司和项目部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8年以前,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 总局所得税司2009年4月24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答网友提问时也强调在新规定没出台之前,此规定有继续执行。 建筑业与其他行业不同,流动性是它最大的特点,大中型建筑企业必须跨地区经营才能生存下去。而且工程施工必须要有一定资质,因此只能以总机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建筑业税企争议,反映了以国税发[2008]28号为主导的总分机构系列文件存在局限性,不能有效解决建筑业跨地区经营税收问题。 建筑业纳税人是否一定要适用国税发[2008]28号]以及配套的相关文件如国税函[2009]221号呢? 解决此争议惟有釜底抽薪,规定建筑业企业不适用国税发[2008]28号、和国税函[2009]221号等等相关文件,代之在法人所得税的框架下,以国税发[1995]227号、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为基础,制定专门的《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以此来规范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征缴工作。由此大多争议可迎刃而解。 争议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由哪个税务机关出具的争议。 国税函[2009]156号文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目前二级分支机构外出经营大都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外管证》,营业税相关规定也是如此。今年开始,二级机构外出经营要在主管税务机关和总机构税务机关开出两个以上外管证[总机构国地税、二级机构国地税],到项目所在地报验用哪个才行?到国税报验还是到地税报验?或两个税务局都要报验? 总机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项目部以及三地的三至六个主管税务机关都很困惑。 解决此争议还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处理。《外管证》是属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范的内容,其作用主要是解决纳税人到劳务发生地报验登记问题。二级机构外出经营被要求到总机构开具《外管证》实无必要。即使从方便纳税人的角度出发,也应执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关于《外管证》的规定。由二级机构及以下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出一个《外管证》,到项目所在地有税收管辖权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验。 争议三;项目部按0.2%预分所得税,如数额较大,而总机构亏损,总机构税务机关不予退税争议。 既然规定了企业预分所得税,就应有畅通的退税渠道。目前形势下,向没有得到税收的总机构地方政府和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是不容易被总机构管理部门所能接受的。总机构退税往往被搁置。 对此问题,《安徽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10]129号规定:“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汇总计算的年度实际利润额为负数,但存在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市、县设立的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款入库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使用企业预缴税款的原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的预缴税款。”项目部征的税由项目部退税,这一规定比较合理,可以借鉴,也是未来解决此争议的途径。 争议四;项目部预分0.2%是多还是少的争议。 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大型建筑企业认为预缴的多,而地方政府认为征收的少。 预分所得税0.2%是与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法人所得税制原则相违背的,但此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来自地方政府税源管理方面的压力,这是企业与地方政府博奕最好的结果。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9]156号文件的形式发布实施,建筑企业和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都应执行这个规定。 争议五;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认定的争议。 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doc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第一章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1. 项目申报单位概况: XXXX 2.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XXX 项目建设单位: XXX 建设性质: 新建 建设地点: XXX 建设用地: 规划用地 47.67 公顷 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征地面积715亩; 室外体验场地220000平方米; 体验训练用地面积241444.12平方米; 建、构筑物占地面积94399平方米; 建筑面积122226平方米;

道路及广场面积75304平方米; 绿化面积48289平方米; 建筑系数39.1%; 容积率0.76; 道路及广场系数31.2%; 绿地率20%。 建设投资: 该项目总投资 15亿元。 第二章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 1. 拟建项目与相关规划的关系 低空空域改革启动使业界学者对于通用航空产业的发展及其所产生的拉动作用充满期待。中国民航大学校长、中航协通用航空委员会主任吴桐水教授指出,通用航空产业链长,对机械、材料、电子、精密仪器以及旅游、服务、金融、保险等产业,都有直接和间接拉动作用。国际经验表明,一个航空项目发展十年后给当地带来的效益,投入产出比可达1 :80 ,通用航空的就业带动比是1 :12 。 在XXX,有民主党派建议紧抓这一机遇,在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的同时,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编制通用航空产业规划并将其作为该省“十二五”航空产业规划的子规划,出台支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加快建设机场网络、航线网络和航空应急救援网络,培育通用航空龙头企业,打造通用航空产业基

地。 本项目位于平泉县政府规划的航空项目产业园区内,符合产业规划。 2. 拟建项目与相关产业政策的关系 《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指导意见》明确,在北京、兰州等5个飞行管制区分类划设低空空域。《意见》指出,低空空域是通用航空活动的主要区域,深化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是大力发展通用航空、繁荣我国航空业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适时、有序地推进和深化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有利于充分开发利用低空空域资源,促进通用航空事业、航空制造业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发展,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意见》确定了深化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总体目标、阶段步骤和主要任务。总体目标是,通过5至10年的全面建设和深化改革,在低空空域管理领域建立起科学的理论体系、法规标准体系、运行管理体系和服务保障体系,逐步形成一整套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低空空域管理规律的组织模式、制度安排和运作方式,充分开发和有效利用低空空域资源。具体实施分3个阶段,2011年前为试点阶段,在局部地区进行改革试点,探索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经验做法,为全面推进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奠定基础;2011年至2015年底前为推广阶段,在全国推广改革试点,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指导、市场化运作、全国一体的低空空域运行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2016年至

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申请报告

关于申报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 申请报告 文登市农业局: 文登德丰农业有限公司位于文登市泽头镇峰山村,是以农产品种植、销售(不含国家限制、禁止品种);化肥、农机具销售;农产品电子商务信息咨询;水果、蔬菜冷藏为主的专业化农业公司,公司拥有果树苗木繁育及苹果示范基地和葡萄示范基地1500余亩,有员工100多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0人,季节农民工500余名。公司注册资金1800万元,2010年末公司资产总值2606万元,固定资产1425万元,资产负债率20%。 一、建立果品生产基地,为绿色食品的生产提供保障 文登市位于全国苹果的渤海湾优势产区,是著名的北方水果之乡。全市现有水果面积25万亩,果品产量40万吨,是文登农业的支柱产业之一,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果品生产的好坏直接影响农村经济的好坏。随着果品产销形势的发展,一家一户的果品分散小生产与果品大市场的矛盾日益突出,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代果品生产和流通的需要,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农民不能及时掌握市场信息,接触面少,

缺少组织,生产无序,生产出来的产品质量千差万别。为了提高我市果品生产组织化的程度,提高和统一果品质量,适应市场需求,进一步促进文登果业持续,稳进的向高产,优质,高效,安全的方向发展,公司在威海市范围内建立了1000亩绿色苹果生产基地,500亩葡萄生产基地,公司采用的是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的新型经营服务体系,带动农户2000 多户。 二、加强基地建设,果品新型经营服务体系运作卓有成效 公司为了强化基地建设,积极为果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的服务。先后聘请了山东农业大学,青岛农业大学,山东省果树研究所等单位的专家和教授来基地授课,并与烟台市农科所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在果品生产中,加强了指导和监管,同时为果农提供可靠的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有力的推动了果品服务体系的建设。 三、强化管理,规范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的运作 实现果品生产“八统一”管理,即:统一产品标准,统一生产技术,统一土壤监测,统一管理措施,统一供药供肥,统一采收时间,统一加工场所,统一销售渠道,同时,加强督促检查,落实标准,强化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果农建立基地生产管理日志。充分发挥企业龙头带头作用,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果品生产、销售、储藏。

全国电力设计院最新排名

全国电力设计院排名 (第二项指标为该单位在全国所有设计院的排名) 1 16 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6 华北电力设计院13 2 22 国家电力公司西北电力设计院11 3 2 4 国家电力公司西南电力设计院 4 28 浙江省电力设计院 5 5 30 江苏省电力设计院7 6 31 国家电力公司中南电力设计院19 7 35 国家电力公司华东电力设计院 8 36 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16 9 41 国家电力公司东北电力设计院 10 44 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 11 50 广西电力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12 53 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13 72 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14 79 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15 91 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16 98 湖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17 158 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 18 165 云南省电力设计院 19 175 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 187 江西省电力设计院 21 191 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 22 197 吉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23 199 安徽省电力设计院 24 202 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25 205 新疆电力设计院 26 235 黑龙江省电力勘察设计研究院 27 256 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 28 269 广州市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29 311 上海东捷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30 318 徐州电力勘察设计院 31 334 佛山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32 358 广州电力设计院 33 367 沈阳电力勘测设计院 34 391 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公司 35 412 陕西省电力设计院 全国设计院排名(500强)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公布的数据表明,全国共有勘察设计企业12375家,其中甲级企业1928家,乙级企业3410家。整个行业供过于求,而随着国内建筑市场的日益开放,勘察设计行业的改革日趋深入,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行业竞争也必将更

新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

新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阅读:[ 1628 ]次发布时间:2012-9-3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规定,对部分事项进行了明确、解释。大多数政策、规定都得到普遍认可,但也存在着一些对新概念界定模糊、政策执行难以操作等问题。为此笔者就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仅供大家参考: 一、存在的问题 (一)国、地税理解、执行政策的偏差。自2002年确立了由国、地税共管的企业所得税征管体系,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税收征管成本增加、矛盾不断、效率降低、税收流失等一系列问题。现国、地税在所得税管理,特别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计算上方法不同、繁简各异,很容易出现同地区、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税负差异。这种政策衔接上的问题,给基层征管带来了不便,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关系企业利用政策的漏洞,有针对性的选择征管主体,转移利润的问题。另一方面国、地税之间沟通不够,造成同地区、同行业、同规模的纳税人由于征管单位不同在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时也有差别,形成人为的税负不公平,出现纳税人随税负波动而不断“跳槽”的现象,

影响了税收秩序。虽然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应缴增值税的新增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管,应缴营业税的新增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征管,但对各自管辖权问题的争议一直持续着,直至政策的进一步完善。 (二)企业“大包干”销售费用扣除规定的空白。自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实施以来,总局陆续出台了很多税收政策规定,以解决执行中暴露的问题。现行民营企业销售产品大多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但对企业发生的“大包干”费用如何扣除,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有的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大包干”销售费用扣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的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笔者认为这样不妥,如企业销售人员是企业员工,就不能按照财税[2009]29号中的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执行不一,给基层税务机关造成一定的征管难度。 (三)核定征收企业发生的重大事故损失的不能扣除。对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发生重大事故损失如:火灾损失、人员死亡损失等税前扣除问题,各地执行不一。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核定征收企业原则上不能扣除财产

建筑公司企业所得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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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企业所得税案例 【标 签】建筑公司,企业所得税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某建筑公司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 一、案例基本情况: 四方区某建筑公司2002年在即墨承包一个200多万元建筑工程项目,到2003年底工程基本完工,工程尚未进行清算,工程款已支付365980元,其营业税已在当地由总包方—市政某公司扣缴在当地缴纳,但该企业对此项目没有告知税收管理员,会计也未对此项目收入做帐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也未能体现该收入,2002年、2003年企业所得税为零申报,直到市政某公司因涉税问题被查帐时,才发现该建筑公司偷逃税款问题。但此时该建筑公司电话联系不上,实地查找企业经营地也查找不到。经做纳税申报公告板锁定查找到该单位法人,进行纳税约谈,其法人开始对此事坚决否定,在税务人员略做提示后并出示有关代扣凭据后,该法人又称想起此项目,但表示该项目是下属一挂靠工程队以该公司名义承揽此工程,其实际经营情况自己对此不知情,偷欠税款情况与公司无关。 二、案例简要分析: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但本案中该建筑公司下属工程队是以该公司名义承揽工程签订合同,公司法人签字盖单位公章,工程队且不是独立核算,因此承建此项目属于公司行为,对此项目涉税问题公司应负全责。该建筑公司对此项目建筑营业收入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错误的,其经营所得,应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企业所得税,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偷逃税款的行为。此种现象的主要违法点在于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掌握不清,纳税意识不强,企业会计核算混乱,造成申报时少报收入,偷逃税款。在实际操作中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企业讲解宣传税收政策,及时做好漏缴税款及滞纳金入库工作。 三、案例模型

国税函[201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0-04-21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2008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 二、关于居民企业总分机构的过渡期税率执行问题 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以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9号)规定,其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的,仍可继续单独适用减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优惠过渡期结束后,统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

附件1: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 一、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报送资料: 1、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企业名单的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分别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的声明;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省级龙头企业申报条件与要求

省级龙头企业申报程序 一、申报标准 申报企业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业务。企业的农产品加工、流通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主业突出,产品优良。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资产总额:东部地区在1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1亿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规模。年交易额:东部地区10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5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7.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东部地区3000户以上,中西部地区1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3%以上。 9.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低碳环保型企业以及特殊行业的企业,规模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其中,蔬菜、果品、茶叶、坚果加工企业及农、林、牧、渔业种苗繁育企业,规模标准减半执行。 二、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向所在市农业局(农委)提出申请。 2.各市农业局(农委)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建筑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预缴问题

建筑企业的六种预缴 1、为什么要预缴税款? 一是为了解决税款入库时间与纳税期间的矛盾。比如,企业所得税(包括新个税法中的综合所得)按年计算税款,如果都等到汇算清缴才入库,国家会等的花儿都谢了。 二是为了解决税源产生地与税款入库地的矛盾。 2、正是因为如此,我国在主要税种的征管体制中均引入了 预缴环节,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时间上的预缴,二是空间上的预缴。 3、一般企业经营地与机构地均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因此, 多数只存在时间上的预缴。而建筑业企业的一个鲜明特点是,经营地多与机构地多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由此产生了多种预缴的交叉与混合。 4、增值税的两类预缴。 一是以预收款的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不发生纳税义务,无需进行纳税申报,但需要在机构地或者项目地预缴税款。 二是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以后,需要在项目地预缴税款。 增值税的预缴,尽管操作时需要分项目预缴,但在本质上属于纳税人缴税现金的提前流出,因此毫无异议的,可以在

纳税人层面进行综合抵减。. 5、企业所得税的三类预缴(预分)。 一是总机构跨省设立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需要按照实际经营收入的0.2%在项目地预缴,这个预缴属于分次概念,是空间上的预缴。 二是不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建筑业企业,一般按照季度向机构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可以减除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已预缴部分(季度申报表主表第14行),这个预缴是时间上的预缴。 三是实行总机构汇总纳税的建筑业企业,一般按照季度由总机构根据三因素法对总分机构应预缴的税款进行分配,由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进行预缴。这个预缴,也成为预分,是时间上的预缴与空间上的预缴的混合。 6、个人所得税的预缴(核定征收)。 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其个人所得税税目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四个。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多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在预征增值税环节直接核定征收。 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同的是,个人所得税的预缴无法在机构地进行抵减,因此,把它称作核定征收更为确切,在本质上属于空间上的预缴。.

2020:建筑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2020:建筑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从2020年初疫情在我国全面爆发以来,各行各业几乎是百废待兴,进入停工停产停课停学中。尤其是对于建筑行业来讲更是一次比较大的冲击,本身作为劳动密集型的建筑行业来讲大量的工地项目被暂停,大量从业人员待业,大量的业务周转被迫中断。本应在19年底进行财务清算时需要补交大量的成本票,可实际上是很难找齐的,许多企业也因此忙的焦头烂额。虽然从营改增实施以来到政府提出的减税降费,但作为建筑企业来讲税收压力压力还是比较大的,比如建筑行业中的材料票、劳务票、以及建材销售等。这些成本票的缺乏可谓是令建筑企业苦不堪言。 现行的建筑企业采取的节税方式无外乎两种,一是向成本比较多的企业购买票据来作为增值税的进项抵扣。这种方式实际上已经触碰到了法律的红线,买卖发票的后果无需多言,大家都比较清楚。而另外一种则是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去享受核定征收政策,这种方式是比较可行的,且几乎无风险,并且操作性比较强,是现目前节税比较安全的方式。 从2020年一季度末开始,各行各业开始逐步复工复产,而经历了疫情影响的建筑行业在新的一年该如何面对税收问题呢?又该怎样去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呢? 第一种方式是通过在园区成立分公司或者新公司去享受税收奖励,这个奖励还是比较大的,增值税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70%予以奖励,企业所得税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 分的50%-70%予以奖励。比如某建筑设计公司入驻前利润1000w,增值税1000w× 0.13=130w,所得税1000w×0.25=250w。合计380w;入驻后:增值税节税130w×50%

×65%=42.25w,所得税节税250w×40%×65%=65w。合计节税42.25w+65w=107.25w。这些钱都是企业通过正规的方式得来的,何乐而不为呢? Ps:(奖励梯度是有标准的,上交的税款越多,奖励比例越大) 第二种方式则是核定征收政策,也是在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来享受的,核定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0.5-2.1%。3%的增值税照常缴纳,免25%的企业所得税,缴纳0.5-2.1%的个人所得税即可。所以节税比也是非常高的。 大家不难发现,上面提到的两种政策都有一个关键词:园区。是的,园区洼地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于我们的总部经济招商。那么每个园区的政策如何?政府的支持程度如何?稳定性如何?以及你的企业是否符合园区的招商政策?欲了解更多详情请移步GZH:税易点

建筑业增值税与所得税结合讲解

建筑业增值税与所得税结合讲解 建筑业增值税与所得税结合讲解 增值税: 纳税申报与预缴地点: 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老项目(2 个判断标准):可选择。 1、简易:扣分包,3%。预缴与申报相同。 2、一般:全额11%,分包应可取得抵扣凭证。预缴扣分包款的2%;申报正常进销核算。 新项目: 1、清包、甲供材项目:可选择。(1)、简易:扣分包,3%。预缴与申报相同。(2)、一般:全额11%,分包应可取得抵扣凭证。预缴扣分包款的2%;申报正常进销核算。 2、一般项目:全额11%,分包应可取得抵扣凭证。预缴扣分包款的2%;申报正常进销核算。 纳税时间: 1、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收款时间:(1)、所在地机构开票,(2)、当地预缴;(3)、所在地机构申报。 2、一般方式: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

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项目完工的当天。---(1)、所在地机构开票,(2)、当地预缴;(3)、所在地机构申报。 3、未提供服务先开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1)、所在地机构开票,(2)、当地预缴;(3)、所在地机构申报。 企业所得税: 1、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2、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

对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几个争议的分析

自2009年下半年以来,税企之间围绕着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管理方式、分支机构认定等事项纷争不断,一些争议让很多建筑业纳税人和基层税务征管人员感到困惑。 争议一:是在项目所在地纳税还是汇总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件)对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明确。但随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以下简称221号文件)又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些地方政府据此向建筑业的分公司和项目部征收企业所得税。 建筑业与其他行业不同,流动性是它最大的特点,大中型建筑企业必须跨地区经营才能生存下去。而且由于工程施工必须要有一定资质,所以很多项目只能以总机构的名义才能进行。笔者建议,应在法人所得税的框架下制定专门的《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以此来规范建筑业 企业所得税的征缴工作。 争议二:《外管证》到底由哪个税务机关出具? 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以下简称156号文件)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目前二级分支机构外出经营大都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外管证》,营业税相关规定也是如此。今年开始,二级机构外出经营要在主管税务机关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出两个以上的《外管证》(总机构国地税、二级机构国地税)。那么,到项目所在地报验到底用哪个才行?到国税报验还是到地税报验?或两个税务局都要报验?总机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项 目部以及三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很困惑。 笔者认为,解决此争议还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由二级机构及以下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出一个《外管证》,到项目所在地有税收管辖权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验即可。 争议三:总机构税务机关该不该退税? 156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既然规定了企业预分所得税,就应有畅通的退税渠道。而在目前形势下,向没有得到税收的总机构地方政府和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是不容易被总机构管理部门所能接受的,总机 构的退税申请往往被搁置。 对此问题,《安徽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10]129号)规定:“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汇总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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