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堡镇双胞儿农民专业合作 简介

五堡镇双胞儿农民专业合作 简介

五堡镇双胞儿农民专业合作简介

双胞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2012年7月30日,总面积60亩,2012年7月30日初建总有11个人2013年合作社人员达到240个人,现在合作社的洗涤洪干冷,餐厅,住宿,办公室,更衣室,职工操作室等设施也一应俱全。还有700平方米葡萄凉房。每年2千顿葡萄,2千顿半红枣,合作的单位高得格村,5000千元,共计164周年的贫困户820000元,辨别方向

基地的发展目标是:建立基地+合作社+农户的模式,走产业化,标准化,规模化,科学化的现代农业之路,示范已领更多女农民发展现代高效农业,使她们提升生产理念,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生产技术和市场竞争力,增长致富效果,劳动更多的妇女在科学,精细,高效的生产劳动中实现共同致富。

基地负责人阿不都克热木事一位多年从事农业生产,掌握和积累了丰富种植技术的种植男能手。2013年,尝到科学种养甜头的吴良连希望发展壮大。但却缺乏资金,各级领导了解情况后,深入现场考察,评估项目有发展前景和对周边具辐射功能,五堡基地牵头社向,哈密全市有5个被评为先进社说凉葡萄,红枣,加工的

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

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 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 意见 (省农办 2004年5月8日)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湘发[2004]1 O号),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以从事专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为主体,自愿以产品、资金、信息、技术、设备、管理为纽带,为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其成员的收入,实行互助合作和对外参与市场竞争、对内实行服务的一种组织形式。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较快。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引导农民走向市场和发展农村经济上,有着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一是较好地解决了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势单力薄、生产规模狭小、难以进入市场的问题。二是促进生产力要素的优化组合。使农村不同利益主体的资金、技术、人才、劳力、设备集合于一体,按市场要求进行优化组合,优化了农村经济结构,发展壮大了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形成了新的经济增长点。三是把分散的农民有序地带进农业产业化轨道,培育和形成与龙头企业关系稳固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使农产品龙头企业和农户、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形成风险共担、互利互惠的关系。四是对农村经济实行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它促进了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

化;以其民办性、合作性、专业性和服务性,弥补了现有各类农业服务组织力量分散、功能不全、缺乏活力等问题;架起了政府联系农民的桥梁,增强了政府指导农村经济发展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二、因地制宜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我省各地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素质的差异较大,农业和农村经济内部的结构差异也较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目前仍处于初始发展阶段,主要形式是各种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研究会),一般规模较小,辐射面较窄,功能不全,抗风险能力较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一定要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扶持,抓好典型,总结经验,逐步推开。各地应鼓励由农民专业大户、农民经纪人、农村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供销社和农技推广站(包括畜牧站、农机站、林业站、水利站)等牵头带动的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坚持由农民自己办,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利返还的原则,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是引导、扶持和服务,促进其加快发展。 三、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应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一是有明确的发起人和一定数量的成员。农民专业生产经营大户、农民经纪人、农村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营销企业、供销社、农技推广站等,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均可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权改造方案

黔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权改造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优化股权结 构,强化股权约束,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切实加快推进黔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黔西县联社”)股权改造工作,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 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92 号)和《省联社办公室信办发〔2011〕16 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方案。 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股权改造工作规划的通知》黔农、总体目标和原则 一)股权改造总体目标 实施股权改造工作的总体目标是:2011 年6 月末前,资格股全部转换为投资股;稳步提升法人股比例,优化股权结构, 2011 年底前法人股比例达15%以上,2012 年底前法人股比例达35%以上;有效规范股权管理,健全流转机制,用三年左右 时间(即2013 年12 月底前)将黔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总体改制为产权关系明晰、股权结构合理、公司治理完善的股份制金融企业,为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奠定良好基础。 二)股权改造基本原则 1.股份制主导。按照股份制方向,全面改造产权关系,明 确资本属性,强化股权约束。 2.市场化运作。按照诚信、自愿、公平、公开要求实施股 权转换,健全市场化的股权定价和流转机制,促进股权有序合理流转。 3.实施分类指导。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采取分阶段、差别

化的工作措施,确保股权改造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4.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在股权改造过程中,建立股权委托代理制,保证中小股东特别是农民股东对经营管理的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中小股 东权益。 、股权结构现状 截止2010 年12 月末,股本金总额为5012 万元,其中:资格股1539 万元,占股本金总额的30.71%;投资股3473 万元,占股本金总额的69.29%。股权结构特点:一是股权较为分散,不规范股比例过大。股本金总户数为98358 户,其中:资格股 95899 户,100 元以下的66584 户,占资格股总比例的69.43%;100 元以上的29315 户,占资格股总比例的30.57%;农民股97074 户,占股本金总户数的98.69%;二是股权结构单一,法人股占比过低。全县只有1 家法人股,法人股本金额500 万元,占股本金总额的9.98%;三是职工股符合相关规定。职工股金余额为940 万元,职工股占股本金总额的18.75%。 、改造股权设置和股权结构 为保证科学决策,民主管理,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黔西县联社将 积极引导股权向法人股东集中,逐步形成以法人股

农村合作组织存在问题及对策和建议

农村合作组织存在问题及对策和建议 【摘要】文章阐述了当前影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主要因素:意识不够强;规模较小、带动能力弱;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财务管理不规范;经营管理人才匮乏;扶持政策难落实;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坚持量与质并举的发展原则;搞好宣传培训,提高成员素质;健全各项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加大扶持力度,落实优惠政策。 【关键词】农村;合作组织;问题;对策和建议 0.引言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一些农村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了一批以农民为本、以利益为纽带、以服务为手段、以增收为目的的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适应农民的致富愿望,自我服务,推广技术,开拓市场,为增加农民收入,保护农民利益发挥了重大作用,形成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实行农村家庭承包联产责任制是农村经济发展的第一次飞跃,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将会实现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二次腾飞。但是,由于目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发展正处在起步探索阶段,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我就我们莱芜农村合作社现状进行研究和探讨。 1.当前农村合作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农民参加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识不够强。从调查情况看,由于缺少经费,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大,部分干部、群众对专业合作组织缺乏足够的认识,主动参与和支持合作组织的热情不高,动力不足,导致合作组织经营规模总体偏小,区域发展不平衡。 二是规模较小、带动能力弱。现有的专业合作组织相对于88万农民而言,总体数量少、规模小,多数在村组或本镇范围内组建,服务功能较弱,组织化程度较低,带动力有限;较多的集中在生产、销售环节,向加工业延伸的不多;资金缺乏仍然是限制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瓶颈。 三是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全市近70%的合作组织成立时间较短,还没有完全按照合作组织原则运行,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不能充分履行职责,部分合作组织没有形成组织成员控制的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社员相互约束力不强,承担市场风险的意识不强,只能利益共享而不能风险共担。专业大户、营销大户牵头领办的合作组织,往往由主要发起人一人控制合作组织,普通社员参与度低,合作组织与社员的利益联结不紧密,有的则是管理水平不高,经济效益有限;基层农技部门和供销合作组织牵头办的合作组织,往往牵头单位事务多,经办人员兼职,与自身利益不直接挂钩,投入精力有限;龙头企业组建的合作组织,往往考虑企业自身利益多,对社员利益照顾有限。

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发展的研究探索

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发展的研究探索引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进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重要组织形式,但大部分合作社规模小、竞争能力有限。因而将合作社联合起来组成合作联社是充分发挥合作社功能的有效途径。以下我们将探讨合作联社的意义和必要性,合作联社有哪些优势?国外合作联社有什么特点?目前我国合作联社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并探讨如何发展合作联社的若干建议和对策。 1、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联社意义和必要性 1. 发展合作联社的必要性 农民专业合作联社是指相同、相近或配套行业在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联合的一种新型农村经济组织。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在自愿基础上共同出资组建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近几年来,虽然我国专业农民合作社发展迅速,也逐步摆脱个体农户经营模式,实现规模化经营,提高了市场竞争力,但是仍无法无大公司相比,市场竞争的力量仍有限,抵抗市场风险的屏障仍弱小。 而同时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也明确指出要“引导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积极探索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办法”这意味着从国家层面可能通过立法确立联合社的法律地位,应尽快开展联合社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也表明农民合作专业联社是未来农业产业化模式的发展所趋。 2. 发展合作联社发展的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联社相对于单体合作社具有资源更多、渠道更广、影

响力更大、政府扶持力度大等优点,可以在更大范围开展联合与合作,实现市场信息互通、资金产品调剂和品牌技术共享,形成优势互补、互帮互助机制。 其更主要的意义在于,不仅可以实现规模化经济、并最大限度地降低合作社的交易成本、提高议价能力,解决合作社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的问题,而且可以促进纵向经营,向农产品深加工领域延伸,扩大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巩固和增强合作社的市场地位。 2、 国外合作社发展历程及特点 国外农村合作社的发展较早,已有160多年的历史。1844年10月在欧文的学生胡瓦斯和柯柏尔的协助下,世界上第一个比较规范的消费合作社——“罗虚代尔公平先锋消费合作社”诞生了。此后合作社先后经历了四个阶段,到如今合作社在各国经济生活中已经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由于各国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背景和途径有别,目前国外合作社主要区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德、法为代表的专业合作社,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综合性合作社,三是美、加为代表的跨区域合作社。虽然国外农村合作社的发展途径和形式各有不同,但也有一些共同的特征。 首先是授权于农。合作社坚持 “民办、民管、民受益”和服务社员、自主经营、自由进退的原则。合作社的成败取决于农民的合作意识和参与程度。在促进合作社发展的过程中,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农民入社退社自由,不搞强迫命令,不搞行政干预,社员民主管理。 其次是有法可依。以法制为基础,制定关于合作社的法律法规,保障合作社的健康发展。通过立法形式确立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保护并促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状况的调研报告(完整版)

报告编号:YT-FS-3487-77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状况的调研报告(完整版) After Completing The T ask According To The Original Plan, A Report Will Be Formed T o Reflect The Basic Situation Encountered, Reveal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Future Idea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状况的调研 报告(完整版) 备注:该报告书文本主要按照原定计划完成任务后形成报告,并反映遇到的基本情况、实际取得的成功和过程中取得的经验教训、揭露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今后设想。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一、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 1、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县把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服务“三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截至目前止,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到97个,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69个、农村专业经济协会28个。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市级试点的有3个、县级试点的有5个,共涉及果业、蔬菜、生猪、水产、农业机械和粮食等6个产业,共有农户3500户,占全县总农户的5%。 通过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促进了全县农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势头。一是提升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二是增强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三

是加快了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四是解决了农村部分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五是实现了农民增收。 2、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类型 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模式主要有五种:一是能人或专业大户牵头兴办,如新大地专业合作社等;二是依托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牵头兴办合作经济组织,如生猪产业类合作社;三是依托农业技术服务组织,与农民联合创办合作经济组织,如农业机械服务类的合作社;四是农村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根据本地产业情况牵头兴办,如蔬菜(香菇)专业合作社;五是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创建合作经济组织,如粮食专业合作社。 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特点 一是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县所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联合组建的。农户加入合作经济组织后仍然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家庭承包责任制没有变,土地承包关系没有变,个人财产所有权、处置权没有变。农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评定实施细则

**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户、信用村 信用乡镇(街道)评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密切联系农民,更好地服务“三农”,倡导和谐社会氛围,营造良好的地方信用环境,根据《**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用户、信用村(社区)、信用乡镇(街道)评定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联社”)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评定(以下简称“信用评定”)是指以诚实守信、按期偿还债务为核心,按照统一的评定标准,对本市辖内农户(含个体工商户等,下同)、行政村和乡镇(街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信用户”评定小组。“信用户”评定小组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由机构负责人或(分管信贷副主任、网点负责人)、包干片信贷员、村两委会成员、支农联络员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得少于3人),负责对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基础工作。 第四条“信用村”初评小组。“信用村”初评小组以各机构为单位建立,由当地政府分管分管信用建设领导、机构负责人或分管信贷副主任、信贷人员、村两委会成员、支

农联络员等人员组成,负责对“信用村”申报工作的初步审查、测评工作。 第五条“信用村、乡镇(街道)”评审委员会。“信用村、乡镇(街道)”评审委员会由市联社分管领导任组长,信贷、风险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信用村、乡镇(街道)”的初审、复审、综合评定、确认和年检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市“信用**”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信用建设具体工作的协调、推动、落实,最终确定“信用村、乡镇(街道)”,并统一公布。 第三章信用户评定对象、条件、标准和程序 第七条信用户评定是指根据农户道德品质、信用记录、经营状况、经济实力、偿还能力等方面对其进行综合测评的行为,信用户实行户主制管理。 第八条信用户评定对象。 (一)已发生信贷业务和已为他人担保的农户; (二)有贷款需求或有贷款需求意向的农户。 第九条申请信用户评定的农户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市联社机构服务区域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欠贷欠息和其他违约记录,不无故拖欠其他款项,信誉度高及无赌博、吸毒等其他不良行为。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制度

盐城市亭湖区井塘蔬菜专业合作社 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⑴成员出资;⑵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⑶未分配收益;⑷国家扶持补助资金;⑸他人捐赠款; ⑹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千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千元以上,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重大项目建设及投资,由会员(代表)大

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帐。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要优先计提积累,并按以下顺序分配:(1)提取公积金、公益金;(2)提取风险金;(3)向投资者分红;(4)向会员分配。 八、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帐和明细分类帐,作好资金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以及合作社财务收支、帐款划转和支取。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帐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年元月底前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收益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财务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农经部门每年的审计结论要及时向会员通报。 2008年5月11日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阶梯式评估示范项目的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阶梯式评估示范项目的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京郊农村小额信贷及其组织形式研究 执笔:杜吟棠、韩生 课题组成员:白雪、吴海丽 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中国工合国际委员会 四、京郊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建设的原则和主要模式选择 1.小额信贷组织建设应当遵循的几项原则 服务三农、促进发展。坚持把服务“三农”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明确经营方向,培育支农为农的企业文化,遵循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律和金融规律,及时了解和满足“三农”有效金融需求,积极推进金融创新,大力开展农户小额贷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贷款业务,逐步提高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贷款覆盖面和满足度,增强对发展现代农业的信贷支持,真正做到“取之于农、用之于农”,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 增量改革、创新服务。坚持渐进式增量改革的方向,充分发挥农商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主渠道作用和有效发挥各类小额贷款组织的补充作用,主辅结合,积极推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支持各类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着力引导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创新,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多元化,切实解决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覆盖率低、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 商业经营、市场运作。坚持小额信贷组织商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允许其根据成本原则制定合理的利率政策,使其利息水平足以动员当地农村闲置资金,

足以覆盖运营成本,足以支持其持续发展。对正规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给以必要的政策扶持,提高其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积极性。 示范带动、稳步推进。坚持先试点、后推广,尽快在不同区县,重点就合作金融性质的小额贷款模式开展试验和示范,在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在推进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 2.主要模式选择 第一,目前,京郊农村对小额信贷存在着两个层次的需求,一个层次是来自广大小农户的需求,另一个层次是来自众多合作社小企业的需求。这两个层次的信贷需求,目前都没有通过已有的金融体系,包括一些新建立的小额信贷机构得到满足。因此,新的小额信贷模式试验,必须以满足这两个层次的信贷需求为目标。 第二,要满足这两个层次的信贷需求,必须坚持小额信贷以低端客户为主要服务对象,采取宽进严管的方式,发放全程精细化管理的信用联保小额贷款。 第三,要坚持以低端客户为主要服务对象,采取宽进严管的方式,发放全程精细化管理的信用联保贷款,相应的信贷机构必须摈弃低成本、高回报,以盈利为主旨的经营目标,实行高成本、低回报,以提供服务为主旨的经营目标。 第四,要坚持上述经营目标,小额信贷机构内部必须实行成员治理结构,而非投资者治理结构或管理层控制治理结构。这种成员治理结构的小额信贷机构可以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农户借款人为成员的小额信贷机构,一种是以合作社企业为成员的小额信贷机构。前者可以是村级资金互助会(社),也可以是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会(组)。后者可以是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也可以是合作社财务

农民专业合作联社简介

农民专业合作联社(Professional Farmers Cooperative Union)设立背景: 破除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规模和服务半径小、综合实力偏弱的瓶颈,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化、产业化、规模化水平,发展合作联社,强化其内部运作机制是突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瓶颈的一个有效途径。 农民专业合作联社是省、市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全省、全市合作联社的联合组织,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者、参与者与服务者,对成员社负有组织、知道、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责。 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在原则上愿意参加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为其成员社,接受其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使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标识。 农民专业合作联社以服务成员社、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合作联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社或成员与本社的合作量、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农民专业合作联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村现代流通,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担当起政府密切联系农民

的桥梁和纽带,推动农村合作事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 农民专业合作联社的合作原则:自愿、互利、民主、平等农民专业合作联社的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合作联社的改革与发展。 (二)参与组织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综合服务社,构建面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平台。 (三)指导农民专业合作联社社有企业和基层合作联社开展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农副产品购销、日用消费品经营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现代服务网络建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综合开发等工作。 (四)受省级、市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承担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等商品的储备。 (五)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之间的关系,促进合作社的联合与合作,维护合作联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六)管理、监督本级社有资产,行使社有资产控股、参股企业的资产所有者代表职能,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代表本区域合作联社参加上级社的活动,组织开展与国内外合作组织之间的交流活动,接受捐赠、资助。

谈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

谈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 【内容摘要】 为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促进其健康发展,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概念,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其他农民合作组织的区别与联系,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这一特定的概念出发,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要是要围绕农产品的专业化生产,开展产前、产中、产后的经营活动,为其成员专业生产谋求最大的经济效益,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生的基本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偶然的,有其客观必然性和内在要求,第一,农业生产实行家庭经营制度,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生的重要前提,第二,区域范围内的专业生产,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生的必要条件。 为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促进其健康发展。我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的问题,谈以下几个方面的认识和看法。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概念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一般意义上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由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企业、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组织合作,并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

工、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我管理和经营,以提高产品竞争力为目的的经营机制。从这一定义出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参加合作组织的对象以农户为主;二是合作组织是围绕农民专业生产,提高同类产品生产的市场竞争力;三是采取合作与联合的方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其他农民合作组织的区别与联系。农民合作组织按其合作对象和范围,还有两类合作组织。一类为传统的农民合作组织。主要是指我国成立于五年代的供销合作社和农村信用社组织。这两个合作社在成立之初,从本质上讲是农民参股,是单纯从事金融和农产品购销活动的合作组织,但后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农民合作组织这一性质发生了变化,逐渐演变成国有经济的一部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则不同,它是建立在家庭生产经营基础上,由从事同类生产的农户自愿组织,在产、供、销各个环节开展合作与联合。另一类为综合性合作组织,又称之为地域性合作组织。综合性农业合作社主要是以社区为基础,围绕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等环节提供综合、系列化服务。这类合作社的主要特点:一是服务范围的社区性。综合性合作社主要为社区内的农民及其他成员服务,比如村经济合作社凡满18岁以上的村民是这一经济组织的成员,未满18岁的也是该合作社的服务对象。 二是服务内容的全面性。综合性合作社为社区内的合作成员提供生产、生活、产品销售和加工等综合性服务。农民专业合作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章程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ⅩⅩ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以下称本联社)、股东(社员,下同)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联社的组织行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以及国务院、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联社名称:Ⅹ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三条本联社是在ⅩⅩ市依法设立,由股东入股组成,实行股东民主管理的金融企业。 第四条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法律人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五条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全部由股东缴纳的股本金构成。 本联社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承担责任,本联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联社的财产、合法权益以及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六条本联社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第七条本联社下设分支机构,按照“统一法人、授权经营、一级核算、分级考核”的原则,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依法由本联社承担。

第八条本联社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本联社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联社的中层以上干部。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本联社的服务宗旨是: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服务,为社区、企业、居民服务,为ⅩⅩ市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服务。 第十一条经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本联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办理个人、对公存款业务;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贴现业务; (三)办理国内结算、票据业务; (四)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代理发行、兑付、承销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五)买卖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六)按银行监管机构的规定从事同业拆借; (七)提供保管箱服务; (八)经银行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二条本联社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本联社发行的全部股份由各发起人足额认购。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经济协会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经济协会的区别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要求,要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等等。这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和支持。 农村经济协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新形势下产生的,事关农业、农村、农民,并以农民为主体,自愿加入、自由退出,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组织名称,但两者之间存在着很多不同。 1、成立的目的不同。农村经济协会,有的称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有的称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不管是那种形式,都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以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也以服务为宗旨,但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一种经济实体。 2、单位性质不同。农村经济协会因为是农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所以农村经济协会的性质是社会团体,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 3、登记管理机关不同。农村经济协会作为社会团体,其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予以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区别于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别企业组织,其登记管理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注册。因此,两者登记注册的条件、程序等都有着明显的区别。

4、对资产的处置不同。农村经济协会作为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所有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5、承担的风险不同。由于农村经济协会不从事经营活动,可以根据需要自主定支,会员因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而自愿主动交纳会员费。因此,农村经济协会自身一般不存在债务风险,会员也不必为协会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经济实体,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成员要按照章程规定出资并承担亏损,是有风险的。 6、经费(资产)来源不同。农村经济协会的经费主要来自会费收入、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以及利息、其他合法收入等,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主要来自成员出资及经营收入。 7、作用不同。农村经济协会不但要按照章程规定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还要积极承担行业统计、行业自律、规范行为等职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职责则主要是经营,为成员获取最大经济效益。 总之,农村经济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同属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国家大力提倡和扶持、对于发展农村经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重要意义的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经济实体,与小农户、企业一样,可以加入农村经济协会成为会员,交纳会费,享受农村经济协会提供的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研究 目录 摘要........................................................... 错误!未定义书签。Abstract.................................................... 错误!未定义书签。引言. (1) 一、理论基础 (2) 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历程 (3) 三、江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 (4) (一)数量不断增长 (5) (二)类型不断丰富 (5) (三)资产规模增大 (6) 四、徐州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问题 (7) (一)认识不到位问题 (7) (二)品牌意识薄弱问题 (8) (三)个别部门支持力度支持不够 (8) (四)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10) (五)融资力度较差 (10) 五、徐州科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策 (10) (一)强化宣传、树立正确发展观念 (11) (二)加强品牌培育、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 (12) (三)转变政府部门职能、加强指导服务 (12) (四)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 (13) (五)加大扶持力度、落实优惠政策 (14)

结论 (14) 参考文献 (16) 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引言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及国家政府在新时期提出的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从国内外的实践来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助于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改变农民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有效解决我国长期存在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突出矛盾,对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有裨益。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再度锁定“三农”,提出各地政府要积极扶持和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加强农民合作社人员的教育培训,各级财政给予相应经费支持(陈锡文,2009;郑良芳,2009)。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首先得大力发展绩效高、质量优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自发组织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始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孔祥智、史冰清,2008),特别是从1994年我国开始在陕西、山西、安徽、江苏、河北、黑龙江、北京等省、市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以来,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己经有了长足的发展(李瑞芬,2004)。据统计,2005年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己超过15万个,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农友群,2005;万江红、田甜,2007);截至2010年6月底,我国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已超过31万个,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10.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活动范围基本涵盖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等各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逐渐成为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重要的组织载体,发挥着维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加入WTO,农产品市场竞争日趋国际化、激

脱贫攻坚的工作简报

脱贫攻坚的工作简报 为全面掌握了解我县20xx年预脱贫村、预脱贫对象与验收标准存在的差距,有针对性地研究落实帮扶措施,真正做到精准施策、精准发力,确保全县6个贫困村1710户7115人年内如期脱贫摘帽,通过验收。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帮扶责任单位、乡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员(第一书记)和帮扶干部对全县20xx年预脱贫村、预脱贫对象现状进行如实普查,发现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自治区的安排,20xx年我县**镇**村、**乡**村、**乡**村、**乡**村、**镇**村、**乡**村等6个行政村1710户7115人将要完成脱贫摘帽目标任务。按照贫困村“一低四有四通三解决”、贫困户“八有一超”验收标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贫困发生率偏高 根据精准识别情况,并结合本次调查统计显示,**镇**村贫困发生率为8.64%,**乡**村贫困发生率为13.55%,**乡**村贫困发生率为6.5%,**乡**村贫困发生率为11.86%,**镇**村贫困发生率为5.3%,**乡**村贫困发生率为18%。 (二)合作组织没有实现全覆盖 目前,20xx年6个预脱贫村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3个,分别是:**乡**村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乡**村**茶叶专业合作社、**镇**村大果山楂专业合作社。**镇**村、**乡**村、**乡**村无农民专业

合作组织,且贫困户参与合作组织比例相对较低。 (三)特色优势产业扶持力度不够 根据调查显示,目前,全县产业扶持较为分散,集中投向贫困村、贫困户力度不大,贫困户发展产业存在苗木补贴种类单一、农资扶持力度不大、种植资金缺乏等问题。 (四)贫困户无房或危房问题依然突出 全县1710户预脱贫对象中有194户无房或危房户。 (五)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20xx年预脱贫户有362户存在缺水、饮水困难问题,12户尚未通电,79个贫困家庭户无路通自然村,301户没有解决看电视问题。 (六)教育和医疗保障尚未实现全覆盖 **乡有1户2名适龄学童因为没有出生证明,无法进行户籍登记,义务教育相关政策没有得到享受,**乡有1名贫困家庭户适龄学童辍学,**镇**村等多地方贫困户存在因超生、在家生产缺乏出生证明等原因致使子女户籍无法进行登记现象;**镇、**乡、**乡、**乡、**乡共有23户贫困户因家庭经济困难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七)部分贫困户无固定收入来源 全县尚有43户20xx年预脱贫家庭户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生活比较困难,大部分贫困户人均纯收入未达到验收标准。 二、对策建议 (一)认真研究产业扶持方向,大力扶持贫困村产业发展 建议产业发展专责小组组织农业、水产畜牧、农经、水果、扶贫、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湘政发〔201X〕1号)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林木、林地经营者自愿联合,为种植、养殖、培育、加工、销售、运输、贮藏以及相关技术、信息等农业、林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民主管理互助性经济组织。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遵循民办、民主管理,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的民主办社宗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正常活动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当遵守法律和规章,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以及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及农业、林业、科技、畜牧、扶贫开发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指导和扶持。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发展。第六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县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其它组织的干涉。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应按《农民专业合

作社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收取登记费及工本费用。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七条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农民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有五名以上成员;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及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 (三)有生产经营项目及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生产经营项目注册资产(股份)应在10万元以上; (六)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产品特征、技术特征或者生产方式流通方式命名,名称前应冠地域名称,名称后应标明合作社字样。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章程,除尘滤布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及农经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第十条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评审;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第十一条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措施的生产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预防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营方针和三年业务发展规划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营方针和三年业务发展规划为了卓有成效地推进我县农村信用社改革和业务发展,紧紧抓住农村信用社历史性发展机遇,促进各项工作有计划、有目标,富有实效地开展,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的具体实际,经研究论证,特制定ⅩⅩ-ⅩⅩ年经营方针和业务发展规划。 一、业务经营的指导思想和方针 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加快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为动力,坚持服务“三农”的办社宗旨,不断改革服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逐步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实现全县农村信用社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经营方针是:以提高经营效益为目标,大力组织存款,提高市场占有份额,增强自身竞争能力;扩大信贷资金投放,加大支农工作力度;积极培育优质客户,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工作力度,努力降低经营风险;大力开展增收节支,加强会计财务核算,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主要业务经营指标 1、各项存款净增2.9亿元,其中:ⅩⅩ年净增8000万元,ⅩⅩ年净增10000万元,ⅩⅩ年净增11000万元,余额达到7.73亿元。 2、各项贷款净增2.4亿元,其中:ⅩⅩ年净增6500万元,ⅩⅩ年净增8500万元,ⅩⅩ年净增9000万元,余额达到6.33亿元。“三农”贷款净增占比在70%以上。

3、ⅩⅩ年末,不良贷款占比控制在15%以内,ⅩⅩ年计划下降2.4个百分点,ⅩⅩ年计划下降1.8个百分点。 4、利润增长指标:ⅩⅩ年末,实现各项收入3100万元,各项支出2300万元,利润800万元;ⅩⅩ年末,实现各项收入3500万元,各项支出2500万元,利润1000万元;ⅩⅩ年末,实现各项收入3900万元,各项支出2800万元,利润1100万元。 三、主要管理指标 1、确保资本充足率任何时都在2%以上,力争在ⅩⅩ年实现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目标。 2、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实现理事会、监事会、主任各负其责、协调运作、有效制衡的目标。 3、加强全辖干部员工队伍建设,通过在岗培训,离岗学习,鼓励自学等多种方式优化队伍结构,三年内力争实现增加大专学历人员10人,增加本科学历人员5人,增加中级技术职务人员5人。 4、适应形势发展要求,不断完善和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和考核考评体系,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切实提高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 5、通过制度建设、思想教育、完善约束机制,增强防御能力等手段,最大限度地杜绝各类案件和安全事故,力争实现三年内无安全事故发生。 四、工作措施 ㈠加大组织资金力度,壮大自身资金实力。一是解放思想、更新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 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元(详见成员出资自清单)。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主要业务范围: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具体内容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本社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贴、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财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式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八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第九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过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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