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妥善处理普通高中省外转入学生学籍及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文件

浙教基〔2008〕173号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妥善处理普通高中

省外转入学生学籍及成长记录和

综合素质评价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妥善处理外省转入学生的电子学籍及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等方面问题,做好与我省高中新课程改革的衔接,根据《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中学生省际转学,须有正当理由,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

校学额和学生的居住地点,安排相应的学校就读。高三学生在最后一学期一般不予转学。

二、转学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包括:经转出地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签署同意的原学校转学证书,转出地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成长记录(新课改的学生,含修习的课程模块名称、成绩、综合实践活动记录、学分、任职和教育教学活动获奖等情况)或成绩证明(未新课改的学生,含各学期各门课程的成绩、综合实践活动记录、任职和教育教学活动获奖等情况),转出地省级高中会考(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确认的会考成绩证明,以及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证明。

三、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转入后,应为学生在转入学校中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录入学生基本学籍信息,并在转学证书上签署意见,标明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籍号,加盖公章。

四、转学申请人应在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入后一个月内,携带上述转学所需材料或通过特快专递方式,报送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确认和录入学分及会考成绩。

学分确认和录入。转出地已进入高中新课改的学生,根据所学模块分别确认和录入必修、选修(Ⅰ、Ⅱ)学分。转出地未进入高中新课改的学生,根据该生各学期各门课程的修习时间和成绩确认、录入必修、选修(Ⅰ、Ⅱ)学分。

会考成绩确认和录入。我省根据转出地省级高中会考办公室确认的会考成绩证明确认和录入各科的会考成绩。根据我省普通高中会考科目设置,学生在转入时错过的科目,需参加我省相应科目会考的补考。

五、转入学校应及时将学生修习的课程模块名称、成绩、综合实践活动记录、任职和教育教学活动获奖等情况录入学生电子学籍的成长记录档案中。在高三下学期,应综合学生在原学校及本校的日常表现和学习情况,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确定四个测评项目的等第。

六、转入学生必须具备《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有关工作实施意见》(浙教办基〔2008〕79号)中规定的毕业条件,才能取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附件:普通高中省外转入学生转学流程图

浙江省教育厅

二OO八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普通高中省外转入学生转学流程图

主题词:基础教育学籍管理通知

抄送:教育部办公厅,有关省(区)教育厅,省教研室。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8年8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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