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要求-证监会37号文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要求-证监会3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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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告[2010]3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37号

为增强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各上市公司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遵照本公告的要求,切实做好2010年年报编制、披露和审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统称《年报准则》)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等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做好2010年年报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我会有关规范问答及其他涉及财务报告的规定,编制2010年年度财务报表,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加强内部质量控制,进一步强化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对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质量提供合理保证。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质量

(一)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负全面责任。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做好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提高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上市公司应披露建立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依据,本年内发现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具体情况,包括缺陷发生的时间、对缺陷的具体描述、缺陷对财务报告的潜在影响,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间表、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效果。鼓励上市公司披露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董事会对于内部控制责任的声明。聘请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的公司,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与公司的自我

评价意见不一致的,公司应解释原因。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为确保2011年顺利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应在年报“监事会报告”部分说明监事会已经审阅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对董事会自我评价报告是否有异议。

(二)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是否因部分改制等原因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如存在,应披露相应的解决措施、工作进度及后续工作计划。

上市公司应积极通过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多种方式实现整体上市,从根本上解决由于部分改制上市等事项遗留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增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推动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确实不能减少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应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独立董事事前审查义务以及事后责任追究机制,提高关联交易运作的规范性。

(三)加强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严禁违规占用资金行为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重大事项”部分如实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债务往来情况,明确披露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依据。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如报告期内发生新增资金占用,应详细披露资金占用的原因和责任人,如报告期内未完成清欠工作,应披露未完成清欠工作的具体原因、董事会提出的责任追究方案、已采取的清欠措施、预计完成清欠的时间等。

上市公司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完善重大资金往来的控制制度及尽责问责机制,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明确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违规资金占用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禁止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占用形式规避内部决策程序的行为,坚决杜绝通过关联方非关联化方式隐匿实际占用方的恶意违规行为。上市公司如根据公司制度将资金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应建立健全资金安全保障措施,严格执行相关决策程序,做好相关信息的披露。

(四)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禁止内幕交易

上市公司应加大信息保密措施,防止信息外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降低引发内幕交易的风险。上市公司应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范重大信息的内部流转程序,强化敏感信息内部排查、归集、传递、披露机制,落实信息披露的归口管理责任,制定涉及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防范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影响公司股价重大敏感事项发生前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敏感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五)面临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充分披露暂停上市和退市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年报披露后面临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应当在年报“重大事项”部分充分披露导致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原因以及公司采取的消除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情形的措施。面临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应同时披露终止上市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详细安排和计划,维护社会稳定。

(六)深化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促进“三会”有效制衡

上市公司应巩固近年来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成果,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治理机制中的作用。新上市公司应尽快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年报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年报准则》的要求披露公司治理情况,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是否存在尚未解决的治理问题,如存在,应披露整改计划及整改进度。

(七)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披露环境信息

上市公司作为资源利用、节能减排的重要主体,应增强社会责任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环境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同时应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环境知情权。

列入环保部门公布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应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年报“重大事项”部分披露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环保达标情况、同行业环保参数比较、环保问题及整改等环保信息。同时,鼓励其他上市公司对环境信息进行自愿披露,主动承担社会环境责任。

(八)提高电子化信息披露质量,务必使用正版软件

上市公司董事会在保证年报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同时,还应在披露年报过程中选用正版软件并在证券交易所电子化信息披露填报系统(XBRL)中认真填报,确保所填报的信息及时、准确和完整,与公开披露的信息保持一致。

上市公司若涉及盗版软件的诉讼事项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年报“重大事项”中如实披露该事项的基本情况、涉及金额、及预计负债等信息。

(九)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其核心价值、风险、高管减持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创业板公司应如实披露核心竞争能力及其重要变化和对公司的影响、研发支出情况、无形资产的变化情况及产生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充分揭示公司风险,全面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产生不利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变动情况,并强化退市风险的警示;强化披露高管持股数量、禁售期限及其减持情况;充分披露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情况以及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把握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规定的实质,确保重要性交易或事项的处理符合准则规定

(一)合理区分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会计估计是企业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者事项以历史积累的和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会计估计所涉及的交易和事项均有内在的不确定性,进行会计估计的过程是一种集主、客观因素于一体的综合判断过程。因此,不能简单以对或错来评价会计估计,而应评价会计估计确定过程及其依据的合理性。上市公司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应合理区分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有关处理,不得利用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在不同会计期间操纵利润。对于会计估计变更,应自会计估计变更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二)关注关联方之间特殊交易的经济实质,合理确认权益性交易的经济利益流入公司应区分股东的出资行为与基于正常商业目的进行的市场化交易的界限。对于来自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等向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行为(包括直接或间接捐赠现金或实物资产、直接豁免、代为清偿债务等),交易的经济实质表明是基于上市公

司与捐赠人之间的特定关系,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等向上市公司资本投入性质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作为权益性交易。

(三)恰当运用会计专业判断,有关判断应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

公司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恰当实施会计专业判断。在减值迹象的判断、预计负债的计提、控制权的认定、公允价值的确定等方面,公司应充分关注会计人员专业判断依据的可靠性、判断过程的合理性和判断结论的适当性。公司应审慎对待专业判断过程中涉及的重大会计估计,并在年报中对相关会计估计做出充分披露。

(四)按会计准则要求对特定金融资产进行分类和后续计量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的定义,结合公司管理层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金融工具的特点等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其中,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同时应有活跃的市场,可以取得其市场价格。

对于已贴现应收票据等金融资产应以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作为终止确认的主要依据,公司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金融资产。

(五)按规定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充分披露商誉减值信息

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发生减值的,首先冲减商誉的账面价值。公司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商誉减值会计处理并披露减值测试情况,特别关注商誉可收回金额确定的合理性。

公司应在附注中充分披露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的情况,包括可收回金额的确定过程、使用的折现率等参数选择及其依据等。

(六)正确理解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恰当列报其他综合收益信息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正确理解和列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用来反映企业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与所有者之间的交易无关、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也就是企业非日常经营活动所形成或发生且不计入当期损益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变动但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并不简单等同于资本公积的变动。公司在编制年报时,应对本公司各类交易事项及其会计处理进行分析,正确列报其他综合收益。

(七)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披露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公司在年报中应披露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所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帮助投资者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及会计政策选择的适当性。公司在进行会计政策披露时不应简单照搬准则规定,而应将有关政策结合公司生产特点的具体情况予以披露,如收入的确认时点、内部研究开发支出的资本化时点等。

四、加强管理,强化以风险导向为基础的年报审计工作

(一)注重职业道德建设,杜绝内幕交易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独立性管理,做好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工作。在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开展前,应组织项目参与人员进行专门的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项目组的独立性。

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业务人员持有股票的登记备案制度。执行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人员及其主要近亲属拥有上市公司股票,必须如实报告,并记录在案,坚决杜绝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坚决杜绝在《证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完善业务承接核准流程,做好审计风险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完善有关业务首次承接或续约方面的核准程序以及风险评价等相关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价并确定是否承接或续约时,应充分考虑客户的行业风险、经营风险和舞弊风险,以及本所是否具备履约能力。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压低价格等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

(三)周密部署,做好计划审计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2010年年报审计进行周密部署,认真做好计划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审计计划时,应对初步业务活动结果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全面分析影响审计业务的重要因素,确定审计工作方向。会计师事务所在委派项目组关键管理人员时,应充分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以及时间安排,确保其有足够的能力和时间对项目组成员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

(四)谨慎执业,做好风险领域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谨慎执业。会计师事务所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对重大风险领域确定总体应对措施并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在年报审计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公允价值、交叉持股、资产减值、关联交易、权益性交易等重点领域,履行充分的审计程序,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以确保相关财务报表列报的准确性。在实施重要财务报表项目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时,应严格按照准则要求,正确运用存货监盘、函证、审计抽样、分析程序等审计方法。

(五)加强复核,做好业务质量监督与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项目质量控制工作,健全和完善复核制度,并采取措施保证复核人员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和内部业务质量控制的要求有效履行复核职责。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选派具有胜任能力的人员从事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工作,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应独立、客观、充分、全过程地跟踪审计项目。

(六)优化治理,做好总分所一体化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总分所的一体化管理。总所应从人员、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等方面强化管理,真正做到实质性统一。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必须由总所统一承接,统一委派项目组成员和质量控制复核人,统一质量技术标准,统一出具报告。

中国证监会将在2011年开展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场检查中,结合2010年年报分析结果,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年报重大风险领域的审计执行情况、从业人员的独立性以及低价竞争可能引致的审计质量问题,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单位年度报告披露后,及时向证监局提交重点关注问题的审计情况总结、管理建议书等。会计师事务所发现上市公司涉嫌舞弊或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要以“致监管当局函”及时向证监局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证监会会计部关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 (2011年第2期,总第6期)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针对近期日常会计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现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2期),作为会计监管的专业判断依据。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特此通知。 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2期) 证监会会计部 2011年8月15日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 (2011年第2期) 问题一:如果公司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等会计估计作出变更,变更后的会计估计最早可以自何时开始应用? 解答:对会计估计的变更应当采用未开始用法处理,即会计估计变更近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及影响变更当期数又影响未来期间数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因此会计估计变更应当自该会计估计变更

被正式批准后生效。为了方便操作,新会计估计最早可以自最近一期尚未公布的定期报告开始实施,原则上不能追溯调整更早会计期间。 问题二:对于上市公司在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已经存在的债务,如果公司在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是否应该根据债务重组协议调整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相关负债的金额? 解答: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交易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不能据以调整报告年度资产、负债项目的确认和计量。债务重组中涉及的相关负债在报告期仍应按照债务重组协议前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协议等地约定确认和计量,相关债务重组损益应当在有关负债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确认。 问题三:除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之外,公司为取得贷款可能还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造价咨询协议、信息系统咨询服务等合同并支付相关费用,上述服务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在上市公司取得银行贷款的同时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造价咨询协议、信息系统咨询服务等服务协议的情况下,如果向银行支付的该类服务费用与取得银行贷款直接相关并且银行实质上未提供协议约定服务的,相关服务费用按照实质上重于形式的原则,视同贷款利息进行处理;如果银行确实提供了协议约定的服务,相关服务费用应当单独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四: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作为购买方的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作为合并对价的,如何确定企业合并成本?

中国股市大事记(1984.11—2009.12)

中国股市大事记(1984.11—2009.12) 序言 本大事记是为写作小说《沪吉诃德和深桑丘——戏说中国股市二十多年》做准备而编。从最初的股市——静安柜台市场到2009年是23年。如果从上海交易所成立的1990年开始算是19年。 我参看了网友“悠悠白云”收藏的帖子《中国大陆股市17年大事记》1,但是找不到作者。笔者也看过网上转载的张志雄的《中国股市17年》2以及其他一些文章。在定稿之前,我看到了阿奎的《喧哗与骚动——新中国股市二十年》3。该书史实较为详尽,我参考阿奎的书为本大事记添加了一些内容(一千多字)。小说中前几节内容(1988-1991)的写作也参看了阿奎的书。本人在此向以上作者致谢。本大事记还包含关于法人股市场、柜台市场、H股市场、次贷危机等内容。各种恶性事件也是本大事记重点,笔者希望本大事记是到目前为止恶性事件最全的大事记。技术上,笔者将前后关联的事件尽可能地放在一处叙述。另外,笔者还提供了《沪深股市走势图1990.5—2009.5》(参看封底),同时减少了行情的文字叙述。希望本文有助于读者对中国股市的认识和理解,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1991年及之前 (1) 1984年11月14日,上海飞乐音响公司“小飞乐”股票发行。小飞乐是改革开放后我国公开发行的第一只股票。1986年11月,邓小平接见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董事长约翰·范尔林,赠送了一张飞乐音响的股票。虽然有报道说深宝安和北京天桥成立股份制企业更早,但是发行股票,小飞乐在先。 1 行情和政策叙述较多,忽略了一些重大事件,比如德隆事件。见https://www.360docs.net/doc/4614528624.html,/blog/static/ 3063229520089972310607/。 2 分析讨论有深度,作者经历的事件突出,但是作为大事记,内容缺很多。离股市较远的铁本事件反倒被重点讨论。见https://www.360docs.net/doc/4614528624.html,/bbs/dispbbs.asp?boardid=57&id=163747和https://www.360docs.net/doc/4614528624.html,/ viewthread.php? tid=226761&page=1&authorid=59936。 3 阿奎. 喧华与骚动——新中国股市二十年[M]. 北京:中信出版社,2008。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6年修订稿)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 披露相关事项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2年1月发布,2016年12月修订) 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定期报告编报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相关各方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一)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的4月30日之前披露上一会计年度(以下简称“年度”)的年度报告及本年度第一季度报告,且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应当在每年的8月31日之前披露本年度的半年度报告,在每年的10月31日之前披露本年度的第三季度报告。 (二)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

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本年度4月30日之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未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本年度4月30日之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报告; 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本年度的半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本年度8月31日前披露本年度的半年度报告; 每年10月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本年度第三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本年度10月31日之前披露本年度第三季度报告; (三)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4月30日前披露年度报告或第一季度报告的,应当在4月2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预计不能在8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应当在8月2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预计不能在10月31日前披露第三季度报告的,应当在10月2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在向本所报告时应当同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司,本所将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四)本所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如有特殊原因需

2019年证监会会计部关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1-5期.doc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 (2011年第1期,总第5期) 问题1:上市公司持有的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减少投资、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等原因引起上市公司在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下降的,但对被投资单位仍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对于原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持股比例下降后对被投资单位仍具有重大影响,剩余投资仍应按照权益法核算。其中,出售部分股权导致持股比例下降的,实际取得价款与按出售股权比例计算应结转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由于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投资方未同比例增资导致持股比例下降的,持股比例下降部分视同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按新的持股比例确认归属于本公司的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导致的净资产增加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如:A公司为上市公司,2009年1月1日,A公司以1100万现金取得B公司股份400万股,占B公司总股份的25%,并对B公司形成重大影响。2009年1月1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2010年7月1日,B 公司向C公司定向增发新股400万股,C公司以2000万元现金认购。增发股份后,A公司对B公司仍具有重大影响。2009年1月1日到2010年6月30日期间,以2009年1月1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B公司累计

实现净利润800万元。除所实现利润外,在此期间,B公司所有者权益无其他变动。 分析: 2009年1月1日,A公司取得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占B 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4000*25%=1000万元,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1100万元,包括商誉100万元。 2009年1月至2010年6月,A公司累计确认投资收益800*25%=200万元,同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00万元。2010年6月30日,A公司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100+200=1300万元。 B公司向C公司定向发行股份后,A公司在B公司所持股份比例变为:400/(1600+400)=20%。B公司因定向发行股份所有者权益增加2000万元,归属于A公司的份额为2000*20%=400万元。 A公司对B公司持股比例减少25%-20%=5%,相当于处置5%/25%=20%的长期股权投资,视同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300*20%=26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增400-260=140万元(其中“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调减1100*20%=22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调增 400-200*20%=360万元),同时确认140万元投资收益。

中国证监会历届主席简历

刘鸿儒 任职时间1992-1995 刘鸿儒被誉为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最懂资本市场的官员。在任期间,中国股市逐渐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中国股市由此经历了启蒙期,同时他也开创了一个官方监管与市场行为的博弈时代。他主要完成了三大工作:立法、组织机构投资者、规范市场。他利用股票市场吸引外资,大胆进行证券产品创新,推出H 股、N股。 周道炯 任职时间1995-1997 自1995年3月至1997年6月任证监会主席。他上任时上证指数在600点附近,上海股市日成交量6亿元,离任时沪指在1200以上,日成交量100亿。其间经历了两次上升行情,一次是因为关闭国债期货引发的1995年5月18日的井喷牛市,一次为1996年初开始的绩优股长期牛市。1995年3月到1997年6月的可谓多事之秋,股市、期市违规事件频繁发生。周道炯担任证监会主席临危受命,成为了名副其实的“救火队长”。 周正庆 任职时间1997-2000 主张积极治理股市,同时更注重市场的发展。 面对亚洲金融危机,周正庆组织证监会对证券市场混乱的状况进行了一系列的清理整顿;1999年5月16日,国务院批准了包括改革股票发行体制、保险资金入市、逐步解决证券公司合法融资渠道等政策文件;1999年7月1日,《证券法》正式施行,初步形成了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作为中国入世谈判领导小组的一员,拒绝了美国关于外资直接进入A股市场的要求,使A股市场避免重蹈亚洲金融危机覆辙。 周小川 任职时间2001-2002 周小川在任期出台的一系列引人注目的改革措施——诸如变“审批制”为“核准制”、引进国际会计准则、出台“退市令”、对操纵股价的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等——使得中国的证券市场在深化改革、加强监管和规范化建设方面前进了一大步。作为一个学者型官员,周小川的超前思维和个人魅力征服了公众。 尚福林 任职时间2002-2011 盘点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的政绩,启动并推进股权分置改革无疑是其任职九年间的最大功绩。股权分置改革后,中国股市走出了一轮史无前历的大牛市,沪指从2005年的历史低点998点走到了2007年的历史最高点6124点。在股市从高峰滑落后,尚福林领导的证监会连发多项监管规定,并推创业板、股指期货等各项有利资本市场措施。

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证券公司接口规范_V1.4试行版

中国证监会 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证券公司接口规范 (V 1.4 试行版) 2011年06月

目录 前言 (6) 1.接口规范说明 (7) 1.1文件格式 (7) 1.2命名规则 (7) 1.3文件头 (8) 1.4记录数据 (9) 1.5重报约定 (9) 1.6字段类型说明 (9) 2.证券公司接口文件 (9) 2.1证券公司基本信息文件 (9) 2.1.1文件说明 (9) 2.1.2文件内容 (10) 2.2证券公司营业部信息文件 (10) 2.2.1文件说明 (10) 2.2.2文件内容 (11) 2.3证券公司存管银行信息文件 (11) 2.3.1文件说明 (11) 2.3.2文件内容 (11) 2.4客户基本信息文件 (12) 2.4.1文件说明 (12) 2.4.2文件内容 (12) 2.5客户资金账户信息文件 (14) 2.5.1文件说明 (14) 2.5.2文件内容 (14) 2.6客户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对应信息文件 (15) 2.6.1文件说明 (15) 2.6.2文件内容 (15) 2.7客户存管账户信息文件 (16)

2.7.1文件说明 (16) 2.7.2文件内容 (16) 2.8客户资金结算明细文件 (17) 2.8.1文件说明 (17) 2.8.2文件内容 (17) 2.9客户结息金额明细文件 (21) 2.9.1文件说明 (21) 2.9.2文件内容 (21) 2.10客户资金存取明细文件 (22) 2.10.1文件说明 (22) 2.10.2文件内容 (22) 2.11客户账户类交易明细文件 (23) 2.11.1文件说明 (23) 2.11.2文件内容 (23) 2.12客户资金余额对账文件 (24) 2.12.1文件说明 (24) 2.12.2文件内容 (24) 2.13证券公司资金应收应付汇总文件 (25) 2.13.1文件说明 (25) 2.13.2文件内容 (26) 3.文件清单文件 (27) 3.1文件说明 (27) 3.2文件内容 (28) 4.附录 (28) 4.1文件编码表 (28) 4.2客户证件类型表 (28) 4.3国家和地区代码表 (29) 4.4学历代码表 (32) 4.5职业代码表 (33) 4.6业务类型表 (33)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要求-证监会37号文

证监会公告[2010]3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37号 为增强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各上市公司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遵照本公告的要求,切实做好2010年年报编制、披露和审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统称《年报准则》)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等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做好2010年年报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我会有关规范问答及其他涉及财务报告的规定,编制2010年年度财务报表,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加强内部质量控制,进一步强化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对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质量提供合理保证。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质量 (一)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负全面责任。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做好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提高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上市公司应披露建立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依据,本年内发现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具体情况,包括缺陷发生的时间、对缺陷的具体描述、缺陷对财务报告的潜在影响,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间表、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效果。鼓励上市公司披露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隔离墙制度工作中国证监会

深圳辖区证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的指导意见 一、为推动深圳辖区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机制,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所称信息隔离墙,是指通过控制或者隔离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在公司内部的流动,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建立的信息隔离机制。 三、本指导意见所称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二)与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有关的,可能对公司或客户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不对外公开或尚未公开的信息。 四、公司应当结合业务开展、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并监督其有效执行。 公司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应当尽量减少内部各部门及人员接触、获取非履职所需相关信息的可能。 公司应当切实防范公司与客户、客户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当公司利益与客户利益发生重大冲突时,公司应当优先考虑客户的合法权益;当公司不同客户之间发生重大利益冲突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审慎处理。对于难以避免的利益冲突,公司应当及时向客户披露有关信息和风险。 五、公司应当进一步完善业务隔离、物理隔离、人员隔离、信息系统隔离、资金与账户隔离等内部控制措施,上述措施是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的基础性要求。

(一)业务隔离 公司各业务部门不得从事与本部门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活动。公司证券承销、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部门业务须严格分离,不得混合操作;电脑部门、财务部门、监督检查部门与主要业务部门应当相互独立。 (二)物理隔离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不同业务部门在同一楼层办公的,彼此之间应该采取有效的物理隔离措施,以确保办公区间的独立和封闭。公司应当对内线电话、电子邮件等实现留痕管理,以强化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的物理隔离。 公司有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彼此的办公场所。确有必要进入的,应当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 (三)人员隔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合理分工,原则上不得同时分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利益冲突的部门。对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多项业务的情形,公司应当完善内控制度,防范利益冲突行为。 公司不同部门人员应当相互独立,不得同时履行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职责。 公司有关具体业务的决策机构或者议事机构应当根据是否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实行适当的人员回避。 (四)信息系统隔离 公司信息系统应当确保主要业务信息的相互隔离。有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之间的信息系统应当相对封闭、独立运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交易系统应当与互联网有效隔离。公司应当加强网络安全和防病毒措施,防范信息外泄。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授权机制,对信息系统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用户权限设置应当遵循最小化原则。公司信息系统权限的审批、设置、变动以及密码的使用、修改应有严格的控制措施并保留完备的记录。

2004年证券市场大事记

2004年证券市场大事记 周菊荣 2004年1月1日国内首只货币市场基金——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昨日正式成立。截至12月28日,华安现金富利基金募集42.54亿份基金单位,有效认购户数近12万户,其中个人认购比例超过93%。 2004年1月1日总规模为50亿元的国家电网企业债券将于12月31日起正式发行。这是国家电网公司成立后发行的第一只企业债券,也是电网企业发行的第一只企业债券。 2004年1月2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日前发布《发审委2003年第52 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宣布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B股申请获发审委2003年第52次会议审核通过。这是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进行重大改革后,首批按新程序获发审委审核通过的公司。 2004年1月4日鉴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违规经营,管理混乱,为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市政府联合颁发公告,自2004年1月2日起对南方证券实施行政接管。 2004年1月5日在刚刚过去的2003年中,上海期货交易所成交规模再创新高。据初步统计,该市场全年成交8015.95万手(数据均为双边计算),合计60539.91亿元,分别比2002年同比增长229.25%和269.11%,成交手数和成交金额约占三个期货市场总和的29%和56%。2004年1月5日2004年1月2日,中国证监会、深圳市政府宣布对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行政接管。至昨日,接管组已顺利完成接管工作, 南方证券目前局面稳定,运营管理正常。 2004年1月5日我国商业银行次级债发行已悄然启动。去年12月底,兴业银行发行总额为30亿元人民币的次级定期债务,成为国内首家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规定,实现资本补充新方式的商业银行。 2004年1月8日中国网通北方通信有限公司8日正式挂牌运营。中国网通集团一位高层人士透露,中国网通集团将于今年内实现分拆上市,2006 年将进一步实现海外整体上市。2004年1月8日据中国期货业协会最新统计,2003年我国期货市场全年累计成交量为2.798亿手,累计成交金额突破10万亿,达108389.0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00.72%和174.47%。2004年1月11日昨日,财政部分别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2004年国债承购包销团的通知》、《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2004年国债承购包销团的通知》。 2004年1月12日1月11日,著名媒体《财富中国》在对全国102家券商、基金和证券咨询公司的研究部门进行问卷调查的基础上,发布了《2004年中国证券市场领导力报告》。2004年1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日前在"第八届(2004)资本市场论坛"上指出,股权的流动性分裂给资本市场的发展带来了很多弊病, 因此股市要在规范的同时,重视发展,在发展中实现全流通。 2004年1月12日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转移控制权时不得损害股东的共同利益,不得通过所谓的"股权托管"、"公司托管"等方式,违反法定程序,规避法律义务,变相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 2004年1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将于1月18日(星期日)召开2004年第1 次工作会议和2004年第2次工作会议,分别审核新疆北新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规则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规则 业绩预告:主要是对公司当期净利润情况的预计,一般出的最快最早,但是内容也最简略,提供的信息只限于业绩的同比变化行业信息等,而且可靠性较低。 业绩快报:出的慢一些,但是内容更加详细,会披露主要的财务数据,也更加可靠。 正式报告:则是分析公司财务分析的核心,内容最详实,要求最严格,只是慢工出细活,制作正式报告也最花时间,所以披露时间最晚。 一、上交所 A.业绩预告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对于年度报告,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可能出现亏损、扭亏为盈、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增长或下降50%以上(基数过小的除外)等三类情况,应当在当期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月31日前披露业绩预告。 解读:如果不存在上述三类情况,可以不披露年度业绩预告。对于半年报和季度报告,也没有作强制要求。 B.业绩快报 按要求,公司如果已经汇总完成当期财务数据,但因为年报尚没有编制完成,可以先行对外披露业绩快报 解读:上交所业绩快报不是强制性披露的。 二、深交所 (一)主板 A.业绩预告

预计报告期内(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和年度)出现以下情况的,应进行业绩预告: ①净利润为负、②扭亏为盈、③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基数过小的除外)、④期末净资产为负、⑤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千万元。 需要披露业绩修正公告的情形: 1.最新预计的业绩或财务状况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的变动方向不一致,包括但不限于: 1)原预计亏损、最新预计盈利;2)原预计扭亏为盈、最新预计继续亏损;3)原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最新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4)原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最新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5)原预计净资产为负值、最新预计净资产不低于零值;6)原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 万元、最新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前4条与中小板同 2.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一致,但业绩变动幅度超出已预告变动范围,且与原预告变动范围的上限或下限相比差异达到±50%以上(预告为比例范围)或盈亏金额与原先预计金额存在较大差异,最新预计盈亏金额比此前预告盈亏金额同向变动达到50%以上(预告为金额范围)。 业绩预告披露时间(与中小板业绩修正公告时间同): 解读: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可以不披露业绩预告。如果需要披露业绩预告,业绩预告的时间要求为: B.业绩快报 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主动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 解读:主板业绩快报不是强制性披露的。 (二)中小板 A.业绩预告

证监会发行部审核二处有关IPO会计问题审核提示 (2011年10月24日会议)

证监会发行部审核二处有关IPO会计问题审核提示(2011年10月24日会议) 上月,证监会发行部审核二处召开了IPO会计审计问题的沟通会,与会人员包括:审核二处全体人员、京都天华和立信大华各4-5位合伙人代表。会议由审核二处处长常军胜主持,主要内容如下: 一、企业IPO过程中积极发挥申报会计师的作用、提高会计师话语权 1. 建立事务所与证监会发行部的沟通机制,包括不定期沟通会议、专业咨询渠道、参加证监会的保荐人培训等,事务所可不定期向发行部提供IPO实务中会计问题与处理建议。 2. 证监会发行部将对申报IPO项目分类处理,风险较大的IPO项目可能提醒事务所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必要时还将引入其他事务所(如H股事务所)的专项复核制度。 3. 申报会计师应掌握发行部最新IPO审核标准与精神(如对目前热点问题:股份支付、验资复核、重大客户核查等),加强内部与外部技术咨询,提高IPO申报过程中在会计方面的权威、话语权。 4. 发挥事务所机构作用,事务所技术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应加强对证监会发行部有关重大会计问题审核标准的整理、传达和执行中质量复核,保证事务所层面统一执业标准要求。 二、目前IPO审核发行动态和有关政策调整 1. 目前主板在审企业近350家,3月底上报企业现在可以上会,90家在9月底申报。正常审核时间约在6-8个月。现在会里没有积压。 2. 发行部首发财务数据有效期改为6个月,即6月底仍可用年报数据上报。但预披露稿财务数据应在有效期内,需要补审一次。 3. 招股说明书预披露时间将提前至初审会,根据反馈意见回复修改招股说明书后即预披露,不再等发审会前再预披露。 4. 发行部首发反馈意见回复期限改为30天,个别问题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答复可先答复其他问题。若时间过长不答复可能终止审核。 三、发行部在IPO报表审核中有关会计问题处理意见 (一)关于股份支付 会计准则有明确规定的,应执行准则规定,主要判断工作在发行人和会计师,不进行会计处理应披露理由及依据。 申报期内股份支付的审核重点在最近一年及一期,对于之前部分难以区分的双重身份可以不区分,执行较宽。股份支付形成的费用可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1 分类对象与使用范围 1.1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单位。 1.2 《指引》规定了上市公司分类的原则、编码方法、框架及其运行与维护制度。 1.3 《指引》为非强制性标准,适用于证券行业内的各有关单位、部门对上市公司分类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2 分类原则与方法 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为分类标准,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分类方法 2.2.1 当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类别。 2.2.2 当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时,如果某类业务营业收入比重比其他业务收入比重均高出30%,则将该公司划入此类业务相对应的行业类别;否则,将其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 3.1 《指引》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

大类两级,中类作为支持性分类参考。由于上市公司集中于制造业,《指引》在制造业的门类和大类之间增设辅助性类别(次类)。与此对应,总体编码采用了层次编码法;类别编码采取顺序编码法:门类为单字母升序编码;制造业下次类为单字母加一位数字编码;大类为单字母加两位数字编码;中类为单字母加四位数字编码。 3.2 各类中带有“其他”字样的收容类,以所属大类的相应代码加两位数字“99”表示。 3.3 大类、中类均采取跳跃增码,以适应今后增加或调整类属的需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4.1 中国证监会主要职责为: A)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 B)负责《指引》及相关制度的解释; C)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所属类别的划分备案。 4.2 证券交易所负责分类指引的具体执行。主要职责为: A)负责上市公司类别变更日常管理工作; B)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对上市公司类别的确认结果。

证监会钦点2017年证券市场20大案

最近发布了2017年20例典型的证券审计违法案件。其中包括虚假陈述和中介机构非法案件,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以及捏造和传播虚假证券信息。其中,仙岩操纵上市公司编造“ 1001朵奇flower”,操纵多伦股份,位居榜首。 据我所知,有些案件涉及巨额罚款,调查过程可谓一波三折。中国证监会主席刘世玉在检查局和检查组进行的调查中指出,这是“新年的第一站”。在过去的一年中,检查制度“严厉惩治了造成波浪,损害市场,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若干“残茬”。让我们来看看2017年的主要案例。 1.鲜盐操纵上市公司编造“ 1001妙钞” Pitoupi一直是市场上的麻烦制造者。从他的名字可以看出,由比都皮前董事长咸彦控制的汇球技术并没有落后。2017年1月4日晚上,广西汇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球技术)的1001“奇花异动”在互联网上被异常披露,涉及到一些重大的政治问题,如炒作头。此外,还必须规范权威,践踏法律底线,破坏社会公德并产生不良影响。中国证监会最终对仙岩进行操纵,处以34.69亿元的罚款,并终身禁止进入证券市场! 2.久浩集团财务舞弊“诈骗”重组 2016年5月,浙江久浩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安徽股份公司共同进行了“忽悠型”重组,通过各种方式增加了巨额收入和银行存款。审计机构,联安会计师事务所,天元律师事务所,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及其员工未尽职尽责。

2017年4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取缔了久好集团的实际控制人郭从军,他组织并做出了实施财务欺诈的决定,并对这四家中介机构处以最高刑罚。 3.山东墨龙的虚假陈述和实际控制人持股的准确减少 在有关“面子变”的内幕消息发布之前,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恩荣及其副总经理张云山以大宗交易的形式出售了他们的股票,避免了3,824万元的亏损,并且“吃饭的样子”很丑。2017年9月,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山东墨龙和张恩龙进行内幕交易行政处罚。 4.保利国际的非法披露案件 宝利国际主动披露上述事项后,未就上述投资公告事项签署具体协议,也没有在明确终止相关业务时依法披露重大进展。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说法,保利国际滥用自愿披露方法进行选择性披露,隐瞒负面信息,并产生了误以为该公司积极拓展海外业务并频繁报道好消息的消息,这严重误导了投资者。 5.雅培金融欺诈案 通过假想承接海外项目,假想跨境资金流通,假想建材出口和假想国内建材贸易,亚伯特公司虚假地增加了收入5.8亿元,增加了利润2.6亿元。2017年1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雅培处以最高罚款,并禁止相关负责人员依法进入证券市场。 6.嘉电财务舞弊案 为确保兑现履约承诺,佳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和2014年通过减少主营业务成本和销售费用计算,共计虚假增加了1.98亿元。

中国证监会主席令第18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中国证监会主席令第18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号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 10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发行上市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经营机构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三条证券经营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 第四条保荐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第五条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 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为发行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 第八条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名单(以下简称“名单”)的证券经营机构、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从事保荐工作。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列入名单,任何机构、个人不得从事保荐工作。 第九条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的,应当是综合类证券公司,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自愿履行保荐职责的声明、承诺。 第十条证券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 (一)保荐代表人数量少于两名;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不及时、不均衡和随意变更预约披露日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不及时、不均衡和随意变更预约披露日期的行为,直接影响了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对年报信息的使用和监管。改进年报披露的均衡性,提高年报披露的及时性,已成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提高信息有效性的关键所在。 深市2003年报披露进度及预约执行情况分析 深圳证券交易所唐松华 为了提高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均衡性,从2001年报开始,交易所正式对外公开上市公司年报预约披露日期,并在此后的监管实践中把这一制度延伸到半年报和季度报告。本文以深市上市公司2003年年报披露情况为例,分析预约制度对改进年报披露均衡性和及时性的作用,重点探讨年报披露时间与公司业绩、审计意见、“戴帽”“摘帽”等因素之间的关系,并揭示变更预约披露日期公司的主要特征。 2003年报披露进度分析 (一)年报披露进度的均衡性 “前松后紧”是最近几年年报披露的重要特征。2003年“前松后紧”现象仍然存在,4月份披露年报的公司占公司总数的48.62%,其中在4月下旬披露年报的公司占20.75%,3月下旬和4月下旬是年报披露的高峰期(见图1)。为了提高年报披露的均衡性,2001年正式实行了年报披露预约制度,但从实际情况来看,预约制度尽管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但在改进年报披露均衡性上的作用并不明显。2001年以来,年报披露均衡性略有改进,表现在:2月底以前披露年报的公司比例略有增长,4月份披露年报公司的比例略有下降。 另外,我们注意到,年报披露除了不均衡外,在3月下旬后,还存在明显的“星期六现象”,即3月下旬至4月底的35个披露日1中,共有349家公司披露年报,平均每天披露9.97家;在此期间的5个星期六中,有75家公司披露年报,平均每天15家(非周末的披露日平均每天披露9.13家),平均每个星期六披露年报的公司数较非周末披露日多近6家。“星期六现象”出现的原因可能是:(1)年报披露较迟的公司每股收益显著低于披露较早的公司,3月下旬披露年报的公 1每周七天中,有五个交易日,六个披露日(星期六上市公司仍可以通过制定报纸和网站披露信息)。

证券部部门及岗位职责

证券部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证券部 上级: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下属:证券部主任、证券事务岗、资本运营岗 部门职责: 1、负责股份公司进行股权融资所需各种材料的组织编写和报送工作。 2、负责按《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规范公司日常运作,按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3、负责编制上市公司年报、中报等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工作并及时披露。 4、负责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及其它有关资本运作工作。 5、负责公司债权、股权等短期投资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6、负责与公司中国证监会、上海证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财政部、经贸委、工商局等有关部委联系工作。 7、负责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等各中介机构的联络和信息披露工作。 8、负责公司股票送股、转赠及配股等再融资方案的拟定工作。 9、负责组织对公司领导及员工的证券知识培训工作。 10、及时监测股份公司股票波动情况,有异常波动及时分析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11、负责接受各类投资者的咨询、来访。 岗位名称:证券部主任 上级:公司主管领导 下属: 证券事务岗、资本运营岗 证券部主任岗位职责: 1、主抓证券部的全面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集团总公司的总体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实施和运作; 2、负责股份公司融资工作; 3、负责募集资金的投放和使用工作。 4、负责股份公司的兼并收购、资产重组及其它资本运作的方案设计和执行工作; 5、负责公司债权、股权等短期投资方案的制定、批准后组织运作实施工作。 6、负责与财政部、工商局、证监会、证交所及其它相关部委和中介机构的联系工作; 7、负责按照有关上市公司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使股份公司规范、高效运行; 8、负责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工作; 9、负责管理和解答股东和投资者的来信、来电和来访; 10、负责组织和筹备董事会、股

证监会机构部[20070524]194号文

机构部部函[2007]194号 各证券公司: 为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贯彻落实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69号)的工作部署,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证券公司严格依法合规经营、加强投资者教育、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管理水平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 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是证券行业的一项基础工作。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我会的监管要求和自律性组织的自律规则,制定投资者教育计划、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并指定一名高管和专门部门负责检查落实情况。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我会《关于要求证券公司在营业网点建立投资者园地的通知》(证监办发[2004]51号)要求,做好投资者园地的建设工作。投资者园地要重点突出证券法规宣传、证券知识普及和风险揭示等内容,要设立信息公示专栏,公告本公司基本信息和获取公司财务报告的详细途径。证券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交易委托系统、客服中心等多种渠道,综合运用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材料、户外广告、培训讲座、电话语音提示、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者教育,向投资者客观充分揭示风险。 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必须有机融入证券公司的各项业务流程,具体体现在客户服务体系的各个环节。证券公司应当从开户环节着手风险揭示工作,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合同、协议的内容,明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并由客户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要持续地采取各种有效方式让投资者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真正明白“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警示。证券公司应当通过适当可行的方法了解自己的客户,尤其是新入市的中小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引导投资者从风险承担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投资,合理配置金融资产。证券公司在进行产品和业务推介时,应当清楚说明不同产品和业务的区别,使投资者充分认识不同产品和业务的风险特征。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公司的法定业务范围,帮助投资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识别能力,警惕和自觉抵制各种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证券活动。 证券公司应当积极参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投资者教育的各项活动,密切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和各自律性组织的专项现场检查和巡查,主动、及时、客观地报告本公司落实投资者教育,防范市场风险工作的情况。 二、依法合规经营,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一)规范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开户流程和复核机制,审查客户姓名或名称、身份的真实性,确保客户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资产权属关系清晰,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对应关系明确。所有新开账户均应为合格账户,均应符合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上线的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在其合法营业场所为客户办理开户,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并妥善管理客户开户资料,严禁为客户办理或提供虚假账户和“拖拉机账户”,不得将客户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客户账户出现异常交易和可疑交易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积极配合证券交易所对交易行为的实时监控。 (二)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 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证券公司应当加强证券经纪业务营销行为的规范,将营销人员纳入公司员工范畴统一管理,明确授权范围、业务职责和禁止行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所属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销售非上市股票等非法证券活动;接受经纪业务客户的全权委托从事证券交易;在非证券营业场所为客户办理开户;为牟取佣金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通过设立非法网点或者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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