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CLSI折点的重要修改和临床意义

2020年(生物科技行业)CLSI临床微生物实验室标准解读

(生物科技行业)CLSI临床微生物实验室标准解读

CLSI临床微生物实验室标准解读 CLSI2010更新 CLSI临床微生物实验室标准解读第三辑 2010年CLSI药敏试验的更新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杨启文王辉 美国临床和实验室标准化研究所(TheClinicalandLaboratoryStandardsInstitute,CLSI)是壹个国际性、跨学科、非营利的、致力于发展操作标准的教育组织。其抗菌药物敏感性试验小组委员会(SubcommitteeonAntimicrobialSusceptibilitytesting)每年组织该领域专家和药厂代表等对药敏相关文件M100进行壹次修订。目前我国的临床微生物实验室均以CLSI文件作为药敏指导文件进行试验操作和报告,本文将CLSIM100-S20(2010年)的主要更新点总结如下: 壹、主要格式的更新: 下表显示了壹些在M100-S19(2009年)中位于最后的附录在M100-S20(2010年)文件中新的命名、编号和位置。表1.M100-S20的格式更新 (1)修订了“非敏感”的定义:M100-S20中对“非敏感”的定义是由于耐药菌株缺失或稀少因而仅确立了敏感性解释标准。当药物对菌株的MIC高于或抑菌圈直径低于此折点时需报告为非敏感。非敏感且不意味着菌株携带某种耐药机制。有可能MIC高于敏感折点的菌株缺乏耐药机制且且属于野生菌株,只不过其出现于敏感性折点确立后。对于“非敏感”的菌株,菌株鉴定和药敏结果需被再次确认。 (2)对“使用头孢噻吩的折点仅用于预测对其他头孢菌素的敏感性”增加注释:在M100-S20中,头孢噻吩的折点仅可用于预测菌株对口服药物,包括孢羟氨苄,头孢泊肟,头孢氨苄和氯碳头孢的敏感性。旧的数据认为头孢噻吩的结果能够预测某些其他头孢菌素的敏感性可能仍然正确,但目前的数据尚不能支持此论点。 (3)在M100-S20的第26页增加第VII部分来描述筛选试验且总结他们的局限性以及对应的确证试验。该部分总结了 肠杆菌科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肠球菌和肺炎链球菌的耐药表型初筛试验和对应的确证试验。 (4)在表1和1A的警告框内,M100-S20将头霉素类药物加入脑脊液分离菌株中不能常规报告的抗菌药物列表中。在M100-S19中,口服抗菌药物、第壹代和第二代头孢菌素(除外静脉用头孢呋辛)、克林霉素、大环内酯类、四环素类和氟喹诺酮类被列为脑脊液分离菌株中不能常规报告的抗菌药物,因为这些药物不是脑脊髓感染的选择药物,在M100-S20中,头霉素类药物(如头孢西丁、头孢美唑和头孢替坦)也被纳入此类药物。 三、肠杆菌科菌相关的更新 (1)修订了头孢唑啉、头孢噻肟、头孢他啶、头孢唑肟、头孢曲松和氨曲南的折点,且在折点后增加了对应 的用药方案。

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的意义

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 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是什么?这是我国历史上,人权第一次明确地载入宪法。这不仅仅是宪法学界、人权理论界的一件重大事件,而且在我国人权实践、政治生活中具有深远意义。人权载入宪法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尊重人权,表明国家的政治态度和基本立场;保障人权,反映政府的庄严承诺和政府职能观念的转变。就刑法理念而言,传统刑罚功能认识中强调惩罚的功能,即刑法的功能主要是惩治犯罪,但随着对人权理念的深化,我们渐渐认识到刑法应当具有保障功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法的双重功能,忽视二者之一都是对刑法功能认识的片面。刑事法理论界和实践界已经对刑法惩罚与保障的二元功能形成了共识。这次宪法修改,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更进一步地从宪法权威确认了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权的高度重视,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现实的实践意义。 首先,人权载入宪法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人权而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的实现,以公民权利的行使和保障为前提和基础。这次宪法的修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重视人的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助于推动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事业的进步,并与共产主义宗旨相一致。 其次,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发展的总结。它不仅仅反映了人权观念的变化,而且是人权实践发展的证明。新中国建立以来,人权事业不断得到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种对特殊人群的保护(如残疾人的权利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未成年人保护、老年人权利保障等)得以全面展开。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必然反映到宪法与法律中来。正如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所作的重要讲话中提出:“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认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因此,将人权载入宪法是水到渠成,是对这些年来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的一个总结。 再次,宪法关于人权原则的规定是人权保障制度走向法治化的里程碑。人权原则入宪为人权法治化提供了宪政基础,宪法是国家制定基本法律、普通法律、其他法律规范的基本法依据,人权原则入宪对其他法律法规更充分地规定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从人权原则入宪

选举法修订

?新中国建立以来,颁布了两部选举法(1953年与1979年),作过五次修改(含1979年对1953年选举法的修改以及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对第二部选举法的修改)、一次补充(1983年)。经过“二”、“五”、“一”变迁,中国的选举制度在民主性、科学性、可操作性方面逐步有了发展,从而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充分行使国家权力。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中,规定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级,并规定选举各级人大代表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与此同时,在修改1953年《选举法》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选举法》,即当代中国的第二部《选举法》。 ? ?与1953年的《选举法》相比,新《选举法》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的变化: ?①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级; ?②规定一律实行差额选举; ?③将原规定的无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并用,改为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 ?④将原规定的按选民居住情况划分选区,改为可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选区; ?⑤将原规定的只有不属于党派、闭体的选民或代表才能联合或单独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改为任何选民或代表只要1人提出,3人以上附议,都可推荐代表候选人;?⑥规定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难以确定正式候选人时,可以进行预选; ?⑦将原规定的候选人以获得出席选民或代表的过半数票始得当选,改为须获全体选民或全体代表的过半数票始得当选; ?⑧规定每个少数民族至少要有1名全国人大代表; ?1982年:《选举法》第一次修改1982年12月10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对1979年《选举法》进行了较小的修改。修改后的选举法将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方式改为“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还增加了对代表资格终止情况下补选代表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1986年:《选举法》第二次修改1986年12月2日,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 会议重新修改和补充了1979年《选举法》的规定,但不涉及《选举法》的基本原则部分。修改后的一些规定,是为了便于1987年底以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权机构建设。修改稿集中于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主要包括: 简化选民登记手续,确立一次登记、选民资格长期有效的办法,而之前的规定是每次选举都普遍进行选民登记,耗时耗力;“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而修改前的规定为“三人以上附议”;缩小了直接选举的差额幅度,规定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的差额幅度仍为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倍,而修改前的直接选举差额幅度为二分之一至一倍。有关直接选举的这些修改,来自地方人大常委会提议,其后果在于控制产生更多的直接选举人大代表候选人,使直接选举的组织者、管理者“便于” 进行选举,但它也有另一个显而易见的后果,就是削弱了选民政治参与的力度,降低了直接选举的民主性、竞争性。 ?⑨规定可以采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等等。预选的规定也是一例,在确定直

选举法修改的成果与缺憾_从王春立案件和梁广镇事件谈起

第23卷第4期2010年10月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 rna l of Y an ta iU n i v ersity (Ph ilosophy and So cia l Science)V o.l 23 N o .4O ct .,2010 选举法修改的成果与缺憾 从王春立案件和梁广镇事件谈起 [收稿日期]2010-07-15 [作者简介]秦奥蕾(1977-),女,山东潍坊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宪法学基本理论、基本权利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秦奥蕾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 要] 王春立等诉民族饭店案 与 梁广镇身兼两地人大代表事件 是有关我国选举制度与选举法适用的比较典型的案件。两起案件明显反映出在救济公民政治权利、选举中的选民登记程序、对人大代表提名候选人的监督方面,原选举法的规定存在不足。本次选举法修改回应社会现实问题,在选举服务机构、禁止人大代表两地兼职、代表身份的真实公开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部分解决了两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但在如何救济公民政治权利等方面未作改善,解决这些问题应成为未来选举法修改的方向。 [关键词]选举法修改;公民政治权利;选举服务机构;王春立案;梁广镇事件[中图分类号]D 9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 3194(2010)04 0041 06 王春立等诉北京民族饭店 案件(以下简称王春立案)与 梁广镇身兼两地人大代表 事件(以下简称梁广镇事件)是有关我国选举制度与选举法适用的比较典型的案件(事件),后者更被评选为 2008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件 。对于这两起案件,学界与实务界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并将其视为考察我国选举制度设计及实践操作的代表性案件。最新的选举法修改对上述两案所反映出的法律问题有所回应,但仍然留有缺憾。本文拟以对实际案例解决的能力及不足为视角来分析本次选举法修改的意义,并进一步探讨选举法再次修改的可能与空间。 一、王春立案件与梁广镇事件的回顾及分析 (一)王春立案件的简单回顾与分析1、基本案情 王春立等16人原系北京民族饭店员工。1998年10月,北京市民族饭店为王春立等16名员工进行选民登记。11月20日,选区核发了选民证。11 月30日,民族饭店与16名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在12月15日举行的西城区人大代表的选举投票日,这16名人员没有获得选民证,也没有接到参加选举的通知,因此未能参加选举。1999年1月11日,王春立等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起诉原单位民族饭店,认为被告侵犯了他们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即选举权,要求法院判令民族饭店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春立等16人关于被告北京民族饭店对其未能参加选举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依法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相关规定裁定:对王春立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王春立等其中的15人不服一审裁定诉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围绕王春立案件产生的法律问题 第一,该案的侵权内容 政治权利还是民事权利?

正确认识十八大修改党章的意义

十八大党章修改的内容及正确认识十八大修改党章的意义通过这次党课的学习,我深刻了解了党章的历史演进的过程。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诞生至十八大,先后制定、修正过十七次党章。这使党章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十八大对党章修改的内容及意义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 一是对科学发展观作出新的定位和阐述。确立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中国共产党的行动指南。把科学发展观写在我们党的旗帜上,体现了党的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有利于把科学发展观贯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全过程、体现到党的建设各方面。 二是充实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成就的内容。加入了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一条根本原因。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为一个整体在党章进行完整表述,对于全党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全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内涵,进一步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坚定不移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是充实了坚持改革开放的内容。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是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作这样的充实,有利于全党更加充分、更加深刻地认识坚持改革开放的重大意义,更加自觉、更加坚定地推进改革开放。 四是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内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是我们党对自然规律及人与自然关系再认识的重要成果,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党章中作这样的修改,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更加完善,使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地位更加明确,有利于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更好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五是充实完善关于党的建设总体要求的内容。集中体现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反映了党的十七大以来党的建设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和重要实践经验。 六是对部分条文作了适当修改。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的有力抓手。有利于推动创先争优常态化长效化,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充实党的干部这方面的内容,有利于更好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坚持公道正派的用人作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强化干部监督,促进干部健康成长,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

《选举法》历次修改情况简介

《选举法》历次修改情况 《选举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从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开始,我国的选举法律制度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进行规范。半个多世纪以来,《选举法》历经多次修改,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逐步得到发展,规范化程度逐步提高。 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的支柱,选举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基础。我国目前的选举法律不涵盖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也不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选举,前者主要由政府组织法(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后者由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调整。因此,我国目前还缺乏规范各种不同类型选举的统一的选举法。 现行《选举法》的核心是规范人大代表的选举,对《选举法》的回顾介绍也将以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为核心。 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此次制定通过《选举法》,是在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在普选产生正式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之前,由政协会议代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职权,地方人民代表会议代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权,政协会议和地方人民代表会议由邀请、推选、协商等方式产生的人士组成。 实行普选的方式产生基层人大代表、召开正式的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提议,始于1952年底。1953年1月13

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于1953年召开普选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大,并在此基础上接着召开全国人大;同时决议成立选举法起草委员会,进行选举法起草事宜。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通过了《选举法》,确认了建国初期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普选、逐级召开地方各级人大和全国人大提供了法律基础。 第一部《选举法》规定的选举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如下: 1、选举权的普遍性。如《选举法》第一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第四、五条规定,除依法尚未改变成份的地主阶级分子、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精神病患者之外,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1953年《选举法》体现“投票权平等”,如第四十三条规定,每一选民只得进行一次登记;第六条规定,每一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 但是该法分两章详细规定了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农村与城市、汉族与少数民族每一代表代表不同的人口比例,因而也开创了“不平等投票”但在当时是“很合理、完全必需、完全正确”的立法先例,如第二十条规定,各省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八十万人选代表一人;中央直辖市和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省辖工业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十万人选代表一人。以此计算的全国人大

2016年CLSI-M100S主要更新内容解读

2016年CLSI M100S(第26版)主要更新内容解读 张雅薇? ? 王辉(通讯作者)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检验科 此文发表在《中华检验医学杂志》 2016年3月第39卷第3期,165-169建立和完善病原菌鉴定和体外药敏试验的标准化操作规程,是加强微生物室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之一。其对优化临床药物选择、减缓耐药菌的产生具有重要意义。CLSI 制定的药敏试验标准是我国实验室遵循的指导性文件。作为CLSI批准的药敏试验标准(包括M02-A12、M07-A10和M11-A8)的补充文件,2016年M100-S26正式更名为M100S(第26版)。本文将重点解读CLSI M100S(第26版)文件[1]中的主要更新内容,以供临床实验室参考。 一、常规试验及报告药物的更新 CLSI M100S(第26版)文件新增了多种目前新上市的新药如ceftolozane-他唑巴坦、奥利万星、泰地唑胺和特拉万星作为临床选择性报告的药物,并修订了几种抗菌药物的临床药敏报告组别,见表1。

注:a A组:常规测试并报告的药物。b B组:常规测试,但选择性报告的药物。c C组:补充性抗菌药物,选择性地报告。d U组:仅用于泌尿道感染的抗菌药物。e O组:其他药物,是指对微生物有作用,但在美国不常规要求测试的药物。f其他非肠杆菌科:包括假单胞菌属和其他非苛养、非发酵糖革兰阴性杆菌(除外铜绿假单胞菌、不动杆菌属、洋葱伯克霍尔德菌和嗜麦芽窄食单胞菌)。 二、药敏折点的相关更新 2016年CLSI M100S(第26版)文件修订了头孢唑林对肠杆菌科的纸片法和MIC折点,并建议将头孢唑林药敏结果用于预测口服头孢菌素的药敏。当头孢唑林用于治疗由大肠埃希菌、肺炎克雷伯菌和奇异变形杆菌引起的非复杂性尿路感染时,建议使用新修订的折点,见表2,

选举法最新修改全文

选举法最新修改全文 来源:作者:日期:10-03-16 (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0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确定选举日期; (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主持投票选举;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六、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 七、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的规定移至第十六条,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

专家修改选举法打破城乡选举权不平等现状

专家修改选举法打破城乡选举权不平等现状 □目前农村选民实际选举权为城市选民的四分之一□等量人口产生等量代表是选举权平等原则直接体现□条件成熟时不能对某一公民群体有任何歧视性规定针对党的七大报告中提到的“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有相关学者立即作出回应,建议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修改选举法的形式,将党的这一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学者还乐观预计,在不久的将来,选举法“有望作出修改”。 1953年我国第一部选举法规定,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8倍。1995年我国第三次修改选举法时,农村选民的选举权被统一规定为城市选民的四分之一。 专家认为,在选举上城乡不同的规定,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近三年来,各方面的情况尤其是城乡人口比例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是到考虑逐步采取措施,确保每一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都能享有和实现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利的时候了”。 胡锦涛同志代表六届中央委员会在党的七大上作的报告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短短的一句话,却在社会各界中引起强烈反响。

“这一建议如能实现,将取消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中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比例差别,保证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的合理平衡和相对稳定。这顺应了社会变革和发展的潮流,同时也是实现等量人口产生等量代表的选举平等原则的直接表现。”南京大学政治与行政管理学系长期关注我国人大制度建设的杨连强看到这一消息后,分兴奋。 就在前不久,杨连强还专门撰文提出这方面的建议。 回溯历史城乡不同规定有深刻时代背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人大代表选举中一直实行的是按比例原则配置选举权制度,这与我国的基本国情紧密相关。 1953年2月11日,我国第一部选举法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这一法律明确规定,城乡人大代表可以代表不同的选民人数。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8倍,也就是说,农村每一选民的实际选举权是城市每一选民的八分之一;在选举省、县人大代表时,农村每一选民的选举权则分别是城市每一选民选举权的五分之一和四分之一。 这些在选举上城乡不同的规定,就某种方面来说,是不完全平等的。 而当时的背景是,我国人口构成的工农比例相差非常悬殊,如果按照统一标准分配代表名额,农民代表所占的比例就会大大

新修改党章的特点及把握的重点

二、新修改党章的特点及把握的重点 (一)特点 新修改的党章突出了科学发展观的历史地位,坚持了改革创新和与时俱进的精神,在保持党章总体框架不变的前提下,对党章的一些内容作了适当修改或补充完善,提出了一些新思想、新观点,作出了一些新规定。体现以下五个新特点: 一是新的理论成果。1、将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集中全党智慧,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形成,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脉络进一步清晰。将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成果。2、十七大报告鲜明提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二是新的总体布局。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任务,从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扩展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这体现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 三是新的目标要求。党章总纲把党的基本路线的表述为“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这样修改,使党的基本路线表述更加全面。 四是新的执政理念。第一章第三条对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作了补充,第一款增写了学习科学发展观和学习法律知识的内容,第八款增写了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内容。作这样的充实,使党章关于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的规定更加符合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有利于促进党员保持先进性、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第六章对党的干部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增写了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容,第二款中的“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修改为“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

选举法修改的重要意义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4b14681040.html, 选举法修改的重要意义 作者:杨在平 来源:《理论探索》2010年第05期 〔摘要〕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对选举法的修改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次选举法修改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和人权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为我国公民充分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了更加切实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选举法修改,民主政治,和谐社会,人权,制度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0)05-0131-03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1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将现行选举法规定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修改为1:1,对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也作了同样规定。同时,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对选举法的其他规定也进行了必要修改。〔2 〕选举法的修改,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促进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为我国公民充分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了更切实的制度保障。 一、选举法的修改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但现实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条件决定了全体人民不可能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而必须委托自己的代表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在我国,人民通过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根本制度。 选举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关键环节,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相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更直接地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性质和要求。从更根本、更深层的方面讲,完善选举制度,就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向前进。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决定了我国公民必须真实、广泛、平等地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这样,人民代表大会才能切实代表人民,得到人民的支持和拥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才有坚实的制度基础。人民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现实的,其内涵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我国社会结构相对简单,对人民的理解和把握相对比较容易,在改革开放和

解读十八大新党章(六个方面的修改)

解读十八大新党章(六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对科学发展观作出新的定位和阐述。 首先,把科学发展观列入党的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把“科学发展观”写在我们党的旗帜上,是这次党章修改的最大亮点和最突出的历史贡献,体现了党的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把科学发展观列入党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向世人宣示中国共产党人走科学发展之路的坚定决心,必将对全党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上来、把科学发展观贯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过程和体现到党的建设各方面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同时,充实了党的十六大以来党的理论创新特别是科学发展观定位的内容。在新党章总纲部分,新增以下内容:“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深刻认识和回答了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形成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指导思想。”这段话深刻阐明了科学发展观的时代背景、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根据新的发展要求”阐明了科学发展观提出的时代背景,这个新的发展要求就是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对发展提出的新要求。“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的基本内涵。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是科学发展观最鲜明的精神实质。这样的修改有利于全党正确理解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内涵和精神实质,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上来。 二是充实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成就的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党同志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这条道路、这个理论体系、这个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而奋斗。” “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这次修改新增写的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

学习党章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学习党章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1、(1)从党章的地位和作用看,学习贯彻党章是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本质要求;(2)从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看,学习贯彻党章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党的先进性建设的重要保证;(3)从党章的内容看,学习党章可以让党的各级职工、党员干部、党员更加清晰的了解党的要求,从而严格按党章办事,严格约束自己。请写出入党誓词。 2、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党章规定党员享受的权利有哪些? 3、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体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党的建设必须坚持实现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4、第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第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第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的定义和“四个服从”原则是什么? 、民主集中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四个服从即: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是什么? 6、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什么? 1、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党的思想路线是什么? 2、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

选举法的修订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选举法》是中国政府制定的由广大人民群众选举代表参政议政的法律。该法律制定于1953年,1979年重新修订,其后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4次修改,2009年制定了《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并于2010年3月1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历次修改 新中国选举法制定于1953年,1979年重新修订,其后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5次修正。[1] 1979年 1979年7月1日通过的选举法规定,仍然实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但同时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了县。根据规定,无论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都应实行差额选举。而在此之前的1953年选举法,没有明确规定是实行等额选举还是差额选举,实际上,人大代表选举一直实行等额选举。 1979年的选举法还赋予了选民和代表提名代表候选人的权利,规定任何选民或者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就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同时,对宣传代表候选人作了宽松的规定:“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但在选举日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 1982年 1982年修改后的选举法将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方式改为“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还增加了对代表资格终止情况下补选代表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1986年 到了1986年,选举法又前进了一步:简化了选民登记手续,确立选民登记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原则;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取消了预选的规定。 1995年

《选举法》修正后的有关规定

《选举法》修正后的有关规定 2004年修正的《选举法》是11章53条,今年全国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3月14日修正后的《选举法》是12章57条,现行的《选举法》从1979年制定到现在已经进行了五次修正,这次修改主要是从以下12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1、充分体现平等原则。 过去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农村人口4倍于城镇人口。而修改后的选举法,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修改后的选举法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2、增强代表的广泛性,确保“一线”代表数量,解决“官民比例”失衡。 此次的选举法修正案增加了保证“一线”代表的规定

(选举法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 这次修改选举法则从制度上保证了一线的工人、农民的代表比例,其目的是扩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基础,强化人大的监督权,扩大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途径,是对人大制度发展的新探索。 这样规定有利于在国家、地方和基层重大事务决策过程中,更充分地听取来自基层的意见和要求,更好地反映基层群众的利益诉求。 3、对选举机构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对其产生、回避、职责进行了明确。 修改后的选举法增加了一章就是增加了“选举机构”专章为第二章,进一步细化了选举委员会的六大职责(选举法第十条):一是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二是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三是确定选举日期;四是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五是主持投票选举;六

【指南与规范】2016年CLSI M100S(第26版)主要更新内容解读

一、常规试验及报告药物的更新 CLSI M100S(第26版)文件新增了多种目前新上市的新药如ceftolozane-他唑巴坦、奥利万星、泰地唑胺和特拉万星作为临床选择性报告的药物,并修订了几种抗菌药物的临床药敏报告组别,见表1。 注:a A组:常规测试并报告的药物。b B组:常规测试,但选择性报告的药物。c C组:补充性抗菌药物,选择性地报告。d U组:仅用于泌尿道感染的抗菌药物。e O组:其他药物,是指对微生物有作用,但在美国不常规要求测试的药物。f其他非肠杆菌科:包括假单胞菌属和其他非苛养、非发酵糖革兰阴性杆菌(除外铜绿假单胞菌、不动杆菌属、洋葱伯克霍尔德菌和嗜麦芽窄食单胞菌)。 二、药敏折点的相关更新 2016年CLSI M100S(第26版)文件修订了头孢唑林对肠杆菌科的纸片法和MIC折点,并建议将头孢唑林药敏结果用于预测口服头孢菌素的药敏。当头孢唑林用于治疗由大肠埃希菌、肺炎克雷伯菌和奇异变形杆菌引起的非复杂性尿路感染时,建议使用新修订的折点,见表2,折点建立基于的给药方案为

1g每12h;除非复杂性尿路感染外,当患者为其他感染时,仍沿用M100-S25中头孢唑林对肠杆菌科的折点。 新版标准删除了下列药物对各菌种的折点:替卡西林和头孢噻吩对肠杆菌科的折点;替卡西林对铜绿假单胞菌;替卡西林和美洛西林对不动杆菌属;美洛西林、替卡西林和氨苄西林对其他非肠杆菌科(包括假单胞菌属和其他非苛养、非发酵糖革兰阴性杆菌,除外铜绿假单胞菌、不动杆菌属、洋葱伯克霍尔德菌和嗜麦芽窄食单胞菌)的折点。同时也删除了美洛西林和替卡西林对厌氧菌的折点。

三、常规药敏试验、补充药敏试验、初筛试验、替代药物检测法和等效药物检测法鉴定抗菌药物的敏感和耐药 M100S(第26版)增加了常规药敏试验、补充药敏试验、初筛试验、替代药物检测法和等效药物检测法的说明,见表3~7。 1.常规药敏试验:用于临床常规检测的纸片扩散法、肉汤或琼脂稀释法。 2.补充(非常规)药敏试验:通过常规纸片扩散法、肉汤或琼脂稀释法以外的方法检测某种或某类药物的敏感性或耐药性,且该方法无需额外试验确证药物的敏感性或耐药性。 3.初筛药敏试验:结果用于预测,需要额外的试验确证药物的敏感性或耐药性。 4.替代药物检测法:当目标抗菌药物的药敏无法检测或替代药物的药敏操作优于目标抗菌药物时,该药物可替代目标抗菌药物进行药敏试验。 5.等效药物检测法:可预测与其密切相关的同类药物的药敏结果,并通过减少多种密切相关药物的药敏检测数量以提高检测效率。

2010年选举法修改内容列举

2010年选举法修改内容列举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确定选举日期; (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主持投票选举;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六、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 七、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的规定移至第十六条,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八、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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