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案例--路产赔偿执法卷宗规范书写
案例:2011年3月5日23时12分,刘某某驾驶的贵EM0001号煤车,在安龙装煤准备运到广西,途径XX高速公路(G78)K 2066+260下行线处,由于刹车失灵,车辆侧翻,撞坏路产,和污染设施,造成此次交通事故。
卷内文件目录
贵州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
公路赔(补)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
案号(2011 )年(001)号
贵州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
路政案件现场平面图
当事人签字: 刘某某见证人签字:舒某某
贵州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
公路赔(补)偿案件询问笔录
案号(2011 )年(001)号
共(2)页第(1)页贵州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
公路赔(补)偿案件询问笔录
案号(2011 )年(001)号
公路赔(补)偿案件调查报告
案号(2011)年(001)号
(报告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用于向上级备案,本页填写不下的可另附纸)
贵州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损坏(占用、污染)路产通知书刘某某:
你于2011 年 3 月5日在XX高速公路K2066+260下行线处汽车肇事损坏、污染路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限你于2011 年3月13日前来我队接受调查处理。
签收人(姓名):刘某某
处理机关地址:兴义高管处安龙路政大队木咋收费站出口联系人:唐某某
联系电话:0859-*******签发单位(章)
2011年3月6日贵州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
损坏(占用、污染)路产通知书
刘某某:
你于2011 年 3 月5日在XX高速公路K2066+260下行线处汽车肇事损坏、污染路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限你于2011 年3月13日前来我队接受调查处理。
签收人(姓名):刘某某
处理机关地址:兴义高管处安龙路政大队木咋收费站出口联系人:唐某某
联系电话:0859-*******签发单位(章)
2011年3月6日第一联存
根第二
联送达当事人
贵州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
案件讨论记录
案由:贵EM0001汽车肇事损坏(污染)路产一案
件处理、处罚(复议)机关:贵州省兴义高速公路管理处。主持人:肖某某记录人:唐某某。出席人:大队全体职工。案件简介:当事人刘某某于2011 年3月5日驾驶贵EM0001货车在XX高速公路K 2066+260处汽车肇事损坏、污染公路附属设施。
讨论记录:
讨论意见:对贵EM0001汽车肇事损坏(污染)路产一案,是否进行处罚,经过大队参会人员一致认为,该肇事车主刘某某积极配合路政员查勘,笔录等手续,给予不处罚的决定。
行政领导意见:同意大队员工讨论方案。
肖某某
参加讨论人员签名:
2011 年3 月 14 日
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2011)年黔高交路赔字第 001号
当事人:刘某某
当事人地址:兴义市盘江县盘江路886号
当事人刘某某驾驶的贵EM0001号货车汽车肇事损坏、污染路产一案,经兴义市市(县)安龙路政大队依法调查核实:当事人刘某某于 2011 年 3 月 5 日(详述案由、调查和听证经过、证据及认定的事实等内容)驾驶的贵EM0001号货车于2011年3月5日,从安龙往广西方向行驶,行至XX高速K 2066+260下行线处,因操作不当肇事,撞坏路产和污染路面,无人员伤亡;当事人刘某某对其照成的路产损失也予以承认上述事实,由调查报告、书证物证(证据名称)予以佐证。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简述赔、补偿的理由和依据)刘某某损坏、污染路产事实成立,违反了《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依《公路法》第八十五条、《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本单位依法做出如下公路赔(补偿)处理决定:
当事人赔(补)偿路产损失人民币壹万玖仟陆佰伍拾圆整(¥19650.00)(赔、补偿的方式及赔补偿数额)。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贵州省兴义高速公路管理处安龙路政大队缴纳路产赔(补)偿费,逾期不缴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复核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路赔(补)偿执行单位(印章)
2011年3月15 日
贵州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
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存根)
案号(2011)年(001)号
高的作为依据
贵州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
违章案件管理文书送达回证
案号(2011 )年(001)号
粘贴纸
1、路产设施损坏赔(补)偿明细表
2、其他物证出警(肇事)情况说明
制表:唐某某
公路赔(补)偿案件结案报告
案号(2011)年(001)号
2、本页填写不下的可加附纸,并在备注中说明。
备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