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自律十项制度

经营者自律十项制度
经营者自律十项制度

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十项制度

为规范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行为,切实树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教育引导经营者认真履行责任义务,从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实际,制定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十项制度。

一、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质量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一)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

应当向供货商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

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并由供货商加盖公章。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准进货。

(二)索取并仔细查验食品质量证明文件

应当按食品种类和生产批次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有效商品检验证明。

向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三)索取销售凭证

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资料管理

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保管期限为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五)统一配送经营证明文件的查验

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验供货者的证明文件,并统一建档保存;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食品,仍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一)记录方式

可以采取电子、书式、票据三种记录方式。

1.电子记录。食品经营企业要使用吉林省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管网络平台系统,利用电脑记录。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2.书式记录。未实行电子记录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设置“食品进货台账、食品批发企业还应设置销售记录台账”,利用账簿记录;

3.票据记录。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逐日将食品进货凭证分类粘贴、便于查找,定期装订成册,代替食品进货记录。

(二)记录内容

应当根据食品进货凭证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三)查阅进货记录

应当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

对保质期将满的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销毁,并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如实加以记载。

(四)记录保存期限

食品进销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树立诚信意识,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一)出具凭证

应当主动为消费者开具信誉卡,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出具销售票据等购物凭证。

(二)承担责任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下列情形,消费者可凭购物发票等凭证向经营者要求退换或赔偿:

1.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

2.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3.经有关部门检验判定的不合格食品及确认的假冒伪劣食品;

4.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诚信经营

应当做到经营食品明码标价、价格合理、计量准确,不出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四、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增强契约意识。对供货商、生产商或产地拒绝签订购销协议的,应当不予进货。

(一)签订购销协议

凡经销肉类、蔬菜类等农产品、水产品和畜禽产品的,均应签订购销协议:

1.经营肉类、畜产品、豆制品等食品,应当与生产(加工)企业签订“场厂挂钩协议”;

2.经营蔬菜、水产品等食品,应当与生产养殖基地签订“场地挂钩协议”。

(二)签订协议原则和必备条件

应当体现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购进食品的特点,制定质量保证条款,明确购销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签订协议,必须索取供货方食品销售信誉卡或食品质量承诺卡、检验、检疫等合格证明。

(三)定点采购

经营水果、蔬菜类食品,应以无公害水果蔬菜生产基地为采购定点单位。

经营肉类食品,必须到定点屠宰场采购,实行日零库存制。

(四)定期考察

应当定期对协议供货的食用农产品养殖、种植基地或者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考察,确保提供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不符合要求的基地或者企业,应当及时提出改进的意见或者依法解除协议供货关系,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安全可靠。

五、市场主办者责任制度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主办者),应当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履行管理责任。

(一)经营者入场资格审查

应当认真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相关资料。

对材料不完备、不具备食品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经营。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食品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应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

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定期组织经营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取消其经营资格。

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二)建立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应当建档记载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信息,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监督经营者严把进货关。

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三)认真履行管理责任

1.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自律制度;

2.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其他包装标识;

3.监督经营者不得对食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虚假宣传;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食品;不得销售“三无”、

变质过期、有毒有害食品;不得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贴牌”食品;

4.为食品经营者提供保证食品卫生、食品安全的经营设施和经营环境;

5.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清查和处理退出市场的不合格食品;对发现进场交易有重大问题的食品,及时报告和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6.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及不合格食品的下架处理、召回、退货协议;

7.督促经营者主动为消费者出具信誉卡,作出公开的质量承诺;

8.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进货查验记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入场销售者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9.定期检查食品经营者的食品进、销、存情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10.对入场销售的食品,应签订“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协议而不签订的,或者不严格审核有关资质证明等材料出现问题的,将其清除出场。

六、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强食品质量自律意识,自觉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检查食品质量、卫生情况,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保证食品安全。

(一)完善检测条件

较大型商场、超市、市场应当建立食品自检机构,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台),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适应质量检测需要。

(二)配备食品质量监督员

较大型商场、超市、市场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检查、监督记录。

(三)重点食品入市自检

对肉类、蔬菜等重点食品加强入市自检,随时对销售的食品进行质量检查。

对不能从感官上直接鉴别但怀疑其有质量问题的食品,暂停销售,经监管部门认定质量后,再行处理。

对涉嫌假冒伪劣食品、“三无”食品有权责令经营者撤下货架停止销售,并报辖区工商部门进行处理。

(四)禁止入市经营的食品

1.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经检测发现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3.自检结果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4.自检结果显示食品中含有非食品原料或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

5.自检结果显示食品中含有的添加剂超过相关标准的;

6.自检结果显示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七、食品退市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所经营食品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食品应当严格执行食品退市制度。

(一)食品召回

对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应及时公示、公告,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二)下架退市

发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销售食品的,应及时下架退市,并做好记录。

(三)超过保质期食品退市

食品经营者对自查中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清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登记造册并就地销毁。

食品经营者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应当确保该过期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并应当如实记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四)明示补救措施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应通知生产者召回,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八、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贮存、运输及销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一)食品运输

用于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

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二)食品贮存

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食品销售

对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问题食品要及时下架退市,做好相关记录。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生鲜、熟食制品等食品,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九、食品经营者报告备案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对所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一)停止销售

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二)食品报验

采购食品,应当向商场(市场)食品质量查验办公室报验。报验内容包括:

1.食品实物样品;

2.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质量认证文件复印件;

4.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5.商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6.专营专卖食品委托书。

(三)登记备案

经营特殊食品,应当向商场(市场)食品质量查验办公室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内容包括:

1.食品名称;

2.商标;

3.厂名、厂址;

4.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号;

5.供货单位、时间、数量。

十、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树立健康从业意识,加强用人管理,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及时发现解决食品安全隐患。

(一)建立健康档案

食品经营企业对从事食品经营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及时记录员工健康情况。

(二)年度健康检查

食品经营者应当每年组织食品经营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及时了解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情况,对不适宜从事食品经营的,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三)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要求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才能从事食品经营活

动。如健康证明过期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

食品安全法十项制度

食品安全法十项制度 为规范本食品经营单位食品经营自律行为,切实树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我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诚信经营,从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结合本店实际,特制定食品经营十项自律制度。 一、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认真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一)食品批发商、零售商的查验 1、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 食品批发商、零售商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有效期内的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并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件备查。 2、查验供货商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批发商、零售商在进货时应当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有效商品检验证明,并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电子扫描件备查。 3、索取销售凭证 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联系方式。在延安区域向食品批发商进货的索取由工商部门监制的销货清单即“一票清”发票。

销售清单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供货单位(盖章)及联系方式,供货单位食品流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编号,送货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供货日期; (2)、购货单位及联系方式,购货人(签名);3.食品名 称、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合格证明、数量、单价、金额。 (二)资料保存期限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将相关照、凭证分类建档保存,保管期限为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 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一)食品批发商、进货和销货记录 1、进货记录 食品批发商在进货时应当如实填写进货台账,详细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记录方式可以采用书式,也可以采用电子方式。 2、销货记录 食品批发商、在销货时应当进行记录。可以逐日将销货清单(一票清发票)按不同的购货单位分别粘贴,定期装订成册,代替食品销货记

食品生产者自律制度

食品生产者自律制度 一、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质量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1、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 应当向供货商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 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并由供货商加盖公章。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准进货。 2、索取并仔细查验食品质量证明文件。 应当按食品种类和生产批次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 报告,进口食品的有效商品检验证明。 向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3、索取销售凭证。 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4、资料管理。 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保管期限为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5、统一配送经营证明文件的查验。 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验供货者的证明文件,并统一建档保存;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食品,仍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1、记录方式。 可以采取电子、书式、票据三种记录方式。 1>.电子记录。食品经营企业要使用陕西省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管网络电脑 平台系统,利用电脑记录。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公司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汇编

管理制度标题:公司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编号:ZZJG-001 版次:A/0 发布日期:制定: 审核:顾问:

批准: XXXX 有限公司(管理部) XX 年XX 月 公司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更好的完善企业管理工作,明确企业管理组织程序,达到提高企业经营效率的目的。 2、范围:本制度规范了公司组织机构的管理模式、功能、程序,部门和岗位设置、职责等,适用于企业内部的管理运作。 3、职责 3.1公司组织管理制度由管理部负责制定,管理部负责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对公 司组织机构进行制定、修改、发放、检查,并根据组织机构的设置,制定各部门的职责及岗位职责,以及工作流程等。 3.2其他部门配合综合部做好公司组织机构的管理工作,并根据组织机构所规定的部 门职责及岗位职责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副总经理 4.2 组织机构设置 4.2.1 公司组织管理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设立总经理负责制 4.2.2 公司组织管理层分为高层、中层、基层三个层次。 4.2.3 管理程序分别为总经理、副总经理。 4.2.4 根据组织机构管理原则下设岗位及部门为: ① 高层:总经理、副总经理。 ② 中层:部门主管。 4、组织机构管理办法 总经理 管理部 技术研发部 工程项目部 工程维护部 业务部

③部门:管理部、技术研发部、工程项目部、工程维护部、业务部。 4.2.5部门设置的功能: ①管理部:负责建立公司的各项行政管理制度,并对各项管理制度实施情 况进行检查。根据公司目前的管理要求,公司行政事务及财务、仓库、合同 管理等统一由管理部管理。 ②技术研发部:负责公司技术研发。 ③工程维护部:负责公司产品的维护,退换货及客诉的处理。 ④工程项目部:负责公司项目的安装指导、调试,下设调试和设计。 ⑤业务部:负责公司项目的业务开拓和应收账款的追踪,分业务员和业务助 理。 5、部门职责、岗位职责 5.1总经理职责 5.1.1负责公司全面经营管理工作; 5.1.2制订公司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5.1.3组织实施公司内部人事、财务经营管理的设置方案; 5.1.4组织实施公司章程; 5.1.5公共社会关系处理; 5.1.6负责公司采购管理工作; 5.1.7负责公司管理人员的任免。 5.2副总经理职责 5.2.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5.2.2负责公司经营计划的实施并监督各部门计划实施的落实;

食品安全十项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条:所有从业人员在进厂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根据其健康情况决定是否录用及岗位安排。 第二条:在职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检验的有关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方可继续参加工作。 第三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穿洁净工作服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第四条: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第五条:对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安排在接触

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明日常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记录制度 第一条: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经营工作。 第二条:办公室是人员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生产和质检等各岗位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生产人员、检验人员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以及职业道德、卫生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三条: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才认识方式以集中授课、参加外部培训与自学形式相结合,并定期组织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核合格后再上岗。 第五条: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并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十项制度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十项制度 一、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向有合法资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并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在采购预包装食品时,认真查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和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还应当查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三、在采购食品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至少二年。 四、不采购和销售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二、食品进货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一)记录方式 可以采取电子、书式、票据三种记录方式。 1.电子记录。食品经营企业要使用吉林省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管网络平台系统,利用电脑记录。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2.书式记录。未实行电子记录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设臵“食品进货台账、食品批发企业还应设臵销售记录台账”,利用账簿记录; 3.票据记录。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逐日将食品进货凭证分类粘贴、便于查找,定期装订成册,代替食品进货记录。 (二)记录内容 应当根据食品进货凭证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三)查阅进货记录 应当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 对保质期将满的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销毁,并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如实加以记载。 (四)记录保存期限 食品进销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树立诚信意识,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一)出具凭证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doc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安全组织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十项制度

一、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质量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一)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 应当向供货商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 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并由供货商加盖公章。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准进货。 (二)索取并仔细查验食品质量证明文件 应当按食品种类和生产批次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有效商品检验证明。 向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三)索取销售凭证 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资料管理 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保管期限为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五)统一配送经营证明文件的查验 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验供货者的证明文件,并统一建档保存;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食品,仍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 制度,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一)记录方式 经营者可采取电子、书式、票据三种方式记录采购及销货情况。 1.电子记录。食品流通经营企业应采用信息化技术,对进货情况进行电子化记录。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传真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 2.书式记录。未实行电子记录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设置食品进货台账,留存食品经营“一票通”批发台账黄联记录进货情况;食品批发企业还应设立批发台账,留存食品经营“一票通”批发台账白联记录销货情况; 3.票据记录。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应逐日将食品经营“一票通”进货凭证粘贴归档,使用食品经营“一票通”进货台账封皮装订成册,便于查询进销货情况。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严把食品质量关,建立和执行以下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经营安全。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1、从业人员必须有健康证明方可上岗。2、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3、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4、本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5、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1、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和知识培训;2、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3、检查食品经营过程的安全状况并提出处理意见;4、对食品安全检验工作进行管理;5、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6、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7、配合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8、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三、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1、每天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2、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

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3、对贮存、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下架退市,停止销售,并做好退市记录。4、对发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做好相关记录,将情况及时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管理部门。5、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检查活动,如实提供被检查食品的票证、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相关信息。6、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 2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食品药品管理部门。7、因食品安全管理和经营的需要,修改、增加的相关制度及经营项目及时书面报告食品药品管理部门。 四、食品进货查验和批发记录制度。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索证档案,不从无合格经营资质的供货者处进货,不接受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行为,不经销三无(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食品和过期变质等违法食品,保证所售食品质量安全。向供货者索取进货凭证。从事食品批发业务时,向购货者提供销货凭证。按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要求,建立食品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货日期等内容。妥善保管书式台帐档案,条件允许情况下,建立电子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食品贮存管理与废弃物处置制度。1、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

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

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参考) 一、食品经营者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1.食品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2.市场开办者要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职责,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3.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食品质量查验责任,设立食品质量监督员。严格执行食品质量查验,查验食品质量的真实性,严防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冒牌食品进入经营场所,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4.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时,要按批次索取和查验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等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看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食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仓库管理人员或者验收人员要对照“食品进货单”或者“食品进货合同”,要开箱检查和抽查食品质量,查验是否霉变、生产日期和保值期是否真实;要查验食品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有中文标注的食品名称、规格、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日期,防止过期或者即将到期的食品自制加贴新的生产日期、保质日期。 5.食品经营者发现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要详细造册登记,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质量检验检疫、卫生行政等执法机关,并按照规定予以销毁. 二、食品经营者购销台帐制度 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食品购销台帐。 2.食品经营者必须按年度建立食品购进、仓储、销售台帐,由专人管理,所记载的内容真实。 3.购进和仓储台帐应当按照食品品种记载以下内容: 名称、品牌、产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限、生产厂家、供货单位、进货时间等; 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等质量认证标志和商标注册证等; 4.销售台帐应当记载销售的食品名称、数量、流向、时间、生产厂家、供货单位等;记载不合格食品的处理内容。 5.食品经营者购进的食品的相关资料,要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开办者备案。 三、食品经营者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1.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和其他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完善检测条件,对上市食品质量自行检测。 2.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的开办者应当设立检测设备,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质量,自行检测。

企业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依据广州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制定,其目的旨在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机构,明确规定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组织机构、业务分工以及职能权限与责任,规范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组织结构的设置与调整,以确保公司的高效运作,提升公司经营效率,促进公司健康快速地发展。 第二节组织建立和运行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组织设立的原则: (1)必须支持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 (2)应扁平、紧凑、高效,并相对稳定; (3)机构职能应清晰、精简、有利于强化责任,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目标的实现; (4)应以市场为导向,同时考虑机构自身的成长与发展; (5)有利于经营活动的开展,使资源配置得到优化; (6)应有利于部门、业务单元之间的高效沟通与协作,降低管理成本; (7)有利于信息的交流,促进经营管理活动的良性运行。 第三条组织机构设置原则 (1)管理幅度适宜的原则;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3)业务单位之间便于协调、沟通的原则; (4)精干、节约、高效的原则;

(5)职能明确,管理层之间便于授权的原则; (6)目标一致性原则。 第四条职务的设立原则 (1)直接上级唯一的原则; (2)逐级指挥和逐级负责的原则; (3)职权与职责对等的原则; (4)监督职能与业务职能分设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内部管理控制原则 (1)越级检查原则:上级可对直接下级进行检查,也可对下级的下级进行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但不能越级指挥; (2)例外管理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上级来处理意外出现的问题,凡是有重复性质的例行性工作,要制定出制度、流程和规范,授权下级处理; (3)目标分解控制原则:依据集团公司下达的战略规划和年度目标,将公司需要完成的主要经营指标层层分解,从总经理到分管副总经理(总监)到部门经理到员工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对其进行考核和控制。 (4)成果导向原则:管理控制应使各项工作能够按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要求来进行。 (5)目标一致性原则:公司鼓励员工和各级管理人员在管理控制系统不完善的地方,在工作和条件处于非常时期时,按照公司的目标要求,主动采取积极的措施和行动。 (6)越级上告原则:下级对直接上级的工作失误进行劝阻,但其不听者,可越级上告。 第三节组织沟通和协调的机制 第六条集团各组织沟通和协调的原则

保证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共12项)

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 第二条在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三条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①第三条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⑤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⑥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⑦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⑧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应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

食品经营者(食品餐饮类) 自律制度 企业名称:

目录 一、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记录查验制度; 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三、设施设备卫生管理; 四、设施清洁、消毒管理制度; 五、人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七、加工操作管理制度; 八、投诉制度; 九、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

一、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记录查验制度 、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采购、查验以及台帐记录等工作。采购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规定,熟悉并掌握食品原料采购索证要求。 、进行采购检查和进货验收的食品包括:()食品及食品原料(如食用油、酒、饮料、调味品、米面及其制品等);()食用农产品(如蔬菜、水果、豆制品、猪肉、禽肉、水产品、禽蛋等);()食品添加剂(如亚硝酸盐、酵母、色素、食品品质改良剂及处理剂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必须查验的其他产品。 、到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并现场查验产品一般卫生状况和包装、标识,购买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 、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础地采购食品时,索取并留存供货基地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与供货商或供货基地签订保证食品卫生质量的合同。 、从食品生产企业或批发市场批量采购食品时,按照生产批次向供货商索取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经供货商签字或盖章。非批量采购食品时,索取购物凭证。 、采购食用农产品时,索取销售者或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

、采购生猪肉时,查验确认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及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采购其他肉类查验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 、采购食品添加剂时,查验该产品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卫生许可后购买,并索取购物凭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采购的食品在食品入库和或使用前核验所购食品与购物凭证,符合后经验收人员签字认可后入库和或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食品注明处理方式。 、妥善保管索证的相关资料和验收记录,不涂改、不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少于食品使用完毕后个月。 、采购的食品必须建立食品采购台帐。台帐应含有购货日期、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的感官性状、所索取证票种类及采购员签字等内容。 、采购的食品进库前仓库管理人员应对食品的色、香、味、形进行验收,合格食品入库储存,不合格食品退回。 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餐厅地面、墙壁、门窗、灯具、空调机、桌椅等清洁整齐,室内无有害昆虫、老鼠。 、用餐后桌净、地洁,餐桌上的调味容器及其他物品清洁卫生,每周消毒二次。酱油、食醋每日更换。

经营者参与放心消费创建管理办法

经营者参与放心消费创建管理办法 为规范经营者参与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申报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为消费者生活需要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企业(店),且持续经营2年以上。 二、申报条件 (一)主体资格合法。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已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行政许可,并依法领取相关证、照及其它证明文件,悬照亮证经营。 (二)落实相关制度。按照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要求,经营者采取切实措施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不合格商品下架制度》、《消费纠纷处理制度》、《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等。(四项制度示范文本附后,经营者可根据自身情况补充完善) (三)遵守公开承诺。经营者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履行六项承诺:践行诚信理念,强化法治意识;完善安全制度,保障安全放心;严格进货验收,保障质量放心;实行明码实价,保障价格放心;提升服务水平,保障服务放心;履行首问责任,保障维权放心。 三、申报流程

(一)申请参与放心消费创建的经营者到所在地市场监管所、消保委分会申报。 (二)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消保委根据申报条件审核。 四、开展活动 审核通过的经营者按照“五个统一”要求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一是统一称谓。参与创建活动的经营者,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统一悬挂相关证照,其称谓统一为“放心消费创建单位”。二是统一标志。参加创建活动的经营者,统一使用“安徽省放心消费创建标识”悬挂于显著位置。三是统一标准。在参与创建的单位中统一按照《安徽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认定标准(试行)》,认定评选“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四是统一制度。参加创建活动的经营者,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四项制度要求,完善自律制度。五是统一承诺。参加创建活动的经营者,按照本办法公开承诺的要求,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五、动态管理 对参与放心消费创建的经营者实行动态管理。发现违法失信行为,视情节轻重,及时约谈,劝喻整改,直至取消参与创建资格。表现突出的经营者,可以申报放心消费示范单位。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食品生产十项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条:所有从业人员在进厂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根据其健康情况决定是否录用及岗位安排。 第二条:在职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检验的有关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证实方可继续参加工作。 第三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穿洁净工作服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第四条: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别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第五条:对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安排在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明日常监督治理。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记录制度 第一条: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经营工作。 第二条:办公室是人员培训的归口治理部门,应根据生产和质检等各岗位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治理人员、生产人员、检验人员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以及职业道德、卫生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三条: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才认识方式以集中授课、参加外部培训与自学形式相结合,并定期组织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核合格后再上岗。第五条: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并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食品经营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十项制度

食品经营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十项制度 一、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食用的食用油,干果,坚果,肉类熟食制品,蛋及蛋类制品,粮食,米面制品,乳制品,烘焙食品,豆制品,糖果蜜饯,冷冻饮品,方便食品,罐头,烹调佐料,腌制品,酒精饮料,非酒精饮料,茶,咖啡、可可,婴幼儿食品,其他食品,保健食品(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等食品。 第二条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当向供货商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食品检验合格证等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如存在相关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经营者不准进货。要按食品种类和生产批次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进购进口食品的,应当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格证明以及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经营者严禁进购。对供货商提供的进口食品的有效商品检验证明,应当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并由供货商签字盖章。 同时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三条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

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及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食药部门的检查。 第九条对销售悬挂“总代理”、“总经销”字样牌匾的必须查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件复印件留存归档备查。 第十条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保管期限为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组织机构设置和岗位管理制度

组织机构设置 一、公司组织管理层分为为“领导决策层、职能管理层、责任效益层”。其中领导决策为高层,职能管理层为中层,责任效益为基层。 二、组织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 1、高层管理,领导决策。 成员:董事长,总经理,总工,总监。 主要是决策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制度公司中长期经营计划,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管理制度,工作考核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体系。 主要人员配置:董事长1名,总经理1名总工1名总监1名。 2.中层管理职能管理 主要成员:技术部主任行政部主任业务部主任财务部主任 人员配置:技术部主任1名综合办主任1名业务员1名出纳1名。 3、基层管理责任效益层 主要成员:业务专员项目员档案管理员文职人员 人员配置:项目专员1名业务员2名文员1名 在公司生产经营初期,实行“大部门兼管制”,部门不配副职,实行“正职负责制”,一人兼任多职,实行“职务兼任制”。 岗位责任 岗位名称:董事长 1 、负责主持公司全面的经营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设计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制度公司中长期经营计划,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管理制度,工作考核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体系。 3、负责公司各种资产的优化组合和有效配置,让公司的有效资产投入得到充分的使用和最大的产出。 4、负责财务管理,严格审核财务预算,审查公司大额资金支付及费用报销。搞好增收节支,开源节流工作,确保资产增值。 5、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把关工作,对技术部负责。

6、代表公司参加与外界的重要谈判,签署公司有关发展战略协议,对接好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作关系。 岗位名称:总经理 主要职责与工作任务: 1、领导执行公司各项决议,对各项决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决议的贯彻执行。 2、实施公司的总体战略: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发掘市场机会,领导创新与变革。 3、根据公司下达的年度经营目标组织制定、修改、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4、领导建立公司与客户、合作伙伴、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机构、金融机构、媒体等部门间顺畅的沟通渠道;领导开展公司的社会公共关系活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领导建立公司内部良好的沟通渠道。权力和责任: 权力: 对公司经营目标的建议权 对副总经理、财务部的人事任免建议权及其它员工的人事任免权 对公司各项工作的监控权 对下级之间工作争议的裁决权 对所属下级的管理水平、业务水平和业绩的考核评价权 责任: 对公司年度经营计划、费用预算及计划和预算的实施结果负全面责任对因经营管理失误造成的重大损失负领导责任 对公司经营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负责 对提交的报告、报表、决定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岗位名称:行政部主任 1:全面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办公室年度、月度工作目标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参加总经理办公会、重大业务会议,并负责记录;组织起草公司重要文件;审核、控制公司办公费用及接待费用

保证食品安全规章制度通用十项

(单位名称) 经营者(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保证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二、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当食品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个人仪表整洁。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不可放置在食品加工、销售工作区。 五、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加强个人健康状况日常监督管理。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从业人员培训,增强其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知识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操作规程等。 四、定期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集中学习培训,做到有学习培训记录、食品从业人员有学习记录本,并建

新版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本人(单位)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中,以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基本原则,特制定以下制度,并接受行政执法机关和消费者的监督: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五、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六、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七、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 八、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九、废弃物处置制度。 十、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十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案 十二、食品召回制度。 十三、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食品批发企业需提供)。 十四、从事食品贸易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提供制定有散装食品包装形式、贮存和运输的措施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散装食品销售者需提供)。 十五、从事制售类的食品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还应当提供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使用添加剂者需提供)。 十六、从事制售类的食品网络经营者,还应当提供食品送餐过程与控制制度、食品送餐记录制度(网络经营者需提供)。 十七、具有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的制度;(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 类场所)。 十八、具有定期清洁卫生间的制度。(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 类

场所需提供)。 本人(单位)制定的以上制度,在辖区食药所监督下实施,并将相关制度容存档或制作悬挂于经营场所墙上,便于执法人员和消费者监督。 申请人签字(盖章):年月日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可上岗,不得先上岗后体检。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3.食品经营服务提供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组织健康年检及新上岗人员健康检查,组织每日人员晨检,督促以上“五病”人员调离。 4.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格规操作。经营餐饮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5.格按规洗手。工作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按消毒液使用确操作。 6.工作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组织职工参.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2.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可直接从事餐饮服务工作。从业人员包括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