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反馈表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反馈表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反馈表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法规部门存档,一份反馈至规范性文件送审部门。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在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 作会议上的经验交流材料之一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监督和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手段。2004年《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实施以来,我区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力度,凡规范性文件均按照规定及时向省政府报送备案,对下级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审查监督职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有效地保证了法律法规在我区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了法制统一。 一、主要做法和体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和机制建设是关键。我区注重从制度机制建设入手,积极探索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路子、新办法,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努力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了行政层级监督职能。2008年制定了《毕节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行署规范性文件制定规程》、《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等文件,对规范性文件的规划、调研、起草、社会参与、论证、审查、备案等每个环节都作了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日益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化。去年以来,行署向省政府共报备规范

性文件6件,审查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340件,清理和撤销19件。 (一)加强制度建设,努力构建上下联动,各方配合的工作机制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政府层级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维护法制统一,防止部门利益形成的重要措施。行署对此非常重视,把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报送备案工作写进了《行署常务会议规则》,凡出台规范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要先送行署法制办进行审查,没有经过法制办前置审查且出具书面意见的,不上会研究。为确保备案审查制度落实到位,我们进一步理顺了各方面关系,加强了与有关方面的衔接与配合。一是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明确为行署法制办的一项工作职责,确定专人负责,细化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责。二是明确操作程序,理顺行署法制部门与相关部门,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对规范性文件的启动、调研、草拟、征求意见、公众参与、讨论决定、公布实施、上报备案等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相关部门的职责都进行了规范。三是注重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追踪,对其社会效果及时掌握了解,适时改进。四是突出行署法制办在制发规范性文件中的作用,要求法制办全程参与行署重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各部门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执行前必须经法制办审核把关。同时要求法制办牵头组织对行署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对废止、失效以及与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相适应的文件及时清理或修改。

监理表式审查意见填写规范[详细]

监理表式审查意见填写规范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附录中给出了监理工作常用的三种表式:A 类表用于承包单位的报审、申请、报验、回复等;B类表用于监理单位实施施工监理时所发的通知、指令、审批等;C类表是各方通用表. 为了规范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过程、准确地填写附表中的审查意见,我们根据“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附表及填表说明,结合本项目的实践总结出如何填写规范附表中审查意见的建议标准用语,望遵照执行,并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 一、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 总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为: a、“经审核承包单位开工前准备工作已完成,满足开工条件.同意于××年××月××日开工”. b、“经检查,由于以下几项条件不具备,不同意开工/竣工,请尽快落实后报审”. C、“经复查停工令所提问题已处理完毕,满足工程质量(工艺流程)要求条件.同意于××年××月××日复工”. 二、单位工程开工报审表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为: a、“经审核承包单位开工前准备工作已完成,本单位工程满足开工条件. b、“经检查,由于以下几项条件不具备,不同意开工条件,请尽快落实后报审”. 审核的内容为:开工报审表上所列的各项内容,逐条落实. 总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 a、“同意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同意于××年××月××日开工”. b、“同意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不同意开工,请尽快落实后报审”. 三、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

监理人员审查的主要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应由施工承包单位项目部组织编制,公司级技术管理部门审核,公司总工批准.文件的编审批程序应符合承包单位的体系文件规定,文件封面的落款为承包单位公司名称,并加盖公司章. 2.项目监理部应从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施工总进度计划是否满足合同工期,是否能够保证施工的连续性、紧凑性、均衡性;总体施工方案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是否先进,能否满足施工总进度计划要求,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措施是否得当;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是否与施工总进度计划相适应、是否考虑了施工机具、材料、设备之间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协调;资源供应计划是否与施工总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相一致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监理意见.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a、“经审核,你方申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满足施工要求,同意按此方案及有关规定组织施工”. b、“经审核,你方申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不完善,不能满足施工要求,请对以下内容进行修改,重新申报.” 总监理工程师的审核意见: a、“同意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严格按照此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b、“请对以下内容进行修改,重新申报.” 四、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a、XX施工单位资质符合要求,业绩良好,可以分包; b、XX分包单位不符合分包资质要求,不可分包或XX资质证明已经过期,请重新提供有效证明. 总监理工程师的审核意见: a、同意/不同意XX工程由XX分包单位分包; b、同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XX工程不可以分包等. 五、单位资质报审表(试验检测单位/主要材料、配件及设备供货商)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a、“经审查××材料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齐全,符合要求,同意在工程中采用”.. b、“经审查所报××材料供货尚资质材料不全,缺少××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

【法制意见】林甸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

【法制意见】林甸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意 见 林甸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 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一条为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重大决策是指县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的涉及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定。 重大事项范围: (一)本县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确定或调整; (二)本县年度各项工作计划和方案的确定或调整; (三)本县年度财政预决算,以及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 (四)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五)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 (六)资源开发建设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涉及全县性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 (八)本县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规、建设性详规、各类专业规划的研究、报审; (九)本县大规模的城市改造规划或重要街区、路段的改造规划以及城市公共管理职能的确定或调整;

(十)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调整; (十一)涉及重大决策的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十二)其他需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县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适用本意见。重大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其合法性审查,除执行本意见外,还应当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大庆市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县政府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决策承办部门以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本部门法制机构或本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后,将重大决策草案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第六条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重大决策草案,应当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重大决策草案说明; (二)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以及借鉴经验资料; (三)征求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情况,依法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有听证会的书面记录; (四)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报告; (五)本部门法制机构或本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意见。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1).

乡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乡镇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乡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乡镇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乡政府原文转发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平田乡政府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乡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乡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六、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部门应当乡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七、乡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 (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法规科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分管副主任、主任。 二、权力行使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十三)“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 《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认定、合法性审核和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审查范围和标准 (一)审查范围 《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二)审查标准 1、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 2、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3、内容是否与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相违背; 4、拟确立的措施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5、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6、起草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7、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四、所需材料 起草部门应当向法制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该文件的说明;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的文本; (三)协调论证结论和各方面意见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 五、审查决定 承办人A对送审稿进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暂缓审查或退回意见;符合条件的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科长审核后,承办人A将征求意见稿发送到各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征求意见,或通过网络、报纸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承办人A会同起草单位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再次修改,形成讨论稿,报主管主任(或主任)审定。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牡丹江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法制办网页)长期公布 (一)规范性文件施行前应当在市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二)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其他媒体上公布。 (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七、监督检查 执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讲话稿:在“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在“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部署,今年我们在全省选择一个设区市、两个省级机关和两个县级市作为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其中海门市是国务院法制办的试点单位。刚才,试点单位介绍了情况、交流了经验,听后很受启发。应该说,各单位对这次试点工作高度重视,推进比较扎实,取得成效也十分明显。下面,我就试点工作基本情况及成效、目前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全面推动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设想等讲几点意见 一、积极探索实践,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部署。国务院法制办按照中央深改组的要求,于去年底专门在云南召开会议,部署开展试点工作。

省办借此契机,同步开展了省内试点工作。各试点单位按照试点方案部署,利用10个月的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了相应的试点任务,呈现出四个方面的工作特点:一是高度重视、准备充分。省办试点方案下发后,各试点单位都向政府或部门领导进行了汇报,相关领导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局专门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试点方案,扬州市由市政府办公室出台试点意见,海门市成立了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成员涵盖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推进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宜兴市分管市长对试点工作进行了专门批示。各单位认真研究相关文件规定,特别是对一些新精神新要求进行了系统梳理,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了细化的实施方案,有的还学习借鉴了外省的做法,这些扎实的准备工作为试点顺利推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着眼问题、注重实效。按照国务院法制办试点方案的部署,这次试点主要在“界定审查范围”、“明确审查标准”、“规范审查流程”、“创新审查方式”以及“强化审查力量”等五个方面探索出行之有效的机制。各试点单位紧紧抓住试点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逐项破解难题,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扬州市带着问题找答案,专

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审查表

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审查表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审批表

欣光·万州名车广场地下车库工程 深 基 坑 开 挖 支 护 施 工 专 项 方 案 施工单位:重庆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编制时间:二0一一年十月

目录 一、工程概况 (1) (一)工程简介 (1) (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 (1) (三)工程特点 (5) (四)施工要求 (5) (五)技术保证条件 (5) 二、编制依据 (6) 三、施工计划 (7) (一)施工进度计划 (7) (二)工程主要材料供应及进场计划 (7) (三)施工机械设备配备及进场计划 (7) (四)劳动力计划 (8) 四、施工程序及施工段划分 (8) (一)施工工艺流程 (8) (二)施工段划分 (9) 五、地下室施工方法 (9) (一)施工用临时截排水沟设置 (9) (二)抗滑桩施工方法 (9) (三)地下室基坑放坡施工方法 (12) (四)土钉墙及放坡挂网喷浆施工及技术要求 (14) 六、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16) 七、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16)

(一)施工安全生产目标 (16) (二)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17) (三)主要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17) (四)安全设施设置 (19) (五)对高压电源电杆的保护措施 (22) 八、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22) (一)文明施工目标 (22) (二)文明施工组织机构 (22) (三)文明施工措施 (22) 九、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24) (一)应急救援预案区域范围 (24) (二)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依据 (24) (三)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原则 (24) (四)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机构及分工职责 (24) (五)应急设备及药品配备 (27) (六)个体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28) (七)各类事故的处理程序和抢险措施 (31) (八)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33) 十、施工监测 (33) (一)施工监测控制内容 (33) (二)主要监测内容及监测频 (34) (三)监测方法 (34) (四)施工监测要求 (35)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局原文转发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五、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起草股室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局负责人签发,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七、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股室应当向、局政策法规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八、局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 (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九、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属于本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与本部门制定的原有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没有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的,局法制机构应当作出同意出台的审查意见,并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呈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法制机构应当作出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退回起草股室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 (三)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 (四)有关方面对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五)与本部门原有规范性文件不衔接、不协调或者存在严重冲突,又未提出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较大修改的情形。

规范性文件审查细则

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府办公厅(室)转送或者部门直接报送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部门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在20 日内办结,并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第16条) 部门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按照本规范进行前置审查。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按照本规范第二部分材料审查和第三部分内容审查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第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一、判断一个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主要从文件实体内容上去判断。凡是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需要公众知晓并遵照执行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文件,都属于规范性文件,不论这种影响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是负面的还是正面的。 判断规范性文件应注意以下常见情形: (一)名称和形式不能作为判断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目前没有专门、固定的名称和形式,只要按照国务院《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文种制发的文件,其内容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影响,不论采用何种名称,也不论采用条文式还是段落式,都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转发上级规范性文件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也属于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为实施特定行政管理事项制定的工作规程、办事流程、办事指南等,其内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具备的条件、遵守的程序、提交的材料等事项的,属于规范性文件。(四)行政机关针对规范性文件适用问题作出的批复、解释或者处理意见等,其内容和形式具有普遍适用规则特征的,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制定的以下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除市政府转办外,不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对行政机关或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二)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三)为明确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文件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内部工作制度的文件;(四)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五)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的实施方案。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名称为“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文件,若其内容除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分配外,还涉及创设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内容,应当在出具意见时指出“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内容不具有对外效力,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部分内容应当另行出文,并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二部分材料审查 审查报送材料是否提交了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起草说明及相关法律依据,其中,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出台的必要性、依据、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等内容。同时,还应当审查下列程序性材料: 一、是否征求各相关单位或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的意见 部门代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如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权,或者法人、公民或组织利益的,应当征求相关主体的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意见,应当进行协调沟通。对于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反映;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1条、第14条) 二、是否经部门法制科室合法性审查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部门制定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涉及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制度所称城市管理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局法制督查科负责对本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起草科室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局法制督查科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局负责人签发,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科室应当向局法制督查科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附电子文档);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八条局法制督查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精品]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精品]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局原文转发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五、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起草股室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局负责人签发,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七、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股室应当向、局政策法规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八、局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 (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九、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属于本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与本部门制定的原有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没有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的,局法制机构应当作出同意出台的审查意见,并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呈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法制机构应当作出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退回起草股室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

对规范性文件审核的几点体会

对规范性文件审核的几点体会 规范性文件在发布以后要被成百上千上万次地反复适用,有任何差错,包括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上出了问题都会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社会或者国家造成不便、损失等负面效应。因此,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非常重要。我在滨海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三年来,县政府、县政府办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主要由我负责,有如下几点体会,供大家参考。 一、规范性文件审核的几点原则 一是认真细心的精神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核的态度要件,也是最基本的要件。态度是做好工作的主观前提,对于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我们首先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就是认真、细心、严谨,用心去发现每一个法律点,并精益求精地使这些法律点合法、合理。 二是便民、利民的现代行政管理理念是保证规范性文件审核软质量的关键。有了负责的态度以后,首先应明确规范性文件审核的内涵。便民、利民的现代行政管理理念是保证规范性文件具备合理性的思想基础。合法但不合理的规范性文件形似有效,但因其与法的精神背道而驰,不具有合理性的软质量,所以它对社会、个体权利都有侵害。我们在规范性文件审核中应当注重提升文件内容的合理性。 三是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管理措施符合管理与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是规范性文件审核的追求。管理既是一门艺术也是一门科学,行政管理措施要尽可能地尊重和运用管理科学研究的先进成果,如大社会小政府、个人意思自治、尊重市场规律、注重利用激励机制、管理与引导相结合等理念。 二、规范性文件审核在技术上的操作要领 (一)注重法条检索,全面掌握法条

据了解,以往的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囿于当时信息技术的 落后,主要由审核人员自己翻书去检索法条、文件,或者由拟 文单位提供法条、文件依据。据我观察,此时往往会出现适用 无效法条、文件的情形。这些法条、文件,有些已被明令修改 或废止,有些被新法、新文件自然修改,有些因与上位法条、 文件抵触而自然失效。而且此种方法掌握的法条、文件依据有限,如果审核人再缺乏基本的宏观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知识 的话,往往会出现孤立地看法条及片面地理解法条的情形。以 这种获取法条文件依据的方法来开展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无疑 会出大错,对于专业的法务工作人员来说这是一个基本缺陷。 我们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的成果,掌握先进的法条检索 方法。这里的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主要指对网上数据库的运用。 我个人推荐的该类数据库为: 1.全国人大网的网上法条检索数据库(网址为 https://www.360docs.net/doc/4615793787.html,)。该数据库提供的法条及时效性注释非常准 确权威,而且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及中办、国办 发布的全国性法律法规或法规性文件检索服务为免费全文检索;提供地方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级别的法条名录检索服务,并对 名录标注颁行日期、时效性等说明。借助这些说明,我们可以 判断在别的网上数据库或法律法规汇编检索到的法条是否为最 新的目标法条。 2.中国法院网数据库(网址为www.china-court.org)。 目前该数据库可以免费注册,提供规章以上规范性文件的全文 检索。在全国人大网上检索不到全文的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 章可以从这里获得,但是该数据库时常出现法条更新不及时, 法条的修改废止信息反馈不及时的情况。 3.部委网站:检索专门法条或文件时可以上部委的网站, 尤其是检索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时,运用部委网站显得尤为 重要。

初步设计方案文件评审意见

110kv变电站工程等工程 初步设计评审意见 受**委托,**监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星期四)在**召开了**110kv变电站工程**双回送电线路工程。经过充分讨论,形成评审意见如下: 一、**110kv变电站工程 1、电气一次 ⑴结合最终规模,补充完善设备导体的选择; ⑵建议污秽统一按d级考虑,并直接说明各电压等级爬距; ⑶核实土壤电阻率、建议取消离子缓释剂,采用接地井; ⑷补充完善绝缘配合内容; ⑸主接线核实110kV避雷器参数; ⑹核实出线方式,建议全部采用电缆出线; ⑺建议取消二层楼,将35kV配电装置与10kV配电装

置共室布置,减小建筑体积; ⑻各平面示意电缆沟尺寸; ⑼核实10kV避雷器配置; ⑽核实110kV接线,主要是接地刀配置; ⑾注意报告及图纸中的笔误。 2、电气二次 ⑴核实高频开关电源模块数量,前后描述不一致。 ⑵4.1总的要求4)两网由间隔层网络和站控层网络组成,应改为两网由站控层网络和过程层网络组成。 ⑶4.4.3自动装置核实备自投是否为网采网跳模式,应为模拟量直采,电缆直跳。实现功能应为分段备投,无进线备投功能。 ⑷补充母线过程层设备配置。 ⑸补充互感器二次参数选择相关内容。 ⑹建议4.5电能量计量系统与5.5电能量计量系统内容合并。 ⑺主变高中低压侧配置0.5级电能表。明确所用变低压

侧配置0.5级电能表。 ⑻一体化电源系统原理图中高频充电模块数量与说明不符,核实。 ⑼建议取消35kV、10kV母线PT合并单元、智能终端。 ⑽电度表屏中电度表改为0.5级。 ⑾低周低压减载装置型号及规范栏应改为接入110kV 母线电压,不应接入35kV、10kV母线电压。 3、调度自动化及系统通信 ⑴主设备配置方案问题不大,但目前仅是可研阶段深度,达不到初步设计深度,应按照初步设计深度要求进行深化设计。 ⑵系统通信部分需深化设计(包含通信系统现状、规划要求、其他专业通道组织、设备参数要求、光缆纤芯的技术参数要求、时钟、同步系统方案等)。 ⑶补充继电保护和自动化通道组织方案。 4、土建部分 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内容不全,请按相应规范补充主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 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5]7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07 【实施日期】2015.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5〕7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苏政发〔2015〕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深化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重要性的认识 开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严禁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

文件。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研究出台《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和《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00号),着力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水平逐步提升。但必须清醒地看到,一些地方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不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发的相关程序规定得不到严格遵守,存在以一般文件形式替代规范性文件、规避虚化合法性审查等现象。各地、各部门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重要性的认识,坚持统一管理、全面规范、分级负责,致力于强化合法性审查的制度和能力建设,真正

审查意见范文

审查意见范文 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中的审查员暗语解密 1."公知常识""常用/常规/惯用技术/手段""有限次实验即可得到""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2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普遍需求及设计""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未能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常规手段可自行选择和设置的""将*用于**并没有技术障碍"——审查员的真正意思是说:我看这个区别技术特征没有和其他技术特征互动起来嘛!它还是起原来的作用,没有起到1+1大于2的效果,这根本就是拼凑!估计我说你拼凑你不服,那我只好说"在对比文件2(或者在公知常识中)中所起的作用相同"了!本来嘛,虽然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环境不同,但这个技术特征也是起与你专利申请中一样的作用啊!至少我没看出来什么不同,你也没说。 解决办法:尝试找到区别技术特征和其他必要技术特征一起组合后,新解决了什么技术问题。这个新的技术问题是对比文件中所没有提到的,或者在对比文件中该技术特征并没有解决这一问题。 2."请求保护的……系统的结构不清楚""不能直接或概括得出、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能预料还有其他手段可以

实现""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定除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提及的方式 外的其他方式也能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审查员的真正意思是说:(1)你公开这么少的实施例就想概括到这么宽?(2)或者是说,你权书中不要写入"程序""软件"这些字眼,因为计算机程序的限定内容既不是结构特征,也不是方法特征,这种撰写形式导致请求保护的系统的结构不清楚,不符合A26.4的规定,或者是说,你权书中虽然没有写入"程序""软件"这些字眼,但说明书中仅公开了以计算机程序实现的特定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其他等同替代方式来实现,因此,这样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A26.4的规定。 解决办法:举例说明除了实施例中所说的方式之外,还有一些方式也能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而这些方式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本发明的启示所必然能想到的。或者按审查员意思修改权利要求。如果是后两种情况,你要把权利要求书改为功能模块构架的权利要求,即按照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或者按照与反映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装置权利要求。 3."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审查员的真正意思是说:保护太宽了,缩缩吧;你设定的发明任务那么大,这么少特征怎么能完成?!

审查意见答复模板

审查意见答复模板 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以下意见陈述是针对审查员xx年xx月xx日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做出的。 申请人仔细研究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与审查员提供的对比文件1-2,针对审查员所指出的缺陷,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附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并意见陈述如下: 一、修改说明: 1、增加了权1的技术特征,将….增加到权1中,修改依据来源于说明书和实施例x。说明书第xx段有相应的描述…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原说明书的范围,符合专利法33条和实施细则51条3款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1、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按照单独对比的原则,权利要求1公开了x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披露此特征,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 按照单独对比的原则,权利要求1公开了x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披露此特征,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2-5的新颖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有新颖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有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 三、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且公开了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权利要求1公开了xx技术特征,权利要求

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如下: XXXX 因此,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3)对于此区别特征: 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公开这个区别特征,也没有任何暗示,(或者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这个特征,但是作用不同),此区别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 本申请还取得有益效果,具体….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或者两者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性进步,具有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有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四、关于不清楚的问题: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克服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不清楚的问题。(针对具体不清楚的问题,需要再描述一下),符合专利法26条第4款的规定。 申请人相信,经过修改,已经完全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及不清楚的问题,并克服了形式缺陷,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请审查员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授权本发明的专利权。 上述修改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申请人愿意以最大的诚意积极配合审查员工作,以加快审查进程。最后,申请人和代理人对审查员认真细致的工作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谢。 代理人:XXX,联系电话:XXXXXX

学校重要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学校重要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校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学校部门制定的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本制度所称文件,是指学校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 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文件的事项。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三、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四、学校办公室负责对本校部门制定的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起草处室在形成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办公室合法性审查的文件不得提交校领导签发,文件不得发布。 五、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处室应当向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1、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 2、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 3、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4、其他相关材料。 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六、办公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3、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4、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 5、是否属于执行法律、祛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6、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七、文件送审稿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属于本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与本部门制定的原有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没有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的,办公室应当作出同意出台的审查意见并在文件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呈法制机构备案。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公室应当作出将文件送审稿退回起草处室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 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 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 有关方面对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与本部门原有文件不衔接、不协调或者存在严重冲突,又未提出处理意见的 其他需要进行较大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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