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独立宣言

人权——读《世界人权宣言》

反复读《世界人权宣言》这三十条的时候,脑海里不断构想的是一个乌托邦式的王国,是一个不再只是哲学家才能当国王的柏拉图的理想国,但同时也是和现实差距非常大的一个设想。《世界人权宣言》由于颁布时的时代背景因素的限制,本身存在有一定的局限性,西方的主流意识和思想在宣言中占了主导地位,但本文主要就《世界人权宣言》与中国的关系进行有限的讨论。我们中国在人权方面做的怎么样?我们中国人该不该无条件地接受《世界人权宣言》?

中国在人权方面一直被西方和世界人权组织诟病,而生活在这个国家里面,一些人权问题确实让人触目惊心。

以往的经验告诉我们,刑警对犯罪嫌疑人(根据宣言第十一条是无罪的人)处以死刑严刑逼供,是违反了宣言的第五条的。但在中国,05年河南太康县公安局副局长就刑讯逼供致人死亡;08年黑龙江4名刑警刑讯逼供致人死亡;11年安徽两民警涉嫌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而著名的赵作海案件中,赵作海更是被刑讯逼供33天,五名警察全天审讯棒击罚跪。日益强大的网络和动不动就开涮的人肉搜索,狗仔队以“追求事实真相”为挡箭牌地追拍偷拍明星事件,正如著名演员文章马伊俐夫妻事件,新闻噱头“周一见”更是以明星出轨的隐私作为新闻的噱头吊足了胃口,吸引了大量的眼球,而在了解到出轨证据拍摄过程的“艰辛”后,实在不禁让人唏嘘这种不择手段是否侵犯了人权。这些事件在我们看来或许已经习以为常见怪不怪,但事实上他都与宣言第十二条的精神相违背的。

现实生活中的民间组织总是被政府化,属于人民自己的组织,尤其是关乎意识形态的组织的核心人物更是被官员化、政府化,人民往往被告知被参加组织。人民的游行、大量人的集会和聚集总是受到莫大的阻力和镇压,这与宣言的第二十条和第十八条的精神是相违背的,而上个世纪尤其是对学生运动的镇压尤其让人深刻。失业率和低收入人群是中国社会“所无法承受之重”,对其生活水平的基本保障还是很难做到,我们还是会看到大冬天大城市里,有人烧垃圾取暖结果毒气中毒身亡的新闻,中国还是有很多的失学儿童,而接受教育也是宣言所强调的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之一。中国的失业保障能力还是相对比较弱的。中国人关于直接或间接参与治理国家的权利的享有,也同样是受人诟病的。我身边的许多同龄人中成年大学生表示根本就不曾真正认识自己把票投给了谁,上头说选谁或

者大家选谁就直接选了,官与民还是处于一种相对隔离的状态。另一方面,对于知识产权的维护意识,也不过是最近几年才有所加强,对于本身就是一个山寨为主力的国家来说,让自身在山寨,享受山寨带来的在经济上的强大支撑的同时,去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山寨显然是不太可能的,而这个恰与宣言第二十七条的精神相违背。

而对于宣言的第二十九条,对于人在享受自己的自由和权利时要履行的义务,结合进来发生的事件,我更是深有感触。港影星杜汶泽被指在脸书上“大放厥词”,于是大陆刮起一阵“抵制杜汶泽”之风,许多明星导演更是加入的抵制潮流和鼓动他人抵制的队伍中去。这时候大家突然发现作为中山大学学生会,天子骄子,享受上层建筑的人竟然没有加入他们的队伍,他们开始愤怒不满,在网络上围攻中大学子,甚至说“培养了垃圾”、“卖国贼”等一些难听的话,着实让人在一场网络暴力中看到了网络暴民让人不寒而栗的震慑力。什么是民主什么是自由?中国人接触到这些新鲜的词后,就常常挂在嘴上,常常声称要维护自己自由的权利,要追求民主,却忘了别人对自由的需求,以及别人对民主的需求。自己要拥有抵制杜汶泽的权利,于是就开始要求别人也一定要抵制杜汶泽,一旦发现你没有与他们站在统一战线上,就开始声讨你,辱骂你,甚至有交大教授称坚决不招收中大的研究生。这不是将自己的自由建立在对别人自由被限制的基础上吗?甚至有人称此为“民意的强奸”。没有人高尚地想到那句“我不同意你所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出于自我的保护,你有权删除你自己所创造的东西,删掉自己写的微博,但是他们却认为你剥夺了他们自由言论的权利,但实际上,你不过是关掉了他们泄愤的窗。那些把民主和自由挂在嘴上的人未必就真正明白民主,说到底,他们的自由是个人的自由,是权利和义务相对隔离的自由,他们所想要所追求的自由是个人的自由去独裁别人。而可惜的是,在中国的网络上这样的言论和错误的思想到处可见,理智和符合宣言精神的人在少数,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是不对的。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中国在人权方面确实是在不断进步的。国家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国家制度的进一步透明化以及司法公正的进一步提高,普遍人民素质有所提高,国家对教育方面的加大投入都使得我们的人权问题进一步得到缓解。曾经有一位基督徒告诉我,在20年前你无法想像,当时信徒的聚会和教义会收到当

地政府的压制,一个老信徒甚至在守着铁窗数十年,但现在97岁的他去到台湾聚会交流都没有问题。对宗教和信仰的越发宽容是我们所喜闻乐见的。就如宣言二十九条中所说,对自由和一切幸福的追求是人人的权利,那么相对的,人人的权利对应的就是社会国家的义务。我们乐于看到国家有更多更大的实力去实现当中的宣言精神,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要无条件接受《世界人权宣言》。

首先就《世界人权宣言》来讲,他所讲的自由和权利涉及到了人们在教育、言论和参政方面,他始终强调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但令人疑惑的是,他不曾明确指出一旦这样的义务和权利被打破的时候,应该怎样处理那个违反义务的人。让违反义务的人继续享有人权和所谓自由去伤害别人显然是不对的,但是对这样一个人的任何限制都又与宣言本身的精神相违背。想要对他做出一些处置,必须要先剥夺他的人权,但对人权的剥夺就与宣言所谓“人人”精神相悖。像现在国家还存在有死刑,有期或者无期的监禁实际上都是和宣言所谓的精神是相悖的。不仅是《世界人权宣言》本身一些概念的不确定性,更是因为宣言和中国国情一些无法调和的不同点使得我们中国不应该无条件接受《世界人权宣言》。中国人口是世界上最多的,而且中国又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权利的集中更有利于中国的稳定和发展,而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又与人民的幸福生活息息相关。但又正如我们前言所说的“人民的权利相对与政府的义务”一样,政府的权利多了,人民的义务必然相对应地多了,权利也就收到了限制,但这又是完全合理的。

另外,由于宣言主要代表的是西方的主流意识和文化思想,对于截然不同的两种存在,中国坚持一个大同小异的人权道路完全是合理的。而尤其像是宣言中的第十四条“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更像是在变相地干预他国的内政,因为这种庇护往往是政治庇护型的,申请他往的保护之人必然是与国内当权者相悖的,那么如果所谓“迫害”之人一旦他往,是容易对国家造成安全威胁的,像我们熟知的策划多起极端分子暴力事件的热比娅,又如达赖喇叭,也容易给他国干预内政的机会,而我们却只有也只能对此表示“严正抗议”。中国这样一个国家,就必须要中国人自己治国,任何形式的他国干预行政都是造成不稳定的因素,最终苦的还是老百姓。

兴,百姓苦;亡,百姓苦。这样的人人的一种自由和权利难以实现,是因为我们的社会他所具备的能力还是有限的,资源也还是有限的,无法满足如此庞大的

人人对人权的一个需求,但是毕竟社会是在不断进步的。随着时代的进步,《世界人权宣言》必然会被赋予更多更具体更加容易达成共鸣的新含义和新补充。而作为中国人,要想更好地维护自己的自由和权利,更好地维护自己的人权,就应该更多地去思考人类的共性,去中性而又贴合中国国情地看待这样一份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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