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换发、变更审批工作规程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换发、变更审批工作规程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4.《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及细则;

5.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6. 《辽宁省食品生产许可网上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二、许可收费

不收费。

三、许可期限

食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换发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不含产品检验时间);许可证名称变更(含企业名称变更、地址名称变更)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除许可证名称变更外的其他变更事项审批时限为45个工作日(不含产品检验时间)。

四、申请资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换证申请材料(电子版与纸质版各1份)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014版);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副页》原件(换证、变更时提供);

4.地方标准、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执行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时提供);

5.企业治理结构图,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6.房产证、权属证明、租赁合同等生产场所有权使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7.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场所周围环境平面图、功能间布局平面图(按申证单元)、工艺流程图(按申证单元)、生产设备布局图(按申证单元);

8.生产设备设施购置或租用证明(只注明名称,具体件存于企业备查);

9.委托检验合同(有委托检验时提供);

10.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11.企业名称变更证明,企业住所变更证明,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名称变更、企业住所迁址时提供);

12.地址名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址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非迁址)时提供);

13.省级以上媒体声明图片或文字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补领证书时提供);

14.省经信委出具的产业政策证明原件(产品品种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发布的第21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到期正常换证或更名等情况除外);

15.水源评价报告、采矿许可证、取水证、矿泉水注册登记证、水质跟踪监测报告复印件(申请饮用天然矿泉水许可时提供);

16.其他(可根据需要增加)。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申请材料(电子版与纸质版各1份)

1.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仅为名称变更的除外);

3. 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副页;

4.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参考许可证核发、换申请材料中有关变更的材料要求)。

五、许可程序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1.受理

岗位权限: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窗口(以下简称市局行政审批办)负责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申请。

岗位职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审批时限从《受理通知书》开具之日起算。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开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并开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印章的《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市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

工作时限:市局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企业补正的决定,并通过辽宁省食品生产许可网(以下简称许可网)向企业制发加盖市局食品生产许可专用章的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或申请材料补正说明。

2.现场检查

岗位权限:市局食品生产监管处负责组织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

岗位职责:依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及申证产品对应的审查细则,审查组对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并将审查结论上传许可网。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

3.抽样检验

岗位权限:经现场审查合格的申证企业,审查组当场对其产品进行抽样,样品由企业送发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岗位职责:发证检验机构应按产品标准和许可审查细则的要求检验样品并将检验报告电子文档及时导入许可网。

工作时限:抽样后7日(应考虑样品的保质期、检验周期等)内,企业负责将样品、备样送达发证检验机构。发证检验机构应自收到样品后10日内完成检验。

4.整改

岗位权限:审查通过的企业应对审查中的问题进行整改,县区局应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岗位职责:企业应自现场审查结束之日起限时完成问题整改,并向县区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区局应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及时予以验收,并于验收后将验收情况登记、上传至许可网。

工作时限:企业完成整改时限——10日,县区局验收时限——5日,验收情况登记、上传至许可网时限——3日。

5.审批发证

岗位权限:市局通过许可网完成对企业的审批发证。

岗位职责:市局通过许可网对企业申请材料、现场审查材料、整改验收材料等电子文档以及证前抽查情况进行审核,作出审批决定,并于审批决定做出的同时,通过许可网完成企业电子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页的发放,并通过许可网向企业发出通知。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不含产品检验时间)。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换发

食品生产许可证换发程序与上述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程序一致。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

1.在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内,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市局提出许可变更申请:

(1)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2)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3)生产场所迁址的;

(4)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发生变化的;

(5)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6)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

(7)增加许可产品单元的;

(8)增加许可产品单元内具体品种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变更许可的其他情形。

2.许可变更属于前项第(1)至第(6)种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20日内提出申请,属于第(7)、第(8)种情形之一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前申请。其中,属于第(1)、第(2)种情形之

一的,市局应在企业申请后10日内通过许可网为企业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页;属于前项第(3)至第(7)种情形之一的,市局应按照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程序和时限组织现场审查、现场抽样,并通过许可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页(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属于前项第(8)种情形的,由市局组织抽样检验,并在发证检验报告电子文档导入许可网10日内制发许可证副页。

许可变更属于前项第(1)至第(7)种情形之一的,变更申请的受理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程序的受理;属于前项第(8)种情形的,直接向市局食品生产监管处提出申请并提交《食品生产许可检验申请书》。

六、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纪委驻局纪检组、市监察局驻局监察室及市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监督。

大连市监察局驻局监察室投诉电话:0411-********。

市局政策法规处投诉电话:0411-********。

注:本规程中的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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