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394号令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根据国务院394号令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根据国务院394号令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本文是关于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地质灾害作为一种破坏性的地质事件,经常对人类的生命财产和生存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制约着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下面为大家分享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需由政府承担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在划分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纳入省级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应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利、交通、铁路、气象、民政、教育、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义务,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意识,提高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利、交通、铁路、教育、旅游等部门根据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所辖领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地质灾害调查范围包括城镇、乡村、医院、学校、集市等人员集中区,矿山开采区,水库库区,旅游景区,铁路、公路等线性工程沿线和重要工程建设活动区域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水利、铁路、教育、旅游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防治现状; (二)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划定; (四)总体部署和防治项目; (五)防灾预警体系建设; (六)资金渠道; (七)保障措施等。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集中区、矿山开采区、水库库区、旅游景区、线性工程沿线和重要工程建设施工区域等作为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等条件且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应划为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 题要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每一位劳动者每年都会有相应的年假,劳动者每天辛勤的工作,除了有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之外每年应该还有一个年假,国家劳动法对于这一方面有明确的规定,任何企业或者公司不得剥得劳动者的年假,那么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小编 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英版)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英文版)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for Paid Annual Leave for Employees of Enterprises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Article 1 These Measures are formulated for the purpose of implementing the Regulation on Paid Annual Leave for Employe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Regulation). 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Article 2 These Measures apply to the enterprises, private non-enterprise entities and individual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households hiring labor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employer")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employees having an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therewith.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Article 3 Employees who have worked continuously for one year or more are entitled to paid annual leave.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Article 4 The days of annual leave which may be taken by an employee shall be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employees accumulative working time which shall cover the employees working time in the same or different employers and the hours deemed as working time by any law,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or State Council provisions.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Article 5 The days of annual leave which may be taken by a new employee who satisfies the requirement of Article 3 in the current year shall be calculated according to the number of days from the time when he is employed by this employer to the end of the calendar year, and if the result is less than one day, he shall not enjoy annul leave this year.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The calculation formula is: the number of days from the time when he is employed by this employer to the end of the calendar year/365 ×the days of annual leave he is entitled to if he works for this employer for 12 months in the current year.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Article 6 Home leave, marriage or funeral leave and maternity leave as given by the state as well as the period of suspension of work with reservation of salary due to work injury shall be additional to paid annual leave.

8-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394号)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1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英对照)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务院令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Announcement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the Regulations of Paid Annual Leave of Employees Order of the State Council [2007] No. 514 The Regulations of Paid Annual Leave of Employees adopted at the 198th General Meeting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December 7, 2007 are hereby promulgated and shall be effective as of January 1, 2008. Primer: Wen Jiabao, December 14, 2007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 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Article 1 Thes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bor Law and the Public Servants Law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rights to rest days and annual leave of employees and deploy employees to actively discharge their duties.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 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 相同的工资收入。 Article 2 The employees of units such as authorities, organizations, enterprises, institutions, private non-enterprise units and individually-owned commercial and industrial businesses with employees that have been worked continuously for more than one year are entitled to paid annual leav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annual leave"). Units shall guarantee that employees are entitled to annual leave. Employees taking annual leave are entitled to the wages of a normal working day.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Article 3 Where an employee has served one full year but less than 10 years accumulatively, he is entitled to five days of annual leave. If he has served 10 full years but less than 20 years, annual leave is 10 days. If he has served for 20 full years, annual leave is 20 days.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

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因采矿引起的地面塌陷、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危险,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制度:第一条成立领导机构 (一)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唐计生(矿长) 副组长:任德珍(总工程师) 成员:付成东(防治水副总)唐计中(生产矿长) 师安平(安全矿长)靳立全(通防矿长) 张俊鹏(机电矿长) 领导组下设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测防治水科。办公室主任由地测科科长担任,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领导组职责: 1、对本矿的地质灾害防治全面负责; 2、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 3、处理因采矿引起地质灾害的纠纷工作; 4、组织开展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三)各部门职责 1、地测科:负责牵头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 2、矿办公室:负责牵头开展地质灾害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牵头

处理因采矿引起的纠纷工作。 3、调度指挥(信息)中心:负责接受传递隐患,协调有关各部门的工作。 4、其它科室: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及领导组的分配,配合有关工作。 第二条:地质灾害隐患排查 1、地质隐患排查时间规定: 每年10月至第二年5月每月(非汛期)对全矿区巡查一次;汛期(每年6月至9月)对全矿区巡查一次,每月对回采的地面区进行巡查一次。 2、矿井开始生产时,对开采区地面的地貌、建筑、公路等拍照留存,以便对比和观测。 3、工作面开始回采后,重点对开采影响区范围内的村庄进行巡查。对采矿塌陷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和拍照、观测。 第三条地质灾害隐患预防制度 1、发现地质隐患后,根据地测科划定的危险区,由办公室牵头要书面通知业主,设置警示标志,不得随意进入危险区。 2、矿办公室要书面在危险区边缘显著的位置,设置避险明白卡,注明危险区域、可能出现的隐患及引起的后果。 3、矿办公室要根据情况在各村设置业余地质灾害监测员,培训有关基本知识,辅助日常的监测。 第四条地质灾害隐患值班报告制度

探究典型地质灾害形成原因及防治

探究典型地质灾害形成原因及防治办法 周执强孙春富 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421800 摘要:地质灾害在自然作用下形成或者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主要包活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岩爆、坑道突水、黄土湿陷、岩土膨胀、砂土液化,水土流失、壤盐碱化,地热害等。给自然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威胁,防治地质灾害成为重中之重。本文以崩塌、滑坡、泥石流为例简要阐述地质灾害成因及防治办法。关键字: 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灾害防治办法 地质灾害都是在一定的外力诱发下发生的。这里指的外力可以是自然条件下的也有人为因素。因此,地质灾害也可按外力因素诱导成因概又可以分为自然地质灾害和人为地质灾害两大类。自然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规模和频度,受自然地质条件控制,不以人类历史的发展为转移;人为地质灾害受人类生产生活活动制约,也随社会经济发展而日益增多。以下简要介绍典型地质灾害的形成原因,通过这些因素存求相关治理办法。 一、崩塌的定义及形成原因(包括自然因素诱发和人为因素)。 崩塌是指高陡斜坡上的岩土体脱离母体后,以坠落、滚动为主的移动现象。崩塌具有下落速度快,垂直位移大于水平位移的特点。崩塌按照崩体物质分为土崩和岩崩。按照崩塌规模可分为剥落、坠石和崩落。剥落的块度较小,块度大于0.5米者占25%以下,产生剥落的岩石山坡一般在30—40度;坠石的块度较大,块度大于0.5米者占50—70%,山坡角在30—40度范围内;崩落的块度更大,块度大于0.5米者占75%以上,山坡角多大于40度。 诱发崩塌的外界因素主要有:地震、降雨,特别是大暴雨和长时间的连续降雨,使地表水渗入坡体,产生孔隙水压力等,从而诱发崩塌。人为因素也是诱发崩塌的主要原因,其中人类的工程活动是主要原因,例如,道路挖掘以及堆砌的废弃渣土、采矿活动等。 二、滑坡的形态特征和形成条件。 滑坡是斜坡岩土体在重力和水,以及其他外营力的作用下,沿某一薄弱结构面产生剪切破坏的一种不良地质现象,是自然作用或与人类活动等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自然界中,无论是天然斜坡还是人工斜坡都不是固定不变的,在不同因素的作用下,斜坡一直处于不断地发展和变化之中。一个发育完全的滑坡,一般包括:1,滑坡体,指滑坡发生后与母体脱离开后的滑动部分;2,滑动带,滑动时形成的碾压破碎带3,滑动面,滑坡体沿着下滑的表面;4,滑坡床,滑体以下固定不动的岩土体;5,滑坡壁,滑体后部和母体脱离开的分界面,暴露在外面的部分,平面上多呈圈椅状;6,滑坡台阶7,滑坡舌8,滑坡周界9,封闭洼地10主滑线11,滑坡裂隙。 要探讨滑坡的形成条件,就必须考虑影响边坡稳定性的因素,影响边坡稳定性的因素有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两个方面。内在因素有组成边坡岩土体的性质、地质构造、岩体结构等。不同质地的岩土,如硬质岩土、页岩等,它们的抗风化和抗水侵蚀的能力都不相同。从岩土的结构、构造来说,主要的是岩(土)层层面、断层面、裂隙等的倾向对滑坡的发育有很大的关系。同时,这些部位又易于风化,抗剪强度也低。当它们的倾向与边坡坡面的倾向一致时,就容易发生顺层滑坡以及在堆积层内沿着基岩面滑动,从而产生滑坡。外在因素有地表水和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摘录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灾害。 第五条第三款“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第二款“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最新】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最新】 2019年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仍是2019年颁布,2019年正式执行的。如果条例有变动,小编将第一时间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19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019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2019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19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19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

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富源县老厂镇舍乌煤矿 煤矿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技术管理 各 种 制 度 、 岗 位 责 任 制

目录 1、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2、地测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3、地测资料技术报告等审批制度 4、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制度 5、图纸审批、发放、回收、销毁管理制度 6、地测防治水资料收集、整理、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7、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制度 8、岗位责任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1、矿井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矿井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2、按照《煤矿地质工作规程》,矿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地质报告、图件和台账。报告、图件和台账都应数字化、信息化,内容真实可靠,每年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图件的比例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 3、矿井地质类型每5年应重新确定。当矿井发生影响地质类型划分的突水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地质条件变化时,矿井应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4、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5、矿井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6、对重大技术问题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讨论,制定实施方案报请总工程师批准。 7、矿井应建立地质资料档案室,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资料要齐全、完整,分类妥善保存,便于利用。 8、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介绍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 9、研究矿井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

其他开采地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10、查明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11、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矿井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矿井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12、估算和核实矿井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矿井瓦斯(煤气层)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13、调查、研究矿井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14、在工作面回采或者掘进前宜采用“瞬变电发勘探”、“地面直流电法”等技术手段,对工作面范围内的老窑采空区、陷落柱、断层带等进行物探,尽量查明地质构造情况,以便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15、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2020年带薪年假国家规定是怎样的

2020年带薪年假国家规定是怎样的 2017年带薪年假国家规定是怎样的 一、带薪年休假的含义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后,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 二、劳动者能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三、带薪年休假的假期 (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017年带薪年假国家规定劳动者能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017年带薪年假国家规定的误区解读

误区一:换单位员工年休假天数按在新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重新计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误区二:员工未在当年提出休年假书面申请视为自行放弃年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误区三: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我矿主要地质灾害分为井上和井下,根据煤矿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规定 1.煤矿地质灾害防治是煤矿安全生产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由矿长、总工程师主管,地测部门是业务管理部门。有关部门配合时,要从人力、物力、资金上给予保证。煤矿是防治水、防洪、探放水、防排水的主体,矿长为第一责任者,矿总工程师主管并负责各项责任措施的落实。矿每年四月底前应分别成立本年度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及防治水中长期规划,每年应安排一定的防治水工程维修费,以保证现有的防治水工程正常发挥作用,并新建急需的防治水工程。 2.地测部门应经常调查矿井充水条件的变化情况并掌握水文动态,解决出现的问题。 3.对直接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的水患,必须采取防治措施。地测部门具体负责设计,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 4.雨季中(5?9月)每周对工业广场周边岩石山体进行排查一次,做好记 录,如有重大安全隐患,需要相关部门协助的,及时报送,协同处理。 (二)地表地质灾害防治 1.每年汛期到来之前,总工程师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防治水检查。对排洪渠、防洪设施、地表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研究解决。 2.地测部门负责防治水工作的人员,要经常巡视煤矿开采对应地表区、渠道、排水沟,了解这些地方的积水情况和畅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总工程师报告,由总工程师责成有关单位处理。 3.地测部门必须经常搜集、调查、核对井田周边煤矿和废弃老窑情况,并在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出井口位置、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等,发现威胁安全生产的水患情况,立即报告总工程师,以便采取预防措施。 4.禁止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方堆放矸石、炉渣、垃圾等杂物,以免洪水堵塞河道、水渠,造成水害。 (三)井下地质防治1.水害防治专业人员应经常深入井下,了解矿井水文地质情况,掌握涌水动态,查清可能存有导水裂隙断层的分布情况,结合采掘工作面安排,制定出当年井下防治水工作计划,指导全年的防治水工作。 2.受水威胁的地段,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释义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释义 第一章总则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它的制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关于灾害防治、应急以及救助的法律制度,标志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新轨道。它的施行,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章共九条,是整个条例的纲领性规定,明确了为什么立法、立法要管什么以及由谁管理等重大问题。主要内容包括:条例的立法目的、地质灾害的概念和范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地质灾害灾情等级划分及其划分标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承担责任的划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增强公众对地质灾害防治意识以及救助能力等方面的领导责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的划分、对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的鼓励、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贡献者的奖励等。

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我国是地质灾害多发的国家,地质灾害种类多、分布广、活动频繁、危害重,是世界上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每年因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造成的死亡人数占自然灾害死亡人数比例较大,造成的经济损失也达数百亿元。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灾减灾工作,先后多次召开会议和下达文件强调防治地质灾害是强国富民安天下的大事,并要求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从1988年起地质环境监测评价、监督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已被列为地质灾害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1999年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全国已有19个省、市、自治区颁布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立了防灾预案、灾害速报等一系列制度,同时也加强了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的资质管理,适合国情的群测、群防体系正在建立,汛期预报、检查和应急工作也初见成效,通过预测、预报、及时避让和有效防治,大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从地质灾害防治实践来看工作中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基础工作薄弱,监测网络不完善;二是,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的编制不规范;三是,在经济建设活动中,忽视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导致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经常发生;四是,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渠道

(完整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 带薪年休假(Paid Annual Leave)简称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中国劳动法对带薪年休假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规定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时间及具体操作办法,而是指定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从此,职工带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结合中冶建工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冶建工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每年安排在岗职工暂时休息不工作的时间。 第四条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 日工资的计算方式按各类岗位工资标准除以21.75 天。 第五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 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10 天;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 天。 累计工作年限的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

青海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 规章制度)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19922 青海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Full text of regulations on paid annual leave of employees in

青海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一、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的范围和条件。 我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凡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一次。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时间。 休假时间根据职工的工作地区和工作年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二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作假1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25天。 (二)在三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0天。 (三)在四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3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5天。 以上休假时间不包括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三、其他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待遇。 (一)新录用到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不享受休假,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的次年安排休假。 (二)调动工作的职工、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年度内已在原单位享受了休假的,调人单位和接收单位当年不再安排休假。未休过假的,由调入单位和接收单位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休假。 (三)驻省外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休假时间:驻西藏自治区的参照四类区的规定执行;驻其他省、市、自治区的参照二类区的规定执行;驻省内各地的办事机构按驻地所属类区的规定执行。 (四)中央下派到我省的干部及我省下派基层挂职锻炼的干部,休假时间按到我省和基层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类区标准执行。 (五)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的人员,在审查期间不享受休假。 (六)已享受寒、暑假的职工不再享受休假。 (七)符合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和省政府青政[1981]282号文件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工作人员,如本人自愿,可将当年的休假和探亲假合并使用,并按两种假期规定的实际无数休假。 四、带薪年休假的其他规定。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按年度计算,一年一次,不得跨年度使用。 (二)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超过二个月,请事假超过一个月,旷工超过10天的,不再安排休假,其下次休假待回单位上班后的次年安排。 (三)职工休假期间,享受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带薪年休假的费用问题。

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

山西晋煤集团沁水胡底煤业有限公司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 2012年4月

山西晋煤集团沁水胡底煤业有限公司 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因采矿引起的地面塌陷、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危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第一条成立领导机构 (一)成立领导组 组长:董事长总经理党总支书记 常务副组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其他副总经理 领导组下设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办公室主任由生产技术部部长担任,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成员:生产技术部计划财务部安全监察部 物资供应部项目管理部调度室 行政办公室党总支办公室以上单位行政正职(二)领导组职责: 1、对本矿的地质灾害防治全面负责; 2、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 3、处理因采矿引起地质灾害的纠纷工作; 4、组织开展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三)各部门职责 1、生产技术部:负责牵头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

2、项目管理部:负责牵头开展地质灾害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牵头处理因采矿引起的纠纷工作。 3、调度室:负责接受传递隐患,协调有关各部门的工作。 4、其它部室: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及领导组的分配,配合有关工作。 第二条:地质灾害隐患排查 1、地质隐患排查时间规定: 矿建基建期:每月对全矿区巡查一次 矿井生产期:每月10月至第二年5月每月(非汛期)对全矿区巡查一次;汛期(每年6月至9月)对全矿区巡查一次,每周对回采的地面区进行巡查一次。 2、基建期每月由生产技术部组织项目管理部、党总支办公室等有关单位进行矿区范围内的巡查,重点可能因采矿塌陷引起的区域进行调查和监测。 3、矿井开始生产时,对开采区地面的地貌、建筑、公路等拍照留存,以便对比和观测。 4、工作面开始回采后,进行重点对开采影响区范围内的村庄、学校、工程建设区、学校、公路等进行巡查。对采矿塌陷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和拍照、观测。 5、对于采矿造成的以下区域划定为地质隐患3级以上危险区: (1)造成裂缝并可能塌落的建筑; (2)造成可能威胁行人、行车、建设区安全的滑坡及滑坡区; (3)造成公路塌陷断落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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