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罗伊诉韦德案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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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罗伊诉韦德案的思考

法学院2014101095李淋玉

在本案中,德州女服务员因被实施强奸而怀孕,因其身心受到伤害并且缺乏抚养孩子的能力,选择了进行堕胎。此行为虽违反了所在州的禁止除保护妇女生命以外堕胎的法律,但又被宪法所授予的隐私权所保护。而对于此妇女的行为,在我看来,应当受到法律的合理保护,她的堕胎行为,是基于受到身心伤害并且承担生活压力的无奈之举,非但不违反法律,更应该得到社会的认可,得到来自正义,来自道德的支持。

此案的第一个争议点便是对于宪法中对于隐私权的具体解释与堕胎自由是否相关。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赋予了他们基于严密的法律思想,道德考量,充分尊重人权的条件下对隐私权的涉及范围的概念设想和补充。法官有自由创造的权利,尤其是当具体的法律条文不够严谨之时,法官便可运用其智慧,赋予法律文字相应的含义,传递内在的法律精神。本案当事人无疑是作为一名无辜的强奸受害者,在身心皆损并且没有抚养能力的状况下,其堕胎自由乃是人性赋予的自然权利,应当得到尊重。不能因相关规则缺失的禁止堕胎法条对其否定。当妇女最基本的隐私权都无法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时,人类的本性便会受到压制,会大大加深这些本就孤立无援的妇女的无力感,法律也便削弱了其存在的价值,一部分上会抹灭其对和谐社会的捍卫,社会也会相应地变得不安和无序。

从本案的争论来看,还有很大一部分是来自社会对堕胎的不同的

声音。在我看来,其症结点就是法律面对妇女和胎儿的权利的抉择。诚然,胎儿作为一个生命体存在于妇女的腹中,但相比于有意识的,能真切体会到痛苦喜乐,并且会被强奸的羞耻记忆不停折磨的当事人来说,到底谁的权利更重要呢?从我的角度来看,在两者的生存利益取舍之下,妇女有作为独立实体继续存在的愿望,因而有作为独立实体继续存在的权利。胎儿作为一个未有自我意识和面向未来的愿望的特殊生命体,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然人,但确是一个潜在的人。在正常的情况下,无论是出于对法律的捍卫,对道德的坚守,它的生命权都当受到保护,但并不能成为宪法中真正意义上的人,没有权利能力,它的生命权是以母体的存在为依托的。在和妇女的切身利益出现冲突时,我们要考虑的是堕胎对父母及社会带来的利弊,再做理性判别,万万不可拘泥于法条,而要以法律的目的为前提去做出最公正的裁决。法律的优点在于其明确性和稳定性,但这往往也是把双刃剑,一旦遇到像本案中出现的两则法条的适用性相互冲突时,就需要法官的智慧来灵活应变了。而且我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多种多样的,从不同的视角去判别往往会得到不同的答案,我们需要的,是考虑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再做好裁夺法律天平的准备。在本案中,若死守禁止堕胎的法条或者一味地将道德的砝码偏向胎儿的生命权,便易造成司法的不公正。再换个角度来看,如果当事人因为对法条的畏惧,生下了胎儿,一方面,法律丧失了其正面价值,效力大打折扣,成为了她接下来苦难一生的枷锁。另一方面,她作为一个活生生存在的人,生下孩子遭受的苦难远远大于堕胎对无意识的胎儿造成的苦

痛,根据法律是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原则看来,那么保护此妇女的堕胎权是不是显得顺理成章了呢。

当然,我所说的维护妇女的堕胎自由权是有一定先决条件的,并不是代表着即可忽略或者轻视胎儿作为一个潜在生命体的生命权,毕竟,怀孕的妇女需要承担起保护自己胎儿的责任,这是人伦天理所在,如果不是在生命受到威胁亦或是生存环境恶劣的前提下,随意堕胎就是不负责任,是对生命的亵渎。在像美国这样的一些国家,就成了犯罪行为了。

在法治社会的今天,法律是基本,道德是高要求的现实下,堕胎看似是一个社会问题,上升到更高层面就是道德问题了。我们所能做的就是谨慎地,公正地,合乎情理地去权衡其中的利弊,再做出最终的抉择。虽说法律与道德不可分割,但不可用道德裹挟法律做出判断,打破法律所维护的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话,便有悖于法治社会的初衷。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由基本国情出发,堕胎并不被列入犯罪打击,并且支持合法的堕胎。在我们现在看来,这样的决策是适用于我们社会的。虽说迄今为止,关于堕胎合理性的问题依旧在不同国家被热烈的探讨着,但我相信,一步步的争论,质疑,甚至是批判,都会在人们的智慧和理性的交织中拨开迷雾,走向明朗。毕竟,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法律也要逐步完善。我们要做的,就是在法律不绝对公平的利益牵扯上去寻求最优的一部分,让人民,社会,国家因而变得更好,而不是活在纯粹的理想之中。

宪法解释与司法权膨胀——从Roe v.Wade案看美国违宪审查困境

?40?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第2期 Journal of Harbin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 一、导言 1973年1月22日,美国最高法院宣布了由HarryBlackmun大法官起草的Roe v. Wade案的判决书。一夜之间,除纽约州之外的49个州限制孕妇堕胎权的法律被判定无效,而由此所引发的争议更是持续了30余年。这一案件之所以能够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和长时间的讨论不仅是因为它涉及了保护生命权还是妇女堕胎自由的价值判断,更主要的是它将一个命题摆在了世人面前:司法至上与人民主权是否可以兼容,即大法官们通过在一起宪法权利诉讼中进行的违宪审查使得美国几乎所有州的通过民主程序所制订的法律都受到影响,司法权如此强大是否超出了人民主权所能够容忍的限度。 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司法审查定义为a court's powerto review the actions of other branches or levels ofgovernment; esp., the courts' power to invalidate legisla-tive and executive actions as being unconstitutional[1],且词条特别强调了The constitutional doctrine providingfor this power[1]。就笔者个人的理解,违宪审查是司法审查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环,是少数精英(未经选举产生的大法官)根据宪法,对于民主程序产生(代议制、多数决定原则)的法律的审查,通过判定其是否违宪而确定其效力。由此可见,违宪审查并不是天然地同民主相一致,那么违宪审查的合理性基础又是什么呢? 正如布莱克法律词典中所强调的,司法分支的这 [收稿日期]2012-01-01 [作者简介]高舒阳(1991-),女,清华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970—(2012)02—0040—03 种强大权力来源于宪法,即司法机关根据宪法对下位法进行审查。那么,笔者想提出两个问题:第一,司法机关是如何“根据宪法”的:司法机关应该秉持何种准则来解释宪法,能否避免对宪法的误读与理解的分歧,公正、中立地运用自己的违宪审查权力。第二,违宪审查是否会造成司法权的膨胀,并对民主构成现时的威胁。本文将在以下部分结合Roe v. Wade案例,首先讨论原意主义与非原意主义两种宪法解释的方法,思考它们各自利弊;然后从美国的司法实践讨论法官如何进行违宪审查能够尽可能避免司法权膨胀,走出违宪审查制度的困境,体现违宪审查的合理性。 二、原意主义的宪法解释方法 倘若我们希望将司法权限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其权力之手伸向立法分支,我们就必须要求法官在进行违宪审查时对宪法本着公正而中立的理解,不能够加入过多主观意志。这就使笔者最先想到了客观性理论和原意主义的合理性。在原意主义者看来,违反民主社会多数决策原则的司法审查必须证明其不是基于司法本身的选择,而是根据宪法在制定、批准和修正过程中所反映出来的绝大多数人的意见和主张,否则就不具有任何正当性和合法性[2]。对于立宪者原初意图的探索能够通过限制司法的能动性从而既避免大法官们对宪法理解的分歧,又能够限制司法权对立法的干涉。然而制宪者和批准者的最初意图可以代表当今社会大多数人的权利诉求吗? 显然,立宪者并不是万能的,他们囿于自身和时 宪法解释与司法权膨胀 ——从Roe v. Wade案看美国违宪审查困境 高舒阳 (清华大学, 北京 1000184) 摘要:本文通过对美国经典宪法案例Roe v. Wade案的分析,从宪法解释的角度来考察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笔者将从 宪法解释的两种方法出发,着重探讨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困境及其合理。 关键词:罗伊诉韦德;宪法解释;原意主义;非原意主义;违宪审查;司法权膨胀

从堕胎权之争看美国宪政及美国社会_以_罗伊诉韦德案_为例_桑东辉

从堕胎权之争看美国宪政及美国社会 ———以“罗伊诉韦德案”为例 桑东辉 (哈尔滨开发区管委会,黑龙江哈尔滨150090) 摘 要:“罗伊案”在美国政治生活中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由“罗伊案”引发的堕胎权之争,在美国 的政界、司法界和社会各个层面掀起了轩然大波。“罗伊案”和此前的“布朗案”推动了美国司法复审制 度的建设进程;围绕堕胎权的问题,衍生了选择权利派和生命权利派的对抗:由对选择权和生命权的认 可,加剧了美国上个世纪末的政治分野;通过“罗伊案”的推动,美国妇女运动超越了对“性自由”、男女平 等等权利的诉求,在更深、更广的层面延展。 关键词:司法复审;堕胎;选择权;生命权 中图分类号:C913.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98(2005)05-0055-05 美国是一个宪政制度高度发达的国家。200多年来,美国宪政在总体稳定的前提下,随着社会 生活的发展变化,呈现出渐次前行的演进过程。特 别是在上个世纪50年代后的黑人民权运动和妇女 权利运动的兴起,对美国当代宪政起到了重要的作 用。本文试就20世纪70年代的“罗伊诉韦德案” (Roe V .Wade )(以下简称“罗伊案”)为例,阐述堕 胎权之争对美国政治的影响。 对美国宪政比较了解的都知道“罗伊案”发生 的背景和案情,本文不再赘述。简单地说,“罗伊 案”主要是围绕妇女是否有自由堕胎权引发的争 端。透过堕胎权之争,我们看到的是: 1、引发了隐私权的争议。一些人认为堕胎是 妇女与医生间的私人事,是妇女的隐私权,不应限 制。这种观点建构在把堕胎权作为隐私权的衍生权利上。虽然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都没有直接提到隐私权,但美国最高法院的“延伸区理论”(The penumbra theor y )为解释隐私权提供了宪法依据。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门的判决也是据此做出的,他在“罗伊案”判词中明确写到:“个人自由和 限制州的行动的概念所包含的隐私权……包含一 个妇女作为是否终止妊娠的决定。”2、引发了选择 权和生命权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按照美国宪法,女人堕胎与否是女人的自由和宪法权利;而反对者则认为,高院的判决违反了这条款中的生命权,剥夺了未出生婴儿的生命,将争论导向了生命及人的概念,并引申到政治生活各个层面。一、在宪法层面上,“罗伊案”推进了美国的“司法复审”的制度建构美国宪法在立国之初虽然确立了“三权分立”、分权与制衡的原则。但长期以来,美国的三权并非均等,即不是等腰三角形的均匀分布权力和效能,而是相互制衡,彼此牵绊,互为条件,各不统属。具体说,就是参众两院是立法机构,拥有立法权和财政权,可以制约总统,可以制定法律,制约行政机关,但法律必须由总统批准;如果总统否决了国会的议案,国会只有达到2/3多数才能推翻总统的否决。国会对总统有弹劾权,但没有审判权。总统有权任命各部部长和驻外使节,但必须得到国会批准。总统有权任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但一经任命,法官就是终身制的,总统无权干涉其司法活动。这种体制的根源在于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历史背景和不列颠宪政影响,本文无意展开阐述。在这里, 收稿日期:2005-06-28作者简介:桑东辉(1968— ),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在读法律硕士,讲师。2005年10月 第17卷第5期中华女子学院学报Journal of China W omen 's University Oct .2005Vol .17.No .5 DOI :10.13277/j .cn ki .jc wu .2005.05.011

美国堕胎案

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对著名的“罗伊诉韦德案”进行审理,最后做出了两项裁决:1、得克萨斯州法律不考虑怀孕的阶段和其他利益,把保护母亲以外的堕胎均规定为犯罪,是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法律程序条款;2、在怀孕的前3个月,母亲的身体是她自己的,她和医生有权决定她是否堕胎;在怀孕的第4至6个月,州政府有权利和义务保护母亲的身体(允许为保护母亲的身体而堕胎);不允许在怀孕的最后阶段(7个月以上)中止胎儿的生命,除非目的是挽救母亲生命。 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的依据是:1、在孕期的前6个月,能否堕胎是妇女个人的隐私权。它与避孕、性、婚姻、生殖、分娩等一样,是受宪法所保障的个人基本权利,不得予以剥夺:“个人自由和限制州的行动的概念”所包含的“隐私权……足以宽到包含一个妇女作出是否终止妊娠的决定”;2、否认“人的生命起自于受孕”的学说,认为胚胎和胎儿尚未成为完整的人,不受宪法第14条修正案保护。在孕期的前6个月,母亲的选择权高于胎儿的生命权;3、在怀孕的第24—28周时,胎儿可以离开子宫而独自存活,这一时期胎儿的生命权高于怀孕妇女的隐私权和选择权,妇女的堕胎权应当受到限制。 由于美国的法律实践遵循的是英美法制的判例法,最高法院的此项裁决实际上成了使妊娠早期堕胎合法化的里程碑,它不仅宣布同此案有关的得州堕胎法违宪,也推翻了其他各州关于堕胎的法律限制。 但是,30年来有关堕胎的争论在美国国内从未平息,成为在美国“争议最大、最敏感也最情绪化的问题之一”,并且对世界范围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运动产生着影响。在美国,93%的堕胎是在诊所和医院进行的,1992—1996年间,堕胎服务提供机构的数量从2,380所减少到2,042所,其中43%仅在怀孕第12周提供服务。 一、近年的争论 最高法院1992年在“普兰内德·帕伦胡德诉凯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Casey)的判决中维持了堕胎的权利,但同时限制了各州不给堕胎妇女不必要的经济负担的权力,削弱了先前赋予妇女及其医生的法定保护。 今年3月1日,美国参议院以64比33票通过限制堕胎权利的法案,禁止所谓的“晚期堕胎”,即医生不能在怀孕后期终止已经部分成型了的胎儿生命,这是多年来连续不断的论战的一个相对有利于反堕胎势力的延续和发展。各方面反应复杂,支持堕胎权利的人士因为成功地以52比46票通过确认“罗伊诉韦德案”判决的补充条款而欣喜,而反堕胎人士则预言这些条款将在众院辩论中被否。根据2001年的报道,过去6年里美国各州共通过了至少262个反堕胎措施;而美国国家堕胎和生育权利行动联盟的调查则显示,在2000年,美国各州共采取了43项新的反堕胎措施,相形之下,仅27个支持妇女有堕胎权的法律条文生效。 近年争论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三个方面: 1、涉及对政治人物和公共服务人员的评判。由于美国的国内政治是典型的政党政治,而围绕堕胎的争论广泛渗透了美国的社会生活,共和、民主两党的政治人物或对自己在堕胎问题上的立场格外小心,或利用其争取选票。在公共服务人员的任用方面,其在堕胎问题上的立场也成为一个重要的关注因素。例如,来自俄亥俄州的民主党人、总统竞选人丹尼斯·库钦奇(Dennis Kucinich)最近承诺将改变原有立场,转而支持堕胎权利,他的解释是,对“议会有关堕胎的争论忽视了贫困家庭”“感到不快”,他表示“妇女获得民主是至关重要的”,“将堕胎罪恶化将打击民主的核心”,担心支持反堕胎态度会影响自己从堕胎权利支持者主导的州获得选票。与此同时,来自马萨诸塞州的民主党参议员、总统竞选人约翰·凯利(John Kerry)则表示将在竞选活动中避免谈论堕胎。健康和人类服务部的副国务卿克劳德·艾伦(Claude Allen)在被提名巡回大法官时,也因支持与反堕胎同阵营的禁欲而遭到批评。此外,多名被推荐担任各州司法职务的人士因其对堕胎问题的立场而招致质疑。对于堕胎的态度成为他们无法躲避的测试。 2、涉及对堕胎及相关事宜的政策。主要是:对包括堕胎的计划生育服务是否给予来自公共财政的资金支持,是否将避孕药包括在医疗保险覆盖的处方药或非处方药范围,是否允许使用紧急避孕药,是否对使用暴力手段如枪杀实行堕胎手术的医生、炸毁堕胎诊所给予刑事处罚。美国国会禁止联邦医疗补助基金用于堕胎(除非妇女的生命受到分娩的威胁或者因强奸、乱伦而受孕)。约14%的堕胎由来自州的公共财政支付,18个州为贫困的妇女支付堕胎费用。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一些州又再次进行有关立法或行政讨论,犹他、密苏里、蒙大拿、阿拉斯加不向计划生育服务提供资金,犹他、堪萨斯、俄勒冈确定医疗保险不包括避孕药。曾在1998年枪杀堕胎医生并涉嫌其他类似凶杀的极端反堕胎组织“上帝之军”成员詹姆斯·考普(James Kopp)以二级谋杀罪被判处25年监禁。 3、对堕胎的操作方面进行规范。主要是要求提供强制性咨询,在施行前有24小时的考虑等候期(密苏里、明尼苏达、缅因、阿拉斯加),签署知情同意文件,18岁以下的对象有父母的同意(密苏里、弗吉尼亚、得克萨斯、堪萨斯、科罗拉多)。在诊所的设置方面也有一系列规范:面积是否足够以及是否配有单独的浴室、访谈室、咨询室、服务对象更衣室,洁净、通风、照明程度,人员素质情况——是否有医生、执业护士,由医生询问病史,医生进行检查时护士必须在场。目前,美国32个州有关于未成年人堕胎执行父母亲同意或者声明的法律。

从堕胎权之争看生命权和自由选择权

从堕胎权之争看生命权和自由选择权 ——解析罗伊判例 [摘要] 罗伊案是确认妇女堕胎权的先驱,否定了州反堕胎法案,并在社会上和法律上引发了长久的激烈争论。本文从反堕胎法案的形成开始,重点分析罗伊判决中关于宪法人和堕胎自由与限制的核心问题及其争议。 [关键字] 堕胎宪法人自由选择权不可抗拒的利益罗伊案

A Study on the Dispute of Abortion Right to See Rights to Life and Freedom ——ROE V. WADE [Abstract] Roe v. Wade case is a pioneer which confirm women’s right to abortion in law. It rejects states’ anti-abortion bills, and in society causes fierce disputes over a long time. This article begin with the formation of anti-abortion bills and the background of Roe case, and focus on analysing the key points which includes problems of person on constitution and, the freedom to abortion and its restriction. [key Words] Abortion Person on constitution The right to privacy Compelling interests Roe case

美国宪法史上的重大事件——Roe V.Wade(罗伊诉韦德案)

美国宪法史上的重大事件——Roe (罗伊诉韦德案)(Roe ,410 ) In 1969,a 25-year-old pregnant single woman, Norma McCorvey under the pseudonym ('(p)sju:d?nim n. 匿名,)"Jane Roe", brought a class action challenging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the Texas('teks?s)criminal abortion laws, which proscribe procuring or attempting an abortion except on medical advice for the purpose of saving the mother's life. Ms McCorvey first filed the case in 1969. She was pregnant with her third child and claimed that she had been raped. But the case was rejected and she was forced to give birth. However, in 1973 her appeal made it to the US Supreme Court where she was represented by Sarah Weddington, a Dallas attorney. State criminal abortion laws, like those involved here, that except from criminality only a life-saving procedure on the mother's behalf without regard to the stage of her pregnancy and other interests involved violate the Due Process Clause of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 which protects against state action the right to privacy, including a woman's qualified right to terminate her pregnancy. Though the State cannot override (不顾,无视)that right, it has legitimate interests in protecting both the pregnant woman's health and the potentiality of human life, each of which interests grows and reaches a "compelling" point at various stages of the woman's approach to term. Conclusion The court issued its decision on January 22, 1973, with a 7-to-2 majority vote in favor of McCorvey. Burger and Douglas' concurring opinion and White's dissenting opinion were issued separately, in the companion case of Doe v. Bolton. By a vote of seven to two, the court justices ruled that governments lacked the power to prohibit abortions. The court's judgement was based on the decision that a woman's right to terminate her pregnancy came under the freedom of personal choice in family matters as protected by the 14th Amendment of

关于罗伊诉韦德案的思考

关于罗伊诉韦德案的思考 法学院2014101095李淋玉 在本案中,德州女服务员因被实施强奸而怀孕,因其身心受到伤害并且缺乏抚养孩子的能力,选择了进行堕胎。此行为虽违反了所在州的禁止除保护妇女生命以外堕胎的法律,但又被宪法所授予的隐私权所保护。而对于此妇女的行为,在我看来,应当受到法律的合理保护,她的堕胎行为,是基于受到身心伤害并且承担生活压力的无奈之举,非但不违反法律,更应该得到社会的认可,得到来自正义,来自道德的支持。 此案的第一个争议点便是对于宪法中对于隐私权的具体解释与堕胎自由是否相关。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赋予了他们基于严密的法律思想,道德考量,充分尊重人权的条件下对隐私权的涉及范围的概念设想和补充。法官有自由创造的权利,尤其是当具体的法律条文不够严谨之时,法官便可运用其智慧,赋予法律文字相应的含义,传递内在的法律精神。本案当事人无疑是作为一名无辜的强奸受害者,在身心皆损并且没有抚养能力的状况下,其堕胎自由乃是人性赋予的自然权利,应当得到尊重。不能因相关规则缺失的禁止堕胎法条对其否定。当妇女最基本的隐私权都无法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时,人类的本性便会受到压制,会大大加深这些本就孤立无援的妇女的无力感,法律也便削弱了其存在的价值,一部分上会抹灭其对和谐社会的捍卫,社会也会相应地变得不安和无序。 从本案的争论来看,还有很大一部分是来自社会对堕胎的不同的

声音。在我看来,其症结点就是法律面对妇女和胎儿的权利的抉择。诚然,胎儿作为一个生命体存在于妇女的腹中,但相比于有意识的,能真切体会到痛苦喜乐,并且会被强奸的羞耻记忆不停折磨的当事人来说,到底谁的权利更重要呢?从我的角度来看,在两者的生存利益取舍之下,妇女有作为独立实体继续存在的愿望,因而有作为独立实体继续存在的权利。胎儿作为一个未有自我意识和面向未来的愿望的特殊生命体,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然人,但确是一个潜在的人。在正常的情况下,无论是出于对法律的捍卫,对道德的坚守,它的生命权都当受到保护,但并不能成为宪法中真正意义上的人,没有权利能力,它的生命权是以母体的存在为依托的。在和妇女的切身利益出现冲突时,我们要考虑的是堕胎对父母及社会带来的利弊,再做理性判别,万万不可拘泥于法条,而要以法律的目的为前提去做出最公正的裁决。法律的优点在于其明确性和稳定性,但这往往也是把双刃剑,一旦遇到像本案中出现的两则法条的适用性相互冲突时,就需要法官的智慧来灵活应变了。而且我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多种多样的,从不同的视角去判别往往会得到不同的答案,我们需要的,是考虑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再做好裁夺法律天平的准备。在本案中,若死守禁止堕胎的法条或者一味地将道德的砝码偏向胎儿的生命权,便易造成司法的不公正。再换个角度来看,如果当事人因为对法条的畏惧,生下了胎儿,一方面,法律丧失了其正面价值,效力大打折扣,成为了她接下来苦难一生的枷锁。另一方面,她作为一个活生生存在的人,生下孩子遭受的苦难远远大于堕胎对无意识的胎儿造成的苦

2020年全国青少年普法网综合评价试题及答案(B)

绝密★启用前 2020年全国青少年普法网综合评价试题及答案(B) 一、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共100分) 1、县人大的人大代表是通过什么选举方式产生的 () A普遍选举 B间接选举 C推荐 D直接选举 2、如今是()经济时代,非常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A商品 B知识 C市场 D计划 3、合宪性审查是一种特别重要的制度,它也是一种(). A宪法解释 B宪法制定 C宪法修改 D宪法监督 4、下列哪个地方不是我国的自治区 () A宁夏 B广西 C新疆 D浙江 5、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置是在哪一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增加的 () A2004年 B1988年 C1999年 D2018年 6、我们捡到别人的东西后,应当()。 A蜗为己有

B日还给他人 C卖出去 D送给别人 7、下列哪一主体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A长沙市人民政府 B北京市人民政府 C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D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8、全国人大在正式通过议案前,要做的工作是什么 () A修改议案 B解释议案 C审议议案 D提出议案 9、下面哪一年份是部分修改宪法的年份?() A1999年 B2017年 C1998年 D1982年 10、合宪性审查中的事前审查模式采取的方式是 () A备案审查 B建议审查 C批准生效 D要求审直 11、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都是()。 A根本制度 B基本政治制度 C基本经济制度 D基本管理制 12、根据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 A民主党派 B国家机关 C著名人士 D中国共产党 13、以下哪些属于不动产 () A土地 B房屋 C商场 D以上全选

Roe-V.Wade英文及中文

罗伊诉韦德案(Roe V.Wade,410 U.S.113,1973) Roe v. Wade Roe v. Wade - Then and Now By Janet Benshoof On January 22,1973,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struck down the State of Texas's criminal abortion laws,finding that the right to decide whether to have a child is a fundamental right guaranteed by the U.S. Constitution. The 7-2 decision in Roe v. Wade would have an immediate and profound effect on the lives of American women. Before Roe,it is estimated that "between 200,000 and 1.2 million illegally induced abortions occur[red] annually in the United States."1 As many as 5,000 to 10,000 women died per year following illegal abortions and many others suffered severe physical and psychological injury.2 To prevent women from dying or injuring themselves from unsafe,illegal or self-induced abortions,women's advocates spearheaded campaigns to reverse century-old criminal abortion laws in the decades preceding Roe. During the 1960s and 1970s,a movement of medical,public health,legal,religious and women's organizations successfully urged one-third of state legislatures to liberalize their abortion statutes. Roe v. Wade is a landmark decision that recognized that the right to make childbearing choices is central to women's lives and their ability to participate fully and equally in society. Yet,the Supreme Court's decision in Roe was far

宪法隐私权的权利界限

宪法隐私权的权利界限 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丰富,不断更新的科技充斥着人们的生活,“隐私权”这一年轻的权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一面是越来越高的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之声,另一面是越来越宽的公共利益之手,究竟两者之间的界限在何处是一个顺应时代,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宪法意义的角度分析宪法隐私权以及公共利益的概念,美国的“合理期待的隐私权”及其借鉴意义,以及对中国未来隐私权宪法化道路的建议。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经济发展,科技的进步,社会生活的不断丰富,公共利益的触角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①而在这种大背景下,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隐私权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近几年涉及到公民隐私权的案件都引起了社会广泛的探讨。 ②这样我们就陷入了一个困境,即隐私权的界限是什么,换言之在什么情况下公民的活动是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而又在何时进入了公共利益的控制范围。笔者认为这是一个现实的,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对宪法意义上的隐私权和公共利益的界限进行讨论,并在此基础上借鉴美国的“合理期待隐私权”来对隐私权的界限进行探讨。 一、宪法隐私权界限的模糊性

(一)隐私权的概念 在展开论述之前需要厘清一个关系,就是宪法隐私权与民法隐私权。虽然隐私权最早是在侵权法领域发展出来的,宪法隐私权是随后产生的,但是这不意味着两者是相同的。民法隐私权解决的是私人之间的隐私侵权纠纷,是隐私权价值在私人关系中的彰显。而宪法隐私权则旨在防止国家对公民个人隐私的干扰,体现的是国家与公民关系中隐私权保护的价值。从宪法与民法的位阶关系也可以看出,宪法是根本法。一旦隐私权走进宪法之中,隐私权就会变成一项基本权利,从而影响着下位法立法及适用。本文旨在探讨宪法意义上的隐私权。 在谈对宪法隐私权的范围界定之前有必要梳理一下宪法隐私权的发展轨迹。可以说,在当代世界,第一个系统提出隐私权的系统理论的国家是美国。1890年美国学者沃伦(Samuel Warren)和布兰代斯(Louise Brandeis)在《哈佛法律评论》发表的《隐私权》一文,③被视为隐私权理论研究的开端。以这篇文章为发端,一直到20世纪60年代,普雷瑟(William L.Prosser)教授发表其经典论文《隐私》,④这一段时期是美国隐私权理论重要的成长时期。 但是,以上所说的理论研究是在隐私侵权领域。在宪法领域的隐私权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其中一个标志性事件就是Griswold案。⑤在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第一次确立了独立于第四和第五修正案之外

人生自由权

美国历史上的堕胎案与其影响 2012年07月09日16:38 来源:凤凰网读书 字号:T|T 0人参与0条评论打印转发 “堕”还是“不堕”,这是个问题 1969年,21岁的诺玛·麦考维(NormaL.McCorvey)发现自己不小心怀孕时,她开始抱怨上帝待人的不公平。这个来自路易斯安纳的姑娘刚刚经历了一段失败的婚姻,孤身一人,在得州做侍者为生。收入可怜又居无定所的她,根本无力供养一个新生命。更加令其无助的是,按照得州百年来执行的法律,除非为保护母亲的生命,否则堕胎被严格禁止。 这种看似有些偏执的立法,并不能异想天开地找到太多文化根源。事实上,在美国建国后的很长时间里,联邦、州或者地方层次上都并不过多关注堕胎之类的司法问题。因为当时的美国法律传承着英语国家普通法(common law)的影响,延续了在法律和道德上不承认在胎儿具有“胎动”(quickening)之前所谓的“宪法人”地位。 对于传统的遵循一直保持到了19世纪20年。1821年,康涅狄格州首先立法,把胎动后的堕胎视为违法。8个月之后,纽约州走得更远:认定胎动之前的堕胎行为为重罪,并进一步推定胎动前的堕胎同样属于轻罪。此后,1830年至1849年短短不到20年间,当时美国的30个联邦州的16个都相继禁止堕胎。 这场立法运动最终在19世纪60年代快速蔓延为主流思潮。探究早期各州立法限制堕胎的动机,并非如人们后来习惯性认为的道德伦理甚至宗教情绪问题,而是极其现实的对于堕胎手术本身在医学技术上可能出现危险的担忧以及对于堕胎本身对妇女身心健康危害的忧虑。而当时主导这一思潮的力量,事实上也并不是宗教界,而是医学界。医学界这样做的目的至今还没有统一的说法,一般而言,主流的观点除了认为他们担心手术安全问题之外,还有认为医学界要防止不断增长的游医的恶性竞争,或者是为了规范行业,以维护自身利益。直到1900年,堕胎几乎在每一个州里都被视为违法行为。当然有些州虽然追随了潮流,但仍然保留了相对温和的条件:比如在妊娠危及孕妇生命安全等情况,可以考虑实施“治疗性堕胎”等。 值得一提的是,很多早期的女权主义者也加入到了在各地推动限制堕胎立法的利益群体中间,包括苏珊·安东尼(Susan B. Anthony)或者伊丽莎白·斯坦顿(Elizabeth Cady Stanton)。当然她们的观点和现在她们的后辈正好相反:出于对于妇女身心健康与发展的考虑,赞成限制堕胎,主张以节育取而代之,治标治本。

罗伊诉韦德案论文

罗伊诉韦德案是美国司法史和政治史上的重要案件,也是世界司法史上的重要案件。它引发了民众关于美国政治立法与司法的讨论与思考和女性堕胎权的长达一个世纪的争论 1969年,一位化名为杰内·罗伊的妇女和其他人一起向得克萨斯州限制堕胎的法令提出了挑战。该法令规定,除非因为维护孕妇的生命,州内一律禁止妇女实施堕胎手术。罗伊声称他应被强奸而意外怀孕,没有能力抚养孩子。罗伊主张:德州限制堕胎的法令剥夺了她在妊娠中的选择权,因为她既无钱到可以合法堕胎的州进行手术,又不能中止妊娠,所以,分娩之后不得不将孩子交给了不知身份的人收养。德州限制堕胎的法令使得她无法自主地决定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为何种理由而终止妊娠。被告德州政府在诉讼中辩称:生命始于受孕而存续于整个妊娠期间,所以,怀孕妇女在整个妊娠过程中,都存在着保护胎儿生命这一国家利益。宪法中所称的“人”包括胎儿在内,非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胎儿生命是联邦宪法修正案第14条所禁止的行为之列。 1973年,该案最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布莱克门大法官为代表的多数意见支持了罗伊的的上诉。 但这并不是罗伊案的尾声,它引发了美国关于妇女堕胎权,后期堕胎和胎儿人权的一系列争论,后来里根总统颁布的关于妇女后期堕胎法令还引发了行政法令与司法权的对抗。 罗伊诉韦德案给我们提出了这个问题:在胎儿是否为生命的问题上,法院面临一个自己完全无能为力的道德和哲学问题,而法院回避这个问题又无法圆满的解释法律。一方面,罗伊判例声称,法院无从回答生命始于何时,另一方面,罗伊判例确认州政府具有保护潜在生命的利益,但是以另一种生命理论:胎儿并不是宪法所称的“人”;在胎儿具有存活性之前,孕妇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压倒保护潜在生命的国家利益。罗伊判例试图回避,但无法回避的一个道德关注是:胎儿是什么?是母体的一个细胞、寄存在母体内的一个入侵者,还是一个生命?既然胎儿发展到一定阶段具有存活性而为潜在生命,为什么妇女隐私权可以左右一个潜在生命? 在我看来,堕胎是应该被避免的,美国后来颁布的法律对胎儿人权的规定不尽如人意,胎儿发育的阶段并不应该机械的以以胎儿的月份规定,而应该按胎儿的发育程度而定,生命

从堕胎权之争看美国宪政及美国社会_以_罗伊诉韦德案_为例

从堕胎权之争看美国宪政及美国社会 )))以/罗伊诉韦德案0为例 桑东辉 (哈尔滨开发区管委会,黑龙江哈尔滨150090) 摘 要:/罗伊案0在美国政治生活中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由/罗伊案0引发的堕胎权之争,在美国 的政界、司法界和社会各个层面掀起了轩然大波。/罗伊案0和此前的/布朗案0推动了美国司法复审制 度的建设进程;围绕堕胎权的问题,衍生了选择权利派和生命权利派的对抗:由对选择权和生命权的认 可,加剧了美国上个世纪末的政治分野;通过/罗伊案0的推动,美国妇女运动超越了对/性自由0、男女平 等等权利的诉求,在更深、更广的层面延展。 关键词:司法复审;堕胎;选择权;生命权 中图分类号:C913.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98(2005)05-0055-05 美国是一个宪政制度高度发达的国家。200多年来,美国宪政在总体稳定的前提下,随着社会 生活的发展变化,呈现出渐次前行的演进过程。特 别是在上个世纪50年代后的黑人民权运动和妇女 权利运动的兴起,对美国当代宪政起到了重要的作 用。本文试就20世纪70年代的/罗伊诉韦德案0 (Roe V.Wade)(以下简称/罗伊案0)为例,阐述堕 胎权之争对美国政治的影响。 对美国宪政比较了解的都知道/罗伊案0发生 的背景和案情,本文不再赘述。简单地说,/罗伊 案0主要是围绕妇女是否有自由堕胎权引发的争 端。透过堕胎权之争,我们看到的是: 1、引发了隐私权的争议。一些人认为堕胎是 妇女与医生间的私人事,是妇女的隐私权,不应限 制。这种观点建构在把堕胎权作为隐私权的衍生权利上。虽然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都没有直接提到隐私权,但美国最高法院的/延伸区理论0(The penumbra theory)为解释隐私权提供了宪法依据。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门的判决也是据此做出的,他在/罗伊案0判词中明确写到:/个人自由和 限制州的行动的概念所包含的隐私权,,包含一 个妇女作为是否终止妊娠的决定。02、引发了选择 权和生命权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按照美国宪法,女人堕胎与否是女人的自由和宪法权利;而反对者则认为,高院的判决违反了这条款中的生命权,剥夺了未出生婴儿的生命,将争论导向了生命及人的概念,并引申到政治生活各个层面。一、在宪法层面上,/罗伊案0推进了美国的/司法复审0的制度建构美国宪法在立国之初虽然确立了/三权分立0、分权与制衡的原则。但长期以来,美国的三权并非均等,即不是等腰三角形的均匀分布权力和效能,而是相互制衡,彼此牵绊,互为条件,各不统属。具体说,就是参众两院是立法机构,拥有立法权和财政权,可以制约总统,可以制定法律,制约行政机关,但法律必须由总统批准;如果总统否决了国会的议案,国会只有达到2/3多数才能推翻总统的否决。国会对总统有弹劾权,但没有审判权。总统有权任命各部部长和驻外使节,但必须得到国会批准。总统有权任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但一经任命,法官就是终身制的,总统无权干涉其司法活动。这种体制的根源在于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历史背景和不列颠宪政影响,本文无意展开阐述。在这里, 收稿日期:2005-06-28作者简介:桑东辉(1968) ),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在读法律硕士,讲师。2005年10月 第17卷第5期中华女子学院学报Journal of C hina W omen .s University Oc t.2005Vol.17.No.5

罗伊诉韦德案

"堕"还是"不堕",这是个问题 1969年,21岁的诺玛·麦考维(Norma L. McCorvey)发现自己不小心怀孕时,她开始抱怨上帝待人的不公平。这个来自路易斯安纳的姑娘刚刚经历了一段失败的婚姻,孤身一人,在得州做侍者为生。收入可怜又居无定所的她,根本无力供养一个新生命。更加令其无助的是,按照得州百年来执行的法律,除非为保护母亲的生命,否则堕胎被严格禁止。 这种看似有些偏执的立法,并不能异想天开地找到太多文化根源。事实上,在美国建国后的很长时间里,联邦、州或者地方层次上都并不过多关注堕胎之类的司法问题。因为当时的美国法律传承着英语国家普通法(common law)的影响,延续了在法律和道德上不承认在胎儿具有"胎动"(quickening)之前所谓的"宪法人"地位。 对于传统的遵循一直保持到了19世纪20年。1821年,康涅狄格州首先立法,把胎动后的堕胎视为违法。8个月之后,纽约州走得更远:认定胎动之前的堕胎行为为重罪,并进一步推定胎动前的堕胎同样属于轻罪。此后,1830年至1849年短短不到20年间,当时美国的30个联邦州的16个都相继禁止堕胎。 这场立法运动最终在19世纪60年代快速蔓延为主流思潮。探究早期各州立法限制堕胎的动机,并非如人们后来习惯性认为的道德伦理甚至宗教情绪问题,而是极其现实的对于堕胎手术本身在医学技术上可能出现危险的担忧以及对于堕胎本身对妇女身心健康危害的忧虑。而当时主导这一思潮的力量,事实上也并不是宗教界,而是医学界。医学界这样做的目的至今还没有统一的说法,一般而言,主流的观点除了认为他们担心手术安全问题之外,还有认为医学界要防止不断增长的游医的恶性竞争,或者是为了规范行业,以维护自身利益。直到1900年,堕胎几乎在每一个州里都被视为违法行为。当然有些州虽然追随了潮流,但仍然保留了相对温和的条件:比如在妊娠危及孕妇生命安全等情况,可以考虑实施"治疗性堕胎"等。 值得一提的是,很多早期的女权主义者也加入到了在各地推动限制堕胎立法的利益群体中间,包括苏珊·安东尼(Susan B. Anthony)或者伊丽莎白·斯坦顿(Elizabeth Cady Stanton)。当然她们的观点和现在她们的后辈正好相反:出于对于妇女身心健康与发展的考虑,赞成限制堕胎,主张以节育取而代之,治标治本。 根据某些统计数字,在1840 年到1870年也就是限制堕胎的思潮占据统治地位的时期,全面禁止堕胎的法律并没有导致堕胎现象的减少,甚至当时美国平均每降生5至6个婴儿中就有1个死于堕胎。当时的非法堕胎仍然迅速增长,如果需要这种违法的服务,几乎随时随处都可以得到,如此的行为扭曲是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上个世纪60、70年代的美国社会陷入空前的动荡之中,嬉皮士、反战、民权运动、性解放标记着当时文化的叛逆。1971年,在堕胎违法的情况下,当年的美国堕胎案例与1970年相比激增了149%。在特定文化的背景下,年轻人的无畏尝试却带来了无法承担的后果。要是一个富裕家庭的妇女,或许还可以到个别自由州甚至是国外顺利解决问题,而穷人则不会那么幸运,她们只能求助于那些条件和技术都十分浅陋的地下诊所,手术失败常常危及生命。这在很大程度上把禁止堕胎的法律推向了损害平等人权的另一面,众多女权组织极力活动游说,希望堕胎解禁。

罗伊诉韦德案, 410U.S.113 ( 1973 )

美国最高法院 罗伊诉韦德案, 410U.S.113 ( 1973 ) 410U.S.113 罗伊诉韦德,达拉斯县地区检察官呼吁美国北部 德州地区地方法院 第70-18 。 1971年12月13日讨论 1972年10月11日再次讨论 1973年1月22日决定 法官布莱克先生提交给法院的意见。 得克萨斯州联邦上诉和它的格鲁吉亚同伴,多伊诉博尔顿后,post, p. 179,现在 对宪法的挑战声称应对堕胎进行刑事立法。饱受攻击德州的法规是典型的那些法规之一大约一个世纪里已经在影响许多州。格鲁吉亚法规,相反,是一个现代化的产物,是立法的产物,至少在一定程度是,显然反映出最近观念上的改变的影响,其推进医学知识和技术发展,以及对老问题的新的思考。 我们毫不犹豫地承认我们敏感地认识到自然感情和堕胎有冲突,其有强有力的反对意见,甚至在医生间,这一主题刺激着深度的、看似绝对的信念。一个人的哲学,一个人的经验,一个触及到人类的生存原始状态,一个人的宗教信仰,一个人的生活态度和家庭和他们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一个建立和寻找去遵守,所有都可能影响和改变一个人关于堕胎的思维和结论。 此外,人口增长,污染,贫困,种族歧视趋于复杂化,而不是使问题简单化。 我们的任务,当然是通过宪法衡量解决问题,自由的情感和偏好等方式。我们诚挚地寻求做到这一点,而且,由于我们这样做,我们[ 410 U.S.113,117 ]会调查,一些强调关于这种观点,我们也应牢记医疗和医疗法律史和历史所揭示的

人的在几世纪以来对于堕胎程序态度。法官霍姆斯先生,他告诫在洛克纳诉纽约案中现在受到责难的意见分歧,198U.S.45,76(1905): “[宪法]被制定是由于人民的根本不同的看法,并偶然发现我们的某些观点是 自然和熟悉或新颖的,甚至是令人震惊的不应该结束时我们的判断关于此问题,法规是否体现了他们的冲突与美国宪法。” I 德州法规这里被关注我们是一种文章上的。 1191-1194年和1196年该州的刑法典。1这些使 “进行堕胎”成为犯罪,如在[ 410U.S.113,118 ]的定义,或企图给一个,但关于“进行堕胎或通过医疗建议试图堕胎,目的是拯救生命的母亲。”类似的法规在大多数国家中存在。2 [ 410U.S.113,119] 得克萨斯州首次颁布了堕胎刑事法规于1854年。得克萨斯州1854年法律,c. 49, 1, set forth in 3 H,德克萨斯州法律的第1502号(1898)。其尽快修改写成文字,仍然目前的时间里未做大的改变。见德克萨斯州1857年刑法典,c. 7, Arts. 531-536; G..得克萨斯州的法律,文在 2192-2197(1866)Texas Rev. Stat., c. 8, Arts. 536-541 (1879);Texas Rev. Crim. Stat., Arts. 10711076 (1911). 文章最后在每个汇编提供相同的例外,如文本第1196条,进行堕胎是“通过医疗建议,目的是拯救母亲的生命。”3 [ 410U.S.113,120]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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