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在律师行业开展大学生见习工作的指导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在律师行业开展大学生见习工作的指导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在律师行业开展大学生见习工作的指导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在律师行业开展大学生见习工作的指导意

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09]7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律师行业实际,现就我市律师行业开展大学生见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大学生见习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面临国内企业转型升级和国际金融危机蔓延的严峻经济形势,以及大学生就业难的社会问题,在律师行业建立大学生见习基地,指导大学生进行训练,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律师行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服务市委、市政府“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增活力、重民生、抓稳定、强党建”中心工作,贯彻《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体现律师行业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价值。

(二)有利于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有利于帮助大学生提高业务知识和实践能力,为大学生顺利实现就业创造条件。

(三)有利于储备人才,促进律师业的发展。通过培训,有利于发掘和培训有潜质的法律人才,进而吸纳进入我市律师队伍,充实我市律师人才。从长远看,对律师业务开拓,律师业发展壮大都有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

根据我市律师业发展需要,向市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申请建立杭州市律师协会大学生见习基地。组织杭州城区(不包括萧山、余杭)的100余家律师事务所通过公开招聘等形式,与符合条件的大学生签订见习协议,开展培训工作。力争在2009—2011年间,每年提供200个左右的大学生见习岗位,切实帮助大学生提高专业技能,帮助大学生实现就业。

三、条件

申请见习的大学生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全日制普通高校杭州市区生源毕业两年内未就业毕业生;

(二)在杭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大学生;

(三)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

四、程序

(一)公开招聘,签订见习协议。举办专场招聘会,由律师事务所与大学生签订见习协议,并将见习学员名单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备案。

(二)发放证书。见习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的见习学员,由市劳动保障和市人事部门联合发给《杭州市见习训练证明书》。对于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经市律协审核,其见习时间可视为实习期。

五、要求

开展大学生见习工作,是当前我市律师行业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也是服务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的有效载体。因此,要努力做到行动迅速、部署及时、措施得力,服务到位,务必确保整项工作万无一失。具体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由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向市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建立大学生见习基地。

(二)市司法局、市律协负责选拔一批软硬件过硬、业务实力较强的律师事务所,按一定名额接收大学生。

(三)律师事务所具体负责大学生的培训,要为每一位大学生配备一名执业五年以上、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执业律师作为老师,要为大学生提供更多地实践机会,务必达到熟悉业务、增加知识、提高水平的目的。

(四)根据《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市司法局、市律协要做好大学生的生活补贴、商业保险补贴、

训练费补贴、留用奖励的申请和发放工作。

(五)市司法局、市律协要做好大学生见习的指导和检查工作。会同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到律师事务所检查大学生见习情况,律师事务所及参加见习的大学生应积极予以配合。

(六)请住所地在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的律师事务所,于4月15日前将拟接收的见习训练学生人数、岗位要求报市律协,由市律协统一对外发布。

二○○九年四月八日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4717841383.html,/fg/detail340729.html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网上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网上服务规范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8.08.02 【实施日期】2018.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网上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市局各单位、各部门,各区局: 《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网上服务规范(试行)》经2018年市司法局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2018年8月2日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网上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以下简称“上海法律服务网”)的服务行为,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12348中国法网(中国公共法律服务网)建设指南》,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上海法律服务网面向社会用户提供信息发布、信息查询、法律咨询、办事服务等公共法律服务的活动。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公证处和公证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等上海法律服务网驻场法律服务志愿单位和志愿者(以下简称“志愿单位和志愿者”)通过上海法律服务网提供服务的,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上海法律服务网应当坚持需求导向,发挥专业优势,立足解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精准、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第四条上海法律服务网根据提供服务的内容,要求用户进行注册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上海法律服务网应当对获取的用户注册信息进行保密。 上海法律服务网发现和证实用户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注册的,有权注销该用户。 第五条上海法律服务网通过大数据分析用户需求和行为习惯,智能推送用户关注度

2016-2017学年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八年级(上)期末数学试卷

2016-2017学年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八年级(上)期末数学试卷 一、仔细选一选 1.下列各图中,属于轴对称图形的是() A.B.C.D. 2.下列长度的三条线段(单位:cm)能组成三角形的是() A.7,8,15 B.20,15,8 C.5,15,8 D.5,7,13 3.若a<b,则下列不等式成立的是() A.ma<mb B.2a>2b C.﹣2a>﹣2b D.a 2 > b 2 4.如图,已知∠ACB=∠ADB=90°,AC=BD.又因为公共边AB=BA,所以△ABC≌△BAD,其理由是() A.SAS B.ASA C.SSA D.HL 5.下列句子属于命题的是() A.a2<0(a为实数)B.将16开平方 C.钝角大于90°吗?D.取线段AB的中点 6.如图,AD是△ABC的角平分线,DE⊥AB于E,DF⊥AC于F,BE=CF.则图中全等的三角形对数是() A.1 B.2 C.3 D.4 7.下列命题的逆命题正确的是()

A.全等三角形对应角相等B.对顶角相等 C.全等三角形对应边相等D.若a=b,则|a|=|b| 8.如图,在△ABC中,∠ACB=90°,∠CBA=60°.△ABE是等边三角形,D是AB 的中点,连接CD并延长,交AE于点F.若CD=2,则EF的长为() A.1 B.2 C.3 D.3 2 9.下列关于变量x,y的关系,其中y不是x的函数的是() A. B.C.D. 10.若x+y=3,x≥0,y≥0,则x+3y的最小值为() A.0 B.3 C.9 D.12 二、认真填一填 11.把点(﹣3,4)向右平移3个单位,再向下平移2个单位后所得的点的坐标为. 12.若x<y,且(a﹣3)x<(a﹣3)y,则a的取值范围是. 13.如图,在△ABC中,AB=AC,外角∠ACD=110°,则∠B的度数为. 14.用两块全等的含30°的直角三角尺拼成一个等腰三角形,则这个等腰三角形的顶角度数为. 15.如图,四边形ABCD中,AB⊥AD于A,AB=86,AD=83,BC=7,CD=25,

区司法局半年重点工作总结

区司法局半年重点工作总结 今年上半年,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司法局的大力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十二五”规划为引领,紧贴区委提出的“12337”发展战略,结合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提出了“12345”全区司法行政20**年上半年工作思路,即全区司法行政工作以“讲政治、重法治、走基层、肃风纪、比绩效”为主线,完善社区矫正联动和法律援助协作两大机制,突出“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三个重点,开展“平安广安、法治广安、基层基础、队伍素质”四项建设,努力提升广大干警队伍的“开拓创新能力,狠抓落实能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能力,矛盾纠纷调解能力,基层群众法律服务能力”,竭力为服务跨越发展和小平同志110周年诞辰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一、主要工作成效 (一)围绕实效抓普法,大力开展法治宣传 1.大力开展“法律七进”活动 积极部署“法律七进”工作,订立了《推进“法律七进”工作责任书》,相关的责任人和工作人员签订了责任书18份,并将各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

在春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主题日,在街道、村镇通过举办图片展览、展出宣传板报,印发与群众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通俗法律读物,组织公证和法律从业人员在社区、广场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充分发挥法制讲师团的作用,为学校和社区干部群众举办法制讲座,按照“六个一”的标准在乡镇(街道)部门、村(居)、学校等单位培育示范典型,大力推进“法律七进”工作。 1-6月,开展大型法制宣传23场次,展出宣传板报 150块,悬挂宣传条幅 200余幅(其中气球标语1幅),发放宣传资料(单)3万余份,举办社区义务法律咨询 2期,接受群众法律咨询 1500余人次。 2.顺应普法领导体制改革,大力推进法治广安建设 成立了区司法局依法治理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相关的工作制度,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绩效目标管理,积极参与配合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开展灵活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对依法治区工作的宣传力度。在“”、“依法治区集中宣传日”等重要时节在广场,社区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标语等形式,向市民宣传相关的法律知识。建立职工学法制度。每季度组织全体职工集体学习1次法律法规,提高职工学法用法的能力和水平,并定期对职工进行相应的

司法行政工作汇报材料

司法行政工作汇报材料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汇报材料2011年度,XX市司法行政工作在XX市司法局的指导下,按照“突出四个强化,促进四个转变,达到四个提高,实现两个保持”的工作思路,以服务经济建设、促进社会稳定为首任,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以服务农业、服务农村、服务农民为重点,充分发挥法制教育、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三大职能,扎实工作,拼搏进取,为维护全市社会安宁、*稳定,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平稳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严措施、抓落实。以加强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十争十优”活动和“八个一”工程为载体,不断提高全体干警的整体素质,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基础。在队伍建设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效率

优先、开拓创新、常抓不懈。通过采取分散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讨论交流与调查研究相结合、各类培训与专题讲座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推行“八个一”工程,整体推进了文明执法和行风建设。特别是坚持了每周五下午的干警讲课制度,提高了全体干警的业务素质。机关工作人员以建设服务型机关为中心,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了工作效率。在全体干警中开展了以“公正执法树形象”为主题的专项教育整顿活动和“十争”活动。树立“十争”标兵,推出“十优”科室,榜样示范,模范带动,激发了热情,激活了队伍。“十争十优”活动的广泛开展,使广大干警立警为公,司法为民的信念更加坚定,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精神面貌大为改观,工作效率明显提高。 二、抓宣传,重实效。以“四五”普法和“二五”依法治市工作为总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为政府中心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一是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用丰富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律师执业管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律师执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的律师许可、变更、注销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北京市司法局、各区县司法局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律师执业的许可及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司法局、各区县司法局和律师协会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具备《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本市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申请律师执业: (一)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原律师执业证书被注销的; (二)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原律师执业证书被注销的; (三)因所在律师事务所被注销,且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第七条位于北京市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第十条本市律师执业许可,由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审查。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司法局审核,市司法局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一)执业申请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 互关系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09.02.01 【实施日期】2009.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 (2009年2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法官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官和律师必须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各自职能,相互尊

重,相互监督,共同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章规定 第三条法官应当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的方式对案件正常审判的干涉和影响。 律师应当依法执业,不得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的方式干涉和影响法官的正常审判。 第四条法官不得应律师请求,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予以受理;也不得明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存在规避管辖规定、恶意诉讼等目的,而故意受理当事人及律师抬高或降低诉讼标的额、虚设当事人的案件。 律师不得请求法官违反法律规定受理或不受理案件,也不得为规避管辖规定、恶意诉讼等目的而请求法官违反法律规定受理其故意抬高、降低诉讼标的额或虚设当事人的案件。 第五条法官不得应律师请求,违反《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等有关规定,擅自改变收费项目、标准,或擅自减收、免收、缓收诉讼费用。 律师不得请求法官违反法律规定改变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收费方式。 第六条法官不得应律师请求,擅自确定所承办案件,也不得违反规定,在案件审理中,擅自调换承办法官、书记员、人民陪审员。 律师不得请求法官违反规定确定案件承办法官,或调换法官、书记员、人民陪审员。

杭州市滨江区人才计划解读

近年来,杭州紧抓“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的机遇,确立了发展创新城市、对标深圳的战略目标,而这一目标的实现,离不开人才这一重要基础。因此,市政府及各区政府都相继出台人才引进政策,以吸引各行业高技术人才、高端管理人才等优秀人才来杭发展创业。例如杭州市“521”人才计划、滨江区“5050”人才计划、江干区“百人计划”、西湖区“325”人才计划等等,都是各级政府在综合各区定位及实际情况,最终出台的人才政策。 本文将对滨江区“5050”人才计划作详细介绍,对申报材料作归纳总结,并将申报过程中的注意点作出分析,希望能给各位人才的申报过程提供一些参考。 一、申报对象 坚持国内与海外并重,大力引进符合我区高新技术主导产业特别是智慧经济发展急需的“高、精、尖、缺”人才和团队,重点引进和集聚一批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在国内外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二、申报条件 1. 在海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

2.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技术成果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具有产业化开发潜力; 3. 为所在企业创始人或创始团队,且为企业的主要股东; 4. 所在企业财政收入级次须在高新区(滨江)范围内; 特别优秀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由人才(团队)提出申请,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审议,主任(区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可破格申报。 三、申报材料 1.杭州高新开发区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创新创业 “5050计划”创业项目申请表 2.留学人员海外学位证书、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 学回国人员证明、身份证或护照 3.在海外任职的证明材料 4.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5.专利证书 6.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查新证明 7.相关产品许可(包括新药证书、各类许可证等) 8.各类获奖证书、列入国家计划文件或证明材料 9.申请人在该领域内的研究论文以及其他科技成果等有 关证明文件 10.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章程

司法局2016以来重点工作开展落实情况汇报材料

司法局2016以来重点工作开展落实情况汇 报材料 2016年以来的司法行政工作,在县委、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在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和全体司法行政干警的共同努力下,认真履行司法行政职能,围绕关注民生、普及法律、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工作思路,大胆开拓,锐意进取,密切联系群众化解社会矛盾,突出重点开展普法依法治理,攻克难点强化特殊人群管控,关注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作风建设优化服务环境,着力在提高队伍素质能力上下功夫,在畅通群众诉求表达上下功夫,在规范执业执法行为上下功夫,在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上下功夫,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自加压力,创新动力,激发活力,充分调动了全体司法行政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各项工作得到具体落实,司法行政维稳保障职能显著发挥,基层维稳“第一道防线”进一步筑牢。 一、2016年以来司法行政重点工作开展落实情况 (一)强化社会矛盾化解,筑牢基层维稳防线。一是依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人缘、地缘和情况熟悉的优势,收集矛盾纠纷信息情报,分析矛盾纠纷发生动向,掌控社会稳定动态,适时对各地矛盾纠纷发生规律特点进行研判,积极开展预防预测和预警工作,从源头苗头和思想动态上预防

矛盾纠纷的发生;二是深化人民调解文化建设,推崇德育教育,在村委会(社区)应用墙体、展板、厨窗、壁画、宣传栏等形式彰显弘扬社会公德、伦理道德和传统美德,同时把民间民俗传统文化元素融入到人民调解文化建设当中,依托农村文化户和农村文艺宣传队制作编排法制文艺节目,依托法制中心户和村民道德讲堂开展群众性思想道德教育,引导群众崇尚道德,以人为善,相互尊重,从转变人的思想观念和提高道德素质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三是采取送法下乡、进村讲法、法制讲座、以案释法等形式深入乡(镇)村(社)开展全民普法教育,重点宣传与民生和三农为重点,以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如何应用人民调解程序化解矛盾纠纷,如何应用法律武器保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求,引导群众抵制“信访不信法”、“上网不上诉”的不良现象;四是积极推行律师参与介入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实行律师挂钩联系基层调委会制度,对于复杂疑难和社会热点问题,律师提前介入,全过程参与,及时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服务,站在法律公正的角度,为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提出解决处理问题的法律途径和措施办法,并与第三方的身份做好思想疏导和法律讲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从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处理问题;五是以乡(镇)为单位,定期不定期联合组织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梳理排查,通过进村入户、走访摸排、听取群众反映等多种形式掌握矛盾纠纷隐患苗

司法局工作报告

司法局工作报告 一、加强理论学习,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努力做到依法行政 20xx年以来,县司法局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四个全面”为统领,在思想、政治、行动上与上级高度保持一致,依法依规履行好司法行政工作各项职能职责。一是按照中央、省委、市委要求及县委部署,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二是突出抓好支部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监督责任的落实,在局机关、乡镇司法所建立“党风廉政建设风险防控体系”,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并于20xx4年11月1日至3日,组织干部职工到杨林监狱接受警示教育;三是按照县纪委《关于重申严禁党员干部参与赌博、买卖地下黑彩和非法高息借贷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干部职工法纪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四是深入推进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的“增强党性、严守纪律、廉洁从政”专题教育活动;五是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要求,深入开展“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活动。通过加强理论学习,牢固树立了“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工作理念,确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实现

司法行政工作新跨越 (一)进一步抓好“六五”普法工作,为实现全民普法和守法打下良好基础。一是创新普法方式,开办《法治景东》、《与法同行》法治节目、专栏和频道;今年4月,组织全县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参加“六五”普法考试,参考率达94%,合格率100%;二是制定了《**县落实“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工作原则的实施意见》。统一安排部署各普法责任主体在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内部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同时,向主管对象、执法对象、服务对象等宣传据以履行职能、职责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业所涉及执行的基本法律知识,自觉承担起应尽的普法工作社会责任;三是制定下发《**县关于组织开展“六五”普法检查验收的实施方案》,对“六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做了具体的安排部署,抽调相关单位人员组成6个检查验收小组,深入全县13个乡镇、97个部门、单位、企业进行检查验收。经过检查考评,合格率达100%。市委依法治市办于今年7月9日至11日,对我县“六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检查验收,我县取得了99分的好成绩,在全市10县(区)中位列第一。 (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一是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确保社会稳定。目前,全县共有人民调解组织193个,人民调解员(含纠纷信息员)3300人,实现人民调解员全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杭州律师事务所

杭州市律师事务所 贯彻《劳动合同法》状况调查问卷 (本问卷由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填写) 【调查机构】:杭州市司法局、杭州市律师协会 【调查时间】:二○○八年月日 【被调查人】:贵所是() A、合伙律师事务所; B、合作律师事务所; C、个人律师事务所。 【问卷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劳动合同法》)已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调查了解我市律师行业贯彻《劳动合同法》的情况,现特邀请贵所配合完成本项调查问卷。 特别声明:本次调查问卷的结果不作为任何考核、处罚或不利评价的依据,且对外保密被调查人信息,敬请贵所能够实事求是的反馈信息,以利于开展好日后的工作。谢谢。 请将您认为正确或恰当的所有答案填写地括号内。 1.许多专家都认为,《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秋后算帐”、加重用人单位责任的法律。您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律师事务所的影响有哪些?() A、增加了律师事务所的运营成本; B、不利于律师事务所淘汰不合格或不适合的员工; C、不利于律师的自由流动; D、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律师聘用关系。 2.如果您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增加了律师事务所的运营成本,那么《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贵所因此会增加多少成本?() A、没有认真测算过; B、守法前提下的运营成本约增加10%左右;

C、认真设计,运营成本反而会下降; D、守法的情况下不会增加运营成本;但如果违法的话,则运营成本会增加40%左右。 3.您认为,()会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律师事务所可能造成的影响最大,或者说可能对律师事务所造成的法律风险最大 A、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经济补偿金,尤其是劳动合同终止后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D、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需要支付的赔偿金; E、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4.事务劳动关系持续一个月以上,用人单位就需要支付双倍的工资;如果事实劳动关系持续超过一年的,视同已经与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贵所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情况是() A、全部都已签订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续签; B、只与律师签订了劳动合同; C、除助理外,其他人都已签订了劳动合同; D、除实习生外,其他人都已签订了劳动合同; E、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5.贵所员工中,已在贵所工作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 A、本所不太想签,主要是想省些成本和责任; B、员工不太想签,主要是想来去自由一些; C、只是事务所还未确定要不要该名员工,想试用合格后再签。 D、都不太想签,反正也没有什么影响,等等再说。 6.贵所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是() A、原先文本,专职律师仍用省厅示范文本; B、选用浙江省劳动保障厅的新示范文本; C、选用杭州市劳动保障局的新示范文本; D、自己设计的文本。 7.有没有因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而重新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A、已经重新签订了“新合同”。 B、还没有,也不打算重签。 C、已经准备好近期签订“新合同”。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执业的有效证件。律师执业证书包括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和兼职律师执业证书。 公司律师执业证书和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管理按照《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司法局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律师执业证书、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变更为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兼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依据《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司法局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拓展和规范我市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具体情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八日 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并依法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人员。 第二章公司律师任职条件 第三条企业申请设立公司律师的条件: (一)北京市行政辖区内; (二)具有独立的法律事务部或主要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 (三)具有符合公司律师条件的人员; (四)确有设立公司律师的需要。 第四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在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公司律师执业证书: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在试点企业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四)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规范本市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4717841383.html, 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规范本市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 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审判活动质量和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本市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公民代理,是指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行为。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公民代理,是指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担任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行为。 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公民代理,是指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行为。 二、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对当事人委托的公民代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许可其诉讼代理人资格: (一)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二)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 (三)不具有法律基本知识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 四、人民法院在审理诉讼案件中,设立《公民代理诉讼告知》制度,将公民代理应具备的条件、权利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告知选择以公民代理方式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公民代理人,并要求其在告知书上签字。 五、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示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明,书面说明与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公民代理人为社会团体、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应当提交有关推荐证明。 六、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的,不得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收受或变相收受委托人的服务费用和其他财物。 七、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执业律师、尚处停止执业期间的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公民身份接受代理参与诉讼活动。 八、为牟取经济利益,以公民代理名义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地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4717841383.html,/fg/detail527201.html

司法局亮点工作汇报

---------------------------------------------------------------范文最新推荐------------------------------------------------------ 司法局亮点工作汇报 一年来,我局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和干部作风建设为统领,紧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努力为司法行政工作良性循环发展筑牢基础,为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司法行政工作得到全面提升,现将亮点工作汇报如下:(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总体安排部署,我局立足法制宣传教育职能优势,全面创新宣传形式,盘活各类宣传载体,卓有成效地开展“法律八进”活动,有力地推动了全县“五五”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是深入开展主题宣传。结合“6.26”禁毒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12.4”法制宣传日等主题宣传,我局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抽调骨干宣传力量,深入到街道、社区、集贸市场及活动广场,悬挂宣传横幅,设立宣传站点,散发宣传资料,营造主题氛围,强化公众意识,整体上做到了力度强、形式广、内容实。二是认真强化媒体引导。在深入开展主题宣传的同时,我局还紧密与县电视台、张北报协作配合,在张北电视台开设普法专题,在张北报开辟《普法园地》专栏,充分发挥了新闻媒体对普法工作的功能作用。三是全面开展校园普法。针对在校学生普遍存在的法律意识淡薄等现象,我局组织市劳教所劳教人员,深入到张北三中召开“忏悔演讲”法制教育报告会,并在教育系统开展宣传,为青少年学生今后的健康成长产生了积 1 / 4

司法局自查工作报告(5篇)

范文:________ 司法局自查工作报告(5篇)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7 页

司法局自查工作报告(5篇) 第一篇:司法局民生工程自查报告 按照《关于报送民生工程实施情况的紧急通知》要求,现将我局承办的民生工作(法律援助工作)完成情况汇报如下: 目标任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18人次,新建1个乡镇(街道)规范化法律援助工作站。 完成情况:为认真做好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县法律援助中心已将任务分解到各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力争完成案件70件,咨询xx件,合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2140人次。截止目前,县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1件(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为30件,妇女案件15件),其中民事法律援助案件80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0件,免费为来访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1020件,共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1220件,任务完成率67.8%。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已超额完成,但咨询案件录入偏少,主要原因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借调县拆迁办,未能及时督促各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的法律援助咨询案件没有及时录入系统。下一步将加大督促办度,力争10月底前全面完成法律援助民生任务。 新建1个乡镇(街道)规范化法律援助工作站拟在两路乡实施。因近期人员抽调影响工作进展,但我局已与两路乡沟通,目前正在联系制作牌子及相关制度等,力争9月底前完成新建两路乡规范化法律援助工作站。 县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今年县财政有1元的预算,主要用法律援助中心日常开支,其他工作经费为中央或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 第 2 页共 7 页

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名称】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干问题的通知【颁布部门】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公安局【法规文号】沪司发〔2002〕6号 【颁布日期】2002-03-27 【实施日期】 【是否有效】有效【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各业务总队、处(局),各公安处(局),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属律师事务所: 为保障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郡、全国"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律师在着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辩护人的,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向着守所出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律师执业证书。 二、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代为聘请,或者有关机关、单位转达聘请要求的,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向着守所出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经看守所查验并记录在案。 三、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可以为1至2人。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持证可以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协助律师制作询问笔录。 四、律师会见涉嫌杀人、抢劫、聚众斗殴等暴力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女性的,会见人员应不少于2人,会见人员中1人可以为实习律师、律师助理。

2018年度司法行政工作情况汇报

2018年度司法行政工作情况汇报 尊敬各位领导: 大家好!非常感谢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到**关心、指导工作。下面,我将**县XX年度司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及XX年度重点工作作简要汇报,不当之处请予以批评指正。 一、XX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逐步构建起县中心、乡(镇、街道)工作站、村(居、社区)工作室、组(小区)联络点的四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截止XX年年底,全县已建成10个公共法律服务试点村,不断拓展和规范了法律服务领域。一是法律援助工作。通过不断的探索、实践,开创了“一健全、二延伸、二覆盖、三创新”的“1223”法律援助工作新模式,并用于指导实践。XX年,共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703件;二是公证业务工作。XX年全年共受理公证业务197件,出证197件,与XX年同期相比,增长了38件。三是人民调解工作。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总结提炼出“531”人民调解工作法,并利用工作法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及时进行化解,全年共成功调解纠纷1109件。XX年,仅公证和诉讼援助,就为受援群众节省费用51.87万元。 (二)法治宣传教育创下新成果。一是认真总结“六五”普法工作经验,为全面启动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做好充分准备;二是选送2个节目参加**第二届群众法治文艺调演比赛,分别荣获歌舞说唱类二等奖和曲艺类的三等奖;三是牵头组织县直有关执法部门完成8部法治微电影的拍摄,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取得显著效果;四是**村、**村、**村成功申报为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五是利用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双语普法”进村组、“以案释法”警示教育、“12.4”国家宪法日等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范围]本市行政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终止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性质]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党建]律师事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设在律师事务所的中国共产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健全完善和落实司法所联系律师事务所工作制度。 第五条[职责]市、区司法局依法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据法律、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第六条[表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第七条[组织形式]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或者律师个人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八条[普伙条件]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书面的合伙协议和章程; (三)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四)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五)有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特伙条件]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书面的合伙协议和章程; (三)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四)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五)有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条[个人所条件]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书面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等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证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司规[2018]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01.12 【实施日期】2018.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 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司规[2018]2号) 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市司法局相关部门、各区司法局,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相关部门,中国保监会上海监

管局相关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相关部门,市金融办相关部门、各区金融办:现将《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司法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2018年1月12日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健全金融法治体系,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现就充分发挥公证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充分发挥公证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的重大意义 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上海在进一步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以强化金融

杭州市滨江区的总体规划

滨江区的总体规划 滨江区面积73平方公里,位于钱塘江南岸,是未来的杭州市城市副中心,目前正在建设成为“以高新技术产业为骨干,集教育、商贸、居住等功能为一体的高科技、多功能、园林化的科技新城”。滨江区辖西兴、长河、浦沿3个街道、28个行政村、7个社区。 目前总人口约20万人,其中常住人口12万人,来杭创业者及流动人口约8万人。2010年滨江规划人口为23万;2020年钱江两岸包括滨江区和钱江新城的规划总人口,将增至92万。 从规划看,未来的滨江区将形成西、北部沿钱塘江边为公共服务设施、研发居住综合带,中部为产业园区带,南部为研发居住带和生态保护带的城市形态,呈沿钱塘江平行发展的城市空间形态,在用地布局上规划形成“一心、四轴、二区、六片、三基地”的布局结构。 “一心、四轴、二区、六片、三基地”的布局结构如下: 一个公共中心,即高新开发区(滨江)东部的区级中心。 四条发展轴,即沿钱塘江、中兴路、四季大道、彩虹大道四条发展轴线。 二个产业园区,即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江园区,浦沿工业园区。 九个居住片,即本域内的九大居住片。 三个研发中心,即以现状高新软件园为基础的研发中心,东部公共中心南部研发中心,沿白马湖西侧研发中心。 城市道路交通 1、快速路系统:中兴路~杭州萧山机场快速路、彩虹大道(东西向);四季大道、风情大道(南北向) 2、主干路系统:主干路:火炬大道、江晖路、中兴路、滨康路、滨兴路 3、次干路系统:闻涛路、东信大道、浦沿路、海纳路、信诚路、创业路、长河路、江虹路、西兴路、滨宁路。 4、公共交通发展战略:突出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建立一个以轨道交通为骨干,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其它公共交通方式为补充的方便、快捷、布局合理、设施先进、管理良好、环保舒适的多层次现代化公共交通系统,逐步改善居民出行结构。 一、三大主要商圈 (1)星光大道商圈,即以星光大道商业步行街和集团总部楼群、沿江景观带及周边高档住宅区为基础,以商业步行街大型百货店、超市为主体,鼓励发展品牌专卖店、专业店及中小型餐饮业,将购物与沿江景观旅游结合起来,打造一个成为领导杭州市场新潮流、新方向的现代都市商业圈。 (2)公建中心商圈,即在软件园周边、公建中心区块引入学校、银行、金融、保险及中介等服务性企业,利用较丰富的工业旅游资源,如UT斯达康、东方通信、华为三康等企业的产品展示厅及厂房,组织开展工业旅游,形成以贸易、商务、旅游共同繁荣的新商圈。 (3)白马湖休闲文化圈,即以白马湖区域杭州卡通城研发基地及卡通主题公园建设为重点,以山一村“联合国环境保护全球五百佳”为依托,建设山一村农家乐为特色的休闲区域,挖掘冠山寺文化,形成具有白马湖文化气息与现代科技相结合的休闲旅游主题。 二、10大规划商业项目

全国各地司法厅(局)联系方式

1、司法部律师公证司联系电话:65205908 邮编:100020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2、司法部律考中心联系电话:64054350-607 邮编:100020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3、北京市司法局联系电话:58575683 邮编:100035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4、总政司法局联系电话:66736779 邮编:100034 通讯地址:北京市金坛寺1号 5、上海市司法局联系电话:64748800 邮编:200030 通讯地址:上海市吴兴路225号 6、天津市司法局联系电话:23322582 邮编:300050 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长德道119号 7、重庆市司法局联系电话:67761269 邮编:400020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村274号 8、河北省司法局联系电话:303419 邮编:250081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611号 9、山西省司法局联系电话:758852 邮编:030012 通讯地址:太原市荻村北街75号 10、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局联系电话:694422 邮编:910055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1号院6号楼 11、浙江省司法局联系电话:87054411 邮编:310007 通讯地址:杭州市省府路11号 12、江苏省司法局联系电话:3591295 邮编:210024 通讯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28号 13、山东省司法局联系电话:2967137 邮编:250014 通讯地址:济南市经十路7号 14、江西省司法局联系电话:6228474 邮编:330046 通讯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8号 15、安徽省司法厅联系电话:2648030 邮编:230061 通讯地址:合肥市淮河路377号 17、广东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351130 邮编:510405 通讯地址:广州市政民路51号 18、福建省司法厅联系电话:3798349 邮编:350003 通讯地址:福州市西门井边亭11号 19、海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65901954 邮编:571100 通讯地址:海口市海府大道59号 20、湖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7823038 邮编:430071 通讯地址:武汉市水果湖洪山侧路22号 21、湖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4407476 邮编:410011 通讯地址:长沙市韶山路2号 22、四川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750417 邮编:610015 通讯地址:成都市上翔街24号 23、云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4189011 邮编:650034 通讯地址:昆明市西昌路26号 24、贵州省司法厅联系电话:5841368 邮编:550002 通讯地址:贵阳市都司路188号 25、西藏自治区司法厅联系电话:6334272 邮编:850000 通讯地址:拉萨市夺底路10号 26、辽宁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899488-6403 邮编:110032 通讯地址:沈阳市嵩山东路38号甲 27、黑龙江省司法厅联系电话:6212478 邮编:150040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港区和平二道街11号 28、吉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2714697 邮编:130061 通讯地址:长春市新发路46号 29、陕西省司法厅联系电话:7292065 邮编:710004 通讯地址:西安市省政府大楼12层 30、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联系电话:5047534 邮编:750001 通讯地址:银川市解放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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