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六批)和2011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六批)和2011年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试点项目考核验收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渔业水产资源

【发文字号】农办渔[2011]100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1.10.10

【实施日期】2011.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六批)和2011年养殖生态环

境修复示范试点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1]100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加快发展水产健康养殖,各有关省(区、市)渔业主管厅(局)按照我部要求,积极开展2011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择优推荐创建单位990余家,并在部分地区开展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试点,示范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不断提高。为进一步做好示范场创建活动,我部拟组织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

范场(第六批)创建单位和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试点项目进行考核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验收的范围

2011年经由各单位依照《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择优推荐的示范场创建单位,未推荐的单位不纳入考核范围。2011年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试点项目承担单位。

二、考核验收工作的组织

各有关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考核验收工作。考核验收工作组应由3名以上的渔业行政、推广和科研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各工作组必须实地认真考核验收,保证工作质量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三、考核验收合格条件

(一)示范场考核验收采取一票否决和计分相结合的方法,依照考核验收表(见附件)逐项进行考核。无一票否决项、并且计分在80分以上的(含80分)为“合格”。我部对考核验收“合格”的申报单位授予“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称号,并列入重点项目支持后备单位。

(二)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试点项目验收有关要求参见《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1年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项目任务的通知》(农办渔[2011]54号),对已经提前完成验收的项目要再次进行复查。验收合格后,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一次性拨付全部补贴资金。

四、有关要求

示范场考核验收工作全部完成后,请你厅(局)将示范场考核验收表汇总,出具考核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项目总结报告,各有关省(区、市)应对每个试点项目出具考核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请将以上材料于11

月25日前报我部渔业局养殖处。

工作联系电话:010-********。

附件: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六批)考核验收表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附件: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六批)考核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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