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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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编辑

2016年7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等循环经济活动以及相关的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本条例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条例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条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坚持减量化优先,遵循市场引导、政府推动、单位实施、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循环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循环经济工作

机制和评价指标体系,制定有利于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循环经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高循环经济发展水平。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循环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引导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与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对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等关键技术进行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推广,提高循环经济技术支撑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循环经济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引导社会公众自觉参与循环经济活动,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知识宣传,营造发展循环经济的良好氛围。

公民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

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循环经济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循环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循环经济相关信息的采集、发布以及政策引导、技术推广、金融支持等服务,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政策研究、推广宣传、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二章减量化

第十条实行区域能源消费、水资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及重大生产力布局等因素,将能源消费总量、用水总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下级人民政府、重点单位。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重点单位应当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能耗、水耗监督管理制度,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规定总量的重点单位,实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循环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循环经济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和循环经济技术、工艺及设备导向目录,引导生产经营者应用先进适用的循环经济技术、工艺和设备。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使用国家淘汰名录所列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产品及其包装物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优先选用生态设计方案和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少污染的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禁止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进行过度包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建立产品过度包装不良记录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产品过度包装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名单。第十三条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节水改造与系统优化,对生产用能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建立用能用水定额管理制度、消耗统计和使用状况分析制度,建设节能节水型企业。

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鼓励和支持使用雨水、海水、再生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在有条件使用非常规水资源的地区,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景观用水和洗车使用,减少地下水的开采。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和节水灌溉技术改造,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因地制宜推广渠道防渗、暗渠、管道输水灌溉、喷灌、

微灌、用水计量和智能控制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生产过程以及化肥、农药等生产投入品的管理,建立集约化农业和生态农业示范基地,因地制宜推广种养结合、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秸秆还田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化肥、水肥一体化等节肥技术,实施物理、生物等绿色防控措施,合理控制农药、化肥使用量。

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用先进的设计、技术、工艺和设备,减少木材加工过程中能源、原材料和投入品消耗,提高木材利用效率。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并支持企业和个人开展盐碱地、土壤污染耕地改良修复,利用盐碱地、采矿塌陷区发展水产养殖等,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十七条城镇新建建筑物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采用有利于资源循环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建筑设计方案,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因地制宜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城镇新区应当按照生态、低碳、宜居的理念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且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

建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维护管理,延长其使用寿命。对符合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当地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鼓励建设单位提供产业化装修一次到位的建筑物,提高建筑资源利用效率。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的办公用房装修完成十年内能够正常使用的,不得再次装修;超过十年需要再次装修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建设公共交通体系,推广应用节能环保的交通运输工具,因地制宜建设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支持、引导公众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车出行。

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和有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规划、建设电动交通运输工具充电设施。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机构资源消耗计量统计制度,对能源、水等资源消耗实行定额管理。

公共机构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产品,节约使用办公用品,推行电子化办公。

第二十一条禁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塑料袋。超市、商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倡导使用绿色环保购物袋。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鼓励和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三章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二十二条煤炭、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油加工、化工、建材、纺织、造纸等行业,应当积极研究开发和推广循环经济产业链接技术,推进企业间、行业间、产业间耦合共生,实现能量梯级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和废物交换利用。

企业应当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对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进行改造,优化经济要素和资源配置,延伸循环经济产业链条,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第二十三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等园区,应当积极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实现园区内企业的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和水的分类循环利用。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加大科研开发力度,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赤泥、尾矿、冶炼渣、煤矸石等工业废物以及余压、余热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提供给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抬高售价、拒绝交易等手段,限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购买生产所必需的原材料。

鼓励和支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向社会供电、供热;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享受可再生资源发电优先并网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鼓励和支持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矿山机械、机床、办公设备等产品的再制造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

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的再利用,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再制造、再利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再利用产品。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建筑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

(二)建筑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国家机关、非企业单位和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三)日均排水量超过三百立方米的工业企业。

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基础设施、建筑与小区,应当同步建造雨水收集、利用、下渗等设施,推行雨污分流,提高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效率。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推进生物质发电、供热、沼气等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和农产品加工副产物进行综合利用,对废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废农用薄膜等进行回收利用。

第二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病死畜禽等贮存设施及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集中连片的渔业养殖区应当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十条建立和推行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综合循环生产模式。

鼓励和支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开展联合与协作,推进统防统治、种养循环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及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单位应当对产生的建筑废弃物进行现场分类,可以重复利用的应当进行再利用;不能再利用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分拣加工中心,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开展再生资源收集、分类、初加工、储存、运输和交易。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体系,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密闭运输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机场、港口、车站、公园、商店、学校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鼓励和引导公民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放置,实现垃圾分类回收。

第三十四条具备条件的水泥、电力和钢铁等企业可以与政府或者产生废弃物的企业签订协议,协同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五条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参与实行生产者

责任延伸制度,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回收和资源化利用。

鼓励城乡居民对不再使用的家具、衣物、儿童玩具、家电及电子产品等物品进行交换、交易或者捐赠。

鼓励学校组织学生将不再使用或者富余的教材、学习用品进行交换、交易或者捐赠,提高利用价值。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资金,充分发挥政府节能资金或者基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支持循环经济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与产业化、循环经济产品的示范与推广、循环经济基础能力建设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循环经济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加大支持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增加对循环经济的金融支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进行直接融资。

鼓励担保机构为循环经济企业提供信用担保。鼓励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机构等为开展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和产品研制的企业投资。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

应当及时落实国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和价格管理权限,合理调整用水、用电和燃气价格,对用水用能单位实行差别价格政策,对居民逐步实行阶梯价格政策,引导社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第四十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列入省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建立示范工程,支持循环经济重大科技项目的研发和推广。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业链接、资源循环利用和能量梯级利用关系等要求,统筹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等园区,对园区的产业定位、功能布局、项目选择作出安排。

已经建成的园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循环化改造方案,实施循环化改造。

第四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资源产出、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和废物产生的统计管理,并将主要统计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循环经济

等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和完善节能、节水、节材和废物再利用、资源化等循环经济地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循环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的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对下级人民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将主要评价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单位未完成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能源消费总量、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进行过度包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条件使用非常规水资源的地区,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景观用水或者洗车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市、商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免费提供塑料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未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赤泥、尾矿、冶炼渣、煤矸石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集中连片的渔业养殖区未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生产。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场、港口、车站、公园、商店、学校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设置生活垃

圾分类收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展循环经济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装修完成十年内能够正常使用的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的办公用房进行再次装修或者超过十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进行再次装修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节能目标管理的工作职责和考核办法。 2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规定》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 GB/T15587?995《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 GB15316-94《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GB 17167?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3 定义 能源,为公司所消耗的煤炭等一次能源和电力、成品油等二次能源及蒸汽、热水、自来水、空调送风、压缩空气等各类耗能工质。 4 职责 4.1 节能部门的职责 4.1.1 节能部门负责公司日常节能工作,行使公司节能管理职能。

4.1.2 组织贯彻国家及省市节能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省市各级节能主管部门有关节能节水管理工作的安排要求。 4.1.3 编制和修订公司各项节能管理制度;建立和调整公司节能管理保证体系,完善节能管理网络。 4.1.4 负责企业节能技术措施项目的审核立项、监督执行、检查考核工作。 4.1.5 对公司各类能源购入、能源利用与节能管理进行指导服务和督察考评;经常性的对用能现场和节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控制和消除各类不合理用能及“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 4.1.6 负责公司能耗定额与限额管理,根据上级下达的节能、提水指标计划和能源消耗定额,编制、修订公司的节能措施与节能指标计划、用水计划和能耗定额限额指标,定期检查、分析、考核用能部门节能绩效与指标完成情况。 4.1.7 负责企业各类能源消耗数据的统计或审核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各类能源消耗台帐;定期对企业能源消耗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要求编制各项能源消耗统计报表,按时上报各级能源主管部门。 4.1.8 负责企业水、电与热力系统的能量平衡测试工作,对各重点耗能设备和站房进行技术经济分析与运行监督。

山东省统计科研重点课题管理办法

附件1 山东省统计科研重点课题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统计科研重点课题研究工作,促进课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保证项目评审程序的公平公正,提高课题立项质量,推动统计科研多出优秀成果,加快推进统计现代化,全面提升统计服务能力,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统计科研重点课题采取年度公开招标方式,面向社会进行立项。 第三条山东省统计科研重点课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以统计中心工作为基础,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探求规律、提出对策,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服务,对我省统计发展和统计改革以及统计方法制度建设提出合理对策和建议。 (二)研究方向正确,研究的重点难点明确,思路清晰,方法科学、可行,研究成果有较高的实际应用价值,要具有原创性、开拓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课题要体现统计特色,避免纯学术理论研究。 (三)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具有较高的研究能力,能提供相关的前期研究成果。 第四条为鼓励统计课题研究多出高水平、有决策参考价值的精品力作,更好地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服务,课题资助经费根据研究成果的绩效评价等级,采取差异化管理原则,分为四个等级。等级一: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人批示,进入决策或被有关

部门采用,对我省改革和发展产生影响。等级二:省级领导批示,对有关部门工作有指导意义。等级三:在省级以上报纸或杂志发表,对统计改革和发展有指导意义。等级四:一般性课题,可提供资料支持,无经费补助。一、二、三等级课题的经费拟定为4万元、3万元、2万元。如果课题得到中央领导同志关注,或被国家有关部委关注,进入国家级决策,可在第一等级课题经费的基础上,再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条山东省统计科研重点课题的立项、结项均实行专家匿名评审。负责评审的专家由有关部门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对统计工作有深入研究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山东省统计科学研究所享有课题研究成果的处理权。 第七条山东省统计科学研究所负责组织课题的立项、结项评审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立项 第八条山东省统计科研重点课题计划每年发布一次。由山东省统计科学研究所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统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征集并确定招标题目,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自选课题申报不予受理。 第九条每位课题负责人只能申报1项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课题的申报;同一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参加2项课题的申报。 第十条课题申报者可以向山东省统计科学研究所索取或者通过山东统计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50456868.html,)下载《山东省统计科研重点课题申报书》,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并在规定截止日期前上报山东省统计科学研究所。申报者所在单位要加强对申报工作

学习贯彻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工作总结

髙峪镇福和希望小学学习贯彻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工作总结 根据《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文件精神,学校结合自身实际,及时组织师生员工认真学习《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一下简称《条例》)原文,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现将我校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工作总结如下: 1.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学校于4月11日召开了全体教职工大会,会上成立了《条例》宣传贯彻领导小组,由田丁校长亲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宣贯小组办公室,马攀、丁庆分别任办公室正、副主任,负责具体的《条例》宣贯工作。 2.制定方案,计划工作。为有计划的深入学习贯彻《条例》,组织制定了《条例》贯彻工作方案,明确宣贯的目标、内容和要求。 3.组织学习,深入领会。按照县教体局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全校召开了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宣讲大会,全面组织教职工及学生学习《条例》,深入领会法规精神。 4.上好一节宣传教育专题课。各班主任组织学生开展了一次以“学习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班会课。 5.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利用悬挂宣传横幅、设置宣传栏;利用横幅、黑板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对《条例》进行广泛宣传,同时印发了宣传资料,发放给广大师生和学生家长,积极营造了学习贯彻《条例》的良好氛围。 安全生产是社会发展永恒的主题,是一切工作的真谛。安全是学校发展的前提和根本,与学校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要想寻求更大发

展,就必须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制度,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创造出更好的经济效益。 我们要经常性地总结经验教训,时刻绷紧安全稳定工作这根弦,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安全教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学校、员工自身的密切配合。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三章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 第四章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 第五章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

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 第四条省、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资质管理; (四)负责办理建设工程的报建和开工手续; (五)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招标投标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的造价进行管理; (七)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 (八)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九)依法查处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管理,定期培训建筑从业人员,不断提高其素质。对重要岗位的建筑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六条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书。 申领资质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资质申报表;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领资质证书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九条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全文 一、全面加强宣传培训 (一)集中开展宣传普及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网络媒体等对《条例》开展广泛宣传;通过张贴悬挂宣传画,发放宣传彩页等形式,重点开展进学校,进社区,进集贸市场,进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以下简称“三小”)活动。(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办负责,3月下旬前完成) (二)举办专题研讨培训班。省里负责对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部分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开展《条例》等食品安全专题培训。(省食安办负责,5月中旬前完成) 各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对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开展《条例》等食品安全专题培训。(各市人民政府负责,4月底前完成) (三)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将《条例》纳入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负责,5月中旬前完成) (四)做好从业者及协管员培训。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集中宣讲、座谈交流、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组织对“三小”从业者以

及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全员免费培训。(县级人民政府负责,5月底前完成) 二、加快完善制度措施 (一)制定配套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三小”监管具体规定。根据本区域饮食消费特点、风险防控等情况,制定禁止“三小”生产经营的品种清单。(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清理与《条例》冲突的规范性文件。(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分别负责,4月底前完成) 根据《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监督检查或监督管理手册,明确裁量基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4月底前完成) 制定食品摊点备案管理办法及备案信息公示卡式样。(省食安办负责,4月底前完成) 制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及登记证件式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4月底前完成) (二)明确管理职责。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城市管理部门在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县级人民政府负责,3月底前完成) 划定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点经营区域,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示。(乡

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提高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项目(以下简称“监测项目”)管理,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13]22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测项目,是指按照标准规定在大型公共建筑、建筑群(园区)和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安装节能监测子系统的项目。 为推进“节约型校园”和“节约型医院”建设,在全省高等学校、医院组织开展节能监管平台建设省级试点示范。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全省监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测项目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省直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监测系统项目和省属高等学校、医院建筑节能监管平台建设试点示范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由省相关部门负责。 第四条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监测项目给予补助。对由各市(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的监测项目,省级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每年切块下达,滚动支持,对超额完成任务的追加补助,未完成任务的扣减补助。对试点示范项目,先预拨部分资金,项目通过验收后,再核定下达后续补助资金。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将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因素进行调整。 第五条省下达各市(部门或单位)的监测项目补助资金金额计算公式为:A=B+C A:本年度补助资金总额 B:本年度新落实项目补助金额 C:上年度验收项目追加补助金额 C=D-E D:验收项目应补助金额 E:验收项目已获省补助金额 监测点100个以上的试点示范项目,对监测(控)中心建设另外给予补助。 第六条监测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监测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国家和本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级财政资金补助。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职工住宅和学生、职工公寓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省切块下达各市的节能监测系统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省直机关、省属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监测项目和已获得省补助资金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第八条高等学校、医院节能监管平台建设试点示范项目申报按照省统一部署进行。申报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高等学校纳入能耗水耗监测平台的校园建筑监测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医院监测面积不少于4万平方米; 2、按照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编制实施方案,并与后勤管理、数字化园区等工作充分整合,高等学校

统计站各项制度

统计站工作职责 1、组织学习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 2、在区统计局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开展本辖区的有关统计工作,行使综合统计职能。 3、执行国家、省、市、区统计标准和统计报表制度,按要求完成各类专业统计报表数据的采集、审核、整理、汇总工作,准确、及时向区统计局提供相关的统计数据资料。 4、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各项社会经济调查,督促城镇居民生活质量调查员和农村住户辅助调查员、记帐户做好住户调查工作;承担国家、省、市和区统计局部署的各类抽样调查和周期性普查的调查任务。 5、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及有证个体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统计人员按规定准时完成各类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加强企事业单位及有证个体统计基础工作,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做好统计人员的上岗辅导工作。 6、做好统计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加强对各种原始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做好统计资料的交接管理、档案管理工作。 7、负责搜集、整理本辖区内的有关统计数据资料,建立健全各种统计台帐等基础资料,积极开展统计分析研究,及时为党委、政府提供统计数据、经济信息和其他统计服务。 8、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统计信息网络,搞好统计站规范化建设和地域范围内基本单位及有证个体名录库的季度动态维护工作,为经常性的统计调查和管理奠定基础。 9、统一管理各部门的统计数据;完成国家、省、市及区统计局部署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统计站长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和《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定期组织统计员学习统计法 律法规及统计专业知识,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参考题库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参考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A.所在地人民政府 B.市级人民政府 C.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答案:C 2.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在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面,以下错误的是()。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科学有效组织救援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各个行业领域都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 答案:D 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以下行为不符合《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是()。 A.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B.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C.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两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D.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答案:C 4.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事项委托()实施。 A.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B.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C.下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D.具备条件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 答案:A 5.某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监部门可以对其做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 A.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B.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C.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D.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答案:A 6.某企业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监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监部门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 A.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B.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最新)

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月18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属地监管为主,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明确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围,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经验和科技成果,增强事故预防能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对安全生产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行为、研究和推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知识竞赛题库

5.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 。 6.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 和。 7.学校安全工作坚持、,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8.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 、、的原则。

1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列入本级财政 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 13.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 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 予、。 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和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16.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 17.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障学校选址安全。 18.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或。 19.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

2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1.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 2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 重点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23.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4.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保险。 25.学校应当开设课程;针对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禁毒和防范网络沉迷、诈骗、溺水、欺凌、暴力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自救与互救等专题教育;通过互联网安全教育平台、专题讲座、志愿服务等方式,对学生、学生家长进行安全教育。 26.学校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和,开展经常性的校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安

印发东营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定的通知研究与分析

印发东营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定的通知研究 与分析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法规名称】东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东政办发〔2010〕54号 【颁布时间】2010-7-13 【实施时间】2010-7-13 【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东政办发〔2010〕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 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 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节能中长期规划,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 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 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辖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 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全员节能意识。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会同市统计部门,定期统计并公布全市公共机构能耗状况。 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 构上一年度能耗状况,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统计部 门。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3修正)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3修正)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06.02 【实施日期】2002.09.2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4)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版)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版) 发布时间:2017-01-20 11:18:08 信息来源:作者:安监局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17年1月1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月18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属地监管为主,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明确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试题答案

2019年临沂金盾小学 学习《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测试题 组别(科室):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共10分每题两分): 1?《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对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将于(2019 年1月1日)起施行。 2.《条例》明确,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体现了新时代学校安全工作的基本导向和定位。 3?《条例》规定了学校制定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建立考勤制度以及关注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学生,体现学校在安全工作中的(人性关怀)。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5.学校直接面对学生,具体实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是校园安全工作的主体。 二、判断题,对的打对号,错的打错号(共10分每题两分): 1.鼓励学生家长为学生班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发生的风险。(V )

2.学校应当经常性地对教师、安全保卫人员以及其他职工进行安 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V) 3.学校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或者行为具有 危险性时,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并告知学生家长。(V )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娱乐活动、体育竞赛、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风险防控预案,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管理。(V ) 5.小学阶段各个学校可以组织学生参与灭火救援、应急救灾等抢险活动。(x ) 三、主观题:对于今后我校的安全工作,您有什么合理建议? (不少于三条) 政务处 2019年3月12日

能源管理制度()完整篇.doc

能源管理制度(2)1 能源管理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公司能源管理的组织机构,用电、用水及能源计量等方面的管理要求,适用于生产各车间。 2总则: 2.1为加强能源管理,降低物耗,杜绝浪费现象,提高能源利用率,根据国家能源工作方针政策和能源管理标准,结合本公司生产和物资消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3 能源管理组织机构: 3.1能源管理涉及到公司生产全过程,它是一项高度综合的管理工程,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管理体系,方能搞好这项工作。 3.2能源管理实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管理体制。 3.3公司能源领导小组由生产部长任组长,各有关部室及各耗能主要车间负责人为组员,各车间能源管理小组由车间主任任组长,有关技术员和有经验的工人参加。 4 用电管理制度: 4.1发电车间及电仪车间必须努力确保全公司的电力正常供应,并督促与检查各车间及其各部门经济合理用电。

4.2生产部应对公司生产合理调度,对一些重大耗电设备,应尽量使其集中生产,并严格控制开工率,尽量提高负载率,降低其单位电耗。 4.3各用电单位应努力开动脑筋,提出节电新建议,并积极配合设备动力处搞好节电工作。 5 用水管理制度: 5.1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关于节约用水的有关政策、规定。 5.2全公司职工积极参加节约用水活动,增强节约用水自觉性。 5.3维修车间对公司自来水管道、水笼头进行定期检查维修,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5.4全公司各单位应全面做好节水工作,发现管道、水笼头有损坏漏水的,应及时通知维修班进行维修。 6 能源管理规定及责任范围: 6.1为了进一步调动职工的节能积极性,推动节能工作深入开展,使有限的能源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我市能源管理的有关规定,杜绝能源的跑、冒、滴、漏和私自用电现象,节约能源、降低成本、增加效益,安全合理的利用水、电资源,保证工厂的生产、生活的使用。特作如下规定: 6.1.1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做到人走灯灭,人去水停。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2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02年1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 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 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各类管线加以保护。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购买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时间:2009-11-02 14:18:54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 关于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11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政府节能办《关于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政府节能办 为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促进我省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有关部署,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推广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重要性的认识 能源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省是经济大省,也是能耗大省,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全省能源需求不断增加,能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资源环境承载压力逐渐增大。太阳能作为一种取之不竭的清洁可再生能源,已逐步成为替代常规化石能源的新型能源。太阳能光热系统是成熟适用、清洁环保的重要新能源技术,推广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对满足能源增长需要、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件。我省属于太阳能开发利用条件较好的地区,太阳能资源丰富,全省近三分之二的土地面积年日照小时数在2200小时以上,年太阳辐射总量大于每平方米5000兆焦。我省太阳能光热利用起步较早,近年来取得长足发展,成为全国太阳能光热利用的大省,涌现出皇明、力诺、桑乐等一批太阳能光热产品知名企业和品牌。但是仍存在太阳能光热系统普及率不高、太阳能热利用水平较低等问题,目前,城市太阳能热水器普及率仅为20%,农村还不到5%,发展潜力很大。加快推广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是促进节能减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是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生态环境的客观要求,是打造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必然选择。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企业要高度重视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主动性和责任感,明确思路,完善政策,加大措施,积极推进,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贡献。 二、明确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关于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09〕35号),大力推行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在科学推广太阳能光伏应用的同时,把重点放在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上来,用三年左右时间,使太阳能热水器推广应用普及率由目前城市占20%提高到40%以上,农村由目前不到5%提高到10%以上,力争每年增长25%左右。对城镇新建建筑,按照太阳能光热与建筑一体化的原则,从规划、设计、建造、验收等各个环节,将太阳能光热系统作为建筑的组成部分,与建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既有建筑在不影响建筑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对医院、学校、宾馆、洗浴场等公共建筑中热水消耗大户强制推广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加大农村地区太阳能光热系统利用。大力推进太阳能光热产学研合作,引进高层次人才,建设创新平台。鼓励开展太阳能光热取暖、发电研发和示范,全省太阳能光热系统普及率、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水平得到显著提高,为发展节能产业、绿色经济作出更大贡献。 三、大力提升太阳能光热利用技术水平 各级政府、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要高度重视太阳能光热系统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工作,利用产学研合作平台,积极开展太阳能光热利用系统集成技术、与建筑一体化技术、适用于供热制冷及工业生产应用技术的研发,不断扩大太阳能光热系统的应用领域。要加快太阳能光热发电和系统集成技术攻关,加强太阳能中高温集热技术研发和示范,重点发展高温集热金属管、光热发电反射镜自动跟踪装置、内充水式集热管等产品,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特色的太阳能光热系统技术产业体系。鼓励支持太阳能光热系统与热泵技术实现有机融合,大力推广与热泵技术相结合的太阳能光热系统,进一步提高新能源利用率。积极推动太阳能光热产品生产厂家与建筑设计、施工企业合作,对已有住宅用户安装太阳能热水器需要解决的技术、工具、材料等问题进行攻关。 四、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进程 (一)大力推广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全省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12层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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