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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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文章来源:互联网2007年4月28日9:43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Ⅰ载重线核定规则第Ⅰ章总则本规则假定货物的性质和装载、压载等是处于保证船舶有足够稳性,并避免过度的结构应力。如果有稳性或分舱的国际要求时,本规则也假定已经符合这些要求。

第1条船体强度主管机关应查明在新核定干舷的吃水时,其相应船体一般结构强度是足够的。按照主管机关所承认的船级社的要求所建造和维修的船舶,可以认为具有足够的强度。第2条适用范围(1)机动船舶或港驳、运输驳船或其它非机动船舶,应根据本规则所列第1 条至第40条各项规定来勘定干舷。(2)运载木材甲板货的船舶,除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干舷外,尚应根据本附则第41条至第45条规定来勘定木材干舷。(3)对设计用帆的船舶,不论是作为唯一的推进方式或作为辅助推进方式,以及拖轮都应根据本附则所列第1条至第40条各项规定来勘定干舷。上述附加干舷应符合主管机关的规定。(4)本质或混合结合船舶,或经主管机关批准采用其它材料建造的船舶,或由于其结构特点以致不合理和不适用本附则各项规定时,应另按主管机关的决定业勘定干舷。(5)本附则所列第10条至第26条规定适用于核定最小干舷的每艘船舶。对于具有富裕干舷的船舶,在主管机关确信该船具备安全的条例下,上述要求可以放宽。第3条本附则中所用各项名词的定义(1)长度。长度(L)是指量自龙骨板上边的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 %,或沿该水线从首柱前边至舵杆中心的长度,取大者。船舶设计为倾斜龙骨时,其计量长度的水线应和设计水线平行。(2)垂线。首尾垂线应取自长度(L)的前后两端。首垂线应与在计量长度的水线上的首柱前边线相重合。(3)船中。船中是长度(L)的中点。(4)宽度。除有明文规定外,宽度(B)是船舶的最大宽度,对金属船壳的船舶是在船中处量至两舷肋骨型线,其它材料的船舶在船中处量至两舷船壳的外表面。(5)型深(a)型深是从龙骨板上边量至干舷甲板船侧处横梁上边的

垂直距离。对木质和混合结构船舶的垂直距离则是从龙骨槽口的下边量起。如船中剖面下部的形状是凹形,或装有加厚的龙骨翼板时,此垂直距离是从船底的平坦部分向内延伸线与龙骨侧边相交之点量起。(b)有圆弧型舷缘的船舶。型深应量到甲板型线与船壳旁板型线的交点,即当作舷缘为方角设计那样。(c)如干舷甲板为阶梯形且此甲板的升高部分延伸到超过决定型深的那一点时,型深应量到较低部分甲板与升高部分相平行的延伸虚线。(6)计算型深(D)(a)计算型深(D)是船中处型深加干舷甲板边板的厚度,或加[T(L-S)]/L ,当露天干舷甲板设有敷料时,式中:T──甲板开口以外的露天甲板的敷料平均厚度;S──本条第(10)款(d)项中所规定的上层建筑的总长度。(b)对于圆弧形舷缘半径大于宽度(B)的4%或上部舷侧为特殊形状的船舶,其计算型深取自一中央截面的计算型深,此截面两舷上侧垂直并具有同样的梁的梁拱,以及上部截面面积等于实际的中央截面的上部截面面积。(7)方形系数。方形系数(C∨)由下式确定:

式中:──对金属船壳的船舶是船舶的型排水体积,不包括尾轴毂;对其它材料船壳的船舶是量到船壳外表面的排水体积,两者均取在d∨<1>处的型吃水;d∨<1>──最小型深的85%。(8)干舷。勘定的干舷是在船中处从甲板线的上边缘向下量到有关载重线的上边缘的垂直距离。(9)干舷甲板。干舷板通常是最高一层露天全通甲板,其上所有的露天开口设有永久性的封闭装置,其下在船侧的所有开口设有永久性的水密封闭装置。对具有不连续的干舷甲板的船舶,该露天甲板的最低线及其平行于该甲板升高部分的连续线取为干舷甲板。按船来选择经主管机关批准,较低的一层甲板也可以选作干舷甲板,但该甲板至少沿机舱和其前后尖舱舱壁之间是全通的和永久性的甲板并且是连续横贯船体。当比较低一层甲板是阶梯形时,则甲板的最低线及其平行于甲板较高部分的连续线取为干舷甲板。当一层较低的甲板被选定为干舷甲板时,干舷甲板以上的那部分船体就干舷勘定和计算而言视作上层建筑。干舷是从这一层甲板计算。(10)上层建筑(a)上层建筑是在干舷甲板上的甲板建筑物,从舷边跨到舷边或其侧壁板离船壳板向内不大于船宽(B)的4%。升高后甲板视为上层建筑。(b)封闭的上层建筑是

一种具上列设施的上层建筑:(i)结构坚固的封闭端壁;(ii)此项端壁的出入口开口(如有时),设有符合第12条要求的门;(iii)上层建筑侧壁或端壁的所有其他开口,设有有效的风雨密关闭装置。桥楼或尾楼不应视为封闭的,除非当端壁开口关闭时,在这些上层建筑内的船员以其他办法能有效地、并随时可供使用的通道前往机舱和其它工作处所。(c)上层建筑的高度是在船侧从上层建筑甲板横梁项到干舷甲板横梁项的最小垂直高度。(d)上层建筑的长度(S)是指上层建筑位于长度(L)内部分的平均长度。(11)平甲板船。平甲板船是指干舷甲板上没有上层建筑的船。(12)风雨密。风雨密是指任何风浪情况下水都不得透入船内。第4条甲板线甲板线系长为300mm(12in)和宽为25cm(lin)的一条水平线。甲板线应标志在船中处的每侧,其上边缘一般应经过干舷甲板表面向外延伸与船体外表面之交点(如图1所示),如果在干舷经过相应校正的情况下,甲板线也可以参照划在船上的某一固定点来定位。参考点的定位和干舷甲板的标定,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在国际载重线证书(1966)上标写清楚。第5条载重线标志载重线标志应包括外径为300mm(12in)和宽为25mm(lin)的一标圈,标圈与长450mm(18in)和宽为25mm(lin)的一条水平线相交,水平线的上边缘通过标圈的中心。标圈的中心应位于船中处,从甲板线上边缘垂直向下量至标圈中心的距离等于所核定的夏季干舷(如图2所示)。第6条载重线标志所用的诸线段(1)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根据本规则所核定载重线的诸线段,为长230mm(9in)和宽25mm(lin)的水平线段,这些线段与标在距标圈中心前方540mm(2li n)宽25mm(lin)的垂线成直角,并位于该垂线的前方(如图2所示)。

(2)所用载重线如下:(a)夏季载重线是以通过标圈中心的线段的上边缘及标有S的线段表示。(b)冬季载重线是以标有W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c)北大西洋冬季载重线是以标有WNA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d)热带载重线是以标有T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e)夏季淡水载重线是以标有F 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夏季淡水载重线勘划在垂线的后方。夏季淡水载重线和夏季载重线之间的差数,也是对其它各载重线在淡水中装载的允许差额。

(f)热带淡水载重线是以标有TF线段的上边缘表示,并勘划在垂线的后方。(3)如根据本规则核定了木材干舷,则木材载重线应在通常载重线以外另行勘划。除另有明文规定外,这些线段应为长230mm(9in)和宽25mm(lin)的水平红,这些线段与勘划在距标圈中心后方540mm(2lin)宽25mm(lin)的垂线成直角,并位于垂线的后方(如图3所示)。

(4)所用木材载重线如下:(a)夏季木材载重线是以标有LS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b)冬季木材载重线是以标有LW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c)北大西洋冬季木材载重线是以标有LWNA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d)热带木材载重线是以标有LT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e)夏季淡水木材载重线是以标有LF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并勘划在垂线的前方。夏季淡水木材载重线和夏季木材载重线之间的差数,也是对其它各载重线在淡水中装载的允许差额。(f)热带淡水木材载重线是以标有LTF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并勘划在垂线的前方。(5)如船舶的特殊性或船舶的业务性质或受航行的限制,不可能使用某些季节的载重线时,则这些载重线可不勘划。(6)如对船舶所核定的干舷比最小干舷为大,因而其载重线是勘划在相当或低于根据本公约所核定最小干舷的最低季节性载重线位置时,则仅需勘划淡水载重线。(7)对于帆船仅需勘划淡水载重线和冬季北大西洋载重线(如图4所示)。

(8)如在同一垂线上的冬季北大西洋与冬季载重线是完全一样的,则此载重线仅标W。(9)其它现行国际公约所需的附加载重线,可勘划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垂线后方并与垂线成直角。第7条核定载重线当局的标志核定载重线当局的标志,可以表示在载重线标圈两侧并在通过标圈中心的水平线的上面或下面。此标志应由不多于与当局名称相一致的四个首字母所组成,每个字母的高度约115mm(9/2in)和宽度约75mm(3in)。第8条勘划标志的细节对标圈、线段和字母,当船舷为暗色底者,应漆成白色或黄色,当船舷为浅色底者,应漆成黑色。它们也应该是经主管机关认可,并勘划在船舷两侧的永久性标志。这些标志应能清晰可见,必要时应为此作出专门的安排。第9条标志的鉴定在官员或验船师根据本公约第13条的规定认定这

些标志是正确地和永久地表示在船舷两侧以前,不应发给该船国际载重线证书(1966)。

第Ⅱ章核定干舷的条件第10条供给船长的资料(1)应提供给每艘新向的船长足够的按批准格式填定的资料,使他能在装货或压载时避免船舶结构承受过分的应力,但对任何特殊长度、设计和船舶类别,主管机关认为不必要时,可以省略。(2)每艘新船的船长尚未获得根据现行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的稳性资料时,应向船长提供足够的按批准格式填写的资料,以使他在不同营运条件下作为船舶稳性的依据,并应将资料副本一份送主管机关。

第11条上层建筑端壁封闭的上层建筑的露天端壁应结构坚固,并应得到主管机关认可。

第12条条门(1)封闭的上层建筑两端端壁的所有出入口,应装设钢质或其它相当材料的门,永久地和牢固地装在端壁上,并应有加强筋加强,使整个结构与完整的端壁具有同等的强度,并在关闭时保持风雨密。保证这些风雨密的装置应包括衬垫和夹扣装置或其它相当的装置,并应永久装固于端壁或门上,同时这些门应在端壁两边都能进行操作。(2)除了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封闭上层建筑两端壁上出入口的门槛高度,应高出甲板至少380mm (15in)。

第13条舱口、升降和通风筒的位置本规则规定舱口、升降口和通风筒的两种位置,其定义如下:“位置1”──在开敞的干舷甲板上和后升高甲板上,以及位于从首垂线起船长的四分之一以前的开敞上层建筑甲板上。“位置2”──在位于从首垂线起船长四分之一以后的上层建筑甲板上。

第14条货舱口及其它舱口(1)处于“位置1”和“位置2”的货舱口和其它舱口的结构及其保持风雨密的方法,应至少相当于本附则第15条第16条

的要求。(2)对上层建筑甲板以上的各层甲板的开敞处所的舱口,其舱口围板和舱口盖,应符合主管机关的要求。

第15条采用活动舱盖关闭以及用舱盖布和封舱压条来保证风雨密的舱口舱口围板(1)以活动舱盖关闭以及舱盖布和封舱压条来保证风雨密的舱口的围板应结构坚固,其在甲板上的最小高度应:在“位置1”时,为600mm (47/2in);在“位置2”时,为450mm(35/2in)。舱口盖(2)舱口盖每一支承面的宽度应至少为65mm(5/2in)。(3)当舱口盖为木质、跨距不大于1.5cm(4.9ft)时,其加工后厚度应至少为60mm(19/8in)。(4)如舱盖用软钢制成,其强度对“位置1”的舱口,应以假定负荷不小于 1.75t/m ∧<2>(358lbs/ft∧<2>)来计算,对“位置2”有舱口,应以假定负荷不小于1.30t/m∧<2>(266lbs/ft∧<2>)来计算,并且按此计算所得的最大应力与系数4.25的乘积,应不超过材料的极限强度的最低值。舱盖的设计应使在负荷情况下其挠度限制在不大于跨距的0.0028倍。(5)在“位置1”的舱口上,其假定负荷对长度24m(79ft)的船舶,可以降低到1t/m∧<2>(205lbs/ft

∧<2>),但对长度100m(328tf)的船舶,应不小于 1.75t/m∧<2>(358lbs/tf ∧<2>)。在“位置2”的舱口上,其相应负荷可以分别降低到0.75t/m∧<2>(154lbs/ft∧<2>)和1.30t/m∧<2>(266lbs/ft∧<2>)。在所有情况下,介于中间长度的船舶,其负荷数值应用内插法求得。活动梁(6)当支承舱口盖的活动梁为软钢制成时,其强度对“位置1”的舱口,应以假定负荷不小于1.75t/m∧<2>(358lbs/ft∧<2>)来计算,对“位置2”的舱口,应以假定负荷不小于1.30t/m∧<2>(266lbs/ft∧<2>)来计算,并且按此计算的最大应力与系数5的乘积,应不超过材料的极限强度的最低值。梁的设计应使在负荷情况下其挠度限制在不大于跨距的0.0022倍。对长度不超过100m(328ft)的船舶,可按本条第(5)款的要求。箱形舱口盖(7)当采用代替活动梁和舱盖的箱形舱口盖是用软钢制成时,其强度应以本条第(4)款所规定的假定负荷来计算,并且按此计算的最大应力与系数5的乘积,应不超过材料极限强度的最低值。它的设计应使在负荷下其挠度限制在不大于0.0022倍跨距。制造盖顶的软钢板,在厚度方面应不小于加强筋间距的1%或6mm

(0.24in),取其大者。对于长度不大于100m(328ft)的船舶,可按本条第(5 )款的要求。(8)用软钢以外的其它材料制成的箱形舱盖,其强度和刚度,应相当于软钢制成者,并经主管机关认可。舱口梁座或插座(9)活动梁的梁座或插座应结构坚固,并应具有有效的装配和紧固活动梁的装置。如所使用的梁为滚动式时,其装置应能保证在舱口关闭后,保持梁的位置固定不动。舱口楔耳(10)舱口楔耳的安装应适合楔子的锥度。楔耳宽应至少65mm(5/2ft),其中心间距不大于600mm(47/2in);沿舱口每侧或每端的楔耳距舱口的转角,应不大于150mm(6in)。舱口压条和契子(11)舱口压条和楔子应坚固并处于良好状态。楔子应用坚韧的木料或其它相当的材料。楔子倾斜度应不大于1:6,且其尖头的厚度应不小于13mm(1/2in)。舱口盖布(12)在“位置1”和“位置2”的每一舱口,至少应备有两层良好的舱口盖布。舱口盖布应是防水的和有足够的强度。它们的材料应达到核准的标准重量和质量。舱口盖的固定(13)在“位置1”和“位置2”的所有舱口,应备有钢压条或其它相当的装置,以便在舱盖盖布封舱以后,能有效地独立在固定在舱口盖的各段。舱口盖的长度超过1.5m(4.9ft)时,应至少用这样的两套紧固装置来固定。

第16条设有衬垫和夹扣装置的风雨密钢质舱盖或其它相当材料舱盖所封闭的舱口舱口围板(1)在“位置1”和“位置2”,设有衬垫和夹扣装置的风雨密钢质舱盖或其它相当材料舱盖的舱口围板,在甲板以上的高度应符合第15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主管机关认为在任何风浪条件下,并不影响船舶安全,则此围板高度可以减小或完全取消。如设有舱口转板,则它们的结构应坚固。风雨密舱口盖(2)如果风雨密舱口盖是软钢的,其强度对“位置1”的舱口,应按假定负荷不小于1.75t/m∧<2>(358lbs/ft∧<2>来计算,对“位置2”的舱口,应不小于1.30m∧<2>(266lbs/ft∧<2>,同时按上述计算的最大应力和系数4.25的乘积,应不超过材料的极限强度的最低值。对它的设计应使在负荷情况下其挠度限制在不大于跨距的0.0028倍。作为舱盖顶面的软钢板,其厚度不应小于加强筋间距的1%或6mm(0.24in),取其大者。对于长度不大于100m(328ft)的船舶,可按第15条第(5)款

规定。(3)用软钢以外的其它材料制成的舱盖,其强度和刚度应相当于软钢制成者,并经主管机关认可。保证风雨密的装置(4)保证和维持风雨密的装置,应得到主管机关认可。这种装置应能保证在任何风浪情况下保持密闭,为此在初次检验时,应要求作密性试验,而在定期检验和年度检验时或在较短的间隔期内,也可要求试验。

第17条机舱开口(1)在“位置1”和“位置2”的机舱开口应有适当的加强筋和用足够强度的钢质舱棚有效地围闭,如果舱棚没有其它建筑物防护,其强度要作特殊考虑。上述舱棚的出入口,应装设符合第12条第(1)款要求的门,如在“位置1”时,门槛应至少高出甲板600mm(47/2in),如在“位置2”时,应高出甲板380mm(15i n)。在上述舱棚中的其它开口,应设有相当的罩盖,永久地附装在它的适当位置上。(2)在干舷甲板或上层建筑甲板露天部分的任何机炉舱棚、烟囱或机舱通风筒的围板,应合理地和切实可行地高出甲板。机炉舱棚开口,应装设钢质的或其它相当材料的坚固罩盖,永久地附装在它们的适当位置上,并能保证风雨密。

第18条干舷甲板和上层建筑甲板的各种开口(1)在“位置1”和“位置2”,或在非封闭上层建筑内的人孔或平的小舱口,应用能达到水密的坚固罩盖关闭。除使用间隔紧密的螺栓紧固以外,罩盖应永久地附装于开口处。(2)在干舷甲板上,除货舱口、机舱开口、人孔和平的小舱口以外的开口,应由封闭的上层建筑、或甲板室、或强度相当和风雨密的升降口来防护。在露天的上层建筑甲板或在干舷甲板上的甲板室顶部,通往干舷甲板以下的处所或封闭的上层建筑以内的处所的任何开口,应用坚固的甲板室或升降口来防护。在上述甲板室或升降口的通道,应装设符合第12条第(1)款要求的门。(3)在“位置1”,升降口通道的门槛,在甲板以上的高度应至少为600mm

(47/2in),在“位置2”,则应至少为380mm(15in)。

第19条通风筒(1)在“位置1”和“位置2”,通往干舷甲板或封闭上层建筑甲板以下的处所的通风筒,应有钢质的或其它相当材料的围板,其结构

应坚固,并且与甲板牢固地连接。如果任何通风筒的围板,高度超过900mm (71/2in),则必须有专门的支撑。(2)通过非封闭的上层建筑的通风筒,应在干舷甲板上有坚固结构的钢质的或其它相当材料的围板。(3)在“位置1”的通风筒,其围板高出甲板以上4.5m(14.8ft),和在“位置2”的通风筒,其围板高出甲板以上2.3m(7.5ft),除主管机关有特殊要求外,均不需装设封闭装置。(4)除本条第(3)款规定的以外,通风筒的开口应具备有效的风雨密封闭设备。对长度不超过100m(328ft)船舶的封闭设备应永久地附装于通风筒上;其它船舶,如不是这样装设的,它们应方便地贮存在指定附装的通风筒附近。在“位置1”的通风筒,甲板以上的围板高度,应至少为900(71/2in),在“位置2”的通风筒,甲板以上的围板高度,应至少为760mm(30in)。(5)在开敞部位,围板的高度可要求增加到主管机关认可的高度。

第20条空气管如压载水舱或其它水舱的空气管伸到干舷甲板或上层建筑甲板之上,其露出部分应结构坚固;自甲板至水可能从管口进入下面的那一点高度在干舷甲板上应至少为760mm(30in),在上层建筑甲板上至少为450mm (35/2in)。如果上述高度可能妨碍船上工作时,可同意用一个较小的高度,但需经主棕机关认为该关闭装置和其它周围环境是可以用这一个较小高度。对空气管管口,应具有永久附装于管口的合适的关闭装置。

第21第货舱舷门和其它类似开口(1)干舷甲板以下船舷两侧装货的舷舱口及其它类似开口,应装设舷门,其设计应保证水密并与其周围的船壳板有完整的结构连接,上述开口的数目应为符合船舶的设计意图和实际工作需要的最低数目。(2)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上述开口的下边缘不得低于船侧干舷甲板的平行线,该线最低点为最高载重线的上边缘。

第22条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1)从干舷甲板以下处所或从装有符合第12条要求的门的干舷甲板上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内通过船壳的排水孔,均应装设坚固的和便于检视的设备,以防水侵入船内。通常每一独立的排水

口应有一个自动止回阀,并具备从干舷甲板上某一位置能直接关闭它的设备。但如果从夏季载重线至排水管船内一端的垂直高度超过0.01L时,排水孔可以有两个自动止回阀,而不需要直接关闭设备,但船内的阀在营运条件下要能便于经常进行检查;如上述垂直距离超过0.02L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同意单一的自动止回阀,而不需要直接关闭设备。直接操纵止回阀的设备应便于检视,并备有表示该阀是开启或关闭的指示器。(2)在人工操纵的机器处所,与机器运转有关的海水主、副进水口和排水口可以就地控制。控制设备应便于检查,并应设有表示该阀是开关或关的指示器。(3)开始于任何水平面的泄水孔和排水管,不论是在干舷甲板以下大于450 mm

(35/2in),或在夏季载重线以上小于600mm(47/2in)处穿过船壳板,均应在船壳板处设有止回阀。除本条第(1)款所要求的以外,如管系有足够厚度时,此阀可以省略。(4)由未按照第12条的要求装门的上层建筑或甲板室引出的泄水孔,应通到舷外。(5)本条所要求的所有阀门和船壳上的附件,应为钢质、青铜或其它经批准的韧性材料。不允许采用普通的生铁或类似材料制成的阀门。本条所涉及一切管系,应为钢质的或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其它相当材料。

第23条舷窗(1)在干舷甲板以下处所或封闭的上层建筑内处所的舷窗,应装置有铰链的可靠的内侧舷窗盖,其装置应能有效地关闭和保证水密。(2)下述位置不能装设舷窗,即当窗槛低于在船侧处的干舷甲板平行线,且该线的最低点在载重水线以上的距离为船宽(B)2.5%或500mm(39/2in),取其大者。(3)舷窗连同其玻璃(如设有时)和舷窗盖应为坚固的和经批准的结构。

第24条排水舷口(1)当舷墙在干舷甲板的露天部分或上层建筑甲板的露天部分形成“阱”,则在舷墙上应采取足够的设施以迅速排除甲板积水的放干积水。除本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外,干舷甲板上每个“阱”内在船舶每侧的最小排水舷口面积(A),不论“阱”处的舷弧是标准的或大于标准的,应按下式决定。在上层建筑甲板上的每个“阱”内,最小面积应

为按下式算得面积的一半。当在“阱”内舷墙长度(l)为20m或小于20m 时,A=0.7+0.035l (m∧<2>)当超过20m时,A=0.07l (m∧<2>)在任何情况下,所取之l值不大于0.7l。如舷墙平均高度大于1.2m,所需面积对每0.1m高度差,按每米“阱”长增加0.004m∧<2>。如舷墙平均高度小于0.9m,所需面积每0.1m度度差,按每米阱长减少0.004m∧<2>。或者,当在“阱”内舷墙长度(l)为66ft或小于66ft时,A=7.6+0.115l (ft∧<2>)当l超过66ft时,A=0.23l (ft∧<2>)在任何情况下,所取之l值不大于0.7l。如舷墙平均高度大于3.9ft,所需面积对每1ft高度差,按每英尺“阱”长增加0.04ft∧<2>。如舷墙平均高度小于3ft,所需面积对每英尺高度差,按每英尺“阱”长减少0.04ft∧<2>。(2)对没有舷弧的船舶,所算得的面积应增加到50%。如舷弧小于标准舷弧Fuel Oil No.5 5号燃料油Fuel Oil No.6 6号燃料油Residual Fuel Oil 残油燃料油Road Oil 铺路沥青Transformer

Oil 变压器油Aromatic Oil(excluding vegetable oil) 芳烃油类(不包括植物油)Lubricating Oils and Blending Stocks 润滑油和调合油料Mineral Oil 矿物油Motor Oil 马达油Penetrating Oil 渗透润滑油Spindle Oil 锭子油Turbine

Oil 透平油Distillates 馏分油Straight Run 直馏油Flashed Feed Stocks 内蒸原料油Gas Oil 轻柴油Cracked 裂化轻柴油Gasoline Blending Stocks 汽油调合料类Alkylates-fuel 烷基化燃料Reformates 重整产品Polymer-fuel 聚合燃料Gasolines 汽油类Casinghead(natural) 天然汽油Automotive 车用汽油Aviation 航空汽油Staight Run 直馏汽油Fuel Oil No.1(Kerosene) 1号燃料油(煤油)Fuel Oil No.1-D 1-D号燃料油Fuel Oil No.2 2号燃料油Fuel Oil No.2-D 2-D号燃料油Jet Fuels 喷气燃料类JP-1(Kerosene) JP-1(煤油)喷气燃料JP-3 JP-3喷气燃料JP-4 JP-4喷气燃料JP-5(Kerosene,Heavy) JP-5(煤油,重质)Turbo Fuel 燃气轮机燃料Kerosene 煤油Mineral Spirit 矿物油深剂Naphtha 石脑油Solvent 溶剂Petroleum 石油Heartcut Distillate Oil 窄馏

分油

(编辑:peter)

百科船舶载重线标志

【百科】船舶载重线标志 船舶载重线标志(Load line marks )是指为标明船舶载重线位置,用以检查装载状 态使之不小于已核定的最小干舷,而按载重线公约或规范所规定的式样勘绘于船中 两舷的标志。船舶载重线标志包括:甲板线、载重线圈及各载重线。 船舶载重线标志(load line marks )是指为标明船舶载重线位置,用以检查装载状 态使之不小于已核定的最小干舷,而按载重线公约或规范所规定的式样勘绘于船中 两舷的标志。船舶载重线标志包括:甲板线、载重线圈及各载重线。为保证船舶航 行安全在船舷处勘划的船舶在不同海区和季节须相应使用的负载量标志。载重线标 志包括外径为300mm ,线宽为25mm 的一圆环,和与圆环相交长为 450mm ,宽为 25mm 的一条水平线,该水平线上边缘通过圆环中心。圆环中心位于船中,至甲板 线上边缘的垂直距离等于核定的夏季干舷。各载重线与一根位于圆环中心前方 540mm ,宽为25mm 的垂直线相垂直,分别以长为230mm ,宽为25mm 的水平线 所表示的通常有夏季、冬季、冬季北大西洋、热带、夏季淡水、热带淡水各载重线。 载重线的上缘就是船舶在该水域和该季节中所允许的最大装载吃水的限定线。 图】4不装载木材甲板货船刨的 载重线标志包括:甲板线、载重线圆盘和与圆盘有关的各条载重线。图中的各条载 重线含义如下: 1、TF ( Tropical Fresh Water Load Line )表示热带淡水载重线,即船舶航行 于热带地区 淡水中总载重量不得超过此线。 载胚线标志仪诸线段 圣4W 瞩烁?

2、F ( Fresh Water Load Line )表示淡水载重线,即船舶在淡水中行驶时,总载重量不得超过此线。 3、T (Tropical Load Line )表示热带海水载重线,即船舶在热带地区航行时,总载重量不得超过此线。 4、S( Summer Load Line )表示夏季海水载重线,即船舶在夏季航行时,总载重量不得超过此线。 5 、w(Winter Load Line )表示冬季海水载重线,即船舶在冬季航行时,总载重量不得超过此线。 6、WNA(Winter North Atlantic Load Line )表示北大西洋冬季载重线,指船长为100.5 米以下的船舶,在冬季月份航行经过北大西洋(北纬36 度以北)时,总载重量不得超过此线。 标有L 的为木材载重线。 我国船舶检验局对上述各条载重线,分别以汉语拼音首字母为符号。即以“RQ”、“ Q“ R” “ X” “ D” “ BD D弋替“ TF” “ F”“ T” “ S” “ W和 “ WNA。在租船业务中,期租船的租金习惯上按船舶的夏季载重线时的载重吨来计算。 载重线标志的作用确定船舶干舷、限制船舶的装载量、保证船舶具有足够的储备浮力。

航线设计步骤解析

航线设计步骤 一、准备阶段 (一)航线设计的要求:安全、经济、周密、高效 (二)航线设计常需考虑的因素 1.本船条件:包括船舶的结构强度、船舶设备、载货量、吃水、吨位、航速和船员配备和适岗情况。 2.水文气象:应充分注意到世界风带的划分、大范围狂风恶浪区的分布及有关海流、海浪、雾、流冰和冰山的情况。其中世界风带的划分如图所示;世界大范围狂风恶浪区主要有:①冬季北太平洋中高纬海域;②冬季北大西洋中高纬海域;③夏季(7、8、9月)西北印度洋海域;④南半球中高纬海域(咆哮西风带区域)。 3.国际载重线公约的有关规定:参阅相关洋区及月份的大洋航路图中的国际载重线区域的界限,其中不同颜色标明各个载重线上适航的区域,详情见公约中商船用区带、区域、季节期海图或BAD6083。 4.航行受限区:①军事演习区②水下电缆和管路的铺设③空中电缆和桥梁(主要考虑净空高度)④避航区⑤禁区。这些区域有些是属于固定的,在海图和航海资料中可以查到,事先就可以避开,但军事演习区以及水下电缆和管路的铺设的信息一般都是通过航海通告中的临时通告和预告以及EGC/NAVTEX航警等形式发布的,需要临时修正航线。 5.定位与避让:航线拟定时,应充分考虑利用各种定位方法的可能性,特别是重要转向点位置应考虑实测求得。接近陆地时,应选有显著物标或明显特征等深线的水域。注意避让条件,特别是能见度不良时,更应尽可能避免航线穿过渔区或拥挤水域。 6.船舶定线制:在通航密度大、航区复杂的水域,由以减少海难事故为目的的单一航路或多航路系统和航路指定方式而构成的任何航路体系,例如分道通航制、双向航路等。 (三)常用的航海图书资料 1.航海图书总目录(CATALOGUE):可用来查找相应的任何有关的航海图书资料,例如英版的NP131和中版的K102等。

车间责任区域划分

生产车间班长岗位职责 整个生产厂区、工人生活区及周边环境:(附公司总平面图) 责任人:陈金权 一、岗位素质及能力要求 要熟知企业规定的规章制度,了解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制造的全部过程,熟练掌握本车间所有工序的工艺流程,工艺要求,设备性能及车间衔接上下工序的过程特点,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讲求工作方法和工作效果,具有独立处理车间各种突发性问题的能力。 二、职责范围 负责车间人员.生产.设备.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负责工人宿舍以及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三、人员管理 1、班长有权对所有生产人员,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安排。 2、班长负责记录车间生产人员的出勤情况。 3、如果车间出现突发性问题,班长有权调动本班所有人员,通力合作,共同解决问题,确保当班生产顺利进行 四、生产、质量与安全管理 1、根据车间下达的生产任务和作业计划,合理调配生产人员,安排好各岗位的生产任务,组织车间生产人员全面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2、加强车间的生产质量控制和管理,负责要求车间员工严格执行岗位标准操作程序,严格按工艺文件规定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 3、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班长应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与质检员、生产部管理员通力合作,消除不合理因素,减少质量损失。 4、全面负责生产过程的安全,每日下班前,做好水、电、汽、门的安全检查工作。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即“安全操作”“节约用电”“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确保安全生产,万无一失。 5、负责检查车间职工搞好车间环境卫生、工艺卫生和职工食堂住宿的环境卫生。督促职工严格执行工艺卫生管理制度,检查落实工艺卫生及卫生清洁标准操作程序,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6、班长必须发挥积极带头作用,对待工作仔细认真,树立良好的个人威信。 7、加强车间劳动纪律的管理,职工必须遵守厂规厂纪。 8、完成生产物流部主管安排的其他临时工作。

中国加入海事海商国际公约一览

中国加入海事海商国际公约一览 从我国加入并生效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立法借鉴的公约看,时间上都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加入公约时,我国政府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立足点,充分考量到了航运业发展和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对于船员权利的保护以及船舶所有人的利益进行了很好的关注,做到既谨慎,又积极。加入公约后,国内立法上也进行了适当的配合,如《海商法》对《1989年救助公约》的借鉴;对于有些公约,如《197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我国虽然没有加入,但是也在国内立法上进行了模仿,最大限度上与国际接轨,进而完善我国海商法体系。 以下是我整理的与我国海事海商立法关系密切的几个公约,按对中国生效时间顺序排列,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是国际劳工组织公约故放在后边,第二十五、二十六为未对我国生效、但是我国海商法借鉴引用: 船舶:《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1976年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 《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1969年船舶吨位丈量国际公约》 《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及 《1988年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船员:《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78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1926年海员遣返公约》 《海员协议条款公约》 国际海上运输:《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 《1974年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联合国) 《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 船舶碰撞:《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1952年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

造船大意教案 -

标识号:08/20 / 质量记录编号:JL/CX/07-07 保存5年 广西交通运输学校 教案 (2013 -2014 学年上学期)课程:造船大意 任课教师:韦朵 授课班级:轮机12 总课时: 34

广西交通运输学校教案首页 课程: 造船大意授课班级:轮机12 授课要点及进程:

第一节船舶种类 一、船舶分类 (一)按用途分类:运输船舶工程船舶工作船舶; (二)按推进方式分类:机动船和非机动船; (三)按船体结构形式分类:纵骨架式船、横骨架式船和混合骨架式船;(四)按机舱位置分类:中机型船、尾机型船和中机型船; (五)按推进器形式分类:明轮船、螺旋桨船、平旋推进器船、喷水推进船等; (六)按建造材料分类:钢质船、木质船、水泥船、铝合金船和玻璃船等;(七)按航行状态分类:浮行船、滑行船和腾空航行船。 二、运输船舶 (一)客船(二)杂货船(三)散货船(四)油船(五)液体化学品船(六)液化气船(七)冷藏船(八)集装箱船(九)滚装船)(十)拖船(十一)顶推船(十二)驳船 三、工程船(一)挖泥船(二)起重船(三)打桩船(四)救助打捞船(五)浮船坞 四、工作船 (一)航标船(二)公务船(三)绞滩船(四)供油船 (五)供水船(六)引水船(七)消防船 五、特殊性能船 (一)气垫船(二)水翼船(三)双体

广西交通运输学校教案首页 课程: 造船大意授课班级:轮机12 授课要点及进程:

第二节船体几何形状 一、船体各部名称 (一)位置名称:1、左右舷 2、船舶首部 3、船舶中部 4、船舶尾部 5、水线面6、水线 7、基平面 8、基线、9、龙骨线10、艏垂线、11、艉垂线12、平行中体 13、舭部 (二)甲板名称:1、长甲板1)上甲板2)下甲板3)主甲板4)强力甲板5)量吨甲板6)干舷甲板7)舱壁甲板 2、短甲板 3、甲板线:1)甲板边线2)甲板中线3)舷弧、4)脊弧 5)梁拱 二、船舶主要尺度和尺度比 (一)主要尺度——表示船体外形大小的基本量度。 1、最大尺度——是船舶停靠泊位、进坞、过船闸、桥梁、狭窄航道以及船舶避碰等的主要参考数据 1)全长Lmax 2)全宽Bmax 3)最大高度Hmax 2、型尺度是从船体型表面上量取的,主要用于船舶性能记算,如浮性、阻力等 1)船长L:艏垂线与艉垂线的水平距离。 2)型宽B:横中剖面处沿设计水线面量取的船体型表面的宽度。 3)型深D:横中剖面处,自龙骨基线沿垂直于基平面的方向量至船舶主甲板边线下缘的距离。 4)型吃水d:自龙骨基线沿垂直于基平面的方向量至设计水线的距离。5)干舷F:在船长中点处,沿船舷由设计水线量至上甲板上缘的垂直距离。 3、登记尺度——用来丈量船舶、计算船舶吨位的尺度。 1)登记长度2)登记宽度3)登记深度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和经1988年议定书(精)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和经1988年议定书修正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 约八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和经1988年议定书修正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的主要内容。 第17条机舱开口 (1在“位置1”和“位置2”的机舱开口应有适当的构架和用足够强度的钢质舱棚有效地围闭,如果舱棚没有其它建筑物防护,其强度要作特殊考虑。上述舱棚的出入口,应装设符合第12条(1要求的门,如在“位置1”时,门槛应至少高出甲板600mm ,如在“位置2”时,应至少高出甲板380mm 。在上述舱棚中的其它开口,应设有相当的罩盖,永久附装在它的适当位置上。 (2在干舷甲板或上层建筑甲板露天部分的任何机炉舱顶棚、烟囱或机舱通风筒的围板,应合理地和切实可行地高出甲板。机炉舱顶棚开口,应装设钢质的或其它相当材料的坚固罩盖,永久附装在它们适当位置上,并能保证风雨密。 第18条干舷甲板和上层建筑甲板的各种开口 (1在“位置1”或“位置2”,或在非封闭上层建筑内的人孔或平的小舱口,应用能达到水密的坚固罩盖关闭。除使用间隔紧密的螺栓紧固者外,罩盖应永久地附装于开口处。 (2在干舷甲板上,除货舱口、机舱开口、人孔和平的小舱口以外的开口,应由封密的上层建筑,或甲板室,或强度相当和风雨密的升降口来防护。在露天的上层建筑甲板或在干 舷甲板上的甲板室顶部,通往干舷甲板以下的处所或封密的上层建筑以内的处所的任何开口,应用坚固的甲板室或升降口来保护。在上述甲板室或升降口的门口,应装设符合第12条(1要求的门。

(3在“位置1”,升降口门口的门槛,在甲板以上的高度应至少为600mm ,在“位置2”,则应至少为380mm 。 第19条通风筒 (1在“位置1”或“位置2”,通往干舷甲板或封闭上层建筑甲板以下的处所的通风筒,应有钢质的或其它相当材料的围板,其结构应坚固,并且与甲板牢固地连接。如果任何通风筒的围板,高度超过900mm ,则必须有专门的支撑。 (2通过非封闭的上层建筑的通风筒,应在干舷甲板上有坚固结构的钢质的或其它相当材料的围板。 (3在“位置1”的通风筒,其围板高出甲板以上4.5m ,和在“位置2”的通风筒,其围板高出甲板以上2.3m ,除主管机关有特殊要求外,均不需装设封闭装置。 (4除本条(3规定的以外,通风筒的开口应具备有效的风雨密封闭设备。对长度不超过100m 船舶的封闭设备应永久地附装于通风筒上; 其它船舶,如不是这样装设的,它们应方便地贮存在指定附装的通风筒附近。在“位置1”的通风筒,甲板以上的围板高度,应至少为900mm ,在“位置2”的通风筒,甲板以上的围板高度,应至少为760mm 。 (5在露天部位,围板的高度可要求增加到主管机关认可的高度。 第20条空气管如压载水舱或其它水舱的空气管伸到干舷甲板或上层建筑甲板之上,其露出部分应结构坚固; 自甲板至水可能从管口进入下面的那一点高度在干舷甲板上应至少为760mm ,在上层建筑甲板上至少为450mm 。如果上述高度可能妨碍船上工作时,可同意用一个较小的高度,但需经主管机关认为该关闭装置和其它周围环境是可以用这一个较小高度。对空气管管口,应具有永久附装于管口的合适的关闭装置。 第21条货舱舷门和其它类似开口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等内容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正文 为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有关海上运输船舶载重方面所应遵循的原则和规定的国际公约。1930年7月5日在伦敦签订了第一个关于船舶载重线的国际公约,称为《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公约根据船舶应具有储备浮力的原则规定船舶的最小干舷应保证足够的稳性和避免因超载引起对船壳的过分压力。 1966年3月3日至4月5日,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简称海协,现改称国际海事组织)在伦敦召开国际船舶载重线大会,在修改《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中若干技术条款的基础上制定了《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公约由正文和 3个附则组成。正文规定了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免除证书的有效期限和签发证书的机关。附则一为“载重线核定规则”,按航区、季节和船舶类型,规定了勘划船舶载重线的技术规则,并依照船舶强度、结构、密性和稳性等规定了相应的标准。附则二为“地带、区域和季节期”,规定了各种载重线的适用航区和季节。附则三为“证书”,规定了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和船舶载重线免除证书的格式。公约自1968年 7月21日起生效。截至1984年8月31日,已有102个缔约国。中国于1973年10月5日接受公约,并宣布退出《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同时作出如下保留:“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区域的划分,不受该公约附则二第49条和第50条有关规定的约束”。 海协分别于1971年、1975年和 1979年对公约作了3次修改。1971年对附则若干条文作了文字调整,使其意义更加明确;1975年将公约规定的明示接受程序改为默认接受程序;1979年修改了澳大利亚西北沿海季节热带区域。因接受修正案的国家数尚未达到缔约国数的三分之二,这些修正案均未生效。中国于1980年8月1日接受了这些修正案。1983年11月国际海事组织第十三届大会又修改了智利沿海热带区域和夏季区域,此修正案亦未生效。《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onnage Measurement of Ships,1969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onnage Measurement of Ships,1969),是1969年6月23日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伦敦召开的国际船舶吨位丈量会议上制定的公约,1982年7月18日生效。 该公约共有正文22条和附则两个。正文主要内容包括:一般义务、定义、适用范围、除外、不可抗力、吨位的测定、证书的发给、对证书的承认、生效的条件、修正程序和退出公约等。附则1,为测定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规则,具体规定了总吨位和净吨位的计算公式,净吨位的变更和容积的计算方法,附则2,为证书,具体规定了国际吨位证书(1969)的格式。 该公约目的是制定国际航行船舶统一的吨位丈量制度。对所用船舶吨位的名词作出明确规定,如“国际航行”是指由适用本公约的国家驶往该国以外的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为此,凡由缔约政府对其国际关系负责的每一领土,或由联合国管理的每一领土,都被视为单独的国家;“总吨位”是指根据本公约各项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总容积;“净吨位”是指根据本公约各项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有效容积;“新船”是指在本公约生效之日起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现有船舶”是指非新船;“长度”是指水线总长度的96%,该水线位于自龙骨上面量得的最小型深的85%处;或者是指该水线从艏柱前面量到上舵杆中心的长度,两者取其较大者,如船舶设计具有倾斜龙骨,作为测量本长度的水线应平行于设计水线。 中国于1980年4月8日交存加入书,1982年7月18日对中国生效。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最新1988国际载重线公约汇总

1988国际载重线公约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和经1988年议定书修正 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中国网 | 时间: 2006-08-08 | 文章来源: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和经1988年 议定书修正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 经1988年议定书修正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附则Ⅰ载重线核定规则 第Ⅰ章总则 第Ⅱ章核定干舷的条件 第Ⅲ章干舷 第Ⅳ章船舶核定木材载重线的特殊要求 附则Ⅱ地带、区域和季节期 附则Ⅲ证书 国际载重线证书 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 本议定书各缔约国, 作为1966年4月5日订于伦敦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的缔约国, 认识到上述公约对推进船舶和海上财产以及船上人命安全方面作出的重大贡献,

亦认识到有进一步改善上述公约技术规则的需要, 还进一步认识到在上述公约需要引入检验和发证的规定以与其他国际文件相应规定互相协调, 考虑到满足这些需要的最好办法是缔结一项关于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的议定书, 经协议如下: 第1条一般义务 (1)本议定书各缔约国承担义务实施本议定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该附则构成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凡引用本议定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其附则。 (2)本议定书各缔约国之间对《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以下称公约)的规定应按本议定书列出的修改和增加执行,但第29条除外。 (3)对于悬挂不是公约和本议定书缔约国旗帜的船舶,本议定书各缔约国应适用公约和本议定书的要求,保证不给予这些船舶优惠待遇。 第2条现有证书 (1)尽管本议定书有任何其他规定,本议定书对某国政府生效时悬挂该国旗帜船舶的任何现行国际载重线证书在其失效期前继续有效。 (2)本议定书的缔约国不得按1966年4月5日通过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的规定颁发证书。 第3条资料交流 本议定书各缔约国承担义务向国际海事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秘书长通报并交存: (a)已颁布的有关本议定书范围内各种事项的法律、法令、命令、规章和其他文件的文本; (b)经授权在载重线事项方面代表主管机关行事的被任命的验船师或被承认的机构名单及具体职责和授权他们代表的条件通知本组织以便分送各缔约国供其官员参考;

总平面图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主编部门:中国工业运输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730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工业运输协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冶金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我会秘书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多年来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实践经验,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外的有关标准,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九章和三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厂址选择,总体规划,总平面布置,运输线路及码头布置,竖向设计,管线综合布置,绿化布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制定,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设计实践和科学研究,注意积累资料,认真总结经验,并请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2号,邮政编码:43008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工业运输协会 1993年6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原则和技术要求,做出符合国情、布置合理、生产安全、技术先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好的设计,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总平面设计。对工业企业在总平面设计

船舶货运总结汇总

船舶货运知识 第一章:基础知识 一:重量性能:排水量——空载排水量⊿L、满载排水量⊿S; 载重量——(1):总载重量DW=⊿S-⊿L。(某一确定吃水情况下、所能装载的货物总量。) 用途:衡量船舶大小;统计货船拥有量;租船合同时,显示载重能力;航线配船、 订舱配载以及配积载的依据。 (2):净载重量——具体航次,船舶所能装载的旅客以及货物的最大重量 NDW=DW-∑G-C[C---船舶常数; ∑G---航次储备量] 通常所指的NDW,是指夏季满载、有水全满、常数为零时的净载重量。 用途:体现船舶的载货能力;确定航次货运量。 二:容积性能:包括干货仓容积;液货仓容积;液柜容积;甲板货柜: (1):干货仓容积: 散装货仓容(GC):计量:从平面开始测量;减扣:骨架、护板、通风筒、支柱。 包装仓容(BC):计量:自骨架的自由翼量起;减扣:通风筒、支柱。. 一般来讲,包装仓容为散装仓容的90—95%。 (2):仓容系数: μ=∑V CH / NDW (∑VCH----船舶的总仓容) 一般杂货船:μ=1.5---2.1M3/T 用途:用来衡量船舶对轻重货物适用能力的指标。散货船:μ=1.6---2.2M3/T (3): 登记吨: 为登记注册时,该国主管机关用测量规范丈量确定的容积。 丈量规范:1969年,《吨位丈量规范公约》 1992年,我国的《法定规则》 根据丈量范围和作用的不同,分为总吨位、净吨位和运河吨位.。 (a):总吨位GT:根据丈量规范所长丈量的船舶所遮蔽的总容积 GT=K1*V 其中:K1=0.2+0.02lgV (b):净吨位NT:根据公约或丈量规范所丈量的船舶有效容积。 NT=K2V C(4d/3D)2+K3(N1+N2/10) 其中:K2=0.2+0.02lgVC V C-----装货处所的容积; d----船长中点处的型吃水; D----船长中点处的型深;N1----铺位少于8个的客舱乘客数; N2--- 其他乘客数;K3=(1.25GT+10000)/10000 ; 注意:(4d/3D2≤1 K2*VC*(4d/3D)2≤0.25GT NT≥0.3GT 若不符合以上三条,则取等于号。 作用:收取各种港口使费的依据,如船舶吨税,港务费,引水费,码头费,等等。 (c):运河吨位:用来收取过河费用的依据。凡利用69年丈量公约丈量的船舶的吨位标志不再使用。三:静水力资料: 船舶静水正浮,平均型吃水与特性要素间的函数关系。 (1):型排水体积曲线Vm: V实=Vm+V水下船壳+V附体(包括螺旋桨、舵等) V实=K*Vm K=1.003---1.007(K的取值:大船取小值,小船取大值;吃水大取小值,反之取

经1988年议定书修订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经1988年议定书修订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3.2.1 公约的一般义务 第1条公约的一般义务 (1)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实施本公约中各项规定以及构成本公约组成部分的各项附则。凡引用本公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各项附则。 (2)各缔约国政府应采取实施本公约所必需的一切措施。 3.2.2 定义 第2条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在本公约内: 1. “规则”是指本公约所附的规则。 2. “主管机关”是指船旗国的政府。 3. “批准”是指经主管机关核准。 4. “国际航行”是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海上航行。就此而言,由某一缔约国政府负责其国际关系的或联合国为其管理局的每一领土,都被当作一个单独的国家。 5. “渔船”是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的船舶。 6. “新船”是指在本公约对各缔约国政府生效之日或其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7. “现有船舶”是指非新船的船舶。 8. “船长”是指量自龙骨上边的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沿该水线从首柱前边至舵杆中心的长度,取大者。如在最小型深85%处水线以上的首柱外形为凹入的,则总长的最前端和首柱前边都应在该水线以上的首柱外形最后一点垂直投影在该水线上的点量起。船舶设计为倾斜龙骨时,其计量长度的水线应和设计水线平行。 9. “周年日期”是指有关证书满期日期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3.2.3 一般规定 第3条一般规定

1. 凡适用本公约的船舶,都不得在本公约生效之日以后开往海洋从事国际航行,除非已经按照本公约的规定检验和勘划标志,并备有国际载重线证书,或者如果合乎条件,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备有“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 2. 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并不妨碍主管机关核定较之按照附则I 确定的最小干舷为大的干舷。 3.2.4 适用范围 第4条适用范围 1. 本公约应适用于: (1) 在各缔约国政府国家登记的船舶; (2) 在根据本公约第32 条扩大适用的领土内登记的船舶; (3) 悬挂缔约国政府国旗但未登记的船舶。 2. 本公约应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3.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附则I 的规定适用于新船。 4. 现有船舶如不尽符合附则I 的规定或其任何部分的要求时,应至少满足主管机关在本公约生效前对于国际航行船舶提出的那些较低的有关要求;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要求这种船舶增加干舷。如要取得任何减小原来核定干舷的好处,则现有船舶应符合本公约的全部要求。 5. 附则Ⅱ的规定适用于适用本公约的新船和现有船舶。 3.2.5 除外 第5条除外 1. 本公约不适用于。 (1) 军舰; (2) 长度小于24m 的新船; (3) 小于150 总吨的现有船舶; (4) 非营业游艇, (5) 渔船。 2. 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并不适用于专在下列水域航行的船舶: (1) 北美洲诸大湖和圣劳伦斯河东到从罗歇尔角和安提科斯提岛的西点之间所画的一条恒向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至西经63度子午线, (2) 里海;

航区划分及内河船舶参数

航区划分及内河船舶参数 2010-09-10 10:00:56| 分类:|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Ⅰ类——远海航区:系指超过II类航区以外的海域。 Ⅱ类——近海航区:系指中国渤海、黄海及东海距岸或庇护地不超过200n mile、台湾海峡以及南海距岸不超过 120n mile(台湾岛东海岸、海南岛的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50n mile)的III类航区以外的海域。 Ⅲ类——沿海航区:系指台湾岛东海岸、台湾海峡的东海岸及西海岸、海南岛的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10n mile的海域和除上述海域外距岸或庇护地不超过20n mile的海域。 1.海洋运输 1)远海航区:系指非国际航行超出近海航区的海域。 2)近海航区:系指中国渤海、黄海及东海距岸不超过200n mile1的海 域;台湾海峡;南海距岸不超过120n mile(台湾岛东海岸、海南岛东岸及南海距岸不超过50n mile) 的海域。 3)沿海航区:系指台湾岛东岸、台湾海峡东西海岸、海南岛东岸及南 南海岸不超过10n mile的海域和除上述海域外距岸不超过20n mile的海域;距有避风条件且有施救能力的沿海岛屿不超过20n mile的海域。但对距海岸超过20n mile的上述岛屿,船检局将按实 际情况适当缩小该岛屿周围海域的距岸范围。 4)遮蔽航区:系指在沿海航区内,由海岸与岛屿、岛屿与岛屿围成的 遮蔽条件较好、波浪较小的海域。在该海域内岛屿之间、岛屿与海岸之间的横跨距离应不超过10n mile。 2.内河运输 1)广东省内航线: A级航区——珠江水系自虎门(沙角)至淇澳岛大王角灯标孖洲岛灯标联线以内的水域,以及至香港、澳门距岸不超过5公里的水域;自磨刀门经洪湾水道至澳门航区; B级航区——自梧州至珠江三角洲各口门;自石龙至东江口;新丰江水库;自榕城以下至汕头 港航区; C级航区——北江;东江石龙以上;韩江;广东省内河凡未列入的其他水域。 根据《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海法规[2003]489号)规定:内河船舶航行区域划分为A、B、C三级,其中某些水域,依据水流湍急情况,又划分为急流航段,即J级航段。航区级别按A级、B级、C级高低顺序排列, 不同的J级航段分别从属于所在水域的航区级别。 船舶航行于A级航区的较航行于B、C级航区为高级航区。因此,一般A级航区的船舶能够到B、C级航区航行。 因为,高级航区覆盖低级航区。但是三峡库区对船舶航行另有特别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长江A级航区是指江阴以下至吴淞口,包括横沙岛以内水域; 长江B级航区是指宜昌至江阴段水域;

发热门诊布局标准图

发热门诊布局标准图 今年疫情期间,国家启动发热门诊和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工程。现结合近期完成的一些具体项目,说说应急发热门诊的设计: 应急发热门诊一般采用模块化、标准化设计,设计有效使用年限为5年,耐火等级为二级。 应急发热门诊,相同使用功能的箱体、板材及构配件宜有通用性、互换性,外观简洁、美观,保温、隔声、防水、防火等满足国家规范、标准。 一、应急发热门诊主要是结合现有的医院等医疗机构来建设,应怀医疗机柳眉内其它区域进行有效隔离,找一块相对独立的区域进行设计。 与普通门(急)诊相对隔离,并宜临近急诊,设立相对独立的出入口,便于患者筛查、转运。 二、发热门诊与医院的其它医疗用房的卫生间距不应小于20米。这个20米的卫生防护间距,在《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里要求是绿化隔离带的宽度至少20米,不包括道路、停车场的宽度。以前的老规范要求卫生间距是30米。

三、发热门诊的功能是:对发热患者进行鉴诊、诊断、检查、治疗等,对于“新冠肺炎”疑似病例,安排到隔离留观病区观察、治疗,并按照要求进一步诊断。当患者确诊为“新冠肺炎”等呼吸道传病时,按照要求转诊至定点医院救治,进行规范治疗。 四、发热门诊的平面布局简单说就是“三区两通道”,洁污分离。三区是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两通道是指医护人员通道和患者通道。即医护人员和患者进入污染区时,应分别走不同的入口和通道。同时医护人员和患者应通过不同的出口退出,且医护人员返回清洁区的口部和进入污染区口部应分别设置,不得合用。 1、发热门诊平面布局应当划分为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并设置醒目标识。三区相互无交叉,使用面积应当满足日常诊疗工作及生活需求。其中,病人活动应当限制在污染区,医务人员一般的工作活动宜限制在清洁区;半污染区位于清洁区与污染区之间的过渡地段。 2、发热门诊应当合理设置清洁通道、污染通道,设置患者专用出入口和医务人员专用通道,合理组织清洁物品和污染物品流线,有效控制院内交叉感染。各出入口、通道应当设有醒目标识,避免误入。

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与划分()

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与划分 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图是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科学合理的规划,绘制出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在施工实施阶段按照施工总平面图要求,设置道路、组织排水、搭建临时设施、堆放物料和设置机械设备等。 ? 1? 施工总平面图编制的依据 (1)工程所在地区的原始资料,包括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资料; (2)原有和拟建建筑工程的位置和尺寸; (3)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和资源需要计划; (4)全部施工设施建造方案; (5)建设单位可提供房屋和其他设施。 2施工平面布置原则 ??? (1)满足施工要求,场内道路畅通,运输方便,各种材料能按计划分期分批进场,充分利用场地; ??? (2)材料尽量靠近使用地点,减少二次搬运; ??? (3)现场布置紧凑,减少施工用地; ??? (4)在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的条件下,尽可能减少临时设施搭设,尽可能利用施工现场附近的原有建筑物作为施工临时设施; ??? (5)临时设施的布置,应便于工人生产和生活,办公用房靠近施工现场,福利设施应在生活区范围之内; (6)平面图布置应符合安全、消防、环境保护的要求。 3? 施工总平面图表示的内容 (1)拟建建筑的位置,平面轮廓; (2)施工用机械设备的位置; (3)塔式起重机轨道、运输路线及回转半径; (4)施工运输道路、临时供水、排水管线、消防设施; (5)临时供电线路及变配电设施位置; (6)施工临时设施位置; (7)物料堆放位置与绿化区域位置;

(8)围墙与人口位置。 4 施工现场功能区域划分要求 施工现场按照功能可划分为施工作业区、辅助作业区、材料堆放区和办公生活区。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应当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应当设置于在建建筑物坠落半径之外,与作业区之间设置防护措施,进行明显的划分隔离,以免人员误入危险区域;办公生活区如果设置在在建建筑物坠落半径之内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砸措施。功能区的规划设置时还应考虑交通、水电、消防和卫生、环保等因素。 这里的生活区是指建设工程作业人员集中居住、生活的场所,包括施工现场以内和施工现场以外独立设置的生活区。施工现场以外独立设置的生活区是指施工现场内五条件建立生活区,在施工现场以外搭设的用于作业人员居住生活的临时用房或者集中居住的生活基地。

国际海事组织颁布公约一览表

国际海事组织颁布公约一览表

国际海事组织颁布公约一览表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 修正于1974年(SOLAS)) 1980年5月25日 2、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议定书(SOLAS PROT (amended) 1978)1981年5月1日 3、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SOLAS PROT ( (HSSC) 1988)2002年02月03日 4、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 as amended (COLREGS (amended) 1972) 5、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1973 as modified by the Protocol of 1978 thereto (MARPOL (amended) 71/78))1983年10月2日 6、1965年国际便利海上运输公约(Convention on Facilitation of International Maritime Traffic, 1965, as amended (FAL (amended) 1965))1967年3月5日 7、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 1966 (LL 1966))1968年7月21日 8、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LL PROT (HSSC) 1988)2005年01月01日

航区划分及内河船舶参数

2010-09-10 10:00:56| 分类:船舶|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Ⅰ类——远海航区:系指超过II类航区以外的海域。 Ⅱ类——近海航区:系指中国渤海、黄海及东海距岸或庇护地不超过200n mile、台湾海峡以及南海距岸不超过120n mile(台湾岛东海岸、海南岛的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50n mile)的III类航区以外 的海域。 Ⅲ类——沿海航区:系指台湾岛东海岸、台湾海峡的东海岸及西海岸、海南岛的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10n mile的海域和除上述海域外距岸或庇护地不超过20n mile的海域。 1.海洋运输 1)远海航区:系指非国际航行超出近海航区的海域。 2)近海航区:系指中国渤海、黄海及东海距岸不超过200n mile1的海 域;台湾海峡;南海距岸不超过120n mile(台湾岛东海岸、海南岛东岸及南海距岸不 超过50n mile)的海域。 3)沿海航区:系指台湾岛东岸、台湾海峡东西海岸、海南岛东岸及南 南海岸不超过10n mile的海域和除上述海域外距岸不超过20n mile的海域;距有避风条件且有施救能力的沿海岛屿不超过20n mile的海域。但对距海岸超过20n mile的上述岛屿,船检局将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该岛屿周围海域的距岸范围。 4)遮蔽航区:系指在沿海航区内,由海岸与岛屿、岛屿与岛屿围成的 遮蔽条件较好、波浪较小的海域。在该海域内岛屿之间、岛屿与海岸之间的横跨距离应 不超过10n mile。 2.内河运输 1)广东省内航线: A级航区——珠江水系自虎门(沙角)至淇澳岛大王角灯标孖洲岛灯标联线以内的水域,以及至香港、澳门距岸不超过5公里的水域;自磨刀门经洪湾水道至澳门航区; B级航区——自梧州至珠江三角洲各口门;自石龙至东江口;新丰江水库;自榕城 以下至汕头港航区; C级航区——北江;东江石龙以上;韩江;广东省内河凡未列入的其他水域。 根据《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海法规[2003]489号)规定:内河船舶航行区域划分 为A、B、C三级,其中某些水域,依据水流湍急情况,又划分为急流航段,即J级航段。航区级别按A级、 B级、C级高低顺序排列,不同的J级航段分别从属于所在水域的航区级别。 船舶航行于A级航区的较航行于B、C级航区为高级航区。因此,一般A级航区的船舶能够到B、C级航区 航行。因为,高级航区覆盖低级航区。但是三峡库区对船舶航行另有特别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长江A级航区是指江阴以下至吴淞口,包括横沙岛以内水域;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附件B修正案 1 附件B附则Ⅰ的现有文字由以下内容取代: “附则Ⅰ载重线核定规则 第Ⅰ章总则 本规则假定货物的性质和装载、压载等可以保证船舶有足够的稳性,并避免过度的结构应力。 本规则还假定,如果有关于稳性或分舱的国际要求,这些要求已得到遵守。 第1条船舶强度与完整稳性 (1) 主管机关应肯定,船舶在相应于核定干舷的吃水状态具有足够的总结构强度。 (2) 如果船舶的设计、建造和维护符合包括船级社在内的由主管机关根据第2-1条的规定认可的组织的要求或主管机关适用的国家标准,可认为其强度已达到可接受的水平。上述条款使用于本附则中涉及的、没有明文规定强度和构造标准的所有结构、设备和属具。 (3) 船舶应符合主管机关可接受的完整稳性标准。 第2条适用范围 (1) 机动船舶或港驳、运输驳船或其他无独立推进装置的船舶,应根据第1条至第40条的各项规定核定干舷。 (2) 运载木材甲板货的船舶,除第(1)款规定的干舷外,还应根据第41条至第45条的各项规定核定木材干舷。 (3) 设计带帆(不论是作为唯一的推进方式还是作为辅助的推进方式)的船舶和拖船都应根据第1条至第40条(含第40条)的各项规定核定干舷。按主管机关的决定可要求附加干舷。 (4) 木质或混合结构船舶,或经主管机关批准采用其他材料建造的船舶,或由于其结构特点而使应用本附则各项规定不合理或不切实际的船舶,应按主管机关的决定核定干舷。

(5) 第10条至第26条(含第26条)的各项规定适用于核定最小干舷的每艘船舶。对于所核定干舷大于最小干舷的船舶,如果主管机关对所具备的安全性条件满意,则这些要求可予放宽。 (6) 如果核定的夏季干舷增至使最终吃水不超过同一船舶相应于最小夏季干舷的吃水,且假想干舷甲板的位置在该船实际干舷甲板的至少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以下,则按照第12条、第14-1至第20条、第23条、第24条和第25条对实际干舷甲板适用的核定条件可与对上层建筑甲板的要求相同。 (7)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附则的各条适用于在2005年1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8) 对于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主管机关应确保由1988年国际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会议通过的经1988年议定书修订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适用的要求得到满足。 (9) 符合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MSC.97(73)号决议通过的《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2000 HSC规则)并已按该规则检验和发证的高速船,应视为已符合本附则的要求。按2000 HSC规则签发的证书和许可应与按本附则签发的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并得到同等认可。 第2-1条对被认可组织的授权 本公约第13条和本附则第1(2)条中所述的组织,包括船级社,应遵守本组织以第A.739(18)号大会决议通过的导则,以及本组织以第A.789(18)号大会决议通过的细则。该导则和细则可由本组织予以修正,但修正案必须按照本议定书第Vⅰ条的规定通过、生效和发生效力。 第3条附则中所用术语的定义 (1) 长度 (a) 长度(L)应取为量自龙骨上边的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沿该水线从首柱前边至舵杆中心的长度,取大者。 (b) 对于无舵杆的船舶,长度(L)取为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 (c) 如果在最小型深85%处水线以上的首柱轮廓为凹入状,则总长的最前端和首柱前边应分别取自(在该水线以上的)首柱轮廓最后一点至该水线的垂直投影线(见图3.1)。 (d) 对于设计成有倾斜龙骨的船舶,计量本长度的水线应和最小型深Dmⅰn的85%处的设计水线平行,最小型深通过绘制一平行于船舶的龙骨线(包括呆木)并与干舷甲板的型舷弧线相切的直线来取得。最小型深为在切点处从龙骨板上边量至干舷甲板舷侧处横梁上边的竖直距离(见图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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